刑事法律风险指南

发布时间:2020-2-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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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 年的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了大家的生活 节拍,社会各界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肺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盈信刑辩律师团队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团队,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我们虽然不能像医务人员那样奋战在一线,但是 作为法律人,我们愿意为社会及时提供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总结疫情期 间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意见。 本指南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通 知 、政 策 ,对 全 国 范 围 内 出 现 的 治 安 、刑 事 案 件 的 进 行 总 结 梳 理 ,旨 在 提 升 参阅者的法律意识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全民共同参与,共同合法依规 对抗疫情。 特别感谢: 感谢在抗击疫情的战役中逆向前行的白衣天使,感谢奋斗在一线的警察、记 者、媒体工作者以及以各种方式默默在这样疫情中作出贡献的人们。你们的坚守 让我们看到祖国的团结与伟大!我们相信有伟大祖国作为坚强的后盾,有全国人 民的众志成城,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狙击战!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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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 年的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了大家的生活 节拍,社会各界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肺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盈信刑辩律师团队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团队,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我们虽然不能像医务人员那样奋战在一线,但是 作为法律人,我们愿意为社会及时提供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总结疫情期 间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意见。 本指南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通 知 、政 策 ,对 全 国 范 围 内 出 现 的 治 安 、刑 事 案 件 的 进 行 总 结 梳 理 ,旨 在 提 升 参阅者的法律意识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全民共同参与,共同合法依规 对抗疫情。 特别感谢: 感谢在抗击疫情的战役中逆向前行的白衣天使,感谢奋斗在一线的警察、记 者、媒体工作者以及以各种方式默默在这样疫情中作出贡献的人们。你们的坚守 让我们看到祖国的团结与伟大!我们相信有伟大祖国作为坚强的后盾,有全国人 民的众志成城,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狙击战!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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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疫情防控应对刑事类法律法规汇编................................................................ 1 二、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刑事法律问题解答................................................................ 2 (一)个人篇................................................................................................................ 2 1.武汉因疫情“封城”,恶意逃离者会面临 哪些法 律责任?.....................3 2.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隔离治疗或隔离的,引 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4 3.新冠肺炎患者拒绝配合管控治疗、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需要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5 4.新冠肺炎患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会有哪些法 律责任?................................................................................................................. 7 5.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 的,如何处理?..................................................................................................... 8 6.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疫情行程,去公共场所与他人主动接 触。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 7.确诊新冠肺炎患者还去坐公交犯法吗?......................................................... 9 8.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私自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会有什么 后果?................................................................................................................... 10 9.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若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 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10 10.疫情期间行为人对在网上求助的病人、病人亲属辱骂、恐吓的人,可能 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1 11.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会承担什么刑 事责任?................................................................................................................. 12 12.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12 13.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3 14.疫情期间,个人或单位假借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等灾害用品 的名义骗取财物,或骗取公共捐赠款物,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4 15.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履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是否构成违法?....................................................... 15 16.疫情期间,由于武汉封城、各个省份封路等政策,群众聚众闹事,需要 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5 17.疫情防控期间,私设路障封村封路,破坏道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15 18.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 19.疫情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构成犯罪吗?..................... 16 20.行为人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犯法吗?..................................................... 17 (二)企业篇.............................................................................................................. 18 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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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3.单位隐瞒疫情或者谎报疫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 21 4.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制售假药、假冒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标 准的行为法律如何处罚?................................................................................... 22 5.企业假借疫情防控名义,虚假宣传推销商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3 6.疫情期间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需要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24 7.企业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25 8.企业或相关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违法处置有害物质造 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6 (三)政府篇.............................................................................................................. 27 1.疫情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 缓报、谎报,应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28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 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和处罚?............................................................................................................... 29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应给予什么样 的处分和处罚?................................................................................................... 29 4.疫情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配合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 30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应如何处 罚?....................................................................................................................... 31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 何处罚?............................................................................................................... 32 7.疫情期间,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特定款物,需 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3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 任?....................................................................................................................... 35 9.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 疾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6 10.医疗机构未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7 1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如何处罚?................... 38 1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 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如何处罚?................................................................... 39 1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应给 予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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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应对刑事类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7.《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1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一)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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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因疫情“封城”,恶意逃离者会 面 临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 答:行为 人涉嫌以 危险方 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或 者过失 以危 险方法 危害 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 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 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 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 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 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十 条 违反传 染病防 治 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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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 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隔离治疗或隔 离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会有哪些法律 责任? 答: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有可能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他拒绝 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十 条 违反传 染病防 治 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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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 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新冠肺炎患者拒绝配合管控治疗、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需要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为 人涉嫌以 危险方 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或 者过失 以危 险方法 危害 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 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 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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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 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 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 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十 条 违反传 染病防 治 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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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 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4.新冠肺炎患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会有 哪些法律责任? 答:患者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或者侮辱罪或者非法拘禁 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 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 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 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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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百 九十 三 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罚金。 5.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 治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 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 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 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 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疫情行程,去公共场所与他人主 动接触。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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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 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 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确诊新冠肺炎患者还去坐公交犯法吗? 答:行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 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 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罪处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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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 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私自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会 有什么后果? 答:行为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 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 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9.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若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 情不实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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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还有可能构 成诽谤罪,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 101 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 120 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10.疫情期间行为人对在网上求助的病人、病人亲属辱骂、恐吓的人, 可能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行为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 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 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 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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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会承担 什么刑事责任? 答:行为人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 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 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2.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 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行为 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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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 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3.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为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被处以警告或者行政拘留。重则构成犯罪, 行为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编 造、 故 意传 播 虚假 恐 怖信 息罪 或者寻衅滋事罪或者煽动 分 裂国家 罪或者煽动 颠覆国 家政 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六)依 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 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 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 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 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 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 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 病 疫情 等 灾 害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用 法 律 若干 问 题 的解 释 》第 十 条 编造 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 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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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 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 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 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第 一百 零 三条 第 二款 煽动 分裂国家 、破坏 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 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 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14.疫情期间,个人或单位假借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等灾 害用品的名义骗取财物,或骗取公共捐赠款物,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 责任? 答: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五)依法严惩诈骗、聚 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 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 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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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5.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履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是否构成违法? 答:行为人涉嫌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 病 疫情 等 灾 害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用 法 律 若干 问 题 的解 释 》第 八 条 以暴 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七十 七 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6.疫情期间,由于武汉封城、各个省份封路等政策,群众聚众闹事, 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行为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 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 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 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7.疫情防控期间,私设路障封村封路,破坏道路,需要承担什么法 律后果? 答:行为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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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 害 新 型 冠 状病 毒 感 染肺 炎 疫情 防 控 违法 犯 罪 的意 见 》规 定 :在疫情防控 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 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 罚。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 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 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18.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行为人轻则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 疫罪。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 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 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 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 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 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 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疫情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构成犯罪吗? 答:行为人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 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 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 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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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行为人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犯法吗? 答: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 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 害 新 型 冠 状病 毒 感 染肺 炎 疫 情防 控 违 法犯 罪 的 意见 》 规 定: 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 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 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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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答:企业负责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7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 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 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 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他拒绝 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十 条 违反传 染病防 治 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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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 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企业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相关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 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他拒绝 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十 条 违反传 染病防 治 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 的 规 定(一)》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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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 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 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单位隐瞒疫情或者谎报疫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会有哪些法律 责任?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 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他拒绝 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刑法 》第 三百 三十 条 违反传 染病防 治 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 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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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 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 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规定:一、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 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4.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制售假药、假冒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不 符合标准的行为法律如何处罚? 答:此行为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 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 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 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 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 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 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 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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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 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 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 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 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 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 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5.企业假借疫情防控名义,虚假宣传推销商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 任?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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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 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 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疫情期间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需要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 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 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 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 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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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企业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 责任? 答: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不仅要承担违约、侵权等 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 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 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 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 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拒绝或者拖延 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 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 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 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 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 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 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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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 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企业或相关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违法处置有害 物质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答:该行为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 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 定,以污染环境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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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疫情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 事件隐瞒、缓报、谎报,应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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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 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给予 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 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 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 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 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 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 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应给 予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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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 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疫情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配合工作会有 什么后果?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 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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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应 如何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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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 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 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如何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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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疫情期间,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挪用特定款 物,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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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 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 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 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 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 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 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 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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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 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 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 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 处罚。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应当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 答: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 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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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 液传播疾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 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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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 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 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医疗机构未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 任? 答: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 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 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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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 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 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 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 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 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 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 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 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 职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 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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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如何处罚? 答:该行为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构成污染环境罪。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 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 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 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 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 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如何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 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 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 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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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 应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答: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 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 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 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 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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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编写组简介 (一)编写机构介绍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本着“以 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品牌化”刑事法律服务理念,力求做有效的辩护。 主 要 从 事 律 师 会 见 ,取 保 候 审 ,刑 事 辩 护 ,企 业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等 业 务 领 域。盈信刑辩律师团队,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法律咨询热线: 18240455922 (二)编写律师 策划:张蕊 撰稿:王增锴 审核:张蕊、姜峰 (三) 本指南页数:46 页 本指南字数:36702 时间:2020 年 2 月 17 日 (关注盈信刑辩公众号)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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