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页电子书制作,电子书制作,电子杂志制作

平平平会员服务协议

上传时间:2016-3-28
杂志分类:其他
简介
收藏
纯文本阅读
移动端阅读
分享到 :
上传我的文档

微信/手机/平板扫码阅读

扫码后可分享给好友

不知道如何扫码,如何分享给好友?

移动设备阅读链接

穿云见

电子杂志详情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对依强制执行措施获缴的款项在涉刑移交时是否从逃税数额中扣减的律师分析意见致:烟台市税务局法制科 刘科长自: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曲雯律师事涉:关于对依强制执行措施获缴的款项在涉刑移交时是否从逃税数额中扣减的律师分析意见刘科长: 根据贵局的工作安排,本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题涉问题进行了实体和程序层面的思考、研判,力图厘清税务行政执法中“逃税行为”行刑评价的边界,准确把握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条件,有效防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问题的由来 税务机关发现某纳税义务人偷逃税款 10 万元,遂责令限期缴纳,在该纳税义务人拒不缴纳的情形下,继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但该纳税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依法冻结该纳税人银行账户、扣缴税款 5 万元税款(以下简称本案)。随后,对于该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逃税金额应如何认定以及应否做涉罪移交处理等问题,税务机关内部认识不一,产生意见分歧。 二、法律依据 针对前述问题,本律师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展开相关研究与判断: 1....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