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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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01 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 1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 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0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70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 100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 2022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120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 2022 年度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 150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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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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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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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01 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

作的通知 .......................................... 1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

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 4

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0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浙江省高级工

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7

0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浙江制

造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 10

0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 2022 年度创新型

中小企业和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12

0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 2022 年度浙江省隐形冠

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 15

0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 17

0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度省级标准

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 19

07 2022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通告 ............. 21

暂无最新湖州市正在申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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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

的通知 ........................................... 24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

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 28

暂无最新浙江省级与湖州市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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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

01 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国家绿色

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22〕299 号

一、推荐要求

依据《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1),

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

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且绿色

低碳、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

心进行推荐。

推荐的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据中心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

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

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1 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

和布局要求,实现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建设,优先推荐

位于国家算力枢纽及国家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的数据中心。

(三)机柜资源、算力负荷、网络资源等算力资源利用

水平处于行业内先进水平,算力算效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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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能源利用效率高,电能利用效率原则上应达到《数

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中的 2 级及以

上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较高。

(五)绿色低碳发展水平高,建立并实施绿色采购制度,

开展绿色运维,积极提供绿色公共服务,能够协同带动产业

链供应链绿色供给能力提升。

(六)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国家绿色数据中

心: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在国务院及有

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

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

等。

二、推荐程序

(一)各数据中心对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

系》开展创建和自评价(见附件 2)。达到国家绿色数据中

心要求后,数据中心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

现场评价及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 3)。第三方评价

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

〔2017〕564 号)开展独立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

责。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及相

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包括属地内中央企业及其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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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

告等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数据中心由集团公司择优向工业和信息

化部推荐。

(四)银行保险机构所属数据中心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并由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

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择优确定 2022 年度

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并按程序发布。 【申报时间 12 月 16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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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

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95 号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

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

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

光伏产品,融合运用 5G 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

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

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

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

2.交通应用。包括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服务区(停车

场)、加油站、货运场站等场景采用智能光伏,实现充电桩、

周边设施等应用。

3.农业应用。包括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渔业养殖、

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光互补、渔光互

补等生态复合模式,建立“光伏+农业”互补分布式有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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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机制。

4.信息技术。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

信息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及有关人工智能、工业软

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5.产业链提升。包括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退役组件

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

智能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包括高效智能光伏组件(组件

转换效率在 24%以上)、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钙钛

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超薄高效硅片等方向,以及相关智能

光伏产品在大型光伏基地、数据中心、海洋光伏等领域应用。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

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

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

2 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

核心技术;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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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

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

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

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 3 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

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

中式 10MW 以上、分布式 1MW 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

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

容量不少于 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

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

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

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

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申报时间 12 月 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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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

0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 2022 年

度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消费〔2022〕202 号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专业范围: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

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

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

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申报对象: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浙江

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下简称“高级职称

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级

职称评审。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

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申报评审条件

工艺美术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

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

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消费〔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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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号)执行,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http://jxt.zj.gov.cn/art/2022/1/27/art_122912

3402_2391663.html)。按照《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

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附件 2),自评达到 70 分及以上

的,可通过“自评分申报”方式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

职资格。

继续教育要求。2022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需按照

《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

(详见评价条件)满足 90 个学时继续教育要求,并通过“浙

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http://adminjxjy.jxt.zj.gov.cn)进行学时登记,申报

时以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导出年度学时卡为依据。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

务平台,网址:http://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

上传相关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

平台,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

核,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管

理服务平台。

(三)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经信、人力社保部门

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接收材料并审核后,推荐至省高级工

第12页

9

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单位由省级主管部

门审查后,推荐至高评委。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

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 【申报时间 12 月 2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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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重点领域

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

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及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参考《2022 年

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重点领域》(见附件 1)。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的

产品申报,原则上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应完成主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山区 26 县不低于 2000 万元),申报产品销售收

入 1000 万元以上(山区 26 县不低于 800 万元)。

(三)近 2 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重不低于 3%。

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产品质量和主要技术性

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以上,有较好的品牌知名

度和美誉度,管理水平较高,社会责任好。

(四)企业近 3 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重大事

故,社会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所

在地经信部门、有关省级企业集团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

浙企智造在线公共服务应用(https://xzz.jxt.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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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申报,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 12 月 5 日。

(二)地方初审报送。各地经信部门于 12 月 9 日前通

过 浙 企 智 造 在 线 协 同 管 理 系 统

(https://xzz.jxt.zj.gov.cn/adminPcXzz)完成初审,统

一行文将申报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当

地财政部门。宁波市及所辖县(市)由宁波市经信局统一汇

总报送。省属企业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行文通过系统

上传,无需寄送纸质材料。本次申报实行限额推荐,详见申

报推荐名额表(附件 3),针对消费品领域可适当倾斜。若

申报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数不超过 5 个。

(三)组织评审认定。由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共同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

产品进行认定,确定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

(四)加强应用指导。“浙江制造精品”以提升浙江制

造产品市场知名度、竞争力、附加值为主要目的,列入《目

录》的产品享受“互联网+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请各地

加强“浙江制造精品”的政策宣传和指导,择优推荐一批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质量可靠、经济效益好的产

品。【申报时间 12 月 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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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

2022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第二批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2022 年度拟确定创新型中小企业 5000 家左右、第二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400 家左右。

二、评价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申报企业应满足《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梯度

培育实施细则》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

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

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

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三、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

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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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

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由设区市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集中公告为创新型

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

技术企业中进行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建议名额(见附

件 1)供各市参考,原则上各市评价数量不低于建议数额。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

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

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省经信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推

荐上报。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

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

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为做好明年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储备和培育,

请各市优先推荐符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

企业。

申报企业需提交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在培育平台下

载打印)和佐证材料(见附件 4)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应与线

上填报数据保持一致。

根据工信部《梯度培育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先被评

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才能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鉴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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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梯度培育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报时间 11 月 27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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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 2022 年

度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

一、工作目标

2022 年度拟确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 60 家左右。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所属行业应为国家和省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属于《中国制造 2025 浙江行动纲要》明确的 11 类重点发展

产业(见附件 2)或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发

展领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 10 年以

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 亿元之

间。

(三)企业近 2 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净利润平均增长

率达到 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且银行资信

等级 A 级以上(或人行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四)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行业、细分领域

时间达到 10 年及以上;主导产品不超过 3 个,其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 70%以上;主导产品的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

全球前 10 位或全国前 3 位。

(五)近 2 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每年均不

低于 4%。企业具有与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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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5 项及以上(其中制造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至少

1 项以上)。

(六)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企业在研发、生产、供应等环节至少有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

息系统支撑。

(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至少 1 项以上。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国际

相关管理、生产、产品等认证至少 1 项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

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

重失信行为的。发现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年内取消

隐形冠军申报资格。

已认定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的,不再推荐。 【申报时间 11 月 27 日截止】

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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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

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申报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注册成立日期

须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之前,且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

二、申报方式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机

构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中的“科技创业孵化

机 构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

( 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fhq

qy)进入,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见附件 2(统一通

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账号进行登录)。

三、相关要求

1.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后

推荐上报并出具推荐函,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前将申报单位

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

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见附件 1)邮寄至浙江省科技企业孵

化器协会秘书处。

2.各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如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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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鸿彬 0571-88217770

吕品义 0571-87054109

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199 号创业大厦 702 室

【申报时间 12 月 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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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度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二、申报方向

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为推动标准化与产

业和社会事业深度融合,运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促进生产、

经营、管理或服务等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升产品、服务和

管理的质量效益。2022 年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围

绕“两个先行”重点领域,开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

事业类项目申报。

三、相关要求

(一)根据需求,突出特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

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实际需要,广泛深入

开展调研,积极鼓励需求清晰、特色鲜明的项目进行申报,

并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进度及保障措施。

(二)讲求成效,择优申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申报

项目时,应注重项目能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能

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模式,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标

准化工作基础的单位和已完成市级标准化试点的项目申报。

(三)逐级推荐,严格把关。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可直接向我局推荐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推

荐的申报项目,应先征求所在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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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送我局;各设区

市市场监管局为主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先征求所在地市级有

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我局。

(四)报送材料,下达计划。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日

期前通过“浙江标准在线”(http://bz.zjamr.zj.gov.cn)

“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模块填报项目内容。同时,将《2022

年度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1)和有关证

明的纸质材料寄送至我局。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下达

立项计划。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申报时间 11 月 30 日截止】

第24页

21

07 2022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通告

一、提名奖项

提名奖项包括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以下简称大奖),专

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以下统称门类奖)。

二、资格条件

被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项目应当符合以

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资格条件

1.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且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 3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

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

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

4.被提名门类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为被提名知识产权

项目的第一权利人。

5.被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及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涉及的

权利主体近 3 年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

任事故以及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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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

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被提名单位。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

员,一般不得作为被提名个人;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

权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作为被提名个人的,其参评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在

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

(二)项目资格条件

1.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取得依法要求取得的相

关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2.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内且稳定

有效,没有权属争议。

3.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所有

权利人同意。

三、提名要求

(一)大奖提名要求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科研院所提名、省

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高校提名、省级国有资产主

管部门负责省属国企和中央在浙企业提名、省级知识产权主

管部门负责其他省(部)属单位提名,可各提名不超过 2 项。

2.设区市政府可共提名 14 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

温州市可各提名不超过 2 项,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

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可各提名 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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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类奖提名要求

1.省(部)属单位〔包括省级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

国企、在浙国家部(委)属单位、中央在浙企业〕、省实验

室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提名;其中部属高校可各提名不

超过 10 项,省属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省实验室可各提名不

超过 5 项,其他省(部)属单位可各提名不超过 2 项。

2.各设区市政府提名总量不超过 450 项。综合考量各地

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绩效等情况确定提名数量(详见附件

3)。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及近 3 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获奖个人提名的,须由所在专业领域 2 名以上院士或 2 名以

上获奖个人共同提名且最多提名 1 项。近 3 年我省中国专利

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单位应在相关行业

领域提名且各最多提名 1 项。 【申报时间 12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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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

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

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

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

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工作部署,推动专利在产品端、产业端转

化见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统筹推进

专利产品备案是一项促进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基础

性工作。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

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

备案认定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是地

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

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

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

的重要抓手。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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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作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内

容,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促进专利

运用的着力点放在实体产业上。要充分认识专利产品备案工

作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兼顾各环节工作和各类型企业,积极

贯通备案组织、产品认定和政策促进的工作链条,助力畅通

从专利到产品、产业的转化渠道,更好从产品端发力,大力

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引导力度,强化政策协同

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统一平台、科学规范”的

原则,不断完善引导政策和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做好专利产

品统计核算和备案工作,发挥试点平台的技术支撑和数据底

座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专利产品备案各项工作。各级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

政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将财政

资金支持重点从专利申请向转化运用等方面转变的要求,及

时研究出台对专利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的支持政策。专利转化

专项计划奖补省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

(以下分别简称奖补省份、重点城市)等要按照前期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政策创新

上先行先试,落实相关试点任务和绩效目标要求。要与相关

产业、科技、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强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进

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要将专利密集型产品作为高价值专利

转化的重要检验标准,推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与专利转化专

项计划实施、重点城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地方专利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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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和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等工作协同推进,充分利用试点平台

备案数据,跟踪专利转化实施成效,为相关企业评价、项目

验收和奖项评选等提供基础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动员

专利产品备案及密集型产品认定是一项开拓性工作。各

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和工作任务,加大

宣传培训和工作交流力度,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和企业特点,

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因地制宜组织专家解读、

企业研讨和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

工作,广泛发动企业积极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并及时收集和

反馈备案中的问题和建议。要与“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

中国专利周、重大展会等活动相结合,不断扩大专利产品备

案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狠抓工作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

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由国家专

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网址:

www.zlcp.org.cn)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

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按照《企业专利密集型

产品评价方法》团体标准(T/PPAC 402-2022),由试点平

台分领域确定统一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指标基准值,适时

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利产品备案工作,

及时动员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投入保障,精心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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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瞄准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分层分类有序推进,及时跟

进工作落实情况。奖补省份、重点城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试点示范的市县和园区,要将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作为当

前的重点工作,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22 年底前,要实

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补省份和重点城市政策惠

及的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全覆盖,并逐步覆盖地方知识产权优

势示范企业。要会同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关于

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引

导和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主导产品通过

试点平台备案认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

发展的主力军。

请对照《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见附件 1)和《国

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操作手册》(可在试点

平台自行下载),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备案工作。要及时做好

相关政策出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送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

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一并报送。试点平台

上汇集的各地专利产品备案数据将按月向地方公布,2022 年

底统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成效评价。请省级知识产权局明确工

作联系人(见附件 2),并填写《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

认定试点平台省级管理端口申请表》(见附件 3),于 11 月

21 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和盖章的申请表扫描件发送至电子

邮箱,以便开通省级管理端口,查看和统计本地企业产品备

案情况。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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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工业产

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2〕3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升企业绿色设计水平,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

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

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工

信厅节函〔2022〕80 号)要求,经企业自评估、地方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

等程序,确定了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等 99 家企业为第四

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示范企业要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加强绿色

设计创新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

和市场影响力。每年 3 月底前将绿色设计动态管理表电子版

通 过 工 业 节 能 与 绿 色 发 展 管 理 平 台

(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

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

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做好动态管

理审核并及时上报。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示范企业的培育工

第32页

29

作,主动引导本地区、本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绿色设计实践,

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工作不断深化。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

业名单的监督管理,完善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评估上报的动

态管理表,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核,不再符合示范企业要

求的单位及时从名单除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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