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刊
专注保理▪深耕产业 保理法律研究
国内领先的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律师团队
主办方:盈科全国保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林思明律师
邮箱: linsiming@yingkelawyer.com
主页: www.inter-factoring.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律师深度解读
行业聚焦关注
产业专题深耕
典型案例分享
团队最新动态
期刊要目
2022年11月刊
专注保理▪深耕产业 保理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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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盈科全国保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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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律师深度解读
行业聚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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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享
团队最新动态
期刊要目
6.解读《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7.应收账款管理三个核心要素
8.大数据管理可以解决保理企业风控中的哪些问题?
1.保理诉讼案例报告第二部分 1.主要争议焦点分析及律师建议
之保理合同成立
2.保理诉讼案例报告第二部分 2.主要争议焦点分析及律师建议
之保理合同效力
3.保理诉讼案例报告第二部分 3.主要争议焦点分析及建议之应
收账款虚假问题
目录
全球视野 本土智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行业关注
4.保理业务“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之司法审查标准:保理商需
审核、管理应收账款;必须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作业
5.黄奇帆对今后20年局势的通盘思考!
律师解读
1
6
9
典型案例
9.若债务人已通过书面文件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或承诺付款,
足以使保理公司产生合理信赖,在债务人未举证证明保理人明
知虚构的情况下,债务人简单否认基础债权债务存在无法对抗
保理公司。
团队动态
10.盈科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律师团队动态
团队介绍
11.盈科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律师团队简介
产业专题
16
25
32
37
43
45
65
66
◁◁ 律师解读
一、保理法律关系的成立
因保理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共
有5个。
第一个案件系因保理合同不具备书面订立的形式
要件,而被认定为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在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597号案件中,信达
保理与全鑫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庭审时双方提
交了两份不同的《保理融资凭证》,但对应的同
一个保理合同,全鑫公司提交的凭证对应的保理
融资已经结清,信达保理诉请要求全鑫公司偿还
新《保理融资凭证》项下的融资款。再审法院认
为,
“案涉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由全鑫公
保理诉讼案例报告第二部分 1.主要争议焦
点分析及律师建议之保理合同成立
盈科保理团队通过对
2021年度保理合同纠纷
案件的梳理发现,常见
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以下几个方面:保理法
律关系是否成立、保理
合同效力、应收账款虚
假、保理费用、应收账
款转让通知与确权、应
收账款回款、保理纠纷
中的刑民交叉、管辖权、
担保责任承担、保全与
执行、保理合同责任承
担、票据保理业务相关
问题等。现逐一分析如
下:
文章来源|保理法律研究
作者|林思明律师、黄婕律师
协助助理|钱映月
第1页,共68页
第2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司直接还款,而非天奇公司支付的应
收账款,此种方式与保理融资的一般
规则相悖。本案存在内容并不一致的
两份《保理融资凭证》。全鑫公司在
案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保
理融资额度到期前归还了前序保理融
资本息,双方并未签订新的保理合同。
基此,二审法院对信达保理关于依据
2018年6月1日出具的《保理融资凭
证》,其与全鑫公司已经形成新的保
理关系的意见,因不具备保理合同应
当书面订立的形式要件而不予采信,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二审法
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基本权利义
务内容,认定信达保理与全鑫公司之
间不成立保理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
第二个案件,保理公司实则为债务人
提供融资,而被法院认为不符合保理
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基本特
征。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
京03民终220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
认为,
“上述交易安排并不符合保理
合同的基本特征,主要理由是:首先,
从合同内容来看,《商业保理服务合
同》虽然约定唐山鑫汇公司为保理收
款方,但同时又约定保理款直接支付
给唐山合盛公司,并约定由唐山合盛
公司偿还保理款。其次,从合同履行
来看,清石保理公司直接将保理款支
付给了债务人唐山合盛公司。最后,
从法律后果来看,《商业保理服务合
同》约定为有追索权保理,唐山合盛
公司实际对清石保理公司同时负有两
项义务,一是保理款的偿还义务,二
是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由此可知,
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
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换
言之,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的资金融
通并不以应收账款的受让为依据。显
而易见,该交易安排并不符合保理业
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进行资金融
通的基本特征。
”
第三个案件系因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
来源为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
且债权人还款是依照固定的融资额度
期限而非依照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偿
还保理融资款,还款期限与基础债权
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不具有关联性而
被认定为不符合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
特征。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终4185号案件中,裕川
干粉公司将其对买方享有基础合同项
下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硕
信保理,但基础合同未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条件,亦未明确约定裕川干粉公
司向债务人供应砂浆的实际发生量、
结算价格、结算总价款及价款支付时
间等基本要素信息。硕信保理与裕川
第3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干粉公司协商,裕川干粉公司按照前
九期还款200000元/月,第十期还清剩
余本金3200000元的还款方式向硕信保
理还款,裕川干粉公司对硕信保理未
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
任。二审法院认为,保理法律关系的
重要特性是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为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
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而硕信保理公
司与裕川干粉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
业务合同》,不符合保理业务的这一
基本特征。理由如下:首先,案涉保
理合同项下的五份基础交易合同没有
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保理融资款
的还款方式是硕信保理公司与裕川干
粉公司协商后确定的固定还款日期和
还款金额,而非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无
法收回时归还。裕川干粉公司实际上
是依照固定的融资额度期限而非依照
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偿还保理融资款,
还款期限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
期限不具有关联性。在应收账款到期
与否不确定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时,
裕川干粉公司即负有向硕信保理公司
归还保理融资款的义务。其次,五份
基础交易合同虽然载明了合同的实际
发生金额,但硕信保理公司并未举证
证明其真实性,也未举证证明无法从
债务人处收回。最后,在裕川干粉公
司未按照保理合同第八条约定将债务
人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回执交由硕信保理公司时,亦没有证
据证明硕信保理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
故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硕信
保理公司与裕川干粉公司之间不成立
保理法律关系,实际构成民间借贷法
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四个案件,法院认为保理融资款主
要依赖于债权人偿还,且保理人不关
注是否存在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是
谁、债务人清偿能力如何,双方之间
不符合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
而否认保理法律关系的成立。在安徽
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0722民初
39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保
理业务的主要特点是:保理人通过受
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
应收账款的支付,只有债务人未依基
础合同履行还款责任时,保理人才可
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
利。本案中,债权人转让给保理人的
债权系未来债权,保理人不关注是否
存在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是谁、债
务人清偿能力如何。因此,双方之间
不符合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五个案件,法院认为应收账款转让
是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若保理公司
第4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在受让应收账款前向债权人提供保理
融资款,则双方不构成保理法律关系。
在(2021)最高法民申2226号案件中,
保理商在实际履行保理合同的过程中,
并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其在未收
到《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及部分发
票、证明的情况下,即为债权人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保理融资服务。
最高院认为:“按照双方当事人《无
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第5.1.2、
5.2、5.3.2、5.5条的明确约定,华夏
银行向隆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是
以 受 让 隆 泰 公司应收账款为 前 提
的……然而,由于华夏银行未取得案
涉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华夏银行与
隆泰公司之间不构成保理法律关系,
华夏银行在履行过程中将保理合同事
实上变成了一般借款合同。
”
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闽01民终116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
正面论述了保理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
法院认为“保理法律关系实质是应收
账款债权转让,涉及到三方主体和两个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
同是成立保理法律关系的前提,而债权
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
”
律师评析
保理法律关系的成立,既要考虑形式
要件,也要考虑实质要件。在形式要
件方面,首先,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
是否适格为认定保理法律关系的一项
因素。保理人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
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
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商业保理公司。其
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
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符合保理合
同的特征。关于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
要件,应着眼于保理业务的核心和功
能。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转
让,没有适格的应收账款,保理就成
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适格的应收
账款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真实性,
具体明确,且权属清晰。再者,保理
人应当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
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
等服务。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基本要件
时,才能构成保理法律关系。
保理法律关系、保理合同的成立应以
特定、明确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
若基础交易合同对于结算价格、结算
价款、付款时间等要素约定不明确,
导致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不明确、
特定时,则该法律关系可能被法院认
定为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而实
质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第5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应为债务人
支付应收账款,如保理合同约定保理
申请人依照固定的融资期限而非依照
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偿还保理融资款,
或者还款期限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
履行期限不具有关联性,也会存在被
法院认定为借贷,而非保理法律关系
的风险。
建议在实践中,保理公司一方面要注
意审慎审查基础合同的内容,尤其是
结算条款、付款条件等要素是否齐备,
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特定化、明确化,
另一方面还需注意还款期限的设置尽
量与应收账款账期匹配。即使是在应
收账款回款账户无法变更而由保理申
请人归集应收账款并转付至保理公司
的情况下,也应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
定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义务的首要性,
防止被认定为保理业务主要依赖于保
理申请人偿还融资款而陷入名为保理、
实为借贷的风险。若基础合同未明确
约定付款期限,建议由债权人与债务
人双方或者由债权人、债务人及保理
公司三方另行达成补充约定以明确应
收账款付款期限。
最后,借款与保理融资存在显著区别,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为银保监会
《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
通知》(以下简称“205号文”)明
确禁止的保理公司从事的业务行为,
保理公司自身要厘清保理融资的实质,
回归业务本源,在保理业务实操中严
禁出现“借款”
、
“借据”等类似字
眼。
第6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盈科保理团队通过对2021年度保理合
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常见的争议
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保理
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保理合同效力、
应收账款虚假、保理费用、应收账款
转让通知与确权、应收账款回款、保
理纠纷中的刑民交叉、管辖权、担保
责任承担、保全与执行、保理合同责
任承担、票据保理业务相关问题等。
现逐一分析如下:
二、保理合同的效力
在此次检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共有291个案件涉及保理合同效力的认
定。其中直接被认定保理合同有效的
案件290个,仅有1个保理合同被认定
为无效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中,只要保理合同系双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
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保理合
同被认定为有效。
即使构成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法律关
系,法院也不轻易否认合同效力,而
是结合保理合同约定及各方履行行为
判断合同性质和效力,或者直接按照
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例如,(2021)鲁民申681号案件中,
再审申请人主张应收账款虚假,涉案
保理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法院认为,
保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
借款的意思表示是一致并真实的,并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涉案款项已经实际发放并使用,借
贷合同有效。
在(2020)沪0115民再19号案件中,法
院认为,岚枫保理公司从事的系对外
放贷业务,且放贷资金来源于非法募
集的资金。
本案所涉保理合同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是岚枫保理公司对外放贷获取债权的
一种方式,属于“证大系”企业犯罪
行为的重要组成环节,其借贷本金来
源于非法募集的资金,最终目的也系
保理诉讼案例报告第
二部分 2.主要争议焦
点分析及律师建议之
保理合同效力
文章来源|保理法律研究
作者|林思明律师、黄婕律师
协助助理|钱映月
第7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为了非法募集资金。
故涉案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法定
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民法典》施行后,
“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合同无效
情形,但上述案件仍具有一定的参考
性。因保理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的资
质,如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放贷,此时
保理合同有极大可能因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
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团队律师检索到在民间借贷纠
纷中,保理公司因对外提供借款而被
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案件。例如,(2020)
京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中,保理公司
通过P2P机构,对外出借资金并签署
《借款及保证协议》,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中安融金深圳
公司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并
不包括发放贷款业务。其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关于金融监管的要求,开展金
融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安融金深圳公
司在本案中认可案涉出借款项来源于
爱投资P2P平台的线上投资人,并非其
自有资金。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中安融金深圳公司多次对外出借资金,
涉及多宗诉讼案件,借款对象具有不
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因此,
中安融金深圳公司向外出借款项的行
为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国家特许
经营业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
活动,其行为扩大了借贷风险、破坏
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效力
性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及保证协议》
应认定无效。
类似地,在(2020)桂01民终12675号
民事判决书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
“深圳千亿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
发放贷款,其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放贷
业务,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
营的规定,故案涉《借款协议》应属
无效。
”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
七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保理合同无
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保理合同
以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2)保理公司
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
第8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权益;(3)违背公序良俗;(5)保
理公司明知基础关系虚假,仍然发放
保理款项,甚至有些保理公司还与其
串通,帮其设计条款等,可能认定保
理合同无效。
结合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
“保理合同无效”大致有以下四种情
形:(1)认为保理公司不具有放贷资
格,违法放贷,保理合同无效;(2)
保理合同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的手段而
无效;(3)保理合同无效,借款合同
有效;(4)在《民法典》出台前,被
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通过上述案件分析,法院多先探知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即使构成“名为保
理实为借贷”
,如果保理合同仅为表
象,真实意思是借贷,法院大多按照
实际的借贷关系进行审理,而不轻易
否认合同效力。但保理公司仍要注意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
监管规定禁止的业务,尤其是违规发
放贷款或非法集资等危害国家金融管
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
若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对保理业
务本身及保理公司合规经营也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在合规层面,若因保理
公司从事借贷业务而被认定为保理合
同无效,则存在超出保理公司主营业
务范围的合规风险;更甚者,若保理
公司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则
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可
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面临刑
事责任风险。而且,目前已有保理公
司因涉嫌违规开展保理业务被金融监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如北京银保
监局因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违反保理业
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责令兴业
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30万元罚
款的行政处罚,同样因为保理业务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罚的还有恒
丰银行北京分行。在保理业务回款层
面,保理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
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
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一方面,在保理合同
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根据互相返还
规则,保理公司应当向债权人返还应
收账款,债权人应当向保理公司返还
保理融资款。但因债务人并非保理合
同项下当事方,债务人无需承担还款
第9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义务。同样的,若担保人系为保理合
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保理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担保人担保
责任免除。保理公司仅能要求债权人
返还保理融资款。另一方面,保理业
务中,保理公司本身需要对基础交易、
应收账款真实性等方面尽到审慎审查
义务,在保理合同效力被否认时,若
保理公司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的,保
理公司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可能无法主张保理合同约定的利息、
罚息、违约金等费用。
三、应收账款虚假问题
在此次检索的案例中,关于基础交易
不真实或应收账款虚假的争议案件共
有19个。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未因
案涉应收账款不真实而直接认定保理
合同无效。有法院认为,保理合同和
基础合同为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基
础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即使案涉应收账款虚假,法院也不轻
易否认保理合同的效力,而是适用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保理公司明知
涉案应收账款系虚构,否则保理合同
仍然有效。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1654号案
件中,最高院认为:“应收账款债权
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
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
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
保理诉讼案例报告第
二部分 3.主要争议焦
点分析及建议之应收
账款虚假问题
文章来源|保理法律研究
作者|林思明律师、黄婕律师
第10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
的除外。即虚假通谋行为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五交化公司在原审中均未
主张案涉保理业务基础购销合同为虚
构,且即便基础购销合同并非真实存
在,五交化公司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
对此知情,故不得以基础购销合同虚
假为由对抗保理人。
”
在 (2021)闽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
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虽有一定关联,
但二者为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
中,原告作为保理人审查了双方签订
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及泰佳公司
开具的十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就基
础债权的真实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
核实,有理由相信应收账款债权真实
存在。即便泰佳公司和联创公司虚构
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在无证据证
实原告对此知情而故意与联创公司达
成保理合同、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
表示情况下,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真实
不影响案涉保理合同的效力。
”
有法院认为,即使案涉应收账款存在
虚构的情况,但若债务人已通过书面
文件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或承诺付款,
足以使保理公司产生合理信赖,不能
以应收账款虚假对抗保理公司。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终
17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关于华
民公司向中汇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是
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三方协议》与
本案的关联性问题以及中汇公司主张
的应收账款债权范围错误的问题。其
一,日照港公司上诉称华民公司与中
汇公司签署《保理合同》所依据的
《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并
非真实存在,但华民公司与中汇公司
共同向日照港公司发送的《应收账款
转让通知书》及日照港公司发出的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中均载明
了案涉三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的
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具体信息,日
照港公司均承诺付款,使中汇公司产
生合理信赖;在日照港公司未举证证
明中汇公司明知案涉基础债权债务虚
构的情况下,日照港公司只是简单否
认基础债权债务存在并称其已向华民
公司付清了案涉款项,日照港公司的
抗辩意见与其承诺的书面证据相互矛
盾。其二,《三方协议》中记载的合
同编号与案涉三份《电线电缆买卖合
同》并不一致,且并未记载签署时间,
中汇公司对该协议亦不认可,日照港
公司不能以此对抗中汇公司。
”
在(2021)沪74民终1330号案件中,债
务人以基础交易不真实,保理人在签
第11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订保理合同时未审慎核实基础合同事
实,案涉保理合同属于各方恶意串通
为由抗辩保理合同无效。上海金融法
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虚构
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由此订立保
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
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
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本案中,相
关证据反映平安租赁公司核验了基础
交易合同,并对基础交易合同履约的
场所进行了现场查验,上诉人并未提
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平安租赁公司在
订立保理合同时明知应收账款基础交
易不真实。保理人是否审慎与其是否
明知应收账款债务虚假,分属不同证
明标准,合同关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应苛求合同
一方主体承担过度的关注义务,且法
律规定中也未苛予保理人对应收账款
基础交易进行全面核验的责任。
”
在(2021)沪74民终451号案件中,法
院认为,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签
订时,被上诉人创普保理公司审查了
《快递服务合同》相对方与上诉人成
都天天快递公司既往交易的银行流水、
开票明细等材料,《快递服务合同》
显示的债务主体、服务内容及账款均
明确而具体,保理人有理由相信上述
协议客观存在并将实际履行,而《快
递服务合同》最终有否履行,非保理
人所能掌控,也不同于虚构应收账款
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
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
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
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
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
的除外。本案中尚无任何证据表明被
上诉人创普保理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
时存在明知应收账款虚构的事实,而
上诉人成都天天快递公司作为保理合
同的一方,并非应收账款债务人,无
权向保理人提出此抗辩。综上,上诉
人成都天天快递公司以提供快递服务
而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与被上诉人创
普保理公司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
同》,该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
均应依约履行。
”
在(2019)沪0115民初78776号案件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首
先,被告沈阳胜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
款与上述基础合同、提货单和发票等
能够相互印证,每一次应收账款转让
均经债务人即被告景泽公司书面确认,
能够证明保理人江铜保理公司开展保
理业务时对基础交易履行了适当审查
义务。其次,沈阳胜华公司、景泽公
第12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司提出此类抗辩,需举证证明应收账
款虚构且保理人明知。被告沈阳胜华
公司提供的涉案基础合同的上下游贸
易合同及被告景泽公司提供的划转单、
出库指令单、提货指令单等,能够反
映本案基础合同及其上下游贸易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实际履行。即使基础合
同交易双方因疏忽或故意使债权外观
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在申请保理融资
时,应首先由应收账款转让人向保理
人承担债权瑕疵担保义务,同时由保
理人作为善意相对人适当行使审查义
务。本案中,在交易双方均对基础合
同明示确认的情况下,江铜保理公司
作为保理人受外观主义保护,难以要
求其在保理业务审核中对基础合同承
担与基础合同当事人完全一致的注意
义务,否则等于将债权人在转让应收
账款时对转让债权的瑕疵担保义务全
部转嫁由保理人承担。
”
现有涉及应收账款虚假的案件中,也
有法院以保理人无法证明已核查业务
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足以证明
万案涉业务的真实性为由,驳回了保
理人要求保理申请人偿还融资借款本
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诉讼请求。
例如,在 (2021)甘01民初323号民事
判决书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
核心的商事交易行为,应收账款及应
收账款的转让问题是保理合同成立与
否的关键所在。应收账款应当是合法、
有效的债权,不合法的基础合同产生
的债权及虚假债权的转让不发生保理
法律效力。案涉《赊销(O/A)项下有
追索权出口融信达业务合同》中约定,
出口融信达业务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每
笔出口融信达业应提交《出口融信达
业务申请书》,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
款转与银行,还应当向银行提交有权
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
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
字样本、按照银行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并向银行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商业文
件及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
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合同正本及其
他单据等合同义务。本案中,长城资
产甘肃分公司仅提交了《出口融信达
业务申请书》,未提交相关出口融信
达业务办理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亦未
提交每笔融资的发放凭证。《商业银
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
号)〕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
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
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
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
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十五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
第13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
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
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
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
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
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
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
资。
’根据上述规定,保理人应当审
查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并向债务人核实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接受
转让的债权。长城资产公司提交的证
据不足以证明中行广武门支行对案涉
出口融信达业务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
务,不足以证明万和盛公司案涉出口
贸易的真实性。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万
和盛公司已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给了
中行广武门支行,是否履行了债权人
债权转让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中信
保陕西分公司与人保财险甘肃分公司
在接到相关索赔的函件后,均要求中
行广武门支行或万和盛公司补充提交
案涉出口的相关材料,中行广武门支
行与万和盛公司并未补充提交能够证
明案涉出口贸易真实的材料。根据上
述规定,结合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
不能证明万和盛公司在案涉出口融信
达义务中对外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即
万和盛公司与中行广武门支行不存在
真实的保理合同关系。应当由负有举
证证明责任的长城资产甘肃分公司承
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本院对长城资产
甘肃分公司要求万和盛公司偿还融资
借款本息及杜春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评析
《民法典》出台前,关于基础合同无
效是否影响保理合同效力这一问题的
认定,法院往往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大多数观点认为,基础交易合同与保
理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基础
交易合同虚假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
无效。在判断保理合同效力时,取决
于保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是否善意,
即对基础交易合同虚假是否知情,若
保理公司不知情,应收账款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保理公司构成欺诈,保理公
司有权行使撤销权,在保理公司未行
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保理合同有效。
若保理公司知情,保理合同可能被认
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甚至
被认定为无效。少数观点认为,基础
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是相互关联的,
保理合同以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应收账
款真实存在为基础,若债权人与债务
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
不真实,保理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第14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
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
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
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
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由此,自
《民法典》生效后,法院在认定应收
账款虚假是否影响保理合同效力时,
通常适用该条规定来确定保理合同的
效力。
根据最高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
题》(2015年 12月14日发布)规定,
“应注意的是,实务中确实有部分保
理商与交易相对人虚构基础合同,以
保理之名行借贷之实。对此,应查明
事实,从是否存在基础合同、保理商
是否明知虚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
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审查
和确定合同性质。
”实务中,当事人
提出应收账款虚假或基础交易不真实
而据此抗辩其付款责任的情况较为普
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应当由主张应收账款虚假的一方承担
应收账款虚假且保理公司“明知”的
举证责任,法院一般会结合保理公司
是否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尽到必要审
查义务的角度进行判断。团队律师分
析现有案件发现,法院对保理公司是
否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的判断,通常从
基础交易合同签署履行情况、交易双
方的交易习惯、保理公司是否审查基
础交易合同、发票、履约凭证及相关
单据等材料、是否调查核实基础交易
背景的真实性、债务人是否对应收账
款转让事实进行确认等角度进行审查,
但不苛责保理公司必须尽到对应收账
款基础交易进行全面核验的责任。一
般而言,若保理公司并非明知虚假并
已尽到合理的审慎核查义务,债务人
已出具确认书或付款承诺文件,确认
知悉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且做出应收
账款真实、合法、有效等类似承诺的,
法院往往支持保理公司要求债务人以
其承诺行为承担相应付款责任的请求。
若保理公司在与债权人签署保理合同
时明知应收账款虚假,法院一般会认
定双方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按照
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保理
公司偶发性地从事借贷行为属于企业
间借贷,应为有效。但若保理公司长
期性、经营性从事放贷业务,则属于
规避监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所涉
业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甚至面
临刑事风险。
若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虚假不知情时,
保理公司作为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
第15页,共68页
◁◁ 律师解读
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内行使撤
销权,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
然,保理公司也有权选择不行使撤销
权,若保理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
效的情形,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应收账款被认定为虚假的情况下,
各方责任任何承担的问题。在法院判
定保理公司与债权人构成借贷法律关
系但不否认保理合同效力的情况下,
债权人负有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
约金等费用的义务,因实质构成借贷
法律关系,债务人因此免责。而担保
人的责任则要区分两种情形,如担保
人担保的主债权是应收账款债权的,
担保人也因此免责;如担保人担保主
合同为保理合同项下债务的,大部分
法院判定担保人在债权人对保理公司
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保理
合同因被判定为无效的案件中,合同
无效后,债权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债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担保合同
作为保理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无需承担担
保责任。实务中,债务人、债权人或
担保人常以保理公司未对基础交易真
实性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存在审核瑕
疵为由主张减轻责任。至于保理公司
是否要承担过错责任或赔偿责任,法
院一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7204号案
件中,最高院认为保理人负有审核案
涉应收账款是否为现实存在的应收账
款的义务,以保障其发放保理款的本
息债权能够实现,但其对案涉买卖合
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没有进行全面审
查,应认定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故其对案涉损失存在过错,应相应减
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
保理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其
承担案涉20%损失的责任。
在最高院于2019年公布的(2019)最高
法民申6463号一案中,债务人签署
《付款承诺书》,承诺向保理人承担
付款责任,但实际上应收账款系虚构,
最高院认为,债务人在《付款承诺书》
中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理人亦根
据其承诺发放了保理预付款,故债务
人应按照其承诺向保理人承担付款责
任。债务人提出保理人存在审核瑕疵,
应减轻其付款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
虚构应收账款,由债权人向保理人确
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承诺付款,该
行为已构成欺诈。若以保理人未能发
现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为由减少债权人、
债务人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有悖于基
本的诚信原则。因此,保理人的审核
瑕疵不应减轻债权人或债务人付款责
第16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任。
因此,团队律师建议保理公司在保理
业务尽调时,应就基础合同的真实性
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具体包括对
基础交易的行业惯例、应收账款债权
人与债务人以往的交易习惯、基础交
易合同、基础供货或服务义务履约单
据(如出库单、送货单、入库单、验
收单、结算单)、发票、银行流水等
单据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合理
性进行审核,同时要求债务人签署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或《应
收账款确认书》,对应收账款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在受让应收账
款前,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
统(以下简称“中登网”)查询应收
账款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或质押情况,
并及时办理叙做业务的转让登记。
另外,一旦保理公司发现应收账款存
在虚假的情况,及时宣布保理融资提
前到期,向保理申请人进行追索或要
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回购责任,尽快收
回保理融资款项。
裁判要旨
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
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
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
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
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
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
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
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
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
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
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
利息。
案号:一审:(2021)鲁01民初1174
号
二审:(2021)鲁民终2289号
保理业务“名为保理
实为借贷”之司法审
查标准:保理商需审
核、管理应收账款;
必须以应收账款转让
为核心作业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第17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案 情
原告:上海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晨鸣公司)。
被告:上海皋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皋兰公司),上海添奕
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添鹏实业有限公
司、潘细娇、丁锋、何云、胡桂香、
吴幼梅(以下简称七担保人)。
2019年3月25日,晨鸣公司与皋兰公司
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
该保理业务为公开保理和间接回款保
理,保理首付款额度为2000万元,保
理融资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
9月25日,保理首付款使用费率为年化
利率5.688%,逾期使用费率为年化利
率24%,保理手续费81.5万元期初一次
性支付。合同第12条约定,无论何等
原因,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宽限届
满日,晨鸣公司未足额收回保理首付
款的,晨鸣公司有权向皋兰公司发送
《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将未受
偿的已受让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皋兰
公司。合同第14.2条约定,如卖方
(皋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时,晨鸣
公司有权要求皋兰公司按保理商实际
发放的保理首付款的年化利率24%计算
违约金。附件6《还款明细表》约定还
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即2019年4月25日至7月25日每月支付
使用费94800元,8月25日支付保理首
付款1000万元和使用费94800元,9月
25日支付保理首付款1000万元和使用
费47400元。
同日,七担保人分别与晨鸣公司签订
《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声明书》
《股权质押合同》,为皋兰公司的本
次商业保理业务提供相应形式的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迟
延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晨鸣公司于2019年
3 月 25 日 向 皋 兰 公 司 支 付保理款
1918.5万元(扣除手续费81.5万元),
在保理合同履行期间,皋兰公司如期
支付使用费用。
2019年9月25日保理合同到期后,因
晨鸣公司未足额收回保理款,晨鸣公
司多次要求皋兰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债
权,皋兰公司分多笔偿还晨鸣公司
235万元,但未进行应收账款债权回
购。晨鸣公司向皋兰公司追索付款未
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
求判令皋兰公司向晨鸣公司回购应收
账款债权,并返还保理首付款本金、
第18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利息及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七
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皋兰公司与七担保人共同辩称,本案
所涉保理合同“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
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应
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应担保合同作
为从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是保理合同关系问
题,晨鸣公司提交了皋兰公司提供的
《邮政国际业务代办服务合同》(铖
普-皋兰2019-2)及应收账款明细、应
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拟证明涉
案合同系皋兰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
简称邮政上海分公司)签订,应收账
款明细显示皋兰公司因该服务合同存
在应收账款1.65亿元,皋兰公司将应
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晨鸣公司。皋兰公
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
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皋兰公司与邮
政上海分公司无业务往来。应收代办
费并不是皋兰公司与邮政上海分公司
的对账单,而是皋兰公司历史上承接
的代办费,且已履行完毕。皋兰公司
与晨鸣公司签订合同时,皋兰公司与
邮政上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
系,双方签订的是虚假的保理合同,
以上材料均是按晨鸣公司要求提供的。
裁 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
本案合同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
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
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
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
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
服务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国内商
业保理合同》约定,涉案保理业务为
公开保理和间接回款保理。皋兰公司
向晨鸣公司提供的《邮政国际业务代
办服务合同》及应收账款明细证实基
础合同关系及应收账款的事实,皋兰
公司与晨鸣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申
请暨确认书,明确债务人为邮政上海
分公司。上述约定,符合保理合同的
基本法律特征,皋兰公司主张涉案合
同系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抗辩主张,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晨鸣公司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时有理
由相信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其与皋兰
公司签订涉案保理合同,未有明显疏
于审查之处。皋兰公司与七担保人以
皋兰公司与债务人不存在基础合同关
系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
成立。即便如皋兰公司所述应收账款
系虚构,在晨鸣公司未主张撤销的情
第19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况下,其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追索权,
皋兰公司应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综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皋兰公司
返还晨鸣公司保理款18457604.56元及
利息5333948.04元(截至2021年3月25
日),嗣后利息以18457604.56元为基
数自2021年3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晨鸣公司
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
8925元;七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皋兰公司及七担保人不服,向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皋兰公司和晨鸣公司在合同的约
定内容与履行方面均与基础债权债务
的履行,即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不具有
关联性,晨鸣公司也未合理履行作为
保理商的审慎义务,故双方之间的法
律关系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实为借贷法律关系。
二、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与
《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担
保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
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
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三、本案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
系,故相应的本金数额与利息计算等
均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经计算,
截止2021年3月25日,皋兰公司尚欠
晨鸣公司本金18944785.51元,利息
3846833.32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
请求部分成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皋兰公司返还
晨鸣公司本金18944785.51元及利息
3846833.32 元 ( 截 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嗣后利息以18944785.51元为
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至款项付清
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
倍计付,并赔偿晨鸣公司律师代理费
10万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8925元;七
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评 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外延在市场监管灵活化的背景下得到
不断拓展,
“大资管”格局已经初步
形成,大量新类型、多层次、复杂化
的金融产品也随之蓬勃发展。但是,
个别金融机构为规避金融监管,利用
名义上的金融行为掩盖其实质上的法
律关系,
“新瓶装旧酒”式的金融纠
纷开始呈现上升态势。这就需要人民
法院深度参与金融市场秩序管理,充
第20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分发挥金融审判能动司法的功能,运
用穿透式思维探寻金融产品表象下的
实质性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各方权利
义务关系。作为民法典的新贵,本案
所涉的保理合同纠纷中“名为保理实
为借贷”的判断标准正是确认实质法
律关系、规范金融秩序的典型,正确
判断的基础便是准确把握保理合同的
法律性质。
本案的逻辑起点为“实质法律关系为
何”
,最终目的为正确认定个案中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判断内容包括
主合同法律性质、合同效力与具体款
项计算三个焦点。这三个焦点具有内
在逻辑关系,每一个焦点的考量因素
不外乎两方面:一是在法律适用方面,
坚持以民法典规定为判断标准;二是
事实认定方面,坚持将双方实然性做
法与订立合同时的主观意图作为审理
重点。
一、主合同的实质法律性质应为借贷
法律关系
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虽然名义
上是保理合同,但实质法律关系还必
须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
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以债权转让为核
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合同,保理商开展
的融资性业务也应当与应收账款相关
联。但从合同签订时各方的实际行为
与主观意图看,皋兰公司和晨鸣公司
在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履行方面均与基
础债权债务的履行——即本案所涉应
收账款——不具有关联性,晨鸣公司
也未合理履行作为保理商的审慎义务,
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保理合
同的法律特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
1.合同约定内容与履行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晨鸣公司与皋
兰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不仅未
将应收账款转让做为保理业务的核心,
甚至保理款项的发放、回收、费用收
取等存有刻意排除应收账款的行为。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明
确,涉案保理业务为间接回款保理,
晨鸣公司并不负有向案外人邮政上海
分公司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各项单据
等义务,且该合同没有关于晨鸣公司
应对涉案应对收账款管理等提供其他
服务的约定,故晨鸣公司仅负有向皋
兰公司按时发放保理款的合同义务,
相当于将晨鸣公司对应收账款审核、
管理等工作排除在合同范围之外。
第21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第二,根据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中载明的信息,本案所涉应收账款的
具体信息仅包括债务人基本情况、皋
兰公司保证应收账款真实等内容,并
无应收账款具体额度、基础交易信息、
还款形式、应收账款到期日等内容,
故该合同中关于融资的数额、还款期
间等约定并非基于应收账款,二者不
具有关联性。从具体证据看,晨鸣公
司虽然在二审期间提交编号为国际分
公司(2016)073号《邮政国际业务代
办合同》,但该证据仅能证明皋兰公
司与邮政上海分公司存在合同交易行
为,且晨鸣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该合同所涉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到
期日等事实,故不能证明涉案保理合
同与该合同具有关联性。
第三,《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
无论何等原因,晨鸣公司在应收账款
到期日或宽限日时未足额回收保理首
付款即可将涉案债权反转让给皋兰公
司,但该合同中并没有载明应收账款
到期日,晨鸣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
证明涉案应收账款存在确定的到期日,
故结合晨鸣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该约定中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实为“应
收账款融资额度届满日”
,与应收账
款实际到期日并无关联性。
第四,从融资费用支付看,《国内商
业保理合同》附件六载明,皋兰公司
在收到涉案融资款后,即应按照约定
向晨鸣公司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皋
兰公司也在融资期内依约偿还了相应
债务,故皋兰公司实际上是依照固定
融资期限而非依照应收账款的实际履
行情况偿还融资款本息。
综上,《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
内容与涉案应收账款不存在关联性,
晨鸣公司与皋兰公司的履约行为也不
具有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2.保理商审核义务问题
保理商审核义务并非目前法律规定的
必须义务,但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看,
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负有一定的审
核义务,且根据该义务的履行事实,
也可以为真实法律关系提供判断依据。
本案中,晨鸣公司在办理涉案保理业
务时审核材料有三份,分别为《邮政
国际业务代办服务合同》、皋兰公司
出具的应收代办费明细表和晨鸣公司
做出的《尽职调查报告》。但是,晨
鸣公司并未审核《邮政国际业务代办
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未向
邮政上海分公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
第22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性、具体数额、还款日期等内容。且,
涉案《尽职调查报告》虽然载明皋兰
公司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数额与其主
张的应收账款数额差距巨大,但未对
产生该差额的单据等具体依据进行审
核或收录其他证据佐证应收账款的真
实数额,晨鸣公司也没有对其他证据
证明其在办理涉案保理业务时对基础
交易关系相关的单据、账目等材料进
行审核。因此,晨鸣公司并未履行保
理商应有的审查义务。
3.作为辅助判断事实的从合同约定
司法裁判过程中,对于主合同的性质
认定一般应以主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为依据,但从本案事实看,涉案担保
合同内容也可以提供较为明确的辅助
参考。
从合同内容分析,七担保人签订的担
保的目标并非指向应收账款的回收,
而是“皋兰公司回购应收账款”
。亦
即,七担保人所担保的权利并非晨鸣
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后的管理与债权实
现,而是其依据合同享有的追索权。
关于追索权一词,其起源于票据业务,
原意是“票据上第二次请求权”
,在
保理中是指保理商“第一次请求权”
行使不能——即应收账款无法正常回
收的情况下,对自己权利寻求的救济,
本质上是属于保障措施。本案中,七
担保人对追索权的担保,可以从一个
侧面辅助说明,晨鸣公司与皋兰公司
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作为核心内容,
实际按照借款纠纷的模式运作了该金
融项目,反而更类似以“应收账款让
与担保”模式提供了晨鸣公司出借资
金的担保。因此,该事实也可以作为
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非以应
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辅助判断事实,
从合同角度印证了双方实为借贷的意
思表示。
二、涉案合同不因“名不副实”而无
效
在认定了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后,如何
认定涉案合同的效力理所应当的成为
的如何认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焦点。在
此,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依然应当以法
定要件作为标准,不因当事人主张的
法律关系与真实法律不同而当然无效。
首先,涉案《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的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
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从本案证
据看,晨鸣公司与皋兰公司在签订过
程中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本
第23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案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故《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不存在法定
无效情形。同时,虽然皋兰公司与晨
鸣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的
目的为获得融资款,但本案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
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国内商
业保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其次,本案相关保证合同的目的系为
皋兰公司依约还款提供增信保障,因
此七担保人对皋兰公司应当依约履行
还款义务是明知的,且相关担保合同
的内容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
保证合同也应当属于有效合同。相应
的,七担保人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
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标准计算
本金与利息
准确认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后环节就
是具体还款数额的认定。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
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过,
在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框
架下,由于地方金融组织主体的特殊
性,尚存在利息计算标准的争议。本
案中,虽然晨鸣公司持有金融牌照,
涉案本息计算标准却不应当参考金融
机构标准,而应将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作为标准。
1.法律适用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
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
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
……其因从
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而从晨鸣公
司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看,仅包
括“融资租赁业务”“从事与主营业
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两项金融业
务及“经营性租赁业务”等四项经营
业务。由于本案涉案业务系借贷法律
关系,不属于晨鸣公司经营的金融范
围,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晨鸣公司从事
的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同时,
由于晨鸣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金融
借贷业务,本案应当依据民间借贷相
关法律规定处理。
2.涉案本金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24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为本金。本案中,晨鸣公司与皋兰公
司约定保理手续费81.5万元在期初一
次性收取,晨鸣公司亦实际向皋兰公
司支付1918.5万元融资款项,故合同
中的81.5万元手续费实质为“砍头
息”
,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3.涉案利息计算标准与计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LPR的
四倍为最高利息保护数额,本案亦以
此为标准。从合同分段约定的利息计
算标准看,《国内商业保理合同》载
明合同期内利息为5.688%/年,不违反
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逾期使用
费率为年化利率24%,已经超过法律规
定的年利率上限,对于超出部分,不
应予以保护,皋兰公司实际超出支付
的金额应当折抵本金。
由于本案存在《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中约定的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即法律
规定的利息计算时间等多个时间节点,
导致本案必须精确分段计算利息。鉴
于逾期使用费率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
26日,晨鸣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发放
涉案款项,并于2021年4月9日向一审
法院提交起诉书等事实,结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
定,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的利息计算时
间与计算标准为:2019年3月25日至
2019年9月25日年利率为5.688%,
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年利
率为24%,2020年8月20日至皋兰公司
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年利率为2021年3
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四倍,即3.85%×4=15.4%。
第25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今后二三十年,形成万亿美元级别市
场的“五大件”
,已现雏形。我就当
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冲击及
其发展趋势谈一点认识,我讲两部分
的内容。
一、中国超大规模单一市场是稳定全
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力量
当前无论是中国还是全世界的经济运
行都受到了三个基本因素的冲击和影
响。一是新冠疫情反复延宕;二是俄
乌冲突升级;三是国际地缘政治竞争
加剧。
所以,最近关于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各
种观点也比较杂,比较多,有人以新
冠疫情冲击为由,说全球化转向了,
供应链要近岸化;有人以俄乌冲突为
由,说全球化终结了,新冷战开始;
也有人以个别国家搞的逆全球化为由,
说全球化倒退了,总之,无非是说过
去以水平分工为代表的全球化到头了,
碎片化了。
所以,全球供应链要大调整。这些观
点看上去挺吓人的,实际上也是很短
视的,对此我们应该看看跨国公司上
半年来是怎么安排供应链的,又是怎
样应对供应链不确定性的。
实际上,全球化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直
线发展的,总是在曲折中上升的,总
是有各种不确定性。但不确定性中有
确定性的主体,跨国公司应对种种不
确定性,基本有两种确定化的策略。
一是产地销,就是在一个地方生产产
品后,直接销往世界各地,这种模式
下,
一般需要当地营商环境符合至少
五个条件。
1、是当地产业链配套比较齐全,容
易形成各种产业链集群;
2、是交通物流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
较好;
3、是劳动力素质高成本相对低,并
且足够充裕;
4、是开放条件好,企业进行进出口
贸易比较便利;
5、是当地的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等公共服务配套相对齐全,等等。
黄奇帆对今后20年局
势的通盘思考!
文章来源|北大同学资本圈(ID:
PKUACC)
作者| 黄奇帆
第26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企业在这里生产出产品后从产地直接
销售到全球市场,比如苹果手机有一
半出自于郑州的富士康,2021年出货1
亿台手机,绝大部分由苹果公司销往
世界各地。
这背后是围绕着富士康郑州做了大量
的产业配套,集聚了零部件供应商、
运输企业、其他组装环节厂商等等,
甚至为富士康设立了综合保税区,形
成了超千亿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另一种是销地产,在主要的销售市场
组织生产,直接满足当地需求。这就
需要当地的市场足够大,与在别的地
方生产后通过进口来满足当地需求相
比,销地产至少有四个优势。
1、是可以绕开进口保护关税的限制,
2、是由于在销售地组织生产自然降低
了物流成本,
3、是可以更加及时准确的掌握市场信
息,根据当地客户需求调整产品设计,
更加敏捷的满足客户需求,
4、是由于在当地组织生产,税收、利
润和GDP都留在当地,产生的就业也都
是当地的,自然形成了良性互动,也
就更容易减少各种非贸易壁垒。
比如2021年美国通用汽车全球销售汽
车600多万辆,在上海和柳州的通用
工厂每年合计生产300万辆,在中国
销售290多万台,是典型的销地产。
通用全球2000年时销售800万辆,现
在它的全球800万辆已经缩减到600万
辆,这600万辆中有近300万辆是在中
国生产、销售,它在世界各国除中国
之外也就销售了300万辆,从当年的
800万辆降低到了300万辆。
所以,通用在中国市场不仅可以规避
中国对进口乘用车高额关税或其他的
非关税壁垒,还可以通过占领中国市
场持续不断的研发适合中国消费者偏
好的产品,使得它以更好的适应与其
他车企在全球的竞争。
当然随着中国继续扩大开放,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不断的下降减少,贴近中
国消费者,以中国销售为其高额研发
融资,进而维系全球竞争力,是很多
跨国企业的首要考虑。
跨国公司选择产地销和销地产两种模
式是精心计算的结果,是考虑了各种
不确定性后的理性选择和最佳方案,
这两种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减各
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冲击。
第27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比如产地销模式,苹果和富士康之所
以选择郑州作为生产组装基地,是因
为这里劳动力资源丰富,物流和相关
产业配套好,是经过系统考察精心计
算后的决策,绝不是随意的投资冲动。
同样,通用之所以选择上海、柳州作
为销地产的基地,也是因为可以近距
离的获得客户,而获得客户是应对一
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的确定性。
所以,综合这两种模式,我们反过来
思考全球化,未来只要人类社会各种
消费需求在不断增长,跨国投资贸易
不会停止,还会继续增长,只不过将
会以更加集约、更加经济的方式来呈
现。
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中国经济是稳定
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力量。因
为中国是世界独一无二、超大规模单
一市场,产地销和销地产这两种模式
在中国都可以得到充分的施展。
事实上,与印度碎片化的市场不同,
中国超大规模单一市场加上门类齐全
的制造业体系,造就了中国经济独一
无二的强大竞争力,进而造就了不会
轻易被撼动的全球供应链和产业分工
格局。
具体而言,中国市场的规模效应可以
大幅摊薄制造业的研发成本、固定资
产投资成本、物流成本、市场开发成
本、甚至原材料采购成本。
这种规模优势可以影响到整个制造业
成本的30-40%,一类产品只要在中国
能够生产,马上就能大幅压低同类产
品售价,这是中国超大规模单一市场
的威力所在。
另一方面,中国拥有世界近20%的人
口,一个产品一旦占领中国市场,相
当于世界市场20%的一种覆盖,在这
个意义上,在中国搞销地产也是不可
多得的一个机遇。
所以,在中国销地产、产地销是一个
非常好的结合,中国的内循环、双循
环,销地产的产品也可以有部分外销,
产地销外销的产品也有部分可以内销,
所以,销地产和产地销在中国也是可
以形成双循环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特
斯拉在如今情况下,仍然宣布扩大产
能,再投入几十亿进行二期建设。
二、应对新挑战需要稳中求进,建立
更具韧性和竞争力的产业链体系
前面说到的稳,但还不够,稳只是要
第28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守住现有的盘子。但真正的守住摊子
的是进攻,只有进有所取、进有所成,
才能从根本上摆脱我们在一些领域受
制于人的境地。
为此,要在产业链、供应链等产业组
织层面有新的迭代升级,有更高的质
量和产业体系,才能在新一轮科技革
命和产业变革中占据主动,才能进一
步发挥中国作为世界最大单一市场产
地销、销地产的优势,发挥内循环、
外循环相互促进的优势。我们下一步
要做五个层次产业链的努力。
首先以产业链招商打造产业链集群,
要从过去招商引资就项目、论项目的
点对点招商模式,向产业链集群招商
转变,打造空间上高度集聚、上下游
紧密协同、供应链节约高效,规模要
么不干,一干就是几千亿、上万亿的
战略新兴产业链集群。
从这次疫情应对来看,那些产业链相
对完整,产业链自成体系的地方恢复
起来要比两头在外,高度依赖国际供
应链的地方要快要好。
这种集群化生产模式降低了从全球采
购零部件所带来的风险,在疫情时期
更突出了他们的竞争力,这种集群包
括上中下游产业链制造业集群,还包
括一个集群同类化,比如汽车可以有
独特的产业链集群,也可以有通用的
产业链集群,可以五六个产业链集群
在一起。
这样零部件企业就可以既为这家企业
的品种服务,又为那个企业品种服务,
产生规模效应,所以叫做产业链集群,
同类项产业链集群。
还有一个是上中下游生产线服务业的
产业链集群。如果把这三种产业链集
群都集聚起来,这个地方应对各种冲
击的影响就会小。
二是进一步自立自强加快补链扩链强
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产业链中
的薄弱环节实现补链扩链强链的计划,
实现更高水平的分工,更深层次的整
合,集中对相对薄弱的物流保险、工
业设计、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等生产
性服务业加大力度补短板,这是补链。
或者要利用日益形成的贸易关系将产
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导入,形成产业
链高度集成,这是扩链。还有推动现
有优势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提
升我国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这是强链。
第29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推动补链扩链强链的目的,同样是为
了实现更高产业链集群,这种产业链
集群在国外需求依旧疲软的时候可以
通过努力,营造以当地需求、国内需
求为拉动的内循环,保证产业链集群
的健康发展。
当国际市场复苏的时候,进一步加强
国际合作,扩大产业集群规模,发展
质量。通过加强区域产业链合作带动
全球产业链的大循环,既有助于我们
防范和应对类似新冠疫情这种全球断
链风险,又因为产业链集群本身形成
巨大市场份额,可以有效阻碍未来在
某些关键领域被人卡脖子的风险。
三是培育并形成一批既能组织中下游
产业链水平分工,又能实现垂直整合
的制造业龙头企业,也就是核心代工
的龙头企业。
中国制造业门类齐全,实际上在全世
界形成了一个十分突出的产业能力,
即对复杂产品的组装能力,这类高技
术复杂产品的组装厂,固然仍停留于
微笑曲线的中间,与掌握着三链的跨
国公司比,我们所在的中间环节增加
值利益不高。
但也不要小瞧了这一能力,因为它是
成百上千产业链组成的龙头企业,这
一能力背后是对产业管理水平供应链
组织能力的集成,也是我们不可多得
的一大优势。
富士康、英业达、华硕等五大企业,
把全球电脑手机80%的产品在做总装,
这就是他们的能力,他们到哪个城市
布点,哪个城市跟着形成中下游、中
上游等几百、上千个产业链集群,在
这个意义上讲,龙头代工企业是布局
产业链的一个指挥棒。
中国目前也开始有了这类企业,比如
比亚迪电子、立讯精密都是最近几年
新崛起的、重要的,能够在电子制造
业领域、各种机械加工领域形成龙头
代工总装,对产业链进行布局调度的
企业,他们到哪儿,哪个城市的产业
链集群就会相对较快形成。
四是要培育中国自己的生态主导型的
链主企业,微软公司、google公司、
苹果公司都是生态主导型企业的典型
例子。
以苹果公司为例,它是没有部件制造
商,不做硬件的企业,是以知识产权
为基础组织全球产业链的特殊商业组
织。
第30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苹果公司不直接生产苹果手机,凭它
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品牌、产品设
计软件、数据库等产前产后的组织管
理和经营。
全球化的标准,全球苹果手机产业链
的标准由它提供,手机供应链的纽带
它管控,上千个供应链上企业互相清
算结算的价值链、专利支付管理的枢
纽由它掌控。它掌控着产业链标准、
供应链纽带和价值链枢纽,主导着苹
果的生态。
当前中国在部分领域也有此类企业产
生,我们都要倍加珍惜。因为掌控三
链的企业,看起来不做制造业,只做
一些服务业,但是它掌握的生态使得
苹果产业链的全球利润的80%长在它手
里,而干活的上千个企业其实只分享
20%的利益,这一类企业当然站在生态
顶端。
中国在产业链发展当中不能光是由产
地销、销地产的吸引能力,更要有组
织产业链布局龙头企业,特别要争取
产生对三链控制的企业。
在这个意义上,一是要利用中国大市
场为这类企业推广应用迭代技术,提
供强有力支持,二是要鼓励这类链头
企业树立全球视野,根植全球体系,
通过搭建国际交流项目合作和市场开
拓平台,帮助这类企业在全球开展知
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布局,三是强化
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主导型链头企业
的共性特征是在底层技术上形成自主
的知识产权,要支持这类企业的发展
壮大。
五是要谋划布局一批符合未来产业变
革方向的整机产品,这是新一类产业
变革的制高点,产业链集群化真正的
主战场在于一些世界性的具有万亿美
元级别的,对中国国内来说就是万亿
人民币级别的耐用消费品的产业链集
群。
事实上全世界每隔二十到三十年就会
产生四到五个代表性的耐用消费品,
进入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千家万户,成
为风靡一时的消费主流,不管在中国、
亚洲、欧洲、美国都是如此。
比如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是手表、自
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等,八九十年
代是空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
新世纪以来二十年,在中国是手机、
笔记本电脑、液晶面板电视机、汽车
等。
第31页,共68页
◁◁ 行业关注
这些产品的全球市场规模往往都超过
万亿美元,在中国就是万亿人民币,
哪个国家、哪个城市能够把这些产业
发展起来形成集群,就会在国际竞争
中走在前列。
当下,我们不是要着眼于过去二十年
已经形成的四、五个产业链集群互相
竞争,更重要的是要抓住未来的四大
件、五大件。我国“十四五”规划纲
要中提出要从符合未来产业变革的方
向整机产品入手,打造战略性、全局
性产业链,就是这个意思,是非常重
要的一个指导思想。
今后二三十年,能够形成万亿美元级
别市场的“五大件”
,大体上现在已
经出现雏形,出现五个方向。
一是无人驾驶的新能源汽车。
二是家用机器人。
三是头戴式AR/VR眼镜或头盔。
四是柔性显示。
五是3D打印设备。
要积极进行前瞻性布局主动出击,围
绕这些重点产业形成一批国内具有全
球竞争力的产业链集群,形成一批能
够在全球去布局的龙头代工组织企业,
特别是能够形成四五个新产业的链头
企业。
总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中国有
基础,假以时日,稳中求进,不仅能
构建中国本土更具韧性和竞争力的产
业链体系,而且还有一批能在全球布
局产业链、供应链的龙头企业和链头
企业。
我们不是在国内等全球的链头和龙头,
因为中国有优势未来布局产业链,我
们自己能够产生龙头企业和链头企业,
不仅能够在中国布局,而且主动到东
南亚、RECP地区,到其他地区布局。
那时候产业链布局主动权是中国人说
了算,这是我们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根
本之道。
第32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近期,央行下发了《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第 4 号 ) ( 以下简 称 《 办
法》),这是该办法自1997年正式下
发以来,时隔25年的首次全面修订,
共八章四十二条。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意义
一是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
《办法》的出台对票据市场意义重大,
一是重新定义了商业汇票内含及期限,
为票据市场未来发展重新明确了发展
目标及发展路径;二是明确了总体风
险管控框架及管理内容,特别是提出
了承兑余额及保证金余额等两项风控
指标,进一步提升了票据市场透明度,
规范票据市场发展方向;三是明确了
基础设施、电票及供应链票据的定位,
为票据市场供应链票据及数字化发展
奠定了基础;四是拓宽了发展空间,
回归真实交易,同时,首次提出发展
票据经纪等要求,为进一步服务经济、
促进创新、活跃票据市场创造了条件。
二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票据信息披露系统上线后,票据市场
透明度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办
法》的出台将使票据信用属性被提升
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银行信用体系,大大改善商业信用
环境。考虑到商业汇票主要用于境内
企业,信用环境的整体提升,有助于
增强国内企业综合实力,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提升经济总体效率与质量。
三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供应链经济的
需要
《办法》缩短了票据期限由最长一年
改为6个月,将有力推动应收账款及
应付账款票据化进程,缩短供应链应
收应付期限,避免出现大企业或核心
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改善中小微企业支付及融资环境,加
快供应链运转效率,畅通供应链内物
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助力整体经济
运行。
解读《商业汇票承
兑、贴现与再贴现
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
究院
作者|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
执行院长 肖小和
第33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四是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
《办法》对待创新持正面积极的态度,
其中所提到的电子商业汇票、财务公
司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均为票据市
场在不同时期的业务创新。供应链票
据、绿色票据、标准化票据等创新产
品代表着票据市场发展方向,《办法》
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相关机构、相关部
门,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投入,不断优
化创新产品性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
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有关章节条款解读
(一)总体解读
1.《办法》与1997年发布的上一版相
比,第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名称上,此
次修订直接命名为“办法”
,并以央
行及银保监会令的形式发布;而上一
版为“暂行办法”
,说明票据市场发
展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和服务实
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2.上一版《暂行办法》偏重于业务管
理,新版《办法》偏重于规范管理。
这与两份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有关,
1997年票据市场还不成熟,参与者对
票据产品不太了解,银行管理较为粗
放,制度更偏重于对产品的管理;
2022年票据市场已较为成熟,业务风
险点前期暴露较多,银行管理已逐步
精细化,已无需过多强调业务细节,
更需要从宏观层面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二)“第一章 总则”解读
1.《办法》对商业汇票进行了重新定
义,将电子商业汇票加入定义中,对
票据数字化未来发展意义深远。
2.《办法》新增了财务公司承兑的商
业汇票,将商业汇票从两类增加为三
类,细分商业汇票类别有利于推动票
据市场的风险识别、风险管控进一步
精细化。
(三)“第二章 承兑”解读
1.要求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需
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与《票据法》的提法保持一致。《办
法》进一步提出“承兑的金额应当与
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
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确保票
据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避免出现过
度融资以及票据投机等情况。
2.规范了参与主体的范围,一是明确
第34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各类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范围,银票
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
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为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商票为银
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是特别定义了“银行”的范围(银
行指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
农村合作银行),以确保《办法》能
有效落地,不被曲解。
3.明确了供应链票据的地位。《办法》
第五条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
业汇票”
,为供应链票据发展扫清了
制度障碍,有利于供应链内中小企业
与票据市场对接,为供应链持续稳定
运营与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持。
(四)“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解读
1.《办法》第十四条提到“申请贴现
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
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首次正
式提出自然人可以作为持票人申请贴
现,具有实践意义,有利于票据市场
发展,期待后续央行出台细则进一步
明确。
2.虽然转贴现在《办法》中着墨不多,
但要求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
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可能
未来还会进一步出台相关要求,以促
进票据市场创新,通过活跃的二级市
场交易助推一级市场发展,更好服务
实体经济。
3.《办法》首次提出票据经纪的概念,
明确经纪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着重
提到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
业人员,这是票据市场的一大突破,
有利于活跃票据市场,促进实体经济
支付与融资效率,改善企业、金融机
构流动性管理。未来期待央行出台相
关细则,以促进票据市场繁荣发展。
(五)“第四章 风险控制”解读
1.《办法》第四章为风险控制章节,
提出了最高承兑余额占比及保证金余
额占比等两项风控指标,一是在一定
程度上规范了票据承兑业务发展规模,
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分配资产负债比率,
防止部分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对票据
业务过分依赖。同时,比例管理实事
求实,既留有空间,又赋予办法修改
部门调整的余地;二是两项指标尽管
主要针对银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但为商票发展提供了空间,也为对商
票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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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专题
2.《办法》分门别类对银票、商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以及贴现
人、贴现申请人准入要求进行了明确
而细致的规定,总结了包商银行、宝
塔财务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票据案
例的经验教训。一是针对不同承兑主
体要求有所差异,如对于财务公司承
兑还要求评价集团的信用水平,较银
票承兑要求更高;二是对承兑人严格
要求信息披露,有利于净化票据市场,
维护市场秩序;三是相关准入要求的
制定,避免了票据市场出现“劣币驱
逐良币”的现象,更好保障了票据持
票人的权益。
3. 票据期限从1年重新调回6个月,凸
显了票据的支付功能与资金属性和交
易属性,进一步强化了票据支付性、
流动性,加快了票据资产的周转速度。
4.结合《办法》中关于准入要求、信
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要求,说明央行
希望参与主体构建体系化的票据市场
风险管控框架,有利于票据市场健康
发展。
(六)“第五章 信息披露”解读
1.《办法》将信息披露提升至前所未
有的高度,除在准入要求中明确提出
信息披露要求外,专门为信息披露辟
出专门章节详细规定披露原则、披露
途径、披露监测及其他披露要求,说
明央行、银保监会对票据市场极为重
视,对增强票据市场透明度,提升票
据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迫切心情。
2.《办法》下发的同日,上海票据交
易所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
细则》,确保了信息披露工作的无缝
衔接。
3.《办法》第三十条鼓励非上市公司、
债券市场无主体评级企业开展主体信
用评级,一方面有利于票据信息披露
开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企业信用
行为,培育信用评级理念,为未来的
商业汇票评级奠定基础,并利于推进
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体系建
设。
(七)“第六章 监督管理”解读
《办法》明确了票据市场监管部门及
基础设施的职责,分清监管职责有利
于理清监管部门管理边界,各司其职、
共同推进票据市场合规、有序发展,
避免出现监管缺位、重复监管以及监
管意见相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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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专题
(八)“第七章 法律责任”解读
《办法》针对未按规披露承兑信息、
违规擅自从事票据贴现、办理无真实
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或贴现
等五类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置要求,
表明了央行及银保监会规范发展票据
市场的决心。
(九)“第八章 附则”解读
《办法》明确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
式施行,并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金
融机构两项风控指标)于2024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为金融机构及票据市
场留下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三、未来展望
(一)从修订《票据法》角度看
《办法》是修改《票据法》的前期制
度准备,可以通过评估《办法》的实
施效果,为《票据法》修订提供参考,
以确保《票据法》的修订符合经济形
势及市场发展需求,促进票据更好服
务高质量经济发展。
(二)从企业信用评估角度看
票据信息披露是企业信用评估的重要
组成部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
息披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尤其是鼓
励非上市公司、债券市场无主体评级
企业开展主体信用评级,有利于未来
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及信用信息集成
化、数字化、应用化发展和票据评级
业务的开展。
(三)从票据数字化角度看
《办法》肯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供应
链票据等票据领域的数字化成果,体
现了鼓励创新的积极态度,为未来票
据市场整体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发展
奠定了基础。
(四)从风险控制角度看
《办法》在票据风险管控方面涉及较
多,相关措施较为具体,具备可实施
性。但需要注意的是,类票据业务
(电子债权凭证)仍在票据体外运行,
未来对票据市场将形成新的影响,此
类业务的监管部门不十分明确,难以
控制其业务风险,可能将在一定程度
上对冲《办法》的影响。
(五)从市场变化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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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专题
1.从总体上看票据市场将有个适应过
程,在一定时间内可能存在业务量缓
增或减少的趋势,相应的调整完成后,
将会很快重新呈现增长的态势,尤其
是对于中小微以及供应链企业来说适
应期相对较快。
2.票据支付结算属性将得到提升,短
期融资将成为重点,尤其是应收账款
票据化进程将加快,有利于压缩中小
企业应收账款账期,减少其资金被占
用。
3.贴现波动性会降低,波动幅度会进
一步压缩。
4.票据交易要求将会更高,票据衍生
品、票据创新将成为票据市场发展的
重点。
5.票据信用功能将进一步发挥作用。
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渡过调整期并
熟悉《办法》要求后,票据信用将会
成为服务企业支付性、流动性、调整
银行流动性的重要工具之一。
应收账款管理涉及企业的资产质量和
资产营运能力,也直接影响到企业资
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很多企
业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采取了如增
加信用管理职能、完善营销业务流程、
加强货款应收账款管理涉及企业的资
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也直接影响
到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很多企业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采取
了如增加信用管理职能、完善营销业
务流程、加强货款收款等系列措施,
但仍然面临应收账款日益膨胀,账龄
老化、质量不佳等问题。
本文认为,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
平应紧紧围绕应收账款管理的核心三
要素“应收账款规模、营销流程、市
场绩效”展开,通过控制企业应收账
款的最佳规模以抑制应收账款恶性增
长;把握日常业务流程关键环节以改
善应收账款质量、加速应收账款周转;
丰富市场绩效考核的内涵以实现对营
销管理层和执行层的有效激励。
动态地确定应收账款的最佳限额,保
应收账款管理三个
核心要素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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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专题
持企业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应收账款是被客户占用的企业资金,
企业不可能持有超出自身实力水平的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持有总额必须
加以科学的控制。财务必须向企业决
策层、营销管理层和营销执行层说明,
是应该扩大赊销,还是缩小赊销。目
前理论上存在三种合理确定企业最佳
应收账持有量的方法,分别是:
1.简易测算法,通过对赊销客户群进
行分类(设某类客户群为i),测算不同
客户群的应。收账款最佳持有量,进
而汇总计算企业应收账款最佳持有量。
具体方法是:首先根据历史数据确定
不同客户群的应收账款最佳收款期(设
为Ni),其次预计该客户群当年销售额
(设为Si),则该群客户应收账款最佳
持有量(设为di)di=Si*Ni/360,对di
求和得出企业应收账款的最佳现金持
有量。为避免未考虑企业历史上的应
收账款收款期是否合理的缺点,可以
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设定应收账款改
善目标予以修正,以趋近最佳应收账
款持有量。
2.投资成本法,将应收账款视同企业
对客户的一项资金投放,是为了扩大
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当应收账
款投放所增加的盈利大于所增加的成
本时,企业应当扩大赊销,反之,企
业应适度降低赊销。具体方法是:估
算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a1),是指因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而失去将资金投资
于其它方面所取得的收益,为应收账
款平均余额*机会成本率(用企业的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来率);管理成本(a2),
是指对应收账款管理的各项费用;坏
账成本(a3),是指应收账款因故不能
收回而发生的损失;短缺成本(a4),
主要指企业应收账款投入不足导致销
售的减少所带来的损失。
应收账款总成本A=a1+a2+a3+a4,总
成本随着应收账款持有量的增加呈现
U型的曲线。趋势变化分析:开始时
总成本比较高,主要是短缺成本高;
随着赊销量的增加,短缺成本下降,
而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逐
渐增加,整个成本曲线下降;赊销量
进一步增加,在曲线最低点,机会成
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之和等于短
缺成本,该点对应的应收账款为最佳
持有量,此后扩大赊销产生的机会成
本、管理成本、坏账成本之和开始大
于短缺成本,投放应收账款增加的盈
利不足以弥补增加的成本。
3.综合分析法,从企业赊销有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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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专题
举债能力、现金流目标、市场战略四
个方面来对应收账款的规模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析,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最
佳规模。
笔者认为上述方法中,只有第三种方
法从定性和定量的维度,综合考虑了
企业赊销的成本效益、市场战略及整
体运作风险,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下面就此方法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步,通过测算企业赊销的有形效
益初步判断应收账款最佳规模。首先,
充分认识和估算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
a1、管理成本a2、坏账损失成本a3(前
面投资成本法已述);其次,谨慎估算
应收账款带来的收益:应收账款带来
的有形收益v1指企业通过赊销方式实
现的边际贡献,用销售收入一变动成
本计算;应收账款带来的潜在收益v2,
是指企业发展新客户带来的因提高市
场占有率,提升企业产品形象,从而
产生的未来收益,建议采用对有形收
益系数加权方式计算该收益。当应收
账 款 带 来 的 收 益 (v1+v2) 等 于 成 本
(a1+a2+a3)时,增加应收账款已经不
能给企业带来正效益时,此时企业因
赊销产生的经济效益最大,该应收账
救额即为最佳规模。
第二步,分析举债能力对应收账款规
模的影响。企业即使在赊销收益大于
成本的情况下赊销规模也并不是无限
扩张的,企业对外赊销除了要受赊销
成本和收益对比的制约,还要受到企
业富余资金规模和举债能力的限制。
一般而言,在一个稳定的生产型企业,
企业的资产项目比较稳定,保证企业
正常生产之外的富余资金不可能大幅
增加,而应收账款流动资产的增加必
然带来流动负债的增加,所以应收账
款的规模最终要受到企业负债能力的
削约。
第三步,要特别关注现金流量控制目
标时应收账款规模的影响。应收账款
规模还受企业现金流控制目标的制约,
企业在运营中还要考虑基本的资金需
求,如原材料采购、偿还赏款和短期
流动资金贷款等流动资金需求。不合
理应收账款的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
势必影响企业资金循环,大量的流动
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企业
现金短缺,影响流动资金需求,最终
危害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四步,要考虑企业市场战略目标对
应收账款规模的影响。企业的应收账
款规模还要受到企业市场战略的影响,
而企业市场销售战略又受到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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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专题
的影响。一般地,在不同的产品市场
发展阶段,企业制定的市场销售战略
不同,不同的市场战略应选择不同的
赊销政策和应收账款规模。在根据有
形收益初步判断应收账款最佳规模的
基础上,综合考虑举债能力、现金流
控制目标、市场战略目标等因素的影
响,分析判断企业为了实现市场战略
目标而愿意承担的成本和风险,进而
确定应收账款的最大规模。
企业最佳应收账持有量不等于企业最
高庄收账持有量,它仅代表一个平均
的应收账款水平。企业应依据销售的
季度性变化、竞争对手情况、促销的
影响,对其应收账持有量进行造度调
整,以保持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
完善营销业务流程,建立动态的应收
账款监控体系,及时弥补应收账款日
常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企业的应收账
款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表面上看是
不良市场环境和客户信用状况所致,
然而其直接和根本的原因却在于企业
内部管理的缺陷。企业应梳理和重组
营销业务流程,建立动态的应收账款
监控体系,防范因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增加的应收账款风险,具体应从以下
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1.实行销售的全程信用管理,合理规
避应收账款风险。全程信用管理,包
括机构的设立、流程和制度的制定、
人员的落实、职责的明晰,对过程控
制又有事前、事中、事后,通过全面
控制企业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业务环
节,达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应
收账款回收卑的目标。
2.完善销售合同管理,控制应收账款
风险。有漏洞的合同是造成坏账发生
的原因之一,合同之所以成为控制经
营风险的手段就在于它依照合同法以
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
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除在法律上没有漏
洞之外,还应该设法在合同中设置保
护性条款。
3.加强应收账款到期前的日常管理,
防患于未然。一般来说,在应收账款
管理中,在应收账软到期前就加强监
管,比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更加有效。
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到客
户的抱怨和要求,避免客户对交易事
项女。销售条款、货物质量、交货期、
对于结算方式的错误理解,及时协调
第41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纠纷向
拖欠货款的方向发展;做好应收账款的
跟踪监控工作,尽早发现客户的经营
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征兆,及时结
清货款;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额度,如
果客户连续超协议占用应收账教,则
应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甚至
暂停客户的信用,并通知客户相关政
策变动的原因;根据客户的付款习惯在
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客户付款;认真对
待应收账款的账龄,企业要做好应收
账款的账龄分析,密切注意应收账款
的回收制度和出现的变化;及时与客户
对账,要杜绝与客户对不上账而产生
的坏账,建议每年至少二次或可以在
客户不按时付款时和在付款金颠与发
票金额相差较大时进行对账;企业领导
层应定期召集召开应收账款会议,敦
促货款回收、及时协调处理应收账款
存在的相关问题;通过业务培训和实施
应收账款问责制,增强销售人员应收
账款管理意识。
4.不断完善收账机制,力争应收账款
及时足额回收。应收账款回收机制,
就是在应收账款发生后,通过一系列
管理措施监控账款,保障账款按时回
收。从账款管理的实践来看,它体现
在客户如期或拖欠的时间上,即账龄
长短是应收账款能否收回的晴雨表,
它对应着应收账款收款成功的概率。
据此,应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收账机制:
要确定客户收到货物和销售发票,它
是收款乃至诉讼的依据。
进入“预警期内”的应收账款:在应
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及时通知销售人
员提醒客户提前安排应付款项的资金,
落实预期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到期应
收账款: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同销售
人员联系落实;客户是否已将款项付
出,如果未能及时付款,需要了解客
户目前的资金状况以及预期的付款时
间,对客户的新订单进行严格控制。
逾期应收账款:应严格控制客户新订
单的执行,对于逾期3个月以内应收
账款,企业应以内部处理为主;对于
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以考虑
采取诉讼手段。
5.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提高应收账
款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完
整地提供市场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开
展销售业务专项审计,合理保证应收
账款的有效回收。
即便设置了完善的应收账款监控体系,
也无法保证不会发生逾期应收账款,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监
控体系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得到有效执
第42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行,其次是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随时
有可能导致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而无
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企业还应该
考虑成本效益原剧和解决工作效率等
问题,建立一套与企业运营相匹配的
应收账款监控体系,使企业在加大市
场占有的同时,能够随时掌控应收账
款的风险,提高应收账款质量、加速
应收账款周转。
丰富营销绩效评价内涵,发挥绩效评
价在激励与约束、调节与控制、目标
导向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应收
账款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企业营销的市场环境在营销基
础与范围:市场运行规则、市场竞争
方式、市场运行与管理体制等方面均
在发生深刻变化,为此,作为企业营
销管理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营销
绩效评价系统,必须适应环境变化的
新挑战和新要求,进行变革和创新,
以发挥业绩评价系统在企业营销活动
的效果评估、报酬与激励、调节与控
制及行为引导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1.重构企业营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促进市场管理更深层次的改进和调整。
在营销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上应具有
以下五个方面的特性:具体的、可衡
量的、可达到的、相关的(与公司的
战略目标、部门任务及岗位职责相联
系)和以时间为基础的(有明确的时间
要求);在营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构
建上,应避免过于地注重营销业绩的
财务评价指标,而忽视反映未来市场
潜力水平等无形、长期绩效的非财务
指标,应从关键绩效、关键岗位能力、
工作态度(学习与创新)三个维度束构
建营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还
应根据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不同的
营销目标、不同的营销区域调整相应
的考核指标权重。
2.切实开展绩效评价,将考核回归真
正的绩效。要想使营销绩效考核真正
发挥持续改进和持续提高营销质量的
作用,企业必须把绩效考核定位在绩
效改善上。建立设定绩效目标→绩效
沟通与辅导→绩效考核与反馈→绩效
改善与提高的绩效考核系统,在考核
过程中强调营销人员的参与,强调绩
效管理过程的沟通与辅导,强调绩效
评价的目的在于改善员工工作过程中
的不足;使营销绩效考核成为市场管
理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存在的
环节。
企业应构建一套完善的支持体系,以
确保绩效指标的考核效果。主要包括:
第43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以绩效为导向的企业文化的支持;设计
绩效考核的激励与约束体系等。营销
绩效考核的目标通过绩效考核将员工
营销活动与企业的市场管理目标联系
起来,进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因此
要不断改进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企
业市场整体绩效。 大数据风控金融场景应用的背景
大数据的出现与应用让金融风险控制
方法和信息来源都有了质的飞越。大
数据具有数据量大、信息丰富等优点,
但也存在数据结构复杂,处理难度大
的问题。
风险管理中若能用好大数据,可以增
加信息来源,为多源信息融合提供有
利条件,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和
丰富数据的广度和深度。
大数据风控在金融科技应用的现状
据数据显示,大数据风控在金融行业
已经进入成熟期。目前,从数据收集
到数据应用的数据流中,涉及到大数
据、AI、区块链、物联网等各项技术。
我们定义金融大数据,是覆盖金融全
部流程的新技术,而不仅仅是数据分
析技术。同时金融领域是以结构化数
据为主,数据标准化程度高,数据清
大数据管理可以解
决保理企业风控中
的哪些问题?
文章来源| 物流与供应链金融
第44页,共68页
◁◁ 产业专题
洗相对容易。
大数据风控在金融场景的应用
大数据风控在信贷、理财、保险和支
付等领域主要应用的场景有智能营销、
反欺诈、风险定价、智能匹配、智能
理赔。风控公司应用大数据与人工智
能,深度分析目标用户的风险特征,
结合具体业务场景,为目标客户反馈
和风险暴露快速迭代产品,使产品风
控更完善、更有生命力。
大数据风控的核心
大数据风控业务依赖数据和建模,即
使受到百行征信影响,数据依然是核
心。大数据风控需要搭建完整的技术
框架,从开源技术及算法到企业级产
品,中间还需要解决许多技术问题,
除了金融相关的数据,大数据风控还
需要用户行为进行数据模型训练和调
优。
大数据主要可以解决供应链金融的三
个问题
1.大数据降低金融机构对供应链的信
息不对称
大数据的出现恰好缓解了金融机构与
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作
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银行业
利用数据来提升竞争能力具有得天独
厚的条件。
2.大数据促进物流企业精准管理存货
在供应链金融中,金融不但要求物流
企业对存货进行管理,还要求分享物
流企业掌握的信息。
3.大数据可用于资信评估和风险分析
大数据可用于目标客户的资信评估;
大数据可用于风险分析、警示和控制。
第45页,共68页
◁◁ 典型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港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汇信通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人)
原审被告: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保理申请人/债权人)
原审被告:河北华羿食品科技有限公
司(保证人)
上诉人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债务人”)与
被上诉人中汇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保理人”)、原审被
告华民(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保理申请人”)、原
审被告河北华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保证人”)保理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2019)京03民初410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
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4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
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债务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
项,依法改判驳回保理人关于判令债
务人支付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及违约金
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债务人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不成立错误。债务人在本案一
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保理人向法
庭提交了2016年4月5日的邮政特快专
递投寄单和邮局快递回单复印件以证
实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因保理人一
审提交的投寄单既不能证实已经实际
若债务人已通过书面
文件对应收账款进行
确认或承诺付款,足
以使保理公司产生合
理信赖,在债务人未
举证证明保理人明知
虚构的情况下,债务
人简单否认基础债权
债务存在无法对抗保
理公司。
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中汇
信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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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交寄,也无法证实交寄的材料与本案
存在关联性,因此投寄单不能证实保
理人已经实际主张权利。又因保理人
提交的邮局快递回单是复印件,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该快递回单
依法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
证据。一审判决根据不符合法定证据
要求的书证复印件认定本案诉讼时效
中断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保理申请人向保理
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合法有效错误。一
审判决认定“从形式上看……在此情
况下,本院依法确认保理申请人向保
理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债
务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债权转让有效成立须以债权的有
效存在为基本前提。在本案中,保理
人主张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是从保理
申请人转让取得,且主张保理申请人
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基于编号
为设15-02-27号、设15-03-16号、设
15-04-20号三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
而产生的。一审庭审中,保理申请人
明确陈述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基
于编号为设15-02-27号、设15-03-16
号、设15-04-20号三份《电线电缆买
卖合同》均系其自行制作的合同文本,
与债务人根本没有签订过上述三份
合同,即保理申请人据以进行债权转
让所依据的《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客
观上并不存在,是保理申请人自己单
方制作的。因此,保理申请人基于该
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并非真实有
效的债权,保理人受让的该应收账款
债权亦非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
无论债务人是否在案涉《应收账款转
让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保理人以并
非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
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在已经
查明案涉应收账款转让所依据的三份
《电线电缆买卖合同》是保理申请人
单方自行制作的、案涉应收账款客观
上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仅从形式上认
定转让债权合法有效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与本
案没有关联性错误。首先,《三方协
议》明确约定了债务人与保理申请人
开展电缆贸易业务,该业务通过保理
合同由保理人出具资金。协议同时约
定债务人在业务未到期时将货款付至
保理申请人继续开展业务视为履行完
毕还款义务,且《三方协议》还明确
载明了免除债务人付款义务的条款。
该《三方协议》从内容看是案涉《保
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对
变更应收账款付款方式所做出的补充
约定,属于案涉《保理合同》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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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协议。其次,《三方协议》虽未签署
日期,但可以推算出该协议签订于案
涉《保理合同》履行期间,从时间上
可以确定与案涉《保理合同》存在关
联性。再次,《三方协议》中的三份
电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发票与《应
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记载的电缆买
卖合同标的物、发票也是相符的。在
债务人、保理人、保理申请人三方没
有其他保理业务的情况下,从《三方
协议》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分析,
足以认定《三方协议》是三方当事人
对案涉《保理合同》的履行达成的补
充协议,与案涉《保理合同》存在直
接联系,一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
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错误。
四、一审判决认定保理人可向债务人
主张的应收账款债权范围错误。一审
判决已经查明保理申请人与保理人共
签订两份《保理合同》,即涉案的
(中汇信通保2015-002-02号)《保理
合同》和之前签订的另外一份(中汇
信通保2014-002-01号)《保理合同》,
且在两份《保理合同》项下,均相应
发生预支价金发放和还款。一审判决
认定的保理申请人尚欠保理人未偿还
的预支价金金额为58290805.84元,该
金额为上述两份《保理合同》项下保
理申请人应当支付的未偿还的预支价
金总额。因本案争议的是涉案(中汇
信通保2015-002-02号)《保理合同》
项下的预支价金及费用,(中汇信通
保2014-002-01号)《保理合同》项
下发生的预支价金与本案争议的事项
无关,且该保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也
与债务人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无
论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
审判决将两份《保理合同》项下的未
偿还预支价金认定为案涉《保理合同》
项下的预支价金错误。保理人答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
债务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债务人支付保理人所受让
的应收账款96885068元,并支付逾期
违约金88294591.97元(违约金暂计
至2019年6月28日,自2019年6月29日
起以96885068元为基数,以年化24%
为标准按日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2.请求判令保理申请人在其应
向保理人支付的预支价金、保理费等
全部费用192107468.02元内(暂计至
2019年6月28日)对第一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3.请求保证人对第二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本
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证人承担本案
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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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人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
令保理申请人在其应向保理人支付的
预支价金、保理费、违约金、罚息等
全部费用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人
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
围:未偿还预支价金58290805.84元;
保 理 费 :以未 偿 还 预 支 价 金
58290805.8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月百分之
一的标准计算;未偿还预支价金逾期
违 约 金 , 以 未 偿 还 预 支 价 金
58290805.8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千分之
一的标准计算;保理费逾期罚息:以
未偿还预支价金58290805.84元为基数,
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以债务人所欠应收账款96885068元的
5%计算,上述费用暂计至2019年6月28
日,合计129895515.5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保理申请人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
同的过程
1.2015年4月29日,保理人与保理申请
人签订(编号:中汇信通保2015-002-
02号)《保理合同》,约定保理申请
人将对债务人的应收款债权转让给保
理人。保理人受让的应收账款以《应
收账款转让核准明细表》(见附件2)
列明为准。关于附件2,保理申请人
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款真实、
合法、有效、无瑕疵,且未设定任何
附加条件、优先权和限制转让的情形。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应收账款
的全部相关权益转让给保理人。保理
人与保理申请人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应
由双方共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书》(见附件4),并自上述应收账
款转让至保理人之日起两日内由保理
申请人向买方发出,保理人在受让保
理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后为保理申请
人提供预支价金。预支价金金额、预
支价金期限及保理费以保理人出具
《预支价金批准表》列明为准。保理
人在批准保理申请人提交的《预支价
金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支价
金划付至保理申请人指定的户名为华
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应
收账款到期后买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
时付款的,保理人根据保理申请人情
况可以决定适当延长30日作为延展期。
延展期内预支价金按照本合同第六章
约定的比率收取保理费和其他费用。
若应收账款回款扣除预支价金、保理
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尚
有余额的,保理人应将余额划付至本
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保理申请人指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