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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4 年8 月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强调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党的二十大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区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体系,更加便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适用各项政策,我们梳理了各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手册(1.0)》,包含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政务服务、公平准入、要素保障、金融支持、产业政策、权益保护、企业培育等八个方面政策。我们将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我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民营企业政策知晓率,帮助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措施,推动我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手册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王岿然艾尼玩·伊布拉音马 缨 葛 标 李 韧 鲁鹏姚星吴峻鞠丽丽 齐东峰徐忠李 海 马 莉马毓蔚
目录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82.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3.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354.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20 条措施》的通知............................................................. 475.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9 条措施》的通知...............58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6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693.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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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784.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91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4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114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 年)》的通知...................................................................... 1321.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1832.关于完善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证、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1963.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2064.关于进一步畅通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通道的通知....2115.新疆促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14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222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28
目录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3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442.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2533.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2614.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265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7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278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838.关于绿色金融支持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909.关于推进自治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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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30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的通知...... 3133.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3174.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29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344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发挥风光资源优势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3547.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70
目录5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85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南................................................................................................39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工作指南................................................................................... 40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409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42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43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4509.关于印发《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的通知........................................................................................................4601.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4982.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个体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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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506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的通知..........................536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485.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572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887.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603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民营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610
第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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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要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要引导企业与高校、科技机构密切合作,面向产业需求共同凝练科技问题、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协同培育科技人才,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
完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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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摘自《人民日报》2024 年6 月24 日)宁夏要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国资国企改革,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习近平在宁夏考察时强调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谱写好宁夏篇章(摘自《人民日报》2024 年 6 月 22 日)
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
第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3放环境(摘自《人民日报》2024 年6 月12 日)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积极扩大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召开二十届三中全会(摘自《人民日报》2024 年 5 月 1 日)重庆要以敢为人先的勇气,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一手抓深化国企改革、培育一批核心竟争力强的国有企业,一手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习近平在重庆考察时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摘自《人民日报》2024年4月25日)
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举措。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民营企业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突出问题,我国必须不断完善融资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2023 年 10 月 3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第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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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22 年 10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时的讲话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2 年 9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
要积极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加快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促进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有机结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2021 年 6 月 9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的青海圣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考察调研时的讲话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的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第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5——2020 年 7 月 2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打造一支有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2019 年 3 月 10 日,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2018 年 11 月 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的讲话
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把握时代大势,坚定发展信心,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踏踏实实办好企业,合力开创民营经济更加美好的明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2018 年 10 月 20 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的回信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
第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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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2016 年 3 月 4 日,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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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23〕15 号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9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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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11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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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13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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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15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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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17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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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19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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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发〔2018〕35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自治区党委“1 3 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着力营造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大力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21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打牢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物质基础,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对待原则。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重要论断,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不合理政策规定,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严格依法办事,加快完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一)落实总目标,进一步释放稳定红利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区上下要坚定不移地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用总目标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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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任务、重于泰山的政治责任,继续落实维稳组合拳,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持续释放稳定红利,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明确权责清单。落实“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大力简化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参保登记等办理手续,确保在2019年6 月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 8 个工作日内,力争到2020年压缩至 5 个工作日。加强部门联合审查,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精简压缩申报材料和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推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50%以上,全面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企一证”。规范和约束街道管委会、社区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管理行为。允许连锁企业门店招牌保留企业自己统一的标识(LOGO)。(三)深化“互联网 ”政务服务加快建设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并联审批,推动落实“一窗式办理”“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审批”。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吸引民间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23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推进项目投资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编制自治区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做好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实行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功能应用,整合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公示。
(四)严格规范税收征管
坚持依法征税,保持税收均衡入库和协调增长,不搞集中式清查税收行动。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五)落实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政策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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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出台相关具体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场站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新型运输服务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在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盘活高速公路、水利等存量资产,参与旅游、医疗、养老服务、教育、文体设施、商贸流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营造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等生态工程建设,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装备生产和维修保障。支持援疆省市实施援疆项目时优先选择经济实力强、与受援地产业结合度高的疆内民营企业。(七)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民间资本、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
(八)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强化服务,在客户准入、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产品创新等方面,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25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倾斜性支持。对于经营良好、暂遇资金流动性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正常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的考核体系,增设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增加贷款户数等考核权重,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2 个百分点,落实尽职免责考核机制。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传导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年度内新增不低于30 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九)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用好用足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鼓励和培育民营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海(境)外上市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50 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利用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市)要建立政策性企业纾困基金,对暂时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给予救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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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民营企业融资创新服务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联合或单独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转贷支持,帮助办理银行贷款续贷或展期,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金融机构按照“互联网”模式,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银税互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向经营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更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支持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十一)全面落实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以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库,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在税务注销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对自治区确认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民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27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鼓励民营企业以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 PPP 项目,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PPP 项目。
(十二)坚决纠正涉企不合理收费和清理拖欠款项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督促各地制定还款计划。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持续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清理口岸收费,取消消防培训收费,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落实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保证金管理,落实取消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各类保证金、押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时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十三)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在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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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70%执行;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出让供应方式;对民营企业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企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等,符合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十四)有效降低用工和物流成本按照国务院规定,做好社保费征收划转工作,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落实民营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等政策。对少裁员或没有裁员的民营企业按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快递业务,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查验流程,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提高物流效率。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推广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非现金支付。(十五)大力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突出抓好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前景广的重点民营企业,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新疆民营企业,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29(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充分利用境内外贸促平台,积极支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商业性展会、推介洽谈活动。建立外经贸企业“白名单”制度,自治区外事、公安、海关、商务等部门要为名单内外经贸企业、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每年为民营企业预留额度不低于预算总额的3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商互联、直销直供等多种模式的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民营商贸企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推动乌鲁木齐国际大巴扎步行街、中山路商业街、和田夜市、喀什老城等改造提升。
(十七)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牵头或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行业内代表性民营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海外高技术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在“自治区天池百人计划”中,对民营企业申报人员适当放宽条件,单列一定名额,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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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仓,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培育新兴业态及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品牌意识。(十八)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结合实施自治区天山青年计划、天山创新团队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支持。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纳入东部城市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畅通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十九)积极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鼓励国有企业在完善国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31(二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首次或轻微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严禁动辄查封关停行为,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十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侦查措施。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公正处理,建立完善涉及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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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依法必须采取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二十二)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全区统一的“12315”平台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全面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地(州、市)、县(市、区)分级办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积极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落实企业法人维稳及安全主体责任,对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的企业,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坚定推进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二十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法规规章,严格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程序,全面清理不合理的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依托“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机制,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机关”活动。建立民营企业风险隐患防范机制,常态化开展经济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视频巡逻和安全检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33查机制,滚动排查整治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维护企业周边良好秩序。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牵头协调服务部门,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的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十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民营经济人士也应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民营经济人士要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坚决反对“两面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强化提升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十六)健全工作机制
由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和工商联等共同牵头,会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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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每月联席会议机制,畅通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定期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社会服务平台。(二十七)强化监督考核
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全区各级政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和鼓励激励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用好评议结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十八)做好宣传表彰
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法规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大力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驳斥“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言论,努力营造尊重、激励和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民营企业为建设美丽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此意见同样适用于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发展,请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一并贯彻落实。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35新党发〔2023〕17 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 号),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和落实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消除对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和处理回应渠道。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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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应严格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原因给市场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或相应补偿。完善政府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规定及时修复失信记录。
(四)加大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力度。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出台自治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清理存量欠款,确保 2024 年底台账内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避免出现新的拖欠。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作为巡视巡察、督查和审计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对“新官不理旧账”和还款协议到期不还者进行约谈,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加快办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开展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案件清积专项行动。
(五)提升数字政府政务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全疆涉企服务统一入口,打造“一个门户、一部手机”政务服务新模式。建设“新企办”APP,推动营业执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37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企业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实现企业网上办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建设政策惠企数字化应用,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优先推动教育、就业、科技、农业、旅游、医疗、信用、气象服务等公共数据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利用开放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六)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企业的产权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八)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深入开展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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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施包容审慎的执法司法措施,给予市场经营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性。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稳慎适用人身性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九)优化完善监管执法方式。依法公开监督标准和规则。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干预。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制定“首违不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投放。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筹,各驻疆金融监管机构按职责分工,推动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和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 2024 年底。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风险联动协调机制,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性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保障合理的资金需求。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开展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行动,
第二部分政务服务39强化政银企协作。
(十一)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发债企业后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重点推动一批符合上市条件的专精特新民营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融资。(十二)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落实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自治区财政对新疆再担保集团公司承担的20%部分进行补助,有效降低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探索推进信用证担保、票据担保、远期结售汇担保等担保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提高担保覆盖面。
(十三)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共享,在“信易贷”平台设立民营企业专区。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质押融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土地经营权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四、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保障(十四)强化民营经济用地保障。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对民营企
第二部分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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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投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园区内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态,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合理安排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十五)强化民营经济用能保障。全面落实差别化用能政策,能耗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低于所在地州市和所属行业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值的民营企业项目,保障全部合理用能需求。对用能绿电替代比例超过消纳责任权重的民营企业项目,实施“一对一”窗口指导,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用电报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
(十六)强化民营经济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具体措施,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需要开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