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文件(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校(院)字〔2021]192号
关于印发《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校(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校(院)”)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结果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科委〔1988]2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和《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包括大鼠、小鼠、地鼠、豚鼠、犬、猴、猫、兔、小型猪、鸡等列入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
第三条校(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有利于全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原则,实现校(院)实验动物资源高效利用,为师生提供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校(院)实验动物生产、使用部门应具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应的工作,并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校(院)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校(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领导机构,由校(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开展动物实验的机构(学院、中心等)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校(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校(院)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是校(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机构,由校(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相关专家组成,校(院)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为校(院)实验动物管理的监督部门;经校(院)授权,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执行校(院)实验动物管理服务职能,负责校(院)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的管理和服务,承担校(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校(院)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实验室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并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和停止实验等处罚或处分。
第十条根据实验动物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向校(院)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制定校(院)实验动物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三章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校(院)实验动物设施及动物质量,对动物使用计划书中的福利与伦理内容进行审查,以及做好实验动物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校(院)科研、教学、培训等工作中所有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包括动物实验计划、人道饲育及动物实验场所等);所有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须经过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第四章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不同级别的动物不能在同一环境内饲养。饲养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繁育必须在取得相应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环境设施内进行。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繁育种子必须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许可的种源单位,并持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遗传、微生物、寄生虫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检测(可自检或委托检测)。各项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符合相应等级要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和饮水。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进行灭菌处理并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动物实验的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或部门应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教学和科研用实验动物必须来自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动物实验必须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教学用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的收集汇总、招标采购、实验动物暂存、隔离、分发、动物残体及饲料垫料废物回收处置等工作。实验动物按计划送达后,实验动物领用人在指定的实验动物暂存处领取教学用实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教学用实验动物,需由学院于每学期末提交下学期教学计划和动物使用计划。如教学计划变更,需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
第二十三条科研用实验动物,需由使用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按校(院)规定程序采购。
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在确保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支撑保障的同时,区分教学科研、校内校外不同需求,按照方便节约、有偿使用的原则,安排实验场地,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动物实验研究的人员(含研究生)要经过专业培训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性研究。
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的运输应使用与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工具及笼器具,并备足饮水和饲料,保证运输过程中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及健康要求。
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二十六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建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或适应性观察后方可进行繁殖饲养或动物实验,一般隔离时间为7-14天,适应性观察时间为1-7天。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实验动物的进出口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隔离检疫。
第二十九条实验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设施内的主管兽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并报告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七章实验动物尸体残肢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尸体残肢等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实验动物学院(省实验动物中心)设置校(院)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总暂存室(以下简称总暂存室),并配备冰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可根据单位工作实际,在本学院(中心)设置本单位的暂存室,确保安全规范妥善管理,并按照校(院)总暂存室的计划安排及时进行收集处置。
第三十二条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应在实验结束后立即装入专用塑料袋,严密封口,做好标识,注明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院系部门、时间等信息。注射器、刀片等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保存。
第三十三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将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于实验结束后12小时内运送至暂存室。
第三十四条暂存室负责人检查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包装,确认密封后方能接收并进行登记,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校(院)总暂存室负责人应及时与第三方(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联系,做好实验动物户体等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感染性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须按相关生物安全要求进行处理。如将感染性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冒称非感染性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处理,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禁止将实验动物尸体残肢等废弃物与其它物品混装;禁止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将其倒入生活垃圾箱中随意处理。
第三十八条禁止实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流入外界或进入消费市场,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尸体暂存、转运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
第八章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应配备经过实验动物、动物实验等方面培训的专业人员。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人员还应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动物饲养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者或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党委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