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第十版

发布时间:2020-3-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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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第十版

湖北省政策篇 (二十八)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 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 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 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 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 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 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 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 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 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 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 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 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 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 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 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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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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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二十八)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 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 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 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 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 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 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 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 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 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 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 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 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 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 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 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 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 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 民政府)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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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三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 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 房地产、金融、财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 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评估。(责任 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 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 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国家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 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 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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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 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 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2020 年 2 月 2 日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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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 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 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 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 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 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 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 情况确定。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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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 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 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 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 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 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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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 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 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 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 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 给予贴息补助。 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 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 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 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 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 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 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 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 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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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 金实施全额补贴 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 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 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 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 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 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 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 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 进行补贴 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 行绿色通道,1 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 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 1 至 3 元标准申请财政资 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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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 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 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 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 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 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 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 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 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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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 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 微企业,3 个月房租免收、6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 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 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 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 不超过 200 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 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 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 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 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 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 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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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 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 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 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 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 年,省内金 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 30%。(责任单位:人 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 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 上降低 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下降 不少于 1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 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 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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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 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 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 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 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 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 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 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 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 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 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 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 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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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 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 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 (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 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 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 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 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 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 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 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 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 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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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 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 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 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 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 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 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 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 过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 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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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对 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 (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 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 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 2020 年 2 月 13 日)开 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 2000 元 /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 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8 日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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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0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 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0 年 3 月 27 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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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和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工作要求,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精神,制定如下稳就业工作 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 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 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 业、公共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 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 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强化重点 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 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明确 企业清单,设立服务专员,通过组建“用工联盟”、实施“共享员 工”“调剂用工”等方式,指导企业进行劳动用工余缺调剂。对疫情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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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 的可按 2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精准输送返岗。强化外出务工人员安全有序 返岗就业服务保障机制,推动我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 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的健康检测、防控防护和交通运输保障, 提升对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加强与输入地劳务协作 对接,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 对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 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 创业服务补助。(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 超过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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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省财政厅、省 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 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予以返还; 对裁员(减员)率高于 5.5%的企业,按 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 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 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 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 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 还标准可按不超过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 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 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 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五)强化企业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 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 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 6 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 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2020 年 6 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促进多渠道就业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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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 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 准由各市(州)制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 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 业岗位,重点做好滞留当地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的协调对接, 引导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鼓励吸纳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 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省 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 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 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 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 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 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 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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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 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 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 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 年和 2021 年省属国有 企业要连续扩大对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 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积 极争取中央企业特别是在鄂中央企业提高招收湖北高校和湖北籍 高校毕业生比例。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 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 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 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 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扩大招录招聘规模。2020 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增加 20%,选调生招录计划增加 50%,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30000 名以 上,鼓励县乡机关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除按规定需要优先 录(聘)用的人员外,各级事业单位 2020 年和 2021 年空缺岗位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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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 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公开招聘 20000 名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社区(村) 专职工作者等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 2020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 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基层服务项 目招募规模,2020 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录 2000 名,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招录 800 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 录 3600 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 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 军区动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帮扶。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面试、网 上签约、网上报到。疫情结束后,全面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吸 引更多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对 2020 届湖北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 性求职创业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延长招聘时间,推迟面试体检和 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 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贫困家庭、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实行“一 对一”帮扶。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帮扶。离校未就业毕业 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 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阳光自强支持行动”,对感染新冠肺炎青年给予就业帮扶。(省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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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五、全力推进创业带就业 (十二)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 微首次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 0.5‰予以奖励。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 有职工比例 20%(职工超过 100 人的占比 10%),贷款额度不超 过 300 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 保贷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 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担 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贷,逐步取 消反担保。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 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 延期到 6 月 30 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 款可展期 1 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电子化审批。(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 负责)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 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 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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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我兴 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 补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 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 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 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 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 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力实施就业扶贫 (十四)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 贫车间尽快复工,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优先支持企业 吸纳贫困劳动力。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 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 2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加强贫困劳动力跨区域劳务协作。在县城和中心镇 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 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 康委、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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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十五)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临时增设的防疫消杀、 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可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 安置。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企业、 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各地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 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 七、全力做好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 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 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 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 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 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 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 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省财政厅、省 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90%。畅通失业保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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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尽快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 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 2019 年 12 月 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 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 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 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 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 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 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等社会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八、全力做实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 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 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组织 20 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 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 补贴,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疫情防控期间, 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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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 补贴,最长不超过 30 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 农民工、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 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 提高 20%。(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 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 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 专项行动、“千岗万校·就业有位来”线上招聘会等。持续开展线上 “春风行动”,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低风险 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 加快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 制度。健全各级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岗位信息向省级归 集。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优化用工指导,鼓励困难企业与职 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 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 责) 九、全力加强组织保障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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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 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 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 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省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 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经办能力提升计划, 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就业优先。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 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 于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 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 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可能造成规 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听取同级人社部门意见,制定 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 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 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 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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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研 究制定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 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 的表扬激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督促落实。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 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 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 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就业形势分 析研判,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省人社厅、 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未明确实施期限的,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 效应,全力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 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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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 号),为帮助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加快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保障信贷供给。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财政涉农 资金、普惠金融专项等相关资金 3 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贷款实行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不与对 小龙虾深加工企业给予紧急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对具有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 500 头以 上规模的猪场给予临时贷款贴息支持政策等重复享受。(责任单 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 府) 二、延展还款期限。对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 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 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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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予支持。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利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 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 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融资担保。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 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 求 300 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 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 至 500 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 1000 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 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 和再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将土地经 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 受押品范围,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按 0.5%收取,给予信贷和融资优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粮食生产。继续实施 2018 年稻谷补贴实施政策,水 稻生产功能区的县(市、区)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 2020 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纳入我省稻谷补贴范围予以支 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五、恢复生猪生产。支持市县政府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生猪 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调出大县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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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奖励资金,对 2020 年底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新 增产能给予一定补贴。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一定补贴。(责 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 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发展生产服务。省财政继续筹措资金,对市县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予以财政奖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深耕深松、 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工厂化育供秧、烘干贮藏、病虫害专业 化统防统治的,每亩最高可补贴 100 元;提供环节服务的,每亩 可补贴 10 至 20 元。具体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 政府确定。鼓励线上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相关资金,根 据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销售情况采取适 当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减轻主体负担。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 免征增值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依法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 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 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自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企 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 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吸纳登记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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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人 1000 元一次性吸纳就业 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 3 个 月租金,再减半征收 6 个月房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 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各 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优化保险服务。推进落实 44 个县(市、区)规模化育肥 猪保险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并根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政策。将油菜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实现应保尽保。(责任 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九、强化用地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 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 复原用途。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 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各地开展“点状供地”。鼓 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 乡村旅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项目扶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 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 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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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 项目,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疫情期间省防控指挥部、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 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 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参照享受。以上政策执 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国家和省有关 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2020 年 4 月 8 日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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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 恢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7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 年 4 月 27 日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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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文化旅 游产业恢复振兴,更好发挥其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 的作用,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利用现有“拨改投”专项资金支持 文旅企业抗疫纾困,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企业、旅游景区、 旅行社、星级酒店给予信贷支持,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统筹省级 相关文旅专项资金,安排 1 亿元为文旅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文旅 市场复苏。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支出力度。(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实施专项金融支持。制定支持文旅企业专项金融服务 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灵活便利的金融产品,组织开展银 企对接活动。建立金融支持重点文旅企业推荐名单,引导金融机 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 为文旅企业融资增信,鼓励金融机构认可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增信, 对文旅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不缓贷。(责任单位:省 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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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文旅企业通过上市、挂牌、 发行债券和商业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用好华中文交所“互联网+” 金融服务平台,为文旅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各类产业投资 基金、国有投融资平台采取股权投资形式,支持文旅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 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四)延长企业保险期限。对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 和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旅游景区,鼓励保险机构给予适当延长保险 期限的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银保监局) 二、加大产业融合发展力度 (五)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创建。实施“文化成景区、文化进景 区”行动计划和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擦亮 长江文明、三国文化、武当古建等标志性文旅品牌,推出湖北文 旅“十大示范品牌”。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 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 等,对创建成功的单位分级分类给予激励。(责任单位:省文化 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艺术精品创作,推 出一批有影响的文化影视作品,对抗疫题材的优秀作品给予适当 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支持重点城市和景区 做强做优旅游演艺品牌。鼓励商业综合体引进创新演艺项目。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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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强荆楚原创动漫游戏精品创作,打造动漫游戏行业品牌。推动动 漫游戏跨界发展,与设计业、制造业、旅游业等开展合作,与影 视、直播、文学、体育等深度融合,开发动漫游戏衍生品市场。 推动文化装备制造与智慧旅游、特色小镇、城市综合体相结合, 发展智能家庭娱乐、智能语音、3D 打印等高端制造业和数字内容 产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文化 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 (七)加快培育文旅新业态新产品。大力推进文旅创新、创 意、创造,不断提高文化含量、生态含量和科技含量。培育线上 景区游览、网上博物馆、网络视听、在线健身等文旅新业态、新 模式。发展健康小镇、康养综合体、康养度假区、中医药旅游示 范区,开发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自驾 旅居等大健康旅游产品。推进长江三峡、神农架、武当山、丹江 口水库等旅游景区连线成面,打造深度旅游新产品。(责任单位: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八)加快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与影视业融合,推动全省 影视拍摄基地联盟创新发展,打造一批影视旅游示范品牌和景区。 与体育业融合,促进体育赛事、健身休闲、文化演艺、旅游度假 一体化发展。与科教融合,统筹利用科技工程、科研设施、科普 场馆和学校资源,开展科教研学旅行活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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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展乡村文化旅游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 技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省科协) 三、加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 (九)大力支持文旅重点项目建设。策划包装一批影响力大、 带动性强、综合效益好的精品项目,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推 动形成“谋划储备一批、签约落户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投产达效 一批”的项目建设格局。对重大文旅项目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列 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文旅专项规 划并与交通专项规划等其他规划协调一致。探索采用“点状供地” 方式破解文旅项目用地难题,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发展乡村旅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十)全力提升文旅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全域旅游集散 中心,完善旅游指引标识体系。加快建设“一部手机游湖北”全域 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一批 5A 景区打造智慧景区标杆。 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完善文化场馆旅游功能。推进长江旅游 大数据中心、中国(湖北)网络视听产业园、中国(湖北)广播 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 局、鄂旅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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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四、加大市场扩容提质力度 (十一)加强文旅形象宣传。策划制作湖北文旅主题形象宣 传片,持续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用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品牌强 国工程”援鄂抗疫公益行动等帮扶广告资源,展现湖北“山河无恙、 感恩迎宾”形象。搭建全省文旅产品线上营销服务平台,支持省内 文旅企业免费入驻。对省内文旅企业开展湖北文旅宣传推广给予 品牌激励和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广播 电视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拓展文旅客源市场。继续办好长江文化旅游博览会, 组织文旅企业参加国内重大展会活动。积极争取全国性会议、展 览、体育赛事来鄂举办,赴省外开展“感恩回馈、相约再见”主题 推广活动。组织开展“湖北人游湖北”主题活动,推出“灵秀湖北我 爱我家”系列精品线路和特色产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向文旅 企业倾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将会议培训、考察接待等公务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参观学习、 红色教育、健康休养等服务活动委托相关文旅企业承办。鼓励各 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在省内组织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 动,合理使用会员会费为职工办理文旅年票。将研学旅行纳入中 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引导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消费。(责任单位: 省委老干部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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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十三)激发消费市场潜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干部 职工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 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假日旅 游,推出一批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类型多样的旅游产品和活动。 引导景区、旅行社、酒店等采取产品打包、价格打捆方式推出“优 惠套餐”和“大礼包”,延长消费链条,放大消费效能。优化文旅场 所夜间游览、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消费试点示范。支持武汉市、宜昌市创建国家 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创建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 市。创建一批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夜 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湖北”活动,培育一批 放心消费单位,打造文旅放心消费品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感恩惠民行动。开展“花点时间惠游湖北”活动, 鼓励旅游景区向游客发送免费入园券。开展文旅惠民消费活动, 采取发放文旅消费券(卡)等形式提振文旅消费。加大政府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扩大演艺、电影、体育消费。以“感恩白衣天 使,灵秀湖北欢迎您”为主题,对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开展感恩回馈 活动,援鄂医疗队员持“灵秀湖北”感恩卡可携带 3 名亲属终身不 限次免门票游览省内 A 级旅游景区,全省医护人员在 2021 年底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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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前不限次免门票游览省内 A 级旅游景区。各市、州、县政府采取 多种形式对景区开展感恩回馈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委 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 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大政策落实服务力度 (十六)抓实抓细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常态化、精准化防控 工作要求,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推进文旅行业复工开放,加强限 制清单范围内文旅企业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擅自复工营业行为。 强化文旅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引导公 共文化场所、文旅企业、景区景点等开展网上预约、预售、预订 服务,采取人员限流等措施,防止聚集性疫情传播风险。(责任 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提升管理服务。建立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和文旅 部门负责人“双联双促”制度,即联系重点企业、联系重大项目, 促企业发展、促产业振兴。积极帮助文旅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导 致的合同纠纷、投诉举报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 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一网通办”。组织文旅企业开展 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导游星级服务评 价体系,完善导游关爱机制,稳定导游队伍,加大小语种导游人 才培养激励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 政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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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十八)落实落地惠企政策。梳理各级、各部门扶持政策, 集成“政策工具包”,加强政策措施宣讲解读,及时协调解决政策 落实具体问题,确保全省文旅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全覆盖、无遗漏。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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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 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9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 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4 月 30 日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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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 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1.防控项目“开工必保”。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药品、防 护品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支持先行用地,属于永久 性用地的,疫情结束后 6 个月内完善用地、林地手续,允许协议 出让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 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 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责任单位:省自然 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用地审批“能快则快”。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审批实行容缺受 理,即来即办。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 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可采取网上联审、 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优 先办理;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当天办结。(责任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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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3.地质测绘服务“应有尽有”。无偿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 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测绘 基础图件资料、应急测绘等地质测绘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 资源厅、省地质局)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4.用地指标兜底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土地 指标。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省级统筹,应保尽保。 5.项目选址适度灵活。对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健康等民 生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适度压占并按程序 论证报批。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执行。 6.支持“先建再补”。对急需开工省级项目,除涉及压占永久 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报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先行用地, 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7.优化耕地占补省级统筹。重点项目补充耕地实行每亩 5 万 元(水田每亩 10 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 0.5 万元标准确 定省级统筹价格。 8.稳定建筑石料供应。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支持 停产合法矿山恢复生产,鼓励尾矿尾渣综合利用,支持国有控股 企业和承担重大项目建设的单位取得建筑石料矿业权,允许建设 项目建筑石料自采自用,合理利用实施生态修复废弃露天矿山土 石料。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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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9.实行“地等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全链条跟进、全流 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用地保障机制。结合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 专项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强化“项目为王”鲜明要求,做到“地等 项目”,不因用地问题影响项目落地。(第 4-9 条责任单位:省自 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使用成本服务招商引资 10.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土 地出让金,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缴纳。新出让土地,允 许 1 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 2 年内缴清,首次缴 纳比例不低于 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 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 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11.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 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 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确定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 除外)可按评估价的 80%确定出让底价。(第 10-11 条责任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 10%确 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 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责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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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13.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 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延期至 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交纳。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 业,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土地租金。 14.鼓励企业盘存挖潜。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 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 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用地主体和 规划条件可在 5 年内不作变更。 15.延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应缴纳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缴纳, 期间不计收资金占用费、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 13-15 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16.减免相关税费。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 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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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四、全力提升服务效率 17.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办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和鄂汇 办 APP 在线办理,实行线上受理、智能审批、网上办结。引导企 业、群众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实行容缺快速审批。对重大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实行容缺办理。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实行容缺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前补齐。 取消建设用地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审查事项。(责任单位:省自 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简化“标准地”出让流程。利用现有成果资料简化区域性 统一评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通过互联网签订合同和 承诺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 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地震 局、省气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实施“云供地”。探索工业用地“云上读地、在线交易、网 上签约”,通过网络在线操作,完成看地、读地、选地、报名、竞 价和签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 向银行延伸。建立完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做好企业 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责任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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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 府) 22.鼓励闲置土地利用。用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建设的闲 置土地,视为处置到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土地 二级市场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 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 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 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缴纳出让金、动工、竣工的, 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顺延。(责任单位:省自 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4.延续行政许可及技术资质有效期限。对疫情期间有效期 届满的勘查、采矿等许可事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技术资质,相关 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责任单位:省 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用地需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用地“点 供”,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 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 田,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政府备案手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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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策篇 续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1 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 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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