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9-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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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 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 54 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 号)通知精神,加快建 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济南市 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 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 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 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四类主体 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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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科发〔2019〕59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济南高新区科经局、莱芜高新区企业服 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 年 10 月 17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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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 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 54 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 号)通知精神,加快建 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济南市 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 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 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 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四类主体 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 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1.5‰给予补助,最高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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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80 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 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 动仅补助一次。 第六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 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 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七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备案的济南市技 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 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300 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 同成交额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依 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 10 亿元(含)以上, 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 0.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开 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 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 势,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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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十一条 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技术 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 介服务收入不低于 10 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 300 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 300 万元,促成 3 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提交以 下材料(电子版): (一)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扫 描件;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扫描件。 第十三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山东省技术转移 转化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必 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 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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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的统筹协调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适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 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 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 级财政部门。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 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 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 介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 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 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按年度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 出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 中心组织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原《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 行)》(济科发〔2018〕20 号)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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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17 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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