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

发布时间:2021-3-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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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

目录 一、“创业南京”英才计划........................................................................................2 二、 “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13 三、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 25 四、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 25 五、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 28 六、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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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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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创业南京”英才计划........................................................................................2 二、 “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13 三、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 25 四、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 25 五、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 28 六、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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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南京”英才计划 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 实 施细则 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创 业 南 京 ”人 才 计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 ( 宁 委 发 〔 2015〕 45 号 ) 精 神 , 根 据 宁 委 发 〔 2018〕 1 号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宁 委 发〔 2020〕1 号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二章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 第 二 条 科 技 顶 尖 专 家 ,主 要 指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和 战 略 眼 光 ,研 究 成 果 在 国 际 上 有 重 要 影 响 ,能 快 速 抢 占 产 业 制 高 点 的 顶 尖 人 才 ( 团 队 ) 。 科 技 顶 尖 专 家 分 A( 引 进 类 ) 、 B( 培 养 类 ) 两 类 。 第三条 A 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中 国 或 发 达 国 家 科 学 院 院 士 、工 程 院 院 士 ; 获 得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或 相 当 层 次 国 际 科 技 奖 项 的 科 学 家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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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顶 尖 人 才 与 创 新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对领衔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省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将 项 目 新 落 地 于 本 市 企 业 的 专 家 ,不 受 申 报 资 格 条 件 限 制 ,直 接 纳 入 科 技 顶 尖 集 聚 计 划 予 以 支 持 ,享 受 A 类 专 家 政 策 待 遇 。备 案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中 暂 未 达 相 应 顶 尖 层 次 的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可 破 格 申 报 计划。 第四条 B 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 0 1 6 年 以 后 在 我 市 入 选 的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企 业 人 才 ;2 0 1 6 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 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宁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 技 术 企 业( 含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等 相 当 层 次 认 定 ),可 直 接 列 入 B 类专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 五 条 经 立 项 认 定 的 科 技 顶 尖 专 家 在 宁 创 业 创 新 项 目 ,根 据 项目进展和企业运营情况,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 本 市 急 需 紧 缺 战 略 科 技 人 才 和 高 水 平 创 新 团 队 ,实 行 一 事 一 议 、特 事 特 办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向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申 请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牵 头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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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专 家 论 证 或 举 荐 形 式 ,提 出 支 持 意 见 。对 本 市 企 业 、新 型 研 发 机构中相关专家团队入选江苏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和 实 际 投 入 ,按 省 拨 经 费 1:1 的 比 例 ,给 予 引 才 单 位最高 1 亿元配套资助。 2 .给 予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领 衔 创 办 的 法 人 单 位 或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最 高 1 0 0 0 万 元 、其 他 A 类 人 才 领 衔 创 办 的 法 人 单 位 或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最 高 500 万 元 的 科 研 成 果 产 业 化 配 套 资 金 。 认 定 新 型 研 发 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计划, 评 定 后 享 受 500 万 元 项 目 资 助 等 政 策 待 遇 。 特别优秀并获得风险投资的,可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等 按 不 高 于 风 投 50%的 比 例 跟 进 投 资 , 单 个 项 目 跟 投 不 超 过 1 亿元。 3.A 类 专 家 赋 予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举 荐 权 ,支 持 其 加 强 在 宁 团 队 的“ 传 帮 带 ”梯 次 培 养 。被 举 荐 人 才 培 养 期 内 入 选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的 ,按 每 人 5 万 元 标 准 ,给 予 举 荐 专 家 荐 才 奖 励 。 4 .对 本 市 企 业 入 选 的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和 江 苏 省“ 双 创 团 队 ” 等 B 类 专 家 , 给 予 500 万 元 项 目 资 助 。 第三章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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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创 新 型 企 业 家 ,主 要 指 既 通 科 技 又 懂 市 场 ,在 相 关 领 域 开 创 技 术 新 路 径 、商 业 新 模 式 、产 业 新 质 态 ,对 我 市 实 施 创 新 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 报 人 为 在 宁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个 人 投 入 企 业 的 实 收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含 技 术 入 股 ),或 持 有 企 业 30%以 上 股 份 ; 2. 企 业 注 册 未 满 5 年 , 上 一 年 年 销 售 收 入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或 当 年 前 三 个 季 度 销 售 收 入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 成 长 性 好 、 管 理 规 范 、创 新 能 力 强 ,拥 有 较 为 完 善 的 创 新 激 励 机 制 和 明 确 的 发 展 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主导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 3.申 报 项 目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成 果 在 国 内 外 处 于 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4.创 办 时 间 不 满 5 年 、经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权 威 社 会 组 织 认 定 的 独 角 兽 企 业 和 瞪 羚 企 业 负 责 人 ,以 及 在 宁 设 立 不 满 五 年 的 备 案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运 营 公 司 负 责 人 ,经 认 定 ,纳 入 市 创 新 型 企 业 家培育计划,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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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 选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省“ 双 创 计 划 ”、市“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的 人 才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已 入 选 市 级 相 当 层 次 人才计划的,不再申报。 第 八 条 创 新 型 企 业 家 培 育 计 划 培 育 期 为 三 年 。入 选 创 新 型 企 业家培育计划的,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根 据 培 育 对 象 实 际 需 求 ,按 当 年 实 际 还 贷 额 度 和 银 行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LP R ),从 贷 款 之 日 起 给 予 五 年 累 计 不 超 过 3 0 0 0 万元贷款总额贴息。培育期内产生的贷款利息均可享受补贴。 2.在 培 育 期 内 ,培 育 对 象 所 创 企 业 进 入 政 府 创 办 并 认 定 的 产 业 园 区 、加 速 器 、孵 化 器 、众 创 空 间 等 创 业 载 体 的 ,由 各 区( 园 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3.培 育 对 象 在 培 育 期 内 入 选 科 技 部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所 在 企 业 可 获 得 50 万 元 奖 励 , 由 市 专 项 办 负 责 受 理 申 请 , 所 需 资 金 由 市 级财政负担。 4.对 培 育 期 内 创 新 型 企 业 家 ,三 年 内 至 少 安 排 一 次 赴 境 外 先 进 地 区 的 创 业 培 训 和 产 业 对 接 活 动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和 专 业 机 构 承 接 境 内 外 研 修 班 次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对 境 外 研 修交通和培训费用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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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 持 培 育 对 象 企 业 创 新 研 究 和 核 心 团 队 成 员 引 进 。在 培 育 期 内 ,对 购 买 高 校 院 所 科 技 成 果 和 服 务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通 过 发 放 科 技 创 新 券 给 予 补 贴 ;作 为 核 心 团 队 成 员 引 进 博 士 或 正 高 职 称 人 才 的 ,按 每 人 5 万 元 的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企 业 补 贴 ,补 贴 总 额 每 年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所 需 资 金 由 市 级 财 政 负 担 。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家 加 强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创 新 团 队 成 员 可 优 先 纳 入 中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选拔培养计划。 6 .协 调 市 小 微 企 业 应 急 互 助 基 金 为 培 育 对 象 企 业 提 供 转 贷 资 金 支 持 ;对 符 合 挂 牌 上 市 条 件 的 企 业 组 织 专 门 辅 导 ,并 根 据 市 相 关 政 策 对 首 发 上 市 、新 三 板 和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挂 牌 的 给 予 相 应费用补贴。 第四章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第 九 条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主 要 指 符 合 我 市“ 4+4+1”主 导 产 业 发 展 和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方 向 ,带 团 队 、带 技 术 、带 项 目 在 宁 创 办 企业的行业领军人才。 第十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文 化 创 意类人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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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 有 海 内 外 自 主 创 业 或 行 业 领 军 企 业 的 中 高 层 任 职 经 历 , 熟 悉 相 关 产 业 领 域 和 国 际 规 则 ,有 较 丰 富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企 业 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3.拥 有 独 立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技 术 成 果 达 到 国 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4.首 次 在 我 市 注 册 创 新 型 企 业 并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投 入 企 业 的 实 收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 对区(园区)重点推荐的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 式,可放宽对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设定条件限制。 第 十 一 条 鼓 励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宁“ 连 续 创 业 ”,对 在 本 市 企 业 从未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或从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 东 ,其 申 报 引 进 计 划 时 ,可 视 同 在 宁“ 首 次 创 业 ”;对 高 层 次 人 才在本市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不再担任原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其在宁“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 十 二 条 支 持 博 士 后 在 宁 就 地 转 化 科 研 成 果 ,在 宁 博 士 后 申 报 市 、区 引 进 计 划 的 ,投 入 创 业 项 目 的 实 收 资 本 可 由 博 士 后 个 人 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投入不少于 50 万 元 。 项 目 评 审 时 , 企 业 博 士 后 在 站 工 作 经 历 视 同 设 站 企 业 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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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条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的 ,经 所 在 区( 园 区 )重 点 推 荐 ,可 直接评定入选市级项目: 1 .新 创 业 两 年 内 获 得 市 场 认 可 备 案 社 会 风 险 投 资 超 3 0 0 万 元 的; 2. 新 创 业 两 年 内 经 济 贡 献 超 200 万 元 的 ; 3 .近 两 年 获 得“ 赢 在 南 京 ”海 外 人 才 创 业 大 赛 等 赛 事 一 等 奖 , 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地本市的; 4. 经 市 举 荐 委 员 会 举 荐 为 D 类 以 上 人 才 的 。 第 十 四 条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入 选 服 务 期 限 为 五 年 ,服 务期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 通 过 区 ( 园 区 ) 遴 选 认 定 的 , 由 区 ( 园 区 ) 给 予 不 少 于 50 万 元 初 创 扶 持 ; 通 过 市 级 遴 选 认 定 的 , 由 市 财 政 再 给 予 100 万元扶持,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分期拨付; 2. 根 据 人 才 发 展 和 项 目 运 营 实 际 需 要 , 由 区 ( 园 区 ) 提 供 100 平 方 米 左 右 创 业 场 所 , 三 年 内 免 收 租 金 , 或 给 予 租 金 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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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 期 对 入 选 项 目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优 秀 的 ,优 先 推 荐 入 选 创 新 型 企 业 家 培 育 计 划 , 并 提 供 最 高 500 平 方 米 创 业 场 所 , 三 年 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4.对 人 才 初 创 科 技 企 业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三 年 内 对 本 市 经 济 发 展贡献给予全部奖励; 5.人 才 所 创 企 业 获 得 社 会 风 险 投 资 的 ,根 据 企 业 发 展 实 际 需 求 ,可 由 市 紫 金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等 机 构 ,按 不 高 于 社 会 风 投 机 构 首 轮 投 资 总 额 50%的 比 例 跟 进 投 资 ,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6 .鼓 励 支 持 财 政 性 资 金 优 先 采 购 和 推 广 应 用 人 才 所 创 企 业 产 品 ,推 动 所 创 企 业 与 大 型 国 企 、行 业 名 企 、外 企 集 团 进 行 新 产 品 新技术对接,帮助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7.入 选 的 外 籍 人 才 及 其 家 属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在 办 理 人 才 签 证 、人 才 居 留 和 来 华 定 居 等 手 续 时 ,享 受 国 家 重 点 人 才 工 程 相 关 便利政策。 第五章 配套服务和综合环境 第 十 五 条 编 制 主 导 产 业 人 才 地 图 ,支 持“ 创 业 南 京 ”入 选 企 业 、备 案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运 营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等 在 海 外 设 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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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飞 地 。离 岸 孵 化 项 目 毕 业 后 来 宁 落 地 的 ,可 直 接 纳 入 高 层 次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给 予 项 目 扶 持 ,落 地 海 外 人 才 可 享 受 我 市 相 关 人 才服务政策。 第 十 六 条 建 立 企 业 高 层 次 人 才 职 称 评 审“ 绿 色 通 道 ”,“ 创 业 南 京 ”计 划 入 选 人 才 和 企 业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不 受 现 行 职 称 评 审 标 准 关 于资 历 、学 历 、年 限 、论 文 、课 题 等 的 规定,按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 十 七 条 完 善 创 业 导 师 制 度 ,建 设 多 层 次 、专 业 化 的 创 业 导 师 团 队 。完 善 和 落 实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对 业 绩 突 出 的 创 业 指 导 机 构 和 创 业 导 师 可 按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给 予 补 贴 。对 高 成 长 性 人 才 项 目 实 行“ 一 企 一 策 ”跟 进 培 养 ,集 成 政 策 资 源 帮 助 企 业 提 升 持 续创新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 第十八条 完善人才生活配套服务。根据《关于“创业南京” 人 才 计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 ( 宁 委 发 〔 2015〕 45 号 ) 、 《 南 京 市 人 才 安 居 办 法 ( 试 行 ) 》 ( 宁 政 发 〔 2017〕 99 号 ) 、 《 南 京 市 人 才 健 康 服 务 保 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 宁 委 办 发 〔 2018〕 1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 创 业 南 京 ” 计 划 入 选 人 才 和 企 业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根 据 对 应 层 次 ,享 受 人 才 安 居 、子 女 教 育 、健 康 医 疗 等 服 务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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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条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南 京 ”计 划 入 选 企 业 根 据《 关 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 平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 宁 委 发〔 2020〕1 号 )规 定 ,享 受 我 市 其 他科技产业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条 “ 创 业 南 京 ”各 子 计 划 的 申 报 评 审 、政 策 兑 现 、组 织 保 障 等 工 作 ,继 续 按 照“ 创 业 南 京 ”英 才 计 划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执 行。具体申报评审要求详见当年申报公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具 体 解 释 工 作 由 市 委 办 公 厅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商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承 担 。各 计 划 的 专 项 办 公 室 牵 头 负 责 各 专 项 计 划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各 区( 园 区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细 则 ,制 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同 类 政 策 补 贴 按 就 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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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人才引进的 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9-10-21 发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 〔2018〕1 号),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 平台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等 51 个系列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2 月 6 日 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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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宁委发〔2018〕1 号第八条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345 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345 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 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信息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根据 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 外国专家、海外高端创新团队以及以柔性方式引进的外国人才。 第四条“345 计划”包括 3 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 称“3 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 计划”),以及海外专 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 计划”)。 第五条 我市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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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引进的海外高 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 (三)“3 计划”和“5 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 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企 业; (四)“4 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且 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 30%以上(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入我市瞪羚企业、 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可不受销售收入或年增长率的限制); 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 中明确的“4+4+1”主导产业; 企业为引进的创新团队配套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六条 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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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外国国籍(或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 (四)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 1 年;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3 年, 每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 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所从事的工作应 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 管理人才; 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 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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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技术水平处在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 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年龄和入职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 3—5 人,应取得硕 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带头人和至少 1 名核心成员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 学位; (三)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核心成员不超过 55 周岁, 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 (四)应为我市企业新近引进,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 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团队带头人及 核心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均不少于 6 个月; (五)团队成员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或互补性,项目应符合 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并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基本相符。具有明显的市 场竞争优势或能够填补市场空白,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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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六)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 管理人才; 具有一定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获得业内较高 水平的奖项、奖励、论文著作等; 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技术水平处在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 经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年龄和入职时间的限制; (八)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 4000 万元或近三年销售年增长率连续达 50% 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端创新团队可不受国(境)外学历的限制。 第八条 海外专家工作室除符合本文第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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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引进在科研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等 方面,能为工作室做出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外国人才。每年引才不 低于 10 人次,每年引进的外国人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二)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外国人才工作,关心外国人才工作生活, 工作室建立规范,外国人才满意度高,且在引才聚才上发挥显著作用; (三)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能力水平, 承担的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申报和评审工作,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负责制定“345 计划”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 具体要求; (二)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及部门初审。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及各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择优推荐的名单并上报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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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审核用人单位注册 信息、法人资格、社保及纳税情况、行业资质、遵纪守法情况等,以及海外高层 次人才个人资质、背景信息、出入境记录、知识产权情况、社保及个税情况等; (四)综合评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人才、团队 及项目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进入实地考察的用人单位名单;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六)审定公布。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结果,拟定推荐入选“345 计划”的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由市科技局正式发布入选通知; (七)“4 计划”入选企业及创新团队,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入选 后 1—3 年中,向市科技局提请中期评估,在入选后的 1—5 年中,向市科技局 提请结题验收,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 估和结题验收。 第十条“345 计划”按时申报,集中评审。用人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 关材料,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 技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按属地原则报江北新区、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主 管部门,经江北新区、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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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 (一)根据外国专家服务时间、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据实对引进急需紧缺 外国专家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长 3 年,每年每人最高 60 万元的引才补贴,用于 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薪(不超过实际支付的 60%)、绩效奖金及用人单位为外国 专家购买的商业保险; (二)凡引进海外高端创新团队的用人单位,按项目进度给予用人单位 500 万元项目资助,按到岗资助、中期评估、结题验收 4:4:2 的比例分期拨付。经费 用于申报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 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 产权事务费等,其中,项目管理经费(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和项目团队人员经费(如劳务费)须在资助资金总额 40%以内安排使用。对于 软件和信息服务类等主要资金支出内容为人员工资的轻资产类型企业,由相关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报所在区(园区)财政局、科技局等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同意后, 对聘用人员经费类支出可控制在资助资金总额 70%以内安排使用。未通过中期 评估或结题验收的项目,财政资助及相关政策兑现服务自动终止; (三)对挂牌成立的海外专家工作室,根据研究方向、产业性质、实际投入 和交流规模,给予用人单位 30 万元启动经费,用于专家工作室建设、柔性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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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开展项目合作、技术与服务交流工作等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购置 费、会务费、外出交流学习费、网络建设费、科研及成果出版费及其它确因工作 需要用于专家工作室集体性支出等费用。对工作室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参照我 市引进外国人才项目支持政策,据实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10 万元、用人单位每年 最高 30 万元的柔性引才经费,用于外国人才生活津贴、国际旅费补贴等经费, 经费补贴时限最高可达 3 年; (四)上述相关经费,用人单位涉及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用人单位涉及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 1:1 负担,江北新区由其财政全额承担经费。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按规定通过专项转 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园区)。 遇有现行政策与本规定的类同事项,按资金从高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优先推荐申报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及省市“友谊奖”等。 第十三条 安居保障。将入选“345 计划”的外国专家和创新团队,纳入《南 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享受 D 类以上人才安居政策。“5 计划” 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相应人才安居政策。上述海外高层 次人才在住房政策获得期前,用人单位应结合项目开展实际,为其居住提供必要 的安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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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蓝卡服务。为外国专家和创新团队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 B 证,提 供生活服务保障,在户籍、住房、就医、参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海外专家工作室应为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十五条 居留与出入境。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开辟来我市管理服务“绿色通 道”,办理人才(R 字)签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办理最长 5 年居留许 可,符合条件的,凭居留许可或护照申领南京市民卡(A 卡),享受市民权益。 对需在本市永久居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局逐级报请公安部审批,办理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345 计划”资助经费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其分配使 用遵循“绩效导向、目标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 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做好“345 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十八条 建立“345 计划”诚信档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有违背诚信 原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或违规挪用资金的用人单位或海外高层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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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做以下处理: (一)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服务; (二)追回部分或全部市、江北新区、区(园区)财政已拨款项; (三)通报省市相关部门,5 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我市人才、科技、产业等 相关项目; (四)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并以适当方式向海内外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345 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我市人才工作考核体系,组织对江北新 区、各区(园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予 以运用。 第二十条 “345 计划”政策实施口径,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各部门承担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入 选“345 计划”的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追踪问效工作。并根据本细则, 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345 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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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 的,按本细则执行。 三、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办理居留许可 四、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 南京市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 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2-10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169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 ( 宁 委 发 〔 2018〕 1 号 ) 精 神 , 推 进 创 新 人 才 集 聚 工 程 ,更 大 力 度 激 励 高 层 次 科 技 产 业 人 才 在 宁 创 新 创 业 ,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 本 市 “ 4+4+1” 主 导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为 科 技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做 出 重 要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服务业人才。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之一: ( 1) 本 市 认 定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中 的 技 术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 管 理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全 职 在 岗 满 3 年 ,且 上 一 年 度 薪 资 收 入( 含 计 入 薪 资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收 入 、股 权 激 励 变 现 收 入 等 )超 过 50 万 元 。 每 家 机 构 每 年 最 高 奖 励 6 人( 技 术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不 少 于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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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中 的 技 术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 管 理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全 职 在 岗 满 3 年 ,且 上 一 年 度 薪 资 收 入( 含 计 入 薪 资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收 入 、 股 权 激 励 变 现 收 入 等 ) 超 过 50 万 元 。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最 高 奖 励 6 人 ( 技 术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不 少 于 2/3) ; ( 3) 为 本 市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转 移 转 化 、 人 才 猎 头 等 中 介 服 务 的 技 术 经 理 人 、人 才 经 纪 人 ,且 上 一 年 度 获 取 本 市 企 业 中 介 服 务 应 纳 税 薪 金 和 劳 务 报 酬 超 过 50 万 元 ; ( 4) 符 合 《 国 家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 税 收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对“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的 定 义 要 求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本 市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满 2 年 ,且 上 一 年 度 在 全 国 或 区 域 性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获 得 相 关 股 权 转 让 增 值 部 分 超 过 50 万 元 。 第四条 符合上述前 3 类条件之一的科技产业高层次人 才 ,根 据 其 个 人 对 本 市 经 济 贡 献 进 行 奖 励 。符 合 第 4 类 条 件 的 天 使 投 资 人 , 按 照 其 对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投 资 额 的 14%进 行 奖 补 。 第五条 支持企业“高薪聘高人”。本市新型研发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新 引 进 人 才 年 薪 收 入 超 过 50 万 元 的 , 按 实 际 支 付 人 才 应 纳 税 收 入 30%的 标 准 , 给 予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三 年 的 引 才 奖 补 ,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最 高 奖 补 100 万 元 , 主 要 用 于 对 所 引 人 才 的 绩 效 奖 励 和 项 目 支 持。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行网上申 请 , 每 年 4 月 1 日 — 4 月 30 日 期 间 在 线 集 中 受 理 申 请 。 第七条 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中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相 关 人 才 ,由 所 在 机 构 或 企 业 集 中 申 报 ;技 术 经 理 人 、 人才经纪人、天使投资人以个人名义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 报 人 才 的 身 份 证 、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所 属 单 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 ( 2) 在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或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人 才 全 职 工 作 满 3 年 的证明材料; ( 3) 在 本 市 取 得 有 关 科 技 产 业 工 作 成 果 的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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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相 关 收 入 及 个 人 税 收 完 税 证 明 ; ( 5) 审 核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第八条 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中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相 关企业,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新 引 进 人 才 身 份 证 、 护 照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年 度 税 收 完税证明;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和 相 关 企 业 认 定 资 质 ; ( 3) 审 核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第九条 市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建设管理 在 线 申 报 平 台 ,申 报 材 料 由 市 、区( 园 区 )相 关 部 门 按 职 能 、分 级 审 核 。科 技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瞪 羚 企 业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认 定 资 质 ,负 责 审 核 上 述 机 构 、企 业 人 才 及 技 术 经 理 人 的 适 用 条 件 ;经 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独 角 兽 企 业 的 认 定 资 质 ;人 社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人 才 经 纪 人 的 适 用 条 件 ;金 融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天 使 投 资 人 的 适 用 条 件 和 奖 补 金 额 ;地 税 部 门 负 责 开 放 人 才 应 纳 税 收 入 情 况( 适 用 税 率 、实 际 纳 税 额 )验 证 接 口 ;江 北 新 区 、各 区( 园 区 )负 责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核 实 人 才 在 宁 经 济 贡 献 。 第 十 条 审 核 完 成 后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拟 奖 励 人 才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后 无 异 议 ,由 南 京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与 市 财 政 局 联 合 发 文 予 以 确 认 ,明 确 奖 励 金 额 ,由 受 奖 励 人 才 经 济 贡 献 所 在 区( 园 区 ) 实施奖励拨付兑现工作。 第 十 一 条 奖 励 金 额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按 1 : 3 的 比 例 分 担 , 区 财 政 先 行 全 额 拨 付 并 将 拨 付 资 料 上 报 至 市 财 政 局 ,市 财 政 负 担 金 额 通 过 市 区 结 算 下 达 至 各 区( 园 区 )。江 北 新 区( 直 管 区 )奖 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财政 局会同市科委、市地税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对 奖 励 资 金 申 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防 止 虚 报 骗 取 奖 励 资 金 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对 伪 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骗 取 奖 励 等 行 为 的 ,除 追 回 已 拨 付 资 金 外 ,由 市 发 改 委( 信 用 办 )将 相 关 申 请 单 位 和 个 人 纳 入 征 信“ 黑 名 单 ”,取 消 在 本 市 申 报 所 有 人 才 、科 技 、产 业 资 金 资助项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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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 等 行 为 的 ,按《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 释 ,具 体 解 释 工 作 由 市 委 办 公 厅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商 南 京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市 经 信 委 、市 科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市金融办、市地税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五、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 南京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 级别:南京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南京市级,创新名城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 号第八条和宁委发〔2019〕1 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以各区(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每年在我市相关领域选拔 300 名中 青年优秀人才,市级层面从中择优选拔 100 名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培养支持,推动他们 在相关专业行业领域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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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重点选拔符合本市“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研究或技术开发、 推广应用的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 4 5 周岁以下。 第四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分 7 个类别进行选拔培养: (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重点支持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的企业青年工 程师; (二)金融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 (三)文化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哲学、社科、文艺、新闻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四)教学拔尖人才。重点支持教育领域的领军人才; (五)卫生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医药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 (六)高技能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工程应用技术领域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七)乡土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三带” 作用发挥显著的乡土人才。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五条 选拔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区(园区)和市 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初评推荐。由各区(园区)、市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单位推荐、品德评价、专 家评审、综合考评等程序方法,每年选拔 300 名左右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对象,报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市级遴选。每年在中青年优秀人才中,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择优遴选 100 名左右的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一)专家评审。分类组建专家评审组,提出评价意见; (二)社会评价。对市级推荐人选获奖情况、技术先进性、市场认可度、行业影响力、 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梳理,并按一定权重给予分值; (三)科技顶尖专家举荐。组织我市 A 类科技顶尖专家从其在宁团队中开展举荐。每 人每次限举荐 1 人,直接纳入培养对象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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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考评。将专家评审结果、社会评价情况折算对应分值后,由市委组织部会 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综合考评,提出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第八条 审定公布。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人才所在 区(园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主管部门党委(党 组)负责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人才年度入选情况。 第四章 培 养 第九条 实行项目资助。对拔尖人才主持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和课题,择优给 予资助。根据项目和课题总体资金预算情况,按所获经费 1:1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配套资助。其中可按不低于 30%用于个人补助,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个人补助以外资 金的使用参照国家及省级资金相关要求。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并组织认定,资金由市级财政 承担。 第十条 发放津贴补助。培养期内,对各区(园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人才, 给予每人每年 5000 元津贴,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人才津 贴由所在区(园区)财政承担;对市级评定的拔尖人才,再给予每人每年 5000 元津贴,由 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进修。市委组织部推荐拔尖人才参加市级以上高端研修培训,牵头 组织市级研修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导师制度。协调聘请诺奖科学家、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专家担任拔尖人才 结对导师。 第十三条 给予集成支持。各区(园区)、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为培养对象开展项目研发、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和经费保证。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荣誉。优 秀人才统一纳入 E 类人才,享受人才安居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 提供优质服务。将拔尖人才培养对象纳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 家重点对象,建立定期问需、结对服务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技术创新、科 技创业、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经济贡 献奖励等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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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施分级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对中青年拔尖人才、优秀 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园区)、市有关部门和培养对 象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对入选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期为 3 年,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 头,对培养对象开展期中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退出、调整、继续培养等意见。培养期 满进行期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培养对象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经所在区(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取 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南京行政区域的,原用人单位应及 时报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相应人才履行退出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中青年 优秀人选拔培养的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 执行。 六、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 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 2018-02-10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343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 建 设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创 新 名 城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 的 通 知 》( 宁 委 发 〔 2018〕 1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 为 充 分 发 挥 南 京 科 教 资 源 优 势 和 城 市 集 聚 效 应 ,促 进 青 年 人 才 集 聚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 第二章 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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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条 发 放 一 次 性 面 试 补 贴 。对 非 市 域 范 围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含 海 外 留 学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含 港 澳 台 毕 业 生 )来 我 市 市 域 范 围 内 登 记 注 册 并 纳 税 的 各 类 企 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求 职 面 试 的 , 经 核 定 给 予 每 人 1000 元 的 一 次 性 面 试 ( 交 通 和 住宿)补贴。 第 三 条 积 极 引 进 海 外 留 学 人 才 。持 续 办 好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交流活动和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加强获奖项目对接落地服务, 打 造 区 域 性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与 合 作 平 台 ,加 强 海 外 宣 传 推 介 ,促 进 海 外 留 学 人 才 来 宁 就 业 创 业 ,同 等 享 受“ 宁 聚 计 划 ”各 项 政 策 及 资助。 第四条 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和见习。运用技工院校、高技 能 人 才 公 共 实 训 基 地 、企 业 培 训 中 心 等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平 台 ,每 年 提 供 不 少 于 10 万 人 次 的 青 年 大 学 生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机 会 。 对 参 加 见 习 实 训 的 青 年 大 学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3— 6 个 月 见 习 生 活 补 贴 , 补 贴 标 准 提 高 到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70%。对 见 习 实 训 期 满 留 岗 就 业率高的基地或单位,经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围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 系 ,聚 焦 主 导 产 业 ,积 极 拓 展 新 领 域 、发 展 新 业 态 ,开 发 更 多 适 合 青 年 大 学 生 的 就 业 岗 位 。鼓 励 青 年 大 学 生 到 基 层 社 区( 村 )就 业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基 层 公 益 性 岗 位 力 度 ,吸 纳 青 年 大 学 生 到 街 道 、 社 区 从 事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招 录 时,在基层岗位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可定向招录。 第 六 条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就 业 。鼓 励 我 市 市 域 内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研 ,按 规 定 将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纳 入 劳 务 费 列 支 ,劳 务 费 不 设 比 例 限 制 。在 我 市 登 记 注 册 的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1 年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以 及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工 、技 师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按 企 业 实 际 缴 费 金 额 给 予 1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并 按 每 人 2000 元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补 贴 。 第 七 条 降 低 创 业 运 营 成 本 。青 年 大 学 生 在 我 市 实 现 首 次 创 业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 给 予 一 次 性 2000 元 的 开 业 补 贴 ; 正 常 经 营 纳 税 6 个 月 以 上 的 ,再 给 予 一 次 性 4 0 0 0 元 的 创 业 成 功 奖 励 ; 吸 纳 本 市 户 籍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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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的 , 按 吸 纳 就 业 人 数 给 予 每 人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对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起 3 年 内 的 创 业 者 ,企 业 注 销 后 登 记 失 业 并 以 个 人 身 份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6 个 月 以 上 的 ,按 照 其 纳 税 总 额 的 50%、最 高 不 超 过 1 万 元 的 标 准 从 就 业 资 金 中 给 予 一 次 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 八 条 提 供 创 业 场 地 扶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青 年 大 学 生 初 创 企 业 , 入 驻 政 府 举 办 或 认 定 创 业 载 体 的 , 可 提 供 30 平 方 米 免 费 场 地 或 给 予 场 租 补 贴 ;在 创 业 载 体 外 租 用 经 营 场 地 创 业 的 ,给 予 每 月 不 超 过 800 元 的 场 租 补 贴 ;利 用 自 有 房 产 创 业 的 ,给 予 每 月 300 元 的 基 本 运 营 综 合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由 创 业 实 体 纳 税 所 在 区 负 责 。对 创 业 服 务 功 能 强 ,创 业 孵 化 企 业 多 ,孵 化 成 功 率 高 ,带 动 就 业 明 显 的 大 学 生 创 业 载 体 经 评 审 给 予 最 高 2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第 九 条 拓 宽 创 业 融 资 渠 道 。将 创 业 担 保 绿 色 通 道 范 围 覆 盖 到 我 市 中 职 院 校 ,符 合 规 定 经 授 权 的 免 除 反 担 保 要 求 。初 创 项 目 3 年 内 获 得 风 险 投 资 的 , 可 按 单 个 项 目 融 资 总 额 的 10%、最 高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给 予 配 套 支 持 。 加 大 对 优 秀 大 学 生 创 业 项 目 的 遴 选 资 助 ,在 现 有 20— 50 万 元 的 资 助 等 次 基 础 上 ,向 下 增 设 10 万 元 的 资 助 等 次 ,扩 大 优 秀 项 目 遴 选 资 助 范 围 和 覆 盖 面 。对 获 得 国 家 、省 级 创 业 大 赛 获 奖 项 目 并 落 地 我 市 发 展 的 ,按 赛 事 层 级 及 获 得奖项给予配套奖励。 第 十 条 加 强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在 高 校 聚 集 区 开 设 人 才 服 务 分 中 心 ,为 离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一 条 龙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取 消 高 校 毕 业 生 来 我 市 就 业 协 议 书 鉴 证 手 续 、省 内 就 业 调 整 手 续 、就 业 报 到 手 续 。 建 设 “ 互 联 网 +”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 以 政 府 服 务 网 站 、政 务 微 博 微 信 等 平 台 建 设 为 载 体 ,为 青 年 大 学 生 提 供 实 时 推送、动态跟踪的就业创业网上服务。 第十一条 今年实现在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全覆盖和 常 态 化 运 行 ,对 开 展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成 效 显 著 的 每 年 经 核 定 给 予 奖 励 。完 善“ 创 业 导 师 进 高 校 ”工 作 ,加 大 经 费 保 障 支 持 力 度 。每 年 组 织“ 百 家 名 优 企 业 进 高 校 ”、“ 百 场 招 聘 活 动 进 校 园 ”活 动 。 在 驻 宁 高 校 门 户 网 站 首 页 和“ 我 的 南 京 ”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设 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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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 计 划 ”专 栏 ,实 时 推 送 我 市 相 关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就 业 岗 位 发 布 、 相关活动、动态等内容,并接受相应网上申报。 第 十 二 条 营 造 良 好 就 业 创 业 环 境 。加 大 我 市 吸 引 青 年 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宣 传 力 度 ,大 力 选 树 青 年 大 学 生 在 宁 就 业 创 业 典 型 。实 施“ 宁 聚 青 春 ·大 学 生 感 知 南 京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开 展 系列活动,促进大学生深入了解和感知南京,留得住、发展好。 每 年 四 月 下 旬 至“ 五 四 ”期 间 举 办“ 南 京 大 学 生 双 创 节 ”,组 织 在 宁 高 校 师 生 积 极 参 与“ 赢 在 南 京 ”系 列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持 续 打 造 青 年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暨 “ 互 联 网 +” 科 技 创 业 大 赛 品 牌 ,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创 新 场 景 体 验 的 系 列 活 动 和 服 务 ,促 进 人 才 、项 目 对 接 落 地 ,进 一 步 营 造 南 京 爱 才 、引 才 、用 才 的 良 好 环 境 。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青 年 大 学 生 ,指 毕 业 5 年 内 的 全 日 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具 体 解 释 工 作 由 市 委 办 公 厅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商 市 人 社 局 承 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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