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单位
经营规范要点
印刷经营场所经营规范要点·
案例
印刷接单须慎重,杜绝非法印刷! 14无证从事印刷经营,要不得! ·17扬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21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24
印刷经营场所经营规范要点
1、印刷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印刷品验证、登记、保管、交付以及残次品销毁制度,并在经营场所留存备查。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印刷业经营者不得印刷含有反动、迷信等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印刷业经营者在接受出版物印刷委托前应当验证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交予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冒用他人的名义、盗印、非法加印、销售印刷出版物;不得未经委托人同意加印、销售出版物或将委托的印刷底片等转让;不得私自接受境外出版物印刷委托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处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三)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内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发生兼并、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重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处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一)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5、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后应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6、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要按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要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7、印刷业经营者禁止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应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完成后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5-8条处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9、印刷业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处罚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印刷接单须慎重,杜绝非法印刷
2023年8月,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扬州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内已印制完成的《姑妄言》37套(每套包含函一、函二、函三),均无图书版号和出版社信息,无版权页。执法人员现场对5套《姑妄言》予以抽样取证。

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公司接受曹某个人委托,印刷《姑妄言》40套,费用为人民币10360元,预付人民币5000元,《姑妄言》电子版也是由曹某提供。

执法人员将抽样取证的《姑妄言》送交新闻出版部门,经鉴定,该批次图书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扬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全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倒第三条谎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全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却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取权责全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无证从事印刷经营,要不得
仪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当地一印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厂房一台“卷筒纸印刷分切机”设备正在印刷带有“金元宝”、“莲花”图案和“招财进宝”字样的印刷品,设备旁放置有印刷成品若干张。

负责人刘某称,该印刷厂除了印制以上印刷品外,还印制了一种带有“舍利塔”、“冥府银行”、“阿弥陀佛”等字样以及“宝塔”图案的印刷品,主要供民间祭祀使用。刘某当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提供不出《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了部分印刷品,暂扣了账本。

随后,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郑某进行调查询问,郑某承认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印刷用于祭祀的两种印刷品,分别名为"莲花”“心经票”,并对账本上两种印刷品账单进行指认,共获取销售金额442元。他还承认尚有300张“莲花”和400张“心经票”未售出,现存放于厂房内。

因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在本案查办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等情节,并主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本着“教育以主、处罚为辅”、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和降低企业负担的原则,仪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印刷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扬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机器正在进行印刷工作,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相关的承印登记信息未能提供。随后,执法人员对扬州某包装有限公司的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因公司业务繁忙,疏于制度管理,已立即整改完毕。


该包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参照《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参照《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2项的规定

印刷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做到落实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核心管理制度,这有助于从源头阻断非法出版物、侵权盗版品的流通链条,防止含有不良内容的印刷品流入市场,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本案通过“制度监管 ^ + 执法震慑”的双重效应,在执法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台账、悬挂制度公示牌等规范化管理措施,提升了经营者法律意识与责任担当,印刷业健康发展和文化市场清朗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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