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场所
经营规范要点
出版物经营场所经营规范要点·
案例
发行进口出版物,须办理合法进口手续· 13
场所违规发行中学教科书,执法部门这样处理 :17
柔性执法促规范!… :22
金某某销售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案 ·25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28
出版物经营场所经营规范要点
1、出售教科书的应该取得中小学教科书的售卖资质,并在限定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处罚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
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
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
活动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2、证照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到原批准的部门重新审批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3、出版物经营场所不得售卖含有禁止内容、非法出版、侵犯他人权利以及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的出版物。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
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
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处罚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4、出版物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中应保存两年内进销货 清单以备查验。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
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5、出版物经营单位应从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且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
出版物经营单位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从事网络出版发行服务的也应当在店铺首页标明证照信息或链接。
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经营单位进货;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6、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宣传、陈列、展示、征订、售卖单位内部仅供交流的出版物。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7、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没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出版物。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6-7条处罚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
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
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8、出版物经营场所不得售卖侵权盗版图书。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须办理合法进口手续
2023年9月,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扬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电子出版物任天堂游戏卡《真·女神轉生》、《零\~濡鸦之巫女》均为繁体中文包装,且标注有“本产品仅限台湾及香港销售”字样。由于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2盒游戏卡的合法进口手续,执法人员对《真·女神轉生》进行抽样取证。

随后,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王某承认其为满足客户需求,在淘宝店铺购买《真·女神轉生》、《零\~濡鸦之巫女》等繁体中文标注有“本产品仅限台湾及香港销售”字样的任天堂游戏卡并加价销售。

经了解,上述淘宝店铺均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仅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王某提供了该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销售上述从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进的游戏卡的销售记录,累计销售额人民币4026元。

鉴于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其作出没收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绩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有下到衍为之一的,由出版衍政主管却门责全得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方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手重的,责全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倒规定的出版物进D经营单位进货的。
场所违规发行中学教科书,执法部门这样处理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期间发现市区一场所正在销售普通高中教科书。

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及学生文具、办公用品、日杂零售,无中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发现的8本普通高中教科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场所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图书、文具及办公用品零售业务,在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普通高中教科书,截至案发共销售2本,销售金额合计25元。

鉴于该场所未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柔性执法促规范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文具店检查时,未在场所内发现《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了解,该文具店已取得相关许可,主要从事图书、文具零售业务,但店主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是悬挂于门面房后面过道的墙上。

店主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承认,并表示已经现场整改到位。

该文具店未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鉴于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参考《扬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第194条,文旅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参考《扬州市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第194条

金某某销售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案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扬州一商场内某书摊涉嫌销售侵权书籍。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检查,随机抽取11本正在售卖的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书籍出版社鉴定,其中8本为非出版社正规出版的书籍,并提交了侵权投诉函。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书摊对现场的9217册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送出版社鉴定,发现其中2682册图书为非出版社正规出版的书籍。经调查,当事人金某某的无法提供出进销货单据,并承认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事实,因其售卖时将正版图书与侵权图书一起按斤销售,所以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图书的案件,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将正版图书和盗版图书混卖,扰乱了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尊重知识产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唯有坚守诚信经营的理念,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才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创新活跃的良好社会环境。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辖区联络员:
邗江区 王一林
广陵区 王丁祥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易马滢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陈越
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赵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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