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材料汇编(0903)

发布时间:2024-9-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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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材料汇编(0903)

目 录1.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 ····································12.关于落实《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4〕24 号) ·········································33.湘鄂社保互联互通第一阶段实施方案 ····························314.湘鄂社保信息系统互授权限方案 ··································485.关于做好湘鄂社保互联互通系统授权和窗口安排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4〕36 号) ····································536.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一批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 ····················································677.湖南省“智慧人社”办事指南(第一批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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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材料汇编(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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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目 录

1.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 ····································1

2.关于落实《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2024〕24 号) ·········································3

3.湘鄂社保互联互通第一阶段实施方案 ····························31

4.湘鄂社保信息系统互授权限方案 ··································48

5.关于做好湘鄂社保互联互通系统授权和窗口安排的通知

(湘人社办函〔2024〕36 号) ····································53

6.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一批湘鄂社保互

联互通事项清单) ····················································67

7.湖南省“智慧人社”办事指南(第一批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

··········································································125

8.【试用版】湖北省社保业务系统操作手册·······················151

9.【试用版】湖北省社保公共服务办事指南·······················195

10.湖南省试点地区联络员信息表···································240

11.湖北省试点地区联络员信息表···································241

12.首批开设湖北省社保信息系统用户业务经办权限人员及授权

项信息表······························································243

13.湖北省湘鄂社保经办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经办人员汇总表 ·248

14.湘鄂社保互联互通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群、专窗)

··········································································252

第3页

— 1 —

第4页

— 2 —

第5页

湘人社发〔2024〕24 号湖南省、湖北省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3 月20 日在湖南主持召开的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3月28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署了《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加快实现湘鄂社保互联互通,助推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为做好《协议》落实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强调,要— 3 —

第6页

建立健全区域内省际合作机制,提升区域协同发展水平;要推动各种生产力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是湖南和湖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部崛起战略、深化要素市场改革的具体举措。两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统筹推进,推动湘鄂社保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政策互认

1. 加强对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政策梳理对接,通过更好发挥省级职能部门的统筹把关作用,推动湘鄂两地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缴费权益核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缴费年度等方面形成政策互认机制。(二)推进数据互享

2. 探索推进民生数据共享,相互提供本省政务数据中民生共享开放数据的比对协查服务,实现社保待遇精准发放。3. 探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数据的跨省共享和应用。

4. 双方要加强参保单位、参保人信息等共享数据的保密管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三)推进经办互联

5. 在双方的网上服务平台设立服务专区,相互提供高频事— 4 —

第7页

项跨省线上通办服务,共同开展社保网办服务的宣传推广。6. 积极推进社保业务线下通办,相互提供办事咨询指引,逐步推动低风险高频业务“跨省办理”、高风险业务“跨省受理”。7. 在现行国家政策框架内,优化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建立两省转移业务堵点协商机制,共同推动基金转移以省为单位进行年度清算,实现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即申即办”。8. 规范和简化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工作。9. 共同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开展两省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协作,协同加强预付金和结算资金管理,依托国家工伤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0. 在异地工伤调查上,双方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且实行调查费用互免。

11. 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合作,针对“休眠账户”的关联人员,相互提供基础信息核查、权益告知等方面支持,互相配合做好两省参保人个人账户退费、转移等服务。12. 双方加强跨省务工人员基础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比对和运用,共同掌握跨省务工人员的参保状态,及时了解其社保服务需求,主动加强参保登记、权益告知等精准服务。(四)推进载体互通

13. 以社保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湘鄂两省社保卡应用管理平台实现场景对接、数据共享、身份认证、双向赋能,为民生服务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支撑。— 5 —

第8页

14. 逐步探索以社保卡为载体,实现交通出行、旅游观光和文化体验等民生服务省内“一卡多用,全省通用”,进而推动更多民生服务“省际互通”。

(五)推进监管互动

15. 相互配合开展反欺诈宣传工作。16. 建立社保基金要情联查联办制度,对涉及双方的跨省社保基金要情、多发错发待遇等情形,相互提供情况核实、专人查访、文书送达、协助追回等支持,提高跨省社保基金要情办理和多发错发待遇追回工作效能。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湘鄂两省负责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政策互认相关任务由养老行政部门牵头负责(联系人:湖南 刘曙东0731-84900029;湖北 潘鹏飞 027-87130299),数据互享、经办互联相关任务由社保经办机构牵头负责(联系人:湖南 史术高0731-84900178;湖北 敖翔 027-87262333),载体互通相关任务由信息部门牵头负责(联系人:湖南 李振华0731-84900288;湖北 周晶辉 027-87262399),监管互动相关任务由基金监管行政部门牵头负责(联系人:湖南 皮阳文0731-84900046;湖北曹宏霞 027-87826200)。

(二)持续巩固完善。对照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和时间节点,坚持边推进边出效果,对已经搭建的平台和建立的工作— 6 —

第9页

机制立即着手完善、加速推进实施。对需要新开展的项目要迅速完善系统、细化流程,确保尽快见效。(三)成果转化应用。每年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回顾,三年协议期满后要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成果报告,分别报湘鄂两省党委、政府,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合作事项,续签战略合作协议,推进形成合作长效机制。附件:1. 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第一批)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互认流程3. 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协助追回流程4. 工伤事故委托调查流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 年5 月21日(此件依申请公开)

— 7 —

第10页

附件 1

(第一批)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一、信息

查询

(共7个)

个人信

息查询

1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信息

人员参保

信息查询

人员参保信

息查询

个人综

合查询

1.企保系统:人员

信息综合查询(含

养老、工伤、失业)

2.居保系统:人员

综合信息查询、个

人信息查询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段、线下

第一阶段

参保时间、参保单位、参保状态1、线上:在我省“智慧人社”和湖北网办服务平台,开发“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区”第一阶段:通过页面跳转,二次登录方式实现省外业务信息查询;第二阶段:通过页面跳转,完成双方用户互认,免二次登录方式实现省外业务信息查询。2、线下:在湘鄂两省市州人社部门设立“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窗”第一阶段:开通专网和省外业务系统权限,经办人登录省外业务系统完成省外业务信息查询;第二阶段:共建湘鄂业务协同平台,升级两省业务系统,经办人登录本省业务系统完成省外业务信息查询。2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缴费信息

人员缴费

信息查询

人员缴费信

息查询

个人综

合查询

企保系统:人员信

息综合查询(含养

老、工伤、失业)

缴费月份、缴费单位、个人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金额3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

职账户信息

人员在职

个人账户

查询

1.企保:养老

保险个人账

户信息查询

2.城乡居保:

人员在职个

人账户查询

个人综

合查询

1.企保系统:人员

信息综合查询

2.居保系统:人员

综合信息查询、个

人信息查询

账户建立年月、账户本金、账户利息、账户总金额养老保

险待遇

查询

4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发放信息

养老金发

放查询

1.企保:离退休

待遇发放信息

查询(个人)

2.城乡居保:养

老金发放查询

退休人

员综合

查询

1.企保系统:人员

信息综合查询

2.居保系统:人员

综合信息查询、个

人信息查询

发放月份、发放金额、发放状态工伤保

险信息

查询

5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工伤保险认

定信息

工伤认定

信息查询

工伤认定信

息查询

职工电

子档案

企保系统:工伤认

定及鉴定信息查

询或工伤职工档

案综合查询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申请时间、申请状态、受理时间、受理人、事故详情、受伤部位、认定时间、认定结果6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工伤保险待

遇信息

工伤待遇

信息查询

工伤待遇信

息查询

职工电

子档案

企保系统:工伤职

工档案综合查询

待遇项目、待遇金额7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查询工伤保险个

人待遇明细信息

工伤个人

待遇明细

查询

工伤个人待

遇明细查询

职工电

子档案

企保系统:工伤职

工档案综合查询

发放月份、发放金额、发放状态— 8 —

第11页

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二、证明

打印

(共4个)

个人参

保证明

打印

8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打印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参保

证明

个人参保

证明打印

1.个人参保证

明打印(含企

业养老、工

伤、失业)

2.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

个人权益记

录(个人参保

证明)

个人参

保证明

打印

1.企保系统:湖北

省社保参保证明

(个人专用)(含

养老、工伤、失业)

2.鄂汇办平台: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个人权益记

录(个人参保证

明)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起止时间、缴费明细(费款所属期、缴费基数、单位应缴、个人应缴、缴费标志、到账日期、缴费类型、经办机构 )1、线上:在我省“智慧人社”和湖北网办服务平台,开发“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区”第一阶段:通过页面跳转,二次登录方式实现跨省业务办理;第二阶段:通过页面跳转,完成双方用户互认,免二次登录方式实现跨省业务办理。2、线下:在湘鄂两省市州人社部门设立“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窗”第一阶段:开通专网和省外业务系统权限,经办人登录省外业务系统完成业务办理;第二阶段:共建湘鄂业务协同平台,升级两省业务系统,经办人登录本省业务系统完成业务办理。待遇核

定表打

9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打印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人员待遇

核定表

养老待遇计

算表查询打

印(个人)

人员待

遇核定

企保系统:待遇计

算表单打印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段、线下

第一阶段

退休时间、待遇发放起始时间、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合计待遇领

取证明

打印

10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打印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待遇领取证明表

待遇领取

证明表

1.企保:湖北

省养老待遇

证明(个人专

用)

2.机事保:机

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个

人权益记录

(退休人员

待遇证明)

待遇领

取证明

1.企保系统:湖北

省养老待遇证明

打印(个人专用)。

2.鄂汇办平台: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个人权益记

录(退休人员待遇

证明)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退休时间、待遇发放状态、发放机构、发放金额个人权

益单打

11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打印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人员个人权益单

个人权益

单打印

城乡居保:个

人权益单打

个人权

益单打

城乡居保:个人权

益单打印

首次参保时间、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实缴月数、累计存储额、年度、缴费基数、缴费月数— 9 —

第12页

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三、待遇

资格认证

(共2个)

待遇资

格认证

办理

1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网上认证

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资

格认证

待遇领

取资格

认证

待遇领取资格认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

1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

伤保险待遇资格经办窗口协助认证

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资

格认证

非人脸

认证

非人脸认证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下第一阶

/

四、社保

关系转移

(共5个)

企业职

工基本

养老保

险关系

转移申

14 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申请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

转移申请

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

入申请

关系转

移申请

企保系统:养老保

险转入申请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线下

/

1、线上:在我省“智慧人社”和湖北网办服务平台,开发“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区”,通过页面跳转人社部“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2、线下:通过本省系统与人社部“转移接续平台”对接,实现跨省异地关系转移业务办理。15 查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办理进度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

转移办理

进度查询

个人养老保

险转移进度

查询

转移业

务状态

查询

个人养老保险转

移进度查询

发起方行政区划、协作方行政区划、流程编码、业务流程状态城乡居

民养老

保险关

系转移

申请

16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

申请

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关系

转移申请

城乡转

移申请

查询/办

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申请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线下

/

失业保

险关系

转移申

17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失业保险

关系转移

申请

失业保险关

系转移申请

失业转

移申请/

办理

企保系统:失业保

险转入申请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线下

/

18 查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进度

失业保险

关系转移

办理进度

查询

失业保险关

系转移办理

进度查询

转移业

务状态

查询

企保系统:失业保

险联网交互处理

发起方行政区划、协作方行政区划、流程编码、业务流程状态— 10 —

第13页

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五、异地

申办(共

13 个)

灵活就

业人员

参保

19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办理灵活就业人

员参保登记业务

灵活就业

人员参保

登记

灵活就业人

员新增/续保

灵活就

业人员

参保登

企保系统:灵活就

业人员新增/续保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线下

第一阶段

/

1、线上:在我省“智慧人社”和湖北网办服务平台,开发“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区”第一阶段:通过页面跳转,二次登录方式实现跨省业务异地申办;第二阶段:通过页面跳转,完成双方用户互认,免二次登录方式实现跨省业务异地申办。2、线下:在湘鄂两省市州人社部门设立“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窗”第一阶段:开通专网和省外业务系统权限,经办人登录省外业务系统完成业务办理;第二阶段:共建湘鄂业务协同平台,升级两省业务系统,经办人登录本省业务系统完成业务异地申办。城乡居

民养老

保险人

员参保

2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

养老保险

个人参保

登记

养老保险个

人参保登记

养老保

险个人

参保登

城乡居保系统:人

员参保登记

/

21 城乡居民参保个人信息有误,申请

修正

人员登记

信息修正

人员登记信

息修正

人员登

记信息

修正

城乡居保系统:人

员一般信息维护、

人员关键基本信

息变更

/

城乡居

民养老

保险待

遇异地

申报

22 城乡居民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达到

待遇领取条件,申请领待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

金核定

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基本

养老金核定

城乡居

民养老

保险基

本养老

金核定

城乡居保系统:人

员待遇领取登记

/

工伤保

险异地

申办

23 在外人员因工受伤提交工伤认定申

工伤认定

申请

工伤认定申

工伤认

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

24 工伤人员亲属人员符合供养亲属抚

恤金政策,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

抚恤金

申领

供养亲属抚

恤金申领

供养亲

属抚恤

申领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领

/

25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延期

工伤认定

延期申请

工伤认定延

期申请

工伤认

定延期

申请

工伤认定延期申

/

— 11 —

第14页

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五、异地

申办(共

13 个)

工伤保

险异地

申办

26 在外人员因工受伤申请事故备案

工伤事故

备案登记

工伤事故备

工伤事

故备案

登记

工伤事故备案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第一阶

/

1、线上:在我省“智慧人社”和湖北网办服务平台,开发“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区”第一阶段:通过页面跳转,二次登录方式实现跨省业务异地申办;第二阶段:通过页面跳转,完成双方用户互认,免二次登录方式实现跨省业务异地申办。2、线下:在湘鄂两省市州人社部门设立“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窗”,第一阶段:开通专网和省外业务系统权限,经办人登录省外业务系统完成业务办理;第二阶段:共建湘鄂业务协同平台,升级两省业务系统,经办人登录本省业务系统完成省外业务异地申办。27 在外地人员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

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

申请

伤残待遇申

领(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伤

残津贴和生

活护理费)

一次性

医疗补

助金申

伤残待遇申领(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和生活

护理费)

/

28 在外地人员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

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丧葬费申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含生

活困难,预支

50%确认)、

丧葬补助金

申领

一次性

工亡补

助金、丧

葬费申

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含生活困难,

预支 50%确认)、

丧葬补助金申领

/

失业保

险异地

申办

29 失业人员提交个人失业信息,进行

失业保险申领登记

失业保险

申领登记

失业保险金

申领

失业保

险申领

登记

企保系统:失业人

员新增

2024 年 6

月实现线

上、线下

第一阶段

/

30 失业人员按技能补贴政策,进行技

能提升补贴登记

技能提升

补贴登记

技能提升补

贴申领

技能提

升补贴

登记

企保系统:技能提

升补贴申领核定

/

31 查询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补贴情况

技能提升

补贴查询

技能提升补

贴查询

技能提

升补贴

资金查

企保系统:人员综

合信息查询

补贴金额(元)、职业(工种)、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证书取得时间、工作单位、申领时间— 12 —

第15页

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六、工伤

异地就医

(共3个)

工伤异

地备案

32 实现工伤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备

案申请就医服务

异地居住

(就医)备

案申请

异地居住(就

医)备案申请

异地居

住(就

医)备案

申请

异地居住(就医)

备案申请

与人社部

“全国工

伤异地就

医结算系

统”对接

/

通过本省系统与“人社部全国工伤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经办人登录本省业务系统实现跨省异地工伤就医业务受理33 实现工伤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备

案申请就医查询服务

异地居住

(就医)备

案查询

异地居住(就

医)备案查询

异地居

住(就

医)备案

查询

异地居住(就医)

备案查询

工伤备案日期、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认定时间、备案有效开始日期、备案有效结束日期、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申请类型、异地就医类型工伤异

地就医

结算

34

实现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协议机构

住院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可

不垫付基金应报销的费用

工伤入院

登记、工伤

住院费用

录入、工伤

出院登记、

工伤出院

结算、工伤

医疗费挂

账申请、工

伤医疗费

结算申报、

工伤医疗

费初审、工

伤医疗费

结算、工伤

医疗费结

算审核

工伤入院登

记、工伤住院

费用录入、工

伤出院登记、

工伤出院结

算、工伤医疗

费挂账申请、

工伤医疗费

结算申报、工

伤医疗费初

审、工伤医疗

费结算、工伤

医疗费结算

审核

工伤入

院登记、

工伤住

院费用

录入、工

伤出院

登记、工

伤出院

结算、工

伤医疗

费挂账

申请、工

伤医疗

费结算

申报、工

伤医疗

费初审、

工伤医

疗费结

算、工伤

医疗费

结算审

工伤入院登记、工

伤住院费用录入、

工伤出院登记、工

伤出院结算、工伤

医疗费挂账申请、

工伤医疗费结算

申报、工伤医疗费

初审、工伤医疗费

结算、工伤医疗费

结算审核

/

— 13 —

第16页

项目类型

项目

名称

号 应用场景描述

应用场景清单 系统菜单

实现方式 数据指标项实施路径湖南 湖北 湖南 湖北

七、政策

互认

(共2个)

养老保

险政策

互认

35

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双方社保有关

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认

定等政策予以相互认可执行

/ / / / 联合发文 / 联合发文养老保

险缴费

年限互

36 相互认可湖南省按自然年度缴费、

湖北省按照社保年度缴费

缴费年度

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缴费年度为

每年 7 月 1 日

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

缴费年

度为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缴费年度为每年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

联合发文

\\信息系

统互认

/

第一阶段:联合发文。第二阶段: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功能,在转移业务中对按照以上方式进行的缴费均作为正常缴费业务予以接收,例如:灵活就业人员在自然年度、社保年度内按季度、按年缴费业务,为正常缴费业务,不属于预缴业务。八、核查

调查互认

(共2个)

养老保

险问题

核查

37

委托对方开展疑点数据比对核实、

违规领待追回等相关工作(非实时

共享)

/ / / / 联合发文 /

第一阶段:联合发文。第二阶段:数据实时共享。共建湘鄂业务协同平台,升级两省业务系统,实现线下数据实时共享。工伤保

险工伤

调查

38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委托对方相

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费用互

/ / / / 联合发文 / 联合发文九、社会

保障卡服

(共1个)

居民服

务“一

卡通”

服务

39

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

实现在社保就业、交通出行、旅游

观光、文化体验、就医购药、政务

服务等六大领域的应用

/ / / / 载体互通 / 与人社部“一卡通应用平台”对接— 14 —

第17页

附件 2

一、确认规则

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双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予以相互认可执行。双方均以参保人员工作经历当时所在省份政策为依据、以对方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正式意见为凭证,对参保人员在湘鄂两地各自工作经历所产生的视同缴费年限(湘鄂两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表见附件2-1)予以确认,确保参保人员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两地社保业务更加安全规范。

二、办理流程

(一)委托

由参保人待遇领取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机构向协助认定机构送达《湘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协助认定表》(见附件 2-2,以下简称协助认定表),并附需要认定时间段的原始档案扫描件等。

(二)审核

协助认定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档案记载和从业经历,以及国家和本省连续工龄政策、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确认参保人员直接认视同年限、缴费认视同年限、缴费认实缴年限和间断工龄。并如— 15 —

第18页

实填写《协助认定表》。

(三)送达

协助认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并将盖章后的《协助认定表》送达参保人待遇领取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机构。参保人待遇领取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机构以此为依据确认参保人员在湘鄂两地各自工作经历所产生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工作要求

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本省连续工龄政策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准确确认参保人员直接认视同年限、缴费认视同年限、缴费认实缴年限和间断工龄。确认为缴费认视同年限的,由参保人待遇领取地按当地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后认视同。遇有异议的,湘鄂两省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研究确定。附件:2-1.湘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表2-2.湘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协助认定表

— 16 —

第19页

附件 2-1

湖南地区/单位 个人账户建账时间 湖北地区/单位 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一、省本级参保单位 一、省本级参保单位

1、企业单位 1995 年 5 月 1、企业单位 1996 年1月2、科研转制单位分别为

1999 年 7 月

2000 年 10 月

2001 年 1 月

2002 年 1 月

2、科研转制单位

1999 年7月2000 年10月2001 年1月3、原中央行业统筹驻湘单位 2001 年10月(1)金融、铁路、交通、邮政、电信、移

动、中建行业

1998 年 1 月 3、原中央行业统筹驻鄂单位1996 年1月(2)电力行业 1993 年 1 月 二、市州参保企业单位 1996 年1月(3)煤炭行业 1995 年 1 月 三、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10月(4)有色行业 1996 年 1 月

(5)航空行业 1997 年 1 月

二、长沙市参保企业单位 1995 年 4 月

三、娄底市、怀化市、衡阳市参保企业单位 1995 年 8 月

四、株洲市、郴州市、湘西自治州参保企业单

位以及巴陵、省冶金所属企业

1995 年 9 月

五、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参保企业单位 1995 年 10 月

六、湘潭市、益阳市、岳阳市、永州市参保企业单位 1996 年 1 月

七、机关事业单位 2014 年 10 月

— 17 —

第20页

附件 2-2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年 月参保人 年 月至 年 月在 (湖南/湖北)XX 县工作,现委托贵单位协助认定该段工作经历所产生的视同缴费年限,请予以支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工作履历(不同单位、不同身份、不同参保经历、存在间断工龄的经历均需分段分别填写)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本人身份

直接认视同

(月)

缴费认视同(月)缴费认实缴(月)间断工龄(月)合计

以上内容根据贵方提供的参保人员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本省连续工龄政策、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确认。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协助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8 —

第21页

1、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 16 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时未满 16 周岁的,经组织(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知青安置办)批准下放时未满 16 周岁的知青,经组织批准入伍时未满 16 周岁的军人,以及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时确系不满 16 周岁的人员,档案中必须有组织批准招工、下放、入伍的原始资料,且原始档案资料需无涂改。

2、起始年月及终止年月:分段填写协助认定时间段内每段工作经历的起止年月,上一段工作经历的终止年月与下一段工作经历的起始年月不能重复。同一身份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在同一单位不同身份(如先做临时工后被招为正式工,先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转为干部等)的工作期间,均需分开填写。

3、工作单位:填写协助认定时间段内每段工作经历所在的单位(无单位的填写“无”)。知青、乡村医生填写当时所在的公社、大队、村或农场等。

4、单位性质:根据实际选择填写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集体、部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无单位名称无单位性质。

5、本人身份:单位性质为“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根据实际选择填写编内干部、编内固定工、编内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工、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特岗教师、学生(指全日制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服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他(写明具体身份)。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的,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他(写明具体身份)。单位性质为“大集体”的,根据实际选择填写集体工、临时工、服刑、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他(写明具体身份)。单位性质为“部队”的,填写军人、服刑。单位性质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填写合同用工。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单位性质为“无单位名称无单位性质”的,根据实际选择填写知青、灵活就业人员、无业、服刑。6、委托单位、协助单位:均需签字并盖章,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 19 —

第22页

附件 3

一、对象范围

部级稽核系统下发的疑似跨省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和两省跨省比对发现的疑似跨省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

二、处理办法

(一)发起协查。依托部级稽核系统,对发现领取人疑似跨省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发现地)应在发现当月,通过部级稽核系统发起协查,并告知领取地经办机构。(二)依规处理。领取地经办机构收到协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疑似领取人在本地的待遇领取情况,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应当停止发放待遇。需要调整待遇发放标准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调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程序各自追回或协助对方追回。同时通过部级稽核系统反馈发现地经办机构。(三)信用惩戒。领取人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两省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三、经办流程

经跨省协查确认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告知、协商、— 20 —

第23页

协助抵扣”的流程办理。

(一)告知

由领取地经办机构向领取人送达《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违规事项,应退回待遇金额、退回方式、退回期限及救济渠道等。

(二)协商

协商仅适用于违规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由领取地经办机构负责实施,与违规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协商确定继续领取待遇地。若领取人确认保留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则发现地为待遇清退地,若领取人确认保留发现地养老保险关系,由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其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

(三)协助抵扣

领取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需申请协助抵扣的,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应向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抵扣通知书》,并附《抵扣决定书》,明确协助抵扣方式、协助抵扣金额和协助抵扣期限。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经办机构之间的财务处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抵扣参保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支— 21 —

第24页

出,按照实际抵扣退回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跨年度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退回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退回或追回本年度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冲减对应支出类科目。

附件:3-1.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3-2.抵扣决定书

3-3.协助抵扣通知书— 22 —

第25页

附件3-1

(当事人姓名):

经核查,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于年月至 年 月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元,大 写元整。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于 年月日前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确实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申请分期退回或抵扣退回。若您逾期不退回且未申请分期退回的,我们将按规定直接从您在(经办机构名称)后续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中抵扣。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年 月 日(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 23 —

第26页

附件3-2

(当事人姓名):

经核查,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于年月至 年 月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元,大 写元整。

年 月 日,我们向您送达了《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期退回且未申请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也未提出异议。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将直接从您在 (经办机构)后续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中抵扣,每月抵扣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抵扣 个月,抵扣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年 月 日(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 24 —

第27页

附件3-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当 事 人 ( 姓 名 ) : ,未按时足额退回在我地多享受的社会保险遇元,现请你单位予以协助抵扣,并将协助抵扣资金划转我单位。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协助抵扣总金额 小写: 元 大写: 元月抵扣金额 元 抵扣月数个 月协助抵扣起止时间 年 月 至年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抵扣决定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年 月 日(一式两份,两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 25 —

第28页

附件4

一、 办理规则

在两省实行工伤事故委托调查机制。两省境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可通过相互委托的方式实现异地调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需要进一步现场事故调查的,可委托对方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 办理流程

(一) 委托

由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提供《委托调查函》、《工伤认定申请表》、相关医疗资料、调查要点(包括需调查的事故地点、对象、范围等)或调查笔录等资料,发函至被委托地部门。

(二) 调查

被委托地部门应当在收到齐全资料的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尽可以收集监控视频、事故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完成不少于两份调查笔录,形成《工伤事故委托调查清单》。

(三) 送达

被委托地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清单及证据等反馈至— 26 —

第29页

委托地部门。委托地部门依据调查资料按工伤认定流程办理。(四) 补充调查

委托地部门收到反馈的相关佐证材料后,仍可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开展补充调查。

三、 办理时限

被委托调查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取得的证据等提交给委托部门。

四、 费用结算

工伤事故委托调查费用互免。附件:4-1 工伤事故调查委托书4-2 工伤事故委托调查清单— 27 —

第30页

附件4-1

根据《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规定,现委托贵部门协助进行 (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于 (时间地点)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核实。联系人: 联系电话:委托地工伤行政机构(盖章)年 月 日— 28 —

第31页

附件4-2

根据《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规定,现将贵部门委托调查的 (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工伤事故调查清单反馈如下(具体内容附后):一、监控视频( 份);

二、事故现场照片( 张);三、调查笔录( 份);

四、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被委托地工伤行政机构(盖章)年 月 日— 29 —

第32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 年5 月22日印发— 30 —

第33页

一、线上方案

(一)设立服务专区。在两省“智慧人社”和“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线上服务平台,各自开发“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服务专区”。

(二)实现异地申办。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在一方线上服务平台“专区”跳转至另一方线上服务平台,异地申办跨省业务。(三)开发统计功能。对于通过线上“智慧人社”跳转至“湖北 12333”的次数、通过线上“湖北12333”跳转至“智慧人社”次数及业务办件量进行统计。

二、线下方案

两省选择试点地区,先期采取“点对点”结对互通的模式开展试点工作,即结对方可相互办理对方的社保业务。结对试点地区如下:

湖南省试点地区对应湖北省试点地区湖南省省本级 湖北省省本级长沙市长沙县 武汉市东西湖区岳阳市市本级 咸宁市市本级常德市市本级 荆州市市本级— 31 —

第34页

湖南省试点地区对应湖北省试点地区张家界市市本级 宜昌市市本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州本级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本级岳阳市临湘市 咸宁市赤壁市岳阳市华容县 荆州市石首市常德市石门县 宜昌市五峰县张家界市桑植县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龙山县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一)需通过系统授权经办湘人社发〔2024〕24 号附件1 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 1-31 项,双方分别为对方开设用户、赋予经办权限。

1.第一阶段通过信息系统线下互办为试点地区“点对点”跨省办理模式,即只能点对点通过信息系统线下互办对方业务,不能全省通办。为降低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和确保基金安全,两省在该阶段不互授系统管理员(含系统超级管理员)和系统安全员权限,仅按“点对点”互设业务经办用户、互授业务经办人员(用— 32 —

第35页

户)权限。

2.两省各试点地区分别将需开通的业务经办权限人员名单及其权限报对方省份结对地区,由结对地区(或其上级)的系统管理员创建业务经办用户、系统安全员进行业务授权。3.两省经办人员获取对方省份系统账号后,按对方省份业务经办流程,登录对方业务经办系统办理相关业务。4.对方省份系统的经办用户账号供本省份业务经办使用,并由本省份负责保管,本省份对所有用户一切操作行为负责。双方制定用户管理办法,防控经办风险。5.为对方省份提供线下业务经办操作手册、线上办事指南,开展业务培训。

(二)无需通过系统授权经办1.湘人社发〔2024〕24 号附件1 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 35、37、38 项,分别按该文件附件2、3、4执行。2.湘人社发〔2024〕24 号附件1 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 32、33、34 项,通过部平台完成,线下仅按部平台数据结算基金。

3.湘人社发〔2024〕24 号附件1 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 36 项,因湖北政策特殊,改造湖南省系统即可,在转移接续时同步完成,无需另行经办。— 33 —

第36页

三、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核心系统改造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湘鄂两地政务服务,对湖北的经办人员经办流程进行优化,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核心系统进行适配性改造,建设湘鄂互联互通子系统。试点地区实现个人参保信息、个人缴费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待遇发放信息、工伤保险认定信息、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等跨省查询,个人参保证明、待遇核定表等社保证明跨省打印,以及待遇资格认证跨省办理。同时,湘鄂互联互通子系统将支持试点地区低风险业务异地即申即办,高风险业务实现异地受理,属地办理审核。(一)湘鄂互联互通子系统建设在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建设湘鄂互联互通子系统。湘鄂社保互联互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可通过线下一体化平台办理的所有事项菜单均集中在该子系统下,并结合湘鄂互联互通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功能改造。(二)事项功能改造

限制信息查询功能。个人信息查询将参保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信息综合至“个人综合查询(湘鄂互联)”的功能入口,删除其他多余信息界面。居保“个人待遇综合查询(湘鄂通)”功能中,将身份证字段设置为必填项,控制单个人员进行查询,不允许批量查询。工伤保险信息查询仅保留工伤信息、待遇情况、待遇发放信息。

— 34 —

第37页

优化打印功能,限制打印内容。优化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个人权益单打印,简化经办人员操作步骤。系统控制经办人员打印范围,限制其仅可打印待遇核定表、领待证明表内容。控制城乡居民参保经办操作。删除城乡居民批量参保功能。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修正需核验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才可办理。

(三)异地受理和属地办理审核两省试点地区针对高风险业务实现异地受理,属地办理审核。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通过异地受理和属地办理审核机制,对方省份试点地区经办机构异地受理业务后,将业务申请流转至本省相应统筹区的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同时实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业务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社保卡互联互通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由厅信息中心安排。附件:1.湖南线上办理湖北社保业务操作流程2.湖北线上办理湖南社保业务操作流程3.湖南线下办理湖北社保业务操作流程4.湖北线下办理湖南社保业务操作流程— 35 —

第38页

附件 1

1.湖南办理湖北业务,用户通过“智慧人社”公众号登录“智慧人社”,选择“全国人社互联互通专区”。注意:首次办理需要关注“湖北12333”公众号。湖南智慧人社界面— 36 —

第39页

2.在“全国人社互联互通专区”中选择“湘鄂专区”即可跳转进入“湖北 12333”服务大厅。湖南智慧人社全国人社专区— 37 —

第40页

湖北 12333 服务大厅与社保服务板块— 38 —

第41页

3.选择需办理的社保业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即可进行业务办理。

湖北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界面— 39 —

第42页

附件 2

1.湖北办理湖南业务,用户关注并登录“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专区,选择“湘鄂专区”,跳转至湖南“智慧人社”登录界面,登录“智慧人社”。注意:首次办理需要关注“智慧人社”公众号。湖北 12333 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专区— 40 —

第43页

湖南智慧人社登录界面— 41 —

第44页

2.登录后选择社保服务专栏进行业务办理。湖南智慧人社社保服务专栏— 42 —

第45页

附件 3

方式 1:湖南经办机构用户在内网环境下,通过浏览器访问湖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系统,选择相应业务办理系统(除居保系统)并跳转,无需再进行登录。一体化信息平台地址:

http://10.128.36.133:30001/osp-portal/template/platform.html#/dashboard

湖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登录界面— 43 —

第46页

湖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主界面方式 2:湖南经办机构用户在内网环境下,通过浏览器直接访问湖北各险种系统并登录进行业务办理。— 44 —

第47页

工伤保险系统地址:

http://10.128.37.220:9081/cas/login

湖北工伤保险业务系统界面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地址:

http://10.128.35.60:30001/casserver/login

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界面— 45 —

第48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地址:http://10.128.7.19/eapdomain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界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地址:http://10.128.8.61:7001/eapdomain/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界面— 46 —

第49页

附件 4

湖北经办机构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登录进行业务经办。

一体化系统地址:http://10.136.92.244/ui/ips/

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 47 —

第50页

为贯彻《关于落实<湘鄂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4〕24 号)文件精神,双方实现通过信息系统互办,制定本方案。一、湘鄂两省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管理现状(一)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情况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湖南省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可经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五个险种业务。

(二)湖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情况湖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包括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主要业务为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公共业务部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系统等 4 个系统。

(三)湘鄂两省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管理情况湖南、湖北两省社保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均设系统管理员(或业务账户管理员)权限、系统安全员(或业务权限管理员)权限和业务经办用户权限,且三类权限严格分立。系统管理员(或业—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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