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微知远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合规消保期刊


01 擎旗·定向高层动态 01
02 润心·化行文化建设 03
一、合规文化 04
二、合规先锋 11
03 察势·明规内容速递 14
一、监管动态 15
二、行内新规 19
三、接诉即办 21
四、行外视野 21
04 镜鉴·警思 风险警示 23
一、案例警示 24
二、风险提示 29
05 躬行·笃践 实务指引 34
一、操作手册 35
二、合规助手 40
06 集声·践诺 互动之声 41
一、合规答疑 42
二、合规知识闯关 42
擎旗·定向
高层动态
高层动态
2025年合规大会

2025年2月26日,总行召开2025年合规大会,广州分行行长史柏亭行长、各位行领导,分行各管理部门与经营单位负责人参会。
润心·化行
文化建设
一、合规文化二、合规先锋
一、合规文化
全员智竞 诚铸匠心
广州分行运营条线“强基固本”会计核算业务知识竞赛圆满成功

为激励分行全体运营人员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于4月12日举办了运营条线“强基固本”会计核算业务知识竞赛。分行分管运营副行长、分行工会负责人莅临比赛现场,全辖共220名运营人员参加了本次比赛。这场大赛不仅是会计核算专业知识的比拼,更是一场运营基本功的大练兵。
强基固本以赛促学
本次比赛采用纸质闭卷形式开展,竞赛内容包括《华夏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华夏银行基础会计核算分录手册》、运营核算人员专业资质认证考试题库。参赛选手分为新员工、支行柜面经办、作业中心经办、运营管理四个序列竞评个人奖,全辖36家机构角逐公平公正严谨细致。
赛前竞赛工作小组、赛后阅卷裁判小组分工明确,有序进行赛前准备及阅卷工作,确保准确高效、公平公正。
团体奖。随着裁判长宣布“比赛开始”口令,参赛选手开始紧张有序作答,用90分钟书写对运营专业的精益求精。

春华秋实向光而行

紧张的阅卷评分环节的同时,各参赛选手共同回顾了运营团队近年来共同经历的精彩与感动时刻一一《向光而行》。在智慧运营新征程中,致敬过往努力奋斗的我们。在场的每一名运营人员无不感受着团队带给我们的磅礴力量。
核算能手实力见证
本次知识竞赛共评选核算业务优秀团队奖6个、核算能手个人奖60名。颁奖典礼上,分行对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每一个奖项见证着获奖者的实力和努力,充分展现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运营人员的核算专业水平、钻研精神和昂扬斗志。

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洪流作竞赛活动总结讲话。洪行长一是对各参赛队伍及参赛选手在备赛期间的付出与努力表示充分的肯定,并对获奖的机构和个人表示祝贺。二是从银行业务职能到运作结算模式、从运营人员的核算基本功到未来银行人的职业规划,给予运营条线全员中肯的建议和鼓励。三是寄语运营团队继续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以“精于工,匠于心,品于行,创于新”的职业追求,共同谱写运营新篇章。

精益求精专业赋能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本次大赛既是对广州分行全体运营人员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深耕运营岗位人员的鼓励,广州分行持续夯实专业根基,壮大核算人才队伍,为全行高质量发展贡献运营力量。

合规之星“番茄小课堂”分享
金秋九月,丹桂飘香。为有力增强分行员工合规知识储备,充分调动分行员工合规学习积极性,深入营造全行“学合规、懂合规、用合规”的浓厚氛围,在总行工会组织的合规劳动竞赛的基础上,广州分行积极主动作为,于2023年9月23日举办“合规我先行合规促发展”建功立业合规知识竞赛。广州分行各位行领导参加活动,从分行32个工会小组选拔出的共10支队伍同台竞技,各单位负责人、合规员及相关人员在现场加油助威。

来自珠江支行的曲芷蝶、荔湾支行的袁继光作为学员代表,分享了为期三个月的“番茄小课堂”合规学习心得体会。
两位合规之星表示一定要学合规,方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懂合规,才能促进业务创新发展;做合规,定能行稳致远。
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
广州分行营业部开展“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宣传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提升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广州分行营业部于近日组织开展了以“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活动聚焦金融消费者关切的热点问题,通过多样化形式普及金融知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和谐金融环境。
随着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但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也随之增多。本次活动旨在通过普及金融知识、揭示常见骗局、强化风险提示,帮助消费者提升金融素养和维权能力,增强对金融陷阱的识别与防范意识,切实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在营业厅设立电子屏幕,实时播放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视频,结合真实案例解析新型诈骗手段,提醒消费者警惕高收益陷阱,倡导理性消费与投资。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在服务窗口及咨询台解答消费者疑问,重点针对老年人、新市民等群体,讲解存款保险、反假币技巧、合法维权渠道等实用知识,提供个性化金融解决方案。

广州分行营业部将持续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开展金融宣教活动,创新服务形式,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日常服务中,为助力美好生活贡献金融力量。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华夏银行中山分行举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帮助社会公众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民办实事,华夏银行中山分行积极响应消保宣传工作部署,开展一系列以“维护权益”为主题的3.15金融消保教育宣传活动,通过“厅堂+外拓”“一老+一少”多场景联动,织密金融安全防护网。

以厅堂为活动主阵地,沉浸式宣教提升风险“免疫力”。利用电子屏播放监管宣传海报和视频片,以案例拆解提升客户感知;大堂醒目位置悬挂3.15主题海报,向到店客户宣传金融基本知识及风险教育,其中特别针对老年人告知关于非法金融知识的风险提示,重点加大金融反诈教育宣传力度,切实提升老年人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分行还主动拓展宣传渠道,组织员工深入企业、商圈等场所,开展“金融知识微课堂”活动。活动现场展示3.15主题横幅、派发宣传手册、面对面答疑解惑,向公众普及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金融风险防范等知识,有效提升了群众的金融素养。


活动期间,我分行联合民众中学,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用实际行动守护青少年群体消费者权益。宣教小组特别通过典型的“游戏装备诈骗”、“网购退款诈骗”等网上诈骗案例向学生们讲述理性消费等金融知识,进一步增强学生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活动现场气氛热烈,让学生们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了解金融知识,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
此次“3·15”活动不仅显著提升了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更彰显了华夏银行中山分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展望未来,我们将持续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工作,优化服务品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贡献更多力量。
二、合规先锋
【人物专访】薛欢苗:行远自迩,笃行不怠

编者按:为更好展现分行优秀人物风采,选树先进典型,彰显榜样力量,办公室现组织开展广州分行优秀人物定向约稿工作,聚焦“二次创业”路上的奋斗者、领跑者,深入挖掘优秀榜样人物背后的故事,以独特视角展现“华夏人”开拓创新、砥砺深耕的精神风貌。
暮春初夏,喜报频传。暨2021年11月被广东省人社厅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后,2022年广州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薛欢苗荣获广东省总工会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
由广州人行联合广东省总工会举办的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职业技能竞赛,是行业内权威技能竞赛之一。凭借多年的专业能力积淀,薛欢苗带领团队,历时近一个月,从广州地区初赛、复赛、决赛,到东部片区半决赛,再到最后总决赛,连续夺得了广州地区决赛第一名、东部片区半决赛第一名、全省决赛第一名的好成绩。
谈及此次竞赛的心路历程,薛欢苗坦言,一路与全省2000余名优秀金融从业者斗智斗勇并不容易,但她始终对自己的团队抱有信心,历经业务知识考试、现场问答、宣传教育知识讲解、现场纠纷情景化解等诸多环节,她一步一脚印扎扎实实往前,过五关斩六将,最终将“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收入囊中。

路虽远,行则将至
银行业服务范围广泛、涉及客户面众多,且随着广大金融消费者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提升,虽然各银行都在驰而不息改善金融服务工作,但消保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对于如何破局,薛欢苗总结出“外联内融,上提下沉”的“八字識言”,即对外联动外部监管、媒体机构,对内有效汇聚各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对待投诉“上提一级”,予以重视,在溯源管理动作中“下沉根本”,扎实改进。
她认为,现阶段的消保工作,是监管关注度及客户维权意识双高的大挑战局面,银行在做好前端销售服务行为管控的同时,更要同步做好后端服务以保证客户粘性,故此,不断求进的热忧、优良的心态与团队协作力,是她始终在坚持锤炼的“硬本领”与“软实力”。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作则必成。她如是说。
化难为易, 变诉为金
“动静结合”、“快慢相宜”,薛欢苗说,消保工作要想做得扎实有效,不外乎此。
在她看来,一名优秀的消保工作者,是“内外兼收”的复合型人才。既需要过硬的业务专业水平,对外宣讲、与人交往时具备良好的活跃气氛、沟通协调能力,又要有整理繁琐材料的细心谨慎,处变不惊的沉稳。
一次,某客户前期因前端销售的疏忽购买了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导致在产品收益出现波动时情绪激动,甚至反复联合其他客户在网点静坐示威。为此,薛欢苗及其团队迅速兵分多路开展行动:一是联合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现场安抚,倾听客户诉求;二是仔细复盘客户购买流程,确认存在问题,同时做好同类产品受影响的客户清单预备处理;三是及时向总行同步问题处理进度,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经过团队几近一天一夜耐心疏导与劝解,客户的态度发生了180°的大转弯,从剑拔弩张到痛哭流涕再到心平气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她提前细致梳理并做好应急预案,不仅该客户的危机及时解除,其他客户的情绪也得到大幅缓解,避免了大规模突发事件的集中爆发。
“投诉实质上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行产品的优化方向和客户服务的精进目标”,她说,通过投诉发现问题,溯源优化,改善服务体验才是重中之重。如能在前端规范销售服务动作、创新客户服务体验;后端有效运用投诉管理技巧,在化解投诉的同时增强客户服务满意度,变诉为金便不是纸上谈兵。
躺一躺是为了更好地卷
言而有信,有诺必行,是薛欢苗的人生关键词。
在工作中,言而有信是不推脱不抱怨,克服一切困难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在家庭里,有诺必行是无论是谁,无论何时何地,答应了小孩便要做到,言传身教地教育影响小孩成为一个“靠谱”的人。
对工作和生活的压力琐碎,薛欢苗善用“竞争意识”“松弛感”来平衡。她认为,无论是家庭生活,或是对工作中基于行业本身带来的挑战,最重要的是保持“竞争意识”与“松弛感”。前者让人时刻清醒的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迅速作出调整,后者则提醒平衡好工作及生活。
“躺一躺是为了更好地卷”

行远自迩,笃行不怠
“二次创业”是分行经营管理再上新台阶的契机与动力,是华夏银走出属于自己的管理思路的必要探索。
薛欢苗清醒地看到,其不仅对营销一线有重要意义,对中后台管理人员而言,也是一个全面的拥抱数字生态、创新优化管理动作的良机。展望未来,一如薛欢苗的参赛宣言“行远自迩,笃行不怠”所述,她希望自己借力分行战略转型的契机,在消保天地里,强化居安思危意识,持续对标优秀同业,增进专业能力及思维模式,遇见更优秀的自己。
我们也衷心祝福她,耕耘不缀,则丰收如期,在管理条线继续酿就更多良策妙方,为广州分行二次腾飞持续贡献力量。
察势·明规
内容速递
一、监管动态 三、接诉即办二、行内新规 四、行外视野
一、监管动态
以下是近三个月银行业监管的最新文件概括:
《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金融供给,支持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农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实现涉农贷款增长,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县乡村金融服务水平。
《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提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建设等7方面20条措施。目标是未来5年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健全科技金融制度,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优质金融保障,通过健全机构组织体系、优化考核激励机制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完善产品体系,强化专业能力。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制定。共六章36条,从总体要求、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等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全流程规范。加强行刑衔接,健全移送机制,聚焦重点领域,打通行政处罚“堵点”,建立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强化金融监管,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化解金融风险。
《关于在银行信贷等业务领域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确定国家开发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试点机构,可选择部分一级分行开展试点,试点时间1年。内容包括推进系统对接实现批量自动查验、修改内部规则完善查验流程、探索系统优化升级推动创新发展,以防范信贷及其他业务风险,提升银行业务审核效率。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提出未来5年建成绿色金融体系,在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专业服务能力,提升碳核算等水平。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如支持产业结构升级、能源体系转型等,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银行信贷供给,完善绿色保险体系。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变化点解读
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代销产品合作机构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制度主要变化点解读:
(一)内部管理制度方面
1.压实银行内部管理责任《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履行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代销工作。该方式有利于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管理部门,督促完善内部监管,避免出现内部各部门互相推读的问题。
2.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要求、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办法》提出要保护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把客户信息保护要求列入商业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代销管理制度覆盖的范畴,落实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提升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规范性,合理收集、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客户信息。
3.加强内部自查工作。《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投诉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投诉、应急事件的处理区分内部和外部。《办法》在要求商业银行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明确投诉仅涉及商业银行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合作机构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合作机构,并督促合作机构依法妥善处理。提升投诉管理的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应加强投诉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合作机构管理方面
1.要求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办法》在原有的对合作机构信息管理基础上,强调要确定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并且针对不同的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审查要点进行了列示。
2.明确代销资金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明确代销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其他账户存放和管理代销结算资金,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代销产品准入管理方面
1.明确需设立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2.细化了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要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具体产品的尽职调查工作要素进行明确和细化,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要求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结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资管理团队、风险管控措施、本产品或者同类产品过往业绩水平等因素。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3.对特殊产品准入审查工作提出了流程、审级和审查要素要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4.允许代销的产品聘请私募投资顾问或私募嵌套。《办法》规定代销的产品如果投向私募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设置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3亿元、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5亿元规模的门槛以及三年登记年限,这也是大部分代销银行最基本的准入门槛。
(四)销售管理方面
1.要求建立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强化销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强调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将全部或者部分销售环节嵌入其他机构应用场景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务。明确私募产品销售方式、渠道和客户选择要求。要求商业银行代销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通过本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专门渠道以非公开方式宣传推介和销售。对客户风险测评工作提出了控制标准,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关注代销业务规则和收费标准,强调高龄客户的销售要求。
2.细化规范产品展示,防止不当宣传《办法》要求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展示规则,不得单纯按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3.全面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培养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4.进一步完善了销售禁止行为《办法》明确把以下五项内容增加入禁止行为:(1)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2)为谋取不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3)向客户及相关人员收取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4)通过公共传播媒介,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拆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或者受(收)益权,突破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5)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针对第(5)项,相比较原有规定,《办法》把商业银行“不得允许”的行为直接列为营业网点“禁止出现的情形”,客观上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有所增加。
根据公开披露的监管处罚信息
根据公开披露的监管处罚信息,广州银行中山分行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因多项违规行为被处以220万元罚款13。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违规事实
该分行主要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1.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如未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贷前调查不到位等);
2.违规收费(包括不合理收取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等)。
连带责任处罚
除机构罚款外,10名相关责任人员被警告,包括时任副行长吕途、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杨杰理、各支行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等。
二、行内新规
行内新规解读
《华夏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华银制[2024】256号)
为加强员工违规行为管理,强化规章制度执行,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员工遵章守纪、尽职履责、合规经营,总行对《华夏银行员工差错及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按照新的制度体系明确违规积分适用范围,定义轻微违规行为,并调整轻微违规积分的积分范围。
二、进一步优化违规积分流程,细化违规积分确认流程,增加申诉处理相关流程。
三、调整违规积分对应不同职级员工的扣罚金额。
四、调整违规积分结果运用。
具体条款解读
一、定义轻微违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积分是指对员工在工作纪律、岗位履责、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方面违反我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制度的轻微违规行为,视问题性质程度设定不同分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积分处理的管理措施。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
二、明确人员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派遣制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参照《华夏银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积分标准
积分最小单位为10分
根据不同业务环节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程度,设置3个级别:情节轻微程度一级、二级、三级违规行为按业务类型分为16大类,1573条积分标准。
四、积分系数
积分事项 | 积分系数 |
同一积分事项由本单位自查发现 | 1 |
由总行专业检查发现 | 1.1(原制度为1.2) |
由总行审计检查发现 | 1.2 |
被外部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发现 | 1.5 |
其他积分事项 | 1 |
同一员工同一年度同一积分事项屡查屡犯的 两次及两次以上)从重积分 | 2(原制度为3倍) |
五、处罚金额
10级及以下 | 8-9级 | 7-6级 | 5级及以上 | |
原处罚金额 | 200 | 400 | 600 | 1000 |
现处罚金额 | 100 | 200 | 400 | 800 |
六、积分运用
取消其本年评先评优资格 | 取消其次年晋级晋档资格 | |
原制度 | 150分 | 200分 |
新制度 | 250分 | 300分 |
三、接诉即办

四、行外视野
政府部门近期动态简报
1月13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专题警示教育会。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作主题报告并讲授警示教育廉政党课,总局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总局系统近期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系统党员干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
1月16日,广东金融监管局召开2025年监管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4年工作,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要紧紧围绕金融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和局系统年度重点任务目标,扎实推动监管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坚持央地协同,打好高风险机构处置攻坚战。二是坚持守土负责,打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战。三是坚持服务大局,打好金融助力高质量发展效能战。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打好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突破战。五是坚持一严到底,打好强监管严监管持久战。六是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
2025年3月10日,从化金融监管支局联合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广东正和消保中心在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开展2025年金融普法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从化辖区34家银行保险机构、金融从业人员约300人、在校师生约3000人参加了活动。
活动当天,30余家金融机构齐聚一堂,以“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为主题,聚焦校园特色,搭建主题鲜明的宣传展位,通过宣传横幅、情景模拟、反诈游戏等形式,围绕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主题开展花式宣传,并现场演示金融产品官方查询平台使用方法,引导师生学习通过“国家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金信通”等权威渠道验证金融产品资质。
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进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总结前期经验,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要加强互学互鉴,总结推广各地积累的宝贵经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紧密围绕“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更大效能,有力支持稳企业、强信心、促发展。要加大企业走访力度,跟进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资源投入、提升服务水平,助力企业增订单、拓市场,增强持续经营的能力和动力。
2025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全体(扩大)会议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推进会议4月10日在京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防非打非工作机制,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着力提升齐抓共管工作效能。
镜鉴·警思
风险警示
一、案例警示二、风险提示
一、案例警示

反电诈案例解析一一疑似空壳公司开立对公账户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不断升级,对公账户因转账额度高、资金流转隐蔽性强,已成为犯罪团伙转移赃款的“黄金通道”。为逃避银行审查,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背景、伪造材料等方式批量开立账户,甚至形成“注册-开户一洗钱”的黑色产业链。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银行作为反诈“第一道防线”,需平衡优化营商服务与风险防控的双重责任。
、典型案例
1.2024年12月:某国有银行因空壳公司开户漏洞被重罚
■违规事实:未识别某贸易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法人失联”特征,导致涉诈资金通过其账户转移1.2亿元。处罚结果:人行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对银行罚款500万元,支行行长免职并终身禁业,相关客户经理移送司法机关。
2.2025年2月:某城商行因尽调缺失被暂停开户权限
■违规事实:未落实“双人尽调+视频面签”制度,代账公司代理的10家企业中,6家为电诈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
处罚结果:机构被暂停对公开户业务3个月,并责令开展全员合规培训。
二、监管检查重点
1.穿透式审核
银行需核查企业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交易背景真实性,防止仅凭表面材料(如注册地址、公司章程)开户。需结合工商、税务、社保等多源数据交叉验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筛查关联风险(如法定代表人同时控制多家空壳企业)。
2.问责到人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规,双罚制已成常态化。银行员工因失职导致账户涉诈的,除机构罚款外,直接责任人最高可被终身禁业或追刑责。
三、实操建议
(一)查注册信息
1.工商数据核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股东关联性及历史变更记录,重点筛查“成立时间≤7天”、“注册资本认缴0元”等异常企业。
2.税务联动筛查:调取企业纳税申报记录,比对注册时间与纳税申报周期的匹配性(如成立3个月仍无纳税记录视为高风险),并核查是否存在“零申报”或虚开发票行为。
3.股东关联图谱: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工具,构建法人及股东名下企业的关联网络,识别“一人控制多企”或“关联企业集中注销”等风险模式。
(二)查经营场景
1.实地尽调标准化:要求客户经理实地拍摄办公环境(含门牌、办公设备、员工工位),并上传至系统留痕,确保影像不可篡改。
2.社保流水交叉验证:强制企业提供近3个月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流水,比对参保人数与业务规模的合理性(如员工仅1-2人但声称年营收超千万元)。
3.供应链单据审查:要求提供上下游合同、物流单据及发票,重点核查合同签署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或高风险地区主体。
(三)查关联风险
1.代账公司溯源:通过官方系统核查代账公司资质,对存在“批量代理空壳企业”记录的机构实施开户限制。
2.司法涉诉筛查:尝试接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反洗钱高风险客户库,实时拦截涉及“帮信罪”或“电信诈骗”的关联主体。
(四)问业务模式
1.场景化质询:要求法人现场说明主营业务逻辑(如贸易企业需阐述货物流向、结算周期),判断陈述矛盾点。
2.资金用途穿透:考虑要求提供未来6个月资金使用计划,重点核查是否涉及“高频跨省转账”“集中转出至个人账户”等可疑行为。
风险维度 | 具体表现 | 监管依据 |
办公环境 | 无设备、无业务痕迹等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人员身份 | 代账公司全权代理、法人失联等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行为模式 | 要求伪装身份、规避核查等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数据异常 | 一址多企、认缴0元、无社保等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授信尽调案例分析一一信贷闸门何以失守?
相关贷款形成不良或出现其他信用风险后,分行会对该贷款开展授信尽职调查,分析问题成因,对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客户经理主管、专职审批人、放款人员等参与该笔授信放款的各环节、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认定,对未尽职履责的工作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问责措施。
(一)收入证明材料真实性存疑
■间题描述:2019年12月,分行给予借款人张某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授信额度52万元,张某提供由A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张某于2012年9月进入该单位工作,但实际上该公司于2015年7月才成立,张某入职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另外,张某提供邮储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流水,流水打印区间为2019年3月10日至9月10日,但该流水记载的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不属于该流水打印区间。
责任认定:客户经理陈\*\*/吴\*\*、客户经理主管王\*、专职审批人胡\*\*严重未尽职,个贷审批官麦\*一般未尽职。
■问题描述:2020年1月,分行给予借款人席某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授信额度56万元,席某提供两份中国银行账户流水,均为同一卡号和账号,交易区间分别为2019-05-29至11-29、2019-08-01至08-31,两份流水交易区间有重叠,但重叠区间的交易明细不一致,流水真实性存疑。
责任认定:客户经理陈\*\*/欧\*\*、客户经理主管王\*、专职审批人胡\*\*严重未尽职,个贷审批官麦\*基本尽职。
(二)购房首付款真实性存疑
■间题描述:2020年1月,分行给予借款人莫某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授信额度50万元,莫某提供两张购房首付款POS刷卡单,对应金额分别为5.9523万元(交易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和16.4万元(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其中16.4万元刷卡单图片存在较为明显的PS痕迹。经比对,该刷卡单是在5.9523万元刷卡单上涂改了交易日期和金额,但未一并涂改商户订单号。
责任认定:客户经理陈\*\*/欧\*\*、客户经理主管王\*严重未尽职,专职审批人胡\*\*一般未尽职。
■间题描述:2020年1月,分行给予借款人黄某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授信额度56万元,黄某提供一张金额为23.6372万元的购房首付款POS刷卡单,刷卡单显示监管账户名为“工商银行肇庆分行”、监管账户开户行为“高要\*\*有限公司”,户名与开户行相反,刷卡单要素存在明显错误。
责任认定:客户经理陈\*\*/欧\*\*、客户经理主管王\*严重未尽职,专职审批人胡\*\*一般未尽职。
(三)还款能力分析不到位
■问题描述:2020年6月,分行给予借款人朱某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授信额度67万元,调查报告描述:“借款人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工资按业务所得的50%计算得出借款人近半年月均收入1.21万元”。经调查朱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020年1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累计入账14.56万元,其中1月入账3.6万元,2月入账8.91万元,5月入账520元,6月入账1350元,各月收入极不稳定。同时,调查报告所述“工资按业务所得的50%计算”的核定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
责任认定:客户经理陈\*\*/张\*\*、客户经理主管王\*一般未尽职,专职审批人胡\*\*基本尽职。
■问题描述:2020年8月,分行给予借款人翁某住房按揭贷款(一手)授信额度46万元,调查报告显示:经统计翁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和中国银行账户流水,半年内入账18.72万元,得出翁某月均收入3万元。经调查,上述18.72万元的收入主要集中在2020年7-8月,两月收入合计15.94万元,近半年收入极不稳定,且调查报告将所有入账交易均认定为工资收入。
责任认定:客户经理陈\*\*/吴\*\*、客户经理主管王\*一般未尽职、专职审批人胡\*\*基本尽职。
制度依据:
《华夏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流程》(华银制[2019】132号)个人客户贷款调查业务流程:3.客户经理须进行全面、详细的贷前调查,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7.客户经理主管对贷款申请、调查报告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华夏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查审批业务流程》(华银制[2016】16号)个人一般贷款业务审查审批流程:4.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申请资料应完整,签章齐全、清晰、正确·6.根据借款人及担保的综合情况,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以及明确的审查意见10.全面分析授信申报材料,审慎评估风险因素及对授信安全的影响,依据信贷政策、法律法规、我行制度规定审慎合理发表最终风险审批意见,履行最终审批职责11.全面分析授信申报材料,审阅贷前调查报告,分析借款优势及还款来源,审慎评估风险因素及对授信安全的影响。
从制度执行及风险控制的角度,授信工作人员本就应该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要求,严格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充分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同时,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居民收入下降,借款人断供风险较大,房屋抵押物处置困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再是“稳赚不赔”的业务,授信工作人员也会因失职导致的贷款损失而受到严厉的问责处罚。全行授信工作人员要以案为鉴,以“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践行合规要求,以“胞丁解牛”的专业精神提升履职能力,全力筑牢授信风险坚实防线。
二、风险提示

关于广州分行抵押物价值管理的风险提示
广州分行:
2024年8月,深圳审计分部在对你分行开展问题整改跟踪专项审计期间,对分行普惠金融及个人条线房产抵押类贷款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部分经办机构录入抵押物虚假信息,高评高贷;抵押物重估过于依赖系统自动评估价格,未综合参考拍卖价格或市场变化,部分抵押物重估价值虚高,存在信用风险、员工道德风险。此外,在目前房地产价格下滑的情况下,部分抵押物可担保额度已不能覆盖授信业务余额,需要分行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基本情况
2023年以来,广东省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下滑,且区域分化加剧,惠州、肇庆等部分地区跌幅达50%。分行普惠金融条线及个人业务条线抵押担保贷款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受贷款担保能力下降的影响较大。截至2024年8月末,分行普惠金融条线信贷业务余额(不含线上贷款)299.56亿元,其中:抵押担保贷款285.04亿元,占比95.15%;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余额(不含线上贷款)248.86亿元,其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36.31亿元,占比94.96%。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经办机构录入抵押物虚假信息,高评高贷
本次审计发现,部分经办机构通过向智慧估价系统录入虚假房屋信息,导致抵押物价值虚增,授信审批环节把关不严,最终形成过度授信风险。该问题涉及13家机构、占比16%,26个授信客户,业务余额3.26亿元。如:2022年9月,分行普惠金融部同意给予叶能志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额度1800万元,由借款人提供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二街16号802房的房产抵押,抵押物建筑面积141.60平方米,评估价格2661.44万元,抵押率67%。如果在智慧估价系统中如实选择“平层”信息,该抵押物评估价值应为2419.49万元,但2022年8月,客户经理修在智慧估价系统中先后4次选用不同参数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最终选择2661.44万元的评估价格生成评估报告,此时,客户经理选取的抵押物的户型信息为“底层带花园”,明显与实际不符,评估价值虚增241.95万元。此外,谢夏丹等25户、3.09亿元贷款也存在类似情况。
(二)抵押物重估过于依赖系统自动评估价格,未综合参考拍卖价格和市场变化,部分抵押物重估价值虚高
本次审计发现,分行部分抵押物重估过程过于依赖系统自动评估价格,未综合参考市场价格或拍卖价格进行调整,重估价值虚高。该问题存在一定普遍性,涉及52户、15.2亿元贷款。如:2022年1月至6月,分行向借款人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850万元,抵押物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19号701的房产。2024年4月,该抵押物的实际拍卖价格为2977万元,但系统内同期重估价值为5505.99万元,较实际拍卖价格高出85%,抵押物重估价值严重虚高。上述抵押物经拍卖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法覆盖贷款金额,尚余125.37万元贷款待核销。又如:2023年5月,普惠金融部中山分部同意给予谢国开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额度500万元,由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128号天乙海岸名都一期天启湾19幢01座、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翠花园一期紫怡园4座1304房产作抵押担保。截至审计日2024年8月末,贷款余额490万元。2024年8月,上述两项抵押物重估价值分别为503.8万元和203.4万元,合计707.2万元,但根据链家等中介机构公布的信息,天乙海岸名都2024年7月挂牌均价1.31万元/平方米,紫翠花园2024年7月挂牌均价1.40万元/平方米,按照上述挂牌价格计算,两项抵押物市场价格合计约549.27万元,重估价值比市场价格高出29%。
(三)抵押物价值下降,部分抵押物可担保额度已不能覆盖授信业务余额,需引起高度关注
本次审计发现,在目前房产价格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分行一定比例的抵押物可担保额度已不能覆盖授信业务余额。上述情况存在普遍性,分行1406户、79.97亿元普惠金融条线抵押担保贷款业务,以及5191户、63.18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均存在该情况,分别占普惠条线与个人条线信贷业务余额的27%和25%。其中,部分业务仅重估价值也已无法覆盖授信业务余额,涉及78户、2.71亿元普惠金融条线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1439户、18.53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如:2023年9月,普惠金融部同意给予彭卫根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3000万元,抵押物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新天地街9号1601的房产。截至2024年8月末,贷款余额2950万元。检查发现,2024年8月,该抵押物重估价值3275.8万元,按照该重估价值和原定的70%抵押率计算,抵押物可担保授信额度2293万元,已不能覆盖授信业务余额2950万元。又如:2022年8月,普惠金融部同意给予陈灿瑜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度1800万元,抵押物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37号2306的房产,截至2024年8月末,贷款余额1785万元。检查发现,2024年8月,该抵押物重估价值1658.09万元,重估价值已不能覆盖授信业务余额1785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分行部分抵押物重估价值或市场价值下降,导致可担保额度甚至重估价值不能覆盖授信余额,部分贷款已形成不良或逾欠。抵押物在处置过程中存在处置价格低于预期、不能覆盖贷款本息等情况,存在较高信用风险。
(二)员工道德风险
部分客户经理输入虚假参数信息实现高评高贷,具有主观故意性,缺乏职业操守,存在道德风险;该问题涉及部分机构及人员,对分行合规文化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四、审计建议
(一)排查存量业务,准确把控风险底数。建议分行尽快对普惠金融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抵押物管理进行专项风险排查,准确把控风险底数。结合疫情后经济发展、企业生存现状,以及法拍房变现难度大、市场交易活跃度降低等实际情况,掌握抵押物当前市场价值的真实数据,采取相应缓释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优化系统功能,持续关注押品系统估值的准确性。持续关注智慧估价系统、押品重估系统的评估结果,对比链家、贝壳等多家中介机构公布的数据信息,充分考虑押品的市场流动性、价值稳定性和变现能力,确保押品估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针对目前部分押品重估价值大幅偏离市场价值的情况,及时向总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报告,查找原因,完善系统。
(三)增强授信人员合规意识,加大整改问责力度。建议分行加强合规培训与风险教育,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提高员工尽职履责和合规意识。深入查找问题成因,开展举一反三风险排查,及时形成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建议分行对照《华夏银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华银制[2020】93号)、《华夏银行普惠金融专业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华银制【2020】348号)及《华夏银行个人业务专业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华银制[2021]2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问题轻重及责任大小,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请分行将排查结果、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同时抄送总行审计部、深圳审计分部。
关于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的消保风险提示
无论从事任何岗位,都会因为工作性质原因接触到很多客户金融个信息,如电话、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如果银行员工泄露了客户信息,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简述
2022年7月,陈某致电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热线,反映其某日前往G银行网点办理转账业务,随后,其同事王某就询问其当天是否在G银行办理过业务,王某称当时为陈某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其朋友,之前该工作人员与王某聊天时提起过陈某的事情。陈某认为,其未预留过单位信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收集其个人信息,且擅自向朋友透露自己办理业务的情况,侵犯了其个人隐私,遂向人民银行投诉,要求G银行作出合理解释并道款。处理过程: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立即转办G银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陈某至G银行某支行办理业务,柜员在为陈某办理业务时,听到其与他人打电话谈及自己工作单位信息。恰巧该柜员朋友王某与陈某在同一单位,事后其与王某聊天时便谈及此事。经协调,G银行向陈某说明了事情经过并诚恳赔礼道款,陈某表示接受。
二、消保法律分析
(一)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本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无意间获取消费者的工作单位信息,未履行保密义务,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向第三人求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安全权。
(二)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本案例中,消费者前往网点办理业务,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人提供消费者在网点办理业务的情况,虽然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尚不构成犯罪,但因信息接收方行为的不确定性,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既不符合金融从业规范,也易为客户带来风险隐患。作为责任主体的银行,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银行在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现
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涉及:
(一)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三)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四、相关工作提示
客户信息保护归根到底还是要银行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真正扎紧自已的“篱笆”,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筑牢自已的“防火墙”。
一是明晰工作与生活的边界。金融从业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相较与普通人更容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金融从业者应当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明晰工作与生活的边界。
二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薄弱环节的风险防范。如在存款业务中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交易信息,除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外,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在贷款业务中,要注意欠款催收方式,谨慎使用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并在催收中注意保护客户身份证号码等客户信息。在理财业务、银保业务、银证业务等银行中间业务中,应当事先告知客户并取得客户书面同意或在有关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将客户信息告知约定的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保护其所知悉的客户信息。
三是提升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加强法律法规、内控风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知和理解,既要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也要杜绝从业人员在社交过程中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的事件发生。
躬行·笃践
实务指引
一、操作手册二、合规助手
一、操作手册
审查要点第1期(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宣传资料
1.1理财产品宣传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条第(三)款。
1.2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所登载的业绩是否为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是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是否注明模拟数据。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条第(四)款。
2.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2.1销售文件中关于“公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约定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是否约定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及其披露日期:发行公告(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可以不编制);临时性信息披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2销售文件中关于“私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约定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是否约定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3销售文件是否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4信息披露时,是否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是否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如采取加深字色或下划线方式。
审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5销售文件中关于“清算”的内容是否明确说明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是否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6销售文件是否体现了银行的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以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是否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需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他机构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7销售文件是否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语言是否通俗易懂,是否包含以下内容或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1)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提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
(6)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应由投资者填写。
(7)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应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风险确认语句“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条第(九)款。
2.8销售文件是否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该专页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银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投资者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者说明的内容。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条第(十)款。
2.9销售文件是否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是否向投资者收取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是否约定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投资者额外收费。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条第(十一)款、《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2.10销售文件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更新并确保投资者及时知晓。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条第(十三)款。
3.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
3.1销售文件是否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
审查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问题整改系统操作一纸通
各部门:
合规管理系统问题整改模块已于近日上线。与之前相比,部分流程有所改变。其中各管理部门将内外部检查整改措施及相关材料录入系统后,先提到总行管理部门相应部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整改档案核查。
现将操作流程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操作。
系统登录
(一)登录网址
奇安信可信浏览器http://107.16.11.251:38099/login
(二)登录方式
登录账户为OA账号密码规则:
1、OA账号长度大于10位截取前十位,后面再补H1
2、OA账号长度6-10直接补“H1”
3、OA账号长度小于6位,则为:账户+H1+00000
二、问题整改
(一)操作路径
整改管理→整改执行
(二)操作步骤
1.查询
默认显示用户数据查询权限内所有“待执行”状态整改措施数据;
查询条件:整改计划编号(模糊查询)、整改计划名称(模糊查询)、整改计划来源(下拉框选择;单选;选项内容包括:“手工新建”、“问题库”)、整改牵头机构(模糊查询)、整改牵头部门(模糊查询)、整改计划状态(下拉框选择;单选;选项内容包括:“待执行”、“执行中”、“执行完成”)
2.录入
选择一条整改计划状态为“未录入”状态的问题数据,点击【录入】按钮,进入整改执行录入页面。
录入内容:整改状态、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预计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并上传整改支撑材料。
注意:
“问题责任人”表述模板:XX支行客户经理/柜员XXX,XX支行客户经理主管XXX/营业室经理XXX。
“责任追究情况”表述模板:拟对问题责任人XXX、XXX各积员工差错积分xXX,分别扣罚对应绩效奖金XXX元、XXX元。
3.提交
选择一条状态为“整改完成”的整改计划,点击【更多】(下拉框选择)→点击【提交】按钮。
提交选项:总行相应管理部室的合规系统管理员(下拉框选择)。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新系统问责版块尚未完成开发,积分录入仍在旧合规系统执行;
2.整改系统录入时间一般以整改报告成文日期为准,具体见合规部下发的审计项目问题整改通知;
3.整改系统录入情况将根据《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综合经营考核和奖金分配办法》(华银穗发[2023】607号)相关规定,按“2.各单位未按时将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员工差错行为积分情况录入合规管理系统、不完整等情况,扣1分/项;未录入合规管理系统、录入错误等情况,扣2分/次;影响总行汇总的加倍扣分。”规定纳入各管理部门合规经营考核;
4.问题整改系统其他功能详见《关于合规管理系统问题整改模块功能上线运行的通知》(华银合规【2023]166号】及总行培训视频。
二、合规助手
数字合规模块
以案防版块为例:
为始终保持案件防控高压态势,严防案件和员工行为风险,进一步夯实合规管理基础,加强合规文化建设,2025年一季度,分行法律合规部联合信息科技部,开发上线了广州分行合规案防工作平台。该平台不仅提高了分支行案防管理的效率,也方便了各层级管理人员的档案保管与查阅。构建了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
广州分行合规案防工作平台
、正式上线时间
2025年1月1日
二、上线功能
第一期上线使用功能包括案防责任书签订与查询、员工家访表填写与查询、员工谈话表填写与查询,以上三个模块2025年起实现全面线上化。
三、登录路径
i助手平台→

集声·践诺
互动之声
一、合规答疑二、合规知识闯关
一、合规答疑
1.问:员工被积差错积分会被扣多少钱?
答:根据华夏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华银制[2024]256号),根据行员职级的不同设定对应扣罚标准:10级及以下员工每10分扣罚100元绩效奖金;8-9级员工每10分扣罚200元;6-7级员工每10分扣罚400元;5级及以上员工每10分扣罚800元绩效奖金。职级为违规行为发生时的员工职级。
2.问:什么是轻微违规行为?什么是一般违规行为?什么是严重违规行为?
答: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是指违规情节较重、或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禁令、或突破红线、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或情节严的违规行为。
3.问:对员工违规的处罚类型都有哪些?
答:对员工违规的处罚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移交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处理。
二、合规知识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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