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9-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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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综合类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19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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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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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综合类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19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42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5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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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 1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1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 15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 1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1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1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1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18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1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 197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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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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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 年第4 号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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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业信息表》(附件 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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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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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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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 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 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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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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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 30 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本公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1.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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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2024 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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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附件 1

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样表)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人员姓名

公民身份

号码

人员类型退役证件类型退役时间(20XX年X月)填表说明:

1.人员姓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2.人员类型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日。(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即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士兵。

3.人员类型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需要填写退役证件类型和退役时间,选择其他类型无需填写。4.退役证件类型包括:(1)《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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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7)其他证明材料,即无法提供前述证件时,其他能够证明退役士兵退役信息的材料。5.退役时间,为退役证件上注明的退役时间,或其他能够证明退役士兵退役信息的材料上注明的退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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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附件 2

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样表)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序号

招用

人员

姓名

公民

身份

号码

人员

类型

入职时间(20X

X 年X

月)离职时间(20X

X 年X

月)退役证件类型退役时间(20XX年X月)填表说明:

1.招用人员姓名,填写纳税人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

2.人员类型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即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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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士兵。3.入职时间,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离职时间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员工在职的,填写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填写“无固定期限”。4.人员类型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需要填写退役证件类型和退役时间,选择其他类型无需填写。5.退役证件类型包括:(1)《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7)其他证明材料,即无法提供前述证件时,其他能够证明退役士兵退役信息的材料。6.退役时间,为退役证件上注明的退役时间,或其他能够证明退役士兵退役信息的材料上注明的退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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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 年第42号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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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1 月1 日至2027年12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2023 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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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 年第15 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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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日。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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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五、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 年期满。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2023 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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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2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 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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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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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 年1 月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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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3〕9 号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第26页

— 23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年 12 月 31 日,具体执行遵照《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等 4 部门印发的《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 号)和《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琼财税〔2022〕192 号)同时废止。

四、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各市县财政、税务、人社、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2023 年9月14日

第27页

—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0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第28页

— 25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1 月1 日至2024年12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 年3月1日

第29页

—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6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第30页

— 27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 年1月29日

第31页

— 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3 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6 月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1 日至6 月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

第32页

— 29 —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 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第33页

— 30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

第34页

— 31 —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 年1 月1 日至2024年12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9 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 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第35页

— 32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pdf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pdf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pdf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2022 年3月4日

第36页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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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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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第43页

— 40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

第44页

— 41 —1 日起投资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年12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同时废止。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 年1月17日

第45页

— 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第46页

— 43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1 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2018 年11月1日

第47页

— 44 —增值税

第48页

— 4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9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12 月31 日。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8月1日

第49页

— 4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 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

第50页

— 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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