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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温馨提示
司法救助温馨提示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
有困难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下面,我们将相关规定提示如下,希望您
依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
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诉讼主体是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
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商事故、产
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
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
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属经济
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
困难标准的证明。
祝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