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 ZHIYUAN LAW FIRM
捍卫正义之光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胜诉案例精选
专业优秀律所我们力求做到每位客户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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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始终秉承着以“尽职、高效、严谨、卓越”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律师团队以帮助当事人维护最大权益为首要目标,对每一个经手的案件尽职尽力、细致入微,力求做到尽善尽美。凭借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各自承办的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真心感谢。
本书从不同案件类型中精心选出信之源部分胜诉案例,通过个案展现律师团队风采,体现律所服务质量和品牌价值。
我们始终相信:法治的阳光将照亮每一个角落,正义必将得以伸张。让专注与执着彰显法律威严是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不变承诺和永恒理念!
目录 CATALOGUE
第一章 刑事辩护 01\~11
1.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谢安平律师历时十年助民营企业家获无罪判决
2.涉嫌玩忽职守罪,谢安平律师精准辩护捍卫了一名警察的职业尊严
3.涉嫌危险作业罪,李博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4.涉嫌盗窃罪,孔祥涛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5.涉嫌寻滋事罪,韩翔律师、孔祥涛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6.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楠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7.涉嫌职务侵占罪,李楠律师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第二章 婚姻家事 12\~18
8.丈夫出国失联妻子被迫离婚,江淑玲律师、黄玲律师为当事人追回3套房产
9.婚内财产被丈夫投保,江淑玲律师助当事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10.老公赠与第三者巨额钱财,孔祥涛律师助力当事人成功追回66余万元
11.夫妻离婚借款纠纷,江淑玲律师、佟双琦律师为当事人避免318余万元经济损失
第三章 遗产继承 19\~27
12.违背家庭协议拒履义务,冯彩平律师助当事人捍卫遗产权益
13.父亲未留遗嘱继承受阻,闫小芹律师助当事人顺利继承房产及存款
14.姐妹和姑嫂遗产继承之争,江淑玲律师调解成功助当事人取得房产
15.代位继承人遗嘱继承纠纷,陈振霞律师助当事人顺利继承2套房产
16.祖父留给孙女遗产惹纠纷,江淑玲律师成功助当事人取得房产
第四章 民间借贷 28\~38
17.借款方以涉刑案件为由拒还欠款,韩翔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50余万元
18.合作伙伴携款欲潜逃!袁腾飞律师助当事人挽回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19.欠款10年未还,孔祥涛律师助当事人追回140万本金及利息
20.合作伙伴借钱不还,穆兰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00余万元
21.朋友多次借钱未还,韩翔律师助当事人追回75万欠款及利息
22.朋友推脱拒还欠款,孔祥涛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27余万元
23.分手欠款要不回?黄玲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解决情侣借贷纠纷
第五章 合同纠纷 39\~51
24.逾期未迁出户口被索要130余万元违约金,陈振霞律师助当事人避免损失
25.房产被母亲抵押贷款,冯彩平律师、穆兰律师助当事人获赔1000余万元
26.购房合同解约后中介拒还佣金,袁腾飞律师成功为客户追回20余万元损失
27.购房后被中介欺瞒拒付服务费,江淑玲律师助当事人胜诉
28.承揽合同纠纷案,江淑玲律师、佟双琦律师成功为客户追回款项及违约金
29.建筑公司收货后拒付供应商尾款,穆兰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追回全部货款
30.消费者装修遇加价“潜规则”,李雅娇律师成功助当事人追回工程款及违约金
第六章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52\~57
31.承包商伪造公章冒名承揽项目,李博天律师为客户避免近400万元经济损失
32.母亲瞒着女儿将房产赠予孙子,韩翔律师为当事人追回应得房产份额
33.承包土地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李楠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成功
34.城中村拆迁未按规定得到补偿,闫小芹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胜诉
第七章 劳动雇佣 58\~63
35.农民工被拖欠劳务费,周广宇律师成功为27位当事人追回70余万元欠款
36.农民工因工致残申请赔偿无人受理,周广宇律师助当事人索赔34余万元
37.前公司拒付离职补偿金起诉员工,韩翔律师、吴萌律师助当事人追回补偿金20余万元
38.酒店拖欠农民工工资,周广宇律师帮助17位当事人追回工资14余万元
第八章 争议解决 64\~77
39.单位涉执行案件款项被冻结,穆兰律师追回被执行款项44万余元
40.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李雅娇律师为当事人成功追回126万元
41.老人被邻居低价占有450万房产,袁腾飞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调解夺回
42.雇主欠债雇员背锅?黄玲律师助当事人摆脱雇主债务纠纷
43.公司欠债被注销,王义夫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45万余元
44.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韩翔律师、吴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胜诉
4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振霞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46万元调解款
46.老板被员工在网上造谣抹黑,韩翔律师助当事人维护名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
第九章 知识产权 78\~85
47.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波折,石倩律师助力当事人翻盘
48.一起凉白开引起的商标权争议,石倩律师助力企业成功维权
49.美妆公司遭恶意商标侵权诉讼,石倩律师成功助其驳回全部诉求
50.专利侵权案,李楠律师代理胜诉追回损失17万元
第一章:刑事辩护领域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由国内刑事辩护领域的高级顾问专家、资深刑事律师、《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刑事律师访谈录》等栏目嘉宾律师组成,21年来专注于刑事领域的相关问题研究,深入研究和剖析新形势下各类案件的规律和特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精细化刑事法律服务。
信之源刑辩律师承接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死刑复核等9大刑事案件,注重搜集有利证据,总结案件的判案要点和历年承办案件的把握分析,积累了34个省市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从个人到企业,我们为您的生命和自由辩护,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利益。
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谢安平律师历时十年助民营企业家获无罪判决
≥01
一、案情介绍
2012年6月,某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俊(化名)和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化名)分别签订了3份总价款4144.9713万元的钻石销售合同。
商贸公司杨辉在收到珠宝公司的全部钻石货物后,于2012年7月3日至10月24日期间,通过现金和黄金的方式陆续向潘俊支付1016.9656万元(判决书认定为合计支付960余万元)货款。
但此后潘俊及珠宝公司一直未能提供钻石的海关报关单和发票,无法证明钻石来源。杨辉以钻石来源可能违法而面临巨大风险为由,遂停止付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潘俊多次与杨辉协商货款及单据事宜,但潘俊始终没有提供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因此直到案发时,剩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
二、十年诉讼过程
[2013年7月16日]杨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直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
批准逮捕并执行。同年12月19日,该市检察院某分院向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
法院判决杨辉无罪,并于3月6日释放,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3月13日,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10月]
某直辖市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12月,中级法院再次决定逮捕杨辉,但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再移送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
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法院三次开庭审理。[2023年4月至5月]
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多次动员杨辉认罪认罚,但被拒绝。2023年7月12日,广东省某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杨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办案经过
杨辉在侦查、审查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及改变管辖后的所有诉讼阶段均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信之源律所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谢安平律师接手此案。
谢安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而细致的辩护准备工作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依据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谢律师紧密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全面深入地开展了辩护工作。
案件准备阶段,谢律师多次会见杨辉,耐心倾听并详细记录案件的来龙去脉,确保对案情有全面准确地了解。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他第一时间前往阅卷,根据杨辉提供的相关线索和阅卷情况,依法向相关证人和单位调查取证,共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了11组证据,有力证明本案仅为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谢律师还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的资金往来流水、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总结案件争议焦点
1、合同双方是正常的交易还是被告人故意诈骗?
2、被告人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被告人在收到全部钻石后,先行履行了一部分,后期为什么不履行付款义务?
4、被告人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
5、抵债行为是不是销售行为?是低于进货价格抵债还是高于进货价格抵债?抵债的情况被害人
潘俊是否知情?
6、被告人杨辉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5项情形?
7、某直辖市公安司法机关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
主要辩护观点
在上述基础上,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抗诉书》的相关指控,在不同诉讼阶段,谢安平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要点:
1、杨辉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且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2、杨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
3、杨辉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资产状况良好;
4、杨辉在收到钻石后已分多次支付货款,剩余货款未付是因被害人未提供海关报关单,杨辉为规避风险而暂停支付;
5、杨辉并无以小额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的行为,且与潘俊关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经常互相拆借资金;
6、公诉方提供的书证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7.某直辖市公安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改变管辖后的逮捕程序违法。
谢律师深入剖析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围绕七大争议焦点和扎实的证据展开有力辩护,旨在为杨辉争取到公正的法律裁决,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指控杨辉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杨辉基于合同取得钻石后,具有标的物处分权,其是另外用于销售还是用以抵偿他人的债务,是基于其处分权的行为,不能因此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辉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指控杨辉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证据不足,杨辉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杨辉未归还被害人其余的钻石款有其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需要在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
谢律师深入剖析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围绕七大争议焦点和扎实的证据展
开有力辩护,旨在为杨辉争取到公正的法律裁决,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五、办案心得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准确掌握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纠纷的不同点,有利于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2、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改变管辖后,2023年4月、5月期间,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更换后的公诉人)先后5次动员(或者通过辩护律师谢安平动员)杨辉对合同诈骗罪认罪认罚,并且认罪认罚后可以立即释放。但谢安平律师本着对案件及当事人负责任的法治理念,多次会见杨辉,耐心向其解释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案情。在此情况下,杨辉5次拒绝认罪认罚。
谢安平律师郑重提醒:刑事诉讼中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造成冤假错案。
涉嫌玩忽职守罪 谢安平律师精准辩护捍卫了一名警察的职业尊严
02
案情介绍
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8年10月,A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将潘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潘某某于当日12时01分及15时43分,两次向时任刑侦一中队中队长冯某某反映身体不适。然而,冯某某对此却未予以足够重视,既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未及时向上级报告。
直至当日17时许,冯某某请假离开执法办案中心。不幸的是,当晚23时24分,潘某某在信息采集室突然瘫倒在地,小便失禁。23时55分,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却发现潘某某已失去了生命体征。
2023年3月,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历经数月审理,在11月,A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具体情况,免予其刑事处罚。
二、办案经过
冯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经历多番选择考量,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所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谢安平律师接手此案。
谢安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而细致的案件准备工作中。他仔细翻阅了案件卷宗,查阅了大量医学专业文献,为冯某某精心梳理出了五个核心辩护要点:
1、上诉人冯某某讯问潘某某的程序合法;
2、讯问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询问了潘某某有无心血管疾病史及是否需要就医,潘某某回答没有及不需要送医;
3、冯某某在讯问潘某某过程中,潘某某无心源性猝死的先兆;
4、潘某某心源性猝死与上诉人冯某某及马某某的讯问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侦查人员的责任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只要侦查人员谨慎履行了注意和安全义务,就不应该追究其任何责任。同时,谢安平律师还指出,根据医学常识,心源性猝死,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一般在瞬间
至1个小时。具体到本案,潘某某在讯问过程中提出的头晕、不舒服等情况,并非心源性猝死
发病的典型前兆。
根据医学常识,在正常室温下,心源性猝死一旦发生,3秒之后人就会因脑缺氧而感到头晕, 10~20 秒之后意识就会丧失, 30~45 秒之后瞳孔就会放大,1分钟后呼吸就会停止,甚至出现大小便失禁的情况。而最佳抢救时间仅为 4~6 分钟,但即便是在这个时间内得到抢救,发病时在医院的存活率也不超过 10% ,在医院外的存活率更是低至 1% 。
综上所述,辩护人谢安平律师认为,第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上诉人冯某某在讯问过程中并无玩忽职守的行为,潘某某因心源性疾病意外死亡与冯某某的讯问行为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冯某某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予以改判。
经过法院的细致审理,谢安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充分采纳。支持了我方主张,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28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A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年12月,在发回重审过程中,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撤诉之后,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冯某某终于获得了无罪的司法评判,正义得以彰显。
四、办案心得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关乎职责与担当,一旦触犯,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认定玩忽职守罪,需着重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涉嫌危险作业罪 李博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03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等人经营一家销售化学实验室耗材的公司,主要向科研机构销售试管、烧杯、加热炉等实验室器材,偶尔应实验室要求提供一些甲醇、乙醇、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并将这些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居住的地方。
这天,张先生的母亲谢阿姨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某派出所,称其儿子张先生已经被拘留,罪名是“危险罪”。还没等谢阿姨问清楚怎么回事,电话就被挂断,具体是什么罪名谢阿姨也不清楚。
一辈子小心谨慎的谢阿姨,只知道儿子张先生是给机构送货,具体送什么东西、送到哪里,谢阿姨也不清楚,只记得有烧杯和酒精灯。原以为自己是只受到了电话诈骗,给儿子张先生打电话知会一声就行,谁知不仅是儿子电话,儿媳、儿媳家其他亲戚的电话都打不通,派出所的电话一定是真的了。
“本来只是小本买卖,怎么就会犯法进了看守所?”谢阿姨愁得一夜没睡好觉,第二天一早赶忙就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咨询。
二、办案经过
经过简单了解,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博天律师办理本案。李博天律师仔细询问后,得出大概结论:谢阿姨的儿子,儿媳等人很可能是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但具体情况还需前往看守所会见张先生才清楚。
会见时,李律师向张先生释明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和相应罪名,张先生表示没取得相关资质确实不对,但没想到严重到犯罪的程度,已经深切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张先生同时表示,如果还能出去将绝不再经营化学实验用品这类物品。
会见后,李博天律师立即召开案件讨论会,会上各刑辩律师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李博天主任强调,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添加的罪名,该罪名的核心是《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危险作业案》,其中明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存在或者达到“现实危险”上,也即危险具有现实性、紧迫性,最后发生严重后果具有确定性和随时性。
韩翔律师、吴萌律师总结指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虽然张先生等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确实存在一定危险性,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具有“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不满足发生严重后果的确定性和随时性。张先生等人不具有这种“现实危险”,则可能只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3款、第80条第1款,本案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整改,比如通过责令张先生等人停止经营、没收危险化学品、停业整顿等方式,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现实危险”,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三、案件结果
讨论会后,各刑辩律师按照会上讨论意见,各自向相应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张先生等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相应办案机关沟通,重述法律意见。最终办案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张先生等人终于回到了家里,与谢阿姨团聚。一家人倍感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并对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努力付出的各位刑辩律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办案心得
科研机构使用的实验试剂中,包含甲醇、乙醇、异丙醇、盐酸、硫酸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的危险化学品。擅自向科研机构提供前述实验试剂,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如违反准入许可擅自经营,则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就危险作业罪而言,应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认定具有“现实危险”,避免过于发挥主观能动性主观归罪。
涉嫌盗窃罪 孔祥涛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04
一、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8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亲属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辩护,2023年3月,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孔祥涛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
孔祥涛律师接手案件之后,通过与家属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申请,为其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经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及同张某面见沟通之后,孔祥涛律师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确定好办案思路之后,孔祥涛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承接案件与家属沟通案件了解基本案情、与承办民警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与受害人沟通退赔事宜;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民警沟通与受害人谅解事宜;前往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前往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张某于2022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案件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申请阅卷、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提交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采纳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孔祥涛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四、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介入处理的最佳时间,也称黄金37天。律师介入处理,极有可能为嫌疑人申请到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决定。因此当有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以免错过最佳救援时间。
涉嫌寻鲜滋事罪 韩翔律师、孔祥涛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05
一、案件介绍
2024年5月,王某先后八次于北京市某小区内多个单元的楼梯间墙面、地面、电梯门、玻璃防火门等处,用红色颜料随意书写大小不等的他人电话号码百余处,涂写面积400余平方米。经价格评估,全部涂写面清理损失价格超12万元。
王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寻畔滋事罪,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王某的家人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韩翔律师、孔祥涛律师办理此案。两位律师接手案件之后,通过与家属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申请,为其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经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及同王某面见沟通之后,两位律师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确定好办案思路之后,韩翔律师和孔祥涛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承接案件与家属沟通,了解基本案情、与承办民警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与受害人沟通退赔
事宜;
2、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民警沟通当事人已获取受害人谅解的事宜;
3、前往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4、前往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
韩翔律师和孔祥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会见了当事人王某,与其面见沟通后,孔律师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孔律师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提交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采纳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案件结果
经过韩翔律师和孔祥涛律师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和细致的沟通工作,多次与被害单位沟通,当事人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争取到了对当事人的谅解。成功为其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四、办案心得
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一旦被拘留,任何人(包括家属)无法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只有通过委托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才能进行沟通。律师可以帮助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前期的取保候审和后期争取减刑、缓刑以及不起诉等工作。因此当有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以免错过最佳解决问题的时间。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李楠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一、案件介绍
苟某系北京某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2020年1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批准逮捕。其亲属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楠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二、办案经过
李楠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前往看守所会见苟某,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在经过细致的分析,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之后。李楠律师首先进行申请取保候审工作,于2021年3月份申请苟某取保候审成功。同时和苟某亲属积极沟通,代苟某退赔违法所得,并与苟某进行沟通,陈述利弊,促成苟某认罪认罚。
庭审中,李楠律师依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1、苟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
2、苟某涉案金额大部分为亲属投资所得;
3、苟某系初犯并且主动投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4、苟某自愿认罪认罚。
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苟某进行从宽处罚。
经过庭审,法院基本同意李楠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苟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根据以上情节,对苟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信信之源四、被告人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59 律师电话:17744417559 律师电话:17744417后源(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电师电话:17744417559 律师电话:17744417559 律师电话:1774441755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涉嫌职务侵占罪 李楠律师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07
一、案情介绍
庞某系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任职期间,庞某伙同宋某以虚报差旅费用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共计27万余元。事发之后,庞某于今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其亲属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所李楠律师为其辩护。
二、办案经过
李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相关工作中。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大量细致的阅卷工作,深入详细了解该案之后认为,庞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比较充分。为了帮助庞某获得最好的结果,李楠律师引导庞某认罪认罚,积极联系受害公司,指导庞某家属进行退赔最终得到了受害公司谅解。李楠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自已的辩护意见,认为庞某认罪认罚,积极对受害公司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判处庞某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办案心得
此案为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近些年来职务侵占罪频发,具体表现为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支出走财务报销、占有或处置公司所有的物品、将履职收取属公司资金等形式,将属于单位的财产资金据为已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予以重视和防范。此类企业刑事案件的频发,更加凸显出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工作早已刻不容缓。
职务侵占犯罪等企业刑事犯罪,产生发展与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息息相关,企业只有做好刑事合规管理,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通过合规制度和防控措施约束和管控员工的行为,并把防控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企业损失。
CHAPTER2:FAMILYLAWPRACTICE
第二章:婚姻家事领域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由数十名婚姻领域内的教授、专家以及主任律师组成,覆盖最全面的婚姻案件类型:谈判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婚前婚后的财产分配,累计40万 ^+ 法律问题有效解决,和解率、调解率高达 98% 以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之源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提供最具有专业性、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服务范围: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婚姻私人法律顾问、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离婚谈判等
丈夫出国失联后妻子被迫离婚 江淑玲律师、黄玲律师为当事人追回3套房产
01
一、案情介绍
2001年,马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同年钱某出国工作,自此双方少有往来。
2003年,马某开始无法联系到钱某。原告委托多方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只查询到钱某最后一次出境时间为2015年,但无法与马某取得联系。
2015年,马某不幸身患癌症,治疗癌症多年已负债累累,生活极度困难,想要变卖房产,房产为2003年钱某失联后,马某陆续取得。
2020年马某向法院申请对钱某宣告死亡,但法院查明钱某于2017年重新申请户籍登记,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
2021年,法院在钱某缺席的情况下,判决马某和钱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查明钱某于2018年最后一次出境。
婚后,马某多年不能与钱某取得联系,钱某也从未给付马某任何钱款。
二、办案经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淑玲律师和黄玲律师起诉钱某,诉求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马某所有。两位律师针对当事人的离婚财产纠纷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本案中,涉案房产均为钱某失去联系后,马某自己获得,且钱某失联后从未与马某有过财物往来,马某多次寻找钱某无果,因此,涉案房产应归马某所有。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在2003年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双方财产并未混同,原告取得的房产是原告个人的财产。
2.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案件结果
信之源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调查,充分收集多项相关证据,并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有力的法律主张。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二,位于河北省燕郊开发区的房屋三,均归原告所有。

婚内财产被丈夫投保 江淑玲律师助当事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02
一、案情介绍
张某及王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除需另案处理财产外,双方就保险部分产生争议,王某为其父购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计交纳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9万余元。保险购买人为王某,受益人为其父。张某认为其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合理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二、办案经过
江淑玲律师接手本案后,与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工作,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江律师认为,如果无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涉案保险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赠与其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属于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涉案保险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1、原告认为,该保险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其父,双方无特殊约定,应对该保险进行分割。并提交保险单证明该保险交费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被告不认可该保险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保险说明》,资金往来凭证,以证明保险情况和缴纳情况。
由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其他争议财产因各种原因需要另案处理。律师办理案件的重点在于该笔保险上,难点在于证明涉案保险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这方面可以通过关键证据保险单来进行证明,王某为其父购买保险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无明显过错方,法院通常判决平分财产。外币的兑换金额通常按照当日汇率进行计算。
庭审中,江淑玲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法律主张,指出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因为日常琐事经常争吵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明显过错方,因此平分该笔财产。同时提交重要相关证据,法院经过斟酌后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投保的保险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折价款30余万元。
四、办案心得
涉案财产(除需另案处理的财产之外),主要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女方赠与其父亲的保险。若无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父,损害了男方合法权益,男方可以要求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老公赠与第三者巨额钱财孔祥涛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追回66余万元
03
一、案情介绍
王某和刘某为夫妻关系。某天,王某发现刘某通过银行向李某进行多笔转账,九年间共计转账66余万元。经过询问,刘某承认其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向李某通过转账和取现等方式交付钱财。
二、办案经过
王某同刘某和李某多次协商,索要无果之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律所孔祥涛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孔祥涛律师接手案件之后,与王某进行了细致沟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孔律师认为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过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巨额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随后孔祥涛律师指导王某同李某进行电话协商,虽然李某拒绝退回被赠与钱财,但在协商过程中,李某承认了其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的关键证据。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系婚内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的关键是要找到可以证明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转账记录等存在资金流转,以及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资金流转记录如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用来证明配偶侵犯原配共有权的事实。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可证明配偶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应属无效。
此外,在孔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收集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将刘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赠与李某66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王某66余万元。双方律师进行了举证质证,孔祥涛律师提供了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作出裁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取得胜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赠与李某66余万元行为无效,李某返还王某66余万元。

四、办案心得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有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属无效。
若遇到该类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夫妻离婚借款纠纷江淑玲律师、修双琦律师为当事人避免近318万元经济损失
04
一、案情介绍
薛某与赵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2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13日协议离婚。
离婚后,薛某主张赵某自2020年8月2日起以生活开支、买车等理由向其借款,薛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向赵某转账共计3300871.23元,赵某已还款123688.88元,尚
欠3177182.35元未还。薛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用4766元。
赵某表示,自二人相识结婚后,他应薛某要求放弃原来的工作,且薛某承诺不会改变赵某平时的日常消费水平,薛某付给他的统计款项均是夫妻间日常正常开支,并不构成借贷关系。
二、办案经过
为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失,赵某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办理此案。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后,初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对账确认单》的正式性、合法性的证明,另外一点是夫妻间借款事实的认定,薛某向赵某转账的款项是否构成借款。律师收集了两人有关的聊天记录与《对账确认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对其形成过程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过程中,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提交了案件证据,并主张该《对账确认单》存在疑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单的格式、内容、签名和指纹等,并出具司法鉴定中心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薛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2217元和保全费5000元。赵某的自身权益经过信之源律师的努力得到了有效地维护。
四、办案心得
夫妻离婚后面临财产分割与债务问题通常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广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理性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而损害双方的感情和利益。

第三章:遗产继承领域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团队由数十名领域内的教授、专家以及主任律师组成,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以及具有专业性、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我们以多元化背景的专业律师团队和对于北京市场的深入了解,针对普遍存在的涉外继承、股权传承、遗产税规划等复杂需求,深度挖掘潜在风险,依托大数据分析预判争议焦点,运用调解、诉讼等多元途径实现权益保障,确保每位客户的意愿都能精准落地。
在处理每起案件时,我们坚持“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并重”的服务理念,尽最大能力来平衡法定继承与情感诉求。选择信之源,不仅是选择专业的法律保障,更是选择让家族财富有序传承、亲情纽带永续维系的智慧之选。让我们以法律为经纬,为您的家族故事续写圆满篇章。
服务范围:遗嘱咨询、遗嘱评估、遗嘱规划、遗嘱设立、遗嘱保管及生效跟踪、继承办理、继承调解、遗嘱执行、继承纠纷、分家析产、遗产财富管理等
违背家庭协议拒履义务 冯彩平律师助当事人捍卫遗产权益
01
一、案情介绍
1999年9月,李某河与李某海之母杨某兰与北京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协议约定杨某兰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包括北京市A小区305号房屋,和北京市B小区602号房屋在内的两套拆迁安置房。
随后杨某兰去世,2016年1月李某河与李某海兄弟二人签署了《家庭财产处置协议》。根据该协议,李某河支付李某海60万元,305号房屋归李某河所有,李某海承诺将房屋过户至李某河名下。同日,李某海向李某河出具了收到60万元款项的收据。但当时305号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
此后,李某海在未告知李某河的情况下,将305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李某河得知后多次要求李某海履行协议协助过户,均遭拒绝。李某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河权益。李某河随后委托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河不幸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李某、王某星承继权利,继续向李某海主张,要求其履行《家庭财产处置协议》,并协助将305号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李某海认为该房屋并非父母的遗产,而是其个人财产。李某海主张,在2019年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产权单位以房改房的形式将房屋出售给了他,因此该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他认为继续履行与李某河签订的《家庭财产处置协议》对其不公平,故拒绝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河。
二、办案经过
李某河面对权益受损的困境。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为此他联系到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并指派了冯彩平律师,为李某河代理此案。李某河去世后,冯律师继续为李某和王某星代理此案。冯彩平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从合同纠纷角度切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彼此信任且默契,沟通顺畅无阻,在冯彩平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收集了大量证据。同时冯彩平律师通过申请调查令,成功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并撰写了多份书面材料,包括不同意变更案由的意见、代理词、答辩状等。同时,通过案件检索为法官提供了丰富的类案参考。庭审时,冯彩平律师凭借有力的证据和扎实的代理意见,有力反驳了李某海和白某贾的主张,强调了《家庭财产处置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最终,在冯彩平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和王某星成功守护了自身权益,现已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拿到房本。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李某海继续履行其与李某河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家庭财产处置协议》,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李某、王某星将北京市A小区305的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星名下;驳回李某、王某星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李某海的反诉请求;驳回白某贾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心得
继承纠纷涉及法律知识众多,处理不当易引发纠纷。在继承过程中,应明确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建议大家在遇到遗产房屋继承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父亲未留遗嘱继承受阻 闫小芹律师助当事人依法继承房产及存款
02
一、案情介绍
李某贵与王某玲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李某强(被告)、李某民、李某国(原告)三名子女。1996年6月,王某玲不幸去世,留下李某贵与三个孩子相依为命。同年12月,李某贵与北方X大学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得了位于北京市A区242号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而,2019年9月,李某贵也离世,未留下任何遗瞩。
该房屋随后由李某民占有使用,同时,李某贵生前的存款也未能得到分割。不幸的是,2021年2月,李某民也去世,其妻子杜某和女儿李某兰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原告李某国认为,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他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主张共同继承李某贵名下的存款以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要求分得三分之一。
杜某与李某兰则不愿把该房屋当作李某贵的遗产。她们认为李某民生前在经济上对李某贵付出较多,如房屋被认定为遗产进行分割,李某民应多得份额。李某强则称,存款是李某贵生前赠予他的,且已用于老人开销,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而卡内存款已用于老人丧葬事宜,同样不应作为遗产。原告李某国法定权益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无奈之际,李某国听闻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曾成功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于是联系其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所指派闫小芹律师代理此案。闫小芹律师接手本案后,首先深入了解了委托人李某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仔细审阅证据材料,闫律师掌握了李某贵先生购买房屋的相关证据,并认真观看了家庭会议中子女三人确认卡内存款是属于遗产的视频光盘,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仔细梳理。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出具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及诉讼策略。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帮助李某国争取到了他的应有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登记在李某贵名下的北京市A区242号房屋由李某兰和李某强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兰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李某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李某兰需将其所得份额的一半折价转让给李某国。李某贵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全部归李某强所有,李某强需向李某国支付三分之一款项,并向杜某及李某兰支付存款的三分之一。另外,李某贵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李某国、李某强、杜某及李某兰四人平均分配。

四、办案心得
在处理遗产继承过程中,若您发现自己的权益未得到应有保障,切莫慌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位合法继承人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如遇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姐妹和姑嫂遗产继承之争 江淑玲律师调解成功助当事人取得房产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育有长女王某一,次女王某二以及长子王某三。王某三和刘某为夫妻关系。其中王某、张某及王某三已去世,且均未留有遗嘱。
王某与张某名下财产一直未曾分割,两人有位于海淀区某园房屋一套,因未留有遗瞩,该房屋也一直没有进行分割,且被刘某占据。
二、办案经过
多次协商,索要无果之后,王某一和王某二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律所江淑玲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江淑玲律师接手案件之后,首先和两位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为节省其时间和诉讼成本,在同当事人协商之后,定下了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思路。
办案思路确立之后,江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搜集死亡证明、证明信、户口簿、聊天截图、房屋产权证等一系列证据,有力的支撑起两位当事人关于房屋遗产分割主张。
立案后,法院组织了庭前调解,在江律师的努力及充足的证据之下,刘某最终同意调解,案件取得了圆满解决。
三、案件结果
通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涉案遗产房屋由王某一及王某二继承。王某一及王某二支付刘某折价款共计200万元。

四、办案心得
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宜早不宜迟,最佳时间是在发生遗产继承行为之前。如遗产继承行为已经发生,很难再次进行认定,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律师处理。
代位继承人遗嘱继承纠纷 陈振霞律师助当事人顺利继承2套房产
一、案情介绍
刘某顺(原告)的父亲刘某国在与妻子结婚前和前妻育有一子刘某忠(已先于二人去世)刘某忠生前育有一子刘某康(被告1)。刘某顺的母亲生前还有一个养子刘某平,刘某平生前与妻子魏某玲有一子刘某健(被告2)。刘某国名下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A小区的房屋,并在B小区的某一套房屋占1%的份额,刘某顺占有99%的份额。
2017年12月,刘某顺的父母立下遗瞩,遗嘱内容为将名下的北京市A小区的房屋和北京市B小区房屋的1%份额全部由其儿子刘某顺继承。
2019年11月,刘某顺母亲去世后,其父亲再次立下遗瞩:在本人去世,本人全部遗产由刘某顺继承,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北京市A小区的房子、北京市B小区房子的 1% 共有产权、现金、存款及其他财物若干。
综上,二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均表示所有遗产由刘某顺(原告)继承。因涉及其他继承人在无法有效配合的情况下,刘某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刘某顺经过对多家律师事务所的考察和比较,最终选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振霞律师和李艳萍实习律师办理此案。
陈振霞律师与李艳萍实习律师接手本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研究,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认为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案。
本案因家庭关系复杂,多年不来往,甚至连被告的名字都未曾知晓。陈振霞律师指导委托人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一个侄子,并在取得其身份信息及亲属关系证明后找到刘某康,然另一位继承人的母亲却拒绝配合提供继承人的信息。
立案调查
立案后,两位律师及时与审判法官取得联系,陈述本案家庭关系及需要查找并追加被告的事实,向办案法官提供线索,申请法官开具调查令,两位律师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派出所、民政局,居委会、档案馆等地反复调查。
炎炎烈日下,顶着30多度的高温奔波十余次,两位律师终于通过调取的信息层层剥茧找到了本案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的养子之子刘某健。陈振霞律师马上指导委托人提供证据,形成证据链,并根据证据和事实梳理详细的证据目录,让本案的案情一目了然。
庭审中,因为诉讼材料准备的充分详细,陈振霞律师有理有据地反驳了被告提出的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当事人提供的两位被继承人的遗瞩,依法判决两位被继承人名下的两套房屋由刘某顺继承所有。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A小区的房屋由原告刘某顺继承所有,被告刘某康、刘某健配合刘某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至刘某顺名下。位于北京市B小区的房屋由原告刘某顺继承所有被继承人(刘某国)的百分之一的产权,被告刘某康,刘某健配合刘某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至刘某顺名下。

四、办案心得
遗产继承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涉及家庭和谐与亲情维系,家庭成员在面对遗产继承问题,需务必重视以下几点:
1、明确遗产范围,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2、了解并遵循法定继承顺序,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若存在遗嘱,需验证其真实性与有效性。3、在纠纷发生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关系冲突。选择专业律师团队,是确保遗产继承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
祖父留给孙女遗产惹纠纷 江淑玲律师成功助当事人取得房产
一、案情介绍
康某和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长子康某一,长女康某二及次子康某三。康某四系康某三之女,康某之孙女。徐某及康某已先后去世,康某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指定由康某四单独继承。
二、办案经过
康某四为妥善完成祖父遗愿,避免亲人间产生矛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律所江淑玲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江淑玲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对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康某自书遗嘱的有效性上。本案中,康某一不认可遗嘱有效,而康某二和康某三均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并认可遗嘱的有效性,也证明遗嘱系康某笔迹,足以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该房屋属于康某及徐某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先于康某去世,该房屋的遗产份额即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由康某及其三位子女继承。因此康某拥有该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三位子女各拥有八分之一产权。
又因康某二及康某三已自愿放弃继承,只要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康某四可以获得该房屋的八分之七产权。

三、案件结果
本案于2023年9月进行了庭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江淑玲律师案前准备充分,又有遗嘱原件和被告康某二及康某三的证明,而被告康某一没有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判决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由康某四继承,康某四给付被告康某一八分之一房屋折价款。
四、办案心得
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自书遗嘱效力相对薄弱,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若无见证人在场或者遗嘱存在漏洞无法确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极易引起纠纷甚至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因此,遗瞩人在确立遗嘱时,应当找律师进行见证,保护自身的合法遗产继承权益。律师见证遗嘱继承更加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一旦继承时,未按照遗嘱继承条款进行办理,律师有权停止遗产的继承。

CHAPTER4:PRIVATELENDINGDISPUTES
第四章:民间借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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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个人债务、民间借贷、金融债务、企业债务、连带债务、诉后执行等
借款方以涉刑案件为由拒还欠款韩翔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50余万元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张某同汪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合同到期后,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以实际借款人为陈某且该款涉刑事案件为由拒绝还款。
二、办案经过
汪某向张某多次协商,索要欠款无果之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律所主任韩翔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韩翔律师接手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张某拒绝还款的理由为借款涉及刑事案件,且在借款当天就将借款转账给陈某,应当由陈某归还借款。韩翔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张某仅凭一份受案通知书并不能充分证明陈某涉刑,即使陈某涉刑,也不能证明汪某和陈某在本案中有必然关联。并且借款合同是张某同汪某签订的,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汪某在本案中有必然关联。并且借款合同是张某同汪某签订的,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汪某将借款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且张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将名下房屋抵押给汪某,借款合同应当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张某未按向汪某的承诺去处置借款,汪某并不能预见。
在对案情细致剖析后,韩翔律师指导汪某收集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账单等多项证据,遂将张某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在韩翔律师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下,加之完整的证据链,案件最终取得胜诉。
争议焦点
陈某与本案是否有必然关联,以及被告转账给陈某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但经过韩翔律师镇密的庭审策略和细致的证据整理,法院对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归还汪某欠款150余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律师费用。

四、办案心得
韩翔律师提醒大家:借贷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往往处于劣势一方,维权成本也相对较高。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详细约定,明确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应由违约方或者败诉方承担,这样可以帮助借款人节省维权成本。此外,在借贷过程中应签订借款合同,留存借条、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合作伙伴携款欲潜逃袁腾飞律师助当事人挽回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在同一家商场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双方曾有合作往来。2021年,陈某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借款200万,约定年利率 10% ,借款期限1年。
两人签订协议,约定刘某从2021年6月起出资200万元,收购陈某在北京某校区的 40% 股份,并注册XX文化有限公司(形式上属于《合作协议》,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刘某并未取得股东的地位)。鉴于朋友关系,刘某四处借钱,筹措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201万元。
然还款日届满之后,刘某向陈某提出还款要求,陈某却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刘某通过朋友得知,陈某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的现象,刘某立刻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欠款。
二、办案经过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后,刘某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来捍卫其合法权益,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袁腾飞律师办理此案。
袁腾飞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展开全面而细致的调查工作。通过深入剖析案件材料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袁律师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
在初步沟通期间,当事人对涉案款项被视作投资款感到忧虑,担心投资风险及亏损后无法追回,袁律师耐心安抚为其缓解担忧,并针对性地制定了诉讼策略:尽管双方最初并无明确的借款意图,但通过事后的催款过程及保全的证据,已证实该笔款项实为借款,投资协议仅为表面形式,并未真正履行。
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报期限及本息标准,恰好印证了欠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此过程不仅揭示了款项的真实性质,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证据,足以支持其追回那笔本应归还的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袁腾飞律师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并详尽阐述了投资协议的性质。因为被告缺席,法官对本案审理额外严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致的询问。经过袁腾飞律师详细而专业的阐述,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主张,作出了公正的裁决。这一胜利不仅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198万余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返还借款本金198.98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陈某负担。

四、办案心得
以投资为名义的借贷关系存在法律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避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
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
妥善保管借贷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出借人应谨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避免资金损失。
欠款10年未还孔祥涛律师助当事人追回140万本金及利息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郑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借款32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2年2月底全部归还,李某于次日将款项转账给郑某。该笔借款逾期之后,李某多次向郑某催要后,郑某仅归还部分本金180万元,剩余140万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归还。
二、办案经过
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信之源律所指派孔祥涛律师办理此案。孔祥涛律师接手案件之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判。通过细致地分析,孔律师认为此案主要有两个难点:
1、证据缺失问题。此案中借款时间发生在2011年,至今已经10多年,时间跨度非常大,可能存在证据缺失情况。2、诉讼时效问题。借款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受最长20年的保护期。本案中,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底,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证据可能缺失的问题,孔律师为李某提供全面的指导帮助。在孔律师的细心帮助下,李某收集了《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比较有力的证据链,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真相。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孔律师指导李某同郑某进行联系,通过打感情牌等方式,诱导郑某同意还款,并指导李某同郑某签署了《还款保证书》,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一切准备就绪后,孔律师代理李某将郑某诉至法院。本案于近期进行了庭审,庭审中郑某拒不到庭。但因我方证据充分完整,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我方胜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四、办案心得
借款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受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需要寻找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进行补救。如果您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建议尽快找律师进行咨询。
合作伙伴借钱不还穆兰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00余万元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起,王某多次向张某借款,至2022年1月,共借款一百余万元。张某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办案经过
张某同王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穆兰律师承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穆兰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厘清案件,并指导张某收集了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为了帮助张某节约诉讼时间及成本,先后多次同王某进行协商,调解无果之后,将王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与难点
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证据类目较多、较杂,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以合作运营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但经过穆兰律师密的庭审策略和细致的证据整理,法院对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
在穆兰律师高效的法律服务下,当事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案件最终取得胜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全额归还张某借款;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款期限的约定,故本院对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59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人民币万元;
二、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00元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律铺电话:177444175
四、办案心得
日常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借据、转账凭证以及催款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旦到期,对方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借款期限到期后,大家要在保存好充分证据的同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朋友多次借钱未还韩翔律师助当事人追回75万欠款及利息
、案情介绍
宋某和郑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起郑某为个人消费资金周转,多次向宋某借款,合计75万元。借款到期后,宋某多次索要,郑某金仅归还利息17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
二、办案经过
宋某多次向郑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信之源律所指派韩翔律师处理此案。韩翔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多次与宋某沟通,迅速厘清案件情况,并指导宋某收集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
为防正郑某转移财产,拒不归还欠款,韩翔律师对郑某财产提起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郑某转移、隐匿财产,这笔财产保全之后处于冻结状态,胜诉后可以直接执行此部分财产。
由于诉前证据准备充分,对郑某的财产也进行了保全。庭审过程中,郑某一改之前拒不还款态度,承认欠款事实,并表示会愿意偿还欠款及利息。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在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宋某欠款75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均由郑某承担。

四、办案心得
诉前保全是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手段,申请人成功申请诉前保全后,被申请人财产会处于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状态,能够有效降低后期申请人的执行成本。实践中,申请诉前保全之后,大多数被申请人会选择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
朋友推脱拒还欠款孔祥涛律师助当事人追回欠款27余万元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同被告高某为朋友关系。2014年,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王某借款27余万元,其中18余万元为账户转账,剩余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予高某,高某承诺于2015年偿还欠款及约定利息。但借款期限到期之后,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借款。
二、办案经过
孔祥涛律师接手案件之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判。通过细致地分析,孔律师认为此案主要有两个难点:
1、证据缺失问题。此案中借款时间发生在2011年,至今已经10多年,时间跨度非常大,可能存在证据缺失情况。
2、诉讼时效问题。借款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受最长20年的保护期。本案中,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底,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针对证据可能缺失的问题,孔律师为李某提供全面的指导帮助。在孔律师的细心帮助下,李某收集了《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比较有力的证据链,还原
了案件的事实真相。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孔律师指导李某同郑某进行联系,通过打感情牌等方式,促使郑某同意还款,并指导李某同郑某签署了《还款保证书》,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一切准备就绪后,孔律师代理李某将郑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结果
庭审中郑某拒不到庭。但因我方证据充分完整,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郑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高177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借款270000 17.559 |
元,同时,高应以270000元为基数,给付王自2017年2 月16日始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2月 |
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
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计算; |
四、办案心得
借款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受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需要寻找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进行补救。如果您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建议尽快找律师进行咨询。
分手欠款要不回黄玲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解决情侣借贷纠纷
一、案情介绍
孙某和阮某两人曾是情侣关系,2022年7月17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孙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阮某转账共计106128元,其中大部分是阮某因个人原因向孙某的借款105247元,也有部分是出于节日礼物等特殊含义的转账。
在两人分手后,孙某向阮某提出归还之前的借款。
2024年2月3日,孙某通过微信向阮某发送:“这是我整理的咱们之间钱财往来的记录……你付清我本金即可”
“目前咱们达成共识的事有两点:1.往来金钱是我借你渡过困境的;2.这笔款项你是会归还的。现在想跟你商量的就是还款计划·..”,并发送内容包括“总额97247元”的表格。
2024年5月9日,阮某回复“很抱歉,我的出现成了你的负担,请给我一些时间,那些钱我本来就是借的名义,不会赖账,你不必担心”。之后孙某多次向阮某发送催款信息,但阮某仅还款8000元,尚欠孙某97247元。恋爱期间为对方好心提供的借款,在分手后却难以要回,面对这样的维权困境,让孙某十分苦恼。
二、办案经过
无奈之下,孙某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玲律师办理此案。黄玲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判断:本案属于情侣间借款、无明确的借贷合意,因此很多转账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极高。
并且当事人孙某在一开始就做好无法全额要回借款、女方可分期还的心理准备,还对女方抱有幻想希望通过启动诉讼的意思让女方还款,失败后决定正式立案。因被告在外地,如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则需要提供经常居住地在京的各种证明,黄玲律师在整理证据材料后,提交立案多次被驳回后终于得以被受理。在调解期间,调解员通过沟通反馈双方意向,并指出女方当前仍无意还款。因阮某拒收法院送达材料,原开庭日期被迫延后,且我方需办理公告事宜。待公告期满,被告阮某缺席。
在庭审期间,黄玲律师与法官逐一核对转账款项金额时,法官对借贷合意不明,但赠与表示清晰一事提出质疑。黄玲律师据理力争,主张借贷合意真实存在,并请法庭允许庭后补证。在反复与法官沟通、呈现当事人双方态度与行为、针对性补证、结合情理与法理层面努力主张原告诉请实为合理后,终于获得法庭认可与全面支持。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阮某返还孙某借款本金97247元,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阮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李某的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四、办案心得
恋人间基于亲密关系时一般不会过于计较金钱往来,但一旦感情破裂,一方想主张要回曾经给对方的借款,很可能会被对方抗辩为收到的款项是恋爱赠与或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等理由,纠纷便随之产生。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情侣的借贷纠纷通常对往来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或赠与,以及对借款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情侣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其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只能通过双方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在发生借贷行为时,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并附言借款事由,以便留存凭证,并尽可能保留借贷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催还借款的聊天记录等依据,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和转账备注中明确,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CHAPTER5:CONTRACTLITIGATION
第五章:合同纠纷领域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金牌合同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诉讼/非诉讼合同纠纷法律服务,为客户正确规避合同陷阱,排除签约隐患。针对诉争金额大的借贷纠纷设定专案团队,在最短时间内找出案件突破口、胜诉点、解决方案,召集专案研讨会分析,通过开设模拟法庭评估案件存在的风险点,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处理,确保诉讼服务的高品质。
针对每一件合同纠纷案件,分工明确细致,团队全程跟进案件情况,快速帮您找出案件突破口,评估案件风险,制定胜诉方案,以“专注于您的委托服务”为宗旨,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详细的法律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互联网/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股权转让/代持合同纠纷、融资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等
逾期未迁出户口被索要130余万元违约金陈振霞律师、李艳萍律师助当事人避免损失

一、案情介绍
2022年3月,原告刘某同被告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刘某购买江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并从成交总价款中留存20万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约定江某在户口迁出后支付。由于种种原因,江某未按照约定时间迁出户口,刘某将江某告上法庭,要求江某支付逾期未迁出户口违约金130余万元。
二、办案经过
江某认为违约金过高,多次同刘某协商无果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所陈振霞律师和李艳萍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陈振霞律师在收案之后,对刘某提交的起诉状和《房屋购买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各种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再同刘某沟通了解其延缓户口迁出的原因后,认为刘某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并总结出了答辩方向:
1.出售房屋是江某名下的唯一房产,房屋卖出后,暂时无法迁出户口,江某不是主观不迁出。2.江某曾与刘某协商延期迁出户口,并给刘某房屋价款便宜10万元。
3.江某未按约定时间迁出户口,并没有对刘某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刘某迁户及其子女就学,刘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
确认好答辩方向后,陈律师指导江某收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后,在庭审时同江某到法院应诉。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某支付原告刘某户口迁出违约金3万余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心得
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调整。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而守约方则需要证明违约金的约定与实际损失相匹配。法院最终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和对案件的审理来做出是否调整违约金的决定。主张违约金过高举证,鉴于案情的不同,最好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
房产被母亲抵押贷款冯彩平律师、穆兰律师助当事人调解获赔1000余万元
一、案情介绍
1996年6月,白某兰与徐某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儿子徐某毅。这个家庭一度充满了欢声笑语,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2014年7月,双方最终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为这段婚姻画上了句号。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位于北京市A区228号的房屋,被作为重要财产进行了特殊处理。协议规定,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并满五年后,徐某勇需无条件配合将产权证书变更至白某兰和徐某毅名下,以保障母子俩的权益。
然而,到了2018年,虽然房屋已顺利变更至白某兰名下,但却未将徐某毅列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几年后,白某兰因资金需求,用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00万元,却不料陷入了还款困境。当徐某毅偶然间发现家门上贴着的“银行催款单”时,他深感震惊与不解。为保护自身权益,毅然决定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徐某毅在得知自己并未被列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经过多家对比,他找到了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慎重研判,指派经验丰富的冯彩平律师和穆兰律师代理此案,为徐某毅争取应有的权益。
冯彩平律师和穆兰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深入研究,认为本案应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要求获得 50% 的房产份额。考虑到白某兰可能还存在其他债务,有可能私自处分该房屋,两位律师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也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为了确保财产保全的及时性,他们在立案当天便带领当事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异议登记。不久之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
第一次开庭后,得知被告准备卖房,冯律师和穆律师迅速陪同当事人前往被告委托的中介公司沟通。他们明确指出,房屋有我方份额,卖房成功一半房款应归我方。中介表示有位准客户对房屋感兴趣,但担心因房屋存在抵押、查封及异议登记无法顺利过户。我方承诺,若中介能确保我方不通过被告即能取得一半房款,则同意调解。经我方与中介共同努力,准客户与白某兰签署了购房定金合同。随后,在两位律师的协调下,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被告同意给付我方1000余万元房款。
调解书生效后,两位律师迅速与法官协调,办理解除查封和异议登记手续。手续办完后,客户与白某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当日,1000余万元直接汇入我方账户,徐某毅权益得到成功维护。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调解:位于北京市A区228号房屋归白某兰所有;白某兰向徐某毅支付折价款1000余万元。

四、办案心得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作出公正裁决,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救济,故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一定要确保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购房合同解约后中介拒还佣金 袁腾飞律师成功为客户追回20余万元损失
03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与张某(乙方,买受方)通过某知名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推荐找到了一套合适的房子并和刘某(甲方,出售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委托房地产机构成交,成交价873万元。同日R公司和甲乙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和《履约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与张某依约向刘某支付房款定金30万,另分两次向R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和履约服务费共计200790元。
次月,刘某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去世,涉案房屋不能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R公司理应和甲乙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R公司在明知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引导甲乙双方继续合作。此后王某与张某经历了长期的等待,多方求证后得知过户一事依然没有实质进展,可预见购房目的已不能实现。
次年,王某与张某考虑到小孩入学时间向甲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定金30万退还。但R公司在明知所售房屋产权发生变化,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违规操作,坚称其自身无过错佣金不退。故王某与张某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王某与张某面临上述法律困境,求助无门,最终选择了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袁腾飞律师办理此案。
袁腾飞律师一经接手王某与张某的案件,便立即投入工作,他首先仔细审阅了相关合同,迅速授清了合同中的复杂条款与潜在风险,以其专业的法律视角,迅速为案件找到了突破点,袁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并制定了一份完整的诉讼方案。
首先,中介作为专业一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签约过程中,存在签约主体不齐备的情况,一方去世后并没有让所有的继承人参与签约,合约存在效力瑕疵,属于中介服务违约。
其次,“交易不成,佣金全退”属于格式条款,中介方应该提前解释说明,否则应依法作出不利于中介一方的解释。
根据上述两条关键点,在庭审中,袁腾飞律师多次向法官强调对方的职业责任,对方多次试图混淆视听,企图将所做的承诺时间推迟到服务王某与张某之后,但袁律师通过网络查询,找到了更早的宣传标语。
双方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激烈的辩论,法院经过斟酌后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最终帮当事人全额追回二十余万元中介费。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R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与张某返还居间服务费,履约服务费共计200790元。如R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办案心得
上述成功案例再次强调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重的法律细节,购房者应谨慎对待,以免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买房非小事,想要尽量避免购房时的矛盾发生,在购买二手房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核实交易信息:确保房屋产权清晰,对交易金额、交房时间、过户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中介服务内容与费用:仔细阅读中介服务合同,明确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以及退费条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中介违约时的赔偿条款,以防中介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无法维权。
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保留所有与中介的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明。
购房后被中介欺瞒拒付服务费江淑玲律师助当事人胜诉
04
一、案情介绍
刘某作为买受人同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刘某购买房屋时强调购房刚需为学区房及带车位,得到中介承诺后,购买了此房屋。但刘某孩子并没有分配到目标学校,车位也没有获得,所以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房屋中介因此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居间服务费12万元。
二、办案经过
刘某因未达成购房目的,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律所江淑玲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江淑玲律师接手案件后,对该房屋中介公司及其起诉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认为:该房屋中介公司在此次交易中,存在以隐瞒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诱骗刘某的行为。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相关要求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深入调查中发现该房屋中介公司也因为“以隐瞒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受到了北京市住建委的多次查处。
确认好答辩思路后,江淑玲律师指导刘某收集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学校实景照片、地图导航截图、该中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父母的病历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随后江淑玲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答辩意见,并对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
三、案件结果
在江淑玲律师镇密的答辩意见及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该中介公司自知胜诉无望,没有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最终法院按原告该房屋中介公司撤诉处理。

四、办案心得
很多房产中介为了赚取高额服务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此种行为明确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可以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并及早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承揽合同纠纷案江淑玲律师、修双琦律师成功为客户追回款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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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项目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制作某展示中心的品牌展示内容服务,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8万。根据合同约定,制作服务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应在样片验收确认及全部制作完成后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费用共计19万元。2023年11月,A公司在展示中心测试成功,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但B公司仅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90,000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190,000元。A公司以B公司违约拒绝支付尾款为由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为避免公司权益受到损失,A公司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办理此案。
一审:
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与A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
佟双琦律师指导A公司寻找证人证明双方之间对于最终交付时间已经进行顺延,并不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形的证据。
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收集整理详细的项目制作沟通流程记录后,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尾款19万元及违约金。
在庭审中,两位律师举证证明称,该制作内容无法展出的真正原因并非制作存在问题,而是因B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无法继续所以该制作内容无法按照其原计划在第三方公司进行展示,这也是B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真正原因。
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并及时进行工作反馈,配合B公司技术测试通过、后续多次催款并向B公司展示,而B公司未能证明其在之后对于展示内容提出修改意见,虽然双方并未签署最终的验收材料,但结合全案证据来看,A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全部内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190000元,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B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由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继续代理。庭审中,B公司主张A公司逾期交付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未实际完成服务内容,故拒绝支付尾款。两位律师据此辩称,A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已经按照要求实际制作完成,B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激烈的辩论,法院经过斟酌后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判决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B公司负担。
A公司高度认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并对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与敬业精神表达了由衷的感谢。A公司项目代表提到,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成为了公司最坚强的法律后盾,经过两位律师的不努力,最终为公司成功追回了合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