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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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专刊投资加拿大
1.引言
描述加拿大,可以用“地广人稀、资源丰富、政经稳健”几个字来概括,加拿大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二,仅次于俄罗斯,但人口只有4152.87万(2025年),大约相当于广州市2025年常住人口的两倍。2024年名义GDP全球排名第十位,相当于美国的 8% ,中国的 13% 。加拿大主要产业为自然资源(石油天然气、矿产、林木、渔业),农业(粮食、饲料)、金融和外贸,其最大的贸易伙伴为美国,美加贸易量占加拿大总贸易量近 65% 8政体方面,加拿大属英联邦成员国,英国君主一直以来是加拿大的国家元首,它沿用英国的内阁制,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理不是直选出来的,而是由议会多数党党魁担任。尽管加拿大的政体追随英国传统,但是在文化、经济和民生方面,受芳邻美国的影响更大。
英语、法语均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两套法律制度在加拿大并行:普通法,源自英国,适用于九个省和三个地区(即原住民区);成文法,源自法国旧民法,仅适用于魁北克省。
2.联邦制与司法管辖
根据1867年宪法(TheConstitutionAct,1867),联邦政府与各省、原住民地区的政府分权而治。就经商而言,省级法律比联邦法律更具影响力,因为省级政府拥有“财产和民事权利”方面的管辖权,涉及合同、雇佣关系、职业健康与安全、消费者保护、不动产交易、土地使用、市政、证券及专业人士执业监管等,省级政府对于医疗、教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和民生息息相关的事项也拥有管辖权。
联邦政府管辖范围较窄,限于特定类型的企业(如银行和其他大多数金融机构、航空、铁路、广播及电信公司)、特定类型的财产(如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特定类型的行为(如犯罪和不当竞争)或其他全国性的重大事宜 (如移民、海关及货币政策)。
这类“分权”往往由于各种妥协而变得更为复杂,举例来说,雇佣关系落入“财产与民事权利”范畴,管辖权归属省级,通常适用省级劳动法。但如果企业为银行、铁路、航空、通信、广播或其他联邦企业,则适用联邦劳动法典。
加拿大法院系统由省法院、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三部分组成,省级法院通常包括:省法院(处理儿童福利、小额索赔及轻微刑事案件等),省高等法院(处理大部分商业纠纷)和省上诉法院(处理来自省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联邦法院设基层与上诉两级,处理海事、航空运输、著作权、原住民法、税务等。加拿大最高法院是上述联邦和省法院系统的终审法院,但只有经最高法院允许,当事人才能上诉至该院。
3.外商投资监管与限制
加拿大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已有近50年历史,其准据法为1985年颁布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CanadaAct)。该法对外商投资设定了两种审查程序,各有不同的门槛和流程。
第一种称为“重大投资审查”,即投资总额超过某个门槛,整个项目必须提交至联邦政府审查,这个门槛金额每年会根据加国GDP的增长进行调整。投资者“是否来自世贸组织(WTO)成员国“以及“是否属于该国国企"是审查的关键点。2025年,对来自于WTO成员国、非国企的投资者门槛金额为13亿8千6百万加元,超过这个金额,投资项目必须提交工业部审批。审批的基准在于确定该投资是否“使加拿大获得净利益”,尤其当投资者本身为国有企业时,该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商业定位将是“净利益”审查过程中特别考虑的因素。到目前为止,仅有少数几个重大投资项目在经过审查后被撤销。
第二种为“国安审查”,适用于进入加国的任何投资,不为投资规模、金额、所有权所限。该程序考量的是,投资是否将损害加拿大的国家安全。如果被认定为具有潜在危险性,则投资可被完全否决,或者附条件批准。若投资已实施,可能会被要求分拆。
除上述审批外,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均在某些战略性或敏感性行业设定了企业所有权限制。例如:未经联邦政府批准,外资银行不得在加拿大银行中持有超过 10% 的股份,电信、广播执照不得颁发给外国人,加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只签发给加拿大人控制 75% 以上表决权的公司等等。
2013年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油")以151亿加元的价格收购加拿大石油公司Nexen,在当时是中国对外成功并购的最大项目。由于金额巨大、能源在地缘政治中的地位、油砂对于环保的威胁,特别是中海油的中国国企身份,这个项目引起媒体和政客的高度关注,连当时的加国总理哈伯也介入。该收购的反对者提出能源安全、国家安全和企业文化冲突等顾虑。经过各种程序,哈伯政府最终通过审查,前提条件是不能解雇Nexen的3000名员工和所有高管,卡尔加里设为中海油的北美总部,及中海油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等。虽然中海油收购成功,但上述这些限制条件给Nexen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近两年来,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投资加国涉及高科技领域的,被要求进行国安审查的例子越来越多。
4.竞争申报
通过联邦《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加拿大对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规管,竞争主管部门(CommissionerofCompetition)负责调查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并就某些违法行为向竞争法庭(CompetitionTribunal)提起诉讼。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收购资产需要向竞争主管部门申报:(a)交易各方及其关联公司在加拿大的资产总额或在加拿大年总销售收入超过4亿加元;(b)被收购的加拿大资产总值,或被收购的资产在加拿大的年总销售收
入超过9300万加元,前述规定也适用于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如果交易达到申报的门槛,各方必须向竞争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主管部门在30天内批准,或要求补充资料。如果合并可能实质性妨碍或减少加拿大国内市场竞争,该交易将进入审查程序。
5.国际贸易监管
加拿大《海关法》(CustomsAct)设定了货物进口加拿大的通则,如报关、估价、豁免等。《海关税则》(CustomsTariff)则设定了进口加拿大货物的关税率、商品分类和编码制度。货物进入加拿大时,进口商对货物进行分类和估价并决定适用的关税。但是,政府在进口后四年内有权对进口商关于货物的分类和估价进行审核和调整,还可能对报关中的错漏进行罚款。若进口商有异议,可以在海关作出决定后90天内要求重新评估,当事人还有权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和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加拿大通过《进口管制清单》(ImportControl List)对某些产品和技术的进口实行管制,该管制目录列明禁令进口的货物,或限制进口数量。《出口管制清单》(Export Control List)则主要禁止或限制出口涉及高科技、军事或国家安全的产品。
6.税制
加拿大税法基于两个重要的概念,即税务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联邦《所得税法》(lncomeTaxAct)对加拿大居民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课税,对非居民仅就源自加拿大境内的收入课税。非居民的收入通常包括因在加拿大境内受雇、开展业务或出售资产而获得的收入,非居民还需就被动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缴纳 25% 预提税。若非居民所在国已经与加拿大签订了税务条约,即按条约规定的优惠税率执行,甚至可享受豁免。
判定某人是否是加拿大税务居民,通常看他是否在加拿大境内“经常居住”,或者与加拿大建立了重要的联系,如配偶、子女均住在加拿大,本人享受加拿大医疗福利等。若此人一年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时间达到183天,则被视同加拿大税务居民对待。此外,如果外国公司的实控人是加拿大税务居民,该公司将被视同加拿大公司进行纳税。
纳税人(个人)需要缴纳两级所得税,联邦税和省税。联邦所得税采用边际税率,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2024年这个税率最低为 15% ,最高为 33% 。省税在各省之间有差异,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2024年最低为 5.06% ,最高为 20.5% ,两级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 53.5% 8
纳税人(企业)的所得税率因是否是加拿大人控制的企业,是否是经营性的小企业而有所不同。加拿大人控制的企业税率通常为 27% ,而加拿大人控制的经营性小企业税率则降为 11% 9
另外,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还需要缴纳消费税、销售税和燃料税等,这些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加拿大的税制极其复杂、详尽,法律赋予税局(Canada Revenue Agent,“CRA")广泛的权力查税和课税。例如,如果税局认为某人报税有误,举证的责任在纳税人,不在税局。因此,外商在投资之前,对加拿大目标公司或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调,并设计出合理的税务架构十分重要。
7.公司注册与合规
投资者首要考虑的是在加拿大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可以在某省登记一个分支机构,直接在该省开展业务,母公司直接承担分支机构在加拿大运营的所有责任。如果预见加拿大业务将在最初几年内发生大的亏损,应尽可能设立分支机构,加拿大分支机构产生的亏损可以和外国母公司并表扣除。但是,如果分支机构很快实现盈利,则设立子公司更为合理,因为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被课以 25% 的“分支机构税”,相当于预提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倾向于设立子公司,便于行政管理和风险控制,母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投入加拿大子公司的资本。
其次,外国投资者需要选择设立联邦公司还是省公司。两类公司仅仅是注册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并不存在效力上的优先顺序。需要指出的是,联邦公司要求至少四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对于书籍出版和铀矿开采等特定行业,要求的比例更高,而大部分省属公司没有这个限制,比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公司法允许全体董事都是外国人。
无论联邦还是省,公司法没有规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上下限。外国母公司可以通过注入资本、提供股东贷款或为子公司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等途径为子公司融资,但必须遵循《所得税法》中对资本和债务比例的限制。
加拿大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灵活,公司可以发行多种股份,每类股设定不同的权利,比如A类股股东有表决权和分红权,B类股股东仅有分红权等,灵活的股权结构更好服务于融资和税务筹划。
8.董事与高管责任
加拿大公司并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说法,董事长也不一定代表公司,实际上,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只在每次开董事会时推举某个董事作为主席主持会议,主席的投票权和其他董事一样,除非股东协议中已经有规定,董事要代表公司必须经董事会授权。
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义务”,这意味着董事应本着诚实与善意,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公司的重要合同但凡涉及董事个人利益的,董事必须披露,且不得参与董事会的相关表决。董事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在
职期间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及作出决定时,必须充分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以及最佳判断能力。公司高管负有与董事同样的受信义务及大体相同的勤勉义务。
若董事和高管未履行其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做出赔偿。作为进一步的保护措施,董事和高管可以要求公司购买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但保险范围通常不包括因董事欺诈、共谋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9.结语
过去二十年,约有40万专业人士和企业家从中国大陆移民到加拿大,留学生每年约5万人,移民的增长和近年国内企业对外并购的需求,使投资加拿大一度成为热点。例如,2022年中国投资加拿大矿业总金额约6000万加元,2024年这一数字升至5亿6000万加元。鉴于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介入中加跨境投资服务,笔者希望本文能让读者初步了解加拿大投资法律框架,避免以成文法的思维解读联邦制和普通法,在实践中少走弯路。受篇幅所限,其他相关法律如劳工、知识产权、上市、特许权等未能在此一一介绍。
作者简介:
郭婺光律师持有中国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律师资格,负责天达共和温哥华办公室事务,专长为中加商业并购、加拿大信托搭建、企业合规及传承、跨境能源项目投融资和营运。
天达共和出海团队
历经三十余年发展,天达共和已成为具有全球视野、多元化布局和一流服务能力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相当数量的合伙人及律师曾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多国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接受过法律教育或在当地从事过法律工作,工作语言包括中文、英文、日文等多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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