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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大连池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解决“民营经济偏弱”问题,创造民营经济发展新活力、增长新空间和创新新天地,不断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黑河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精准辅导、政策直达快享、网格员跟踪问效等形式,将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递给纳税人,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和优惠政策效应分析,确保民营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降低社保缴费成本。继续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浮动费率进行调整,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成本;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阶段性降费政策,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成本;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行“一站式办公”,用好 12333 热线、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推进社保业务线上办理,切实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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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五市办发[2019]15 号)

2、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批发零售业

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五政发[2021]5 号)

3、中共五大连池市委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大

连池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市发[2022]1 号)

4、中共五大连池市委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市发[2021]6 号)

5、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奖

励政策(试行)》的通知(五政发[2022]23 号)

6、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 2023 年农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

通知(五市办发[2023]7 号)

第3页

- 1 -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大连池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市办发〔2019〕15 号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经市委八届49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五大连池市产

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4页

- 2 -

五大连池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落

实好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产业整合

与结构升级。按照《黑河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若干政策》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产业项目的“产

业发展扶持资金”。为有效发挥该资金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

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公共财政

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招商引

资、支持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的资金。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规定如下: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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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二)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

和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第四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专项扶持市委、市政府

确定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用范

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奖励、涉及产

业发展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对应企业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有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对应企业落实或按进度执行与市政府签订的项目

投资招商引资协议或会议纪要,包括投资规模、自有资金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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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位、按计划进度的项目实施和竣工、项目税收贡献、提供

就业岗位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工程质量符合

行政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六条 需由市政府负责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由企业

向市经济合作中心提交资金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市经济合作中

心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

和项目推进单位提出应安排资金额度意见,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

会议研究同意后,按“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将产

业发展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经济合作中心,再由市经济合作中心向

企业拨付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七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政策

第七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应起到带头引领的作用,项目投

资资金应当以企业资金为主,参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确定

扶持资金规模。对建设投资类补助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

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20%,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企业经营

情况分批执行。

第7页

- 5 -

第八条 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的年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

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

策支持。

第八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五大连池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

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

局、财政局、经济合作中心、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

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安

排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

经济合作中心。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

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处,追回资金,

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提供虚假数据的失信企业,责成

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失信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最新规定不符的,以最新规定

第8页

- 6 -

为准。五大连池市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9页

—1 —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五大连池市批发零售业企业扶持政策》

的通知

五政发〔2021〕5 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 2020 年第 11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五大连

池市批发零售业企业扶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0页

—2 —

《五大连池市批发零售业企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均包含

法人、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限上企业

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支撑作用,确保达限企业应统尽统,特制定本

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新增达限入统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企业。

二、扶持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五大连池市辖区,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合法经营,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

行为,财务管理规范,统计工作规范,企业无不诚信行为。

(三)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餐饮、

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 万元及以上)且入统的单位(法

人、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

(四)达限纳统单位不得随意入退库,入库不到 3 年退库,

扶持资金全部收回。

三、扶持内容

(一)当年新建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

元扶持资金;当年新建达限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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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万元扶持资金。

(二)入统的成长型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 4 万元扶持

资金;对入统的成长型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 2 万元扶持资

金。

(三)已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销售额增

量给予补贴。

1、对年销售额 1.5 亿元及以上、销售额增量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量的 1‰给予补贴,即 5 万元起,每

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2、对年销售额 1500 万元及以上、销售额增量 300 万元及以

上的零售企业,按销售额增量的 1‰给予补贴,即 0.3 万元起,

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年营业额 300 万元及以上、营业额增量 50 万元及以上

的住宿、餐饮企业,按营业额增量的 1%给予补贴,即 0.5 万元起,

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入统申报

当年新建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实行月度申报入

统;成长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入统。五

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组织达限企业办理入统相关手续。

(二)资金申报

1.组织申报。按属地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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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申报。

2.材料审核。市商务粮食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

3.公示公开。扶持企业审核通过后,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在相

关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

4.兑付资金。市商务粮食局在对扶持企业名单审核公示后按

程序兑付扶持资金。

五、工作分工

(一)市商务粮食局统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达限

入统工作,落实和兑现企业扶持资金,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入库纳统企业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以

及监督使用工作。

六、资金来源

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不低于 100 万

元的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

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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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市发〔2022〕1 号

市委各部委办,中省市直相关单位::

经中共五大连池市委九届 8 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

《五大连池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员会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4页

—2—

《五大连池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系列重要

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解决“民营经济偏弱”问题,创造民营

经济发展新活力、增长新空间和创新新天地,不断构建新发展

格局,根据《黑河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

度。通过线上+线下精准辅导、政策直达快享、网格员跟踪问

效等形式,将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递给纳税人,加

大政策落实力度和优惠政策效应分析,确保民营企业应知尽

知、应享尽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降低社保缴费成本。继续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浮动费率进行调整,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成本;继续实施失业保

险总费率 1%的阶段性降费政策,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成本;继

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

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推进

“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行“一站式办公”,

用好 12333 热线、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推进社保

业务线上办理,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和有力支撑。(责

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15页

—3—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指导工业企业用电,科学合理

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及时落实国家和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

价政策,降低综合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及

时落实电力直接交易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国网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供电分公司)

二、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四)扶持科技型企业。对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

价入库的民营企业,上级财政择优奖励 1 万元;对纳入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上级财政给予培育奖励资金 5 万

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 20 万元

(已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配奖励资金的不重复奖励)。(责

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扶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入库培育工作,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隐形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资金 1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通过技术转让和技术开

发方式购买并实施转化省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民营企业,市财

政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 20%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履行研发费用统计填报义务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

清缴中研发费用超过 50 万元的民营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

发投入费用的 10%,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研发投

入后补助。对应用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并

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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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次性奖励资金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对民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投资额 5%的一次性

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对民营企业投入固定资产 100 万元

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市财政给予投资额 5%的一次性补助,

最高补助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扶持企业平台建设。对当年净增企业 5 户以上或毕

业企业 5 户以上的各类平台,市财政奖励资金 10 万元。对入

驻创新创业平台的初创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 万元

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

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九)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个转企”的民营企业,将

转企后三年内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 70%用于奖补企业。首

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上级财政给予奖励 30 万元,同

时市级财政额外奖励 20 万元。对新增的有资质建筑企业、限

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上级财政

给予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各

行业主管部门)

(十)支持服务类企业发展。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或大

个体)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增幅 15%(含)以

上的,上级财政奖励 10 万元。零售企业(或大个体)年销售

额 2000 万元(含)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或大个体)年营业

额 300 万元(含)以上,且增幅 15%(含)以上的,上级财政

第17页

—5—

奖励 5 万元。对规模以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 10(含)

—15%的,上级财政奖励 5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 15(含)-20%

的,上级财政奖励 1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 20%(含)以上

的,上级财政奖励 15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

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支持盘活工业企业。对当年度盘活停产、半停产

工业企业或未建成停工的工业企业(不含矿业企业),市财政

按其盘活存量资产的 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 2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

金 2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每年至少组织召开 1 次服务

民营企业的银企对接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增

加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满足

民营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

行五大连池市支行、黑河银保监分局五大连池监管组)

(十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实施民营企业融资担保

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 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充分发挥周转金政策

效用,提高资金使用周转率,扩大民营企业受益面。扶持融资

担保公司,探索产品抵押贷款新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五大连池市支行、市工信科技局)

第18页

—6—

(十五)加大融资上市支持力度。对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新增

流动资金贷款 4%贴息;对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上

的,市财政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5%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上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资金 500 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的

企业,上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

牌的企业,上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 万元。(责任单

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十六)建立政府与企业联系机制。落实市领导联系服务

民营企业制度,每位领导同志联系 2 家民营企业,每年走访调

研不少于 2 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经济通报会、

座谈会,在涉企政策制定、涉企重大问题决策、经济工作会议

召开前,认真听取企业代表意见。(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

市工信科技局)

(十七)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构

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规范政商交往。改善营商环境,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做到有交集而不搞交换、有交往而不搞交

易,实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上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

联、市营商环境局)

(十八)建立常态化联系商会制度。畅通商会反应情况、

第19页

—7—

提出建议渠道,引导商会等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创

业创新,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励引导民营企业和商

会积极有序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营

商环境监督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反映企业诉求、建言献策等

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

营商环境局)

(十九)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不得额

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不得设置

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

的业绩门槛。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压缩

民营企业开办时间,手续齐全一个工作日办结,招商重点项目

即时办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

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二十)建立企业自由退出机制。大力推进简易注销改

革,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文件、缩短退出环节,大幅压缩

公告时间。设立企业注销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简易

注销时间减少一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发挥民营企业引才主

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深化市校合作成果转化,

组织开展“百企千岗”人才招聘活动,选派高校大学生入驻企

业实习实训,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

第20页

—8—

才提供政策保障。对于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住

房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培养人才。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龙江

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入

选者给予争取上级资金资助。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开展

企业经营管理、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专题培训,加快民

营企业人才孵化培育。(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三)鼓励企业技能培训。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

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支持各类企

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为社会

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

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支持社会

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

工作,提高技能人才队伍素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四)鼓励培育优秀技术工人。建立优秀工匠奖励制

度,对我市获得 “优秀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给予资

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

信科技局)

(二十五)鼓励培育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民营

企业家、优秀民营经济组织的宣传报道,开设“民营企业大走

访”栏目。部门之间紧密对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企业家、

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系列报道。营造关心和支持企业家发展

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企业家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主动履行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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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责,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市工商联、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六)鼓励企业优秀人才多做贡献。市财政根据民

营企业贡献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级技术人员一定额

度的奖励。其中:年度本级公共财政直接贡献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市财政给予其本人等同于所缴本级个人收入

所得税 50%奖励;年度本级公共财政直接贡献 500 万元(含)

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本人等同于所缴本级个人收入所得税

100%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

工信科技局)

(二十七)鼓励建立政策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在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和省

市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

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学技术成才有路”和“三百六

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风尚,使技能人才同科学家、工程

师一样,受到社会广泛尊重,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促进技

术工人成为劳动者普遍性职业选择,激励高技能人才迅速成

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八)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

产权保护重点单位联系机制,发挥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和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站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

三审合一。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

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快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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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九)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创新民营企业矛

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

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

限通知家属;对民营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

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不得超

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责任

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三十)保护企业不受侵害。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结

合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彻底清查包庇纵容各类垄断经营、欺

行霸市、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背后腐败问题和“保护

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

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对涉及

民营企业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坚决严

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信科技局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

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上述政策措施自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五大连池市委 五大连池市人民

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市发〔2017〕19

号)同时废止。

第23页

— 1 —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五市发〔2021〕6 号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中省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市域

内农垦、森工、监狱(所):

《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八届 86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员会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24页

— 2 —

《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市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鼓励市域外企业在

五大连池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引导企业将生产、销售和服务

环节逐步转移至我市,培植财源,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导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经认定的在本市注

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商贸流通、销售总

部、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金融保险等行业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

申请总部经济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不低

于 200 万元的;

(二)在我市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

(三)承诺在五大连池市经营期限不少于 5 年的;

(四)现有企业来源于市域外的税收新增额达到上述标准,

且符合第(二)项要求的。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

动作用的;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

定条件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入驻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入驻申请。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

第25页

— 3 —

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本地纳税凭证、要求提交的其

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认定。总部经济企业需经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结合五大连池市实际共同审核认定,把好行业

准入标准。审核通过后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

发总部经济企业认定通知书。

第三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政策。

(一)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自纳税达到相应标准的年

度起连续 3 年,由市财政设立支持企业总部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予

以扶持。

(二)对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

“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三)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在下一年度的 3 月 31 日

前提供相应缴税凭证,申请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的奖励与其他奖励重复的,不得重复计奖。

第四条 突出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

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最高不超过地方政

府留成部分,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同时,在入户、子女入学、

劳模和先进评选等方面,为企业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

化服务。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

第26页

— 4 —

员,经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采取“一

企一策”的办法,另行给予奖励。

第五条 营造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成立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经济合作中心,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的组织和

实施。

(二)设立总部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总部经济企业扶持

奖励。

(三)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

支服务队伍、一套服务措施,一抓到底见成效”的工作责任制,

全面加强企业服务,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开通入驻企业绿

色通道,对入驻企业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由行政服务中心指派专

人全程指导,协助办理各项注册登记事项。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经核实不具备总部经济

企业性质的,由市总经办制定退出机制,强制退出。未达到纳税

准入门槛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

补贴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全额追回

所得各项奖励。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书面承诺自在五大连池市注册登记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 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

迁出本市,否则必须退回所得各项奖励。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内其他文件

第27页

— 5 —

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

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

法由五大连池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8页

—1—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试行)》的通知

五政发〔2022〕23 号

各相关单位: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经市委常委会

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抓好贯彻落实。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29页

—2—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经济合作质量和水平,鼓励中外客

商来五大连池市投资兴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

国家、省、黑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为加快构建“2+2”现代产业体系,我市重点鼓

励支持发展康养文旅、矿泉食品、绿色能源、商贸物流等重点

领域的投资。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

关系在五大连池市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五大连池市、不

改变在五大连池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若被

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市政府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

保要求,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在 3000 万元以上。

第二章 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

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对单位投资强度达到 3000 万元/公顷的,

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其土地出让价格按

第30页

—3—

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 号)的 70%挂牌。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3000-5000 万元的新引进产业

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支付各项补偿的部

分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

分的 50%,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

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下同)的新引进产业

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支付各项补偿的部

分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

分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一年内没有实质性

利用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两年没有实质性利用的,依

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3000-5000 万元的新引进产业

项目(含盘活本地停产两年以上产业项目,下同),自企业对

地方财政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 36 个月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

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前 24 个月的 100%、后 12 个月的 50%,

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自企业对地方经济作出贡

献之日起 60 个月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

前 36 个月的 100%、后 24 个月的 50%,以同等额度的产业扶持

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新上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对地

第31页

—4—

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当年按照其物流成

本(以企业提供物流票据为准)的 10%进行补贴,年度补贴额

度最高 2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参照《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

济发展的暂行办法》(五市发〔2021〕6 号)执行。

第十条 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企业,可有 3 名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

人员,前三年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对年度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的企业,可有 5 名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前三年个人收入

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

5000 万以上的企业,可有 10 名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前

三年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

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

收费时(除社保、环保领域外),属国家、省、黑河市规定的,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本级职权范围内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全部免收。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外经贸企

业,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融

资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成长为规模以

上企业的除享受上级相应奖励外,给予 20 万元奖励。本《政

策》未全面列举的各类国家和省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依

据企业主张,确系合法合规的,予以支持。

第32页

—5—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对于

重大项目,推行投资项目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包保制,成立

由市处级领导牵头的项目服务专班,从前期手续办理到开工建

设,从建成投产到做大做强,提供全过程,无缝隙服务。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 500 强、上市公司等投资强度

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采

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研究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个人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项目(不含总部经济企业

项目)引资人(不含公职人员,下同)予以奖励,作为招商引

资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

建成投产后,给予 3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 5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

投资金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 10 万

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

产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在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后,第一年按企业

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 1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企业

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第一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奖励;

第三年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第二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奖励。

第33页

—6—

(三)引资人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

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或重复,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和公共

资源市场化项目。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享受本政策中企业扶持

政策,不享受个人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济合作中心

负责解释。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本政策相关规定停

止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政策予以评估修订,经市政府同

意后重新发布。

第34页

— 1 —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五大连池市2023年农业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市办发〔2023〕7 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相关单位,市域内

农垦、森工、监狱(所):

经中共五大连池市委九届37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

《五大连池市2023年农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35页

— 2 —

五大连池市 2023 年农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的政策体系,高水平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紧紧

围绕当前农业重点工作,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鼓励农业体制机

制创新,对创新社会化服务和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经营者给

予补贴,促进全市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种子成果展示推广项目。做好园区布局规划,园区田

块按照展示需要划分小区,种子企业入驻,开展新品种展示及推

广。计划投入 30 万元对入驻园区内开展品种展示的种子企业进行

支持,具体额度按照种子企业园区内展示面积占比为依据确定奖

补额度。计划投入 70 万元用于高标准打造大豆育种研发成果展示

基地、城南示范园区和圣丰科技园区等重点园区,完善基础设施

和配套设施。资金来源使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023 年中央奖补

资金 100 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农业

产业园服务中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种子企业)

第36页

— 3 —

(二)大豆种子提纯复壮项目。鼓励种子企业开展优质老品

种提纯复壮,设立 200 万元大豆种子提纯复壮奖补资金。种子企

业从自身需要和市场需求出发,确定品种开展提纯复壮,实现大

豆品种特征特性稳定一致。奖补条件:(1)产业园区内的种子企

业或者在产业园区内开展提纯复壮的种子企业均可申报。(2)种

子企业要按照 GB/T17318-2011 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提纯

复壮工作。需为 2019 年及以前审定的老品种。(3)采取株行整理

(分为株行种植或提取单株)的方式进行提纯复壮的可享受奖补。

(4)对 2022 年已决选单株的品种,今年进行株行种植的,面积

最小 15 亩,获得相应原原种数量不少于 1500 公斤。(5)对 2023

年提取单株的品种,每个品种提取单株数量不低于 6500 株。奖

补标准:依据种子企业实际完成提纯复壮(分为株行种植或提取

单株)情况进行确定。资金来源使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023

年中央奖补资金 200 万元对企业开展提纯复壮工作进行补助。(牵

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农业产业园服务中心、相

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种子企业)

(三)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设立种子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奖

补条件:用于大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补

贴。奖补标准:根据利息额度确定奖补标准,贴息奖补额度不可

超过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生贷款利息总额。

资金来源使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2023年中央奖补资金200万元

第37页

— 4 —

对企业贷款贴息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

位:市农业产业园服务服务中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

种子企业)

(四)良种繁育基地扶持项目。拟使用奖补资金 400 万元,

在园内合法耕地上为域内种子企业开展大豆良种繁殖的农户、专

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种植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园内农民

主动开展良种繁殖,提高种植者收入。具体额度按照繁育面积占

比为依据确定奖补额度。资金来源使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023

年中央奖补资金 400 万元,对开展良种繁育的农户、专业合作社

和家庭农场等种植主体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产业园服务中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

关种子企业)

(五)品种培优新审定奖补项目。鼓励种子企业选育和独家

买断新品种,积蓄我市大豆新品种后备力量。设立 200 万元奖补

资金,对园区内种子企业获得的新品种进行奖补。奖补条件:2023

年企业审定的新品种或独家买断生产经营权五年以上的品种。奖

补标准:依据种子企业通过审定的品种以及买断品种的数量情况

(分为国家审定、黑龙江省审定、其他省份审定)确定具体奖补

标准。资金来源使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023 年中央奖补资金

200 万元对开展品种培优新审定的企业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

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农业产业园服务服务中心、相关乡(镇)

第38页

— 5 —

人民政府、相关种子企业)

(六)三品一标注册补贴。为推进我市绿色有机生产,扩大

认证种植面积,对成功注册绿标、有机标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 50%

注册费用的补贴。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七)彩色农业创建补贴。彩色农业建设位置位于城南高速

路辅路路南,建设面积 11.5 公顷。彩色农业的全部生产投入由实

施主体青山合作社先行支付,秋收后与生产大豆或玉米的效益作

对比,按实际产生的效益差进行补贴,由新发镇政府向市政府申

请彩色农业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新发镇)

(八)畜牧贷款贴息。2023 年市政府出资 100 万元用于五大

连池市畜禽存栏增量购置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一年,按所产生利

息的 100%进行贴息,每场(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贷

款所产生的利息。贴息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内容:一是规模养殖场

肉牛、生猪、马(驴、骡)、羊、禽常年存栏在 50 头、300 头、

50 匹、500 只、20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二是贴息贷款金额

只能用于新购进畜禽使用,以购进时市场价及交易金额为准,微

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或现金收据等为凭证。三是符合补

贴的畜禽必须是五大连池市域(五大连池市各乡镇、莲花生态办、

青山街道办、农场、森工、监狱所)外新购入的,以产地检疫证

明为准。四是贷款贴息自本政策出台起实施,2023 年底截止。贴

第39页

— 6 —

息顺序按银行贷款凭证日期先后顺序为准,100 万贴息发完即止。

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本政策实施范围:五大连池市

各乡镇、莲花生态办、青山街道办。)(牵头单位:市畜牧服务中

心。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九)生猪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补贴。对各乡镇的生猪

散养户,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粪污贮存池建设,(建设标准由农业

农村局负责提供)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照粪污

贮存池每立方米给予600元补贴,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立方米。

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市畜牧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十)畜禽检疫工作补贴。为调动乡镇、农场、森工检疫人

员工作积极性,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充乡镇、农场、

森工检疫工作经费。具体奖补标准:生猪每头 1.5 元,牛(马、

驴、骡)每头 5 元,羊每只 1 元、禽每只 0.1 元。奖励最终确认

数据以“智慧龙牧”平台数据为准,农业农村局统一向市政府申

请奖补资金并统一拨付至各乡镇、农场、森工,奖补资金用于官

方兽医(畜牧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下乡补助以及畜牧兽医工作经

费、工作奖励等,各单位不能对该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等。该

奖补标准必须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检疫任务比例基础上方能兑

现,完成比例的乡镇、农垦、森工按检疫数据兑现奖补资金。(牵

头单位:市畜牧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域内农垦农场、森工。)

第40页

— 7 —

(十一)危房拆除补贴。对各乡镇村屯内未享受危房改造补

助政策的老旧泥草房且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的 C 级、D 级危

房,进行拆除,补贴房主 1000 元/栋,拆除费用 500 元/栋。资金

来源为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村屯绿化。依照全市《绿化专项行动方案》和乡镇

具体规划设计要求,由乡镇自主采购绿化苗木,如期组织完成

2022 年度绿化专项行动任务,经验收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及相

关质量达到要求,苗木采购相关手续完备,并且绿化成活率达到

85%以上,市政府参照 2023 年 3 月掌握的绿化苗木市场价格对乡

镇给予苗木资金补助 100%,苗木采购期给予苗木资金补助 50%,

秋季验收合格后再给予苗木资金补助 50%。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自

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人民政府)

(十三)蔬菜种子补贴。市政府确定“菜园革命”的新发镇

和民村、建设乡富民村、和平镇利民村、和平镇新立村、太平乡

太平村蔬菜种植户种植油豆角,由市政府给予购置油豆角种子总

金额 80%补贴,其余 20%种子款由蔬菜户自行承担,先购后补。其

他乡(镇)、村蔬菜种植户不在补贴范围内。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自

筹资金解决。(牵头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责任单位:相

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41页

— 8 —

(十四)人居环境“最美庭院”补贴。积极响应上级鼓励政

策,引导农户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出台《五

大连池市人居环境“最美庭院”评选细则》,成立评选工作小组,

每个乡镇评选出 5 户“最美庭院”(常住户),由市评选小组审核

把关后,给予每户 500 元补贴。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妇女联

合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

牵头单位会同市监察委、财政局及各乡镇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

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年末兑现补贴资金。

(二)完善工作程序。各牵头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核验收办

法、细则和标准,确保政策落实科学严谨。各种检查验收图、表、

册等内业资料要详实准确,对应公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公示经

各方确认无异议后存档备案以备查阅。

(三)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中要广泛接受各界监督,杜绝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如有问题可按职责分工向牵头单位、市监察

委、财政局、乡镇等单位反映,反映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此优惠政策由各牵头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和政策解释,并制定

详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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