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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致同舟共济的您:
热忱欢迎您加入扁都大家庭!扁都是一家致力于让当事人和社会满意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诚信赢得信赖,专业成就未来。本所以“专业、责任、精诚、共赢”为服务宗旨;以“你若安好,我就备胎到老,你若不好,我是救命稻草”为服务理念;以“唯有勤勉敬业,但求无愧于心”为服务质量标尺。无论过去、现在、未来,我们将始终秉承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和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以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努力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以更优质、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迎接未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张旌铭二0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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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律师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律师工作应当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律师工作应当程序化、规范化、条理化、制度化,本所律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所工作制度。第四条 本所律师必须忠实于律师事业,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依法进行执业活动。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当以维护本所利益和信誉为己任,精诚合作,团结奋进。
第六条 严禁本所律师及其工作人员相互诋毁,互不协助。第七条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业之便要求当事人支付高消费费用;(二)泄露案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三)制造或指使当事人制造假证、伪证;(四)恶意诽谤其他律师。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收案收费“三统一”制度,坚持做到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案件,登记备案,出具信函;统一
—2—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出具票据;统一入账,统一在案件办结后结算。第九条 办理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应当按规定登记和建立档案。第十条 办理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必须保证质量。如遇重大疑难、新型法律事务应当报告主任提请全体律师讨论制订处理方案。第十一条 办理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档案和记录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 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记账,严禁以个人名义收取当事人费用。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每月 15 日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主任报告上月全所的收支情况,按时上缴各种税费。第十四条 所内各种支出和借款必须由主任审核报销。第十五条 重大或特殊支出的报销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六条 主任除履行律师职责外,应做好下列工作:(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拟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四)组织召开本所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法律事务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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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第十七条 合伙人除履行律师职责外,应做好下列工作:(一)认真履行合伙人协议和律所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行使合伙人权利;
(二)监督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对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年度安排的管理工作,接受年度工作考核;(四)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八条 律师工作职责:(一)全面完成本所规定的律师工作任务;(二)自觉参加所内集体活动;(三)根据主任安排认真指导实习律师的业务工作。第十九条 律师助理的工作职责:(一)全面完成本所规定的实习任务;(二)认真全面学习办案技能;(三)服从指导律师的安排;(四)自觉参加集体活动。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职责:
—4—(一)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二)根据主任安排做好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有损律师形象,有损本所声誉和利益者,合伙人会议可随时决定给予惩罚和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给本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第一条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律师事务所主任无法参加,应提前指定一名执行合伙人或合伙人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条 所务会议原则上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的周五下午三点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第三条 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第四条 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第五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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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对律所运行、所务管理发表批评、建议意见和提出个人合理请求。第七条 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提出的问题按律师制度分别由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主任、执行合伙人、合伙人负责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全所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第一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并执行律所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经执行合伙律师会议决定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6—(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第四条 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第五条 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第一条 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位执业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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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第四条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 律师所律师在本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事务的工作经费,由律师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在相关部门结算。
第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事项,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交付律师所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未经
—8—律师事务所审查批准,不得承担任何办案费用。公益性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
第九条 法律援助律师在援助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律师所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和公益性法律事务在办结后一个月内,由法律援助律师向律师所提交相应的材料。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由承办案件律师负责。第十一条 律师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及律师工作的辅助人员。第三条 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律所管理制度、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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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害,但对本所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第四条 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第五条 本所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律师过错: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滥用代理权,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四)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第六条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裁决。由律所根据裁决结果,启动执业保险赔偿。
第七条 律师一般过错,未造成当事人损失,对本所造成较大影响的赔偿额度: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期间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10—第八条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使政治和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所通过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第三条 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二)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三)律师的基本技能、技巧;(四)执业伦理、职业道德和其他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
第四条 本所每周五的下午三点开始进行政治、业务学习。第五条 有事请假的人员必须于会议开始前一小时向主任或内勤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六条 学习内容由内勤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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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安排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工作人员、律师助理、普通律师及合伙律师。本所工作人员应依法与本所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参照劳动合同及《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酬金、工资分配、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管理办法》。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以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实习律师与本所签订实习合同,劳动报酬根据其创收计算酬金,社保自行解决。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可以选择留在本所执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四条 见习人员不属于本所工作人员,见习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本所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机会,不形成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不计算劳动报酬。第五条 本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内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地点由本所工作人员自行选择,但基本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40 小时。本所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内容,可以自行选择加班及加班时间、地点。第七条 本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12—第八条 若本所工作人员根据自行工作安排需要周末或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已包含在酬金内。第九条 本所工作人员请事假或者申请带薪休假需在内勤处进行登记,并提前报告相关负责人。若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带薪休假的,该薪金在酬金中统一结算。第十条 若本所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休假过程中一切责任由该工作人员自行承担。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所公章由内勤负责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的签发。
第二条 本所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须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第三条 本所公章限于专属使用过第一条规定之情形,特殊情况需使用的,应经主任同意。第四条 本所公章、财务专用章、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保管。
第五条 本所公章、财务专用章、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者被盗后,影响使用时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