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创业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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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就业〔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决定实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适配
1.加强就业市场需求分析研判。各地各高校和分行业就业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调查,通过调研走访企业、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行业、区域人才供求信息,及时掌握就业市场需求变化。鼓励各地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就业市场需求分析会商机制,协同开展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工作,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2.加强学科专业动态调整优化。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主动布局新兴学科专业,扩大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布点,提高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对高质量发展的响应度,更好促进供需适配。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及时调整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
3.加强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各地各高校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学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高校办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状况,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方式。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专业素养、创新思维和就业能力。
二、充分发挥促就业政策的引领作用
4.加力落实助企稳岗促就业政策。各地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力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多措并举激发经营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要加大促就业政策宣传解读,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系统梳理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通过制作政策地图、政策海报、政策汇编,积极推进就业政策进园区、进企业、进高校、进社区,推动各项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惠企利生。
5.优化规范招聘安排和秩序。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能早尽早”“能扩尽扩”的原则,统筹协调好本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录)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升学考试时间安排,确保全部在8月底前完成。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稳定并扩大政策性岗位招录规模。畅通入伍绿色通道,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兵员预征预储和大学生精准征兵工作。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好教育教学与就业工作进程,确保有序开展、有效衔接,为毕业生在校期间求职预留时间。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办好“国聘行动”。
6.支持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各地各高校要充分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动就业潜力,引导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创意经济、低空经济等多领域灵活就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落实创业支持和减税降费政策,在资金、场地等方面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服务。
7.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支持政策研究。鼓励各地各高校围绕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系统梳理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系列稳就业政策,研究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推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举措。聚焦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促进高校毕业生供需适配、就业政策论证与效果评估等前瞻性、实证性研究,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律,强化政策支撑。
三、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
8.深入开展“访企拓岗”行动。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安排,持续不断开拓就业岗位。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两个100”和“不少于10家”要求,调动高校全员力量,用好校友资源优势,密切联系合作企业,持续深入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足质足量开拓就业岗位。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高校与相关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产业园区等建立常态化就业合作,发掘一批吸纳毕业生稳定就业的优质企业和单位。鼓励引导群团组织、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招聘服务机构等开发岗位资源,提供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化就业服务。
9.充分用好校园招聘主渠道。各地各高校要拓展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鼓励联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在活动现场设置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直播带岗等专区,丰富校园招聘活动形式。支持二级院系积极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提高校园招聘活动实效。鼓励各地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作用,归集分行业、分区域、分领域就业岗位,组织用人单位组团进校招聘,共建一批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就业市场。要重点关注就业工作基础薄弱的高校,加大招聘活动支持力度,加密招聘活动频次,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
10.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开展民营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专项行动。鼓励主动服务本地区科技领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人才需求,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进校宣讲,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主动提供多元化就业服务。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稳岗拓岗支持政策,办好“‘百城千校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民营企业服务月”等活动,汇聚更多岗位资源。
11.创新挖掘基层就业空间。各地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项目,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支持各地围绕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产业发展,用好现有各类资金和政策渠道,开发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农业科技等岗位。鼓励结合地方实际和高校办学特色,创新实施基层就业项目,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基层就业渠道。
12.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就业信息归集机制,推进国家、省级、高校三级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互联共享,实时对接社会招聘机构岗位信息,持续举办网络招聘活动。加快就业服务智慧化升级,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管理。主动精准向毕业生推送就业指南、岗位资源。各地各高校要主动与平台共享岗位信息,组织就业工作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和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注册使用。
四、做实做细就业指导帮扶
13.强化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各地各高校要将职业生涯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完善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推动把相关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给予学时学分保障。打造一批名师金课及精品教材,鼓励培育教学成果。办好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将大赛与各类就业指导、实习实践、校园招聘等活动统筹组织,引导大学生科学合理规划学业与职业发展,提升就业竞争力。聚焦社会需求、产业变化,探索面向高年级学生开设专业微课程、职业培训课程,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14.加强就业育人与观念引导。各地各高校要把就业教育作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内容,推动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加强就业心理健康教育,推进个性化求职心理疏导。开展“永远跟党走、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卓越奖学(教)金”推荐宣传等活动,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激励高校毕业生到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区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
15.健全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机制。各地各高校要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建立帮扶台账,落实“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帮扶要求,优先提供指导咨询、优先推荐岗位、优先组织培训和就业实习实践。高校和院系领导班子成员、专任教师、就业指导教师、辅导员等落实帮扶责任,与困难毕业生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组织实施好“宏志助航计划”,有序扩大培训覆盖面,提升培训帮扶实效。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接续,帮助他们及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16.完善就业实习实践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将就业实习实践作为促就业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政策制度保障。统筹就业实习与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推动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开展实习实践活动。强化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做好就业实习安全教育。持续发挥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作用,深化政校企合作,协同建设一批大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有组织地开展就业实习实践活动,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五、持续推进就业监测与综合评价改革
17.加强就业进展监测。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准确把握就业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材料和去向信息,规范做好毕业去向登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地要不断健全完善就业监测机制,加强就业监测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就业监测工作质量。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三不得”规定,分级开展就业监测数据自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18.深入推进就业评价改革。各地要探索开展就业工作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就业评价体系,破除就业工作单一评价导向。坚持分类评价,突出质量导向,探索长周期评价,以就业评价赋能高校就业工作转型,促进高校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务数据比对分析,将就业状况纳入综合研判,为教育教学评估、就业工作质量评价提供参考。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水平
19.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民生头等大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指导,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推动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高校要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充分发挥“校一院(系)”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调动全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教育部门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推进任务落实。各地各高校要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各方资源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稳定。
20.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高校要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部门和服务机构工作力量,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配齐配强校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工作人员,畅通就业指导教师职业发展路径,鼓励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健全校外专家担任兼职就业指导教师的保障机制。
21.加强权益维护。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校园招聘“三严禁”要求,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处置各类恶意解约等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事件,依法打击招聘欺诈、泄露隐私等涉就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就业安全教育,发布招聘求职陷阱提示,加大防电信诈骗宣传,帮助毕业生提升防范就业风险意识。加大校园招聘审核力度,严格规范招聘信息采集,及时清除各类虚假信息。
22.开展总结宣传。各地各高校要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心关爱、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加力宣传地方、用人单位和高校全力拓资源、优指导、强帮扶、促就业的举措和成效。持续开展就业典型案例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人物总结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2024年11月1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2024年11月3日)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畅通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以产业端人才需求和就业端评价反馈为指引,全链条优化培养供给、就业指导、求职招聘、帮扶援助、监测评价等服务,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力求做到人岗相适、用人所长、人尽其才,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经过3至5年持续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全员、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服务体系,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二、优化培养供给体系
(一)科学研判人才发展趋势及供需状况。推进人才需求数据共享归集,建设人才需求数据库。推进国家战略人才需求分析会商,综合比对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大数据,开展人才供需关系前瞻性分析,定期发布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二)以促进供需适配为导向动态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优化高校层次类型和区域布局,引导高校明确办学定位、分类特色发展。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主动对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组织地方和高校开展新设学科专业人才需求论证、存量学科专业就业状况评估。优化高校资源配置,推动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更加契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完善招生计划、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综合考虑高校办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状况,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制定专项招生计划。围绕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要,鼓励高校建立更灵活的学习制度,完善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等规定。加快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指导高校及时对接转换、更新人才培养方案,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创新思维和就业能力。
三、强化就业指导体系
(四)强化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完善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标准,推动高校将其列为必修课,打造一批国家规划教材、示范课程和教学成果。成立教育部生涯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各领域专家深度参与就业指导工作规划,持续推进教学改革。鼓励高校设立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学科专业,加强研究生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办好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五)加强就业教育引导。把就业教育作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内容,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加强就业心理健康教育,推进个性化求职心理疏导。引导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动,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开展“永远跟党走、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等活动。实施大学生就业引航计划。
(六)健全就业实习与见习制度。健全就业实习制度,推动大学生利用寒暑假至少开展1次就业实习,强化实习责任保险保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实习机会。支持相关用人单位设立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建好用好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健全求职招聘体系
(七)强化校园招聘和就业市场服务。推动校内外招聘资源共享,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优势到新业态新模式、中小微企业等就
业创业。
(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服务。挖掘国家重大战略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提供多元化精准化就业服务。实施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支持校企联合培养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畅通高校毕业生流动渠道,实施重点领域和基层就业专项计划。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增强重点领域就业吸引力。
(九)优化规范招聘安排和秩序。统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聘(录)高校毕业生时间安排。合理确定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高校统筹安排教育教学与就业工作进程,为毕业生在校期间求职预留时间。
(十)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拓岗,深挖吸纳就业潜力。群团组织围绕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特色化求职招聘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挖掘优质资源,提供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发岗位资源或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五、完善帮扶援助体系
(十一)健全困难帮扶机制。为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帮扶对象提供服务和援助。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推动政、企、校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帮扶对象。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帮扶要求。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十二)加强帮扶对象能力培训。实施“宏志助航”就业能力培训项目,有序扩大培训覆盖面,提升培训帮扶实效。各级公共实训基地强化对帮扶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帮扶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能力培训。
六、创新监测评价体系
(十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和进展监测。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滚动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市场岗位需求和毕业生求职意向等。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查询核验服务,实现去向登记信息同步转换为就业进展监测数据。完善就业进展监测数据核查和违规处理相关规定。丰富就业进展监测渠道,推进多部门大数据比对验证分析,持续监测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
(十四)推进就业评价改革。创新就业质量评价工具,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分级分类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综合评价。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工作评价结果使用,作为高校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评估、“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等重要因素。
七、巩固支持保障体系
(十五)建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建强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鼓励高校统筹相关资金,结合毕业生规模及工作需要,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就业经费预算。
(十六)打造专业化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按规定配齐校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健全校外专家担任兼职就业指导教师的保障机制。畅通高校就业指导教师职业发展路径,发布职业标准,将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纳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鼓励就业指导教师等申报相应职称,支持就业指导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深造发展。打造一批高水平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常态化开展轮训和专题研修。
(十七)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研究。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高端智库,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就业研究工作,开展高校毕业生供需适配研究、就业政策论证与效果评估、就业与产业大数据分析等。推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课题。加强就业研究成果培育和应用,打造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研究成果发布载体,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论坛。
(十八)推广数字化就业服务新模式。建强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推进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互联共享,打造“24365校园招聘服务”、“职引未来招聘服务”等品牌。制定高校毕业生数字化就业服务标准规范,推广移动端服务。加快就业服务智慧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高校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就业服务领域的研发和应用。
(十九)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和良好氛围。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规范招聘(录)工作,按照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学历层次等招聘(录)条件。维护合法就业权益,纠正和消除就业歧视。各类招聘(录)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与岗位需求无关的限制性条件。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招聘欺诈、泄露隐私等涉就业违法犯罪活动。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宣传解读促就业政策措施,推广经验做法。
(二十)强化组织实施。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具体工作由教育部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校强化组织协调,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相关部门和院系具体落实,增强工作合力。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7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吉发[202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工作促进机制。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强化统筹部署,落实“一把手”工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强化主体责任,人社、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指导,搭建就业平台,营造平等就业环境,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便捷化的就业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本级补助资金,确保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打折扣。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就业生活补贴、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创业补贴、创业奖补、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和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等补贴,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中,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其他补贴,省与长春市按照5:5,与榆树市、舒兰市、梨树县、东丰县和江源区按照7:3,与其他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各项补助标准。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解读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监测反馈机制。各地要建立科学的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各地在落实《若干措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更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报之日起享受补贴不超过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考录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生活补贴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附件1—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生活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请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九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 30日并享受此
政策。
3.就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
4.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5.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一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1一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
附件1—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姓名 | 中请时问: 身份证号 | |||
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
全日制学历 | 毕业证编码 | |||
工作单位 | 工作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起止 日期或机关事业 单位入职日期 | 社会保障卡银行 账户或其他银行 账户 | |||
开户行号 | 开户行 | |||
申请补贴 信息 | 申请日期 | 申请金额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 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意见 | 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签章 年 月 日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
县(市、区)
年〇月間 日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学历 | 半 | 申请 | 开户行 | 开行号 | 社金共他 | 缴纳社会保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公共 就业 服务 机构 | 签章 | |||||||||||
意见 | 年月 | 日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人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以帮助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为目标,为入驻毕业生提供“ 1131xN^{\mathfrak{n}} 服务、实践及实训等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条 补助范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入驻本人户籍所在地实训中心,且每日实训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0个实训日。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500元,享受补助最长24个月。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考勤记录表(加盖承训单位公章);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驻的实训中心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附件2一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附件2—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入驻人员补助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可享受补助,按月发放到位。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实训情况核对相关信息,据实发放。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实训中心原则上设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本地承接实训项目单位,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根据发挥作用情况动态调整。指导实训单位对派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根据入驻人员就业创业意愿,制定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实训项目并组织实训。加强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引导入驻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入驻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实训情况和领取补助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信息。
(4)强化资金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承接实训项目单位,是指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为派入人员提供实践、实训等相应就业创业服务。
(2)负责派入人员实训期间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
3.实训中心入驻人员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门移交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入驻,服从实训中心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及不接受实训任务3次及以上的,予以退出处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指标解释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2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一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2一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人驻人员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毕业时间 | 入驻时间 | ||
承接实训单位 及派入起止 | 联系方式 | ||
时间 社会保障卡银 行账户或其他 | |||
银行账户 | 申请金额 | ||
开户行 | 开户行号 | ||
实训情况 | 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 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 ||
承接实训单位 意见 | 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意见 | 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签章 月 日 |
附件2—2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人驻人员补助汇总表
序号 | 入驻人员姓名 | 承接实训单位名称 | 社会保障卡银 行账户或其他 银行账户 | 补助月数 | 补助金额 (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合计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签章 | ||||
年月日 |
县(市、区)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吉林省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部属和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研助理岗劳务协议(劳动合同),聘任为全时在职在岗科研助理(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在岗时长不低于6小时)。
第二条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补贴不超过12个月。科研助理生活补贴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高校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由用人高校统一申报,包括:科研助理岗工作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科研院所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由毕业生向毕业高
校提报申请,由毕业高校统一申报。包括:科研助理岗工作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1)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校聘用的科研助理向用人高校提出申请;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向毕业院校提出申请。由各高校统一汇总后,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附件3一2)报送至省教育厅。
2.审核及公示。省教育厅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并按月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3.支付。公示名单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附件3一3)报省人社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申请,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由高校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省教育厅负责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高校应做好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一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3一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3一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身体状况 | ||||
户籍地址 与用人单位签 | 籍贯 (作时间 | |||||
订协议时间 | 何年何月) | |||||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保障卡银 行账户或其他 | 专业 | |||||
银行账户 | 申请金额 | |||||
开户行 | 开户行号 | |||||
工作情况介绍 | 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 | |||||
高校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省教育厅 审批意见 | 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3—2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
年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民族 | 政治面貌 | 毕业学校代码 | 毕业学校名称 | 用人单位 | 学历 | 手机号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元) |
1 | |||||||||||
2 | |||||||||||
3 | |||||||||||
. | |||||||||||
... | |||||||||||
合计 |
附件3—3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
吉林省教育厅- (处室)
年月日
序号 | 高校名称 | 姓名 | 身号 | 民族 | 政流 | 毕业学校 | 毕业学校 | 用人单位 | 学历 | 手机号 | 补龄 | 补贴金额 | ||
1 | ||||||||||||||
2 | ||||||||||||||
3 | ||||||||||||||
.... | ||||||||||||||
1 | ||||||||||||||
2 | ||||||||||||||
3 | ||||||||||||||
合计 | ||||||||||||||
省教育厅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省人社厅意见 | 签章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创业补贴
(1)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申请和发放补贴时均为正常运营状态;
(3)带动就业3人(含本人)以上并为其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奖补
已申领上述创业补贴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标准为5万元,此项补贴不得与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创业奖补标准为5万元。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吸纳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6)正常运营证明: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创业奖补
申请人需提交正常运营3年期间的上述材料,且提供吸纳就业人员累计90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4一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附件4一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创业补贴及创业奖补资金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指标解释
1.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3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高校毕业生。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4一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4一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
附件4—1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申请时间: 实体名称 | 年 月 口 | ||||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 | |||||
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 初次注册时间 | ||||
(住所)地址 | 联系方式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 | ||||
吸纳就业人数 | 其他银行账户 开户行号 | ||||
开户行 | |||||
吸纳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意见 | 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年 月 | 签章 日 |
附件4—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
县(市、区) 年月日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创办实体名称 | 实体类型 |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 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 补贴金额 (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合计 | ||||||
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请之日起享受补贴最长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5.租房合同及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6.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一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附件5—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创业租房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报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 30日并享受此
政策。
3.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4.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5.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第九条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5一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5一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 基本信息 | 中请时问: 身份证号 | |||
姓名 | ||||
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
全日制学历 工作单位 | 毕业证编码 | |||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起止日期、机关事业单位入职日期、 | 工作地址 | |||
社会保障卡银 行账户或其他 | 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日期或《就业创业证》发放日期 | 开户行 | ||
银行账户 开户行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日期 | 申请金额 | |||
申请补贴 信息 申请人 | 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本人 将承担全部责任。 | |||
承诺 | 本人签字: 年 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签章 | |||
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
县(市、区)
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学历 | 毕业时间 | 申请时间 | 开户行 | 开号 | 微建社会保 | 补贴月数 | 补贴金额 |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公共 就业 服务 机构 | 年月 日 | 签章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此项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
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5.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
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
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申请的,提供网签备案信息;7.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凭证;8.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6一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本政策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六条购房补贴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七条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指标解释
1.房屋用途的认定。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含房屋属性为公寓的,不含商业用房)。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3.申请时间的认定。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时申请人为毕业5年内在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超出时间不予受理。
4.购房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5.购房人员的认定。对同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人为2人(含)以上的,一般情况下,只能由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1次;若2人为夫妻关系,且均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2人可同时申领。
6.购房地的认定。申领补贴的商品住房应位于申请人就业创业地所在市(州)区域内,在其他区域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能申领购房补贴。
7.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8.购房人员户籍的认定。申请购房补贴政策无户籍限制,无需落户。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6一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6一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6—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
基本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居住地址 | ||||
性别 | 手机号 | 毕业院校 | ||||
结婚证号 | 学历 | |||||
开户行 | 毕业时间 | |||||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 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 社会保险 参保类型 | |||||
就业信息(就业高校毕业生填写) | ||||||
工作单位名称 | 合同期限 | |||||
工作单位地址 | 就业日期 | |||||
灵活就业从事 工作内容 | 《就业创业 证》号 | |||||
创办实体名称 | 创业信息(创业高校毕业生填写) | 注册日期 | ||||
创办实体地址 | 注册证号 | |||||
首套商品房信息 | ||||||
房产登记人 | 房产地址 房产类别 | |||||
购房日期 房产证号(合同编号) | ||||||
申请金额 | ||||||
本人承诺 | 本人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准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有关规 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 |||||
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意见 |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签章: 年月日 |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
县 C 市 区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毕业时间 | 学历 | 订动合同(聘期合)期、期 或《就业创业证》发放日期 | 社会银行 账户 | 补贴金额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
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意见 | 月日 | 签章 年 | 财政部门意见 月日 | 签章 年 |
吉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等6项补贴申请公告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吸引和留住更多青年人才在吉林市就业创业,现将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等6项补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种类
就业生活补贴、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创业补贴及创业奖补、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科研助理生活补贴。
二、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1.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到就业创业地所在县(市)区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到申请人所在驻市高校提出申请,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向毕业院校提出申请)
3.经审核通过后,由办理机构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办理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
每项补贴具体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三、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就业生活补贴、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创业补贴及创业奖补、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办理机构为县(市)区公共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详见附件。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办理机构为申请人所在驻市高校。
四、办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向县(市)区公共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五、政策咨询
按照谁办理谁解释的原则,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解释由办理机构对外进行解释。申请人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详见附件7)。
六、注意事项
1.请申请人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2.同一政策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异地申请。
3.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社保“一卡通”账户,请确保提供的社保“一卡通”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吉林市产融合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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