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2022 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1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1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2
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 3
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 4
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5
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6
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8
八、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9
九、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所得税).10
第二部分 2022 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11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11
二、支持公共交通发展..............................................................12
三、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13
四、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4
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15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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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22 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政策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
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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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
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
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
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
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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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
政策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
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
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
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 2021 年 11 月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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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
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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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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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
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
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
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
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
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
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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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
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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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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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
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
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
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
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
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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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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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2022 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政策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档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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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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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
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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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的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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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
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
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
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
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
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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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内容:
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 年 22 号公告条件的服务业
时长主题,可以给予减免。
执行期限:
持续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22 号)
《政和推出 14 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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