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
经营规范要点
旅行社经营规范要点
案例
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是违法行为! ·14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18
泄露游客信息,旅行社要担责… ·21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被处罚! 25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1、在营业场所内应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处罚内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3、用工、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管理制度应保存健全并至少保存两年。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处罚内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旅行社经营出境游、边境游业务应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 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5、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违反4-5条的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旅行社应按规定及时交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处罚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旅行社在开展业务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8、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签订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9、旅行社应依法依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违反7-9条的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0、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11、旅行社委托第三方旅行社接待时应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反10-11条的处罚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2、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或领队应具备资质,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旅游行程中出现自费项目或购物项目时应提前征得旅游者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处罚内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是违法行为
2023年4月,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称携程APP上提供“xxx博物馆景区讲解【人工服务2小时】”服务”,涉嫌侵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立即对群众举报的内容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上面提供的讲解服务显示服务向导团队为方某和吴某,旅行社为扬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进行了调查。朱某称携程APP上提供的服务并非由该公司上架,而是由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承包责任书》的导游方某私下做的,公司并不知情。朱某还说公司提供材料让方某在携程平台开通账户并负责管理,方某每年支付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经查,公司与方某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第一笔管理费2000元已缴至公司账户。


导游方某承认携程APP上提供的服务是由其本人上线,因平台上线导游服务需要上传旅行社的相关资质,于是其找到相熟的朱某,与其签订了两份《合作经营承包责任书》。对于提供的线下导游服务,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取得任何旅行社的委派,另一名导游吴某不承担任何工作,仅为了
吸引游客。APP后台成交订单截图显示共成交6笔,总底价合计1978.38元,方某已主动下架APP上所有相关的服务链接。


鉴于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文旅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8.38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对扬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负责人朱某出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3年12月,扬州市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接到异地文化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反映扬州市某旅行社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江都区文化执法人员立刻向带团的旅行社导游朱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周某进行调查询问。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认该旅行社在2023年11月15日组织旅游者赴外地旅游时,订购了营运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交通车辆。此次行程旅游交通费为每人45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9800元。


江都区文体旅局认为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内载明各项费用,除旅游行程交通费为违法所得外,其他项目均为合法经营所得。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旅行社的行为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与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并对旅行社处以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予以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汉旅游话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在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到行为之一的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全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全停业聖顿或者吊销旅记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泄露游客信息,旅行社要担责
2024年7月,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案件线索,举报人称某旅行社将其在与该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时提供的个人手机号码提供给与其有过节的个人,导致其在生活中受到一定困扰,要求追究该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

随后,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举报人表示,其女儿王某某于2024年7月2日至7月6日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研学游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王某某与另一名参团游客产生矛盾,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旅游活动组织方某旅行社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签订旅游合同时所留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另一名参团游客的家长,该家长三番五次的致电王某某,导致其在生活中受到了一定的困扰。



在对该旅行社副总经理黄某的询问过程中,他承认了违规行为,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责令该旅行社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再次发生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同时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对游客信息的保护工作不到位,甚至在无意中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泄露他人信息作为报复手段,害人终害己!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被处罚
2024年7月,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案件线索移交函,反映扬州某旅行社于2024年7月27日组织旅游者在广德市四合乡的响水关进行漂流活动时发生了旅游者受伤事件。当地执法部门发现涉事游客未能提供本次行程的旅游合同。

经查,涉事游客李某与女儿高某于2024年7月20日通过自然人杨某报名参加了扬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江浙沪‘小马尔代夫’浮云谷、太极洞\响水滩(瀑布 ^ + 漂流)高奢纯玩二日游”。高某在参加玻璃漂流时发生意外受伤,因此向广德市文旅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当地执法部门要求李某提供本次行程的旅游合同,李某表示杨某及扬州某旅行社均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陆某承认,本次旅游活动确由该公司组织,两名涉案旅游者由杨某招徕收费,并交予该公司实施旅游行程。旅行社以为杨某已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未进行确认,因此未再次与游客签订合同。

鉴于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加强内部管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施游者提供那务,应当与施游考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施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b期;(四)施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窈排及其标准;(六)流行社统一审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1 + 1 施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应当交纳的施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施行社宠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施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 + - 1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 + = 1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 + \equiv 1 施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辖区联络员:
邗江区 王一林
广陵区 王丁祥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易马滢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陈越
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赵向前
举报电话:051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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