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数字新闻 ................................................... 1
住建部:2022 年 1537.87 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住建部明确这 8 个要求
▇ 政策资讯 ................................................... 4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9 月 1 日起施行
▇ 实务问答 .................................................. 10
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方式及依据汇总
▇ 典型案例 .................................................. 18
贵州高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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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新闻
➢ 住建部:2022 年 1537.87 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 2022 年年
度报告》。《报告》显示,2022 年,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 36.63 万个,净增住房
公积金实缴职工 543.48 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持续增长。
2022 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中,首套住房贷款占 81.90%,144 平方米(含)以下
住房贷款占 91.04%,40 岁(含)以下职工贷款占 79.81%。2022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市场占有率 15.83%。
2022 年,发放异地贷款 17.80 万笔、769.07 亿元;截至 2022 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
款 145.13 万笔、5246.35 亿元,余额 3588.87 亿元。
持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2022 年,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占当年分配
增值收益的 69.78%。2022 年末,累计为公租房(廉租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 6518.01 亿
元。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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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住建部明确这 8 个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 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装修活动中涉及各方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通知突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各
个环节,明确了 8 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装修人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
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禁止有
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要承担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造成
的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二是加强设计单位管理。对设计单位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的,将
视情节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依法处罚
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三是加强装饰装修企业管理。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
术标准施工,确保人员和房屋安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存在擅自施工变动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
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依法处罚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四是明确管理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
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及时
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 12345 热线依法处理。对未落实相关规
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
案,同时依法处罚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五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属地街道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要及时
受理装饰装修相关的报告或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
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执法部门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投诉、
报告事项,做好部门联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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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和标
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
八是加强装修安全宣传。各地要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
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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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资讯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9 月 1 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6 月 28 日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
境建设法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
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
准。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
人提供便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
施工和监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
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亮点:
1.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体制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是本法主要内容之一。无障碍环境建
设法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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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
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
环境便利。
同时,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
泛受益的原则。
2.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包括: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
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比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
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
的无障碍设施。
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要求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
实施;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规定采取替代性措施;对家庭
无障碍设施改造、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重要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重建设轻维护”突出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
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所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职责作了列举;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
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3.要求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
为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无障碍信
息交流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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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义务作出规定。
明确要求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具
备或者逐步具备相应的无障碍功能。
完善鼓励支持措施。包括:鼓励图书、报刊配备无障碍格式版本;鼓励编写、出版盲
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完善无障碍设施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
导航功能;鼓励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4.明确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
为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
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
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新增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性规定。
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
5.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
为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作出以下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
障机制。
加强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
采取措施促进新科技成果运用,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6.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
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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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以数字赋能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
工程质量工作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
高品质生活的重要载体。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浙江省台州市组织召开全国工程质量
数字化监管现场会。
会议强调,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住房的要求从“有没有”转
向“好不好”,更加期盼拥有舒适安全的居住条件。要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
为目标,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以数字赋能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
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会议要求,要切实把握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以“质量强国”“数字
中国”“数字住建”为抓手,进一步拓宽数字化监管应用面,统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
进一步激发政府数字化监管潜能。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规章制度,统一数字化
监管数据标准体系,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管”模式和辅助决策机制,构建诚信守法、公平
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实现“智慧监管”。三是聚焦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工作,
构建国家、省、市三级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
平台建设。
➢ 住建部部长倪虹: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三项制度
住建部部长倪虹 28 日在《学习时报》发表文章指出,进入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房发展已经从总量短缺转为结构性供给不足,进入结构优化
和品质提升的发展时期;城市发展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
重,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要牢牢抓住安居这个基点,坚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大
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打造
“好房子”样板,研究建立房屋体检、养老、保险三项制度,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
保障,让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更加舒适美好。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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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通报 2022 年度各地建筑市场违规情况 “无证开工”占比超八成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 2022 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
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违
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
据统计,2022 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 323775 个,涉及建设
单位 249443 家、施工企业 272941 家。其中,共排查出 8518 个项目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
规行为,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 3157 家、施工企业 6394 家。
从项目看,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 527 个,占比 6.2%;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 399 个,
占比 4.7%;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 568 个,占比 6.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 166 个,
占比 1.9%;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 6858 个,
占比 80.5%。
从主体看,存在转包行为的企业 408 家,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 597 家,存在挂靠
行为的企业 112 家,存在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 84 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5193
家。
通报指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
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责令停止执业、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 445 家,降低资质等级
的企业 1 家,吊销资质的企业 1 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 242 家,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
戒等处理的企业 2114 家;责令停止执业 32 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1173 人;没收违法
所得总额 963.43 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 19.7 万元),罚款总额 61194.49 万元(含个人
罚款 3255.17 万元)。
通报明确,下一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治理行动,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
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要进一步提升一线人员执法水平,加
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避免“重检查、轻处罚”,充分发
挥警示震慑效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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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部长:加快推进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6 月 26 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会见了来访的中国银行党委书
记、董事长葛海蛟一行,就深化政银合作、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交流。
倪虹强调,“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进一
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快推进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切实维护
购房人合法权益。房地产业发展要从解决“有没有”转向解决“好不好”,改变“高杠杆、
高负债、高周转”模式,开展现房销售试点,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倪虹
肯定了中国银行在“保交楼”方面提供商业银行配套融资上的积极态度和所做的工作,希
望中国银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
出更多贡献。
➢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加快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
式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2023 年第二季度(总第 101 次)例会于 6 月 28 日在北
京召开。会议指出,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
稳定各项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推动建
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
➢ 中国近 20 城放松住房限购,限制性购房政策有望进一步松动
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3 年以来,已有百余地方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超 300 次,其中
济南、长沙、厦门等近 20 个城市放松限购政策,部分热点二线城市如杭州已多次出台政
策优化限购措施。放松限贷和限售政策的城市数量也有所增加。当下,多地楼市调整压力
加大,面临市场信心恢复缓慢、交易活跃度走低等情况,限制性购房政策在因城施策时,
适配度已有所下降。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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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方式及依据汇总
(本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情形一/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未
出现仲裁条款(协议,下同)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因该
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具有快捷、经济、灵活、
保密等特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的选择应明确具体,
当事人可选择全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应当规范使用仲裁机构名称,以免因内
容不明确导致仲裁条款无法执行。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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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 修正)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
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修正)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
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
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
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
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 1591 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杰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杰出建筑公司将兰渝铁路公司、中交公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甘肃省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了杰出建筑公司与中交公路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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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此类
纠纷引发的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
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
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情形三/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认为应适用专
属管辖,但实践中仍有个别法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为避免管辖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管辖地约定为不
动产所在地(项目所在地)。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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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说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5 年 8 月
27 日,高民智)
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
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 30 号
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
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
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
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
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
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 93 号
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
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14◀
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 01 民辖终 477 号
上诉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例外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6 民辖终 68 号
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风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据前分析,因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
辖。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7 民辖终 76 号
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铜陵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也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
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1 民辖终 1351 号
郑某武、广州智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但不
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15◀
/情形四/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通说认为
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可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
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
点。
一、通说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 71 号
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
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
管辖。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2 民辖终 314 号
北京中装文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应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 01 民辖终 221 号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国一四维航测遥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由,
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例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
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
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6 民辖终 1975 号
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喜仕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
产纠纷确定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辖终 106 号
新疆中核泰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
探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反映因不动产的
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按照上述《最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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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
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 01 民辖终 747 号
赵某文与陕西汇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
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属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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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本文载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在基础建
设、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具有建筑市场实行准入制度的行业专业性
(含主体特殊性、标的物质量标准高及含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等),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竣
工验收等均受国家管制的程序严管性,需要严格书面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要式性等
特点。随着国内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司法审判面临新的挑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各方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期许。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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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针对建设工程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原则、工程鉴定意见采信、工程价款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工程施工中的表见代理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和焦点问题,推送本期典型案例,
旨在总结相关审判经验,统一类案裁判思路和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为促进建筑业
平稳有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助力贵州高质量发展。
01/谢某某、伍某某与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某生态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建设工程性质认定与鉴定意见采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性质产生争议导致工程造价鉴定应依据的计价标准不明的,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性质认定意见,实质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
避免“以鉴代审”,以准确认定工程性质,依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基本案情】
2019 年某生态文旅公司作为发包人,以招投标方式与承包人某工程公司签订《XX 湖
项目湖面应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载明的项目单价
或合价为计价依据。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参
考的,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
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和《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1 版)进
行计算。”嗣后,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将该湖面应急工程以划分标段的形式,向某劳务公司
分包了部分标段的土石方、驳岸混凝土浇筑等工程。某劳务公司又将其中驳岸挡墙土石方
开挖工程再次分包给自然人谢某某、伍某某。某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之间,某劳务公司
与谢某某、伍某某之间,均未就谢某某、伍某某施工的驳岸挡墙土石方开挖工程订立书面
合同,且未约定工程价款金额及工程款计价方式。
谢某某、伍某某实施了部分土石方开挖工程后,案涉 XX 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停工,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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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伍某某退场,某劳务公司未与谢某某、伍某某进行结算。谢某某、伍某某遂以分
包人某劳务公司、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发包人某生态文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支付其已施工完成的土石方工程价款。同时,谢某某、伍某某向法院申请就其施工范围
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主张以《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作为工程款
计价依据。被告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某生态文旅公司主张案涉 XX 湖项目湖面应急
工程系水利工程应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作为工程款计价依
据。鉴定人鉴定结论表示案涉 XX 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位于市区内,系公园类公共基础配
套设施,建议法院参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进行计价。本案核心焦点
在于因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性质产生争议导致工程造价鉴定计价标准不明。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作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
据。二审判决改判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作为案涉工程造价
鉴定的计价依据。
【裁判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径直采信鉴定人的建议认定案涉工程性质为市
政工程,不符合实际情况。一方面,某市某区水务管理局系案涉 XX 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
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出具工程性质说明认定案涉工程性质为水利工程。另一方面,XX 湖
项目湖面应急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亦约定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作为该工程变更估价计算标准。故在谢某某、伍某某与其相对方某劳务公司之间既未
约定工程价款金额又未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的情况下,应根据案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程性质的认定意见,结合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计价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签
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
计价依据。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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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案件中,鉴定人对工程性质及计价依据出具的意
见或建议,仅系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客观事实,人民法院
不应径行采信,否则可能造成“以鉴代审”,损害司法公信力。该案二审判决注重划分审
判权与鉴定权边界,未直接将鉴定人对工程性质的建议作为定案依据,而是根据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性质认定意见,全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
职能,对鉴定人的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准确认定工程性质,依法合理确定了工程造价鉴定
的计价依据,实现了当事人利益平衡。该案有效避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易发生的
“以鉴代审”现象,保障了司法鉴定程序正义,维护了司法裁判权威。
02/张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的认
定
【裁判要旨】
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自筹资金、设备、材料、组织工人施
工以及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
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非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则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基本案情】
某房开公司系案涉项目发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案涉项目部分工程后,以某建筑
工程公司 XX 项目部(甲方)名义与张某某(乙方)签订《劳务包干协议》,将诉争工程分
包给张某某。《劳务包干协议》约定,“甲方将贵阳市某区 XX 小学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
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采用乙方包施工、包辅助材料、包小机具(含耗材)、
保质量、包工包自身收口范围内的清理工作(一次)、包二次转运、包成品保护、包管理
费、包利润等一切费用的方式进行承包。”协议还对砌砖、内外墙抹灰、人工计时等项目
单价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约定甲方委派项目经理李某某代表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
并委托李某某为最终结算签字人,乙方委托张某某为结算签字人,结算书作为本工程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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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算唯一有效依据。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协议约定对所承接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工程
款纠纷,张某某起诉请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发包人某房开公司在
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张某某工程款及利息,某房开公司在欠付某建筑工程公
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对某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案涉工程并未自筹建设资金,亦未自行投
入机械设备与购买施工材料,其仅为案涉工程提供一般劳务,并非对工程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包干协议》实际上构成的
系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某房开公司主
张权利。
【典型意义】
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基于保护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
根本权益而设,从而成为突破债的相对性法律原则之特殊例外。为避免该条解释被滥用导
致法律原则遭到肆意破坏,应当严格限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本案从是否实际投入“人、
财、物”等三个建设工程中的关键要素以及是否对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主
体角度进行分析,阐释了实际施工人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了实际施工人认定标
准,为同类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提供了规则指引和适用参照。
03/张某某与某水利水电公司、某农旅投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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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
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具有优于普通
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随意
扩大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
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
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
【基本案情】
某农旅投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某老年养护楼建设项目”采用勘察、设计及施工(EPC)
总承包的方式发包给某水利水电公司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及施工总承包。某水利水电公
司等单位中标后,与某农旅投公司签订了《某老年养护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其
后,某水利水电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承包某
水利水电公司承建的某老年养护楼第二标段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对案涉工
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某某与某水利水电公司及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钢管扣件及
物资移交协议》,约定张某某退出案涉工程,将未完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因某水利水电
公司欠付工程款,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对案涉建
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张某某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张某某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解释虽赋予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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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未明确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
承包人,故对张某某关于对所施工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之请求,无事
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上存在的拖欠建
设工程价款问题而提出的法律对策。在实际施工人只享有部分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要求发
包人同意折价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就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对发包人不公平;在借用资质
(挂靠)的情况下,如允许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属变相鼓励出借
资质行为,也不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本案厘清了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承包人,明确了实际
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04/白某与 A 局、B 公司、B 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挂靠人、
被挂靠人之间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及付款义务主体认定
【裁判要旨】
在挂靠施工情形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
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
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认定
为无效行为。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人的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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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该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
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情形下,实际施工人
可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A 局在明知白某系挂靠 B 公司承揽工程的情况下与 B 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
案涉村通硬化路工程发包给 B 公司承建。其后,B 公司某分公司与白某签订《企业内部管
理协议》,约定上述村硬化路工程由白某组织施工,并由白某向 B 公司某分公司交纳企业
管理费。协议签订后,白某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交付验收和审定。后因工程款
支付引发纠纷,白某将 A 局、B 公司、B 公司某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A 局向白某支付工程款并驳回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裁判理由】
遵义市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A 局在明知白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的情况下与 B 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二者
之间没有基于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
而 A 局与白某之间具有基于案涉工程建设的合意,二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关系,白某有权向 A 局主张权利。虽白某无资质,但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判决 A 局向白某支付工程款。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个人或建筑企业因欠缺建筑资质或资质不足,以其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
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工程的情形,通常称
为“挂靠”。我国法律对“挂靠”持否定态度,本案从各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合同
目的和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出发,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精准认定发包人与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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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效力,确定发包人为付款义务主体,继而
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直接支付工程款。该案明确了“挂靠”法律关系,对于统一裁判尺度,
减少衍生诉讼,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发承包行为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05/A 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防水公司、罗某某、龚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被挂
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对外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对外往往会产生签订合同、借
贷、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不仅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
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
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理由,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
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基本案情】
罗某某、龚某某合伙挂靠 A 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县教育局签订《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吴某某经罗某某、龚某某授权,以 A 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同某防水公司签订
《建筑防水施工工程合同》,约定 A 建设工程公司将幼儿园建设项目防水及保温工程以包
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某防水公司施工。吴某某在合同尾部甲方负责人处签名并按指印,但
合同未加盖 A 建设工程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罗某某向某防水公司预付了部分材料款,
某防水公司施工结束后,与罗某某进行了结算,双方对尚欠工程款项进行了确认。因向罗
某某、龚某某索要欠款无果,某防水工程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主张 A 建设工程公司、罗某
某、龚某某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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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罗某某、龚某某支付工程欠款,A 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
决改判 A 建设工程公司不承担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裁判理由】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 A 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工程款
支付责任,主要在于审查罗某某、龚某某是否能够代表 A 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筑防水施
工工程合同》。首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罗某某、龚某某系 A 建设工程公
司员工,二人签订《建筑防水施工工程合同》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且该合同并无 A 建设
工程公司盖章。其次,认定罗某某、龚某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衡量合同相对人某防水
公司是否善意无过失。审理中,某防水工程公司自认其明知罗某某、龚某某与 A 建设工程
公司系挂靠关系,故其主观上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则罗某某、龚某某与某防水工
程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
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对内而言虽无代理权,但当相对人信
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时,对外仍然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施工
企业对分公司或项目部人员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引发大量表见代理纠纷。本案中,
法院通过查明行为人与建筑单位的身份关系、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最终判定建筑单
位(被挂靠人)不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对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交易安全,防范授
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06/A 爆破公司与 B 砂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量的计量
标准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28◀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工程量的计量方法约定不明且未能补充约定,通过施工资
料和现场勘验仍不能确定时,应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价格、履行方式、参照政府指导价以
及诚信原则,从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依法合理确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A 爆破公司与 B 砂厂签订《爆破工程专用合同》,约定 B 砂厂将其矿区爆破工程承包
给 A 爆破公司,工程量按松土方量计算,以 B 砂厂每天销售砂或石块方量开具的四联单为
准。因 B 砂厂未向 A 爆破公司提供销售砂或石块方量的四联单,A 爆破公司遂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由于双方对采用何种爆破方式进行爆
破没有约定,通过施工资料和现场勘验也无法确定,故鉴定机构则根据一般爆破履行方式
和基坑爆破履行方式,对案涉工程爆破工程量出具了两种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以一般爆破履行方式作为计算依据的鉴定意见确定工程量,判决支持 A
爆破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是采用一般爆破履行方式还
是基坑爆破履行方式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存在争议,故案涉工程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
确定合同履行方式。首先,从价格来看,A 爆破公司和 B 砂厂约定的价格均比一般爆破略
低,相较基坑爆破价格更低。其次,从合同履行成本来看,采用一般爆破方式实现松动的
土石方量比采用基坑爆破方式实现松动的土石方量多,就露天砂石场而言,若采取基坑爆
破不但增加爆破成本,还减少松动的土石方量,与投入最少、利益最大的交易习惯不符。
最后,从合同目的来看,案涉合同是由 A 爆破公司提供,若以基坑爆破计算,等同于 A 爆
破公司用高成本获取低收入,与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同目的相悖。结合合同约定的方量
计算方式、交易习惯、市政定价标准及合同目的,案涉方量应以 A 爆破公司主张的一般爆
破履行方式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29◀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合同仅约定工程单价但并未约定计量标
准,当事人对此未达成补充协议,且通过施工资料和现场勘验仍不能确定,故不能仅参考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对案涉工程量进行理论计算,因此履行方式如何确定是本案的关键。法
院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参照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关标准,从当事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事
行为角度考虑,平衡各方利益,综合认定案涉工程履行方式。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建设
工程案件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因工程量计算依据产生纠纷时,正确适用合同解释的法律
规定,结合合同内容、性质、目的、有关条款、建工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
定合同履行方式,从而定分止争,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07/某建筑公司与某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建设
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的判断,不
影响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
招标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某教育局为加快某小学建设进度,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即与某建筑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建
设项目签订了原则性、框架性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备忘录。某建筑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
工并于 2017 年基本完工,但因各项手续不完善,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对案涉工程价款结
算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某建筑公司请求某教育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
息。
【裁判结果】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30◀
一审判决某教育局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裁判理由】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事业项目,关乎
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未经过招投标程序
即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但
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某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是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保护而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较,因施工安全和工
程质量极大地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严格监管,对于
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更为严格和谨慎。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对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
或者抗辩,是否产生争议,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认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既划分了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也平衡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08/陈某与某建筑公司、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无结算依据经释明
后仍拒绝司法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遵循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和鉴
定范围最小化原则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在现有证据无法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有效依据
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鉴定的,应首先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后
当事人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畅始于信 森立恒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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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 年发包人某局与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签订《BT 合同》,双方约定采取“BT”模式
合作,即由发包人某局作为案涉项目的回购主体,按约回购该项目。同年 9 月,承包人某
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陈某签订《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以内部承包方式,由陈
某垫资建设,工程造价以工程实际结算价为准。案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于 2014 年 8 月通
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某局与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善招投标手
续。2015 年 9 月,案涉工程由陈某承建完工,经竣工验收并交由发包人某局使用。陈某认
为应以案涉项目《审计报告及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的征求意见稿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
某局与某建筑公司对该报告均不予认可。因此,三方未能就案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协商一
致,陈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建筑公司、某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黔东南州岑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陈某因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故其
与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签订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陈某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工
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复印件)仅用于发包人某局内部申报项目资金,同时某局与某建筑
公司对该证据均不认可,故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而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结
算审计报告书》,因建筑公司与陈某均不认可,同时未将部分施工项目所涉工程款计入,
故报告书亦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依据。法院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四次
向陈某释明是否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陈某仍坚持不申请,故其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具有项目组成复杂、价款认定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点,因此在当事人
对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各方举示证据又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需借助
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从而为当事人的主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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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效证据,亦为法院裁判提供明确依据。本案中,法院在实际施工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
明工程造价,且经释明仍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依法驳回其诉讼请
求。本案对于在审理涉工程造价认定的案件中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有效
举证、顺利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公平合理地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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