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办发„2017‟11 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的
实施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丰
台区基层文化组织员管理办法(暂行)》《丰台区公共文化服务群
众需求和评价反馈机制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4 日
—1—
丰政办发„2017‟11 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的
实施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丰
台区基层文化组织员管理办法(暂行)》《丰台区公共文化服务群
众需求和评价反馈机制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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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至 2020 年)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公共文
化服务体系的关键期,也是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期。为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的要求,牢牢把握首都“文化中心”战略定位,加速推进
“文化丰台”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力提升农村地区公共文
化服务效能,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丰台区十三五时期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联动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区构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联动机制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北京建设全国文化
中心目标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两翼并举、统筹融合”的发展战略,以
全面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市民文化自信、提升城市
文化品质和文明程度为目标,打造街道乡镇文化共建共享联动发
展机制,促进居民农民携手建文化、结对搞文化。到 2020 年,
基本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城乡一体化。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2-
1.着力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
《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村地
区综合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到 2018 年底,实现各乡镇综合
文化服务中心和各行政村(拆迁改造村除外)综合文化室全面达
标。
2.着力推进回迁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在重点村改造、
棚户区改造、区域开发过程中,各回迁小区须依照《北京市居住
公共服务设施配臵指标》合理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确保
文化设施与居民回迁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使用。
3.着力推进一刻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建设。根据我区街道乡
镇辖区交错、居民农民混合居住的特点,着力推进一刻钟服务圈
建设,提升社区(村)已有公共文化设施公益开放水平,为市民
就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乡镇或行政村文化服务设施不能实现一
刻钟全覆盖的,各乡镇、行政村可结合辖区及周边区域实际情况,
适当增加文化服务设施点位。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文化
服务设施不得以行政管理区划设臵服务范围、人群限制。
4.着力推进乡镇博物馆、美术馆建设。鼓励、支持乡镇政
府在农村地区建立民俗博物馆、非遗博物馆、乡村美术馆等;鼓
励支持各行政村建立村史馆;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在农
村地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二)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5.建立统一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依据《北京市基层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和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
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绩效考
-3-
评标准,各街道、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
效能。
6.建立统一的城乡图书资源配送体系。积极构建图书馆总
分馆制,力争到 2018 年底建成区-街道(乡镇)图书馆总分馆制,
实现街道和乡镇综合图书室纳入全市图书借阅一卡通系统,建立
统一的采购、配送体系;力争到 2020 年底,建成全区统一规范
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图书配送流转体系。
7.试点推进乡镇文化馆分馆建设。以区文化馆为中心,整
合全区群众文化艺术资源,加强对区域内文化活动、文艺创作、
文艺辅导、送戏下乡、队伍培训的统筹,统筹推进文化馆总分馆
制建设。2018 年年底前,要试点建立五个乡镇文化馆分馆,提
升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
8.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实施“互联网+公共
文化”行动计划,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文化配送平台和数字化阅
读平台,打通公共文化服务通往城乡社区的“最后一公里”, 加
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推行“菜单式”、“订
单式”公共文化服务。
(三)推进城乡公共文化帮扶共建
9.打造区域文化集群。鼓励毗邻街道、乡镇通过文化共建
共享,建设区域文化集群,打造重点文化活动品牌,为市民提供
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推进王佐镇和云岗街道、长辛店镇和
长辛店街道、卢沟桥乡和卢沟桥街道、花乡和新村街道、南苑乡
和南苑街道的文化集群建设,2017 年底前初步建立工作制度,
-4-
2018 年起形成常态化机制。鼓励各乡镇结合特色文化小镇建设
与其它街道携手共建公共文化。
10.促进社区和行政村文化共建。在区域文化集群的支撑下,
鼓励毗邻社区和行政村建立公共文化结对帮扶制度,促进居民农
民携手建文化、居民农民结对搞文化。各乡镇要结合重点村改造、
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等重大项目,以转居或回迁的村为重点,
主动作为,对接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突出的社区,提升村委会服务
能力建设。到 2017 年底,各乡镇至少建立 2 个帮扶共建行政村,
到 2018 年底,至少 50%的行政村建立居村文化共建机制,相关
街道应大力支持配合。
11.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将老年人、未成年人、青
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人群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对象,区老
龄委、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办公室、团区委、区残联、区
民政局等部门应统筹资源,构建城乡一体、联动互助的工作机制,
指导各街道、乡镇逐步提升针对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12.强化组织保障。丰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城乡公共文化发展,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共同推进
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
13.强化财政保障。积极落实公共文化服务基本经费城乡一
体化,根据我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相关管理办法提供资金保障和
支持。将城乡文化集群、文化帮扶共建纳入区文化委“六个十”
特色活动重点支持范围。
-5-
14.强化督促检查。各单位要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为导向,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升我
区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区政府督查室要联合区文化委
加大督促检查,积极推动第三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监督与评
估。
-6-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
化发展”的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16‟37 号)和《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
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丰政办通„2016‟83 号)等
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创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
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
定位,推动文化丰台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
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
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
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7-
政府主导、文化引领。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政府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补助和监督管
理,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
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坚持以文筑城、以
文养人、以文促业,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
规范程序、公开择优。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原则,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臵中的积极作用,
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
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立足需求、文化惠民。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
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
务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
互动式、菜单式、目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
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
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
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
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
主要包括:
-8-
1.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
单位;
2.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3.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4.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5.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
会力量;
6.其他具有承接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法人机构。
(三)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
力;
4.具备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无
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且通过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
7.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资质按照《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
管理办法》(京民社发„2015‟238号)、《关于企业承接政府
购买服务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工商函„2014‟116
-9-
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可由各购买单位根据内容确定,但
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四)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坚持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适
合本地群众观赏习惯和体育活动锻炼的需求,并综合考虑到本
地区重点扶持的艺术门类和体育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
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
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
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与管理,民办文化
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等七个方面。
(五)购买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
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
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
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各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
方式。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
- 10 -
规定执行,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
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过程中,需按照《丰台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丰财采购„2016‟1896号)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
主体签订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
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购买主体要将合同
等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严格履行合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
接主体严格履行购买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
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
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有关政府部
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
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
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
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第三方。
6.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
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合
格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
资金管理有关支付流程予以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
核。
(六)资金保障
- 11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有
机衔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
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
目计划的事项,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政
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
理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进行
审核。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
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化、体育、广电及各街道、乡镇等
部门负责牵头本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责
购买服务的预算申报,招投标,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财政部
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
作。
(二)加强绩效评价。要加强绩效管理,完善评价和反馈机
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
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单位和部门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
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
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
社会监督。要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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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丰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 13 -
附件: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含戏剧、戏曲、曲艺、音乐、舞蹈、
杂技、魔术、武术等)的创作、制作、演出与宣传推广
2.公益性美术、书法、摄影、文学作品等创作、制作与传播
3.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4.群众广场舞蹈的创作、制作与推广
5.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6.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7.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8.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9.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体育)
10.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制作与传播
11.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制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文物展览展示的组织与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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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益性文化普及活动(含培训、讲座、辅导等)的组织与
承办
6.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
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1.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2.公共图书馆(室)图书的采购、配送和流转
13.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
展示
1.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展示与传播
2.戏曲文化的普查、保护、传承、展示与传播
3.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4.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5.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维护和管理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研究与规划
2.公共图书馆(分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
化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含书屋),村(社区)博物馆
等运营、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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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场馆等运营、维
护和管理
4.公共剧场(院)等运营、维护和管理
5.公共数字文化设施和服务平台的研发、运营、维护与管理
6.文化广场、公益电影放映点的运营、维护与管理
7.广播电视转播覆盖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8.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9.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10.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室)、文化馆(中心)、村(社区)文化中
心(含书屋)、美术馆、博物馆、演出场所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
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艺术演出
3. 民办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活动
4.艺术品经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艺术品展览
5.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
上网服务
6.民办电影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观影服务
7.民办体育场馆设施、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
费服务
8.其他社会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
务
六、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16 -
1.公共文化人才的培训和考核
2.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专管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3.村(社区)群众文化组织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4.文化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公共剧场(院)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7. 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
1. 公共文化服务重大课题研究及出版
2.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第三方调查、统计、评估分析等
3.公共文化设施、民办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运行情况和服务
效能的评估论证
八、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 17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丰台区基层文化组织员队伍建设,提高
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立长期稳定的文化管理和服务队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
等相关政策,特制定《丰台区基层文化组织员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文化组织员由各街道(乡镇)选
聘的公共服务协管员或社区(村)文化干部组成,是社区(村)
的专职文化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区文化委负责工作指导和重点业务培训。各街道
(乡镇)负责对初任的文化组织员进行岗前培训,文化组织员每
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新聘任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少
于15天。
第四条 专职文化组织员的管理应以规范履责、细致严谨、
廉洁高效为准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社区(村)综合文化室配备的专职文化组织员不少
于 1 名。
第六条 基层文化组织员的具体选聘条件,由区文化委根据
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街道(乡镇)在选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
相关要求,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基层文化组织员。
第七条 基层文化组织员需要承担以下职责:
- 18 -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民开放文化活动设施。
(二)负责时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各类宣传媒介。
(三)负责图书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四)负责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五)负责数字电影的放映以及放映厅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
(七)负责群众业余文艺团队、文化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
活动开展。
(八)负责各类文化活动与服务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九)各街道(乡镇)、社区(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
办的其他文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基层文化组织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公共文化场所
服务规范和标准。
(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发现工作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级和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
(四)按时参加区文化委、各街道(乡镇)组织召开的各种
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知
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各街道(乡镇)组织所属社区(村)必须每年开展
对专职文化组织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文化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
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
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
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文化服务,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
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文化
产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观看文艺演出、参与文化活动、阅读
服务、讲座培训、展览展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群众需求和评价反馈机制,是指各级公
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群众需
求为导向,以群众评价为依据,形成信息畅通、上下联动、供需
对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指以保障公民的
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企
事业单位、基层管理单位等,包括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展览馆、美术馆,街道(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村)居民
- 20 -
(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与服务的,
包括公益性文化协会、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群众,是指文化服务机构主要面
向的服务对象,要把握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要求,保障好特
殊群体参与文化评价反馈的权力。
第六条 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社区(村)文
化组织员是群众需求反馈及评价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落实主体
责任,区文化委、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
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指导各文化服务
机构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合理要求,不断改进工作,创新需求
反馈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七条 评价反馈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反馈工作,要注重实际效
果,注重建立科学的渠道、机制,要注重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群
众反馈评价的信息;
(二)广泛性。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工作,要建立在均
等服务的基础之上,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工作与项目的规划决策,
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三)便利性。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工作,要坚持便民
原则,特别要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的各种反馈渠道必须
信息畅通、便于操作;
(四)时效性。评价反馈工作要把握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
特点和时间节点,重大文化服务一般应按照事前征集需求、事中
- 21 -
注重反馈、事后及时评价的工作流程;对群众提出的文化反馈或
评价,需回复或沟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章 需求征集和评价反馈工作的程序
第八条 建立常态化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机制。
(一)主动征求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通过发放调查
表、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开设服务电话、设臵意见箱、建立
互动平台等形式,主动征求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各公共文化服
务机构每年至少发放 1 次需求调查表(含通过信息平台发放的调
查表),至少召开 2 次服务对象的座谈会。
(二)被动反馈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认真梳理群众
来信、群众来访、12345、96005 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绩效评估、
督查督办件、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渠道中的文化服务需求,形成台
账。
(三)信息平台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有效整合利用
互联网资源,通过信息化的互动平台及时高效征求群众文化需求,
包括微博、微信、网页、短信平台等方式。
(四)其它征集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联
席会、理事会、文化团队、文化志愿者等形式或人员建立群众需
求渠道;可以通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立需求征集渠
道;可以开辟其他多种有效的渠道,搜集有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信息。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汇集整理机制。
- 22 -
(一)分类筛选。区文化委要建立统一的文化需求分类汇总
表,各级文化服务机构要按照需求主体、需求程度、服务对象类
别、供给主体等进行梳理、归纳,各街道(乡镇)主管部门(文
化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建立本级需求分类筛选表。
(二)分级汇总。建立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文化委
三级群众需求征集机制,层层上报、分级汇总,将基层需求和评
价意见逐级上报。
(三)上下联动。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既可自上而下,也可自
下而上,根据各文化服务机构的效能分级组织实施、汇集、整理,
做到上下一盘棋。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需求信息运用机制。
(一)信息使用。群众文化需求和反馈意见是各级文化服务
机构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举办文化演出活动的主要依据,各项文
化服务要以需求统计为出发点
(二)项目评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审
批、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参考群众需求反馈的意见。
(三)阶段供给。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产品与服
务阶段性供给机制,以确保文化服务能够根据需求反馈意见及时
调整,要建立文化产品与供给预告机制,区文化委(文化馆、图
书馆)可根据工作安排按年度发布重大活动安排,街道(乡镇)
和社区(村)可根据实际每月进行预告。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群众评价反馈机制。
(一)常规评价。依托需求征集机制的多种渠道,广泛征求、
了解、掌握辖区群众对设施免费开放、文化服务、文艺演出、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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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培训等基本服务项目的评价和满意度,特别要利用好信息化手
段,通过各级服务机构的网页、微博、微信等收集群众评价。
(二)跟踪评价。通过现场发放活动评价表、满意度评价表
对每个阶段性、具体的文化项目开展跟踪调查,通过我区公共文
化配送平台的评价机制对每场文化活动开展总体评价。
(三)评价反馈的实施。评价反馈可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实
施,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各文化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整体工作的评价,每年至少选取 1 项文化活动开展跟踪评价,
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针对各街道(乡镇)公共文化
服务的满意度测评。
(四)评价反馈的运用。群众的评价反馈是文化产品与服务
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类似文化活动项
目、确定文化服务主体、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需求征集和评价反馈机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
将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评价纳入日常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将
其作为评价本部门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
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及时处理群众
的反馈信息,要用政府公开工作、非紧急求助工作、政风行风监
督工作等结合起来,需要答复的需按相关要求和时限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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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认真听取群众
的意见与建议,针对群众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方法,并
将重要的意见与建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规划与实施之中。
第十五条 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评价反馈工作要形成工作合
力,要依托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形成部门分工负
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
织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做好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工作,主动
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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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
群团组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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