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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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国家级政策篇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 12.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 10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34.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45.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3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3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408.关于中小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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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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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国家级政策篇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

的通知 ............................................ 1

2.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

康发展的通知 ..................................... 10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3

4.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4

5.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

告 ............................................... 3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 ....................................... 38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40

8.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告 ............................................... 42

9.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44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的公告 ......................................... 46

11.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

工作的通知 ....................................... 47

第3页

浙江省级政策篇

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

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

知 ............................................... 50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

若干意见 ......................................... 65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的意见 ........................................... 72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85

温州市政策篇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

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95

2.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稳增金融

“十条”政策》的通知 ............................ 105

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

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知 ................. 110

4.人社“稳岗就业 16 条”工作方案 ................. 121

乐清市

1.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

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125

第4页

瑞安市

1.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

若干意见 ........................................ 135

永嘉县

1.永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市场主

体纾困解难 33 条措施的通知 ....................... 142

文成县

1.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 .......................................... 154

平阳县

1.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163

苍南县

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5 条措

施 .............................................. 174

龙港市

1.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

第5页

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184

2.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 196

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措

施 .............................................. 202

第6页

1

国家级政策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

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672 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

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

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

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

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

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21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促进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

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 8 个方面 26 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第7页

2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

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

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

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实体

经济企业成本。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坚持

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普惠公平与精准

支持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加大纾困支

持力度,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二、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延续并优化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

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

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措施。

(二)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

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

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

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三)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

到 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

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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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

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

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开展

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

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五)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扩大新增贷款规模,

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

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

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改革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将 LPR 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

率,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

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

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

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

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

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

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

贷款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七)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

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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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八)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

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

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续优化应收账款

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

便利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鼓励企业使

用多元化外汇避险产品,通过政银企“几家抬”协力降低汇

率避险成本,鼓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支持银

行发展线上交易服务平台,便利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询价和

交易。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

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

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建立损害营商环境

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继

续扩大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全面建立违

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十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

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

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措。加强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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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护和运用。

(十二)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

“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加快推动实现全国登记注册业

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扩大“跨省

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

经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十三)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

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落实好 2021 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对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

资企业国民待遇。

(十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着力破除所有制

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

理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投标人设置的招投标不合理

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全面推行电

子化招投标,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

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

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

(十五)延续部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延续实施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

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十六)实施困难行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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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

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

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使用 1000 亿元失业保

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

人才。

六、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

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

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九)降低房屋租金成本。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

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十)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继续做

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用电。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矿产

等资源勘探开发,保障初级产品供给。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

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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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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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一)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

络,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综合货运

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完善港站枢纽集疏运体系。建立健

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促进物流与制

造、商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和

业态模式创新,在更高程度、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物流

提质增效降本。

(二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化运输结构调整示

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提质

扩面。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和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提升江

海联运服务水平。

(二十三)规范降低物流收费。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

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

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

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

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二十四)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

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助力外贸降成本、提效率。鼓励外

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

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企业

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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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

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推进 5G 规模化

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

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

生产、智能化制造、精益化管理,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实现

降本增效。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降成本各

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

好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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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支

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证监发〔2022〕36 号

近年来,上市公司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

新发展理念,持续提升发展质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

力支撑。同时,在当前复杂形势下,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也面

临新的考验。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近期召开的国务院

常务会议、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发

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稳定企业预期

1.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不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隐形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支持民营企业依法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完善民营企业

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

挥民营上市公司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

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2.坚持“房住不炒”,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

发展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形势和行

业变化,严格防范、妥善化解各类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良

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落实好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疫情防控领域企业通

过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性政策安排。免除上市公

司 2022 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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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

4.完善有利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制度机

制,鼓励和支持社保、养老金、信托、保险和理财机构将更

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

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二、增进价值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

5.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回购。依法支

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施

股份回购。

6.鼓励大股东、董监高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本公

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积极通过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审慎制定减持计划,严格遵守关于减持的披露、数量、价格、

时间要求,规范、有序减持。

7.支持上市公司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盈利水平,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重,与投资者分

享发展红利,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8.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充分利用数

字化手段创新交流方式,直观展示公司经营及业绩情况,提

升互动效果,增进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及经营理念的认同感。

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媒体采访、网

站新闻稿、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对外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市

场热点和投资者关切,提振投资者信心。

9.上市公司大股东要审慎增加股票质押,金融机构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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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把握新增股票质押业务,对于触及平仓线或发生违约的股

票质押融资,督促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股东积极沟通、协商,

通过补充质押品、担保品以及采取其他增信措施、展期等方

式,稳妥处置股票被强制平仓风险。

三、各部门积极履职,共同促进市场稳定

10.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密切跟踪

上市公司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及

时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市场运行的影响,在依法合规

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服务供给质量。证

券交易所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上市公司服务机制,持续

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履行自律规范职责,

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稳定预期。

11.国资委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给予积极指导支持,引导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成为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表率。上市公司的国有

股东要做积极的、负责任的股东,积极增持价值低估的上市

公司股票,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现金分红。

12.各级工商联充分发挥引导服务民营上市公司的作

用,加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调研培训,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坚

持依法合规经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优化政策环境,促进

民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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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

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 民 银 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民 航 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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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

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

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 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

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

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

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

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

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

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

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

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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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

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

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

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

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

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

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

款优惠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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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

排支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

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

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

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

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

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

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

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

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

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

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

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

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

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

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

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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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

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

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

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

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

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

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

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

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

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

加快 5G 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

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

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

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

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

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

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

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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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

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

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

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

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

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

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

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

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

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

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

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

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

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

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

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

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

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

第34页

29

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

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

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

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

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

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

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

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

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

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

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

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

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

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

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

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

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

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

第35页

30

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

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36页

31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

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

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

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

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

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37页

32

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

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

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

第38页

33

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

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

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

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

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

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

第39页

34

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

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

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第40页

35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

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

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

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

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

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

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

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第41页

36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

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

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

“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

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

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

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

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六条、《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同时

废止。

第42页

37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

第43页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

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

告》(2022 年第 15 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

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

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3%或者 1%征收率开

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

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

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

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

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

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

第44页

39

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

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

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

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8 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余额,在 2022 年度可

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

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

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

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

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

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第45页

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

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

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

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

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

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

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

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

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第46页

4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第47页

42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

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

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

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

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

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

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

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

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

第48页

43

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

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

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

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

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

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第49页

44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

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

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第50页

45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

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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