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跨境电商业务指南(2022)

发布时间:2022-6-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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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跨境电商业务指南(2022)

-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1、企业首先办理《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需提交)2、在谷歌浏览器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账号注册备案--登录--企业资质--海关资质注册备案--企业注册登记--登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录入企业资料:(阳江海关6870,海关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出资者(中国142)、报关人员情况必填,提交申请前一定尽量上传已盖章、日期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申请成功后电话告知海关,海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章之日起7天内有效)。3、填写注意事项: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济区划: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非特殊区域(阳江市4417);组织机构类型:公司;企业类别:有自营权的生产企业(行业种类选制造业)、外贸企业(行业种类选批发零售业);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类别填写。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19号)递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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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跨境电商业务指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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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跨境电商业务指南

阳江市商务局

2022年5月

第2页

目录CONTENTS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1

(一)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1

(二)注意事项………………………………………………2

二、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3

三、相关部门政策…………………………………………………4

(一)海关方面……………………………………………………4

(二)税务方面……………………………………………………5

(三)外汇方面……………………………………………6

(四)商务方面……………………………………………………12

四、相关部门联系电话……………………………………………14

附件:

1、税务优惠政策汇编…………………………………………15

2、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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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

1、企业首先办理《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无需提交)

2、在谷歌浏览器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账号注

册备案--登录--企业资质--海关资质注册备案--企业注册

登记--登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录入企业资料:(阳

江海关6870,海关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出资者(中国142)、

报关人员情况必填,提交申请前一定尽量上传已盖章、日期

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申请成功后电话告知海关,海

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

章之日起7天内有效)。

3、填写注意事项: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经济区划: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非特殊区域(阳

江市4417);组织机构类型:公司;企业类别:有自营权的

生产企业(行业种类选制造业)、外贸企业(行业种类选批

发零售业);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类别填写。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

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19号)递交相

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

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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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在谷歌浏览器打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拉--多证

合一平台(点击)。

2、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注册备案(企

业)。

3、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登录--权限确

认--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代码--手机验证成功。

4、勾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合并办理备案。

5、在草稿件填写补充完整相关正确资料--提交申请。

6、申请成功后自行网商查询进度,无需到海关递交资

料。

7、企业申请信息传输到海关存在时间差、海关在接收

到信息并受理企业备案登记后,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标准

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

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2019

年第14号公告)

8、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注册取证后,联系江门电子口岸中心办理IC卡。

联系电话:制卡0750-3871138,技术:0750-326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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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报关专业章规格: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括

企业名称全称。

3、咨询电话:0662-3325749,0662-3320176

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

一、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相关资料信息。

二、用电子口岸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cn/)--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修改--暂存--申报--成功。

三、电话告知海关、海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

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章之日起7天内有效)。

1、属于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等无需取得相关证书

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海关予以留

存并验证企业在海关备案交易网址(网站、APP、微信小程

序等)的真实性及交易流程合规性。

2、变更时勾选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

网站网址。(无报关权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3、范围: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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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在变更时需注明商务类

型,填写商务网站;无报关权的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指引

海关方面

一、2014年1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

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

口商品。

二、2014年8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境商品。即经审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场所内允许开展1210保税备货业务,监管区外允许开展9610

集货业务。

三、2016年4月,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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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

四、2020年6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

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

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

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五、2021年6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在现有

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

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

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

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税务方面

一、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

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

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3号)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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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

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

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

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三、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见附件)

外汇方面

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收付汇的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进出口收付汇主体主要包括:通

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向境外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购买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实践中应根据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跨境

电子商务当事人及报关主体进行综合判断。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贸

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

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

或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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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非名录跨

境电子商务企业预计自身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年度货物贸

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可以免

于办理名录登记,直接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支结算;超过20

万美元的,仍需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名录

登记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

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通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网上办理或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办理

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业务。个

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参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无论是通过跨境

电商方式达成贸易的各类企业,还是提供线上服务的交易平

台,均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纳入

外汇监管。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收汇金额不一致问题

原则上,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金额应保持一致。跨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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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的,可扣除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

税收等费用后将销售收入及时汇回,并按规定办理入账和还

原数据申报,其中还原申报后,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金额原

则上应保持一致。企业因境外销售价格波动导致汇回的销售

收入与货物出口报关价格不一致的,可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

告。鉴于实际业务中,支付境外费用的时点与销售周期不一

定相符,跨境电商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求及相关证明材

料,在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办理收汇业务的同时采取轧差结

算,并完成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自主申报。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存在差

额的,应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对于存

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

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对于同时符合贸易信贷

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通

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

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

告差额收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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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六、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费用的跨境代垫问题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

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

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

汇局。

正常情况下,上述代垫业务的周期不会超过12个月,

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造成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企业

还应提供能证明超期限合理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备。

七、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业务的机构

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

机构。

银行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

务收支及结售汇,审核单证可以为电子单证。同时,银行在

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

下,可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

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

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银行办理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

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

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需依据《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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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外汇管理部门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

正式书面文件,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

八、跨境电商平台个人卖家办理收汇业务方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

知》(汇发〔2020〕11号),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包括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

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

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

度。个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支付机构收结汇,由支付机构按规

定进行还原申报。

九、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外汇业务尽职管理要求

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

构的外汇业务能力等,并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

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

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

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

易真实、合法,应拒绝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

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十、银行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尽职审核方式方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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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

办理异常交易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

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一、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收支的监管方式

及要求

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

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

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十二、外汇局对银行及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的监管方式及要求

外汇局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

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支付机

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

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

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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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

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

措施。外汇局依法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商务方面

一、2018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印发《关

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

发〔2018〕486号),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

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2021年3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

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

(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

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

〔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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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代码1210)业务。

三、2021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培育跨境电

商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园区、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

试点、提升仓储物流效率、支持海外仓建设、提高通关便利

化水平、优化税收政策、加强金融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人

才等方面着手,推进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16页

- 14 -

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商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电子商务科0662-3360719

海关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科0662-3325749

税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分局0662-3160281

外汇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外汇管理科0662-341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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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额免征、减征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购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

人(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

流企业(扣缴义务人)

【优惠内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

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

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

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

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

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

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享受条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

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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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

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

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

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

货物。

【优惠内容】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

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

申报手续。

第19页

- 17 -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

三、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享受按4%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

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享受条件】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

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

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

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第20页

- 18 -

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四、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其取

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

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

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五、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

企业。

第21页

- 19 -

【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

件的,可享受下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

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

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22页

- 20 -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2号)第一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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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实施方案(摘要)

一、发展目标

经过3年的建设,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

政务服务资源,构建政府服务高效、市场环境规范、投资贸

易便利、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特色明显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适应和引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通过跨境电子

商务的创新实践,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培育阳江经济发展新

动力;努力探索地方特色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路径,打

造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本土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线上线下“两平台”建设。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功能,建设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

服务平台。坚持“一点接入”原则,探索建立数据标准和认

证体系,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化数据接口

和接入流程,逐步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

外汇等政府部门间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达到“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目标。通过链接金融、物流快递、电

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

供物流、金融等供应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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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搭建“一会多园”线下综合支撑平台。依托中国(阳

江)国际五金刀剪博览会,以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广东阳春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阳

西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阳江工业园等为支撑,形成以“一

会多园”为核心的阳江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服务体系。出台跨

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一会多园”集聚跨

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商专业人才、

电商专业服务等,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

合服务,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一会多园”线下综合

支撑平台。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六大体系”。

1.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统一信息标准规

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

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为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

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在风险可控、商业

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

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

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

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小额融资、在

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

题。

3.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择优引进一批大型

物流企业,大力培育本地物流企业,鼓励应用智能技术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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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

台以“互联网+供应链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为跨境电子商

务提供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为广大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物

流服务。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以信用为

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

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共享,并纳入阳

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

管理。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标

准、口径、范围和方法,探索建立多方联合的跨境电子商务

统计制度,开展以抽样调查、企业直报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

数据监测,为企业、政府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和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测系统,分析统计进出口数

据的变化和异动,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6.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探索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

析、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

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商品安全、

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

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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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世界刀剪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依托阳江刀剪产

业优势和中国(阳江)国际五金刀剪博览会,利用阳江国际

会展中心、阳江丰泰中心、阳江国际商贸城建设世界刀剪展

贸中心,搭建世界刀剪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平台,扩大阳

江刀剪产业在世界影响力,争夺行业世界话语权,把阳江打

造为世界刀剪集散地、生产基地和交易中心。

2、探索建设中国调味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依托阳

西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和港口,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探索

建立中国调味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打造集研发、制造、

内外贸、物流、供应链于一体的全球领先的大食品产业集群,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促进调味品综合生产基地的发展,形成具

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调味品之都”和“中国香谷”。

3、建设阳江纺织服装产业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以阳

江纺织服装产业园、万洋众创城时尚产业基地和阳江纺织企

业知名服装品牌打造阳江纺织服装产业跨境电子商务集聚

区和综合商贸平台,集聚研发、生产、展示、交易等功能,

深耕服装代工生产领域,培育和打造“时尚阳江”服装产业

品牌,推动阳江服装品牌“走出去”。

(二)打造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充分发挥阳江市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与北部湾城市群、海

南自贸港交汇点的区位优势。依托现有的公用型进口保税仓

库(华章物流),申请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完善出

口监管仓功能,推动保税仓储、物流配送、国际贸易和转口

贸易。以打造“粤西重要对外开放门户”为大口岸建设目标,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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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以阳江为枢纽节点,快速联通粤港澳大湾区的广佛都市

圈、深港经济圈和珠澳经济圈,以及海南自贸港核心城市海

口和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南宁的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三)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1.开展“雏鹰”行动,加快主体培育。推动内贸品牌企

业、传统外贸企业、制造和电商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

升级,引导传统制造企业开展工贸分离,推动外贸制造企业

剥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板块,加速阳江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

体数量提升。针对东南亚等地区低门槛、少投入、易引流的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组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社会组织及教

育机构举办相关专场培训、对接会等活动,推动制造企业对

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阳江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引

进国内外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紧密合作的导流、交

易、服务机制,支持其在阳江设立商品采购中心、商品展销

中心、区域服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和结算支付中心。

2.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传播渠道。支持内贸品牌企

业、传统外贸企业、制造和电商企业通过亚马逊、eBay、全

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站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

子商务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入驻品牌企业给予站

内外引流、广告位曝光等重点支持。支持大型垂直品类独立

站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站,充分

挖掘客户消费数据,实施精准营销和个性化生产,更好培育

自主品牌,有效降低第三方平台集中依赖风险。

3.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品牌营销手段。鼓励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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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全球知名营销机构和营销工具,加大广告投放,运用搜

索引擎、电子邮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数字营销。大力发

展“社交+电商”商业模式,加强社交媒体作为虚拟电商营

销场景的功能,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

数字内容平台的合作,完善以社交、体验、互动为支持重点

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从流量经济向信任经济转变。

(四)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创新通关便利化模式。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

监管部门、政府以及企业等提供相关备案管理、电子商务信

用、风险预警、智能物流等服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

口退货机制,对企业提交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的,准予不征

税复运进境。建立“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建设各监管

部门互评互认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系

统”,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施分类分级信用管

理,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2.积极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

政策。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对阳江综试区内符合条件

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

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阳江综试区内符合

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办法。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

分类监管。推动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鼓励从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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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

外汇资金结算。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

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

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支持

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便利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线上办理结售汇业务。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

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

服务平台大数据,为交易背景真实、信用条件较好的企业提

供信用贷款、外贸应收账款融资、退税融资、仓单融资、信

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垫付退税款等服务。

4.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供应链,支持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海外仓、保税功能仓资源,

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企业探索建立适合农产

品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全程冷链运输的物流体系。支持企业

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商品

供应、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阳江落户,打造跨境电子商

务完整产业链。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对外交

流、宣传推介、专业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引导地方跨境

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1.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支持阳江综试区建设、物流

和仓储发展相关专项政策,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引

导,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

体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以及海外仓等项目建设。出台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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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配套政策,以及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支持阳江高等院校、中

职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协会、社会培

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

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

子商务人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跨境

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

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支持平台,与企业紧密对接,输送创

新型、实干型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端人才

落户阳江,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在阳江创业。

3.加快阳江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审批。建立阳江综

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机制,推动省

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加快项目审批,确保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快

速建设、早出成效。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市场

监管、税务、外汇、通关、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

精简审批,不断优化阳江政务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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