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跨境电商业务指南
阳江市商务局
2022年5月
阳江跨境电商业务指南
阳江市商务局
2022年5月
目录CONTENTS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1
(一)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1
(二)注意事项………………………………………………2
二、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3
三、相关部门政策…………………………………………………4
(一)海关方面……………………………………………………4
(二)税务方面……………………………………………………5
(三)外汇方面……………………………………………6
(四)商务方面……………………………………………………12
四、相关部门联系电话……………………………………………14
附件:
1、税务优惠政策汇编…………………………………………15
2、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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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向海关申报。
1、企业首先办理《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无需提交)
2、在谷歌浏览器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账号注
册备案--登录--企业资质--海关资质注册备案--企业注册
登记--登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录入企业资料:(阳
江海关6870,海关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出资者(中国142)、
报关人员情况必填,提交申请前一定尽量上传已盖章、日期
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申请成功后电话告知海关,海
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
章之日起7天内有效)。
3、填写注意事项: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经济区划: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非特殊区域(阳
江市4417);组织机构类型:公司;企业类别:有自营权的
生产企业(行业种类选制造业)、外贸企业(行业种类选批
发零售业);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类别填写。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
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19号)递交相
关资质证书,并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
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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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谷歌浏览器打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拉--多证
合一平台(点击)。
2、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注册备案(企
业)。
3、我要备案--广东省统一身份验证平台登录--权限确
认--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代码--手机验证成功。
4、勾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合并办理备案。
5、在草稿件填写补充完整相关正确资料--提交申请。
6、申请成功后自行网商查询进度,无需到海关递交资
料。
7、企业申请信息传输到海关存在时间差、海关在接收
到信息并受理企业备案登记后,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标准
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
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2019
年第14号公告)
8、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注册取证后,联系江门电子口岸中心办理IC卡。
联系电话:制卡0750-3871138,技术:0750-326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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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关专业章规格: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括
企业名称全称。
3、咨询电话:0662-3325749,0662-3320176
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办理流程
一、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相关资料信息。
二、用电子口岸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
(http://www.singlewindow.cn/)--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修改--暂存--申报--成功。
三、电话告知海关、海关接单受理后,企业可到海关领
取《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盖章之日起7天内有效)。
1、属于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等无需取得相关证书
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海关予以留
存并验证企业在海关备案交易网址(网站、APP、微信小程
序等)的真实性及交易流程合规性。
2、变更时勾选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
网站网址。(无报关权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3、范围: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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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出口业务且需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
(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在变更时需注明商务类
型,填写商务网站;无报关权的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指引
海关方面
一、2014年1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
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
口商品。
二、2014年8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
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境商品。即经审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场所内允许开展1210保税备货业务,监管区外允许开展9610
集货业务。
三、2016年4月,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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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
四、2020年6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
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
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
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五、2021年6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在现有
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
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
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
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税务方面
一、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
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
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3号)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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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
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
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
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三、税务优惠政策汇编(详见附件)
外汇方面
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收付汇的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进出口收付汇主体主要包括:通
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向境外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
者、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购买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实践中应根据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跨境
电子商务当事人及报关主体进行综合判断。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贸
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
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
或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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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非名录跨
境电子商务企业预计自身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年度货物贸
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可以免
于办理名录登记,直接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支结算;超过20
万美元的,仍需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名录
登记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
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通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网上办理或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办理
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业务。个
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参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无论是通过跨境
电商方式达成贸易的各类企业,还是提供线上服务的交易平
台,均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纳入
外汇监管。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收汇金额不一致问题
原则上,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金额应保持一致。跨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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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的,可扣除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
税收等费用后将销售收入及时汇回,并按规定办理入账和还
原数据申报,其中还原申报后,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金额原
则上应保持一致。企业因境外销售价格波动导致汇回的销售
收入与货物出口报关价格不一致的,可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
告。鉴于实际业务中,支付境外费用的时点与销售周期不一
定相符,跨境电商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求及相关证明材
料,在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办理收汇业务的同时采取轧差结
算,并完成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自主申报。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存在差
额的,应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对于存
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
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对于同时符合贸易信贷
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通
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
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
告差额收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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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费用的跨境代垫问题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
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
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
汇局。
正常情况下,上述代垫业务的周期不会超过12个月,
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造成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企业
还应提供能证明超期限合理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备。
七、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业务的机构
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
机构。
银行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
务收支及结售汇,审核单证可以为电子单证。同时,银行在
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
下,可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
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
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银行办理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
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
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需依据《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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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外汇管理部门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
正式书面文件,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
八、跨境电商平台个人卖家办理收汇业务方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
知》(汇发〔2020〕11号),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包括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
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
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
度。个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支付机构收结汇,由支付机构按规
定进行还原申报。
九、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外汇业务尽职管理要求
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
构的外汇业务能力等,并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
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
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
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
易真实、合法,应拒绝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
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十、银行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尽职审核方式方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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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
办理异常交易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
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一、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收支的监管方式
及要求
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
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
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十二、外汇局对银行及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的监管方式及要求
外汇局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
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支付机
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
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
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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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
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
措施。外汇局依法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商务方面
一、2018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印发《关
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
发〔2018〕486号),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
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2021年3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
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
(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
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
〔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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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1210)业务。
三、2021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培育跨境电
商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园区、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
试点、提升仓储物流效率、支持海外仓建设、提高通关便利
化水平、优化税收政策、加强金融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人
才等方面着手,推进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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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商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电子商务科0662-3360719
海关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企业管理科0662-3325749
税务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分局0662-3160281
外汇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外汇管理科0662-341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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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额免征、减征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购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
人(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
流企业(扣缴义务人)
【优惠内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
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
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
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
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
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
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享受条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
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
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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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
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
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
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
货物。
【优惠内容】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
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
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
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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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
三、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享受按4%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
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享受条件】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
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
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
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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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四、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其取
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
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
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五、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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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
件的,可享受下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
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
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
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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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2号)第一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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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实施方案(摘要)
一、发展目标
经过3年的建设,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
政务服务资源,构建政府服务高效、市场环境规范、投资贸
易便利、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特色明显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适应和引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通过跨境电子
商务的创新实践,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培育阳江经济发展新
动力;努力探索地方特色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路径,打
造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本土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线上线下“两平台”建设。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功能,建设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
服务平台。坚持“一点接入”原则,探索建立数据标准和认
证体系,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化数据接口
和接入流程,逐步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
外汇等政府部门间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达到“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目标。通过链接金融、物流快递、电
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
供物流、金融等供应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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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搭建“一会多园”线下综合支撑平台。依托中国(阳
江)国际五金刀剪博览会,以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广东阳春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阳
西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阳江工业园等为支撑,形成以“一
会多园”为核心的阳江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服务体系。出台跨
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一会多园”集聚跨
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商专业人才、
电商专业服务等,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
合服务,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一会多园”线下综合
支撑平台。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六大体系”。
1.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统一信息标准规
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
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为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
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在风险可控、商业
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
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
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
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小额融资、在
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
题。
3.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择优引进一批大型
物流企业,大力培育本地物流企业,鼓励应用智能技术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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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
台以“互联网+供应链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为跨境电子商
务提供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为广大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物
流服务。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以信用为
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
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共享,并纳入阳
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
管理。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标
准、口径、范围和方法,探索建立多方联合的跨境电子商务
统计制度,开展以抽样调查、企业直报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
数据监测,为企业、政府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和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测系统,分析统计进出口数
据的变化和异动,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6.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探索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
析、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
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商品安全、
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
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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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世界刀剪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依托阳江刀剪产
业优势和中国(阳江)国际五金刀剪博览会,利用阳江国际
会展中心、阳江丰泰中心、阳江国际商贸城建设世界刀剪展
贸中心,搭建世界刀剪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平台,扩大阳
江刀剪产业在世界影响力,争夺行业世界话语权,把阳江打
造为世界刀剪集散地、生产基地和交易中心。
2、探索建设中国调味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依托阳
西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和港口,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探索
建立中国调味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打造集研发、制造、
内外贸、物流、供应链于一体的全球领先的大食品产业集群,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促进调味品综合生产基地的发展,形成具
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调味品之都”和“中国香谷”。
3、建设阳江纺织服装产业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以阳
江纺织服装产业园、万洋众创城时尚产业基地和阳江纺织企
业知名服装品牌打造阳江纺织服装产业跨境电子商务集聚
区和综合商贸平台,集聚研发、生产、展示、交易等功能,
深耕服装代工生产领域,培育和打造“时尚阳江”服装产业
品牌,推动阳江服装品牌“走出去”。
(二)打造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充分发挥阳江市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与北部湾城市群、海
南自贸港交汇点的区位优势。依托现有的公用型进口保税仓
库(华章物流),申请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完善出
口监管仓功能,推动保税仓储、物流配送、国际贸易和转口
贸易。以打造“粤西重要对外开放门户”为大口岸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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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以阳江为枢纽节点,快速联通粤港澳大湾区的广佛都市
圈、深港经济圈和珠澳经济圈,以及海南自贸港核心城市海
口和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南宁的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三)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1.开展“雏鹰”行动,加快主体培育。推动内贸品牌企
业、传统外贸企业、制造和电商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
升级,引导传统制造企业开展工贸分离,推动外贸制造企业
剥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板块,加速阳江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
体数量提升。针对东南亚等地区低门槛、少投入、易引流的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组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社会组织及教
育机构举办相关专场培训、对接会等活动,推动制造企业对
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阳江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引
进国内外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紧密合作的导流、交
易、服务机制,支持其在阳江设立商品采购中心、商品展销
中心、区域服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和结算支付中心。
2.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传播渠道。支持内贸品牌企
业、传统外贸企业、制造和电商企业通过亚马逊、eBay、全
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站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
子商务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入驻品牌企业给予站
内外引流、广告位曝光等重点支持。支持大型垂直品类独立
站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站,充分
挖掘客户消费数据,实施精准营销和个性化生产,更好培育
自主品牌,有效降低第三方平台集中依赖风险。
3.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品牌营销手段。鼓励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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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全球知名营销机构和营销工具,加大广告投放,运用搜
索引擎、电子邮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数字营销。大力发
展“社交+电商”商业模式,加强社交媒体作为虚拟电商营
销场景的功能,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
数字内容平台的合作,完善以社交、体验、互动为支持重点
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从流量经济向信任经济转变。
(四)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创新通关便利化模式。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
监管部门、政府以及企业等提供相关备案管理、电子商务信
用、风险预警、智能物流等服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
口退货机制,对企业提交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的,准予不征
税复运进境。建立“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建设各监管
部门互评互认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系
统”,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施分类分级信用管
理,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2.积极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
政策。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对阳江综试区内符合条件
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
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阳江综试区内符合
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办法。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
分类监管。推动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鼓励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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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
外汇资金结算。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
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
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支持
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便利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线上办理结售汇业务。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
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
服务平台大数据,为交易背景真实、信用条件较好的企业提
供信用贷款、外贸应收账款融资、退税融资、仓单融资、信
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垫付退税款等服务。
4.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供应链,支持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海外仓、保税功能仓资源,
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企业探索建立适合农产
品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全程冷链运输的物流体系。支持企业
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商品
供应、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阳江落户,打造跨境电子商
务完整产业链。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对外交
流、宣传推介、专业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引导地方跨境
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1.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支持阳江综试区建设、物流
和仓储发展相关专项政策,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引
导,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
体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以及海外仓等项目建设。出台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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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配套政策,以及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支持阳江高等院校、中
职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协会、社会培
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
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
子商务人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跨境
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
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支持平台,与企业紧密对接,输送创
新型、实干型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端人才
落户阳江,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在阳江创业。
3.加快阳江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审批。建立阳江综
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机制,推动省
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加快项目审批,确保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快
速建设、早出成效。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市场
监管、税务、外汇、通关、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
精简审批,不断优化阳江政务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