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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空间作业概念、分类和辨识 (一)概念。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 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通俗地讲,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有限空 间。 化工领域将有限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包括施工、检维修、保养、清理、 处理故障等作业。 5
(二)分类。 有限空间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广泛,如煤矿、非煤矿山、化 工、炼油、冶金、建筑、电力、 造纸、造船、建材、食品加工、 餐饮、市政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特种设备等。 第一类是封闭或半封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 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 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第二类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 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 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 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6
第三类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 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 等。1.封闭或半封闭设备:如船舱、 储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烘房、压力容器、 管道、 烟道、锅炉等。 7
(三)辨识。 1、形式: (1)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2)出入口较为狭窄; (3)足够容纳一人进入。 2、作业特性: (1)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 (2)从事非常规、非连续性作业。 3、危险特性:易造成急性伤害。 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特性及辨识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特性。 1、作业环境情况复杂,潜在风险诸多。 有限空间狭小,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有毒有害气体容易积聚;照明、通信不畅, 给正常作业和应急救援造成困难。另外,一些有限空间周围暗流的渗透或突然涌入、建筑物的 坍塌或其他流动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流动等,作业使用的电器漏电,作业使用的机械等,都 8
会给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带来潜在的危险。 2、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作业人员中毒、窒息往往发生在瞬间,有的有毒气体中毒后数分钟、甚至数秒钟就会致人 死亡。易燃易爆物质和空气混合后,在有限空间内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到点火源则造成 爆炸, 引起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3、容易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死亡人员有 60%左右是救援人员。 (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 窒息:二氧化碳、氮气、氧气、甲烷和水蒸气等气体浓度过髙造成氧气浓度不足。 中毒: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等易引起中毒。 爆燃/爆炸:甲烷、氢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燃性粉尘等。 其他危害:如中暑、淹溺、高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噪声、粉尘等。 9
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表 有限空间种 有限空间名称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类 船舱、储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缺氧窒息、一氧化碳 中毒、挥发性 压力容器 有机溶 剂中毒、爆炸 封闭或 半封闭设备 冷藏箱、管道 缺氧窒息 烟道、锅炉 缺氧窒息、一氧化碳 中毒 地下室、地下仓库、隧道、地窖 缺氧窒息 地下 地下工程、地下管道、暗沟、涵洞、地 缺氧窒息、硫化氢中 毒、可燃性气 有限空间 坑、废井、污水池(井)、沼气池、化 体爆炸 粪 池、下水道 地上 储藏室、温室、冷库 缺氧窒息 有限空间 酒糟池、发酵池 缺氧窒息、硫化氢中 毒、可燃性气 垃圾站 体爆炸 粮仓 缺氧窒息、硫化氢中 毒、可燃性气 体爆炸 缺氧窒息、粉尘爆炸、 磷化氢中毒 料仓 缺氧窒息、粉尘爆炸 10
三、有限空间作业常见有害物质危险性分析 (一)硫化氢。 硫化氢浓度危害表 硫 浓度(mg/m3) 症状 停留时间 0.01-0.03 硫化氢的嗅觉感 化 10 最高容许浓度 8 小时 氢 70-150 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 1-2 小时 200-300 眼疾性刺激症状、肺水肿 1 小时 中 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 炎、头痛头晕、 步态不稳、 恶心、呕吐、甚至死亡 500-760 15-60 分钟 毒 几分钟甚至瞬间死亡 (电击睥亡) >1000 意识丧失或死亡 11
(二)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浓度危害表 浓度(mg/m,) 症状 停留时间 50 最高容许浓度 8 小时 3 小时 一 200 轻度头痛,不适 1 小时 头痛,不适 30 分钟 氧 600 轻度心悸 1.5 小时 化 2 小时 站立不春,蹒跚 30 分钟 碳 中 毒 1000-2000 混乱、恶心、头痛 2000-5000 昏迷、失去知觉 12
(三)常见易燃易爆气体。 爆炸极限 气体名称 分子式 爆炸下限% 爆炸上限% 氢气 H2 4 75 氨气 NH3 27 CO 15.5 74.2 一氧化碳 12.5 14 甲烷 CH4 5.3 12.5 乙烷 C2H6 32 乙烯 3 81 乙族 C2H4 3.1 7.1 苯 C2H2 2.2 6.7 甲苯 1.4 15 天然气 C6H6 1.4 5 C7H8 13
(四)缺氧窒息。 不同浓度的氧气对人体的影响程度 氧气浓度(V/V) 症状 19. 5-23. 5% 正常氧气浓度,人工作正常 15-19% 工作能力降低、感到费力 12-14% 呼吸急促、脉搏加快,协调能力和感知判断力降低 10-12% 呼吸减弱,嘴唇变靑 8-10% 神志不清、昏厥、面色土灰、恶心、呕吐 6-8% 超过 8 分钟:100A 死亡; 超过 6 分钟:50%死亡; 4-6% 4-5 分钟有可能恢复 停留 40 秒后昏迷、抽搐、呼吸停止,死亡 14
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防范、管控及处置 (一)作业前的防范措施。 1、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 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并报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2、根据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的要求,备齐符合要求的通风、监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 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3、按照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各自安 全职责。 4、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 培训,使其熟知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等,安全培训应当有 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二)作业过程中的管控措施。 1、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 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危险存在,杜绝“无知者无畏”人 员随意出入。 15
2、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对有限空间采取通风措施后,对有限 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进行 检测。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 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16
3、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同时要对作 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 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 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 停止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空气检测记录 时间 检测浓度 检测地点 检测人签字 O2 LEL H2S CO CH4 注:要求定期检测:时间间隔: 分钟。 要求连续检测。 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K《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 评估。 17
4、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 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三)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禁止盲目施救, 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2、企业有关负责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 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在自身救援技术、装备、队伍无法施救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消防救 援队伍等专业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并提供有限空间各种数据资料。 3、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4、要按照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以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教 训,指导问题整改,有效防范类似事故。 五、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8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 59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 (二)指导性文件。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安监总厅管四〔2014〕37 号印发);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 号印发);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印 发);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 17 号印发)。 (三)参考标准。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12942-2006;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05-2007;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30011-2013; 19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2009。 六、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 (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判定标准如下: 1、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只辨识了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有限空间没有辨识、建立台账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整 体有限空间管理较差; 3、漏辨识的有限空间较多:企业有限空间数量很多,未辨识出的数量达到 10 个以上;或 者有限空间总数量较少,未辨识出的数量达 50%以上,且整体有限空间管理较差。 (二)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判定标准如下: 1、完全未履行审批手续:无审批制度,或者有审批制度,检查发现已开展过有限空间作业, 但是未履行审批手续; 2、重大遗漏,如有限空间作业外包时都没有履行审批手续; 3、发现有多次有限空间作业,有一半以上次数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且整体有限空间管理较 差。 20
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 企业要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长期存在风险的有限空间,要设置醒目的标志、标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节选) 序号 行业 涉及的有限空间 一 冶金 二 有色 高炉、转炉、电炉、回转窑、燃料罐、铁水罐、钢水罐、渣罐、. 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煤气柜、精炼炉地 坑、锅炉、空分塔等。 三 艘烧炉、回转窑、酸减罐、电解槽、原燃料储罐、原料仓等。 四 建材 蒸压釜、球磨机等、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 空间等、料仓等。 机械 工频炉、退火炉、燃气(电)干燥炉、酸碱槽、电镀(氧化) 槽、浸漆槽、液氨罐等。 五 轻工 玻璃窑炉、马蹄炉、煤气发生炉、脱硫塔、腌制池、调浆罐、 厌氧罐、饱和罐、储酒罐等。 六 纺织 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浆纱机、浆染联合机 的烘箱部分、除尘室、滤尘室等。 七 烟草 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 流化床、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 罐等。 八 商贸 窖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 井、化粪池、粮库(仓)、冷库等。 九 通用 各类井(电缆井、汚水井、雪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 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 沟、坑道、下水道、地窖、 地下室等。 21
注: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 定》进行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 名称 类型 数量 作业人数 危险因素 位置 责任人 安全对策措施 号 注:类型:填地上有限空间、地下有限空间或密闭半密闭设备; 数量:填该类有限空间的数量;危险因素:填中毒、窒息、淹溺、触电等;位置:填有限空间在厂区的位置。 (二)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严谨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格式如下: 22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工作内容: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安全监护人: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分 确认人签字 序号 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 1 作业人员安全交底 2 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 3 通风措施 4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5 照明措施 6 应急器材配备 7 现场监护 8 其他补充措施 作业安全条件及措施确认: 作业负责人: 年月 曰 企业授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签发人: 年月 曰 23
(三)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一方面告知作业人员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另一方面提醒周围无关人员远离危险作业点。 注: 告知牌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实际情况和行业规范有关要求,自行设置警示内容。 24
(四)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培训。培训应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培训内容包括: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 措施作业。 安全防护装备包括:通风设备、 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 救援设 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1、呼吸防护用具:防毒面具、长 管呼吸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紧 急逃生呼吸器等。 25
注:呼吸防护用品应当为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 吸保护器具,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 与维护》 (GB/T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 《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要求》(GB6220-2009) 等规定要求。缺氧条件下, 应当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要求。 2、防坠落用具:安全带、安全绳、自锁器、缓冲器、三脚架等。 3、安全器具:通风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安全梯等。 26
4、其他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 (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应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毒面罩、 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3、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进 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管理。 1、企业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 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企业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 5、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承担直接责任。 27
关于印发《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 现将《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同 时,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办组织编制了《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统计分析报 告》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明白卡”》,随文一并印发,供各地各部门参阅。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8 日 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或受限空间,下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28
第二条 安徽省境内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 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炼油、冶金、建 筑、电力、造纸、造船、建材、餐饮、食品加工、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处理、 特种设备、通信施工、畜禽养殖等行业领域。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船舱、贮(槽)罐、、塔(釜)、冷藏箱、容器、 管道、烟道、锅炉等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 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地下有限空间;储 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气调库)、粮仓、料仓等地上有限空间。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并公布本行业 领域有限空间目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限空间目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生产经营单位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负责。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制度; (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 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30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 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 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 业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 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31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 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区域结构稳 定性、是否有触电、烫伤、冻伤等危险。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 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 作业现场。 32
第十七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 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 可进入。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前,应当确定行动路线,并明确紧急撤离信号、方式和途径。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 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33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七)易燃易爆场所或者环境下,严禁使用机械切割、破拆,防止引发爆燃、爆炸等。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 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 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 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 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 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34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工作台账,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等有限空间作 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和船舶制造等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有限空间作业的 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 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养殖企业、沼气池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 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5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 为,依法作出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 为,依法作出处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 训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 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36
第三十条 对于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经上级政府同意后,进行提级调查。造成 3 人及 以上死亡的由省级调查,造成 1—2 人死亡的由市级调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明白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明白卡” 地下室、管道井、容器内部、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腌渍池、纸浆池、市政管道等各 类有限空间,在清淤清污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极易造成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和缺氧窒息事故。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范刻不容缓! 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37
1.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票审批制度。凡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 不批准就严禁作业!批准后,明确有限空间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检测人员 的职责,提前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 业。同时在受限空间作业点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2.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施检 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 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 气体浓度值等。检测标准与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应视为进 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通风和检测后方可进入。 3.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必须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将有限空间与其他可能 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或其它空间隔离。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 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相关要求;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 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有足够的照明。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存在可 燃性气体的有限空间,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 38
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并 确保正确穿戴与使用,尤其是必须拴带救生绳! 5.个人防护器材装备要齐全可靠。在缺氧或存在有毒物质(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 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 型工具(照明);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 手套等护品;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6.任何情况下严禁盲目施救。在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后,由于事发单位和现场人员缺乏基本 的应急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缺失个体防护器材和应急装备,在没有弄清致害因素,也没有采 取可靠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正确的做法是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情况 下现场紧急施救,同时报告上级请求专业救援。 生命只有一次,事故不能彩排!请不要再用生命去检验安全规范、操作规程,牢记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操作规范,牢记安全第一!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宣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