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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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对少年儿童的深切关爱和殷切期望,也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方面完善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构建起了“六位一体”保护工作格局,为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扬州市律师协会共同策划编写了本手册
目录
父母或监护人的职责
学校职责
社会保护 10
网络保护 15
政府职责 18
司法机关职责 22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 托起明天的太阳
父母或监护人的职责
保障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教育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尊重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管理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预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不虐待遗弃
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教唆犯罪
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不唆使迷信
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不培养恶习
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的行为。

不放任辍学
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不得放任或教唆以下行为的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违法处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学校职责
尊重学生人格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保障学生权利
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劝返辍学学生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主动提供关爱
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不占用假期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上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不危险教育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不强制推销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不有偿补课
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严禁欺凌行为
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严管欺凌行为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查性侵行为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提升防范意识
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社会保护
专人专岗
主动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员工审查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网络保护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游戏时间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限制注册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举报机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感化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严禁歧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公共法律服务指南
法律援助
什么是法律援助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行政复议案件代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有合理的请求以及事实依据,同时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材料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
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80369150 |
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 | 80890608 |
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 | 84640249 |
仪征市法律援助中心 | 83443148 |
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 86556464 |
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 87986115 |
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 | 872339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