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25)厚达律函字冀544号致_李艳军 (下称阁下)
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系经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_田志华(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田立会律师与阁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致函如下:
案件事实: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叙述:2022年10月4日,委托人因工程完工撤出场地,剩余货物有供货商阁下安排车拉走退回。双方在阁下的店面清点货物后,口头达成协议,阁下同意支付委托人10,000元货款。然而,阁下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多次催促无果,甚至拒接电话,无法联系。阁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委托人多次催促,阁下百般推诿拖延,现委托人诉求要求阁下结清以上款项10,000元。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鉴于此,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之诉累目的,委托人今正式函告阁下如下:委托人要求阁下在收到本律师函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款项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律师将持续关注此次纠纷的解决进程,直至阁下履行完上述义务为止,如阁下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我方将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阁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我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通讯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概由阁下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