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版)

发布时间:2023-10-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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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版)

目录一、支持脱贫人口创业就业..........................................................................................................1(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1(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2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5(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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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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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3版)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大同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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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支持脱贫人口创业就业..........................................................................................................1(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1(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2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5(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5(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5(五)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8(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9(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0(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11(十一)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2(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13三、支持农户融资贷款................................................................................................................15(十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5(十四)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16(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8(十七)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19(十八)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20四、支持农村基础建设................................................................................................................15(十九)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2(二十)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22(二十一)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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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入免征增值税.................................................................24(二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4(二十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5(二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6(二十六)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27(二十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27(二十八)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28(二十九)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29(三十)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29五、支持易地扶贫搬迁................................................................................................................31(三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1(三十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31(三十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32(三十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33(三十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4(三十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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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脱贫人口创业就业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20000 元上浮 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

2.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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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9 号)(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山西省范围内,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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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6000 元上浮 30%)。

【享受条件】

1.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在山西省范围内,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告2023年第15号)

2.《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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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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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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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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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

(五)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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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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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8 号)(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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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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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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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十一)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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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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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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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农户融资贷款

(十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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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67 号)(十四)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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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5 号)

(十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优惠内容】

2027 年12 月31 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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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66 号)(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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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

(十七)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万元(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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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

(十八)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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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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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农村基础建设

(十九)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

1.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

(二十)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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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二十一)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

从事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中的“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1.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2.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项目通过相关验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 3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第27页

24

号)

(二十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

(二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第28页

25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

(二十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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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

(二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

第30页

27

(二十六)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

(二十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

第31页

28

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

(二十八)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

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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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二十九)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

(三十)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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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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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三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三十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

第35页

32

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三十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36页

33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三十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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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三十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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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三十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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