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1656C000V01-2024_LD_员工违规处理办法_S5_发布

发布时间:2024-3-0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S41656C000V01-2024_LD_员工违规处理办法_S5_发布

Q/LD 000:41656-2024I前 言 本办法是由江苏利电能源集团(代号 000)人力资源部提出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本文件所在的标准系列为“人力资源管理”(代码 41)、要素为“劳动关系管理”(代码 6)。它是标准系列中的第四层文件(L4)。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江苏利电能源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健康发展。本办法与 2020 年版《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描述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其中 5.1、5.4、5.10、5.13 为新增内容;—— 各类处分的期限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修订了从重和从轻处分的具体情形;—— 增加了并处的有关绩效考核等规定;—— 增加了有关损失追缴的规定;—— 修订了员工违法犯罪以及涉黄、涉毒、涉赌情形下的处分规定。本办法代替集团人力资源部 Q/LD 000:41656-2020《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本办法起草:谢宏亮(人力资源部)。本办法策划:朱建刚、赵骏。本办法由集团标准化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1 日批准发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 [收起]
[展开]
S41656C000V01-2024_LD_员工违规处理办法_S5_发布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文件识别码 S41656C000V01Y2024,M,L4

Q/LD

江 苏 利 电 能 源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Q/LD 000:41656-2024

代替 Q/LD 000:41656-2020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2024-03-01 发布 2024-03-01 实施

江苏利电能源集团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

第2页

Q/LD 000:41656-2024

I

前 言

本办法是由江苏利电能源集团(代号 000)人力资源部提出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本文件所在的标准

系列为“人力资源管理”(代码 41)、要素为“劳动关系管理”(代码 6)。它是标准系列中的第四

层文件(L4)。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江苏利电能源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

集团健康发展。

本办法与 2020 年版《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描述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其中 5.1、5.4、5.10、5.13 为新增内容;

—— 各类处分的期限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 修订了从重和从轻处分的具体情形;

—— 增加了并处的有关绩效考核等规定;

—— 增加了有关损失追缴的规定;

—— 修订了员工违法犯罪以及涉黄、涉毒、涉赌情形下的处分规定。

本办法代替集团人力资源部 Q/LD 000:41656-2020《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本办法起草:谢宏亮(人力资源部)。

本办法策划:朱建刚、赵骏。

本办法由集团标准化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1 日批准发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首次发布 2020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 2024 年 2 月。

有关于 2024 年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已向总经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计划发展部、利电

检修公司、利电航运公司、中信码头公司、集团工会征求意见。

本办法已提交集团第一届职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3页

Q/LD 000:41656-2024

1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1 目的与范围

1.0.1 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江苏利电能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集团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处分管理制度》和集团规章

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作为集团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与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的员工。

1.0.3 员工出现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移交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本标准中,引用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适用条款是必不可少的。自本标准发布日起,在此所引用

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会被修订,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关注是否有最新的修订版本发布与实施;新的

法律法规实施的,应遵守新的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处分管理制度》

3 术语与定义

3.1 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集团员工违反集团所在地或员工工作地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

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要求),行业、职业自律性规定和职业道德,以及集团内部规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各项政策、制度规定、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员工签署的各项

合同和承诺书),依据本办法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4 违规处分方式及期限

4.1 违规处分方式

第一档 –通报批评;

第二档 - 警告;

第三档 - 记过;

第四档 - 记大过;

第五档 - 降级;

第六档 - 撤职;

第七档 –留用察看。

第4页

Q/LD 000:41656-2024

2

第八档 -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4.2 处分期限

第一档 –通报批评、警告,六个月;

第二档 - 记过,十二个月;

第三档 - 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四档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五档 –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

5 违规处分方式及适用规则

5.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

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解除劳动合同)。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

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0.2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

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5.0.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

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5.0.4 员工违反规定出境或者行政三级及以上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5.0.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

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岗位、职称、薪酬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

休假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依规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5页

Q/LD 000:41656-2024

3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六)纵容、包庇违规行为,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被调查人透露信息的;

(七)妨碍巡视、审计、调查,或者在巡视、审计、调查期间不提供应当提供的账册、会计凭证

等重要文件资料的。

5.0.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

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

职。

5.0.7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向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

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5.0.8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

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四)隐匿公司财产,设立“小金库”,私分或者侵占公司资产,损公肥私的。

5.0.9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0.10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

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0.11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0.12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

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6页

Q/LD 000:41656-2024

4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的;

(七)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损坏公司财物的;

(八)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

(九)违反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一)不执行或者违反公司关于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保密等工作制度的。

有前款第六项中的旷工行为的,年内旷工三日及以上的,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0.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

职;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开除

(解除劳动合同)。

6 适用规则

6.0.1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根据各自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6.0.3 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有 6.0.2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予以诫勉,责令检查期限为一周至四周。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

者不予处分。

其中,受到诫勉的,6 个月内不得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6.0.4 员工在责令检查期间按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

6.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

第7页

Q/LD 000:41656-2024

5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6.0.6 受到处分后未改正错误行为,再次出现应予以相同等级及以上处分的同类型事件的,予以开除

(解除劳动合同)。

6.0.7 员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

以撤职更为适当的,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可以不予开除。

员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

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6.0.8 员工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

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6.0.9 中层管理人员有违规行为,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给予停职检查、调

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可以同时给予处分。

6.0.10 员工在处分期内,岗位不得晋升,绩效等级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取消当年和处分期内评

优评先资格。

其中,员工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扣发不低于 1 个月的奖金。

员工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不低于 2 个月的奖金。

员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扣发不低于 3 个月的奖金。

员工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扣发不低于 4 个月的奖金。

员工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降级后待遇按照其新职级的标准执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薪酬待遇等级,扣发不低于 5 个月的奖金。

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 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职级。撤职时按照降低一

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和职级另行确定职务。自作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降低薪酬待遇等级,按

照新聘岗位计发;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扣发不低于 6 个月的奖金。员工应当受到撤职处

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并比照撤职处分确定处分期、薪酬待遇等事项。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或解聘其现任所有岗位,并按无锡市最低生活工

资标准计发生活费。留用察看处分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至相应岗位序列中的最低一级岗位。留

用察看后一般不得确定为中层管理职务。

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予经

济补偿。薪酬发至处分决定之日,扣发其余应付薪酬(包括延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索扣回。

第8页

Q/LD 000:41656-2024

6

6.0.11 员工违规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

令退赔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核算经济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经济赔偿需要在薪酬中扣除的,应当保证其月收入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不能保证的,

可以分期扣除。员工因违规行为获得职务、职级、岗位、职称、薪酬待遇、资格、荣誉、奖励等其他

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6.0.12 员工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劳动关系。

员工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

处分的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

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岗位、职称、薪酬待遇。

6.0.13 已经退休的员工退休前有违规行为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以对其调查;依规应当予以开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对其违规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行

为的本人财物依照第 6.0.11 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员工在履职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违规后下落不明的员工,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罚:对有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

应当作出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除前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

7 违规处罚程序

7.0.1 当员工发生违规行为时,员工的直接主管需作充分的调查取证。对于被指责违规的员工,必须

告知对其指责的内容,并给予机会为其行为进行申辩。

7.0.2 如员工的违规行为属于应当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情形时,处罚决定由员工所在部

门、子公司提出并执行,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员工责令检查期限结束后,应向所在部门上交检查

书,并作出书面保证。

7.0.3 如员工的违规行为属于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的情形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7.0.4 如员工的违规行为属于应当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形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

将理由通知集团工会,经党委会批准后,解除其与供职公司的劳动关系。

7.0.5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被处分人签字确认。行政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7.0.6 被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人

力资源部提出复审申请。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意见并

报请党委会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7.0.7 参与员工违规事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

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9页

Q/LD 000:41656-2024

7

7.0.8 员工涉嫌违规,已经被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经集团领导批准,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员工被调查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出境、辞职;不得对其交流任职、晋升职务职级、奖励、处分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被调查而延迟办理退休的,自应退休月份的次月起,停发各类待遇;待调查结

束后,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补发调查期间未发的退休待遇。

8 附则

8.0.1 若本办法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有冲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8.0.2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级公司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8.0.3 本办法作为对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性规定,集团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应当依

照本办法执,但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10页

人力资源部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Q/LD 000:41656-2024

*

江苏利电能源集团标准化委员会 批准发布

(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西利路 235 号)

*

江苏利电能源集团标准化办公室 打印

(电话:0510-6828 2046)

*

仅 限 集 团 内 部 使 用

Q/LD 000:41656-20

2

4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刊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