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房地产与建筑简报2023.06

发布时间:2023-6-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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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房地产与建筑简报2023.06

宁波 | 舟山 | 杭州湾(慈溪) | 宁波开发区(北仑) | 奉化 微信公号:海泰律师 网址 http://www.hightac.com本 期 导 航【本月热点】...........................................................................................2【中央要闻】...........................................................................................3【地方要闻】...........................................................................................4【行业动态】.........................................................................................11【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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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房地产与建筑简报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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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导 航

【本月热点】...........................................................................................2

【中央要闻】...........................................................................................3

【地方要闻】...........................................................................................4

【行业动态】.........................................................................................11

【行政处罚】.........................................................................................12

【案件分析】.........................................................................................15

如需进一步信息,烦请联系以下联系人或者您的日常联络人

陈 石: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5-6789-6937; 邮箱地址:chenshi@hightac.com

沈芳芳: 合 伙 人 电话:188-6861-5753; 邮箱地址:shenfangfang@hightac.com

郑姗儿: 专职律师 电话:158-6956-0724; 邮箱地址:zhengshaner@hightac.com

李震东: 专职律师 电话:188-9261-4780; 邮箱地址:lizhendong@hightac.com

刘佳馨: 专职律师 电话:180-6919-1909; 邮箱地址:liujiaxin@hightac.com

地产律师服务团队

海泰房地产与建筑简报

2023.0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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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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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热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的私拆承重墙等“野蛮装修”行为引发广泛关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于 2023 年 06 月 09 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

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活动,对装修活动中各方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

行明确,为净化违法装饰装修环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保障。【详情】

《通知》的主要监管对象是装修人(即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设计单位、装

饰装修企业和管理单位。

对于装修人,《通知》明确禁止五种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其中

包括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业主行

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设计单位和装饰装修企业,《通知》明确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须按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物业服务

企业,要求向装修人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并加强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报告。

对于违法违规的设计单位及企业,《通知》提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其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依法处罚负有责

任的相关从业人员;并且要求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要承担违法违规装修活

动的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在强化地方政府管理和监督责任层面上,《通知》对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了加强监管、强化相关企业资质管理和指导监

督,以及加强装修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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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闻】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2023 年 6 月 25 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

下简称《控制指标》),新修订的《控制指标》从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两方面引

导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均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主要体现了三方面的政策导向:【详情】

一是严格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控制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进

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出发,重点对工业项目 31 个行业用地涉及的“容积率”“建

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关键性指标进行修订,合理提

高行业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值,引导地方和企业推行多层厂房等节地技术模式的

创新与应用,提高土地复合利用程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同时规定,工业项目

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

工厂。

二是推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控制指标》总结地方经验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差

异,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指标,在分类梳理分

析的基础上提出指标推荐值。比如,多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宜低

于 1700 万元/公顷,中西部地区则不宜低于 500 万元/公顷。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

调整指标标准,努力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投入产出水平。

三是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控制指标》明确了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制造业的用地标准,为相关企业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提供了管理

依据和规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同时,该指标增加了工业用地中研发、设计、检测、

中试设施建筑面积占比,支持企业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增产扩容的需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等 2 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

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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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2018)等 2 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工程建设标准英

文版与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详情】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2023 年 6 月 2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 年 6 月 20 日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为:1 年期 LPR 为 3.55%,5 年期以上 LPR 为 4.2%。以上 LPR 在下一

次发布 LPR 之前有效。【详情】

【地方要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

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超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

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等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

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推动全省建

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2023 年 06 月 17 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

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详情】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两个阶段。装配率以竣工阶段

评价的结论为准。

设计阶段评价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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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计

阶段评价,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

建筑建造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等材料。

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文件、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

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3.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阶段评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

主。凡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对不符合

设计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4.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承诺的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因设计

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

装配率,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后的装配率计算书、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变更后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满足该项目装

配式建造有关要求。

竣工阶段评价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阶段评价,提

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竣工阶段)》、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装配式建筑实

施承诺书等材料。

2.审查专家应根据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资料和相关影像记录对装配式建筑

实际装配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要写明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

面积和实际装配率,当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时,应当注明相

应等级。

3.审查专家由建设单位从省级或各设区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库中抽选,专家人数不

少于 3 名。审查专家与被审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省建设厅负责在各设区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库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专家库,专业

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建筑施工、部品部件、装饰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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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阶段评价材料以专家审查为

主。凡材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登记,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对不符合

竣工阶段评价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价。

5.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

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监管。对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的项

目,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装配式建筑评价质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检测

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检测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J33/T 1087-2023,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检测技术规程》

(DB33/T 1087-2012)同时废止。【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检测

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检测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J33/T 1087-2023,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检测技术规程》

(DB33/T 1087-2012)同时废止。【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

为 DBJ33/T 1292-2023,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22 部

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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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5 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

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

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22 部门关于加强

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

意见的,请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

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超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

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等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

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详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办〔2023〕26 号),以及我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焊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浙建管函〔2023〕150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情】

一、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

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

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二、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

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

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无证、证书过期、持假证等从事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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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和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真伪;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在

“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

台”系统中查询真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文件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

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10 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详情】

1.发送电子邮件至:943508675@qq.com。

2.电话至:0571-81050845。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 51-1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处,邮编:310005。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3 版《浙江省商品房买

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

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住房租赁企业、房

地产经纪机构、住房消费者等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

公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房屋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和省

市场监管局对 2018 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形成了 2023 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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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消

费者等使用,并做好宣贯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

本次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8 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

废止。2023 年 7 月 1 日(不含当日)前已部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为准)分批预售的,可延用原预售合同文本,也可以使用 2023 版合同示范文本;

达到现售条件后,使用 2023 版现售合同示范文本。【详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切实发挥政府对住房、收入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确保公租房保

障制度有效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 年 06 月 13 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等十部门于发布《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

细则》根据 2023 年 1 月 31 日施行的《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保

障申请条件、条件认定标准、保障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保障、货币补贴保障、保障后

续管理等具体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详情】

根据《实施细则》,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

籍困难家庭。《实施细则》对“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细分为三类,即“城镇住房

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

收入困难程度分类界定: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应取得民政等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证》等困难证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60%、100%进行确定。《实施

细则》中对“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保障,填补了以往除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

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外的本市其他地区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保障空白。同时,明确在本

市各地缴纳社保年限可以互认连续计算,解决当前人员流动性大、缴纳地调整频繁的

现实问题。

四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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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

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

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正在保障人员。

2、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

市)规定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

龄未满 28 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 12 个月内应在本

市累计缴纳 6 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

市)规定标准。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

1、主申请人是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

年龄未满 28 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 12 个月

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 6 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申请地区(县、

市)规定标准。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与申请地区(县、市)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

在申请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2、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低于申请地区(县、市)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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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在本市无现有住房。

4、主申请人申请前 6 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

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申请地区(县、市)缴纳社会保险。

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

2023年6月8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明确自 2023 年 7 月 9 日起施行——其中,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给出了多方面

的突破性政策支持!

什么是城市更新?“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的持续改

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主要包括 5 大类:【详情】

1、以整体提升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2、以加强历史街区、古镇老街等历史文化保护,塑造特色风貌为主的人文类城

市更新;

3、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楼宇等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4、以提升滨水空间、道路沿线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5、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为主的区域综合

性城市更新。

【行业动态】

走进装配化装修①|什么是装配化装修?

装配化装修是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

装修方式。简单来讲,是指先在工厂预制好顶板、墙板、地面基层和面层,并预制所

需要的专用组装件,将成品运至施工现场,利用干式工法组装完成的一种装修形式,

能够提高内装施工技术水平,以部品化的方式解决传统内装质量问题,提升品质和效

率,同时减少人工及资源能源消耗,促进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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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装配化装修②|装配化装修相比传统装修的优势在哪里?

与重度依赖“手”作业的传统装修模式相比,装配化装修的核心逻辑更加突出工

业化思维代替现场施工思维,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特征:一体化设计、预制

式生产、装配化安装、信息化管理。【详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第三批负面

典型案例的通报

根据我市持续开展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治理督导检查情况,现将督查发现的

安全生产第三批负面典型案例通报,分别为:宁海凤凰小微企业园二期、宁波意博汽

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件座椅扶手冲压件生产线项目、宁波凤泰塑料电

器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塑料制品生产线新项目二期、余姚国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工

业用房项目、年产 50 万套冰箱金属壳生产线项目(一期)(1#厂房扩建)、年产 4000 万只

汽车雨刷片生产线(1#综合楼、2#车间、3#车间、5#车间、7#车间)。【详情】

惩戒措施:一是对以上工程项目及其相关企业主体和责任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

评;二是对以上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分别予以

扣除企业分 2 分的信用惩戒;对其相关的企业责任人员,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相应的扣分惩戒;三是对于以上典型案例中,涉及违法违规

的企业主体,由相关属地主管部门实施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

案例一:平湖市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

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有效期限案/平市监处罚〔2023〕343 号/平湖市启帆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详情】

违法事实:平湖市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和嘉兴正创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签订合同委托销售其开发的北宸里项目,2022 年 8 月 9 日,嘉兴正创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杭州昌澄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北宸里项目案场展板广告,总价 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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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截止案发,上述案场展板广告一直放在“北宸里”房地产营销中心展示,该展板

上标注有“平湖(约 50km)13434 元/㎡、海盐(约 70km)15600 元/㎡、嘉善(约 45km)

18600 元/㎡、吴江(约 77km)25000 元/㎡、昆山(约 45km)22500 元/㎡、太仓(约

40km)22000 元/㎡、启东(约 60km)18500 元/㎡”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也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还标有“沪乍杭铁路、沪平城际铁路”内

容,上述两条铁路处于规划建设中,当事人未注明。上述案场展板广告制作费用共

720.00 元,故广告费用共 720.00 元。

处罚依据: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有效期限。

处罚结果:罚款 3500 元。

案例二:海宁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海市监处

罚〔2023〕607 号/海宁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详情】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推销“鸿翔•宁郭府二期”房产项目过程中,在售楼部内曾使用

过的宣传折页(C 户型(建筑面积约 86 ㎡ 2 室 2 厅 2 卫))标识了坐落于 8 幢、9 幢、

10 幢、12 幢的中间套户型有 2 个卫生间,并在装修示意图中标有“主卫”、“次卫”

字样,且案场内所设对应户型模型同样设有 2 个卫生间。但 8 幢、12 幢的中间套在实

际交付时仅有 1 个卫生间。

经海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查,该项目宣传折页以及相关户型模型照片与该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所附建筑施工图不一致。经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协

查,该项目坐落于 8 幢和 12 幢的中间套户型仅有 1 个卫生间,宣传折页以及相关户

型模型所示的次卫位置应为书房,不能改为卫生间。故最终认定当事人开发的“鸿

翔•宁郭府二期”项目 8 幢、12 幢中间套户型实际交付户型与前期宣传不一致。

当事人该项目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宣传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但因资料太多、整个

宣传周期很长,零零散散地分布在各种宣传资料或者宣传渠道中,现在难以陈述清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5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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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德清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及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侵害消费

者权益案/德市监处罚〔2023〕434 号/德清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详情】

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淘宝店铺“申泽展览展示器材”制作一张易拉宝广告,广告内

容为“饭后散个步就是临平区”、“一脚油门路多买一套房”等,制作费用为 78 元。

易拉宝广告内容为“杭北中环、纯住宅不限购享购房落户政策”等,制作费用为 100

元。软膜灯箱画面广告内容为“非限购区享购房落户政策、限购区享积分落户政策”

等内容,委托淘宝店铺“兰宝印业”制作扇形广告宣传单,广告内容为“饭后散个步

就是临平区”等内容,共制作 2000 份,每份 0.295 元,共计 590 元。杭州橡果房地产

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任职的业务员李萍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了一篇关于广瑞润园的短

视频,内容为“用一半的价格,住在杭州是一种什么体验?可落户,不限购…”等内

容,2023 年 1 月,李萍入职德清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短视频在执法人员进

行现场检查时口头责令其进行整改,李萍现场进行删除。

当事人制定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润园《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十五、关于其他告知”中“双方明确同意,甲方通

过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沙盘、光盘、模型、样板房或示范单位)或任

何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就任何关于该房屋小区内、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

筑、该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作出的说明、介绍及承诺,只要未明确载入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条款的或者与双方在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均以

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甲方做出的任何书面文件、资料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

有效,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仅有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不构成甲方的要约或承诺。

甲方及其相关人员发出的任何短信、电子邮件、口头意见等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等内容,上述协议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了 40 份,销售收入 4400 万元,因项目建设未

完毕,无法统计建造成本,故无法核算销售利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依据: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

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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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布

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消除影响,对当事人行政

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8337.6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

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

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3412.8 元。

3、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

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案件分析】

案例:侯理云、卢枚霞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终 3877

号/2022.11.02【详情】

裁判要旨:合同应以履行为原则,以解除为例外,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可解除

合同时,应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

定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

一、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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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侯理云、卢枚霞、合生公司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应以履行为原则,

以解除为例外,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可解除合同时,应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

结合本案事实,虽然侯理云、卢枚霞、合生公司双方约定逾期交房超过 90 日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生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超过 90 日的行为。但对侯理云、卢枚

霞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仍应根据合生公司违约程度以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来综合判

断,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秩序。首先,从违约行为的程度上看,虽

然 2020 年初本省发布的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为 37 天,但此后疫情对生产、生活仍有一

定影响,而商品房开发是系统工程,需各类施工人员及相关原材料、设备等均齐备到

位、相互配合才能正常进行,履行周期长、管理难度较大。其次,从违约行为的后果

来看,案涉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合生公司亦向侯理云、卢枚霞发送了交房通知书,

合生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实现,且逾期交房的损失

可通过主张相应违约金得到弥补。综上,基于诚实信用及鼓励交易原则,综合考虑疫

情影响等因素,案涉合同以不解除为宜,故一审法院对于侯理云、卢枚霞请求解除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基于合同解除而提出的其余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生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虽然其中有自身管理不当

的原因,但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也造成了一定

的影响。现涉案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一审法院

对侯理云、卢枚霞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侯理云、卢枚霞可就合

生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另行主张权利。

海泰地产律师团队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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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及本团队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及本团队不对简报信息承担任何责任。您对《海泰房地产与建筑简报》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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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郑姗儿 zhengshaner@hightac.com T 86+158-695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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