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12-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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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票政策汇编

目录C O NT E NT政策汇编........................................................................................................................................ - 1-宁波市房票政策....................................................................................................................- 1-海曙区房票政策....................................................................................................................- 2-江北区房票政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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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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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票政策汇编宁波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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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 O NT E NT

政策汇编........................................................................................................................................ - 1-宁波市房票政策....................................................................................................................- 1-海曙区房票政策....................................................................................................................- 2-江北区房票政策....................................................................................................................- 5-镇海区房票政策....................................................................................................................- 8-北仑区房票政策..................................................................................................................- 12-奉化区房票政策..................................................................................................................- 15-政策对比...................................................................................................................................... - 18-适用项目..............................................................................................................................- 18-购买区域限制......................................................................................................................- 18-购买房屋类型......................................................................................................................- 19-票面金额..............................................................................................................................- 19-购房结算金额......................................................................................................................- 20-购房奖励方案......................................................................................................................- 20-房票转让限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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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宁波市房票政策

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从列入年度征收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中,制定发行房票计划方案,确定发行房票的征收项目及房票发行规模。纳入发行房票计划的征收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房票发行计划方案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房票定义】房票是征收部门或者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对被征迁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 2 个月内,由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房票出具机构”)向被征收人出具的记载被征收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规则及兑付日期等内容的书面凭证。房票兑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市区范围内房票的格式标准统一。

第四条【票面金额】1 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过2 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 50 万元/张。

第五条【房票使用】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因继承发生流转的除外。

房票记载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 1 年内,持房票可以在房票记载的使用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本办法规定不得购房的除外。鼓励房票跨区域使用。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以房票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的,房票的支付价格为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第七条【购买二手房】以房票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的,房票的支付价格为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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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到房票出具机构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八条【转让限制】房票转让不得超过 2 次,第 2 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第九条【房票兑付】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机构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房票出具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房票约定的兑付利率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票出具机构应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第十条【资金保障】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借发行征收安置房票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十一条【支持措施】各区(县、市)应当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二手住宅房源入驻房源超市。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将存量安置房源纳入房源超市,供持房票的被征收人选购。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持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第十二条【业务操作规则】各区(县、市)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房票出具、更名、结算业务。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统,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数据互通共享。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海曙区房票政策

海曙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迁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 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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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项目: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 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 5 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 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 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需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 房票是征收(拆迁)部门对被征迁住房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向被征迁人出具的记载被征迁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日期、票面利率、兑付须知等内容的电子及书面凭证。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全区范围内房票标准统一。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 50 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 50 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一张房票。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拆迁、收购)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金额合计后的总金额,分别参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其中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及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贴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第六条 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七条 房票转让不得超过 2 次,第 2 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第八条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在海曙区范围内购买以下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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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商品住宅。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2.购买二手住宅。房票可以用于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在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3.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房票可以用于结算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房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原则上 1 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过 2 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根据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50 平方米允许出具一张房票,若有剩余不足 50 平方米,还可出具一张房票。一张房票仅可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

第十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2 个月。第十一条 主要包括购房奖励和税收优惠。

1.购房奖励。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及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另给予房屋价值补偿部分6%的购房奖励。

本项奖励适用条件为,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海曙区内住宅总金额达到:房票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总金额的90%(不含)以上。购买上述房屋总金额未达到本条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已购房屋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项奖励金额。

2.税收优惠。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能享受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房票的兑付金额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部门委托代付的银行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银行应当根据兑付规则在收到房票兑付申请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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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确定的金额。房票的利息按票面金额计算,利率标准为月利率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银行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超过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和购房奖励,一年内按月利率1.8‰结算利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第十三条 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应由房票出具部门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到位,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二手住宅房源、存量安置房源入驻房源超市。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及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凭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第十五条 建设开发房票管理结算业务平台,建立完善业务操作规则,实现与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推行,具体实施项目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江北区房票政策

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拓宽我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渠道,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甬政发〔2021〕28 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甬建发[2022]79 号)等文件主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及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项目。第三条【房票定义】房票是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或者征收(拆迁)项目实施单位与住宅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且生效后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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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票出具部门依申请向住宅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统一出具的电子及书面凭证。房票应当记载房票编号、房票记载人基本信息、房票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兑付截止日期等内容。

房票记载人为住宅房屋被征收(拆迁)人。

第四条【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或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每份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出具房票原则上不得超过2张,若特殊情况,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报经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可增至 3 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 50 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住宅补偿安置不足 50 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1 张房票。第五条【房票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凭房票在宁波市六区(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还可购买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

房票记载人持江北区出具的房票到宁波市其他五区购房的,房票购房奖励按购买房屋所在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由房源所在地区政府承担;房票记载人持宁波市其他五区房票到江北区购房,房票购房奖励按江北区相关政策执行。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因继承发生流转的除外)。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单张房票不可分割购房或转让。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购房奖励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 12 个月。

以房票支付宁波市六区统一的房源超市中新建商品住宅及江北行政区域内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购房款(含首付款),支付额度为房票票面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第六条【购房奖励】纳入房票奖励政策项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拆迁)人自房票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购买宁波市六区统一的房源超市中江北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或江北行政区域内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的,按票面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票面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4%的比例给予购房奖励。房票购房奖励不与江北区其他购房奖励、补助等政策重复享受。第七条【房票兑付】房票的兑付金额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购房奖励由房源所在地区政府按规定兑付。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向房票出具部门申请办理兑付手续。银行应当根据房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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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部门的兑付指令及时办理支付,房票的利息按兑付前一日利率计算,利率标准按照七天通知存款。

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银行应在7 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有效期限内(12 个月以内)按照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逾期部分按兑付前一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置】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房票记载人在兑付期限内亡故的,兑付期限中止,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房票出具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更名完成后,兑付期限恢复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记载人等参与房票交易者,严禁对房票进行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参与者纳入相关征信系统黑名单;不当得利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房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质押。

第九条【资金保障】房票兑付所需票面金额应由项目建设主体按时足额到位。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基本户管理,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十条【支持措施】由区住建局向宁波市六区统一房产超市提供房源信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购房人,提供优于市场的购房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业务操作规则】由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基本户所在银行建设开发房票管理结算业务平台、建立完善业务操作规则。第十二条【职责分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为房票出具部门,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由其基本户所在银行承办房票兑付、结算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宁波市六区房产超市的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建立江北区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信息库。区审计局负责房票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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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审批准入】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推行,实施房票的征收(拆迁)项目及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项目需报请区政府审批准入。江北区进入宁波市六区统一房源超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含江北区新建商业和办公用房)需报请区政府审批准入。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1 年。镇海区房票政策

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推进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结算,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 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 号)、《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2〕51 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 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镇政发〔2022〕1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项目),可适用本办法。

适用本办法的房屋征收项目,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适用本办法的被征收房屋,指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用房。

第三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且选择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房时,由征收人出具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征收人可委托银行向被征收人出具电子或书面凭证。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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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房票结算窗口,具体负责房票受理、协议签订、结算、登记,联系承办银行出具房票,以及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工作。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商品房销售、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展示超市、区外房票结算等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信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票结算支付统一委托一家银行承办。受委托银行应设置固定场所、专门窗口、专业人员办理房票结算支付业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委托的银行统一开设房屋征收资金结算帐户,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房票结算完成后,及时移交给受委托银行出具房票、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实施管理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二)选择房票结算,签订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结算协议。房票结算协议应约定房票票面金额及其具体组成、购房奖励、未购房利息结算、兑付规则、房票转让规则等内容。除房票票面金额外,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三)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电子或书面凭证。(四)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按规定条件购房的,给予一定购房奖励;在房票规定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规定结算利息。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中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安置方式中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以及货币补贴费用。

第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方可签订房票结算协议、出具房票。

第九条 房票应当设房票编号,并记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主体、兑付截止日期、购房奖励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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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征收人只签订一份房票结算协议,一份房票结算协议出具不超过二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 50 万元/张。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中对应的房票票面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按可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的实际费用发放一张房票。

第三章 房票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外(指宁波市内海曙、鄞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购房奖励按照宁波市政府及购房所在地的区政府相关规定,由购房所在地政府负担。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购买本区内商品住房以及二手住房。一张房票只能购买一套住宅用房。其中,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范围外使用的,可购房源应符合购房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结算、兑付期限为12 个月。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每一张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房票记载的原兑付期限不变。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在本区内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一)购买商品房。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等办理房票结算手续。区建交局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锁定,如确需撤销该合同,应在合同撤销前先将购房奖励退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二)购买二手房。应凭房票、房票记载人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办理结算兑付手续。房票记载人可凭二手房网签合同申请先行结算票面金额及利息,完税并登记不动产权证后再结算购房奖励。(三)房票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款或二手房完税后的成交价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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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奖励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第十七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房的,按以下规则兑付:(一)货币奖励。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 6??货币奖励。

(二)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八条 房票记载人未购房的,在 6 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 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不再给予购房奖励,兑付时仅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九条 房票记载人在本区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购房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二手房网签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拆迁公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房票结算的,出具的房票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但该项目终止实施房屋征收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支付房票结算相关奖励、利息等费用,并及时告知银行,登记备案:(一)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补偿协议未生效、撤销、宣布无效的。(二)房票未兑付前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三)房票记载人与其他第三人(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第二十一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原记载的兑付期限不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安置的商品住宅平均价可采用项目实施时当年度区政府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也可以项目为单位,由评估机构按本区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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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并签订定向安置协议的,对定向安置协议中货币安置部分的补偿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出具房票;调产安置部分相关补偿费申请出具房票的,只能定向安置并结算,且不给予购房奖励和结算利息。第二十五条 持海曙、鄞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出具的房票,购买本区内二手住宅的,不给予购房奖励;在本区出具的房票未全部兑付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不给予购房奖励;在本区出具的房票全部兑付后再购买本区内商品住宅的,可按照市级最低规定标准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的购房奖励。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出具的房票在本区内购房并给予的购房奖励、利息列入项目征收成本。持海曙、鄞州、江北、北仑、奉化、高新区出具的房票,符合本办法规定购房条件并兑付的购房奖励(不含利息)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由区建交局、区财政局制定具体结算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北仑区房票政策

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的安置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针对被征迁住宅已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该征迁项目生效之后 2 个月内,由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管中心)向被征迁人出具的记载被征迁人姓名、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规则及兑付日期等内容的书面凭证。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全区范围内房票格式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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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区征管中心在征迁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列入房票发放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上述房屋征迁项目中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签约人可以申领房票。第四条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 3 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50 万元/张,单套被征迁房屋补偿可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 1 张房票。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迁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等合计的总金额,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提前搬迁(腾空)奖励费不计入票面金额。第六条 房票在兑付期限内只能用于购房或实名转让。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经区征管中心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其合法继承人可凭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向出票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七条 每张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且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可在兑付期限内持票购房,除税收优惠外,其他权利与原房票记载人一致。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第八条 房票记载人可在北仑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预、现售商品住宅时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结算房款。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二手住宅不列入房票使用范围。

第九条 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由区房地产协会推荐和引导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房源入驻房源超市,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 12 个月。第十一条 房票的兑付价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其中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在兑付期限内按月利率1.6‰的标准计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以房票购房的资格和购房奖励,逾期期间不再计息。房票记载人在兑付期限内未购房的,到期后可持房票向出具部门委托代付的银行按票面金额加 12 个月利息申请兑付现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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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张房票限定一次性兑付。

第十二条 购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1.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内商品住宅的,给予所购房屋价值部分且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的 5%购房奖励。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外商品住宅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允许使用房票兑付,但不给予购房奖励。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奖励由购房所在地政府支付,具体政策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2.税收优惠

被征迁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享受以上税收减免政策。第十三条 房票兑付所需资金由房票出具部门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到位,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时间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同一楼盘内房屋(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价款认定。

第十五条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是其与销售方之间自主的市场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处理,房票出票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利用房票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记载人以房票购房的资格,同时取消相关房企进入房源超市资格。基于以上不当行为取得的利益予以返还,并严肃追究涉事方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房票记载人须妥善保管房票。发生遗失的,应由房票记载人及时向区征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或其他纠纷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0 日起试行,试行截止日期暂定为202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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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奉化区房票政策

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房票发放、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 号,根据市政府令第 244 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 248 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21〕19 号)、《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针对被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转让、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转让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的审计工作;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购房补贴及利息)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和承办银行手续类对接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

在上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选择房票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征收(拆迁)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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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记载的被征收(拆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第七条 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商业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评估价值。

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70%。第八条 房票限定在奉化全区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不包括存量房。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第九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 12 个月。第十条 房票的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房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发放前须提供产权注销证明。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 50 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 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二)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三)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四)房票结算

1.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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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3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 10%的补贴;第 4 个月至第 6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 7 个月至第 9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 10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利息: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 1.8‰进行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记载人在 6 个月内不得申请兑付。6 个月后申请兑付的,按月利率2.4‰结算利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且逾期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

第十二条 被征收(拆迁)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现售、预售)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如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终止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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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比

适用项目

市级: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

海曙区: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 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 5 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 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 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江北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及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项目。

镇海区: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用房。鄞州区:只针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发放,商铺、办公房、厂房、仓库等非住宅被征迁不能拿房票。

北仑区:列入房票发放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

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包括被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高新区:经管委会批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限住宅、商业)征收项目、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项目。购买区域限制

市级:无

海曙区:海曙区。

江北区: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镇海区:市六区及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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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市六区。

北仑区:市六区及高新区。

奉化区:奉化区。

高新区:高新区。购买房屋类型

市级: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海曙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江北区:在宁波市六区(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还可购买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

镇海区:商品住房以及二手住房。

鄞州区:商品住宅房屋(不含二手住宅)。

北仑区:预、现售商品住宅。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二手住宅不列入房票使用范围。

奉化区:商品房(现售、预售),不包括存量房。高新区:住宅、商业、办公(不含二手房)。票面金额

市级:无。

海曙区:被征收(拆迁、收购)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金额合计后的总金额,其中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及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贴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江北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或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镇海区:国有土地房屋:补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以及货币补贴费用。鄞州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货币补偿补助、签约搬迁奖励等。北仑区:被征迁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等合计的总金额,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提前搬迁(腾空)奖励费不计入票面金额。奉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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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价值。2、商业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评估价值。

3、工业用房、仓储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拆迁)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70%。高新区: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包括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含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物的评估金额及安置补贴、货币补贴(或货币补偿资金)。购房结算金额

市级: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对于买卖二手房,支付价格买卖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海曙区:购买商品住宅、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购买二手住宅的支付价格可以同上,也可以自愿协商确定。

江北区:以房票支付宁波市六区统一的房源超市中新建商品住宅及江北行政区域内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购房款(含首付款),支付额度为房票票面金额。兑付金额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房票的利息按兑付前一日利率计算,利率标准按照七天通知存款。

镇海区:包括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奖励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鄞州区:结算金额为购房奖励,购房奖励的发放形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总金额中直接扣除。

北仑区: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其中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在兑付期限内按月利率 1.6‰的标准计息。超出兑付期限的,取消以房票购房的资格和购房奖励,逾期期间不再计息。奉化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购房奖励方案

市级:无。

海曙区:房屋价值补偿部分 6%的购房奖励。本项奖励适用条件为,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海曙区内住宅总金额达到:房票票面金额、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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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总金额的 90%(不含)以上。购买上述房屋总金额未达到本条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已购房屋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项奖励金额。

江北区:购买宁波市六区统一的房源超市中江北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或江北行政区域内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的,按票面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票面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4%的比例给予购房奖励。房票购房奖励不与江北区其他购房奖励、补助等政策重复享受。

镇海区:

(一)货币奖励。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 6%货币奖励。

(二)利息。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按兑付当日银行执行的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持其他区的房票购买本区二手房的,不享受购房奖励。在本区出具的房票未全部兑付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不给予购房奖励;在本区出具的房票全部兑付后再购买本区内商品住宅的,可按照市级最低规定标准给予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款等额部分的购房奖励。鄞州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4%的比例给予购房奖励。4%的房票奖励,仅针对持鄞州房票在鄞州区指定范围的楼盘购房的被征迁户。

北仑区: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内商品住宅的,给予所购房屋价值部分且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的 5%购房奖励。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房源超市外商品住宅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允许使用房票兑付,但不给予购房奖励。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奖励由购房所在地政府支付,具体政策按购房地政策执行。

奉化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3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 4 个月至第 6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 7 个月至第 9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 10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利息: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 1.8‰进行结算;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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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自房票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含)内购买(购买日指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日,下同)预售、现售商品房(限住宅、办公、商业)的,补贴标准为4%;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购买的,补贴标准相应减半计算。超出一年期限使用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票面购房使用部分结合补贴标准计算。房票转让限制

市级: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因继承发生流转的除外。房票转让不得超过 2 次,第 2 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海曙区: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 2 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江北区: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因继承发生流转的除外)。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单张房票不可分割购房或转让。房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质押。

镇海区:每一张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必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票结算窗口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北仑区:每张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且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可在兑付期限内持票购房,除税收优惠外,其他权利与原房票记载人一致。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奉化区: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转让须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

高新区:房票初始记载人可进行房票实名转让,但每张房票不得分割转让。每张房票最多转让 2 次,第 2 次转让登记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房和再转让。房票第一次便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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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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