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专刊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1-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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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专刊第一期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1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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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专刊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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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页

01 2024 年第 01 期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专刊

陕西国铁旅服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第2页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1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

委),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

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

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

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

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

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

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

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

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

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

(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

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

中央。

中共中央

2023 年 12 月

第3页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目录

第4页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

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

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

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

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

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

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

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

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

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

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

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

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一编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5页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

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

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

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

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

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

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

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

和党员。

第一编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6页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

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

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

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

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

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

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

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

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

第一编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7页

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

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

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

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

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

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

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

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

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

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

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

第一编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8页

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

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

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

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

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一编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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