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3-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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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目录1、 【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政策....... 12、 【杭州市】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33、 【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64、 【杭州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视谷”高质量发展视觉智能产业的实施意见................................................ 125、 【上城区】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136、 【拱墅区】2023 年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57、 【西湖区】2023 年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投入补助资金............ 168、 【西湖区】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189、 【西湖区】2022 年度西湖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内贸)资金(第二批)(支付宝端智能平台项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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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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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促进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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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政策....... 12、 【杭州市】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33、 【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64、 【杭州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视谷”高质量发展视觉智能产业的实施意见................................................ 125、 【上城区】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136、 【拱墅区】2023 年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57、 【西湖区】2023 年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投入补助资金............ 168、 【西湖区】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189、 【西湖区】2022 年度西湖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内贸)资金(第二批)(支付宝端智能平台项目)........................................1910、 【滨江区】 2022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备案认定及2022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区级资助............................................ 2111、 【滨江区】 2022 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毕业、创客企业房租补贴............................................................................... 2312、 【滨江区】2023 年“开门红”研发后补助区级资助.............. 2513、 【滨江区】 2023 年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奖励市级资金............ 2614、 【滨江区】 2022 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区级奖励....................2715、 【萧山区】 2023 年转拨市第六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816、 【萧山区】 2023 年转拨市第七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917、 【余杭区】 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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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余杭区】 2024 年余杭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3219、 【余杭区】 2023 年下半年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载体内科技中小企业租金补助........................................................................... 3320、 【余杭区】 2023 年下半年良渚新城范围内科技中小企业租金补助申报...............................................................................................3521、 【临安区】 2022 年度第三批双招双引房租补助(区科技局)&2021 年度科技孵化载体业绩提质奖补助.........................................3722、 【桐庐县】 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4123、 【建德市】 2023 年建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运营和优秀入孵企业补助....................................................................................... 4324、 【建德市】 2023 年第一批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资金.... 4525、 【建德市】 2022 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助........................46友情提示:

政策原文件请登录亲清在线(https://qinqing.hangzhou.gov.cn/)搜索政策名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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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补助政策牵头部门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有效期

2023-08-25 至 2025-12-31

政策内容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新材料研发创新,引导和促进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实现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1.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包括功能膜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生物材料、微纳材料等新材料领域。

2.推动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3.加快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落实国家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和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关于首批次新材料的相关政策。

4.强化政府基金引导力度。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新材料产业。

5.细化产业(区域)准入和监管。对新材料企业和项目实行审慎包容的产业(区域)准入、监管政策,对研发生产关键战略新材料及前沿新材料的企业和项目,在产业定位、项目落地、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能耗、安全、环保等方面实施科学精准管理。6.优化财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立国家、省、市、所属各区县(市)四级财政错位运作机制。

7.实施产业链“链长制”。由市政府领导任链长,市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产业链推进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新材料产业生态圈建设。

本措施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适用于本措施支持领域的,可参照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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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所列资助(奖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政策对象

新材料企业

政策条件

符合条件的杭州市级新材料企业,包括功能膜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生物材料、微纳材料等新材料企业。

兑付标准

1.鼓励重点支持领域新材料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对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不高于 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不高于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竞争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3.对符合《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示范应用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保险项目,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的 9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 10 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 年;已获得国家、省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不再享受市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对经省级认定的首批次新材料,首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应用项目,按不高于首年度累计销售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对所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市级产业基金可按市、区县(市)不超过 1:1 的比例联动出资进行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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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牵头部门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有效期

2023-10-09 至 2028-12-31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发挥高端装备制造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加大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扶持力度,提升合成生物创新研发能力,促进合成生物产业集聚发展,健全合成生物生态服务体系。

政策对象

在杭合成生物企业

政策条件

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成生物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措施重点支持基因组合成与组装、底盘细胞构建、菌种计算设计、高通量基因合成及筛选、人工合成和使能、生物元器件库设计构建、DNA 数据存储、催化软物质、无细胞合成生物体系构建、蛋白质设计、酶工程、代谢工程、低碳生物制造、生物育种、生物信息分析、个性化诊断和治疗、全新剂型及高端制剂等合成生物技术的研发和服务;应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的高端生物原料药、生物药用辅料、新型疫苗、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植物药、中药活性成分、罕见病药物、生物基材料(含高端精细化学品、工业酶制剂等)、生物芯片、生物类医疗美容原料及制品、化妆品新原料、生物食品营养原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作物等产品;应用于生物发酵、分离和纯化等关键环节设备的生产制造。

兑付标准

(一)鼓励承接国家、省重点科技专项。对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科技攻关重点项目”“颠覆性技术”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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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省重点专项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资助经费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加强研发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 万元的,经评审按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三)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合成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合成生物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合成生物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 500 万元奖励1 万元,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六)支持生物材料产业化。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进行相关登记的生物原料药和生物药用辅料,登记号状态由“I”(未激活)变为“A”(激活)的产品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证的生物原料药和生物基材料,每个产品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生产生物原料药、生物药用辅料、生物基材料的企业,当年营收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七)支持生物类医疗美容产品产业化。积极发展肉毒杆菌素、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冻干纤维、透明质酸医用修复敷料等医疗美容药械。对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医疗美容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三类医疗美容器械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二类医疗美容器械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 3 年内生产并形成销售的,在每年保持增长的基础上,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八)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的研发生产。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或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 年版)》的化妆品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的企业,通过注册程序获得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不包含染发剂、烫发剂等化妆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九)鼓励生物育种产业发展。支持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应用,对进入生产性试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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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应用合成生物转基因技术并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6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一)推动重点领域项目产业化落地。对经认定应用合成生物技术且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 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含新设备、GMP 标准厂房装修等)的 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十三)重点支持合成生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因测序合成公共服务平台、生物元器件设计平台、合成生物设计与自动化平台、重要菌种及细胞株保藏与开发平台、药物发现平台、小试服务平台、中试放大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等经认定的市重点合成生物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高于其核定新增研发设备、软件等投入的 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合成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助,单个平台每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四)加大对专业论坛等活动的支持力度。重点打造杭州品牌的国际合成生物专业论坛等活动,对举办合成生物专业论坛等活动的,给予单个活动承办方最高300 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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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牵头部门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人工智能技术演进趋势和创新发展新范式,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优质算力普惠供给为基础,以模型即服务(MaaS)模式变革为关键,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全力构建从算法模型创新突破到行业转化应用的创新体系,实现大算力孵化大模型、大模型带动大产业、大产业促进大发展的良性循环,为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到 2025 年,基本形成“高算力+强算法+大数据”的产业生态,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算力成本洼地、模型输出源地、数据共享高地,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水平全国领先、国际先进。算力设施先进泛在,算力供给普惠高效,全市可开放算力规模在使用半精度输出输入(FP16)下达到 5000 千万亿次浮点指令/秒(PFLOPS)以上,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60%以上。模型创新应用领跑全国,培育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大模型1 个、具有行业重大影响力的专用模型 10 个。人工智能渗透度显著提高,培育人工智能高能级示范园区 5 个、人工智能赋能标杆企业 20 家、典型应用场景 30 个。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数据交易使用、安全管控的规范化流程和规则,创建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据交易额全国领先。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多元融合算力支撑体系。加快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布局多元技术融合的先进算力中心,搭建市级多云算力调度平台,形成异构融合、算网协同、绿色低碳的算力支撑体系。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推进优质算力服务浙江省、长三角区域、华东地区,提升算力利用效能水平。1.整合提升通用算力。强化建管并重,建立健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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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心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推进既有高耗低效数据中心改造、融合和淘汰,实现集约化发展。建设数据中心监测平台,开展数据中心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数据中心纳入平台监测率不低于 75%。推动数据中心节能降耗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绿色低碳运营能力,全市新建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值低于 1.25。2.积极扩容智能算力。整合政企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智能计算中心建设,推进智算中心合理布局,加快部署适应模型训练所需的软硬件环境,提升智算中心“算力+算法”服务能力。推动异构算力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实现智能计算任务经济高效运行。3.协同部署边缘算力。鼓励贴近应用场景布局高效边缘计算中心,满足视觉智能、自动驾驶、智慧金融、智能工厂等低时延、高可靠业务应用需求。构建边缘数据中心间、边缘数据中心与数据中心间的高速泛在网络互联,促进云计算与边缘计算高效协同。

(二)构建高效协同模型创新生态。推进 MaaS 新模式,支持头部企业开展多模态通用大模型关键技术攻关、中小企业深耕垂直领域做精专用模型,鼓励相关技术和算法开源开放,形成“1+N+X”的协同创新、双向赋能产业生态。1.构建通用大模型。支持头部企业围绕多模态通用模型基础架构、训练数据集构建、多模态学习算法、高效并行训练、指令学习、对齐调优、具身智能等领域,开展算法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安全可控的技术体系,力争培育 1 个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大模型。2.创新发展专用模型。支持企业深耕自身擅长的垂直领域,做精做强 N 个人工智能专用模型,重点在视觉智能、智慧医疗、智慧金融、电商零售、游戏文创、生物医药等领域进行知识创新,形成模型、知识和数据协同工作的新算法、新系统,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专用模型方案解决商。3.培育应用标杆企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模型落地应用,实施模型创新应用标杆试点工程,推动城市治理、政务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机构等领域专用模型部署投用,培育 X 个模型赋能标杆企业。

(三)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通过“规则+市场+生态+场景”四维一体推进数据价值化,全面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形成多层次多元化数据市场体系。1.健全数据使用规则。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的规则供给机制,形成从确权加工、交易流通到开发利用的完整规则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据规则,积极开展市场实践,探索场内、场外、跨境等数据交易流通范式,建立“规则+范式”机制,形成一批在全国首创、可复制推广的“杭州方案”。2.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按照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支持不同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争取承建国家级、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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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收益分享机制,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开放,释放公共数据价值。3.强化数据应用安全。推进全市数据安全管控体系全域覆盖,实现网络、平台、系统、数据、业务和管理立体防护。加强对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技术研究,探索利用数据治理相关工具或平台,打造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体系。

(四)开展典型应用示范引领。推动算法模型与应用场景对接共建,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的重大应用场景,实现技术供给和场景需求互动演进。1.推进“治理+AI”迭代升级。推进杭州城市大脑 2.0 建设,强化对城市的实时感知、智能分析、精准研判、协同指挥和应急处置,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医疗、商贸、教育、文旅、养老、金融等社会重点领域应用,推动城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能力显著提升。2.推进“产业+AI”深度融合。聚焦“五大产业生态圈”,组织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产业数字化升级,每条产业链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构建政企协同推进机制,发挥链主企业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供应商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整体转型。3.推进“特殊场景+AI”创新应用。面向空港、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环境生态等特殊作业领域,加快推动向巡检、勘测、救援、无人化运输等场景开放人工智能应用试点,催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重点举措

(一)强化普惠算力供给。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建设符合导向需求的算力中心,积极创建国家公共算力开放平台,降低中小企业算力使用门槛。实施算力伙伴合作计划,遴选一批设备性能先进、技术安全可控、能耗绿色低碳、价格优惠合理的算力中心作为市级算力伙伴,统一技术需求、服务标准、优惠策略等。推进算力供给市政化,全市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算力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增强模型创新能力。鼓励头部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多模态通用大模型研发并向中小企业开放模型应用,对参数量超过千亿,经权威第三方评测机构评测性能达到国内领先的通用大模型,给予牵头研发单位训练成本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围绕擅长领域开发专用模型,每年评选不超过10 个性能先进并在杭成功落地的优秀专用模型,按照不超过研发成本 30%的标准给予牵头研发单位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围绕模型开发搭建开源开放平台(社区),构建基于开源开放技术的软件、硬件、数据、应用协同的产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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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择优评选一批市级开源开放示范平台,优先享受公共数据集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建立高质量、开放式、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等资源库,搭建行业级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公共数据、行业数据逐步实现分级分领域脱敏开放。遴选一批市级数据开放共享供应商,统一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有效保障数据服务交易,对年度数据服务交易额列全市前 5 位的,鼓励区、县(市)给予一定运营补助。鼓励区、县(市)和园区(平台)对购买数据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拓展智能应用场景。推动“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促进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要素、全流程智能化升级,每年评选一批智能改造标杆企业,按照我市加快建设“未来工厂”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实施“智能+”“+智能”应用示范,通过“幸会·杭州”定期发布一批重点场景“机会清单”实施揭榜挂帅,推动智能应用项目策划生成,加速打造创新应用集聚地。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 10 个标杆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健全人工智能新技术在地转化应用路径,支持企业组建“创新应用实验室”和“未来场景实验室”,开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融合创新场景实测,对作用发挥好的场景实验室,鼓励区、县(市)和园区(平台)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紧盯拓链补链强链关键环节,加大人工智能芯片、基础软件等产业项目招引力度,重点引进链主企业地区总部或根业务总部,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按照“一园一主业”的要求,鼓励区、县(市)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小镇),评定一批市级人工智能标杆产业园,每年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运营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按照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工作的要求,鼓励申报国家级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集群,对申报获批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六)加强企业主体培育。实施“鲲鹏计划”,培育一批具有产业链控制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鼓励领军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用户、流量、接口、技术等创新和应用资源,组建一批产业链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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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共同体(产业联盟),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加大人工智能创业载体、“双创”基地建设力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孵化一批人工智能创新创业企业(项目、团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七)提升创新平台能级。支持企业创建人工智能国家和省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主动承担人工智能领域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任务,积极争取国家人工智能重大专项在杭州布局,建设若干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人工智能新型研发平台。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产品评测、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择优评选一批市级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年服务交易额超过2000 万元的示范平台,每年给予运营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加大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对人工智能领域紧缺人才在杭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上给予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和研制技术标准,建设杭州人工智能专利数据库。发挥好“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投资引导作用,通过国有资本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重点投向人工智能产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协会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论坛、展会等活动,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重要论坛等活动,正式落户杭州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由市主要领导联系人工智能产业链。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作为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重点任务纳入部门和区、县(市)工作要点,形成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市人工智能专家库,积极发挥专家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

(二)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功能,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推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在杭州先行先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优化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的环境氛围,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环境。(三)浓厚发展氛围。积极发挥杭州市人工智能领域社会组织作用,挖掘优秀经验做法、先进技术产品、试点示范案例,加快推进“中国视谷”“中国数谷”建设,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浓厚的产业发展氛围。本意见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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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政策对象

在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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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杭州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视谷”高质量发展视觉智能产业的实施意见牵头部门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有效期

2023-09-03 至 2027-12-31

政策内容

为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全面构建万亿级智能物联产业生态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高标准建设“中国视谷”,高质量发展我市视觉智能产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形成国际竞争力企业梯;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强化创新能力,打造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开展融合应用示范,挖掘首创型数实融合场景;加强品牌标准建设,树立国家级产业名片,优化布局数字基建,打造先进计算基础设施。

政策对象

符合条件的智能产业

政策条件

1.在杭企业获得国家、省视觉智能科技项目

2.新认定的视觉智能领域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兑付标准

支持申报重大科技项目。在杭企业获得国家、省视觉智能科技项目,上级明确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补助;上级无明确规定配套资金比例的,根据实际到位国家、省级补助经费不高于 25%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创建高能级平台。对新认定的视觉智能领域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规定给予最高1 亿元资金补助。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省有关要求,市、区两级落实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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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城区】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牵头部门

上城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现下发浙江省“尖兵”“领雁”计划项目省级资金。

政策对象

企事业单位

政策条件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 1 项、最多不超过 2 项,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1 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 3 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 项。

4.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 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 3 项)。鼓励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 1 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兑付标准

1.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 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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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2.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1:1 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

3.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情况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研发经费支出增长情况将作为项目推荐数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4.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5.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 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 20%。

6.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7.项目实施均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 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申报材料

浙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https://pm.kjt.zj.gov.cn/lib/default.html)线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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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拱墅区】2023 年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牵头部门

拱墅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持续增长,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投入补助。

政策对象

在拱墅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自主核算体系、良好经营诚信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

政策条件

1、经认定,对纳入区统计库并经核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2、经认定,新设立(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纳入区统计库且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纳入区统计库并经核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 25%且增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新入库且研发投入在 300 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兑付标准

1、经认定,对纳入区统计库并经核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新增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2、经认定,新设立(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纳入区统计库且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照入库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3、对纳入区统计库并经核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 25%且增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按照实际新增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对新入库且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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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西湖区】2023 年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投入补助资金牵头部门

西湖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投入增量部分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1.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企业经营规模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较大、分组排序居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为增量 20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 200 家;规模以下企业为增量5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 400 家。

2.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经营规模,给予分档补助。其中,经营规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并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范围;经营规模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超规高新企业,下同),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 20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100位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 万元以上、排序列全市前 50 位的总部企业。

兑付标准

1.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20%给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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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规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

2.“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超规高新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

3.市级总部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中,评定为“三星”及以上级别的市总部企业,补助标准上浮1 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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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西湖区】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牵头部门

西湖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落实好国家、省、市科技政策,优化构建区域创新创业生态,全力推动科技创新主体发展壮大,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下达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兑付标准

对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规模限制),按当年核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较上一年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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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西湖区】2022 年度西湖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内贸)资金(第二批)(支付宝端智能平台项目)

牵头部门

西湖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为提升全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优化西湖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根据《西湖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扶持意见(试行)》(西商务〔2019〕27 号)和《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度西湖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内贸)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西商务〔2023〕67 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下达相关政策资金。

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在西湖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商贸企业。

兑付标准

企业及其在西湖区内注册的关联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的“互联网+”业务、在“互联网+”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且当年合计营业收入在 15 亿-20 亿、20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当年项目实际投入额不高于30%、40%比例给予资助。

1、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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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2、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3、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4、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5、本通知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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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滨江区】2022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备案认定及2022 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区级资助牵头部门

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滨江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下达2022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备案认定及 2022 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区级资助。

政策对象

名单企业

政策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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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兑付标准

“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和区开门红政策第 18 条第一季度“及早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之规定,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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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滨江区】2022 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毕业、创客企业房租补贴牵头部门

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2023-12-07 至 2024-03-11

政策内容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第一条规定,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 50%的房租补贴。(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50%的房租补贴。政策对象

补助对象

政策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第一条规定,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 50%的房租补贴。(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50%的房租补贴。2022 年度房补申报对象为经备案的 2022 年度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应具有科技企业属性,至少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1.拥有有效期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资质;2.企业 2022 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5%以上;3.企业 2022 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10%以上。另外,2022 年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创客企业,自认定次日起可享受房租补贴。

兑付标准

1.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贴金额按照 2022 年度租赁天数*房屋租赁面积*每平方米租金补贴计算。其中:

(1)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租赁期间按照企业提供的租房合同、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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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核实租赁期间;

(2)房屋租赁面积按实且不超过 15 平方米/人,员工人数以社保局查询的参保信息作为依据,以月平均值(其中 2022 年新注册企业采用注册时间当月至12 月社保人数平均值)进行核定;

(3)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按照租金单价的 50%计算,且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

申报材料

(一)在孵、创客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创客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时段对应的房租合同(工位租赁合同)、发票(须注明场地位置、面积、所缴房租时段,如原发票无此信息请开票方注明以上信息并盖公章)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4、有效期内科技企业资质材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证书复印件,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截图(加盖公章);5、税务部门出具的 2022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6、申报承诺书(加盖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清单顺序用订书机装订成册。

(二)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科技部门审核确认的《杭州市**孵化场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及相应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的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备案场地如有变更的,一并提供场地变更的确认材料;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供单个工位分摊面积的说明(众创空间工位面积=工位场地面积/工位数),以及相应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众创空间工位分布图(加盖公章);3、在孵、创客企业在孵备案情况证明材料:“天堂 e 创”网页截图;4、2022 年度杭州高新区(滨江)在孵、创客企业申请房租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清单顺序用订书机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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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滨江区】2023 年“开门红”研发后补助区级资助牵头部门

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滨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下达2023 年“开门红”研发后补助区级资助。

政策对象

名单企业

政策条件

1.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

2.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3.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4.需全面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2023 年一季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 2000 万元(含)以上

兑付标准

对 2023 年一季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增长 2000 万元(含)以上的“五大产业链”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增量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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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滨江区】2023 年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奖励市级资金牵头部门

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七批科技专项资金通知》,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活动,现下达滨江区 2023 年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奖励市级资金。

政策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条件

1. 2022 年度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登记技术合同(买方为本市企业)的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本市新型研发机构。

2. 2022年度或2023年第一季度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总额比上年度同期增长 500 万元以上的本市企业。

3. 2022 年度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总额比上年度新增十亿元以上的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兑付标准

高校院所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企业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同期新增技术交易额每 5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登记机构按年度每新增登记技术交易额十亿元奖励 5 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 50 万元。申报材料

企业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技术合同登记表、每笔交易的有效票据和银行流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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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滨江区】2022 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区级奖励

牵头部门

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与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政策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条件

以第一责任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兑付标准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第十二条“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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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萧山区】2023 年转拨市第六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牵头部门

萧山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2024-02-20 至 2024-04-20

政策内容

根据杭州市科技局《关于下达 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助的通知》(杭科农〔2023〕94 号),现下达 2023 年第七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萧山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兑付标准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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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萧山区】2023 年转拨市第七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牵头部门

萧山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2024-02-20 至 2024-04-20

政策内容

根据《关于下达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配套经费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2023年 杭州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相关补助经费的通知》、《关于下达2023 年度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奖励计划的通知》,现下达 2023 年第七批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萧山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兑付标准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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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余杭区】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牵头部门

余杭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2024-01-29 至 2024-03-31

政策内容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等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55号)文件精神对通过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单位下达科技专项补助。请按照(浙财科教〔2023〕1 号)文件等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

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1.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政府。省科学技术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等项目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2.专项资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 15 大战略领域,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3.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下同)和择优(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一般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4.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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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过前期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流程,通过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

兑付标准

1.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 万元,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省财政年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 万元,以 5 年为一个周期给予稳定支持,前一个周期项目绩效突出的,省财政年补助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 2000 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 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实施周期2 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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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余杭区】2024 年余杭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牵头部门

萧山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2024-02-23 至 2024-03-11

政策内容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办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予以余杭区科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原则上是成立一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2、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研发中心工作。中心经费来源有保障,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的 3%以上,财务单独核算。每年能按时上报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表。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独立的场地、基础设施和相应的试验条件。在区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4、具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 名,占中心职工总数的 80%以上。

5、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同等次科技企业凭有效证书或文件可直接认定其研发机构为区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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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余杭区】2023 年下半年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载体内科技中小企业租金补助

牵头部门

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有效期

2024-02-21 至 2024-03-22 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

根据余杭区《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下达 2023 年下半年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载体内科技中小企业租金补助资金。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企业在钱江经济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需入驻各主管部门认可的创新载体内;

2、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入库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等、当年经浙江省科技厅发文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国科小”);

3、企业规模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申报对象仅限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创新载体内的科技中小企业。兑付标准

1、租金补助标准为定额 1 元/平方米/天,不超过实际租金价格;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租金金额的 60%,核定价格最高不超过 2.5 元/平方米/天(工业用地减半);除生产、实验以及其他经认定有特殊用途的必要空间外,人均面积不超过10 平方,单个企业最多补助 1000 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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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 年前通过认定的企业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给予房租补助,2022 年后通过认定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给予租金补助,且不早于创新载体的认定、备案时间。3、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政策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此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已享受年份视同已补予以抵扣,本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4、本次租金补助申报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若企业未申报 2022 年后的租金补助,可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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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杭区】2023 年下半年良渚新城范围内科技中小企业租金补助申报牵头部门

杭州良渚新城

政策有效期

2024-02-29 至 2024-03-28

政策内容

根据《余杭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下达余杭区 2023 年下半年良渚新城范围内科技中小企业租金补助。

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企业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需入驻各主管部门认可的创新载体内(附件 1);

2、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入库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当年经浙江省科技厅发文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国科小”)、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3、企业规模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兑付标准

1、租金补助标准为定额 1 元/平方米/天,不超过实际租金价格;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租金金额的 60%,核定价格最高不超过 2.5 元/平方米/天(工业用地减半);除生产、实验以及其他经认定有特殊用途的必要空间外,人均面积不超过10 平方,单个企业最多补助 1000 平方。

2、2022 年前通过认定的企业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给予房租补助,2022 年后通过认定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给予租金补助,且不早于创新载体的认定、备案时间。3、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政策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此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已享受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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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已补予以抵扣,本政策与区内其他租金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4、本次租金补助申报时间范围为 2023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若企业未申报 2022 年后租金补助,可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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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临安区】2022 年度第三批双招双引房租补助(区科技局)&2021 年度科技孵化载体业绩提质奖补助牵头部门

临安区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双招双引”推动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下发 2022 年度第三批双招双引房租补助(区科技局)、2021 年度科技孵化载体业绩提质奖补助。

政策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条件

【双招双引房租补助条件】:

1.给予房租补助和购买重点商务楼宇(工业楼宇)补助企业需符合临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包括初创类企业、加速类企业、成长类企业和产业化类企业。2.将项目投资额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判断项目重要程度和企业发展阶段并确定相应的政策标准,分为初创类企业、加速类企业、成长类企业和产业化类企业。【科技孵化载体业绩提质奖补助条件】:

1.市级及以上的孵化载体。

2.孵化载体通过基础考核。

兑付标准

【双招双引房租补助标准】:

1.初创类企业。最高给予房租全额补助,期限三年,享受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 ㎡,其中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面积可提高至 3000 ㎡,最高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2 元/平方米/天(工业楼宇项目减半执行),企业享受租金补助面积按实际缴纳社保人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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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15 平方米进行核定,工业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30 平方米核定,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50 平方米核定。生物医药企业补助年限最高 7 年。

2.加速类企业。最高给予 80%房租补助,期限三年,如实到外资500 万美元以上或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可给予三年全额补助。享受面积按实际缴纳社保人数或企业年度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经营效益贡献核定,面积最高不超过 3000 ㎡,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可提高至 5000 ㎡,最高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 2 元/平方米/天(工业楼宇项目减半执行),企业享受租金补助面积按实际缴纳社保人数,商务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15 平方米进行核定,工业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30 平方米核定,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50 平方米核定。生物医药企业补助年限最高7 年。3.成长类企业。最高给予三年 60%房租补助,如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或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可给予最高三年 80%补助,特别优质项目(世界、国内500 强、行业龙头、上市培育企业等)最高给予三年全额补助,享受面积按实际缴纳社保人数或企业年度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经营效益贡献核定,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0 ㎡,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可提高至 1 万㎡,最高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 2 元/平方米/天(工业楼宇项目减半执行),企业享受租金补助面积按实际缴纳社保人数,商务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15 平方米进行核定,工业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30 平方米核定,重点支持和培育发展的产业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 50 平方米核定。生物医药企业补助年限最高7 年。【科技孵化载体业绩提质补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再追加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市级专业化、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再追加奖励 20 万元。

2.孵化载体每培育一家国高企、雏鹰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5 万元、5 万元、1 万元奖励(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

3.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当年度每新引育认定一位 B 类及以上、C 类、D 类、E 类、F 类人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4.规上企业引进培育奖励。当年度每新引进培育一家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5.上市企业引进培育奖励。当年度每新引进培育一家 A 股或者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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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6.在孵企业质量提升奖励。在孵企业科技型企业(国高企、雏鹰计划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首次达到 50%、40%、30%,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次年及以后维持在 50%及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降档则不予奖励。7.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入驻企业占比提升奖励。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数占比首次达到 80%、60%、30%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次年及以后降档不予奖励。

8.知识产权覆盖率提升奖励。入驻企业知识产权覆盖率(具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之比)首次达到 100%、75%、50%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其中知识产权须与所属企业主营业务相符合。9.融资奖励。入驻企业获得融资(被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投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企业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 A 轮)额每满 50 万元,给予2 万元奖励,单个融资项目最高奖励 20 万元。

10.单位面积营收绩效提升奖励。入驻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 万元/每平米、1.5 万元/每平米、0.5 万元/每平米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次年及以后降档不予奖励。

11.毕业企业提升奖励。毕业企业 3 年内获得工业用地的,每家奖励20 万元。12.创新大赛获奖奖励。在孵企业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含科技城、锦南新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13.在孵企业入驻率提升奖励。在孵企业实际入驻率首次达到 95%、85%、75%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次年及以后维持在 95%的每年给予10 万元奖励,降档则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

【双招双引房租补助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材料;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当年项目投资(固投、研发投入)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租赁双方经营关系、租赁时间、金额等涉及楼宇(厂房)租用的有关内容;4.项目商务协议。

【科技孵化载体业绩提质奖补助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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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申请表;

2.申报奖励条款对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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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桐庐县】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牵头部门

桐庐县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2024-02-23 至 2024-04-23

政策内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55 号),下达桐庐县 2024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政策对象

企业

政策条件

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兑付标准

1.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 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2.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1:1 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

3.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情况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研发经费支出增长情况将作为项目推荐数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4.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5.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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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 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 20%。

6.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7.项目实施均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 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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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德市】2023 年建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运营和优秀入孵企业补助牵头部门

建德市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根据就建科〔2020〕24 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建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间认定和管理办法》,下达 2023 年建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运营和优秀入孵企业补助资金。

政策对象

建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优秀入孵企业

政策条件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注册地点和税务关系在建德市区域内,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50%以上。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入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入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 2/3 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创办孵化器的,孵化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7、在孵化场地内注册办公的入孵企业达 10 家以上或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入孵数达 5 家以上。

兑付标准

第47页

44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第二年考核优秀、合格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当年孵化面积、新增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经济指标等分别给予不超过100 万、70 万;80万、50 万;50 万、30 万和 20 万、10 万元的运营补助,用于孵化器房租、水电等支出;经考核为优秀入孵企业的,给予 1 万元奖励;对在上海、杭州等地区设立“飞地”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按所在地孵化器政策的 100%执行。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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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德市】2023 年第一批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资金牵头部门

建德市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建德市科技项目是由本市范围内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的创建、研发类项目。包括建德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建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成果转化(转移)中心(工作站)建设、创新券、农业科技与社会发展项目、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产学研合作等七大类。政策对象

市域范围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建德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含民办非企业)和本市范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

政策条件

每年统筹安排 300 万元资金,根据我市乡村振兴、科技强农的农业与社会发展发展重点,围绕我市草莓、茶叶、中药材、粮食生产等产业开展的关键技术研究和共性难题攻关,食品及农产品商品化处理技术与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及示范应用。

兑付标准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一般项目按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 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医疗卫生项目(疾病防治和医疗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等)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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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德市】2022 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助

牵头部门

建德市科技局

政策有效期

长期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落实杭州“新制造业计划”和建德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建德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对象

1.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项目的企业。2.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的企业。政策条件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本市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当年度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资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兑付标准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项目,按合作协议有效支付凭证的 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网上技术市场拍卖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的财政资助(含杭州市级转移支付,不含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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