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2-9-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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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哲学社会科学版 目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共建专栏)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究 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李维武 (005) 论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彭新林 (015) 跨学科研究 ● 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 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许多奇 (023) 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陆凤芝 徐 鹏 李仲武 (035) ● 文化场景与文旅融合 (主持人:傅才武) 场景的演化:四种社会发展模式在场景中的应用 ……………………………………………Daniel Silver Thiago Silva P...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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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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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委员会 顾问 彭斐章 冯天瑜 宗福邦 胡德坤 马费成 於可训 主任 韩进 委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编 责任编辑 丁俊萍 丁 煌 邓大松 方 卿 石义彬 刘丹丽 汪信砚 肖永平 佘双好 陈文新 陈 伟 陈传夫 沈壮海 杜青钢 吴根友 尚永亮 周叶中 易显河 骆郁廷 徐少华 涂险峰 汪信砚 何坤翁 杨 敏 李 媛 涂文迁 桂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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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版 目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共建专栏)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究 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李维武 (005) 论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彭新林 (015) 跨学科研究 ● 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 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许多奇 (023) 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陆凤芝 徐 鹏 李仲武 (035) ● 文化场景与文旅融合 (主持人:傅才武) 场景的演化:四种社会发展模式在场景中的应用 ……………………………………………Daniel Silver Thiago Silva Patrick Adler (049) 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空间生产机理及其场景表达研究 ……………陈 波 庞亚婷 (066) 哲学研究 认识与语言分析 ………………………………………………………………………王 路 (081) 本期执行编辑 李 媛 期刊基本参数 CN42⁃1071/C * 1930 * B * 16 * 198* ZH* P * 32.00 * 2 200 *16* 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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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第 75 卷 第 5 期(总第 382 期) 2022 年 9 月 6 日出版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哲学基本问题的当代阐释 ………………………………………………………罗 骞 (091) 西方社会的都市性及其启示 ………………………………………………………刘 勇 (105) 文学研究 中国文学史著作空白叙事论 ………………………………………………………方长安 (117) 西汉后期的文人与环境之关系 ——以扬雄的述作经历为中心 ………………………………………………………侯文学 (131) 新闻传播学研究 结构、关系与制度:计算技术嵌入与广告产业变革 …………………曾 琼 张金海 (145) 数字亚文化的建构及其价值 ——对虚拟偶像景观的考察 ……………………………………………孙金燕 金 星 (155) 经济学研究 县域经济推动高质量乡村振兴:历史演进、双重逻辑与实现路径 …………………………………………………………………………………斯丽娟 曹昊煜 (165) 收入的间接机会不平等与经济增长 …………………………………叶 琴 叶初升 (175) 社会学研究 中国国企“单位依赖”结构的生成演变及其改革调适 …………………………田毅鹏 (188) 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 本刊不以任何形式收取版面费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3098272 本刊已加入中国高校系列专业期刊和超星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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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Bimonthly, Starting in 1930 Vol. 75, No. 5, 2022(Serial No. 382)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on Sept. 6, 2022 CONTENTS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and the Historical Summary Of The Centennial Strugg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Li Weiwu ( 005 ) On Xi Jinping's Theory of National Security Rule of Law ………………………………Peng Xinlin ( 015 ) On the Fiduciary Duty of Private Fund Manag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ll Cycle ………………………………………………………………………………Xu Duoqi ( 023 )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and the Quality of Urba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Lu Fengzhi, Xu Peng, Li Zhongwu ( 035 ) Changing the Scene:Applying Four Models of Social Evolution To the Scenescape…………………………………………Daniel Silver, Thiago Silva, Patrick Adler ( 049 ) Space Production and Scene Manifesta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National Cultural Park ………………………………………………………Chen Bo, Pang Yating ( 066 ) Knowledge and the Analysis of Language ……………………………………………………Wang Lu ( 081 ) The Relation Between Thinking and Being A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Question of Philosophy ………………Luo Qian ( 091 ) Urbanity of Western Society and Its Implications …………………………………………Liu Yong ( 105 ) On the Narrative Gap of Chinese Literary History Works …………………………Fang Chang'an ( 117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terati and Environment in Late Western Han Dynasty Centered on Yang Xiong's Experience ……………………………………………………Hou Wenxue ( 131 ) Structures,Relationships and Institutions:Computing Technology Embedding And Advertising Industry Transformation ……………………………Zeng Qiong, Zhang Jinhai ( 145 ) Construction and Value of Digital Subculture An Investigation of Virtual Idol's Cultural Landscape …………………………Sun Jinyan, Jin xing ( 155 ) Promoting High-quality Rural Revitalization with County Economy: Historical Evolution,Dual Logic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Si Lijuan, Cao Haoyu ( 165 ) Indirect Income Opportunity Inequality and Economic Growth………………Ye Qin, Ye Chusheng ( 175 ) The Generation and Evolution of \"Danwei Dependency\" Structure And Its Reform Adjustment in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Tian Yipeng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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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卷第 5 期 2022 年 9 月 Vol. 75 No. 5 Sept. 2022 005~014 DOI:10.14086/j.cnki.wujss.2022.05.001 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李维武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运用唯物史观,以 正确党史观为指导原则,以“实事求是”态度为思想方法,以对党的百年奋斗历史进行过程考 察、作出总体评价为逻辑理路,以确立和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落脚点和着重点, 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来路与走向。从这个决议的这些特点中可以看出,依据唯物史观 研究和书写党史的致思路径,在于把握好唯物史观的历史客观性、历史规律性和历史主动性 三个相关联的要素。 关键词 唯物史观;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 决议》;毛泽东;习近平 中图分类号 D220;B03;D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2)05-0005-10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9ZX006);武汉大学自主 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413000071) 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特点,就是重视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历史经验,因而我们的民族从古至今都强 调“以史为鉴”,将历史作为观照人们当下活动的一面镜子,从历史之镜中观察人们当下活动的来路与走 向,判断其是否具有历史合理性,这就有了中国历史哲学的“通古今之变”观念。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文 化传统的继承者和总结者,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吸取、改造、发挥了“以史为鉴”传统和“通古今之变”观 念。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把“研究党的历史”[1](P399)规定为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中国共产党 人历史主义地了解党的“古今”[1](P400),这就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重视从自身历史中总结经验、善于 从自身历史中总结经验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总结自身历史经验,从历史 观念上看,就在于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作为研究和书写党史的思想指南。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 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作为中国共产党历 史的最新总结,就是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唯物史观研究和书写党史的典范。在这里,笔 者试以《决议》为中心,着重对《决议》运用唯物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指导原则、思想方 法、逻辑理路、落脚点和着重点进行梳理和探讨,从中阐明依据唯物史观研究和书写党史的致思路径。 一、唯物史观与正确党史观 《决议》运用唯物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从历史之镜中显示党的来路与走向,判断其历 史合理性,首先在于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形成正确党史观,以正确党史观作为这一总结工 作的指导原则。 对于“历史”概念,冯友兰曾作过分析,认为有两种“历史”概念:一种“历史”概念,他称之为“本来的 历史”[2](P1),指在过去的时间和空间中所发生的事情,这对历史学家来说都是客观事物;另一种“历史” 概念,他称之为“写的历史”[2](P2),指历史学家对这些过去事情的研究、认识、理解、书写,这是主体对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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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观事物的反映和把握。由此来看“党史”概念,同样可以区分为“本来的历史”和“写的历史”。作为“本来 的历史”的党史,指中国共产党在过去的时间和空间中所发生的事情,这对党史研究者来说都是客观事 物;作为“写的历史”的党史,指党史研究者对这些过去事情的研究、认识、理解、书写,这是主体对客观事 物的反映和把握。我们所说的学习党史、研究党史、书写党史,所说的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 经验,当然都是指作为“写的历史”的党史。 由于“写的历史”是对“本来的历史”的研究、认识、理解、书写,因此作为从事这一研究、认识、理解、 书写的主体,总是依一定的指导原则来进行这些活动,探讨历史往事,阐明历史走向,作出历史评价,将 “本来的历史”转化为“写的历史”。而历史学家进行这些活动的指导原则,是由一定的历史观来确定和 提供的。因此,历史观对于从事“写的历史”的主体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党史的研究、认识、理解、 书写来说,同样也是如此,需要在一定的历史观指导下形成具体的党史观,为党史的研究、认识、理解、书 写确定指导原则。因此,形成正确党史观,对于党史研究和书写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绝非可有可无、可 重可轻之事。 那么,如何才能形成正确党史观呢?正确党史观的形成是以正确历史观为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的; 这个正确历史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其所以如此,就在于不论是从唯物史观的理论品格上 看,还是从中国共产党与唯物史观的历史渊源上看,唯物史观都有理由作为正确党史观的理论根据和指 导思想。 从唯物史观的理论品格上看,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把唯物主义由自然领域引 入社会历史领域,由对自然世界的说明和探索拓展为对人类世界的说明和改造,发现了社会历史运动的 真实基础和内在动因,揭示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基本规律和总体走向,指明了共产党人从事无产阶级革命 事业的理想追求和奋斗目标,使社会主义由空想而成为科学。恩格斯把唯物史观的创立归功于马克思, 认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3](P776);强调自己 正是“用‘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词来表达一种关于历史过程的观点”[3](P704)。可以说,时至今日还没 有一种历史观能够超越唯物史观,对社会历史运动作出更为深刻、更为本质、更为全面的阐明。作为“本 来的历史”的党史,是中国近百年社会历史运动的重要内容;作为“写的历史”的党史,只有遵循唯物史观 的基本理论,才能对这些内容作出正确的研究、认识、理解、书写。因此,只有遵循唯物史观基本理论的 党史观,才是正确党史观。 从中国共产党与唯物史观的历史渊源上看,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把唯物史观作为自己的思想旗 帜。1920-1921 年,蔡和森与毛泽东在往来于法中两国间的书信中探讨了中国共产党创建问题,其中就 对党的哲学基础进行了认真思考,不仅认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显然为无产阶级的思想”[4](P67),而且 得出“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5](P15)的重要结论。蔡和森自 1926 年开始,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中, 率先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历史研究,留下了《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党的机会主义史》《论陈独秀主义》等 著述。在这些著述中,他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从历史的总体走向上来把握中共党史中 的事件、人物和思想,特别是对大革命前后党所面临的复杂局面、意见分歧和机会主义危机,作出了深入 衡论和正确评价,由此得出结论说:“我们的党虽然犯了以上种种严重的机会主义错误,然我党在中国革 命史上的功绩,是非常伟大而不可磨灭的。”[6](P910)他由此向全党强调了解党史和研究党史的重要性, 认为:“同志们都是要做一个好党员,忠实的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所以第一必须明白自己的责任。但如何 才能明白呢?那就必须亲切的深刻的知道党的历史了。”[6](P786)在蔡和森的这些著述和论断中,就体 现了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正确党史观。以后党的 90 多年历史证明,蔡和森的中共党史研究,不仅具有现实 的指导性,而且具有长久的科学性,是中共党史研究的开创性和奠基性工作。由此可见,必须以唯物史 观作为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才能形成正确党史观,才能研究好党史。我们今天讲“不忘初心”,应当包 括不忘蔡和森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正确党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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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武: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7· 正是这样,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形成正确党史观,作为党史的研究、认识、理解、书写 的指导原则,对于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十分重要、甚为关键。习近平在论述中国共产党历史 时、在领导《决议》起草时,对正确党史观作了反复强调。这就是《决议》所指出的:“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 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 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7]《决议》对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进行总结,正是在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指导下进行的,因而成为依据唯物史 观研究和书写党史的典范。 二、唯物史观与党史研究和书写的“实事求是” 《决议》运用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从历史之镜中显示党的来路与 走向,判断其历史合理性,从根本上说,在于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以“实事求是”态度作为这一总结工作 的思想方法。 在社会历史运动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态度,将这一态度转化为研究的思想方法,是毛泽东所重 视和强调的。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毛泽东告诫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人不要割断历史, “不单是懂得希腊就行了,还要懂得中国;不但要懂得外国革命史,还要懂得中国革命史;不但要懂得中 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8](P801)。而要做到这些,懂得中国的前天、昨天和今天,懂得 中国史和中国革命史,他认为必须要有“实事求是”态度:“‘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 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 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 向导。”[8](P801)这就是说,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人要懂得中国的前天、昨天和今天,要懂得 中国史和中国革命史,不仅要看到历史中的“实事”,即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而且要通过对“实事”的 研究从中发现和把握“实事”之“是”,即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性。只有发现和把握了“实事”之“是”,才能 真正懂得中国的前天、昨天和今天,才能真正懂得中国史和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所倡导的“实事求是”态 度,集中体现了唯物史观对社会历史运动研究的基本要求,这就是既要从历史客观性出发,又要从中发 现和把握历史规律性。因此,“实事求是”态度作为思想方法,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又是历史唯物 主义的方法。正如邓小平所说:“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毛泽 东同志用中国语言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大字。”[9(] P278) “实事求是”态度作为唯物史观对社会历史运动研究的基本要求,对于党史研究和书写来说当然极 为重要。党史研究和书写中的“实事求是”态度,概括地说,就是在党史研究和书写中,既要坚持历史客 观性,又要探寻历史规律性。坚持党史研究和书写的历史客观性,就是按照历史的实际来研究和书写党 史;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用整个党的发展过程做我们研究的对象,进行客观的研究”,“我们要研究哪 些是过去的成功和胜利,哪些是失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1](P399)。坚持党史研究和书写的历史规律 性,就是从历史的实际中发现带有本质性、必然性、规律性的内容;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找出历史事件 的实质”[1](P406)。在毛泽东看来,在党史研究和书写中,坚持历史客观性是坚持历史规律性的前提,对 历史规律性的探寻正是通过尊重历史客观性来实现的;坚持历史规律性是坚持历史客观性的归结,只有 揭示了历史规律性才能认识和把握历史客观性的实质。以“实事求是”态度研究和书写党史,不仅要重 视党史上的“实事”,而且还要从“实事”中发现和把握党史中的“是”。毛泽东的这些话都是在《如何研究 中共党史》讲话中说的,这清楚表明“,实事求是”态度是党史研究和书写必须遵循的思想方法。 在党史研究和书写中,为什么不仅要重视党史上的“实事”,而且还要从“实事”中发现和把握党史中 的“是”呢?这就在于,作为“本来的历史”的党史,包含了过去漫长岁月中的各种情况,可谓现象万千、事 件万千、头绪万千、变化万千,极为复杂纷繁,其间既有胜利也有失败,既有成就也有局限,既有凯歌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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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也有道路曲折,既有共同奋斗也有意见分歧。对于这些历史的表象,仅从历史客观性出发,将其一一呈 现出来,或进一步加以拼接,也能使人对于党史有所认识和了解;但这样写出来的党史,往往使人难以分 清党史中的本质与现象、主流与支流、正道与歧路,甚至凸显失败、局限、道路曲折、意见分歧在党史中的 地位,从而遮蔽了党在百年奋斗中真实的历史走向和伟大的历史业绩,导致了党史研究和书写中的历史 虚无主义。这当然是难以研究好、书写好党史的。因此,在党史研究和书写中,不仅要重视党史上的“实 事”,而且还要从“实事”中发现和把握党史中的“是”;不仅要坚持历史客观性,而且要力求从历史客观性 中揭示历史规律性。唯有从历史客观性出发,发现和把握其中的历史规律性,才能透过复杂纷繁的历史 表象,分清党史中的本质与现象、主流与支流、正道与歧路,昭显党在百年奋斗中真实的历史走向和伟大 的历史业绩。 正是这样,习近平强调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论;这个方法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以“实事求是”态度研究和书写党史,在研究和书写党史中既重视历史 客观性、又重视历史规律性。对于《决议》的起草,习近平明确提出以“总结历史、把握规律、坚定信心、走 向未来”[10]作为总的要求,强调在《决议》中要“用具体历史的、客观全面的、联系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党的 历史”[10],要“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10],通过“深入研究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始 终掌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历史主动,增强锚定既定奋斗目标、意气风发走向未来的勇气 和力量”[10]。这就为《决议》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从中揭示中国共产党的来路与走向,昭显其 历史合理性,确立了正确的思想导向。 这种“实事求是”态度在《决议》中鲜明地体现出来。《决议》中《序言》第一段说:“中国共产党自一九 二一年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始终坚持共产主 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 而不懈奋斗,已经走过一百年光辉历程。”[7]《序言》第二段说:“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 挠,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 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创造了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党和人民百年奋斗,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 诗。”[7]这两段话可谓《决议》的画龙点睛之笔,揭示和凸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实事”之“是”, 使人们从《决议》的开篇就能清楚地看到党的百年历史的本质、主流与正道,就能清楚地看到党在百年奋 斗中真实的历史走向和伟大的历史业绩。 我们今天讲“历史自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所谓“历史自信”,并不是仅仅立足于历史表 象,对党史中的各种情况都加以肯定和认同,而是从党史的历史客观事实中揭示其历史规律性,从党史 的“实事”中揭示其“是”,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党的百年历史的本质、主流与正道,清楚地看到党在百年奋 斗中真实的历史走向和伟大的历史业绩,从而坚信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旗帜、道路、初心、目标的正确 性,坚信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后将取得第二个百年新征程的更加伟大的胜利。习近平指出:“历史认 知是历史自信的重要基础。”[11]而要获得关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正确历史认知,只能以“实事求是” 态度作为党史研究和书写的思想方法。 三、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过程考察和总体评价 《决议》运用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从历史之镜中显示党的来路与 走向,判断其历史合理性,还在于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进行过程考察、作出总体评价,以此作为这 一总结工作的逻辑理路。 重视对自然世界运动和社会历史运动的过程进行具体考察,是毛泽东在《矛盾论》中阐发的重要思 想。毛泽东在说明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关系时,强调矛盾的普遍性即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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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武: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9· 因而矛盾的特殊性更值得重视。这种对矛盾特殊性的重视,具体到物质运动形式上,就要求重视各种物 质运动形式的不同质的发展过程。他指出:“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 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 本质。一切运动形式的每一个实在的非臆造的发展过程内,都是不同质的。我们的研究工作必须着重 这一点,而且必须从这一点开始。”[12](P310)具体到党史研究和书写中,毛泽东在《如何研究中共党史》讲 话中指出,把党史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考察,即不仅要“用整个党的发展过程做我们研究的对象,进行客 观的研究”,而且要“弄清楚所研究的问题发生的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把问题当作一定历史条件下 的历史过程去研究”[1](P400)。这就要求对党的历史状况从发展变化上加以分析,按时间先后顺序作出 阶段性划分,并对党在各个历史阶段上的状况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考察党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不同任 务及实现情况。当时正值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 20 年的奋斗历程,毛泽东指出“:按照历 史发展的顺序,我们党的历史,我觉得可以分为这样三个阶段:大革命时期是第一个阶段;内战时期是第 二个阶段;抗日时期是第三个阶段。”[1](P400)在这三个阶段上,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任务、政治路线、统一 战线、打击目标,因国内外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各有具体的特点。毛泽东主张由此来把党的路线政策的发 展搞清楚,由此来考察党在过去历史中的得失成败,选择党在未来的正确走向。 习近平同样注重把党史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考察,主张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作出符合历史 实际和历史规律的阶段性划分。早在 2013 年,距党的十八大召开不久,习近平在专门论述党史学习时, 就以党成就的三件大事为中心把全部党史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指出:“九十二年来,党团结带领全 国各族人民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伟大奋斗,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集中体现为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 事:一是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二是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 义建设,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三是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这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今日之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 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空前提高,全党全国正 在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目标奋力前进。”[13](P15)这就为如何对党史作 出符合历史实际和历史规律的阶段性划分奠定了基本思路,确立了理解框架。 正是沿着这一思路,按照这一框架,《决议》进一步总结了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共产党百年奋 斗历史,将党的百年历史划分为四个大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第二个时期是社会 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第三个时期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第四个时期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新时代。这些历史时期的划分,都是从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出发,通过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 化的分析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任务及实现情况的考察来确定的。习近平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关于新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指出:“这一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根本社会条件。”[10]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 期,他指出:“这一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进行社会主义革命, 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0]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他指出:“这一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 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人民摆脱贫困、尽快富裕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充满新的活 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10]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他指出:“这一时期党面临的 主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 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10]这种对党史的阶段性划 分,抓住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内在逻辑,清楚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为中国人民谋幸 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奋斗历程,从而使党的百年历史的本质、主流与正道更加清晰地凸显出来,使党 在百年奋斗中真实的历史走向和伟大的历史业绩更加鲜明地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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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阶段性划分相一致,《决议》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内在 逻辑进行了深入考察,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贯穿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要内容,在党的百年奋斗 历史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历了三次大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毛泽东思想的创立和发展。毛泽东思想把 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仅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指明了正确方向,而且 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系列独创性理论。第二次飞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展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从新的实践和时代特征出发,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发展战略、政治保证、祖国统一、外交和国际战 略、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第三次飞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 创和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新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思想和创新理念, 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深化和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习近平在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 斗历史时,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于中国共产党的极端重要性,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 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灵魂和旗帜”“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 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14]《决议》所阐明的百年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大飞跃,更为具体地说明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更为具体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于中国共产党的极端重要性,更 为具体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成功的思想源泉和精神动力之所在。这是《决议》对中国共产党 百年奋斗历史进行过程考察最为深刻之处。 毛泽东在《如何研究中共党史》讲话中,不仅提出要把党史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考察,而且还提出要 对党史进行全面研究。他说:“我们研究党史,必须全面看,这样研究党史,才是科学的。”[1](P406)他所 说的全面看党史,不是说要把党史上的所有情况都一一涉及,而是说要揭示和凸显党史中的“实事”之 “是”,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党的历史的本质、主流与正道,清楚地看到党在过去奋斗中的真实的历史走向 和伟大的历史业绩。 正是这样,习近平在领导《决议》起草时,强调要把《决议》的着力点放在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 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上。在《决议》中,不仅将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划分为四个大的时期,进行了具体的过 程考察,而且从更宏阔的视角对党的百年奋斗历史作出了总体评价。《决议》从党在四个历史时期的实践 活动和理论创新中,提炼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和历史经验,由此来对党的百年历程作出总 体性的结论。 关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决议》归纳为五个方面,即党的百年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 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 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这五个方面的意义,阐发了中国共产党对中 国人民、对中华民族、对马克思主义、对人类进步事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所作的历史性贡献。诚如 习近平所说:“这五条概括,既立足中华大地,又放眼人类未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 的关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世界社会主义、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贯通了中国共产党百年 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10] 关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决议》概括为十个方面,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 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 线、坚持自我革命。这十个方面的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对中国共产党来说,这些经验 都是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指导意义的。诚如习近平所说:“这十条历史经验是系统完整、相互贯通的有机 整体,揭示了党和人民事业不断成功的根本保证,揭示了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力量源泉,揭示了党始 终掌握历史主动的根本原因,揭示了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根本途径。”[10] 列宁在论辩证法要素时,把分析和综合相结合作为辩证法要素之一,要求在认识活动和思维活动中 重视“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15](P411)。《决议》运用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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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武: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11· 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进行历史过程考察、作出历史总体评价,这一逻辑理路实 则体现了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辩证法,从而既梳理和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和 伟大业绩,又从中揭示和凸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实事”之“是”,对党史作出了全面而深刻的 总结。 四、唯物史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确立和凸显 《决议》运用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进 行过程考察、作出总体评价,有其鲜明的落脚点和着重点,这就是阐明党在 21 世纪中国的历史使命和未 来走向,确立和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决议》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划分为四个大的时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 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成为第四个历 史时期。《决议》进而运用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作 了专门阐发,把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所作历史总结的落脚点和着重点,放在中国共产党开创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新时代上。这就通过党史研究和书写,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历史地位,使之 得以确立和凸显。 《决议》首先从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出发,通过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主要 任务的分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成为党的第四个历史时期的根据进行了说明。《决议》指出,在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 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而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解放和发展 社会生产力,使人民摆脱贫困、尽快富裕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 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这就开启了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要内容和时代特征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 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 跨越,推进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主要社会矛盾发生 了变化,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面临的主要任务也 发生了变化,转变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这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进入了新时代。 《决议》进一步指出,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取得了伟大成就,为 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党仍然面临更为复杂的矛盾、 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矛盾和挑战有:“外部环境变化带来许多新的风险挑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 面临不少长期没有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及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管党治党一度宽松软带来 党内消极腐败现象蔓延、政治生态出现严重问题,党群干群关系受到损害,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受到削弱,党治国理政面临重大考验。”[7]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在新时代带领全党全国各族 人民,发挥历史主动精神,来解决这些矛盾、战胜这些挑战,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也就意味 着,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完成许多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不同的而更为 艰难的任务。 通过对这些客观的现实的矛盾分析,《决议》强调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所出现的新变化、所开创的新局面。《决议》指出,正是面对这些复杂矛盾和严峻挑战,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统筹国内 国际两个大局,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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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 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7]。对于这些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决 议》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外交 工作等 13 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逐一的总结。《决议》进而指出,正是这些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 革,宣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成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体内涵和重要标帜。 对于这些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决议》没有笼而统之、大而化之加以表述,而是进行了具体的 历史分析,说明中国共产党在这些领域中面临什么样的矛盾和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如 何发挥历史主动精神,来解决这些矛盾、战胜这些挑战,使党和国家出现新变化、开创新局面的。如关于 全面从严治党,《决议》就指出,改革开放以后,“一度出现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有些党员、干部政治 信仰出现严重危机,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 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 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 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贪腐程度触 目惊心。这‘七个有之’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引起广大党员、干部、群 众强烈不满和义愤”[7]。《决议》进而指出,面对这些矛盾和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中国共 产党的“自我革命”,来解决困扰党和人民的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成为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 代的一项极为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坚决斗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充 分发挥,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 转,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消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党在革命性锻 造中更加坚强。”[7]从“七个有之”到“自我革命”,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党上的一个根本性变化,从一 个重要方面鲜明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与前一个历史时期不同的时代特点。 《决议》在阐发这些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的同时,十分注重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的高度凸显 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思想创造,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是这一思 想创造的集中体现。《决议》指出,习近平在领导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中,对关系新时代党和国 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等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因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决议》进而指出,不论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看,还是从中国思想发展史看,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都有着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 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7] 在此基础上,《决议》进一步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领导核心问题和指导 思想问题,强调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共同奋斗中,已经在这两个重大问题上作出了历 史性选择,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就是《决议》所指出的:“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 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 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7“] 两个确立”的提 出,是《决议》运用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确立和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时代所得出的重要结论。透过《决议》这一面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之镜,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个结论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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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武:唯物史观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 ·13· 有的历史合理性和极端重要性。 《决议》的这些论述,从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出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置于中国共产党百 年奋斗历史中,对其在党史中的划时代地位进行了历史定位和深入阐发。这就清楚地阐明了继新民主 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之后,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新时代成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第四个历史时期,是有其深刻而充分的客观根据的,不是仅凭人 们的主观意愿来划分的。这样一来,《决议》就通过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总结,从历史之镜中显示 出中国共产党的来路与走向,显示出中国共产党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合理性。 五、依据唯物史观研究和书写党史的致思路径 以上这些内容,对《决议》运用唯物史观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指导原则、思想方法、逻辑 理路、落脚点和着重点进行了梳理和探讨,说明《决议》以正确党史观为指导原则,以“实事求是”态度为 思想方法,以对党的百年奋斗历史进行过程考察、作出总体评价为逻辑理路,以确立和凸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新时代为落脚点和着重点,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来路与走向。从《决议》的这些特点中可以 看出,依据唯物史观研究和书写党史的致思路径,在于把握好唯物史观的三个相关联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历史客观性。唯物史观作为对社会历史运动的唯物主义说明,当然首先重视历史客 观性,认为只有从客观的历史事实出发,才能对历史作出正确的研究和书写。因此,“以史为鉴”首先就 是要求在“写的历史”中客观地反映“本来的历史”。对于党史研究和书写来说也同样是这样,必须首先 坚持历史客观性;用前面所引毛泽东的话说,就是对党史“进行客观的研究”。 第二个要素是历史规律性。所谓历史规律性,就是社会历史运动中带有本质性、必然性的内容,这 些内容规定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内在本质和总体趋势。历史规律性是以历史客观性为前提和基础的,但 又是历史客观性中最深刻的内容。要深刻地把握历史客观性,就要在把握历史客观性的基础上进一步 把握历史规律性。对于党史研究和书写来说,尤其要注意把握历史规律性,从而透过复杂纷繁的历史表 象,分清党史中的本质与现象、主流与支流、正道与歧路,昭显党在百年奋斗中真实的历史走向和伟大的 历史业绩。因此,“以史为鉴”不应是简单的镜面式的反映历史表象,而是要从历史之镜中看清楚中国共 产党的来路与走向,判断其历史合理性。这就要求在党史研究和书写中,尤其要有“实事求是”态度,从 党史的“实事”出发发现和揭示其中的“是”。 第三个要素是历史主动性。所谓历史主动性,就是在承认和尊重历史客观性和历史规律性的前提 下,发挥人的自觉能动性,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就是习近平所说的:“历史发展有其规律,但人在 其中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只要把握住历史发展大势,抓住历史变革时机,奋发有为,锐意进取,人类社 会就能更好前进。”[16]在过去百年中,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充分发挥了历史主动精 神,才带领中国各族人民赢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走出了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因 此,在党史研究和书写中,“以史为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反映和阐扬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中 所凝聚和昭显的这种历史主动精神,以激励和启示今天的人们自信自强、继往开来。这就使得阐明历史 主动性,成为党史研究和书写的应有之义。 《决议》之所以成为依据唯物史观研究和书写党史的典范,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作出了深刻的历 史总结,正在于很好地把握了唯物史观的历史客观性、历史规律性和历史主动性三个要素,将它们有机 地统一起来、紧密地结合起来,由此来通观和反思中国共产党的“古今”,从而使这一总结成功地成为历 史之镜,映照出中国共产党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显示出中国共产党的来路与走向。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文集:第 2 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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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2] 冯友兰 . 中国哲学史新编:第 1 册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蔡和森文集:上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 毛泽东书信选集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6] 蔡和森文集:下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7]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 人民日报,2021-11-17. [8] 毛泽东选集:第 3 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 习近平 .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 . 人民日报,2021-11-17. [11]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强调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 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 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 人民日报,2021-12-29. [12] 毛泽东选集:第 1 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 习近平 . 论中国共产党历史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14] 习近平 .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2021-07-02. [15] 列宁选集:第 2 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 习近平 . 在庆祝改革开放 4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2018-12-19.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and the Historical Summary Of The Centennial Strugg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Li Weiwu(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Resolut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the Major Achievements and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the Party's Centennial Struggle applies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deeply reveals the origin and trend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by taking the correct view of party his‐ tory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the attitude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as the ideological method, the process investigation and overall evaluation of the party's hundred year struggle history as the logical way, and the es‐ tablishment and highlighting of the new er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foothold and fo‐ cu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thinking path of studying and writing party history according to historical material‐ ism lies in the grasping of the three related element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namely historical objectivity, historical regularity and historical initiative. Key words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Resolution of the Cen‐ 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the Major Achievements and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the Party's Centennial Struggle; Mao Zedong; Xi Jinping ■ 收稿日期 2022-04-27 ■ 作者简介 李维武,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湖北省协同创新中 心研究员;湖北 武汉 430072。 ■ 责任编辑 涂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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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卷第 5 期 2022 年 9 月 Vol. 75 No. 5 Sept. 2022 015~022 DOI:10.14086/j.cnki.wujss.2022.05.002 论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彭新林 摘 要 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是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 指南,其核心要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努力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二是积极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三是全面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设立国家安全委员 会,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四 是着力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推动国家安 全工作创新发展;五是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统筹做好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 进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为指导,持续推动国家安全 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安全法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国家治理现 代化 中图分类号 D911;D6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2)05-0015-08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 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CLS-2020-ZDAWT0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作出重要 部署,推动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治国理政实践中,习近平科学 地阐述了国家安全法治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形成了国家安全法治理论,这成为习近平法治思 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家安全篇”,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既是中国特色国 家安全法治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和重大成就,也是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 南。深入研究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重点是把握其核心要义,并将其落到实处,从而促进我国国家 安全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顺应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的深刻变化,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1](P5)。在总体国家安全观 的指导下,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作为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形势下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大国安全的强大 思想武器[2](P111)。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 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 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切实做好 国家安全各项工作。”[3](P202)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于国家安全各项工作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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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指导意义。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属于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基础保 障,显然只有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规律特点,确保国家安全法 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正是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 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 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4]2015 年 7 月 1 日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 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重要法律,在其第 3 条更是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 国家安全观。这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在内的国家安全 各项工作的指导地位,实现了从重大战略思想到法律原则的转化,为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走中国特 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因之,新时代要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以总 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更好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创新发展。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国家安全法治化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首先,国家安全法治化是贯彻总体 国家安全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核心意涵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概括为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1](P4- 5)。五大要素中,无论是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还是军事、文化、社会安全或者国际安全,对任何 一种安全的维护和塑造,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五对关系中,无论是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 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还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对任何一对关系的统筹 都离不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概言之,总体国家安全观蕴含了国家安全法治化的元素,法治是贯 穿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根红线。其次,法治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保障。只有充分发挥法治的 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才能让总体国家安全观由思想理念转化为生动 实践。换言之,“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以法治之思维构建科学完备的国家安全体系,需要以法治之 方式提高国家安全能力,需要以法治之力量实现国家安全”[5](P7)。再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国家 安全法治化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在谈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明确强调“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1] (P14),而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又是实现国家 安全法治化的基石。可以说,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逻辑和实践延伸,“从提出 总体国家安全观到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6(] P207)。 二、积极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 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法 治思维,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7]因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国 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也是对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充分说 明了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分量。 (一)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与实践 没有健全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就难以形成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国家安 全法治化也不可能实现。与此同时,新形势下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前所未有,要充分“运用制度威 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8],也必须使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成熟,这样才能赢得战略主动,有力维 护国家安全。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有关指示,我国加快了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健全步伐,当前“涉 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已达 200 余部,其中数十部属于直接规范国家安全问题专门立法”[6](P111),为维 护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从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看,除了《宪法》中明确宣示镇 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公民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等总纲性内容之外,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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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论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17· 括以下内容:一是综合性立法,即 2015 年 7 月 1 日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这是一部涵摄各领域国家安 全、对国家安全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二是专门性立法,如近年来出台的《反间谍法》《反恐 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维护相关领域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三是关联性立法,如晚近我国制定的相 关刑法修正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案,就规定了大量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四是其他法律渊源, 主要是涉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党内法规、国际条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党委(党 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 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等。由上可 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新《国家安全法》为核心,以相关专门性立法、关联性立法和党内 法规、国际条约中涉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为补充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体上实现了维护 国家安全有法可依。 (二)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未来方向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维护仍然存在 法律缺位的情况,相关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所不足等。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体系十分必要,应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第一,推动新《国家安全法》与《刑法》等基本法律相关规范的衔接与协调。如《刑法》属于全国人大 制定的基本法律,有大量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而新《国家安全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 律,如果《刑法》的规定与新《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到底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此时的法律适用便会成为问题。比如,《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规制危害国家政 治、政权安全的犯罪,不包括危害其他领域国家安全的犯罪,其范围明显窄于新《国家安全法》所指的危 害国家安全罪,这就会涉及相关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的衔接与协调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国家安全 法》存在着与宪法以及民法、刑法等若干基本法律文件的协调性问题,存在着《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效果 的实现问题,存在着法律解释上的困境。”[9](P15)为此,从审慎稳妥、节约立法资源角度出发,建议在新 《国家安全法》“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过渡性解决原则,即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适用基本法 律优于一般法律的原则。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国家安全法》提升为基本法律。 第二,加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供给。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上能够满足维护国家安 全的实际需要,但在相关重点领域立法全覆盖上存在明显不足,如太空、极地、军民融合等新型领域的国 家安全维护,实践中主要靠政策、文件指导和管理,亟待进行立法,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向。 如以军民融合领域为例,习近平强调:“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军民融合领域立法,尽快实现重点领域立法 全覆盖。”[10]这充分阐明了加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供给、实现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全覆盖的紧迫性。 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当务之急是:要紧扣国家安全立法的薄弱环节,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形成严密的国家安全法网,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维护提供规范依据。 第三,以精细化为导向提高国家安全立法的质量。“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 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1](P43)。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则要求国家安全法律规范 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确保不同的法律和相关配套规定逐步完善且具有操作性,这样才能对与国家 安全相关的各项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和进行准确规范”[12](P56)。当前,既有部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因实 用性不强而存在某些“吊在半空”的现象,如《网络安全法》的不少内容是原则性、禁止性规定,若无配套 实施细则,则会影响该法的落地;也有部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过于概括而不便于司法适用的问题,如《刑 法》第 108 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采用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至于什么是投敌叛变、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并 不清楚,难免导致司法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鉴此,有必要以立法精细化为导向,通过立法修订、出台配 套实施细则等方式完善相关国家安全法律,努力形成针对性和有效性兼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此外,还应一并推进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努力提高国家安全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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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三、全面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 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从总体上解决了维护国家安全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只有国家安全法律 得以实施,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对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基本路径、依靠 力量等作了精辟论述,为全面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指明了方向。概言之,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要 在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紧扣执法司法等关键环节和凝聚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上下 功夫。 第一,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法律有效实施,离不开国家安全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当前 我国面临的安全风险挑战复杂多样,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艰巨繁重,“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 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13],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 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3],这说明推进包括国家安全法律实施在内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就是需要国 家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的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之一。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得以良好实 施,也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把舵领航、强力推进分不开。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并非代替国家 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行使职能,它们在国家安全体系及国家安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 第二,紧扣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后,要紧扣执法、司 法等关键环节提升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质效。习近平指出:“要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 法犯罪活动。”[1](P8)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国家安全执法、司法的主要任务,即重在依法防范、制止、打击 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事实上,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 法,有效治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既可彰显法律威严,也可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最大限度提升 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质效。 第三,凝聚推进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强大合力。“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1] (P14),才能让国家安全法律有效实施和实现。习近平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 配合、通力合作,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3](P202)这一重要论 述深刻阐明了各地区各部门维护国家安全的共同责任,并提出了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大合 力的要求。详言之,在推动国家安全法律实施中,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 核心作用,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要肩负起直接责任,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要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安全工作。此外,国家安全法律实施还离不开广大群众、组织的有效参与, 因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进一步夯实合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基础和制度机制,依法发挥人 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作用”[14](P13)。其中,法律工作者应发挥“头雁效应”,积极宣介、阐释国家 安全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法律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着力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最终要体现在国家安全治理的高超能力上。诚如习近平指出:“真正实现 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15]国家安全治理属于 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上述重要论述实际上也说明了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极端重要性。 (一)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当务之急是提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必 须提高国家安全保障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以法治方式控制影响国家安全事务的各项基本变 量”[5](P8)。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补齐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短板,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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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论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19· 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正如习近平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 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16](P256-257)二是要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切实把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国家安全各 项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应对挑战、防范风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强化底线思维,提升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能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家安全形势和环境,“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管理、处 理国家安全风险,有力应对、处置、化解社会安定挑战”[3](P202),“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 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17](P81)。只有强化底线思维,做到未雨绸缪,积极防范和化解 各种安全风险,才能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详言之:一是敢于善于斗争。习近平指出:“维护 国家安全,等等,都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18](P228),“要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 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全面做强自己”[19]。上述重要论述提出了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敢于善于 斗争的明确要求。要敢于善于斗争,就必须坚定斗争意识,做好斗争准备,把准斗争方向,讲求斗争的方 法和策略,注重斗争效果。二是防范与化解两手抓。习近平指出:“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 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 主动战。”[20]这一重要论述彰显了习近平高远的战略思维,是应对国家安全风险的科学遵循。只有坚持 防范与化解两手抓,才能统筹安全和发展全局,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安全。三是提高境外安全保障 和应对风险能力。境外风险防范、海外利益安全攸关国家整体发展利益和国家安全,习近平指出:“要高 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18](P488)为 此,要着力提高境外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加强与东道国在情报共享等方面的合 作,为海外利益安全塑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改革思维,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创新能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提升国家安全保障能力的战略新支点”[21](P20)。习近平指出: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22](P6-7),“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 力,才能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1](P155)。这些重要论述释放出维护国家安全应高度重视创新的重要信 号。须知,创新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国之利器,是国家安全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依托。具体来说,提 升国家安全工作创新能力一是要增强创新意识,把尊重规律与改革精神结合起来,国家安全领域看准了 的改革事项,只要有利于提高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就要大胆探索;二是要坚持问题 导向,抓住国家安全治理实践尤其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提升国家 安全治理能力;三是要创新方式方法,善于借鉴其他领域经验和技术,“既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 性,又注意吸纳其他领域的好做法,不断拓展工作新空间”[6(] P244),提升国家安全工作创新整体效能。 五、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全盘掌握实现国家安全法治 化的思路方略,又要抓住主要矛盾,这是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辩证统一的必然要求。在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发表讲话指出:“必须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统筹做好 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方向国家安全工 作。”[23]这一重要论述对新时代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即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牵 住“牛鼻子”,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下文着重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和 新型领域安全等五个方面,对习近平关于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论述进行阐述。 第一,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直接制约和影响其他领域国家安全。习近平指出: “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预测预警预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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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力”[24],“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1] (P38),“要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决不能让他们起势、成势”[17](P367)。这就要求把维护政治安全摆在重 中之重的位置,加强政治安全的法治保障,严厉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提高依法维护政治安全的 能力水平。这些年,我国依法打击各类危害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办严重危害政治安全案 件,及时发现处置涉政治安全的网上谣言和有害信息,进一步筑牢政治安全防线,坚决捍卫了以政权安 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 第二,经济安全。关于经济安全法治建设,习近平作了深刻论述。譬如,在谈到金融安全时,习近平 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24],“要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 打击违法行为”[25],“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24]。从上 述重要论述不难看出,无论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治理金融市场乱象,都关乎金融安全,都必须 重视和依靠法治。因为“总结和反思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金融乱象和风险,几乎都与法规缺失或违反现 有法规有关”[26](P140-141),因而只有健全金融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安全。又如,在谈到民营经 济发展时,习近平表示:“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 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27]这一重要论述清晰阐明了党中央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立 场,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显而易见,营商环境越法治化,民营经济越会健康发展,国家 经济安全的基础就越牢固。 第三,社会安全。社会安全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习近平在谈到社会治安时指出:“要深 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对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斗争,如对黄赌毒现象、黑社会性质犯罪等,露头就要打,不 能让它们形成气候。”[1](P135)这一重要论述传递出在社会治安领域推进综合治理、突出打击重点的强 烈信号。这些年,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正是贯彻习近平相关重要讲话精神的成功实践,也丰富 了更高水平社会安全的内涵。此外,习近平还对政法机关提高维护社会安全的能力水平提出了要求,即 “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P131),“坚持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1](P134)。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期政法机关执法办 案、维护社会安全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和策略,重点是强化四个治理,打牢社会稳定基础,从而“确保社 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1(] P153)。 第四,科技安全。在习近平诸多重要讲话中,有不少涉及科技安全及其法治建设的内容。如他指 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 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28](P22),“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国防安全等 风险压力不断增加,需要依靠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保障国家安全”[1](P162)。上述重要论述揭示了科技 安全之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而科技安全离不开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科技安全法治建设, 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既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事 实上,“习近平和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着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科技强国深度融合”[29](P9),党中 央、国务院于 2016 年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也作出了“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 系”的重要部署[30],以顺应科技安全的法治保障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 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31]。 第五,新型领域安全。随着生物、网络、核等领域高新技术快速发展,特别是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 织叠加、相互影响,我国面临的新型领域风险挑战日趋严峻复杂。习近平发表的诸多重要讲话中,也有 不少涉及新型领域国家安全及其法治建设的内容,其对于加强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 导意义。例如,关于生物安全,习近平强调:“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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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论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 ·21· 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32],“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 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32],为新时期纵深推进生物安全法治建设指明了前 进方向。又如,关于网络安全,习近平指出:“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传 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13],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33](P19)。不难理解,网络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网络安全就没 有国家安全。只有大力推进依法治网,实现网络安全法治化,才能真正筑牢网络安全的坚固防线。再 如,关于核等其他新型领域安全,习近平表示:“我们要结合国情,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 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机制”[34],“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 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35]。这些重要论述阐明 了战略、规划、立法、监管、合作之于核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维护的重要意义,体现了习近平对新型领域 国家安全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思路方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理 论逻辑严密,实践指向鲜明,开拓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创造性 和实践指导性,必须长期坚持。当前,虽然我国国家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取得了 巨大成就,特别是新《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更是开启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新篇章,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国 仍然面临复杂多变的国家安全环境,前进道路上仍然存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国家安 全法治建设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还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为此,推 进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国家安全法治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 断推进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加快建成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实现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向度 与实践向度的统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 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2] 钟国安 . 以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谱写国家安全新篇章 . 前线,2017,(5). [3] 习近平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人民日报,2014-10-29. [5] 江必新 . 构筑总体国家安全法治格局 . 人民法治,2016,(8). [6] 《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编委会 . 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7] 习近平 . 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 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 人民日报,2020-12-12. [8] 习近平 .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的说明 . 人民日报,2019-11-06. [9] 杨宗科 . 论《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属性 . 比较法研究,2019,(4). [10]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 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 展 . 解放军报,2018-10-16.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12] 魏胜强 . 论“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4). [13] 习近平 .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 人民日报,2013-11-16. [14] 国安宣 . 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全面深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写在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 . 人民日报,2020-07-01. [15] 习近平 . 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 . 人民日报,2014-01-01. [16] 习近平 .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17] 习近平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2 卷 .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18] 习近平 .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3 卷 . 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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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19] 习近平 . 深入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 . 人民日报,2021- 01-12. [20] 习近平 . 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 . 人民日报,2019-01-22. [21] 本书编写组 . 国家安全知识百问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22] 习近平 . 在欧美同学会成立 100 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 中国人才,2013,(11). [23]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国家安全战略(二〇二一—二〇二五年)》《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国家科技咨询 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咨询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 人民日报,2021-11-19. [24] 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全面提升防范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水平 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 人 民日报,2017-01-13. [25] 习近平 . 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2017-03-01. [26] 王兆星 . 金融法治是维护金融安全之基 . 中国金融,2019,(19). [27] 习近平 . 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2020-07-22. [2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29] 李学勇 . 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 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中国人大,2021,(17). [30] 新华社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人民日报,2016-05-20. [31] 本报评论员 . 为科技自立自强完善法治保障 . 科技日报,2022-01-04. [32] 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 人民日报,2021-09-30. [33] 习近平 . 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单行本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4] 习近平 . 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 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 . 人民日报,2016-04-03. [35] 习近平 . 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 . 人民日报,2017-01-20. On Xi Jinping's Theory of National Security Rule of Law Peng Xinli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Xi Jinping's theory of national security rule of law is the fundamental compliance and action guide of legal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New Era. Its core essential component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pursuing a holistic approach to national security to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na‐ tional security rule of law, and striving to achieve the legitima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second, actively im‐ prov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to make it more well-developed and finalized, and dealing with risks and challenges with its power; third,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law from all as‐ pects,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mmittee, preventing, suppressing and cracking down on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forming a joint for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fourth, focusing on improving national security governance capacity, strength‐ ening the bottom line thinking, and promoting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security work; fifth, prioritiz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s and coordin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rule of law in relevant key are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rule of law, Xi Jinping's theory on national securi‐ ty rule of law must be adhered to, the innov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security must be continuously promoted at theoretical, institutional and practical levels, and China's sovereignty,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 interests must be resolutely safeguarded. Key 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for national security; a holistic approach to national security; National Security Law;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state governance ■ 收稿日期 2021-11-01 ■ 作者简介 彭新林,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 责任编辑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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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卷第 5 期 2022 年 9 月 Vol. 75 No. 5 Sept. 2022 023~034 DOI:10.14086/j.cnki.wujss.2022.05.003 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许多奇 摘 要 管理人信义义务是贯穿私募基金始终并破解法律风险的关键。培育信义义务 的进程理应与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步演进,而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生长的环境 却迥异于英美国家,重募集环节,轻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等本土特色明显。通过全周期各 环节信义义务的检视,我国私募基金信义义务的实现机制既要设计适当的协议条款,把握管 理人信义义务的切入点,明确监管边界,遵循最佳执行原则;又要厘定司法裁量标准,引导私 募基金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管理转变,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因事制宜”的归责进路。 关键词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本土特色;全周期;《信托法》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2)05-0023-12 基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2020SFAL010);复旦大学人文 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IDH3457009) 私募基金是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证券,销售和赎回都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从而 可能享有相对“公开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的基金①。我国私募证券历经 30 多年发展,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 重要力量,逐渐成为除银行贷款、公开债券市场融资和首次公开募股(IPO)之外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 由于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相对宽松的监管,频繁曝出透明度不足、法律规定确定性不够等规制失灵事件, 在投资者可能取得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不利于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的高风险隐患[1](P51-54)。细察 之,私募基金涉及的主体众多,法律架构外观纷繁,内在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其性质难辨。拨开表象见本 质,相当比例的黑幕事件均由基金管理人恶意欺诈或重大过错行为所致,私募基金中贯穿始终的管理人 信义义务,既是破解私募基金风险的关键之匙,也是私募基金业发展的“牛鼻子”[2(] P54-58)。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发展的应然与实然 信义义务起源于英美法系,在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其适用范围也自然延伸到了本质上属于信义 关系的私募基金法律关系。但作为一个舶来概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在我国仍面临应然与实 然之间的冲突与落差。 (一)应然:培育信义义务与发展私募基金市场的同步演进 众所周知,信义义务存在于信义关系之中,事实上的信义关系就是推定信托。不论契约、公司还是 有限合伙形式,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信义关系,且其中的各种法律结构均适用信义义务。在该 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具有信息、能力和地位上的优势,承载着投资者的信任,并为其管理财 产或享有高度授权。以简约化的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基金资产的内在逻辑是,基金 经理筹集资金并投资目标公司,即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组合资金换取目标公司的股份。通过资金的 注入,私募股权基金希望该家被投公司的价值升值,以便出售股票并从中获利,理想且流行的退出策略 ① 我国私募基金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采用没有核准、注册要求的非公开发行方式,基于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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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是:投资组合做得足够成功乃至被投公司足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随后私募股权基金将在被投公司 IPO 成功后出售其股票,从而获得可观的利润;或将升值的股票出售给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使投资组合项 目得以清算[3](P559-585)。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如果基金管理人滥用信任、谋取私利,后果将会不堪设 想。法律必须明确,只有在投资者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且基金管理人绝对可兹信赖时,私募股权基金 的发行才能得到相应的注册/监管豁免[4](P144-152)。毋庸置疑,现实中不乏私募投资基金经理在信义 义务的范围之外开展工作,自然引发了通过加强信义义务达到保护投资者最佳方案的强烈需求。 然而,正如 DeMott 所言,“信义关系是英美法系中最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5](P879-924),信义义务 的内涵有着随法律发展而逐步扩张的过程。信义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国法。最初,信托被运用于宗教 和遗产继承,英国普通法并不承认用益(信托)的效力;直到衡平法中,为了使信托受益人的权利获得切 实保护,信托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即信义义务才得以确立。后来,信托被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在数百年 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一个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信托传统[2](P54-58)。简言之,它产生于英国的用益 制度,随后扩张到信托制度,乃至更广阔的法律关系。为了规制受托人利用自身地位侵吞或者损害托付 财产的行为,大法官从衡平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逐步强加给受托人与其权利不 对等的苛刻义务和责任[6](P1573-1595)。英美法系国家的信义关系发展至今,除了信托关系、公司董事、 代理人以及合伙人四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或身份蕴含信义义务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律师与客户、破产 清算人与债权人、银行与客户、投资顾问与委托人之间都被逐步确认存在信义关系,且信义关系仍处于 不断扩张的状态[7(] P24)。 英国法中的信义义务一般单指忠实义务,美国法则进一步发展并丰富其内涵,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 义务[8](P92-102)。当前的英美法理论,通常将忠实义务理解为控制受托人裁量权[9](P123-133)。以投 资为目的的信托关系中,投资标的往往被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以免受信人滥用裁量权。在被授予自由 裁量权的范围内,法院不能以受信人违反义务为由介入其中,只有在其行为不忠于信托目的时才能介 入[10](P338-339)。其中,受信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颇难判断,成为限制信义义务发展的根本原因。次贷 危机之后,为了度过经济危机并扶持创投企业,美国政府再次将目光转向那些创业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试图通过放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并扶植其成长,通过这些企业创造更多的 就业机会,促使经济复苏①。随着注册制度逐步宽松,受信人的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信义义务也随之不 断加强。诚然,私募管理人为履行职责行使裁量权是受信人必不可少的权限,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 正是信义关系必然的、内在的风险[11](P808-816)。两者之间的内在张力与动态平衡关系,是不同时期美 国法的关切所在。近年来,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遵循的标准不够统一,美国劳工越来越多地通 过自我决策开展 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IRAs)的退休财务安排。许多储蓄者在应对理财规划挑战 时会寻求专业建议,过去可能只会交给专业养老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现在则由数百万经纪个人做出 投资方案。学术研究证明,这一建议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导致许多投资者持有表现不佳的私募投资项 目。鉴此,“奥巴马政府信托规则”(the Obama Administration's Fiduciary Rule)②[12](P54)随之颁布,旨在 通过改变财务顾问的补偿方式来解决这些冲突。特朗普政府暂停执行该规则 18 个月以审查施行效果, 该规则最终被第五巡回法院驳回。被驳回的关键在于,该规则使美国投资者从两种截然不同的渠道获 得投资建议,一部分投资者从承担信义义务的注册投资顾问处获得咨询服务③,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则通 ① 2012 年 4 月 5 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一共有 7 篇,其中第 2 篇《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和第 3 篇《网络公众集 资法案》对美国证券私募注册豁免制度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豁免的范围。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D 条例》之《506 规则》的禁止性规定;将《网 络公众集资法案》加入《1933 年证券法》的第 4 条,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私募注册豁免,等等。 ② 根据行业实践,包括信托规则、最佳利益合同豁免(BICE)、禁止交易豁免(PTE)84-24 和其他次要规则在内,通称为“信托规则”,还将把“规则” 作为“信托规则”的缩写。 ③ 美国采用“投资者—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架构,大部分投资顾问也充当基金管理人角色,而我国则采用“投资者—管理人”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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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25· 过不承担信义义务并从金融产品中获取销售佣金的经纪商处获得投资建议,显然后者可能鼓励投资者 购买风险过高、不适当的投资产品,只有前者不存在利益冲突,只为了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提供 投资建议而值得信赖。该信托规则极具争议,经过了几天的听证会,获得了数千条评论,并有数百页相 关的新闻文章和评论在行业媒体和主流媒体上发表[12](P54-55)。2019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颁布了最佳利益条例(17 C.F.R. §240.15l-1- Regulation Best Interest),直接针对信托规则尚待解决的问 题。虽然信托规则最终未获通过,在其短暂的存续期间亦极少受到学术关注[13](P387-388),但仍可从争 议之声中汲取不少教训。由于保护投资者不受对立顾问服务影响的运动仍在继续,亦能管窥始终不变 的是信义义务在美国法律文化中深植人心的主线,变动的只是信义义务的范围随投资者需求变化而不 断加以调整,以达到满足市场需求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终极目的。 由上可知,英美法系信义义务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信用既是受信 人在多次履行信义义务过程中积攒起来的“道德外衣”和“能力品牌”,又是通过一整套制度框架支持其 生存空间并推动信义义务不断强化发展与夯实的漫长过程。这个过程已为历史所证成,也理应成为我 国信义义务生长并参照发展的路径和方向。 (二)实然: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生长的差异面向 我国虽然缺乏信义义务形成的历史沉淀过程,但私募基金亦与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同步发展,在形式 上颇为类似。私募基金是在市场供需关系拉动下,参照国外私募基金运作规律自发产生,与美国私募股 权投资的发展类似。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探索和发展也是从风险投资肇始,可追溯到 20 世纪 80 年代。 1985 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1985 年 9 月,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 司),标志着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由此开始。20 世纪 90 年代初伊始,大量的海外私募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 国,从此揭开了我国私募基金投资的序幕。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创业投资”这一概念首次纳入了法律条文。 1998 年 3 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旨在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 “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提案”,中国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政策法律实 践进入了一个全面推进体制建设的新阶段,通过制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其快速发展,市场上 随之涌现大量的咨询公司、投资工作室等,甚至出现各种违规操作的“小作坊”,在 1999 年 5 月至 2000 年 11 月达到一小高潮。随着 21 世纪初美国股市泡沫破灭以及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世界经济出现了格局 大调整,我国国内创业板搁置,于 2001 年后开始规范调整,大批委托理财公司因亏损而退出。直到 2004 年 2 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了一只证券类信托计划“深国投·赤子(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这是国 内第一个采取信托方式发行,由私募机构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产品,该产品开创性地聘请了产品投 资顾问,被业界认为是中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诞生标志,开启了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新纪元。 2008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有了明确的规范。与此同时,中国法中“信义义务”的雏形主要借鉴英美法系而来,分布在《信托 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商事法律中,但适用范围有限,此时的信义义务尤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形 式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14(] P185-217)。值得关注的是,2013 年 6 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 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协调范围,构建了与公开募集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中国私募基金自此进入阳光化发 展阶段,新基金法的实施是私募基金行业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其中部分条文涉及信义义务内 容①。2014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九条”),对新时 ①《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中第 4、5(2)、9(1)(2)、18、19、21(1)(2)、22(2)条等规定不仅确定了基金财产的信托属性,而且为基金管理人 “忠实“”注意”义务确立了总则性规定、利益冲突的管理规则以及不得从事违反其信义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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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和监管方面作出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并单列一条明确提出培育私募市场, 将发展私募基金市场上升到了资本市场的基础与战略高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 遇。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逐步走进中国法律体系,以商事领域为甚,但与经历漫 漫历史逐步发展出来的英美衡平法中的信义义务相较,存在以下明显的本质差异: 首先,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利他性信义义务生长的土壤。我国《信托法》 的舶来经验彰显出信义观念在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的中国落地生根的艰难与困境,许多学者以为信义 关系的规则可以放到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运作,由诚实信用原则来代劳,甚至怀疑在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引 入信义义务法律规则的必要性[15](P27-36)。实际上,英美法系一直沿着另一条道路行进,英国合同法长 期不承认诚实信用,曾经一度坚持古老的“买者自负”原则(caveat emptor),其深层逻辑在于,合同属于完 全的自利行为,不需要过多的道德要求。而有着内在道德要求的信义关系,在普通法中较早萌生,伴有 衡平法的一套理论体系加以调整,并在该领域形成了富有利他主义精神的、道德标准较高的信义义务[16] (P107)。进一步而言,两者清晰程度不同,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内涵较为模糊,而信义义务虽 历经演变,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基本主线却相对明确,居于核心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始未变。整 体而言,委托人和受信人之间的关系仍可视为建立在合意之上的关系,但该种合意与法律上狭义的合同 意思存在差别[17](P140-153)。合同关系往往同诚实信用原则紧密相连,这与可被托付与信任的信义关 系不同,前者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强调忠实于事,后者则是一方对另一方事务处理自由裁量权的 授予,强调忠实于人。在私募基金法律关系中,自利性的智慧多为受信人自身牟利,这恰恰与利他性本 质的信义义务相悖,因为其核心体现为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必须忠于委托人的明确道德要求和规则取向。 其次,普通法系以司法判决推衍形成市场普遍信任,更有利于培育信义义务共识。虽然信托关系中 的受信人享有的所有权,与大陆法系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在权利外观和权能上并无太大区别[18](P74- 86),但围绕受信人展开的信义义务,关键在于其“忠”“信”的利他义务。著名的 Meinhard v. Salmon 案 (Meinhard v. Salmon,249 N.Y. 458,164 N.E. 545[1928])判决中,卡多佐法官提出了影响后世的信义义 务论断:“受托人的行为标准不仅仅是诚实本身,而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无上忠信”[19](P106),从而将其上 升到一种基于信任的道德标准。自判决以来,对信义义务的违反不仅会破坏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平 衡,还意味着对委托人信任的背弃以及对道德义务的违反。一系列涉信义义务的司法判决对文化的影 响巨大,马克斯·韦伯等著名法社会学学者曾将信任化约为文化和道德因素,然而,信任的产生和投放属 于自发性的活动,任何国家、社会、团体以及私人都不可能做到强迫 A 必须信任 B,根植于相对封闭的小 农经济的生产模式也无法培育出强力的普遍信任与系统信任。质言之,必须依赖于普遍信任的管理人 的信义义务,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蓬勃生长的环境[16](P107)。“忠实”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道德属性, 加之如今的受信人不限于传统熟人社会中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是演变成为大规模给他人打理财 产的专业基金管理人,他们按照合同收取费用,接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相应地,信义义务中“忠实 义务”的强制性道德内涵也亟须更新[20(] P929),并逐步培育出具有普遍信任基因的私募基金市场文化。 最后,普通法系归纳式的思维方式,更有利于促进信义义务内涵的扩张。我们不能用大陆法系演绎 式的思维方式理解普通法系的具体制度,也不宜简单将来源于典型归纳式思维的信义义务制度放在大 陆法系的框架中加以理解。从历史上看,为了解决普通法无法化解的违信症结,在大法官自由心证和造 法活动的主导下,在法律共同体的推动下,司法实践频繁适用信义义务,通过不断从个案中归纳总结,衡 平法发展出范围不断扩张的信义义务、逐步形成了信义义务的理论内涵。如同伊斯特布鲁克等学者所 言,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类似,但这里的“合同”具有相对宽泛的概念,更多地是一种经济或伦理意义上 的“合同”[17](P140-153)[21](P427)。针对这种不同于传统私法的“合同”,裁判者则不仅考虑当事人“约 定”中的文字内容,而且根据信义义务观念和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因素,来解释其内容[22](P235-240)。在 英美法系中,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后果也灵活多变,高度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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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27· 演绎,归纳总结得出诸如衡平法上的返还获利和拟制信托及其相应的救济方式和责任规则,反过来推动 了信义义务的丰富与发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特色 私募基金包含公司制、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决定私募基金采取哪种组织形式的关键 因素有:一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希望参与投资决策机制的深度。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往往能发挥 更大主导作用和更强参与力,即投资者的介入程度最深,因而决策效率也最低;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契约 型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相对较高,投资者则通过信息披露的形式被动地了解私募产品和项目信息,有 关投资范围、投资标的、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得以实现;有限合伙形式介于两者之间, 通常由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人进行自主独立决策,如果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则会设计投资决策委员会 机制,有限合伙人及其代表也有可能加入该委员会。二是主管部门在投资登记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特殊 要求。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需要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若以契约型基金进行投资,该股东到底是登记为管 理人还是私募基金存在争议(在实践中要求登记为管理人);而有限合伙企业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恰恰 可以解决投资标的登记问题,前者甚至比后者更方便,年度备案的披露要求也更为宽松,且具备更高的 隐私水平[23](P68)。三是由税负水平决定。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除缴纳增值税外,投资收益须缴纳 25% 的企业所得税,若再向投资者分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典型的双重征税现象。契约型基金 的税额最低,包括由金融机构所管理的私募资管计划如果投资项目,首先须缴纳增值税,其次所有收益 若向投资者分配,投资者则需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利弊各现,基金管理人会根据设立和运营基金的灵活性、设立和运营成本、投资者和管理者责 任分配等因素,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24](P128-142)。实际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153 条允许设 立公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现实中却很少采用公司形式,反之,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绝大部分证券投 资基金均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单位信托具有相似性[24](P128-142)。但不论形式如 何,其本质都不失为一种信托关系,表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义义务”。 首先,信义义务嵌入私募基金结构的表现形式不同,而违反勤勉尽责的行为本质相同。在公司制私 募基金组织架构中,公司管理者通常仅对股东而非其他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而在合伙型私募基金中, 普通合伙人 GP 要持续担当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还要同时服务于多个不同委托人(有限合伙人 LP),容 易引发利益冲突。显然,精确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内容颇为困难,不仅因私募基金信义关 系的类型、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协议、投资方保护自身利益和能力存在差异,从而在范围、强度和内容上 判然有别,信义义务内涵本身也正在不断演进[25](P40-52)。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9 条、《信托法》第 25 条等条文中均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等相关内容,然而,实践中因管理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 险评估过程中未全面审慎评估或评估程序不合规,管理人未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有效评级、未对推介材 料的合规性做合理审查、未对代销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充分审查而选任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代销机构等 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况却频频发生,其本质上均属于基金管理人自身要求不达标,不够勤勉尽责。 其次,私募基金中“伪信义义务”现象普遍。由于传统民法的委托代理中受托人、代理人不负有忠实 义务,导致我国基金管理人不具有信义义务的实践传统[8](P92-102)。一方面,管理人往往采用自己或者 第三方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方式销售私募产品,目的仅限于用保底刚兑承诺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以提升销 量,其实最终不能保证兑付且所作承诺与真正的信义义务无关。另一方面,一些行为则显然并不符合信 义义务,包括基金管理人针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投资决策而遭受损失;在投资前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甚至 在投资期间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或未依照合同管理和运用投资财产,未按约定在基金触及预警线和止损 线时进行减仓和平仓操作;私募基金项目退出未按照约定或法定义务清算;甚至在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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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遭受重大损失后,发生管理人经营中断、失联、跑路等极端情形。上述这些行为都未必涉及不法的意图 或行为,却都牵涉对“真假信义义务”的判断[26](P230)。事实证明,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多而不精、鱼龙混 杂等情况,究其原因是用承诺兜底等方式吸引资金,往往淡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 最后,我国私募基金普遍重视募集,轻视投资—管理—退出环节。我国私募基金纠纷涉及募集、投 资、管理、退出(下文分别简称募、投、管、退)各环节,其中相对地多发生于投资和退出环节,尤其是涉及 退出环节的占比高达 61.25%①。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私募基金高度重视资金募集。为了符合私募基金监 管要求,尤其是新成立的管理人在获取资金方面渠道较为有限,其证明业绩需要的周期相对较长,无法 与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竞争,亟须尽快增大基金规模。二是私募基金投资和管理能力亟待大幅提高。 管理人未能聚焦投资主业,深入研究投研管理体系,优化基金投顾、托管、估值和评价机制。三是缺乏在 全周期中全面落实监管底线的机制,一旦跟被投企业有分歧,往往无法通过有效渠道获得被投企业财务 数据,就无法涉及专业的估值、作价抵偿,甚至难以获取拍卖标的的基础信息。私募基金行业乱象丛生, 表面看似是不合规带来的纠纷,实则乃基金管理人缺乏坚守全周期信义义务信念的必然结果。 三、全周期私募基金信义义务检视 募、投、管、退是每一只私募基金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四个环节。在各环节,基金管理人都必须恪 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甚至有观点表明,管理人在全周期私募基金运行过程 中,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遵循和守护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而现实却不尽如人意。 其一,客观募集的信义义务。募集阶段,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合规意识缺乏,不仅经常疏于登记 和备案手续,雇用无资质人员参与募集,还缺乏投资者适当性的有效关注。一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 能事先了解客户(特定对象确定、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让投资者了解产品(风险评 级)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二是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用预期收益率零风险保本收益等表述,与 投资人私下签订补充协议,使得变相承诺保本收益成为常态。三是未能充分尊重资本市场客观规律,相 关项目安排未能充分体现风险收益匹配的特征,偏离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承诺用基金管 理人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或弥补投资人损失。四是不够注重基金合同风险条款起草和风险的充分披 露,时常表现为夸大或片面宣传业绩,导致投资者对基金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认识不足。私募基金管理 人如果在基金合同中向投资人承诺全权负责资金安全性问题,属于存在刻意隐瞒投资风险、诱导和欺诈 投资者、违法募集基金的故意,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质言之,募集阶段的信义义务缺陷和 漏洞随处可见,导致争议和纠纷频频出现。 其二,审慎投资的信义义务。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有限合伙关系通常依据合伙协议设立,这意味着可 以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定制”合同条款。因为私募投资是相对非流动性的投资,所以通常确定相对长的 固定投资期限,国外私募基金投资锁定期限通常不低于十年,但必须事前告知投资者的资本将被“锁定” 的期限及其可能的变化[27](P1-67),这对于投资项目与投资者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一是管理人应依法尽 职调查②。投资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效管控风险,跟踪资金安全,不得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向本机构注资等行为。二是各投资项目须独立运作③。每只产品的资金单 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① 该数据是以 2016 年至 2021 年上海法院所审理的涉私募基金案件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数据来源于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 《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② 法院认为,由于 ATM 机的投放数量直接影响融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款,属于尽职调查中的重大事项,某文公司在尽职调查中并未对此予以充分核 实,因此,应视为其未尽到审慎尽职调查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终 5212 号民事判决书)。 ③ 法院认为被告某枫公司作为案涉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包括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时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定期报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31073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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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29· 等等。三是管理人在整个流程中履行信义义务。必须按投资合同约定操作基金财产,不得擅自操作基 金财产,依据合同约定在基金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时进行减仓和平仓操作,不可提前反向操作,导致基 金产生亏损;必须随时结合投资标的业务领域判断是否存在各类法律风险,决定投资时未结合营业额持 股比例、公司治理判断是否合法合规而进行不符合常理的投资操作等都属于未恪守谨慎投资要求、违反 信义义务的行为。 其三,适恰管理的信义义务。在投资项目后管理阶段的信义义务也不容忽视。一是管理人合法行 事义务①。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实现受托资金增值的目的, 除了常规依法登记和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外,须持续关注敏感业务领域的违法风险。二是管理人充分履 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②。国内项目多为被动管理而非主动管理,即由融资方发起为自身服务(如房地产 商)。这种由融资带动投资的逻辑,导致管理人难以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 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 息,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投资者的知情权无法有效实现,导致其做出错误投资决策遭受损失等。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两者之间的义务分配。由于《信托法》在共同受托责任的规定上未有明确的例 外性规则③,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的信义义务不得约定排除④[28](P241-260),依照文 义解释容易得出“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效果。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实际上“共同受托”最 核心的含义是数个受托人“共同处理相同的信托事务”,而负责保管财产和监督职责的托管人,与负责决 策和实施投资行为的管理人显然各司其职,因而,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构成共 同受托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案例。如果严格施加“共同连带责任”,则易使托管人处于报酬不高而 风险过高的矛盾之中,逐渐丧失托管热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推诿责任,或尽量在文件中限缩己方义务, 反而不利于适恰管理信义义务的贯彻和落实。 其四,有效退出的信义义务。不管私募基金通过被投公司 IPO 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还是将其对 外投资份额出售给其他私募基金,抑或选择资产组合公司(有限合伙)的清算,退出与清算都是私募基金 中一个核心问题。管理人应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保证资金按时退出。但管理人是否尽到信义义务的情况颇为复杂,往往难以简单判 断。一是私募基金合同清算条款规定不够明晰。由于私募基金合同多为管理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管理 人可以通过延长期限、债转股等方式避免清算,而在许多情况中投资标的已经成为空壳,对于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人还会主张未能清算的原因是股权无法变现,并非管理人主观上不愿清算。二是部分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履行能力和诚信意识不足,导致退出条件不成就时争议颇多。管理人因自身行为导致 投资者退出条件未充分满足,又在诉讼中以退出条件未满足为由对投资者退出请求进行抗辩的情况时 有发生(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 0102 民初 697 号民事判决书),时常引发投资者不满导 致纠纷频发⑤。三是部分投资者对于投资预期过高,资产流动性差导致私募基金不能清算。当发生亏损 ① 法院认为被告管理人某信利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仓位进行减仓和平仓操作,导致损失扩大,故应对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原告投资者何某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91 民初 19002 号民事判决书)。 ② 参见 2014 年 8 月 21 日颁布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 24 条。 ③ 参见《信托法》第 32 条。 ④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9 条。但亦有观点认为,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视为法定职责不妥。一方面,面向合格投资 者发行的私募基金可以豁免强制适用公募基金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处处体现“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即为佐证。另 一方面,即使基金合同未另有约定,私募基金被动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公募基金的托管职责全盘适用于私募基金也不尽合理,原因是《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 36 条、第 37 条的规定内容在 2013 年以前就已存在,而那时的基金法规制范围只包括公募基金。从市场实践角度讲,私募基金 托管人强制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的托管职责也难以具备操作性。 ⑤ 如因管理人过错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投资者以基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基金合同,引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认定纠纷。再如, 私募基金投资期限届满,或者触发提前退出情形,由于基金合同中就清算启动程序、条件、主体、清算责任约定不明,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 务,致使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具体金额难以确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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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或者与投资者预期不相符合时,投资者倾向于认为前述情况系由于管理人未尽信义义务所致,管理者对 此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合同义务,例如有些私募基金涉及对冲风险,该如何去做以及义务该尽到什么程 度;而在管理人未履行投资义务(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03 民初 6629 号民事判决 书)、资金投向约定外其他事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3 民终 22174 号民事判决书)、私 募基金的产品期限和投资标的退出周期之间存在明显不匹配现象时,部分投资者能否通过行使债权人 代位权向目标公司主张债权,资金管理人为尽到信义义务该如何进行清算,则都值得甄别和考量(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86863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11 民 终 250 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01 民终 3099 号民事裁定书)。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到期无法清算的纠纷频发。无论投资人通过违约还是侵权举证自己的损失, 都需要证明自己损失的确定性,即损害原则上应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或者是有充分的现实依据证明 未来将会发生[29](P93-94)。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损失”尤其难以确定,一方面,基金期限约定过 短,据国外统计,成功的基金创投平均需要 15 年时间,我国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远远低于这一期限, 通常采用延期的方式解决,但诸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往往有按期清偿的考核指标,就会导致尖锐的矛 盾冲突。另一方面,截至清算阶段,项目任务尚未完成,如果项目有回购条款,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一直 尽职尽责到起诉执行,否则就是不够勤勉尽职?反之,若项目发展很有潜力,但基金期限已至,按照合同 规定必须处理,而此时清算实则对投资者不利,基金管理人又该如何证明确实按照合理的价格卖出,履 行了信义义务呢?若项目还在正常运行却确实有价无市,选择行使回购权会加速企业倒闭,选择司法诉 讼又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这类现实两难困境又该如何解决?以及管理人的投资策略是否应受到商业 判断规则的保护呢①?综上,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中,各环节问题层出不穷,而一项信义义务 贯穿始终成为关键所在,值得系统关注。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实现机制 只有依靠合理有效的实现机制,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在应然与实然层面的鸿沟才得以 弥合,在募、投、管、退全周期过程中层出不穷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本土化解决。 (一)设计适当的协议条款,把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切入点 2014 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将募集私募基金制定并签订的基金合同、公司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为基金合同。主流观点认为,不论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合伙还是公司形式,私募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协议的本质是信托法律关系[30(] P21-27),而适当的合同设计可降低代理成本。 近年来的私募基金合同纠纷多发生在合伙型基金,它应首先依赖于合伙协议分配普通合伙人(GP) 和有限合伙人(LP)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②[31](P259-293)。有限合伙关系是私募基金最直观的实体形式,能 充分满足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的需求。这类基金的投资者通常扮演 LP 的角色,通过注入资金到 PE 中,在 受益于基金经理的专业知识的同时,LP 可以通过协议约束 GP,让基金经理承担特定的义务,如 LP 可要 求 GP 提供基金健康运行的实时报告。除了为 GP 规定基本义务外,LP 通常不能通过协议赋予自身对基 金的控制权。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信义义务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囿于 GP 和 LP 间的管理控制权的划分存在权利的不对称性,LP 极易受 GP 决策影响,PE 市场的高风险性质也 只会加剧 GP 利用 LP 的机会,而这正是信义义务的关注要点[32](P1-2)。但由于许多非专业的个人投资 ① 法院在审理资管产品纠纷的过程中尊重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产品运作中基于自身能力作出的专业判断,避免投资者对管理人基于全体投资 人最大利益而正常行使管理职责的不当干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5 民初 68308 号民事判决书)。 ② GP 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并作出与融资和投资组合公司的选择和管理有关的关键决定,GP 还面临着该基金的负债,并可能对超过该基金资产 的索赔负责。而 LP 在基金的日常运营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有限得多,被称为“被动”合伙人,它没有日常管理基金的违约权利,也不能签订合同或 代表基金充当代理。简单地说,LP 在默认情况下几乎没有权利干预 GP 的运营决策,作为放弃控制权的交换条件,LP 通常不会承担超出其对基 金本身的资本贡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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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31· 者可能不理解信义义务富有弹性的内涵,如果将信托义务简单地载入合同本身,并非妥适的解决办法。 一个潜在的解决方案是,在合伙协议中纳入从投资获得利润的强制性分配规则。这些条款可以阻 止机会主义的 GP 寻求将利润再投资而非将其分配给投资者的可能性。机会主义的基金管理人可能希 望再投资,而不是分配利润,因为他们可以继续在下一次投资中赚取管理费[33](P1067-1103)。强制性分 配条款确保从资产清算中获得的任何利润立即得到分配,减少了这些利润被 GP 不当处理的风险。然 而,强制性分配条款可能不足以保护 LP 的利益,因为它们并不能完全消除 GP 为自己利益而非投资者利 益行事的风险。对强制性分配义务保持警惕的基金经理可能会选择推迟投资组合公司的 IPO,以继续赚 取管理费。此外,基金经理可能会推迟退出投资,以造福自身未来投资融资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 GP 控制着关于基金的健康运作和投资的绝大部分信息。在项目上市之前,可能很难确定它们的确切价 值。通过推迟退出,经理们可以实现掩盖糟糕的绩效指标或高估某些资产的意图[34(] P617-642)。 总之,在私募基金募集和运作之初,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和方向,结合投资标的情况、管理人自 身管理能力及特色,确定合适的法律关系性质和私募基金组织形态,尽量在协议中明确管理人权利义务 的内涵和外延、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计算以及争端解决方式。 (二)明确监管边界,遵循最佳执行原则 理论上,私募基金投资者都是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用合同方式足以保障自身的 合法权利,监管宜以信息披露和保障投资者有效决策为核心[35](P125-142)。然而,由不完全合同理论可 知,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第三方不可证实性,受信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可能完全事前规划, 由此产生了剩余立法权和司法权[36](P39-45)。目前的私募基金法律体系主要以机构类型为标准进行规 范,而专门立法尚付阙如,如以信托作为载体形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而 以有限合伙作为载体形式的,则受《合伙企业法》和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义 务的规范来源较为分散。 具体的解决思路有:一是保障立法的统一性。宜在立法层面统合调整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统 一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内涵①。基于此,在当事人不违反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充分尊 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其约定加重或减轻注意义务的标准,并对审慎勤勉义务的内容作出安排。二 是明确忠实义务的核心内涵。《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证券投资 基金法》规定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旨在防范基金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 突。建议可针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特殊性,遵循私募基金财产与受托人之间不得形成利益冲突的原则, 坚持不得违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意。三是提升基金业协会的软法治理能力。制订指引性的示范性 条款,明晰基金管理人合规的界限和范围,在示范条款中约定保护缺乏关键信息的投资者利益的具体方 式和路径。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为谨慎义务的标准确立一个合理的外部边界,避免出现多样化的标 准。例如,如果 GP 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了 LP 损失,则应有权干预并保障 LP 对违反信义义务的 GP 享有追索权,而非只是缺乏约束力的空泛约谈。四是提供具体操作指南。可适当引入诸如侧袋机制②[37] (P402)等灵活装置,使相关投资者获得财产上的救济③,但侧袋规则有严格的限制,仅适用于在侧袋操作 时已经投资于该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资者。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侧袋的资产将与基金的其他资产保持 隔离,一般不包括在基金流动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NAV)计算中④[38](P316-317)。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 ① 2019 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94 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就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② 许多对冲基金为其非流动性资产建立了侧袋,这在本质上是在私募基金完成之后投资策略的分配构建,在整个更大规模的对冲基金结构中为非 流动资产创建一个小型私募基金。但是通常大部分基金在初始投资协议中都会限制进入侧袋的资产份额(一般为 30%),其余部分资产需保持流 动性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定期赎回基金份额。 ③ 可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④ 转移到侧袋的资产的利润、损失和费用全部分配给这些投资者,新投资者不允许进入侧袋。侧袋通常用于包含对非流动性资产的一次性投资, 当前投资者可以获得一部分回报(或损失),但新投资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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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托管人募、投、管、退的过程中,实现“最佳执行”原则(Reading v. R.,2 K.B. 232,236[1949]),构建“缺省 性”监管规则对合同的流程指引。 (三)厘定司法裁量标准,引导私募基金从被动向主动型管理转变 信义义务的实现及其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表现为多种方式,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能达到圆满解决的 程度,英美法系的信义义务标准由一系列司法裁决沉淀而成。从历史上看,GP 的信义义务的确切内涵 并无完美的界定,各国法院往往在解释 GP 履行义务范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立法中信义义务的实质内 容会因管辖权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但不变的是,信义义务的存在通常会保护 LP 等投资者免受 严重疏忽、鲁莽和故意有害行为的侵害[23](P69)。因此,这些职责可以作为一条初步的防线,保护 LP 免 受最恶劣欺诈行为的侵害。 我国应制定须受信人遵循的、具有司法适用层面实质意义的行为规范,即由法院进行私募股权基金 司法控制是最为妥善的解决方法。从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券如何界定,到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中信 义义务的内容和边界都要尽可能通过司法裁量规则标准的形式进行确认。一是整个过程中禁止自我交 易、竞业行为等利益冲突;二是募集时控制受信人的不当行为,如基金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情况下为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核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终 21112 号民事判决 书),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募集项目备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23248 号民事判 决书)等,都应根据法律和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来约束受信人;三是投资和管理时,设定受信人在财产管 理、处分、变动等过程中全程进行账簿记录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义务;四是清算阶段可以发动财产法 上的强制执行手段和退出方式,即使基金合同未约定,清算应当是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尤 其值得重视的是,对募、投、管、退合同约定缺失而投资者又无法证明的信义义务,应转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举证责任。在私募基金清算纠纷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 件,相关事实系有关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而如果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未清算 或正在清算中为由抗辩,则应当对基金仍具有清算可能性、必要性承担证明责任,并须提供私募基金正 在清算的文件、举证底层资产的实际存续状况等,以便于法院查明事实、释明证据并依法判决。总之,在 整个过程中对基金管理人课以高度的道德义务,避免募、投、管、退各环节出现不必要的悬而未决,引发 投资者对管理人是否尽职尽责、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疑惑。 (四)建立私募基金信义义务“因事制宜”的归责进路 注意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外在表现,私募基金中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似乎与民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毫无二致,但与普通民法法理为基础的归责进路不同,信义义务具有更灵活多变的适应性功能。一方 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意味着一种为委托人最大利益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更多在 于承认利益归入以及禁令的救济效果,而不限于传统民法中以概括合同义务为主的损害赔偿救济方式。 根据投资者倾斜性保护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合理分配募、投、管、退全周期的证明责任,明确清算并非 定损的前提条件,让受托人不能以合同未约定或无法清算为由,对信义义务和损失责任予以否认,甚至 由管理人承担必要的证明责任。另一方面,信义义务的责任又体现为一种典型的因事制宜的救济形式, 防止陷入 Fletcher Moulton 大法官所说的“套用信托公式的危险”,应甄别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 体情况适用恰当的司法救济(Re Coomber,Coomber v. Coomber,1 Ch. 723[1911])。尽管我国管理人信 义义务的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道德义务被视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价值, 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可能触发不确定性的“所失利益”赔偿责任,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应区分损害事实与损 害数额的证明标准,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损害数额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苹果和特斯拉等大科技跨国平台公司都离不开私募基金的早期资金播种[31](P259-293),阿里巴巴、 京东、百度、小米这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公司,也无一不是借助私募基金助力而迅速做大做强的。毫不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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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论全周期视野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33· 张地说,私募基金与伟大的公司一起,共同改变着世界。然而,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极不完善,存在的问 题纷繁芜杂。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贯彻作为一条红线,不仅能极大地降低募、投、管、退全周期风 险及其交易成本,还会逐步促进社会信任的达成。而信任又是一个现实悖论,合理的信任是可取的,为 了持久的生存,投资者必须在信任的同时进行核验,这也正是法律应该赋予的权利[39](P50)。信义义务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作为康德式的忠义,既包含技术上的忠义,代表着对受信人只能为受益人的最 佳利益行事,又内涵“模糊”意义上的忠义,暗含具体指向委托人的情感和理性的目标。鉴于抵制利用自 身地位谋取私利的诱惑有着巨大困难,要想培育一个发达且有效的私募基金市场,培养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委托人的忠义意识明智且重要,即使对于最尽责的管理人亦是如此[40](P160)。总之,我们期待,我国 最终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践行信义义务的行为准则,在管理人显然具有过错时,不能逃避对于投资 者的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而当管理人已经充分履行信义义务,仍未能顺利盈利或完成投资目标,则应 根据具体情况判别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边界。 参考文献 [1] 杨为程 . 我国私募基金发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 [2] 王涌 . 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业发展的“牛鼻子”. 清华金融评论,2019,(3). [3] J. Payne. Private Equity and Its Regulation in Europe.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 2011, 12(4). [4] 梁清华 . 美国私募注册豁免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兼论中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构建 . 法商研究,2013,(5). [5] Deborah A. DeMott. Beyond Metaphor: An Analysis of Fiduciary Obligation. Duke Law Journal, 1988, (5). [6] 徐化耿 . 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 中外法学,2020,(6). [7] 张路 . 诚信法初论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8] 楼建波,姜雪莲 . 信义义务的法理研究——兼论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与其他法律中信义义务规则的互动 . 社会科学, 2017,(1). [9] 姜雪莲 . 忠实义务的功能:以学说为中心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4). [10] Authur Underhill. The Law Relating to Private Trusts and Trustees. St. Louis: The F. H. Thomas Law Book Co., 1896. [11] Tamar Frankel. Fiduciary Law.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83, 71(3). [12] Quinn Curtis. The Fiduciary Rule Controversy and the Future of Investment Advice. Harvard Business Law Review, 2019, (9). [13] Anita K. Krug. The Other Securities Regulator: A Case Study in Regulatory Damage. Tulane Law Review, 2017, 92(2). [14] Lin Lin. The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s in China: A Critical Evaluation of Active Limited Partners.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 2013, 13(1). [15] 王莹莹 . 信义义务的传统逻辑与现代建构 . 法学论坛,2019,(6). [16] 徐化耿 . 信义义务研究 .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 [17] 许德风 . 道德与合同之间的信义义务——基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观察 . 中国法律评论,2021,(5). [18] 赵磊 . 信托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实现 . 中国法学,2013,(4). [19] Robert B. Thompson. The Story of Meinhard v. Salmon: Fiduciary Duty's Punctilio. Corporate Law Stories, Ramseyer: Foundation Press, 2009. [20] John H. Langbein. Questioning the Trust Law Duty of Loyalty: Sole Interest or Best Interest? The Yale Law Journal, 2005, 114(5). [21] Frank H. Easterbrook, Daniel R. Fischel. Contract and Fiduciary Duty.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2013, 36(1). [22] Tamar Frankel. Fiduciary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23] Chester Matthias Tan. Fiduciary Duties in the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World.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Juris‐ prudence, 2018, 4(1). [24] 黄辉 . 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与运行模式——美国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 环球法律评论,2019,(5). [25] 许可 . 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 . 北方法学,2016,(2). [26] 塔玛·弗兰科 . 信义法原理 . 肖宇译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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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27] Brian R. Cheffins, John Armour. The Eclipse of Private Equity.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2008, 33(1). [28] 洪艳蓉 . 论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功能与独立责任 . 中国法学,2019,(6). [29] 张新宝 . 中国侵权行为法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0] 吴弘,徐振 . 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辨析 . 政治与法律,2009,(7). [31] Lee Harris. A Critical Theory of Private Equity.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2010, 35(1). [32] Andrew H. Levy, Daniel Bamdas. Fiduciary Duty and 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aws. New York Law Journal, 2003, 230(38). [33] Ronald R. Gilson. Engineering a Venture Capital Market: Lessons from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Stanford Law Review, 2003, (55). [34] Douglas Cumming, Andrej Gill, Uwe Walz. International Private Equity Valuation and Disclosur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 2009, 29(3). [35] 郭雳 . 金融危机后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更新与观念迭代 . 比较法研究,2021,(6). [36] 汪其昌 . 信义义务:英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独特制度 . 南方金融,2011,(2). [37] Jonathan T. Molot. A Market in Litigation Risk.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009, (76). [38] Joëlle Hauser, Geoffroy Hermanns. Side-Pocketing in Investment Funds and the Luxembourg Legal Regime for UCITS. Journal of Securities Law, Regulation \& Compliance, 2010, 3(4). [39] Tamar Frankel. Trust and Honesty: America's Business Culture at a Crossroa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40] 安德鲁·S. 戈尔德,保罗·B. 米勒 . 信义法的法理基础 . 林少伟、赵吟译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On the Fiduciary Duty of Private Fund Manag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ll Cycle Xu Duoqi(Fudan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fiduciary obligation of managers is the key to dissolving legal risks throughout the course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The process of cultivating fiduciary obligations should evolve in tand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fund market. However,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fiduciary obligations of pri‐ vate fund managers in China grow is extremel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western countries. The local characteris‐ tics wherein are quite apparent, such as emphasizing fundraising ov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withdraw‐ al. Through the inspection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along all links of the full cycle,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 nism for the fiduciary obligations of private funds in China should not only design appropriat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grasp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managers' fiduciary obligations, clarify the regulatory boundary, and comply with the best execution principle, but also formulate the criteria of judicial discretion, push the passive management of private funds to transform into the initiative-oriented ones, and construct a circum‐ stance-alter-case path of attribution of the fiduciary obligations of private funds. Key words private funds; manager; fiduciary obligation; local characteristics; full cycle; Trust Law ■ 收稿日期 2022-01-30 ■ 作者简介 许多奇,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8。 ■ 责任编辑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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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卷第 5 期 2022 年 9 月 Vol. 75 No. 5 Sept. 2022 035~048 DOI:10.14086/j.cnki.wujss.2022.05.004 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陆凤芝 徐 鹏 李仲武 摘 要 创新创业质量提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一 种新兴金融模式,对创新创业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利用中国城市面板数据考察数字普惠金 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第一,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显著促进创新创 业质量提升,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并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第二,数字 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能够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与数字化 程度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并不显著。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因 区域、城市规模的异质性而不同;《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推出后,数字普惠金融对创 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得到明显加强。第四,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扩大信贷供给、提高金 融效率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第五,相邻城市创新创业质量存在显著的示范效应。 关键词 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创业质量;异质性;示范效应 中图分类号 F8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2)05-0035-14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2004087);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 题(2021CX02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也是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创新创业与经济的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与经济结构升级、改善民生 与扩大就业、实现机会的公平与加速社会纵向流动具有重要作用①。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 质量发展阶段,对创新创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 新创业”。2011 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首超美国,而后持续领跑世界;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专 利质量仍然偏低,据《2020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由 2009 年 60.6% 的 历史最高水平降至 2020 年的 50.7%。此外,我国创业孵化器规模虽不断扩大,但创业企业三年存活率却 不足 30%,许多创业园陷入高入驻率、低存活率的困境[1](P17-29)。创新创业是一个沉没成本高、产出不 确定的高风险活动。稳定、充足的金融资源是创新创业活动持续推进的重要保障,而高效、低价的金融 服务则是创新创业高质量产出的关键要素[2](P158-169)。传统金融在服务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属性错 配、阶段错配与领域错配等问题[3(] P52-66),融资难、融资贵一直都是制约我国创新创业的重要难题。 近年来,伴随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快速演进,数字技术与金融业不断融 合,数字普惠金融应运而生,并引起了学界与政界的广泛关注。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 为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拓宽金融服务范围与提高金融触达能力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对传统金融形 成了有益补充,为创新创业提供了重要支撑[4](P1557-1580)。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支撑构建以国 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而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要,更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 ① 该结论总结自《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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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数 字经济是全球未来发展的方向,数字普惠金融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与应用前景。那么,具有低门槛、低 成本特征的数字普惠金融能否驱动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内在的影响机制是什么, 对于政策当局有何启示?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难以提升的原因同样值得深究。本文拟通过系统、严谨的 理论与实证分析对上述问题进行科学、全面解答。 目前学界对创新与创业的驱动因素进行了诸多有益探讨。在微观层面,分析了企业政治关联、所有 权性质、网络舆论等对创新的影响,论述了社会网络、政治网络、移动支付等对创业的影响;在宏观层面, 从居民收入差距、产业政策、金融发展等视角展开对创新的研究,从外商直接投资、政府创业政策等视角 展开对创业的研究。部分学者尝试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或创业的影响,如 Beck 等以数字普惠金融 产品(M-PESA)移动支付为例,构建一般均衡模型,研究发现移动支付可以提升创业绩效[5](P162-186)。 何婧和李庆海采用微观调研数据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促进农户创业,并提高创业绩效[6](P112- 126)。谢绚丽等采用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数字金融对创业的影响,发现数字金融可以促进创业水 平提升①[4](P1557-1580)。赵晓鸽等采用 A 股上市公司数据与地级市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匹配,发现数字 普惠金融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2(] P158-169)。尚未有文献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此外,已有研究对创新指标的衡量缺乏微观企业数据的度量,多以发明专利数量与研发投入作为衡 量指标,对创新创业相关研究偏重对创新的研究。我国创新和创业均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并逐步成 为市场活力的动力源,有必要将创新、创业纳入同一分析框架,更好体现城市创新创业质量[1](P17-29)。 另外,已有研究多基于省级数据展开,各个城市因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经济政策等因素不同,省级数据 可能会对估计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创新创业作为一项国家级战略,各地政府纷纷大力推行,可能 存在示范效应,未有研究对该现象进行考察。为此,本文尝试作出如下边际贡献:其一,在研究视角上, 将已有文献关于创新与创业割裂的研究纳入同一研究框架,以涵盖全部行业、全部规模企业的创新创业 指数衡量城市创新创业质量,并基于该指标首次检验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丰富了创 新创业质量的相关文献。其二,在研究内容上,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作用机理,基于城 市面板数据,系统稳健地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从区域、城市规模、时间等异质性视 角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采用中介效应模型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 量的影响路径,在考虑空间效应的情境下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本文通过系统、严 谨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视角,为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间存在重要经济关联,下文将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创新创 业质量的作用机理。鉴于传统金融体系存在较为严重的发展不均衡、不充分问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长尾人群金融服务可得性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久久难以解决。为有效破解 金融排斥难题,我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②,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数字普惠金融这 一新兴金融服务模式[2](P158-169)。数字普惠金融对金融包容性与稳定性产生了积极影响[7](P329- 340),数字普惠金融为创新提供了基础,可以有效增加创业机会[4](P1557-1580)。梳理已有研究,数字普 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缓解信息的 不对称,提升创新创业质量。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银企关系紧张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的重要原因[8] ① 谢绚丽等文中所指的数字金融就是本文所述的数字普惠金融,部分文献采用数字金融进行表述。本文遵循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对该指 数的官方称谓,采用数字普惠金融进行表述。 ② 有关推进政策,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5]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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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芝 等: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37· (P115-123),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大数据建模,精准评估客户违约风险,并对信贷客户进行实时、动态 监管,有效管控、识别风险,规避金融市场存在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挖掘更多商 业空间,为创新创业带来更多新的机遇[2](P158-169)。同时,数字普惠金融也有效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 息搜寻、匹配成本,Goldfarb \& Tucker 研究指出,大数据可以有效降低经济成本,有助于创新创业质量提 升[9](P3-43)。第二,数字普惠金融的蓬勃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形成了“创造性破坏”,降低了金融服务门 槛。数字普惠金融的兴起有效打破了金融行业的固有利益格局,对传统银行的垄断地位形成了冲击,加 剧金融行业的竞争;迫于“社会压力”与“经济压力”,传统商业银行不断改革,进行数字化转型,打破原有 业务疆界,创新服务业务,降低金融服务门槛[10](P3-18),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为高质量创新创业项 目的开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服务与数字技术的跨界融合降低了客户的准入门槛,很多传统 金融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获取金融服务,从而一定程度上满足中小微企业与 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11](P79-90),有助于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第三,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创 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数字普惠金融孕育了分布式商业格局,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与渗透性,有 利于创新主体在分布式创新网络中进行交流与合作,构筑协同创新机制[12](P138-146),助推创新创业质 量提升。此外,支付、投资、信贷等传统金融与数字技术的结合,有效提高了客户使用金融服务的便捷 度,为创新创业质量提升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外部环境。综上,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 H1: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 我国金融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各城市所处地理区位不同,城市创新创业要素集聚能力、 金融资源分布、政府支持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外部环境迥异,这可能会影 响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正向激励作用。具体而言,东部区域相对中西部区域、沿海区域相对 内陆区域,经济基础较为雄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人力资本存量与质量也相对较高,传统金融的覆盖、 渗透率更高,个体和中小微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可得性更高。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区 域金融运行报告 2020》及过往各期报告皆表明,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对于东部与沿海 城市,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于当地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可能仅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因此,在 东部、沿海城市,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效应可能较低,甚至并不显著。中西部、内 陆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传统金融覆盖率不高,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为该区域的创新创业活动提 供了必要、合意的金融服务支撑,数字普惠金融对该区域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可能起到雪中送炭 的作用,有助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大城市由于具有信息优势、风险分散及投资机会优势, 金融资本更加偏好大城市。另外,大城市金融活动繁多、金融从业人员众多,更容易形成金融集聚[13] (P165-179)。大城市金融基础设施相对中小城市更为完善,金融服务可得性也更强。数字普惠金融作 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在大城市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可能较低,甚至不显著;而在中小城市由于市场规 模较小,金融资源相对匮乏,数字普惠金融的兴起有效提振了城市金融服务水平,为创新创业质量提升 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撑。2016 中国杭州 G20 峰会上,我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 则》获得通过,这是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钱海章等使用《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 的颁布作准实验,实证研究指出,该事件显著促进了地区经济增长[14](P26-46)。数字普惠金融国家战略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有效增加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因此, 本文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可能也存在时间异质性,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 H2: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因区域、城市规模与时间异质性而存在差异。 基于已有文献与经济学逻辑,本文认为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影响创新创业质量:其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通过扩大信贷供给、纾解个体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提升创新创业质 量。创业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而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对资本所有者更为有利,潜在创业者必然会面临融资 约束困境,企业创新活动同样会受到不确定性的融资约束影响[15](P1512-1529)。在信贷市场,传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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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主要依赖借款人的抵押品材料与财务信息决定是否放贷,决策依据过于单一,这是导致中小微企业陷入 融资难困境的重要原因。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利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大量搜集、分析借款个 体的账单、购物记录等信息,扩大信贷供给,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推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其 二,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还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效率,为创新创业质量提升注入新动能。金融效率是衡量 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活动中资金配置有效程度的重要衡量维度[16](P51-60),而数字普惠金融最大的功 能在于突破时空的限制,建立起金融产品提供者与需求者点对点的直接联系,从而加速资金的跨时空流 通速度,这将提升金融效率和降低金融企业运营成本[17](P15-27)。数字普惠金融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驱动传统金融体系的重塑,倒逼传统金融部门转型升级,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与风险管控能力[18] (P52-66)。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提升了金融效率,有效解决了金融服务“最后一 公里”难题,而且对区域全要素生产率也具有明显促进作用[19(] P18-25)。综上,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 假说 H3: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扩大信贷供给、提升金融效率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 二、实证策略 为实证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城市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效应,本部分将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城市 创新创业质量的计量模型,并对相关变量的选取及数据来源与处理进行说明。 (一)模型设定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与假说,本文构建如下基准模型,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 lninnovit = α0 + α1lndfi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1) 上式中 i 和 t 分别表示城市与年份;innov 表示被解释变量——创新创业质量;dfi 表示核心解释变量 ——数字普惠金融;control 表示一组相关控制变量;α0 、α1 与 γ 表示待估系数;μi 用于控制城市个体固定 效应,νt 用于控制时间固定效应;εit 表示随机扰动项。下文将对式(1)中的各变量进行详细说明。 (二)变量说明 基于上述计量模型,本文对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指标选取与测度进行详细说明。 1. 创新创业质量。已有研究多采用专利数量与研发经费等指标衡量创新质量,部分企业存在谎报 经费、片面追求专利数量的现象。赵晓鸽等指出,我国专利存在“量大质低”“策略性迎合”等特征[2] (P158-169)。此外,已有研究并未将技术、资金、人力等多维度创新创业数据纳入研究框架进行综合考 量[1](P17-29)。北京大学企业大数据研究中心联合龙信数据研究院和企研数据编制了“朗润—龙信创新 创业指数”,该指数主要以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库、专利与商标数据库等 5000 余万条数据记录为基础编制 而成。该指数以我国大陆地区所有规模、所有行业的“全量企业数据”为基础,包含了中小微企业与初创 企业数据,企业覆盖面更为广泛,数据质量也更高。因此,本文采用该指数对创新创业质量进行衡量。 2. 数字普惠金融。本文遵循已有研究[20(] P1401-1418),采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数字 普惠金融指数对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衡量。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包含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与 数字化程度三个一级维度,该指数为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相关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素材。 3. 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本文采用如下与创新创业质量密切相关的五个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1)市场潜能(Mp),参考杨仁发的做法[21](P41-52),采用 Harris 函数对市场潜能进行测算,具体计算公式 ∑为:Mpi = Yj ≠ i j dij + Yi dii,Y 表示城市 GDP,dij为采用经纬度计算的两个城市球面距离;dii表示 i 城市的 内部距离,dii=(2/3)(S/π)1/2,S 表示城市 i 的区域面积。(2)固定资产投资水平(invest),本文采用全社会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衡量。(3)劳动力投入(labor),采用城市从业人员数表示。(4)产业结 构(is),采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表示。(5)经济发展水平(pgdp),采用人均 GDP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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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芝 等: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39· (三)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缺失、行政区域的调整与变动等因素,本文剔除了三沙、铜仁、巢湖、海东等城市,最终选 定 276 个城市 2011-2018 年①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除创新创业指数与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外,文中其 他变量原始数据均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4-2019 年)》《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9 年)》EPS 数据 库、国家统计局官网、历年各省市统计年鉴。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基于前文构建的计量模型,本部分首先进行基准回归分析,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 响,并对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有效处理。为保证结果稳健可靠,还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 (一)基准回归结果 为防止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计算了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发现 lnlabor 的 VIF 值最大为 1.87,表明各变量间不存在显著的多重共线性。为保证结果较为稳健,本文通过逐步引入控制变量,考察 在多变量动态组合效应情况下数字普惠金融与创新创业质量间关系的适应性,具体结果报告于表 1。 表 1 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 变量 模型 1 模型 2 模型 3 模型 4 模型 5 模型 6 lndfi 0.3483*** 0.3442*** 0.3070*** lnMp (0.1160) (0.1134) 0.3232*** 0.3276*** 0.3229*** (0.1155) invest 1.8113*** (0.1143) (0.1150) (0.1161) 1.2425*** lnlabor (0.3769) 1.6590*** 1.5303*** 1.5551*** (0.4015) (0.3874) (0.4023) (0.4020) is 0.1148 0.1324 0.1257 0.1210 (0.1246) (0.1231) (0.1223) (0.1244) 0.0816* 0.0843* 0.0853* (0.0493) (0.0489) (0.0493) 0.0013 0.0010 (0.0015) (0.0015) 0.1241* lnpgdp (0.0690) _cons 2.0077*** 6.4472*** 6.1022*** 5.4047*** 5.4487*** 3.4490** (0.5728) (1.0741) (1.0968) (1.2219) (1.2230) (1.4944) 观测值 2208 2208 2208 2208 2208 2208 时间效应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个体效应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R-squared 0.8679 0.8715 0.8718 0.8720 0.8721 0.8723 注:*、**、***分别表示在 10%、5%、1%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在城市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下同。 观察模型 1-6 报告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核心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系数与显著性皆未发生较大变 化,这说明估计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观察各模型估计结果中核心解释变量系数可知,数字普惠金融 系数在 5% 的显著性水平下皆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同时,这也初步验 证了假说 H1 是成立的。 ① 样本起始时间设在 2011 年是因为前述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数据最早可追溯到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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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控制变量估计结果显示,市场潜能、劳动力投入与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能够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 升。市场潜能较大,城市拥有的购买力更为可观,市场需求也更为多元,可以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多的机 会。劳动力是创新创业最为重要的投入要素,创业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适劳动力的可得 性[22](P1-28)。经济发展状况越好的城市,要素市场越完整,市场机制也越完善,能够为创新创业活动提 供高级、全面的要素供给与健全的市场机制保障[23](P114-127)。固定资产投资系数虽然为正,但未能通 过显著性检验。可能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是刺激地方经济最为快速、直接的方式,在 GDP 竞争压力下, 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变量系数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能的原因是当前 我国第三产业结构中高端服务业发展缓慢,对创新创业的支撑力度不够,未能有效提升创新创业质量。 (二)内生性问题 前文在实证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时,对个体与时间效应皆进行了控制,可以有效 解决一部分因遗漏变量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更为有效地对内生性问题进行缓解,本文接下来采用 工具变量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参考已有文献,本文采用互联网普及率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工具 变量。互联网普及率可以有效反映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在控制其他相关变量的情 况下,互联网普及率对创新创业并无直接的影响效应[2](P158-169)[4](P1557-1580)。因此,互联网普及 率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与外生性要求。此外,有限信息最大似然法(LIML)相对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2SLS)对工具变量的敏感度更低,即便存在弱工具变量,LIML 估计值所受的影响也较小。在进行工具 变量估计方法选择时,为有效克服可能潜在的弱工具变量问题,本文采用 LIML 对工具变量进行估计。 为了便于比较,保证工具变量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也给出 2SLS 的估计结果。具体结果报告于表 2。 表 2 工具变量估计结果 变量 LIML 2SLS 模型 1 模型 2 lndfi 0.6586*** 0.6616** (0.2521) (0.2553) lnMp 1.3244*** 1.3251*** (0.4133) (0.4154) invest 0.0850 0.0848 (0.1210) (0.1216) lnlabor 0.0858* 0.0858* (0.0484) (0.0486) is 0.0007 0.0007 (0.0015) (0.0015) lnpgdp 0.0967 0.0965 (0.0682) (0.0686) _cons 3.7580** 观测值 (1.6308) 2208 时间效应 2208 固定 个体效应 固定 固定 Kleibergen-Paap rk LM(p-value) 固定 47.098(0.0000) Cragg-Donald Wald F 47.098(0.0000) 147.658 R-squared 129.150 0.0330 0.8712 注:Kleibergen-Paap rk LM 原假设为工具变量识别不足;Cragg-Donald Wald F 原假设为内生变量弱识别;LIML 和 2SLS 的 Stock-Yogo 检验 10% 临界值分别为 19.36 和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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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芝 等: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41· 观察模型 1、模型 2 报告的工具变量估计结果可知,在缓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后,数字普惠金融 对创新创业质量仍存在显著的提升作用。上述研究结果再次验证假说 H1 是成立的。 (三)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上文研究结果稳健、可靠,本文进一步从如下 4 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替换被解释变 量,以人均创新创业指数与城市单位面积创新创业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实证检验,具体估计结果报 告于表 3 的模型 1、模型 2。第二,在研究方法上,构建面板因子误差结构模型重新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 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并采用 Bai 提出的面板交互固定效应(interactive fixed effect,IFE)[24](P1229-1279) 方法进行估计,估计结果报告于表 3 的模型 3。第三,鉴于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在政治、经济地位上与 一般地级市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剔除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进行估计,估计结果报告于模型 4。第四,为 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型变量进行 0.5% 的双侧截尾处理,再次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 创业质量的影响,具体估计结果报告于模型 5。上述稳健性方案的估计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系数皆 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稳健地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估计结果与前文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这再次验证假说 H1 是成立的。 表 3 稳健性检验估计结果 变量 替换被解释变量 IFE 剔除省会与计划 截尾处理 单列市 lndfi 模型 1 模型 2 模型 3 模型 4 模型 5 0.2917** 0.2783** 0.1796*** 0.2449* lnMp (0.1240) (0.1283) (0.0486) 0.3637*** (0.1360) 1.5992** 0.9455** 0.6608*** (0.1274) 1.2502*** invest (0.6452) (0.3991) (0.2266) 1.3093*** (0.4426) -0.0130 0.0486 0.0456** (0.4676) 0.0085 lnlabor (0.0466) (0.0626) (0.0223) (0.0621) 0.1300*** 0.1158*** 0.0544*** 0.0816 0.0998** is (0.0495) (0.0422) (0.0177) (0.0619) (0.0490) 0.0033** 0.0006 0.0019 lnpgdp (0.0016) (0.0015) 0.0005 0.0861 (0.0016) -0.0105 0.1401** (0.0006) (0.0525) 0.1022 _cons (0.0866) (0.0686) (0.0788) 观测值 5.5956** 2.6146* 0.0508* 0.0017 3.9914** 时间效应 (2.3236) (1.4652) (0.0279) (0.0018) (1.7202) 个体效应 3.6923*** R-squared 2208 2208 (0.7708) 0.1241 2089 固定 固定 (0.0822) 固定 2208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3.3550* 固定 (1.7474) 0.8669 0.2811 0.9261 0.9848 1960 固定 固定 0.8555 四、扩展性分析 在前文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与数字化程度对创 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并从区域、城市规模、时间等异质性视角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 效应。本文还采用中介效应模型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机制,并在考虑空间效应情 景下再次实证检验两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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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一)数字普惠金融各维度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 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由覆盖广度(dfi_1)、使用深度(dfi_2)与数字化程度(dfi_3)三个维度的子指标综 合而成。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的内涵是要提供足够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深度的 内涵可概括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而数字普惠金融数字化程度的经济内涵可概括为数字普 惠金融服务的低成本性与便利性[14](P26-46)。本文进一步分析数字普惠金融不同维度的发展对创新创 业质量的影响,具体估计结果报告于表 4。模型 1、模型 2 估计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能够显 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即增加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供给对创新创业质量具有积极影响。模型 3、模 型 4 估计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并不显著;模型 5、模型 6 估计结果表 明,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化程度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也不显著。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与数字化程 度估计系数虽未在 10% 的显著性水平下稳健地通过显著性检验,但皆为正值。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 度有效刻画了地区电子账户覆盖率,可以很好地体现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环境,上述估计结果表明改善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环境能更大程度地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而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与数字化程 度未能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的原因可能是,当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较低①。 表 4 数字普惠金融各维度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 变量 模型 1 模型 2 模型 3 模型 4 模型 5 模型 6 lndfi_1 0.1491** 0.1062* (0.0625) (0.0614) 0.0723 0.1160 0.0422 0.0457 lndfi_2 (0.0905) (0.0864) (0.0354) (0.0358) 未控制 控制 lndfi_3 2208 2208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固定 固定 2208 2208 2208 2208 控制变量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观测值 0.8676 0.8719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时间效应 0.8669 0.8718 0.8669 0.8716 个体效应 R-squared 注:#表示在 21%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二)异质性分析 前文分析指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可能因区域、城市规模与时间异质性而存 在显著差异。接下来,本文首先考察区域异质性的影响效应。考虑到中国东部与中西部、沿海与内陆间 长期存在较大的经济、社会差距,从我国金融资源分布现状来看,东部地区远高于中西部地区,沿海地区 远高于内陆地区。东部地区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数量、存贷款数量等均远高于中西部地区[25](P87- 94)。本文分别考察东部与中西部②、沿海与内陆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东部与沿海 地区、中西部与内陆地区包含较多相同省份,可以互为稳健性参考。表 5 的模型 1、模型 2 报告了东部地 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模型 3、模型 4 报告了中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 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结果表明:在东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在中西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模型 5、模型 6 报告的是沿海地区数字 ① 数字普惠金融的有效需求离不开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当前我国金融知识普及率仍然不高,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金融普及 率低、金融制度与体系建设滞后等金融排斥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 ② 基于地缘与经济因素,本文在国家统计局四大经济区域划分基础上,将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划入东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 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省份;其他省(自治区)划入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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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芝 等: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43· 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模型 7、模型 8 报告了内陆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 量影响的估计结果。 表 5 异质性视角下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 变量 东部 中西部 沿海 内陆 lndfi 模型 1 模型 2 模型 3 模型 4 模型 5 模型 6 模型 7 模型 8 控制变量 -0.1700 -0.1001 0.4439*** 0.3959*** -0.0409 0.0123 0.4075*** 0.3454** 观测值 (0.2103) (0.1686) (0.1464) (0.1477) (0.2759) (0.2679) (0.1413) (0.1424) 时间效应 个体效应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R-squared 776 776 1432 1432 744 744 1464 1464 变量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lndfi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控制变量 观测值 0.8157 0.8350 0.8554 0.8584 0.8491 0.8586 0.8701 0.8729 时间效应 中小城市 大型及以上城市 2011-2016 年 2017-2018 年 个体效应 R-squared 模型 9 模型 10 模型 11 模型 12 模型 13 模型 14 模型 15 模型 16 0.4486*** 0.3791** 0.3266 0.1913 0.3551*** 0.3157*** 3.3814*** 2.5327** (0.1544) (0.1566) (0.2075) (0.1743) (0.1192) (0.1148) (1.2205) (1.2778)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未控制 控制 1208 1208 1000 1000 1656 1656 552 552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0.8162 0.8238 0.8925 0.8962 0.8672 0.8704 0.9575 0.9581 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在沿海地区并不显著,在内陆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可 以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基础较为雄厚,传统 金融覆盖率较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较强,个体或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所面临的金融排斥也相对较 小,数字普惠金融对区域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影响并不显著;而中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基础薄 弱,传统金融覆盖率不高、金融排斥问题严重,数字普惠金融的蓬勃发展为区域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的 开展提供了必要、合意的金融服务支持,有效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26](P17-28),数字普惠金融在中西 部(内陆)地区的创新创业活动中起到了“雪中送炭”作用,有助于地区创新创业质量水平提升。 大城市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金融机构在选址时通常会将行政区划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以便获得更 多行政支持[23](P114-127)。2014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城区常住人口 作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其中,人口规模低于 100 万的属于小城市或中等规模城市,人口规模 高于 100 万的则属于大城市、特大或超大城市。据此,本文将样本中市辖区常住人口均值低于 100 万的 划分为中小城市组,人口均值高于 100 万的划分为大型及以上城市组。表 5 的模型 9、模型 10 报告了中 小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模型 11、模型 12 报告了大型及以上城市,数字普 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结果显示,在中小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显著促进创新创业 质量提升;在大型及以上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可 能是,大型及以上城市中金融服务体系较为成熟,金融服务可得性较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高质量 创新创业活动的影响较小,未能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中小城市由于市场规模较小,传统金融机构 覆盖率较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振当地金融服务水平,进而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 此外,本文还以 2016 年《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的出台时间点为界,分 2011-2016 年和 2017- 2018 年两个时期比较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效应。模型 13、模型 14 报告了 2011-2016 年 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估计结果,模型 15、模型 16 报告了 2017-2018 年数字普惠金融对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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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新创业质量影响估计结果。由估计结果可知,数字普惠金融在两个时期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效应存 在一定差异: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在两个阶段皆可以有效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另一方面,与前一个 阶段相比,后一个阶段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的质量的影响明显增大。上述估计结果说明,大力推进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城市创新创业质量,而以《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为标志性 的数字普惠金融国家战略强化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使得其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更为明显。 上述研究表明,假说 H2 是成立的。 (三)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机制 由前文理论分析可知,数字普惠金融可能通过扩大信贷供给与提高金融效率两种途径影响创新创 业质量。本文拟通过构建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对上述可能存在的传导途径进行识别与检验。其中,对于 信贷供给,参考周凡的做法[27](P4-18),采用人均贷款余额进行衡量;对于金融效率,参考张旭等的做 法[16](P51-60),采用金融机构贷款/存款(feffi)进行衡量。鉴于本文采用的是面板数据,构建如下中介效 应检验模型进行分析: lninnovit = δ0 + δ1lndfi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2) Mit = β0 + β1lndfi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3) lninnovit = ϕ0 + ϕ1lndfiit + ϕ2 M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4) 其中,M 为可能的中介变量。依据中介效应检验原理,若 δ1、β1 与 ϕ2 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且 ϕ1 系数绝对值 相对 δ1 变小或显著性水平降低,则表明存在中介效应。δ1 表示总效应大小,β1 表示数字普惠金融对信贷 供给与金融效率的影响;β1 ϕ2 表示中介效应大小。表 6 报告了中介效应估计结果。 表 6 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机制检验 变量 式(2) 式(3) 式(4) 式(2) 式(3) 式(4) lninnov lncredit lninnov lninnov lnfeffi lninnov lndfi 模型 1 模型 2 模型 3 模型 4 模型 5 模型 6 0.3070*** 0.3870*** 0.2670** 0.3070*** 0.1143** 0.2951** lncredit (0.1155) (0.0609) (0.1151) (0.1155) (0.0485) (0.1139) 0.1033** lnfeffi (0.0400) 0.1041** 控制变量 (0.0451) 观测值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时间效应 2208 2208 2208 2208 2208 控制 个体效应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2208 R-squared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固定 0.8723 0.9802 0.8726 0.8723 0.8245 固定 0.8725 由表 6 可知,当考察信贷供给是否为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创新创业质量的传导途径时,模型 3 报告的 式(4)估计结果中数字普惠金融系数较模型 1 报告的式(2)估计结果更小;同时模型 2 报告的式(3)估计 结果中信贷供给系数显著为正。上述估计结果表明,信贷供给是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创新创业质量的有 效中介变量,即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扩大信贷供给、降低融资约束提升创新创业质量,中介效应(β1 ϕ2)占 总效应(δ1)的比重为 13.02%。观察模型 6 的式(4)估计结果中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小于模型 4 报告的式 (2)估计系数,同时模型 5 报告的式(3)估计结果中金融效率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金融效率也是数字普惠 金融影响创新创业质量的中介变量,即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助推创新创业质量提升, 中介效应(β1 ϕ2)占总效应(δ1)的比重为 3.876%。综上所述,中介效应检验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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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芝 等: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45· 过扩大信贷供给、缓解融资约束,提升金融效率对创新创业质量产生积极影响。在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快 速发展的进程中,扩大信贷供给与提升金融效率是促进创新创业质量的重要因素。上述研究结果表明 假说 H3 是成立的。 (四)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影响的空间效应分析 表 7 空间计量回归结果 变量 SLM SEM SAC 模型 1 模型 2 模型 3 lndfi 0.3032*** 0.3083*** 0.2739*** (0.0810) (0.0822) (0.0759) lnMp 1.1141*** 1.2433*** 0.7095** (0.3034) (0.3122) (0.2816) invest 0.1086* 0.1073* 0.1083* (0.0631) (0.0642) (0.0585) lnlabor 0.0816** 0.0819** 0.0771** (0.0376) (0.0376) (0.0368) is 0.0011 0.0011 0.0014 (0.0014) (0.0014) (0.0013) lnpgdp 0.1240** 0.1259** 0.1139* (0.0631) (0.0640) (0.0588) ρ 0.0908* 0.3861*** (0.0473) 0.0836* (0.1033) λ (0.0480) -0.3342*** 观测值 2208 (0.1227) 时间效应 固定 2208 2208 个体效应 固定 固定 固定 R-squared 0.2641 固定 固定 0.2725 0.2188 在“双创”时代背景下,各地区都在积极部署推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希冀带动本地就业、增强科 技引领作用,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先机,这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城市间创新创业竞争。这种竞争可能会催 生相互攀比的外溢效应,即本地区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会刺激邻近地区更加努力推进创新创业发展,以 期在创新创业工作中取得更为优异的成绩。有鉴于此,本文尝试采用经典的空间计量模型——空间滞 后模型(SLM)、空间误差模型(SEM)与广义空间自回归模型(SAC),再次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 质量的影响。空间滞后模型设定如下: ∑lninnovit = ρ j = W1 ij lninnovjt + α1lndfi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5) 上式中,ρ 表示空间滞后项系数;控制变量的设定同前文一致,Wij表示空间权重矩阵,本文此处采用 空间距离权重矩阵构建计量模型,矩阵元素设定如下: w ij = ìï 1 d 2 i≠j (6) íîï 0 ij i=j 空间误差模型( SEM)设定如下: lninnovit = α1lndfi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7) ∑εit = λ Wj = 1 ij εjt + μit λ 表示空间自相关系数,意味着自相关主要体现在误差项中。考虑到当城市创新创业质量间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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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果关系且受到共同随机冲击影响时使用 SLM 与 SEM 可能会导致估计结果产生偏误,而广义空间自回归 模型(SAC)同时考虑了空间滞后自相关与空间误差自相关,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该模型设定如下: ∑lninnovit = ρ j = W1 ij lninnovjt + α1lndfiit + γcontrolit + μi + νt + εit (8) ∑εit = λ Wj = 1 ij εjt + μit 表 7 的模型 1-3 分别报告了 SLM、SEM 与 SAC 的估计结果。在模型 1-3 中,数字普惠金融系数均在 1%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说明在考虑空间因素的条件下,数字普惠金融仍然能够显著促进创新 创业质量提升。观察模型 1 和模型 3 报告的空间滞后项 ρ 的估计值,至少在 10%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 正,说明本地区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具有示范效应,会带动邻近地区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在经济发展与政 治晋升双重压力下,相邻城市间的竞争互动会使得地方政府在创新创业政策上存在模仿行为,本地区创 新创业质量提升也会引起邻近地区对创新创业质量的重视,推动邻近地区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即创新创 业质量具有正向空间外溢效应。这无疑对我国“双创”的推广发展是有益的,通过强化城际间创新创业 的示范效应,稳步提升我国创新创业质量,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研究结论及其启示 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得到了蓬勃发展,而创新创业质量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因 素。本文就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城市创新创业质量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与实证检验。结合 我国城市创新创业指数、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地级市统计年鉴数据,研究发现:第一,在样本考察期内, 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在经过内生性问题处理与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研究 结论仍然成立。第二,分维度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能够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而数 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与数字化程度未能显著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第三,从分地区讨论估计结果 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在中西部、内陆地区皆得到有效验证;而在东部、沿海地 区,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未能得到有效验证。第四,从分城市规模讨论的估计结果 来看,在中小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得到有效验证;而在大型及以上城市,数字 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未能得到有效验证。第五,从分期讨论的估计结果来看,《G20 数 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出台后,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明显增强。第六,机制研究表 明,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扩大信贷供给、提升金融效率而影响城市创新创业质量。第七,空间计量模 型研究表明,在考虑空间因素情况下,数字普惠金融仍然可以显著促进城市创新创业质量提升,且创新 创业质量提升存在显著的示范效应。 本文的研究具有以下启示:第一,继续大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技术水平、健 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有助于我国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应该大力推进数字普惠 金融的发展。通过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多元化金融服务业态模式创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与 人工智能等扩大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提升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深度,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全面发 展。此外,考虑到当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技术仍然较低的现实状况,应加大对数字普惠金融技术的创新 投入、鼓励数字普惠金融技术的创新应用,进而有效发挥其对创新创业质量的提升作用。第二,要依据 城市特征科学、合理地调整金融结构与制度安排,对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城市应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对于东部、沿海地区、大型及以上城市而言,应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同 时积极创新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模式,为提升创新创业质量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撑;对于中西部、内陆、中小 城市而言,应该努力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在金融安全框架内适当降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数字普惠金 融门槛,降低非必要行政审批约束等,通过数字普惠金融助推创新创业质量提升。第三,城市间创新创 业质量提升存在示范效应,应加强区域间创新创业活动交流与合作,搭建区域创新创业联动网络,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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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芝 等:数字普惠金融与城市创新创业质量 ·47· 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提升区域整体创新创业质量。第四,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 支持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形成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社会直接与间接多元化融资方式参与,有效 纾解创新创业融资约束,更好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提高金融效率,更好发 挥金融效率的中介作用。征信体系不够完善是掣肘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应不断健全、完 善数字普惠金融征信体系,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助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创新创业质量提升,助推我 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的研究仍存在一些局限,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在城市层面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质 量的研究。伴随微观数据库的不断建立及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在后续研究中可以搜集更多微观企 业层面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此外,本文在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创新创业质量的路径时,从信贷供给与 金融效率两条路径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并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证的自洽。但数字普惠金融对创新创业 质量的影响可能是多渠道的,限于篇幅、数据及研究问题的侧重点,本文并未就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 探讨,未来可以就该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毛文峰,陆军 . 土地要素错配如何影响中国的城市创新创业质量——来自地级市城市层面的经验证据 . 产业经济研 究,2020,(3). [2] 赵晓鸽,钟世虎,郭晓欣 .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金融错配缓解与企业创新 . 科研管理,2021,(4). [3] 唐松,伍旭川,祝佳 . 数字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结构特征、机制识别与金融监管下的效应差异 . 管理世界, 2020,(5). [4] 谢绚丽,沈艳,张皓星等 . 数字金融能促进创业吗?——来自中国的证据 . 经济学(季刊),2018,(4). [5] T. Beck, H. Pamuk, R. Ramrattan, et al. Payment Instruments,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 ics, 2018, 133. [6] 何婧,李庆海 . 数字金融使用与农户创业行为 . 中国农村经济,2019,(1). [7] P. K. Ozili. Impact of Digital Finance on Financial Inclusion and Stability. Borsa Istanbul Review, 2019, 18(4). [8] 吕劲松 .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思考 . 金融研究,2015,(11). [9] A. Goldfarb, C. Tucker. Digit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19, (1). [10] 江红莉,蒋鹏程 . 数字金融能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吗?——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3). [11] 冯永琦,蔡嘉慧 . 数字普惠金融能促进创业水平吗?——基于省际数据和产业结构异质性的分析 . 当代经济科学, 2021,(1). [12] 郑万腾,赵红岩,范宏 . 数字金融发展对区域创新的激励效应研究 . 科研管理,2021,(4). [13] 王如玉,王志高,梁琦等 . 金融集聚与城市层级 . 经济研究,2019,(11). [14] 钱海章,陶云清,曹松威等 .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理论与实证 .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0,(6). [15] J. R. Brown, G. Martinsson, B. C. Petersen. Do Financing Constraints Matter for R\&D?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2012, 56(8). [16] 张旭,赵颖智,蒋坦 . 金融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制造业结构升级吗? 宏观质量研究,2017,(2). [17] 王如玉,周诚君 . 数字金融与城市生产率 . 广东社会科学,2020,(4). [18] 唐松,伍旭川,祝佳 . 数字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结构特征、机制识别与金融监管下的效应差异 . 管理世界, 2020,(5). [19] 贺茂斌,杨晓维 . 数字普惠金融、碳排放与全要素生产率 . 金融论坛,2021,(2). [20] 郭峰,王靖一,王芳等 . 测度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编制与空间特征 . 经济学(季刊),2020,(4). [21] 杨仁发 . 产业集聚与地区工资差距——基于我国 269 个城市的实证研究 . 管理世界,2013,(8). [22] P. P. Combes, G. Duranton. Labor Pooling, Labor Poaching, and Spatial Clustering.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 ics, 2006, 36(1). [23] 纪祥裕 . 金融地理影响了城市创新能力吗? 产业经济研究,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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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年第 5 期 [24] J. Bai. Panel Data Models with Interactive Fixed Effects. Econometrica, 2009, 77(4). [25] 耿小烬 . 金融资源分布、区域性金融中心布局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研究 . 改革与战略,2020,36(2). [26] 徐子尧,张莉沙,刘益志 . 数字普惠金融提升了区域创新能力吗 . 财经科学,2020,(11). [27] 周凡 . 竞争性银行业结构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中国地级市数据的实证研究 . 投资研究,2019,(5).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and the Quality of Urba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Lu Fengzhi(Anhui University) Xu Peng(Academy of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 China) Li Zhongwu(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bstract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s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whether digital inclusive fi‐ nance (DIF)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s worthy of in-depth dis‐ cussion. This article uses the panel data of Chinese cities to deeply explore the impact of DIF on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nd its working mechanism.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DIF can signifi‐ cantly promote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nd this conclusion is still valid after consider‐ ing the endogenous problems as well as having a series of robustness tests. (2) The sub dimension test results show that among the three, coverage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 ship. The use depth and digitization degree have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 preneurship. (3) The heterogeneity test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act of DIF on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varies by region and city size. The effect of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on the quality of inno‐ 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has been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ed after the launch of the G20 Advanced Princi‐ ples of DIF. (4)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intermediary effect show that credit expansion and financial efficiency improvement are the main transmission ways of DIF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5) The results of spatial econometric research show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emonstration effect\" on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adjacent cities. After considering spatial factors, the develop‐ ment of DIF can still significantly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 ship.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rely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DIF to im‐ prove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so as to realize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heterogeneity analysis; mechanism analysis; demonstration effect ■ 收稿日期 2021-10-19 ■ 作者简介 陆凤芝,经济学博士,安徽大学大数据与统计学院讲师;安徽 合肥 230601; 徐 鹏,经济学博士,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 100038; ■ 责任编辑 李仲武,经济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浙江 杭州 310023。 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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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卷第 5 期 2022 年 9 月 Vol. 75 No. 5 Sept. 2022 049~065 DOI:10.14086/j.cnki.wujss.2022.05.005 主持人语 近十年来,新芝加哥城市学派提出的场景理论经我国学者结合中国实践对 其进行理论改造,正在完成其中国化的过程,业已从后工业城市发展和消费研究领域延展至 城市文化消费、文化和旅游融合、文化创意街区建设等更为广阔的领域,演进为中国化的文 化场景理论。该理论已突破原有范畴,发展成为一套系统性的场景研究范式和分析工具,以 测度特定区域文化设施供给、人群与组织参与、文化消费实践等,从而为解读城市和社区发 展的内生动力构成提供了一种有别于文化批判理论、大众文化消费理论、社会结构功能理论 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解释框架。该理论因其跨学科的包容性,成为当前具有交叉学科特征 的文化产业研究的理论工具,尤其受到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和乡村振兴等领域学者的 关注。 为追踪场景理论研究的前沿,进一步推动场景理论的中国化进程,《武汉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特设“文化场景与文旅融合”研究专题,目的在于通过中西方学者的研究对话, 从“横向—纵向”维度呈现场景理论探索和应用的最新成果。新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丹 尼尔·西尔(Daniel Silver)教授团队的《场景的演化:四种社会发展模式在场景中的应用》通 过分析美国主要城市场景的历时性变化趋势,得出了场景演进的四种变化模式,属于纵向的 动态场景研究。陈波教授的《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空间生产机理及其场景表达研究》从共时性 的区域场景模式判定出发,以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为例,分析其空间生产机理和特定场景内各 维度的组合方式,属横向的静态场景研究。本专题首期刊发两文,以期为后续文化场景理论 研究提供借鉴。 ——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 傅才武 场景的演化:四种社会发展模式在场景中的应用 Daniel Silver Thiago Silva Patrick Adler 著 庞亚婷 译 摘 要 全球经济发展带来城市社群的巨大变革,城市场景也在数十年间发生了动态 化的演进。从社会学经典发展理论来看,场景经历了发展、分化、扩散和防御的变化过程。 以美国主要城市场景的变化为分析案例,发展模式表现了场景的现代化转变;在发展过程 中,场景随之发生专业化细分,形成了场景的分化模式,其主要强调舒适物的结构性变化;扩 散模式则解释了场景变化的原因,并形成了 C 型和 S 型两种扩散曲线;而扩散也将带来目的 地原有场景的抵御,进一步阐释场景变化与否的原因。4D 模式可用于分析场景变化的多重 交叠机制,为场景发展和演化的综合研究提供新的借鉴。 关键词 场景;社会演进;4D 模式;功能解释 中图分类号 G1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2)05-0049-17 世界经济的发展及城乡变革引发了场景及其研究的深度变革。本文阐述了场景变化研究的多模型 分析方法,即场景变化的“4D”模型:发展模式、分化模式、扩散模式和防御模式。各模式基于自身理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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