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3-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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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技术创新政策支持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1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入园区企业支持措施(试行) ................. 7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发展的措施之自持产业园出租优惠政策(试行) .................................... 1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政策 .........................................19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20科技创新主体支持政策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行 ) ....................... 22石家庄高新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29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33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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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目录

技术创新政策支持

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1

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入园区企业支持措施(试行) ................. 7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发展的措施之自

持产业园出租优惠政策(试行) .................................... 13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政策 .........................................19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20

科技创新主体支持政策

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行 ) ....................... 22

石家庄高新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29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33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34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政策 ...........................................34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政策 ...........................................35 ·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36

科技人才支持政策

石家庄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 .........................................37

人才绿卡 A 卡服务指南 ............................................42

人才绿卡 B 卡政策 ................................................48

石家庄高新区关于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 53

第3页

— 1 —

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

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产业支撑体系,支

持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大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主

导产业”)实现率先突破,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 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 200 亿元,坚持政府引

导,市场主导,以资本为纽带,积极争取省产业基金跟投,

引导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紧密对接,重点培育和引进领军企

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重大项目。

2. 设立主导产业专项资金。在现有支持政策基础上,统筹

设立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每年 10 亿元,以奖励、贴息、

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现有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产业

化项目和新引进的落地项目等。

二、激励企业创新发展

3. 鼓励研发创新。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获

得国家认定后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科研机构、重点

大学在石家庄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的研发、检测机构和研发总部,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

对承担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主持单位,按照国家支持资金予以

不超过 50% 的配套,最高 1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

体给予综合支持,配套额度最高 1 亿元。

4. 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及产业化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

第4页

— 2 —

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化学药品的 I 类创新药、II

类改良型新药,获得新药生产批件并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

化,分别给予最高 1.2 亿元、3000 万元奖励;中药的 I 类

创新药、II 类改良型新药,获得新药生产批件并在石家庄

市实现产业化,分别给予最高 1.2 亿元、3000 万元奖励;

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并在石

家庄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每

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获得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

化,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

册证书且在石家庄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给予最高 300 万

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三、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5. 打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做强做优鹿泉区、高新区、正

定县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高新区、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

引进项目优先布局。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经开区成立

专业招商机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搭建高端发展平台,优

化产业布局,形成链条完整、融合发展的良好生态。

6. 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整合行业创新要素,联合国内、省

内科研机构,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市、区共建新一代电子

信息产业创新中心、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中心。为两个产业搭

建产业链融合、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

投融资平台。

7. 保障产业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主导产业新建项目建

第5页

— 3 —

设用地,对县(市、区)不能满足的建设用地和占补平衡指

标,由市级统筹解决。开展“标准地 + 承诺制”改革,为

产业预留发展空间。

8. 实行项目建设手续代办制。市、县(市、区)均成立项

目建设服务专业团队,对项目建设需政府办理的事务,按照

自愿委托、灵活定制、上下联动的原则,分阶段、分环节提

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团队成员由市、县(市、区)两级

相关单位业务骨干组成,明确 1 名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

实行分布式管理,对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手续、竣工后的验收

手续实行代办。

9.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通过美国、欧盟、

世卫组织国际认证之一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每

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通过 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

励 1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0.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本市无资产关联的企业间,采购

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

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 2% 奖励采

购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

11.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采

取“基金 + 资金”方式给予支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主导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最高不超过 20%;产业资金给予

第6页

— 4 —

2% 至 5% 的补助,最高补助 5000 万元。带动产业链上下

游融通发展的重大项目,主导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比例最

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 40%;产业资金给予最高补助

1 亿元。对获得国家或省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照国

家或省支持资金给予 30%配套。

12. 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化。建立市级新一代电子信息

产业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按其实际完成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的 20%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

超过 300 万元。已享受市级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

再重复支持。

13. 鼓励机构和个人引进项目。对引进总投资 1 亿元及以

上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按核定到位资金给予 3‰的奖励;项

目投资 50 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14. 支持特色原料药项目建设。统筹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

为生物医药企业制剂产品必要的、亟需的特色原料药项目建

设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素审批方面

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五、培育行业优势企业

15.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

亿元至 100 亿元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

元至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

过 10 亿元至 300 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7页

— 5 —

流片验证费用给予 50% 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7.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已认定的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首次认定),三年有效期满通

过复核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

范企业称号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

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

个称号的,以最高的标准给予奖励。

18. 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

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利息按

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 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

贴息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

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六、着力为企业减负

19.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控制执法检

查频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严肃行政执法检查纪律,

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减轻企业负担。

20. 实行产业白名单制度。设立主导产业的企业、项目白名

单及优质产品清单,扩大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申报范围,优

先将白名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符合要求条件下,优

先企业生产发展。政府投资类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本地

优质产品。

七、组织保障及有关要求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两大

第8页

— 6 —

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各项支持政策需由领导小组审定后,

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和考核。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奖补,不重复奖

补。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事项及 I 类创

新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外,对每个单位每年奖补资金总额原

上不超过 1000 万元。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相关支持措施。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承担

具体解释工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

的,按本措施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

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

干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第9页

— 7 —

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入园区企业支持

措施(试行)

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坚持“园区与企业共成长”的

发展理念,建立了传统土地出让、园区代建、资产合作三种

模式,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其中,对于技术领先、高成长

性企业,经园区论证决议后,可享受厂房定制建设的支持措

施,最大限度通过市场化运营和资本化运作,形成园区发展

与产业培育共融共生、协同发展新局面,实现园区发展的良

性循环。拟入驻生物医药园征地企业按照《石家庄高新区“三

会、两包、一通道、一预警”工作机制》履行入区程序后,

可根据企业需求,选择入园模式。具体模式及实施路径如下:

模式一:传统土地出让

(一)模式简介

企业自行完成土地摘牌和投资建设。

(二)适用对象

此模式适用于建设资金充足的高价值、高成长性企业。

(三)建设要求

采用此模式的企业,土地开发利用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亩均投资强度:450 万 / 亩;

亩均税收:50 万 / 亩;

建成时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

日起 2 年;

达产期限: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

第10页

— 8 —

日起,医疗器械类 3 年、药品类 4 年、其他类 3 年。

(四)具体实施路径

采用此模式的拟入驻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的征地

项目,由生物医药园管委会在项目通过项目入区专家论证会

后提出拟选址意见。企业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获得

土地使用权并自行投资建设。

同时,企业与生物医药园平台公司签订《转让合同》,

约定土地及资产转让触发条件:若企业未如期建成、达产或

达产后未达到亩均投资、税收要求,企业需在两年内完成整

改;如两年整改期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启动土地资产转让

程序,企业需无条件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计生产设备)

转让给生物医药园平台公司。其中土地以企业摘牌价格及土

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为转让价格基准;地上建筑物以建筑成本

扣减折旧为转让价格基准。

模式二:园区代建

(一)模式简介

由园区根据企业需求完成土地摘牌和厂房定制建设,建

成后向企业进行资产移交或由企业租赁使用。

(二)适用对象

此模式适用于无法实现资产入股的上市企业以及高价

值、高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三)建设要求

采用此模式的企业,土地开发利用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亩均投资强度:450 万 / 亩;

第11页

— 9 —

亩均税收:50 万 / 亩;

达产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医疗器械类 1.5 年、

药品类 2 年、其他类 1.5 年。

(四)具体实施路径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

园区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定制建设,负责土地摘牌和厂区

建设,建设内容可包含土建工程、水电气暖、厂区路网管网、

消防等基础建安工程,并确保按企业方需求进度交付使用。

企业方负责提出建设需求、对接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造

价、监督工程质量,全程跟进,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入园区企业与园区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建设

总成本”为合同基数,“建设总成本”包含以下内容:

①土地成本(100 万元 / 亩);

②建设成本(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第三方结算报告为

准);

③建设期财务成本(按照年实际占用资金年化单利 5%

计算)。

在平台公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5 个工作日

内,企业需将建设工程中标价的 10% 作为保证金先行拨付至

平台公司,待项目生产设备进场价值过半后全额返还,保证

金不计利息。

第二阶段:交付使用

企业选择资产回购的,自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每年按

照约定缴纳租金。企业承诺自厂房交付之日起 3 年、5 年、

第12页

— 10 —

7 年内完成现金回购的,可分别对应“建设总成本”的 3%、

5%、7% 的年租金租用,租金每年缴纳。若承诺时间企业未

实现回购资产,之前年度的租金及后续租用租金均按 7% 计

算,之前租金差额一次性补齐。

企业选择长期租用的,自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企业方

每年按照建设总成本 7% 的年租金租用,租金按年缴纳。

若企业未如期达产或达产后未达到亩均投资、税收要

求,企业需在 2 年内完成整改。如整改期后仍未达到建设

要求,之前年度的租金均增加“建设总成本”的 2%,差额

一次性补齐。企业回购前需达到建设要求,否则延缓回购时

间,延缓期间租金按照 7% 计算。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模式三:资产合作

(一)模式简介

园区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建设,约定期限以投入的土

地厂房作价入股,并及时退出实现资金回流。

(二)适用对象

此模式适用于有扩大生产研发场地需求的技术领先、高

成长性企业,是对入园区企业最推荐的合作模式。

(三)建设要求

采用此模式的企业,土地开发利用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亩均投资强度:450 万 / 亩;

亩均税收:50 万 / 亩;

达产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医疗器械类 1.5 年、

第13页

— 11 —

药品类 2 年、其他类 1.5 年。

(四)具体实施路径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

同模式二

第二阶段:交付使用

自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企业方每年按照约定缴纳租

金。

企业承诺自厂房交付之日起 3 年、5 年、7 年内进入

资本市场上市的,可分别对应“建设总成本”的 3%、5%、

7% 的年租金租用,租金每年缴纳。若承诺时间企业未实现

上市,企业需按“建设总成本”回购资产,之前年度的租金

均按 7% 计算,差额及未缴纳租金一次性补齐。

企业因科研资金短期不足提出申请暂缓缴纳租金的,由

生物医药园管委会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工委管委批准后,租金

可暂缓缴纳,暂缓期不超过 5 年。暂缓缴纳的租金,需提

供相应足值抵押物,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缴纳

一定限额的滞纳金,滞纳金于补交租金时一并缴纳。

第三阶段:资产入股

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为时点,按照

“建设总成本”确定的资产价值及未缴纳租金合并作价入

股。考虑对股权的稀释,企业也可以选择股权 + 现金的回

购方式,即部分资产入股、部分现金回购。在企业上市后择

机退出。

若企业未如期达产或达产后未达到亩均投资、税收要

第14页

— 12 —

求,企业需在 2 年内完成整改。如整改期后仍未达到建设

要求,之前年度的租金均增加“建设总成本”的 2%,差额

一次性补齐。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附注:

本措施试行期一年,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

究通过后实施,由石家庄国际生物医药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石家庄市

生物医药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具体落实。

第15页

— 13 —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

园发展的措施之自持产业园出租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产业集聚,提升园区整

体创新力及竞争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入区企业,给予一

定租金优惠。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规划范围内

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

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租赁入住石家庄市国际生

物医药园所属国有园区载体的企业。

二、免租期限

免租期共分为三部分:装修免租期、研发注册免租期、

产业引领免租期,本政策中所列各项免租期可叠加计算,需

根据总租赁面积,执行最高免租期限制。

1. 装修免租期

序号 总租赁面积 装修免租期

1 1000 平米(含)以下 1 个月

2 1000-1500 平米(含) 2 个月

3 1500-2000 平米(含) 3 个月

4 2000-10000 平米(含) 4 个月

5 10000 平米以上 6 个月

第16页

— 14 —

2. 研发注册免租期

(1)综合创新类

序号 企业类别 特征说明 政策免租期

1 生物制品、化

药制剂、现代

中 药 等 药 物

入住园区时取得的:

1、创新平台:国家级

/ 省级创新孵化平

台、工程技术中心、

院士工作站、国家级、

省级技术研究中心

(实验室)、研发及检

测中心、技术实验室

等科技创新平台。

2、按营业收入、利润、

市值衡量,行业前十

或细分行业前三的项

目;国家二级以上协

会授牌,明确行业前

十的项目。

3、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专精特新示范企

业。

4、拥有核心技术或产

品的发明专利。

租 赁

面 积 1000

平 米(含)

以下,3-6 个

月 免 租

期 ; 租 赁

面 积

1000-3000

平米( 含 ),

6-9 个月 免

租 期 ; 租

赁 面 积

3000-5000

平米( 含 ),

6-15 个

月免租期;租

赁 面 积

5000-10000

平 米

( 含 ),

2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 诊 断 试

剂、创新医疗

器 械 等 器 械

3 检 验 检 测 及

CXO 服务类

4 细 胞 、 干 细

胞、基因等精

准医疗类

第17页

— 15 —

15-24 个 月

免租期;租赁

面 积 大 于

10000 平

米,24-36 个

月免租期。

5 金融、知识产

权 、 体 系 认

证、注册代理

第 三 方 产 业

服务类

第三方产业服务、产

业辅助、上下游补链

效果明确。

免 租 政 策 同

上,享受补贴

租 赁 面 积 不

大 于 500 平

6 产 业 发 展 辅

助、上下游

补链类

免 租 政 策 同

上,享受补贴

租 赁 面 积 不

大于 5000 平

第18页

— 16 —

(2)专项创新类

序号 企业类别 特征说明 政策免租期

1 生物制品、化

药制剂、现代

中药等药物

入 住 园 区 前

取 得 临 床 批

件 和 注 册 证

等 许 可 资 质

文 件 以 及 取

得 重 大 阶 段

性研发成果,

依 据 企 业 取

得 的 相 关 证

书 一 次 性 给

予优惠额度。

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

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

2 个月免租;已完成Ⅰ、

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

的,分别给予最高补贴

1、2、3 个月免租;对

获得以上类别药品注册

证并在高新区进入生产

销售结算的,给予每个

药品注册证最高 3 个

月免租。不同产品取得

的批件、注册证书,可

以累加计算,累计免租

月数不高于 6 个月。

2 高值医用耗

材、诊 断 试

剂、 创新医

疗器械等器

械类

入 住 园 区 前

取 得 产 品 注

册证书,依据

企 业 取 得 的

相 关 证 书 一

次 性 给 予 优

对获得三类医疗器

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

在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

结算的,给予最高 3 个

月免租;对获得的二类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

第19页

— 17 —

惠额度。 批件并在高新区进行生

产销售结算的,给予 2

个月免租。体外诊断试

剂类在以上免租期基础

上减去 1 个月。不同产

品取得的注册证书,可

以累加计算,累计免租

月数不高于 6 个月。

3. 产业引领免租期

针对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企业等带动若干项目企

业整体打包入住园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导入企业数量

不少于 10 家,所导入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具备本政策

综合创新类企业特征的;将此类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

企业等单位认定为规模类引领企业,依据所导入企业整体创

新性情况,最高给予 36 个月的免租政策;所导入企业享受

以上政策的 1.5 倍免租待遇。

三、政策兑现要求

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规划范围内

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

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新租赁石家庄

市国际生物医药园所属国有园区载体的企业。已入区有产业

化和扩大产能需求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具体情况一

事一议。

第20页

— 18 —

单个企业以上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租赁面积 3000 平

米以下的企业,总减免租金月数不得高于 12 个月,租赁面

积超过 3000 平米、小于 10000 平米的企业,总减免租金

月数不得高于 24 个月,租赁面积超过 10000 平米的企业,

总减免租金月数不得高于 36 个月。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6+N)个月,N 是指总免租期的月数。总减免租金月数折

合租金总额摊开至全租期进行享受。

四、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

可进行相应调整。此政策由石家庄国际生物医药园管委会负

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用一年。

第21页

— 19 —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政策

技术攻关类“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需求方。

市财政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资金对单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经

费不超过揭榜协议(合同)金额的 40%,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揭榜公告后给予总金额 30%事前资助资金,

项目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总金额 70%事后补助

资金。

成果转化类“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

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方式,按任务书约定的成果转化实

际支付金额计算,一般不超过 40%,最高补助不超过 600 万

元。项目揭榜公告后给予总金额 30%事前资助资金,揭榜方

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投入实际生产应用,通过验收或综合

绩效评价后,给予总金额 70%事后补助资金。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实施方案(试

行)》(石科规〔2022〕2 号)

第22页

— 20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

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①以技术转让或者许

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

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②以科技成果

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

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关人员。③允许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 3-5 年

每年提取不高于 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

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④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

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

机构领导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

优秀和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绩

效后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每年由省科技厅资助的我

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省厅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

构奖补资金的 50%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 10 万元。

本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 50 万元以

上不足 100 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 10%

的补助,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 5%的补助,每项最高

可补助 50 万元。

第23页

— 21 —

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促成向市内企业转移

的科技成果,按不高于其促成成果交易额的 1%给予补助,年

度最高可补助 30 万元。其中,对促成技术交易做出实际贡

献的技术经纪人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 30%予以奖励,由技

术转移机构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石政发〔2016〕47 号)、《关于建立完善技术经纪服

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22〕

10 号)

第24页

— 22 —

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

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

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 ;

或者经母公司 ( 集团 ) 授权,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

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

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

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

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

工园区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

人民政府成立议事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

企业 :

( 一 ) 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我市统

第25页

— 23 —

一汇总核算纳税,诚信经营。

( 二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市,授权管理和服务

的企业不少于 3 家。

( 三 ) 符合石家庄市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

( 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 ) 不低于

1 亿元 ( 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 )。区域总部企业,

其控股母公司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

( 四 ) 产业标准。

1. 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

入不低于 5 亿元、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 ;

2. 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

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 3000 万元 :

3. 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

第六条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

营企业 500 强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

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 ( 集团 ) 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二级

( 含 ) 以上总

部或者区域总部,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落户奖励。我市新引进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

的,按其在石实缴注册资本的 3%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

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 2 年每年

第26页

— 24 —

按照 50% 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八条 投资奖励。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我市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 含 1 亿元 ) 的产业项

目,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 3% 给予奖励,单体项目

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上述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年度

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幅不低于 10%,前 3 年按照

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 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企业培育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

元奖励 ;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

元奖励 ;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

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

日起,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

套用房,下同 ),给予每平米 500 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 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其

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入驻办公起,三个年度给予 2 元 /

天 / 平方米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每年补

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空置或转租。

第27页

— 25 —

第十二条 高端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端人才,

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 60 至 96 万元的,给予相当于

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 1.5 倍奖励 ;

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 96 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

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 2 倍奖励。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土地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

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我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

过总建筑面积 40% 的,由企业所在县 ( 市、区 ) 人民政

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

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

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第十四条 荣誉激励。市人民政府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

发“石家庄市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五条 议事小组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

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县

( 市、区 ) 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 ;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协调解

决 ; 需跨县 ( 市、区 )、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

议事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纳入石家庄市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

第28页

— 26 —

员和专业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

选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统筹

协调,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中持

有我市人才绿卡的,子女入学按照人才绿卡子女入学政策给

予保障。

第十七条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总部企业员工纳入石

家庄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总部所在县 ( 市、区 )

公租房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总部所在县 ( 市、区 )

公租房实物保障。符合总部所在县 ( 市、区 ) 公租房保障

条件的总部企业员工,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总部所

在县 ( 市、区 ) 的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

许可给予便利,需在我市常住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

类居留许可 :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宙批管理办法》

及国家移民管理局 12 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对于符

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受理永久居留申请。因商务需要出国、

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

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新引进的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

作用的总部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

总部企业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

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经

第29页

— 27 —

营期不得少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注册地不迁出我

市,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若违反本条规定,企业需退回

补助和奖励所得。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

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情

况向所在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报告,由县 ( 市、区 ) 人

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用房,

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

的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

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 ( 转 ) 租、出售的,退回

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并

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将

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总部企业所在县

( 市、区 ) 承担,市级财政次年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

业,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30页

— 28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

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 ; 控股子公司是指持

股比例在 50% 以上的子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分别以《财富》杂志、中国

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第31页

— 29 —

石家庄高新区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

干政策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加速总部企业聚集,培育新的经

济增长点,结合《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

行 )》,特制定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非征地类总部企业入驻

符合《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行 )》

认定标准的企业 ( 机构 ),通过市人民政府专门机构认定

和奖励审核的按照市级政策规定兑现奖励。

二、鼓励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

( 一 ) 上年度缴税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 机构 ),取

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

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过 30 万元。

( 二 ) 上年度缴税 1 亿元 -2 亿元 ( 含 ) 的企业

( 机构 ),取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管委会

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

过 60 万元。

( 三 ) 上年度缴税 5000 万元 -1 亿元 ( 含 ) 的企

业 ( 机构 ) 取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管委

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

超过 80 万元。

( 四 ) 具有影响力的知名文化传媒企业 ( 机构 ),取

得国有商服用地建设总部大楼,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

第32页

— 30 —

励。原则上,奖励后用地成本每亩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总部大楼建设要求

( 一 ) 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 ( 机构 ) 与管委会签订

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时限、违约处

置等相关内容。

( 二 ) 总部大楼区域实行统一规划,总部大楼设计方

案必须符合项目用地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和《石家庄市建筑

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的要求。

( 三 ) 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 ( 机构 ),在竞得土地之

日起 6 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36 个月内必须竣工投入使

用,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已享受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 四 ) 总部大楼应具备办公及商贸功能,允许分割转

让 60%( 含 ) 以内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最小分割面

积不得小于楼宇的单层面积。总部大楼不能作为住宅、公寓

使用。总部大楼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未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

的,在取得土地十年内不得转让。

四、奖励程序

( 一 ) 分阶段奖励

1. 自竞得土地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建设,给予专项资

金总额 50% 的奖励。

2. 在竞得土地之日起 36 个月内竣工验收后,给予专

项资金 50% 的奖励。

( 二 ) 奖励兑现程序

企业 ( 机构 ) 达到上述条件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33页

— 31 —

区相关部门根据涉企政策兑现流程进行审核,并报管委会审

定后予以兑现。

( 三 ) 其他要求

征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 ( 机构 ),符合《石家庄市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行 )》的,在已享受高新

区建设地标性总部大楼奖励后,不再享受《石家庄市支持总

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试行 )》中区级奖励部分。

五、附则

( 一 ) 享受政策奖励的企业 ( 机构 ) 需与管委会签

订协议,明确约束十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迁离石家庄

高新区,违约迁出的,已享受本政策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 二 )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 ( 机构 ) 或者个

人承担。

( 三 )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实施

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对总部企业

相关政策如有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34页

— 32 —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

5000 元的奖励性补助。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科技

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第35页

— 33 —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 10 万元后补助

资金支持。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新技

术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58 号)

第36页

— 34 —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政策

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优惠的规上科技型企业,对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

研发投入新增部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 5%

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 500 万元。

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规模以下的科技

型企业,对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在

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 10%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

助 100 万元。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科技

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石传〔2022〕18 号)

第37页

— 35 —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政策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

术研究院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地方联合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

技术中心分中心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评价为优

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

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产业发展研究院等新型产业创新

机构,原则上给予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

不超过三年。

对“双创”示范基地内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

定后给予 50 至 100 万元支持。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条政策》(石政规〔2019〕1 号)

第38页

— 36 —

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300 万

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每

家 4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

励。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

〔2019〕12 号)

第39页

— 37 —

石家庄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柔性引才在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

的作用。为充分发挥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完善人才引进工

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助推现代省会、经

济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引进人才

的户籍、档案、社保、人事等关系的情况下,吸引高层次人

才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政府引导、市场配

置,面向京津、放眼全球的原则,聚焦全市发展大局,重点

引进一批我市“4+4”现代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 1 个月。对设在市外

的研发机构全职聘用人才,工作时间按全职计算。

第二章 引才方式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合作引才。用人单位与京津等外地高层次人

才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京津中直企事业

单位和驻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下同),通过成果转化、技

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合作形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吸引拥

有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高层次人才,来我

市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支持技术成果在我

第40页

— 38 —

市转化落地。

(二)挂职兼职引才。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挂任单位首

席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的形式引进各类人才。支持用人单

位选聘高层次人才担任外部董事、兼职教授等职务。吸引京

津等外地人才利用周末或节假日等业余时间,来我市或通过

远程形式提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推广、项目开发等

方面的智力服务。

(三)创新平台引才。以良好的政策和服务吸引京津等

外地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来我市设

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用人单位与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医

院开展深度合作,引导京津等外地科技成果与人才向我市同

步转移。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全资设立主要从事研发(设计)

的机构,就地聘用所需人才。

(四)以才引才聚才。注重发挥已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

是领军人才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集

聚更多人才和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实现以才引才、以才聚

才的规模效应。

(五)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

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奖励落地高新技术成果。对柔性引进的带高新技

术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

会效益后,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规定,

第41页

— 39 —

给予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奖励。

(二)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京津等外地高层次

人才或企事业单位来我市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经认定后可享

受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行测试检测等

研发活动的,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50% 给予补助。

(三)鼓励申报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对签订 3 年以上

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 6 个月以上的高层

次人才,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来石牵头创办企业的高层次

人才,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全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设计)

的机构全职聘用的人才,可申报我市人才项目、科技项目,

入选者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四)给予薪酬补助和工作津贴。支持我市用人单位柔

性引才,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专家等产业高精尖人才,根据其贡献情况,经认定后,按其

所付薪酬的 20%,给予用人单位单人最高 10 万元补助,同

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

根据专家本人在我市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给予 1.5 万

元、0.5 万元的工作津贴。

(五)发放人才绿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

人才绿卡申领范围,不受年龄、社保、劳动合同等条件限制,

可享受出入境和居留、医疗保健、文化旅游、子女上学、免

费乘坐公交地铁等方面的服务;对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

可免费入驻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或单位提供的人才周转房。

第42页

— 40 —

(六)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

产业的领军人才或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

式,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柔

性引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强化柔性引才理

念,切实抓好柔性引才工作。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柔性引

才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

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柔性引才政策,不拘一格引人才,有

效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落实措施,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流程,切实把各项政策

落到实处。各用人单位要重视柔

性引才工作,加强薪酬设计、平台建设及个性化服务,积极

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第八条 注重引才实效。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柔性引

才工作的督导,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柔性引才工作和引才

对象进行绩效评估,确保柔性引才工作取得实效。用人单位

要加强对柔性引进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督促考核等

工作,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要严格区分全职引

才和柔性引才界限,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

等方式骗取政策待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

责任。

第九条 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

我市柔性引才政策和发展环境,不断强化和释放政策红利,

第43页

— 41 —

增强政策的影响力。广泛宣传柔性引才工作典型单位和柔性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先进事迹,在全市营造和形成重

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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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人才绿卡 A 卡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人才绿卡(A 卡)服务对象为石家庄市域内用人单位(包

括中央、省驻石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

的以下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

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

(二)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国

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国家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一、二等奖的主要完

成人(前三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

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

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

一名)、河北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巨人计划”

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外专“百人计划”入

选者、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省突出贡献技师;

(五)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市高层次科

技创新创业人才;

第45页

— 43 —

(六)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高层次人才。

备注:本办法所指引进高层次人才方式包括刚性引进和

柔性引进。通过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

的,每年在石家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3 个月。

服务项目及内容:

(一)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

安排专人提供服务。对持外国护照入境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入选者、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优

先换发 5 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 180 天的 R 字签

证(人才签证),签证业务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在华工

作或长期居留的,凭外国人来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

可等证明材料,优先签发 2 至 5 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件,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业务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情况签发 2 至 5

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许可证的受理及制证业

务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优先

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关服务。海关给予持卡人才进出境通关便利,

优先办理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

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

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提供预约服务。

(三)户籍办理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

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石家庄市的,由落户人或者

第46页

— 44 —

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A 卡)和有关材料到市

(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

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四)工商税务服务。持卡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

申办、变更企业登记、企业年报等业务时,工商及行政审批

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 个工作日内办

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

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

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石家庄市创业的(指掌握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备市场化、产业化条件,其科技创新

成果能在石家庄市转化落地,并能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所创办企业或引进人

才企业已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

记),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 10 万元以上,其工资薪

金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 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

奖励给个人。

(五)金融服务。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人才绿卡(A 卡)

服务窗口,为持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开立账户、办

理本外币业务、资金结算、办理贷款、办理保险等方面提供

优先、优惠金融服务保障。设立、开发高层次人才创业、科

研、营商、生活需要的特色金融产品,为持卡人才提供个性

化、专业化金融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石家庄市创业的

(同上),获得银行贷款,市财政 2 年内每年按不同贷款额

度分别给予 50% 至 100%(最高 1000 万元)的贷款贴息补

第47页

— 45 —

助。

(六)场地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或技术来石

家庄市创业的(同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之前,优先入驻

石家庄科技中心等政府建设的孵化器,市财政 3 年内每年

补贴 50%(最高 50 万元)的租房费用;租赁厂房直接生产

销售的,市财政 2 年内每年据实补贴(最高 200 万元)房

屋租赁费用。

(七)住房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石家庄市创业的

(同上),在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不受住房限购

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市财政给予服

务对象中的一至三类 100 万元、四类 80 万元、五至六类

60 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五年拨付;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

5 年内每年报销最高 5 万元的租房费用。

(八)科研服务。持卡人才申报国家和河北省、石家庄

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市发改、科技等相关部

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

国家长江学者、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带

项目来石家庄市创业,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市高层次科技

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后,市财政分别

给予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九)配偶随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石家庄

市就业,属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身

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原则,由市组织、编制、人

社部门和市国资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妥

第48页

— 46 —

善安排工作。

(十)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 ( 无

论户口随迁与否 ) 愿意随父母来石就读的,根据高层次人

才个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入学

手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公办学校 ( 含幼儿

园 ) 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义务

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待遇;参加高考

的,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疗保健。持卡人才到石家庄市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享受就医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所需医疗费用按现

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市医疗保健管理部门提供健康指导和

医疗保健跟踪服务,每年为持卡人才安排一次全面健康体

检,并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十二)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指

定专人为到石家庄市工作或居住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

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手续服务。到石家

庄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 1 个

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职称评定。持卡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随报随推荐。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

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

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

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作为参评依据。

第49页

— 47 —

(十四)编制岗位管理。全职引进到石家庄市事业单位

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凭人才绿卡(A 卡)不受用人单位 5% 空

编运行的限制,直接办理增人计划和入编手续;根据资格条

件先聘用,无岗位可聘任到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

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单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

目工资所需的工资总量,纳入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不纳

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十五)生活服务。持卡人才享受免费乘坐石家庄市区

内公交车、地铁和参观市管文化旅游景区等服务;市公安部

门优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

第50页

— 48 —

人才绿卡 B 卡政策

服务对象:

人才绿卡(B 卡)服务对象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用人

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列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

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

生;与我市产业结合紧密、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 A 类学科

的全日制硕士学位毕业生(沈阳药科大学药学学科,黑龙江

中医药大学中药学学科,东北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

工商管理学科,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江西财

经大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学科,燕山大学机械工程学科,

广东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

与技术学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

前 500 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

业生;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

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

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 3 项以上

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石家庄转化落地并产生一定经济

效益的人才;

(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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