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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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
02 大数据产业园区公司
0.3 大数据海盛科技园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数字化浪潮汹涌澎湃。200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就前瞻性地作出建设“数字福建”的重大部署,亲自担任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拉开了福建大规模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序幕。24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把“数字福建”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工程持续推进,为福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当年播下的一颗种子,在八闽大地生根发芽,如今已长成参天大树,为福建省全面迈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是全国率先成立的省级国有全资大数据企业,于2021年8月26日注册成立,2022年8月17日更名集团,注册资本金增至100亿元,现已拥有成员企业25家,其中包括控股上市公司1家,全面迈开集团化发展步伐。集团的成立,是福建省委、省政府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深化“把数字福建建设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工程”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举措。
集团定位为省级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和新建省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业主单位,负责省级电子政务网络、云、平台等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化、专业化主体及主要投融资平台。
作为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集团将发挥引领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全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助力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新阶段数字福建建设,建成政务信息系统体系,支撑打造全省一体化公共大数据体系,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加强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努力成为数据蓝海中不惧风雨的方吨巨轮,全力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实现“四化四高”发展目标。
大数据产业园区公司
福建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福州市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为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公司于2022年下半年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对两大产业园区的控股,目前公司下辖大数据东湖科技园和大数据海盛科技园,合计拥有园区运营面积约50万平方米,分布在福州新区滨海新城核心区和福州闽侯荆溪杜坞片区等多个黄金地段。
产业园区公司自组建以来,立足“全省数字生态主导服务型企业”目标定位,坚决贯彻落实集团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为抓手,以"数字化"赋能产业发展,强防铸盾打造大数据产业生态安全园区,营造数字生态新环境,构建数字生态合作新格局,释放数字经济新动能,在多项重点工作中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效。公司作为数字产业生态企业的坚定服务者,始终致力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上取得更大进步,在助力福建省打造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上、助力集团践行中国式现代化数字福建篇章上不断行稳致远。
^ { \prime \prime } 大数据东湖科技园
位于福州新区滨海新城核心区,面朝3600亩东湖。
| ±b { { \cal I } } | 大数据海盛科技园
位于福州三环永丰枢纽、福州软件园闽侯分园板块核心地段。
园区简介
大数据海盛科技园是福建省大数据集团与海盛寰球(福建)集团联合打造的数字化产业园标杆项目。园区定位为安全产业总部基地,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重点发展大数据信息安全、电子政务、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国家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互联网 + ^ { \dprime } 、“5G”和总部经济等业态,积极打造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致力构建数字福建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园区占地121亩,规划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2018年经福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福州软件园闽侯分园,列为福建省、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2021年经福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福州市科创走廊建设范畴,是福州市科创走廊核心项目之一。
园区位于福州三环永丰枢纽旁,福州软件园板块核心地段,地处福州鼓楼、晋安、仓山、闽侯四区的交汇处,与福州软件园直线距离仅2公里,雄踞福州城市主要交通枢纽,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均在15分钟车程内,周边永丰互通、荆溪互通、西岭互通三个互通口,连接全城,贯通大福州东西两翼交通要道。
园区毗邻福建省农科院、中科院福建学院、福州大学铜盘校区、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商学院等,约10分钟车程到福州大学城,10KM内覆盖福州 80 % 以上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等科研高地。
城市主干道:
工业北路、甘洪路、三环高速、绕城高速
机场:
约45分钟到达长乐国际机场
高铁:
约7分钟到达福州火车站
地铁:
约5分钟到达荆溪厚屿站(5号线已通车、8号线规划中)
公交:
766路5号地铁接驳公交、770路1号地铁接驳公交、树兜地铁-园区专线(规划中)、洪塘地铁-园区专线(规划中)、183快线、185快线、33/38路等。
福建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园
2023年4月25日,第二届福建省数据要素与产业生态大会上,大数据海盛科技园正式授牌为“福建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园”,并与三六零数字安全、奇安信、深信服、天融信、启明星辰、神州绿盟、安恒信息、美亚柏科、中信网安、瑞森网安十家信息安全龙头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合力共建福建信息安全产业高地,打造全国领先的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基地。
园区概况 招商成果
自项目建设以来,园区依托福建省大数据集团产业资源,围绕集团赋予的安全产业总部基地的定位,坚持招商先行,充分发挥专业合作、龙头引领、商业行业协会联动、圈层互动等渠道资源优势,实施借力招商、以商招商,致力构建福建省数字经济生态产业联盟,引进数字经济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全省一体化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实现良好数字生态发展目标。
截至目前,除福建省大数据集团十三家成员单位率先入驻外,另已蓄积百余家意向企业,已入驻企业代表包括360、奇安信、长威科技、中信网安、深信服、绿盟、新势力、北京信安世纪、易科腾、启明星辰、超星教育科技、日电水务科技、德京(福建)海洋科技、湖美网络科技、捷星电子科技、大有可观、中振科技、悦煌智慧科技、世和联动、数字李生、上海丹诺西诚、浙大网新、久远银海、广州品高云、新华三、安信检测、瑞森网安等。
护航数字福建建设 引领网安产业发展
产品类型 ‘50级"数字产业大厦
数字产业大厦涵盖5栋总部办公楼 ^ + 艺术中心 ^ + 商业中心,遵循第五代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借鉴新加坡森林城市的建筑手法,创造性打造"1.5公里”会呼吸的绿色建筑,全玻璃幕墙立面采用隔音、保温、隔热、防紫外线等性能一流的LOW-E中空玻璃环保建材,筑就福州中心科创地标。
±b { I } ±b { I } 约300-1000m²方正格局,高利用空间
9.5米挑高精装大堂,恢宏排场,企业身份不彰自显
搭载3+1部智能电梯设计,超高标准,高效办公体验
人车分流,约3000个停车位,商务出行安全便捷
空中生态花园建筑设计,自然生态,最高绿色建筑标准
全玻璃慕墙,谷歌式建筑界面,福州中心,科创地标
>>户型:单层户型\gg 标准层建筑面积约: 1 0 8 9 m ^ { 2 }
福州主城唯一拥有8万m2天然生态湖科创地标,33席稀缺临湖总部独栋,仅为城市 0 . 1 % TOP级企业专属订制,稀缺的原生态湖景资源、企业实力的尊崇昭示面、总部独栋独有的产品力,成就企业的总部梦。
\gg C2户型:花园式企业总部独栋 >>建筑面积约:1146m²
一楼:企业品牌展示区四楼:高管办公室+小型会议室
二楼:VIP贵宾接待室 ^ + 商务洽谈区五楼:总裁私属办公区
三楼:企业办公区+小型会议室露台:企业文化活动区
产品类型 33栋临湖企业总部
营商环境 发展优势
大数据海盛科技园位于福州市科创走廊核心区,2018年批准纳入福州软件园闽侯分园,列为福建省、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2021年经福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福州市科创走廊建设范畴。园区区位优势显著,周边覆盖福州市 80 % 以上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大学,具备丰富的科创资源和储备人才资源优势,未来将与福州软件园主园区,共同构建福州科创走廊核心引擎。
营商环境 平台优势
2022年7月21日,在第五届数字中国峰会暨福建省数据要素与数字生态大会上,福建省大数据集团与海盛寰球集团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全力引进大数据产业链龙头企业落地园区,共同构建福建省数字产业生态体系与数字产业集聚区,打造全国领先的"大数据海盛科技园”。
^ { \prime \prime } 全国领先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基地
2023年4月26日,园区在第二届福建省数据要素与产业生态大会上荣获“福建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园"称号,为园区发展注入新动力。
^ { \prime \prime } 4A山水科技园区生态办公新体验
园区汲取新加坡领先的规划理念,开拓性打造"乐活、共享、创新、生态"产业开源社区,以总部办公 ^ + 艺术 ^ + 商业为轴,打破传统办公的空间束缚,营造处处共融,情景共乐的无边界办公新模式。
营商环境 配套优势
园区遵循"可持续发展、总部共享经济、山水科技园区"的理念规划,居城市核心区,傍莲花山脉,私享百亩原生天然氧吧,拥10万m森林公园,临一线天然湖景,不可复制的山湖岛资源,打造媲美AAAA级山水科技园区,生态办公新体验。
一岛一湖一园:约100000m森林公园,约80000m数据湖、约8000m湖心岛、2000余棵臻稀树种、100余植物品种,山、湖、岛资源尽揽。
二园十院:约 4 0 0 0 0 { { m } } ^ { 2 } 中央共享公园、约 8 0 0 0 m ^ { 2 } 大地艺术广场(入口)、十余个共享庭院,生态办公新地标。
\boldsymbol { { \mathbf { \mathit { \Pi } } } } ^ { \prime \prime } 创新开源社区多元化办公体验
艺术·社群中心
双创资源中心
约5000m艺术策展中心,引进国内知名艺术/路演机构,定期举办脱口秀、沙龙、音乐、文艺演出等各类社群活动,同时满足企业精神文化、交互办公需求。
约 3 0 0 0 \mathsf { m } ^ { 2 } . 加速器,引进国内领先创业辅导机构,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发展体系,助力每一位入园企业家的商业梦想。
技术转移中心
携手数字孪生研究院等知名院所,搭建科技成果转换平台,为研发成果转换提供平台支持。
运营服务中心
园区与国内专业企服机构合作,为入园企业提供校企对接、人才培育、法律咨询、股权设计等运营全过程服务。
星级物业
园区以24小时全天候星级物业管理为基础,为企业配备专属物业管家,提供从日常维护到紧急维修等一系列服务。
\prime \prime 多维配套无限链接
乐活·商业中心:园区B1/B2、B3/B5栋的1-3层,规划建筑面积约 1 6 0 0 0 \mathsf { m } ^ { 2 } 商业裙楼,汇聚各类潮流概念、美食广场、品牌咖啡、精致奶茶以及商务餐饮等,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商业配套。
自前已正式对外营业的有:时迦餐饮美食餐厅、瑞幸咖啡、八马茶业、特色水果商铺、主题休闲食品店、万嘉便利、小森便利等。齐全鼎流配套将“工作、休闲、互动"完美结合,形成“即是办公,也是生活”的无边界商务办公 ^ + 生活美学全新模式,链接生产生活生态的无限可能。
入园指南
入园流程
到访参观提供现场参观、推荐讲解等服务
商务谈判
价格谈判、优惠政策、入驻企业政策咨询
签约落地
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确定入园方式,签订合同
入驻交付租赁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楼宇交付
增值服务
企业注册、政策咨询、人才政策、园区活动等
招商管理部联系方式
政策支持
|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
|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
| 《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
| 《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
| 《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暂行)》 |
| 《闽侯县扶持科创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
|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
|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
| 《闽侯县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
| 《闽侯县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四条措施》 |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二、扶持措施
1.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对2021年(含)一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
奖励。(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
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021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2.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量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增量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
元的标准奖励。(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增量营业收入每
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
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3.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为: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4.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个人年工薪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 80 % 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扶持我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兴技术产业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的 50 % 给予补助。
二、支持产业集聚
(一)推动园区特色发展。支持软件企业向福州软件园集聚,物联网企业向马尾区集聚,大数据企业向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向福州高新区集聚。对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各县(市)区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企业提升规模奖励。入驻特色园区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最高不超过企业税收年入库数。
三、支持市场开放和开拓
(一)开放市场。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数字经济企业开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重点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福州"建设。(二)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 30 % 的补贴,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平台投资补助。支持数字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创新中心,经市政府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30 % 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建补助。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省部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平台使用补助。对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基地,为企业统一购买龙头企业提供的云服务包,及我市企业使用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 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示范工程和试点应用
(一)示范工程补助。支持建设一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示范工程,重点培育智慧农业、智慧水务、智慧井盖、智慧停车、智慧物流、智慧消防、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监控、智慧环保等示范项目应用工程,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 20 % 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试点应用补助。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 20 % 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 5 % 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奖励。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 %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奖励。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 %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七、支持创新发展
(一)制订标准奖励。对牵头制订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件、国家标准20万元/件、行业标准10万元/件的补助。
(二)优秀创新企业奖励。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组织评选10家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重点企业指:上一年度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10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10强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强企业以及入选世界500强的IT企业前10强。
(二)行业龙头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大数据50强企业和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对于龙头企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税收、建设、设备投入、用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特色园区是指:福州高新区、福州软件园、马尾区物联网产业园区、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对入驻特色园区企业,各县(市)区和园区可配套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在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五)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该企业地方级税收收入中解决,由税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负责兑现。
(六)以上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市同一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市)区两级]。
《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县(市)区总部企业。市级总部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县(市)区总部企业按照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政策执行。
(二)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20 % 。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在符合第(二)项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1级(甲级)或1级(甲级)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 (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5.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6.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7.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四)省政府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省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
1.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连续三年,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 50 % ,下同)子公司在福州市域内每年新增投资5亿元(含)以上;
3.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我市新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大型中央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子公司,省数字办当年度公布的我市“独角兽”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新引进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认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 (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扶持政策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按照第一点第(四)项认定
的总部企业仅享受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1.开办补助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80 % 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40 %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 10 % (含)至 30 % 部分,按增量的60 % 给予奖励;新增 30 % (含)至 6 0 % 部分,按增量的 70 % 给予奖励;新增 60 % (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80 %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晋级奖励
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 40 % 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用地支持
总部企业新建办公大楼的,所需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底价原则上以不低于基准地价、市场评估价确定。项目在履约监管期间应整体自持,不得对外销售。履约监管期限届满后可分割销售,最小分割单元应符合商务办公用房相关规定。
总部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步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年地方贡献不少于1200元/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监管期限6年。地方贡献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或等值资产)补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 50 % 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总部企业参加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具体细则由市医保局牵头另行制定发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60 % 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30 %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 10 % (含)至 30 % 部分,按增量的 40 % 给予奖励;新增 30 % (含)至 60 % 部分,按增量的 50 % 给予奖励;新增 60 % (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6 0 %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办公用房补助
职能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 80 % 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人才激励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和子女入学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为落实《福州市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福州市科技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和使用
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区域科技发展项目、农业科研项目、社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后补助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除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按政策比例奖励给个人外,其它配套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 50 % 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州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 50 % ,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 30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创新基地"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四、鼓励科技进步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五、创新资助方式
推广后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 50 % ,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对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州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 10 % 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暂行)》
一、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对接上街大学城、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聚集创新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扶持奖励2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级再给予 50 % 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奖励3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3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20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的,奖励补足至30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的,复审奖励补足至10万元。
2.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落实省政府奖补办法,奖补金额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对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招商落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首次认定政策执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年50元/平方米(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租赁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10万元。
5.对新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6.对新认定为“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或依托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7.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落实省政府关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惠企政策,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奖励经费由省、市、县按3:3:4比例分担。
四、推动企事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1.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示范中心,按照市级奖励的 30 % 给予配套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级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分别按 100 % 、 50 % 、 30 % 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按市级奖励的 50 % 给予配套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按 市级奖励的 50 % 给予配套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在市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基础上,县级再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5.对每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县级给予运营配套补助10万元。
6.对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配套奖励3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
7.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级按市级奖励的50 % 给予配套奖励。
五、鼓励企业参与申报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1.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
3.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经上级部门认定,由我县申报或推荐的新入选或获得的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创业领军、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分五年给予人才所在企业共100万元奖励。
2.经上级部门认定,获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创新、创业之星、省“外专百人计划”“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入选者,分三年给予
人才所在企业共6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除享受市政府各项奖励外,经省科协考核被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县级给予建站企业30万元配套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院士签约项目的建站企业,县级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县级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补助;对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县级给予10万元建站补助。
4.鼓励我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加省市评优评先。获得市级"十佳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奖励。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吸引大院大所大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大学、中央管理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的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平台,按市级补助的 60 % 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2.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并进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产值、税收),其中:购买在榕高校院所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 5 % 给予配套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 3 % 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3.加大对成果评价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在全县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按照市级奖励政策给予补助。
4.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为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光电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政策服务,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
5.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我县企业与落户我县的科研院所、高校签订发明专利转让协议,并持续在县内实施转化的专利,按其专利转让费的 10 %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7.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按支付金额的 5 0 % 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县级按市级补助的 50 % 再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5万元。
8.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闽侯县扶持科创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闽侯县注册成立,具有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职能的科创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扶持科创企业发展政策。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闽侯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二)符合闽侯县产业发展方向;(三)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在闽侯县纳税额300万元以上;(五)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六)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年增长率高于当年全县年增长率10个百分点(含)以上;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二、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科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3 % 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 20 % 9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科创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按实际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现有科创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实际营业额新增 10 % (含)至 30 % 部分,按增量的 6 ‰ 给予奖励;新增 30 % (含)至 6 0 % 部分,按增量的 7 ‰ 给予奖励;新增 60 % (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 8 ‰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成长激励
对科创企业在县域外每增设分支机构,正常运行一年,且在闽侯县汇缴税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科创企业,在本县新建或购置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建设成本或购房价值(发票金额)的 5 ‰ 给予补助。在本县租
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 30 % 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
2.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五)科技项目扶持
对科创企业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开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科创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补助的,县财政优先给予安排县级配套奖补资金。
(六)高管人才激励
1.科创企业经闽侯县申报认定引进的人才符合《闽侯县关于调整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的若干措施》规定的,给予发放配套奖励。
2.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县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 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2)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1.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予以 50 % 的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3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1.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予以 50 % 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4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25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市级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等级再分别给予 50 % 配套奖励,其中: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5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 50 %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 2 5 %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市级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 1 5 % 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 7 . 5 % 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50 % 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配套奖励25万元。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市级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 50 % 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配套补助 5 0 %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里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30 % 配套。县财政再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 50 % 配套奖励。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一、做大做活技改基金
在用好省技改基金的基础上,持续推进100亿元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基金,重点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引入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2年,单个企业投放资金不超过2亿元。
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
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总规模20亿元的担保贷款额度,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担保杠杆撬动作用,鼓励我县制造业技改项目对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担保增信支持,提高资产抵押率,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鼓励企业发债融资
对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并投入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1年。
四、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 3 %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按福州市补助金额的 50 % 再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
五、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市级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按照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75万元。
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市级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县财政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再给予5万元或10万元补助。3.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市级按照投资规模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县财政按照投资规模再给予5万元或1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 70 % 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市级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 30 % 。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按照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 30 % 。
六、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1.市级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再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2.市级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
3.市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
4.市级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家奖励2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 30 % 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在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市级配套奖励金额的 50 % 配套奖励。
七、技改项目完工奖励
对2018、2019年度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以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 40 % 实行财政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 30 % 、 30 % 人 40 % 。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闽侯县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1.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2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2.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50万元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平台补助。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我县参会企业达10家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市级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 80 % 的补助、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 20 % 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 50 % 的配套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市级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 50 % 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75万元。
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申报进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名单,有效期三年。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闽侯县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四条措施》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我县工业互联网项目,市级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1:1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县级财政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 50 % 再给予配套支持。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市级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 20 % 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县财政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的 10 % 予以配套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工业互联应用标杆和重点项目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市级给予的30万奖励,县财政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
2.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市级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 20 % 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财政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 10 % 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1.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市级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县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再给予最高1000元配套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5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市级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 50 %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配套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县财政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 2 5 % 再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配套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市级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 50 %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县级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25%再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该奖补可与县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交税收地方留成。
四、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市级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 5 % 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县级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 2 . 5 % 再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市级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闽侯县关于调整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的若干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县级配套奖励
(一)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国家级专家”,在享受中央、省、市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国家级专家"50万元,并给所在企业200万元奖励。县级配套资金分5年等额发放。
(二)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省“百人计划"专家(团队),在享受省、市300万元、1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省“百人计划”团队30万元,并给所在企业120万元奖励;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省"百人计划”海外引进专家,在享受省、市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海外引进专家25万元,并给所在企业100万元奖励;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省“百人计划”国内引进专家,在享受省、市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国内引进专家15万元,并给所在企业60万元奖励。县级配套资金分5年发放。
(三)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境外引进),在享受省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认定后先行发放 50 % 的配套奖励,满三年后再发放剩余的配套奖励。
(四)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境内引进),在享受省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认定后先行发放 50 % 的配套奖励,满三年后再发放剩余的配套奖励。
二、给予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县级配套奖励
在省给予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奖励的基础上,我县再给予在岗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省级补助的 50 % 配套奖励,连续发放三年。
三、给予省院士后备人才、青年科技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入选者县级配套奖励
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院士后备人选”,在享受中央、省、市500万元配套补助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1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发放;对经我县申报认定的“青年科技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入选者”,在享受中央、省、市各5万元配套补助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各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发放。
四、给予优秀教育人才县级配套奖励
对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在六年服务期内(含试用期一年)予以发放相应人才配套补助。服务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下等次或中途解约、解聘的,应退回已发放的人才配套补助。
(一)引进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近五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近五年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金、银、铜牌获得者指导教师(位次前两)发放人才奖励金100万元,服务期六年(含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分五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
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2000元/月。
本土培育的国家级教学名师、近五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近五年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金、银、铜牌获得者指导教师 (位次前两)发放人才奖励金30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2000元/月。
(二)引进的省杰出人民教师发放50万元人才奖励金,分五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500元/月。
本土培育的省杰出人民教师,发放人才奖励金15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500元/月。
(三)引进的省中小学教学名师、校长、高中阶段近五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位指导教师发放30万元人才奖励金,分五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月。
本土培育的省中小学教学名师、校长、高中阶段近五年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位指导教师发放人才奖励金9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月。
(四)引进的正高级教师、福州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发放20万元人才奖励金,分五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月。
本土培育的正高级教师、福州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发放人才奖励金6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月。
(五)引进的省级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分别发放15万元、10万元人才奖励金,分五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月。
本土培育的省级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发放人才奖励金6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月。
(六)引进的市(设区市,下同)教学名师、教学技能竞赛市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教师发放10万元人才奖励金,分五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聘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月。
本土培育的市教学名师,发放人才奖励金4.5万元,分三年等额发放;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800元/月。
以上(二)至(六)项引进的优秀教师人才,要求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其中引进的全国中小学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七)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1.试用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确认并聘任为一级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两年,且每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参加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高级教师职称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可确认并聘任为高级教师。
2.发放一次性人才奖励金30万元。
(八)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部属重点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部属重点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
1.新招聘的部属重点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国家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部属重点师范大学、境外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补助费20万元/人,国家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补助费15万元/人,其余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境外著大学、国家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部属重点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发放安家补助费10万元/人。在闽侯无住房的,由学校安排周转房,学校没有周转房的发放租房补贴1000元/月,为期6年。
2.部属重点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公费师范生、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及"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格后每人配套补助2万元/年。对其他硕士研究生、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及"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建设学科”、境外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格后一次性配套补助1万元/人。
3.对已在教育岗位上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生、 ^ { \ast } 9 8 5 大学”、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可享受特殊津贴500元/月,为期6年。
规定中的境外著大学指国际公认的三大界大学最新排(ARWU、QS、THE)位于前200的境外大学(符其中之一即可)或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排前100位的大学(参照上海软科或校友会中国两岸四地大学两类排均可)。
五、给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县级配套奖励
(一)对在我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从事专职社会工作者满一年以上的(需提供闽侯县社会组织在职证明和申报日期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者,一次性补助3000元;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者,一次性补助5000元;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者,一次性补助10000元。一次性补助不可重复申领。
(二)鼓励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人员,分别给予300元/月、500元/月和800元/月的职业津贴,直至离职或退休。
(三)在闽侯县工作(需提供申报日期近6个月的闽侯县社保缴费证明)并通过当年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按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分别给予一次性考试补助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补助不可重复申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