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辅导进校园——创业就业手册

发布时间:2023-5-0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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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辅导进校园——创业就业手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 2023 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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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深化创新创业能力体系建设,市工信局围绕提升“双创”环境,升级“双创”服务,组织国家和省级创业导师进校园,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进行创业专题辅导,集中梳理了部分就业创业政策,制作了《创业导师辅导服务进校园——创业就业手册》,帮助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了解创业政策,更高质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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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1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6三、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10四、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9五、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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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 2023 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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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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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2023 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 2023 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 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 2023 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 100 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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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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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办公厅2023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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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一、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政策条件: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3、补贴标准

(1)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对吸纳其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3)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4)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 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4、办理流程: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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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政策条件:对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1 年。

3、补贴标准: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可向人社局提出申请,人社局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系统确认初审通过。人社局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灵活就业

1、政策对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政策条件: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3、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服务所(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受理后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实,符合条件的初审通过。人社局对初审通过人员复审。核实无误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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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对象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政策条件:对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3、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服务所(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受理后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比对,符合条件的初审通过。人社局对初审通过人员复审。核实无误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初次创业补贴

1、政策对象: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2、政策条件:2018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

3、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 5000 元。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人员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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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2、政策标准: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 20 万元;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每人最高为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 220 万元。对 10 万元及以下贷款、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 400 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3、办理流程:贷款申请人应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联合进行贷前调查,做到“多审合一”,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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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提升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围绕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在汽车产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优势工业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鼓励支持“六新产业”“四新设施”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就业增容器作用,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家政服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构建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延续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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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 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失业保险 1%的缴费比例。全省1-8 类行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的 50%。

落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2022 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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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结合“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落实“一企一人”包保帮扶机制,将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全部纳入“96885 吉人在线”平台,线上线下“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密切跟踪、定期调度、推动解决,形成“问题解决清单”。动态调整重点企业清单,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负责)二、拓宽渠道增加就业

(五)稳定公共部门和国企岗位规模。稳定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的比例,科学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 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举办形式多样的民营企业招聘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招聘用工搭建平台。鼓励高校加强与中小微企业的供需对接,为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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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吸纳就业数量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项目申报、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积极性。(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科研助理等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好“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推进“城乡社区专项计划”。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引导更多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健全支持激励体系,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 1500 元或 800 元(800 元补助标准条件为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求职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灵活多元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发展。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化发展。(省人社厅负责)

三、强化服务促进就业

(九)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聚焦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等困难毕业生、“雨露计划”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做实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两个“百分百”,即百分百联系,百分百服务。离校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无需在人才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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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登记,按照生源地由所在院校直接邮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接收,人事档案服务全程免费。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见习岗位,2023 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一万个以上,新增见习生5000人以上。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的生活补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申请为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 人给予2000 元的带教补贴。(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对青年开展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积极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发挥竞赛带动作用,积极动员青年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引导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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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 3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见《吉林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2023 年)》(吉人社联〔2023〕37 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省人社厅负责)

(十一)优化线上线下招聘服务。与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省区结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战略联盟,扩展政校企对接渠道,凝聚东北地区人才和就业创业合力,优化人才和企业对接平台。建立就业政策清单,集中在媒体上发布并动态更新。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留吉来吉工作。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行动”“春风行动”“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月”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组织更多行业招聘、地区招聘等特色专场招聘活动,积极举办专业化、小型化定向招聘供需对接会,提供从招聘到签约“一站式”服务。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鼓励直播带岗模式,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精准匹配求职者就业和企业岗位需求。通过各级人社部门网站、“96885 吉人在线”、“吉聚人才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搭建求职用工平台,多渠道全方位推介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支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载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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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创业载体对创业者提供房租等费用减免。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载体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对带动创业就业多、提供租金减免力度大的创业载体予以倾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创业服务。继续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以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为重点开展补贴性创业培训,2023 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 1.5 万人。充分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全方位服务。对作用发挥突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指导服务站予以资金扶持。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供创业贴息贷款。加大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依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 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 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为三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4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为两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实施吉林职工创新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每年撬动金融企业20 亿元左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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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模扶持、支持职工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人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给予创业补贴。2018 年 1 月1 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开展创业活动。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能力提升等创业活动,支持中省直企业通过自身行业影响力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通过“中国创翼”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向国家推荐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环境保障就业

(十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网络招聘新业态等用工中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违规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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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的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大规模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举办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等专项活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省重点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加快协调推进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立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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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 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 20%,即每户每年24000 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 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 30%,即每人每年 7800 元。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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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 号)等有关规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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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借款主体申报资格;审核确认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材料;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宣传,制定申办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行情况,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九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工作,建立台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数据,按照要求统一统计口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经办银行要及时汇总分析贷款使用情况,按月将非正常状况的贷款信息报送同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审核、提供贷款担保等工作;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协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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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跟踪、贷款回收、追偿等工作,并全程监督贷款规范化使用;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发放及垫付工作。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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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二)省内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 年(含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 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 万元。

第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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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第十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如确需延长,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 14 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250BP,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其中,低于 1 年期(含 1 年)的贷款利率参照一年期LPR 确定;1年期以上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参照 1 年期或 5 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由经办银行、借款主体、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手续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贷款申请人应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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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联合进行贷前调查,做到“多审合一”;

(四)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创业担保贷款黑名单,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五)经办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程序。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及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5.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为需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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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5.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如: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为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简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六章 贷款担保第二十四条 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法人反担保、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等。

第二十五条 对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一)对新发放的 10 万元(含)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二)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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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三)创业项目优质且申请人配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五)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 C 类、省级领军人才 D 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 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以上)。第七章 贷款贴息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一)新发放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二)个人贷款及不超过 300 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3:2。(三)中型企业及超过 300 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 5:5。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贴息材料,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 1 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贷后跟踪管理,探索建立贷款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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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期间内,如发现借款人本身或项目经营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重点关注;如借款人生产经营处于关停状态应督促其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到期前,经办银行应提示借款人具体到期日期,告知还款程序等,做好到期贷款回收工作。第三十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要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在就业信息系统予以记录。由担保基金担保,逾期超过 90 天仍未偿还的,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具体期限由同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配合担保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逾期的贷款进行追缴偿还,包括运用法律手段,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回收贷款。

第九章 担保基金管理第三十二条 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应于次年予以补充。担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各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5%以上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放大倍数。第三十四条 担保基金用于代偿逾期担保贷款的本息。单个经办银行代偿率(累计代偿金额/担保责任余额)达到20%时,应停止该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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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展业务。第三十五条 省级担保基金补偿资金对各地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给予 15%补助,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出台本地的担保基金核销管理办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按规定予以核销。第十章 绩效评价与奖补机制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设定创业担保贷款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业务开展、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绩效评价分为担保机构评价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担保机构评价是指省级担保机构对省级经办银行开展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市县财政部门对市县创业担保贷款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对省级担保机构和市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开展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省级担保机构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并于每年 3 月底前按照省财政厅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自评,编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第四十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以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为基数,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5:5。第四十一条 为将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体现到奖补资金分配中,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自评和再评价结果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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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各部门的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将政策落实到位。第四十三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第四十四条 经办银行如不能满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经办资格,并按比例收回担保责任以外的担保基金。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市县,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创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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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给予贴息,因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等支出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对省和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稳就业的通知》(吉财金〔2020〕437 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 年 12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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