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7-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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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4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其发现的地热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审查确定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鼓励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不得高于30℃,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七条 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施,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地热水井开采时应当定期将地热资源的温度、水位、水量、水质等动态监测资料,报送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第十八条 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第四章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第十九条 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主要是通过地源热泵系统进行热交换。地源热泵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形式的不同,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鼓励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深层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第二十条 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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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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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与

保护,推进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

利用、保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

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

型、干热岩型、岩浆岩型等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流

温在 25℃以上的地热流体。

浅层地热能(又称浅层地温能,下同)是指地表以下 200m 以

内,温度低于 25℃,蕴藏在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热能。

第四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应当遵循统一

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有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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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

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

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和

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和

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进

地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财政、生态环境、工业

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和

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监管系统,系统的建设、

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被许

可人为探矿权人。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

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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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施工之日起 10 日内,向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探矿权人或承担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根

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设计方案,

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严格按设计

方案组织施工。为保证地热资源勘查质量,防止越层、混层开采,

施工过程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

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等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和地面沉降

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结束后 30 日

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地热钻井的地质编录、测井、完井

实验与地质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等申请组织验收。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

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按规定向省、市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地质

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

被许可人为采矿权人。

第十四条 勘查、开采地下水等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

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资源所在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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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其发现的地热资源

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审查确定的开发利用

方案进行开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提高地热

资源利用率,鼓励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不得高于

30℃,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

施,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地热水井开采时

应当定期将地热资源的温度、水位、水量、水质等动态监测资料,

报送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八条 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

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

地热井进行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第四章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主要是通过地源热泵系统

进行热交换。地源热泵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形式的不同,分为地

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鼓励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限制

发展深层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

第二十条 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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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破坏性开采。开发项目涉及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

地热能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浅

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场地浅层地热能

勘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涉及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

用浅层地热能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泰州市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

法》的要求,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场地浅层地热能勘查报告。

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涉及取水

的,应当向水利部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技

术规程。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当预留远程数据接口,施工过程中

应当预留 2 个以上地质环境专用观测孔。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

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加大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监管力度。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地点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利部

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的开采回灌和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监测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浅层地热能的推广应用,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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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热资源的勘查

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热资源勘查许可在有效期届满时不再申请保

留或未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时未申请延续的,探矿

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勘查、采矿许可

注销。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层位和允许开

采量开采,不得擅自越层、混层或超量开采。确需变更井位、层

位或允许开采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

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工程孔和报废井,探矿

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监督下,按照水文地质钻孔技术要求及时予以封孔、回填,恢

复施工场地的原貌,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质结构。地热井需

要维修的,采矿权人应当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报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热水型地热资源开发单位利用热能

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原水回灌。

热水型地热资源开发单位不得使用非原水回灌,防止污染热

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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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过程中,违反

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

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接受对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不按规定上报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资料或上报的地热资源

动态监测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

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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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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