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
税费服务工作内部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2023 年 12 月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海东市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
税费服务工作内部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2023 年 12 月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目录
一、税费服务举措 ................................................................ - 1 -
二、税费征管措施 ................................................................ - 2 -
三、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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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服务举措
(一)精准政策推送。通过门户网站、“海东税务”抖
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开展线上线下政策宣
传,为纳税人全方位推送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相关
措施,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通过征纳互动平台、二级
12366 纳税缴费热线等远程帮办服务推送政策,确保政策精
准落地。
(二)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启动纳税服务应急预
案,对受灾地区纳税人缴费人设置“灾后复产绿色通道”,
积极对接纳税人需求,以最快速度审批办结。为纳税人解读
并办理各项困难减免、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捐赠扣除
等事项。
(三)实行容缺服务。对纳税人缴费人不方便提供纸质
材料的业务,实行“容缺服务”先办后补,积极落实预约延
时、分批错峰等便民措施,快速响应涉税费诉求。
(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充分发挥电子税务
局、青海税务 APP 等线上平台功能,引导纳税人通过“非接
触式”实现线上办理业务。
(五)“税费管家”靠前服务。“税费管家”团队通过
税企微信群、税企 QQ 群等方式向广大纳税人速递系列税收
优惠服务,辅导重点项目纳税人用好政策,最大程度减轻企
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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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征管措施
(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
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
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发票供应管理
【政策内容】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
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
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
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
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
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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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 号)
(四)不予行政处罚
1.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政策内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2.因不可抗力丢失发票不予处罚
【政策内容】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
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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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
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2.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
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二十
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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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
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
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
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
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
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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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
1.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
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
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
2.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因自然灾害遭
受重大损失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
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
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
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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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发生的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
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
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
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
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
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
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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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
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
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
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 号)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
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
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减除
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补贴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
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0%的。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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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
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六)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
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七)车船税
车船税减免
【政策内容】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
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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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
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的当月起连续十二个月内,
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
条
(2)《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青人大常字〔2020〕43 号 )
(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1.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
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
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
干规定》(人社部令第 13 号)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
损失
【政策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
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
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5〕7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