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服务工作内部指引电子书

发布时间:2023-12-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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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服务工作内部指引电子书

- 5 -(二)企业所得税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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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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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

税费服务工作内部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2023 年 12 月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第2页

目录

一、税费服务举措 ................................................................ - 1 -

二、税费征管措施 ................................................................ - 2 -

三、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 - 4 -

第3页

- 1 -

一、税费服务举措

(一)精准政策推送。通过门户网站、“海东税务”抖

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开展线上线下政策宣

传,为纳税人全方位推送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相关

措施,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通过征纳互动平台、二级

12366 纳税缴费热线等远程帮办服务推送政策,确保政策精

准落地。

(二)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启动纳税服务应急预

案,对受灾地区纳税人缴费人设置“灾后复产绿色通道”,

积极对接纳税人需求,以最快速度审批办结。为纳税人解读

并办理各项困难减免、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捐赠扣除

等事项。

(三)实行容缺服务。对纳税人缴费人不方便提供纸质

材料的业务,实行“容缺服务”先办后补,积极落实预约延

时、分批错峰等便民措施,快速响应涉税费诉求。

(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充分发挥电子税务

局、青海税务 APP 等线上平台功能,引导纳税人通过“非接

触式”实现线上办理业务。

(五)“税费管家”靠前服务。“税费管家”团队通过

税企微信群、税企 QQ 群等方式向广大纳税人速递系列税收

优惠服务,辅导重点项目纳税人用好政策,最大程度减轻企

业损失。

第4页

- 2 -

二、税费征管措施

(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

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

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发票供应管理

【政策内容】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

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

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

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

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

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

作。

第5页

- 3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 号)

(四)不予行政处罚

1.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政策内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2.因不可抗力丢失发票不予处罚

【政策内容】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

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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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三、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

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2.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

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二十

八条

第7页

- 5 -

(二)企业所得税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

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

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

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

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

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第8页

- 6 -

(三)个人所得税

1.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

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

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

2.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因自然灾害遭

受重大损失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

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

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

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第9页

- 7 -

号)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发生的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

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

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

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

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

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

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

第10页

- 8 -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

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

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 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

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 号)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

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

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减除

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补贴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

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0%的。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第11页

- 9 -

(五)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

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六)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

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

(七)车船税

车船税减免

【政策内容】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

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

第12页

- 10 -

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

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的当月起连续十二个月内,

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

(2)《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青人大常字〔2020〕43 号 )

(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1.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

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

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

干规定》(人社部令第 13 号)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

损失

【政策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

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

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5〕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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