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手册

发布时间:2024-5-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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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手册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 年 10 月 22 日通过)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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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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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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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手册

甘肃省和政疗养院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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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1.中国共产党章程......................................1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1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65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66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74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85

7.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103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29

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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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 年 10 月 22 日

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

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

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

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

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

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

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

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

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

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

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

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

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

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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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

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

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

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

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

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

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

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

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

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

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

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

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

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

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

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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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

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

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

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

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进入了新时代,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

斗目标新征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

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

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

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

本领,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

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

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

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历经百年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

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

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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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

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

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这

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

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

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

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现阶段,我国

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

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

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

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

人民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

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

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

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

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

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

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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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

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

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

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

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

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

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

作用,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

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

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

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

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

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

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

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

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

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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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

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

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

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

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

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

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

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协

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

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

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

第9页

8

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

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

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

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

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

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

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

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

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

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

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

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

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

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

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

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

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

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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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

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

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

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

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

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

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

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

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

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

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

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

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

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

中,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

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

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

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互相尊重

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

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

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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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加强党

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

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

大建党精神,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

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

水平,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

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

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

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

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六

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

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

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

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必须提高政治判断

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

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

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

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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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第三,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

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

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党必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社会

主义事业接班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

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

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

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

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

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

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

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

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

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

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

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

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

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

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

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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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

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

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

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

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

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

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

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

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

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

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

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

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

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

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

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

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第14页

13

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

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

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

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

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

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

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

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

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

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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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

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

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

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

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

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

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

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

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

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

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

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

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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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

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

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

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

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

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

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

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

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

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

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

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

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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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

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

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

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

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

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

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

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

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

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

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

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

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

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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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

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

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

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

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

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

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

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

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

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

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

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

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

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

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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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

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

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

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

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

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

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

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

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

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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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

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

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

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

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

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

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

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

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

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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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

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

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

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

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

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

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

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

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

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

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

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

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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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

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

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

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

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

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

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

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

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

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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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

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

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

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

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

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

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

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

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

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

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

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

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

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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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

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

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

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

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

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

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

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

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

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

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

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

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

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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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

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

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

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

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

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

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

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

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

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

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

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

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

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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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

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

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

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

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

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

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

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

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

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

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

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

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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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

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

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

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

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

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

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

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

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

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

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

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

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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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

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

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

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

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

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

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

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

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

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

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

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

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

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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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

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

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

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

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

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

纪律检查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

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

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

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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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

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

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

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

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

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

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

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

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

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

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作用。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

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

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

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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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

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

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

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

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

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

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

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

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

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

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

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

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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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 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 年 12 月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

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

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

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

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

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

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

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

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

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

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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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

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

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

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

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

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

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

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

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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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

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

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

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

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

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

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

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

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

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

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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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

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

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

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

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

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

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

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

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

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

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

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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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

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

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

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

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

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

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

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

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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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

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

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

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

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

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

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

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

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

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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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

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

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

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

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

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

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

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

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

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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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

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

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

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

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

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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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

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

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

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

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

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

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

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

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

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

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

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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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

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

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

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

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

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

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

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

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

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

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

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

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

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

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

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

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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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

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

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

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

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

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

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

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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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

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

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

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

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

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

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

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

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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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

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

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

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

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

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

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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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

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

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

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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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

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

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

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

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

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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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

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

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

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

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

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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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

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

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

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

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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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

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

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

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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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

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

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

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

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

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

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

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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