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管理人周刊第105期

发布时间:2024-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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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第105期

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4 年 1 第01 期(总第105 期)3破产制度修改与管理人实务研究作者:谢冰洁、潘琳, 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破产作为一种自由化市场经济主体特殊代谢的产物,一个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日趋恶化最终面临大量债务走向破产,债务人无能为力的同时债权人更是团团热锅上的蚂蚁,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现代社会任凭企业一破了之远远达不到发展的需求,于是诞生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结束企业经营,快速进行分配;破产重整则是侧重于社会利益,采取多数决或是强裁解决危机企业是否存续问题;破产和解本质上是针对债务延期及减少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且尽可能的实现社会维稳,继而实现三方利益最大化。我国企业破产实务中,清算工作在实际开展时并没有达到一个完全理想的模式,导致实务工作阻碍大,效率低等情况;破产重整中出现程序运行困难,计划执行受阻,以及对应承担的社会压力较大因素;破产和解实操中发现适用范围小,可行性弱,缺乏实践探索,甚至一度将其推至立而不用的尴尬境地。本文将详细阐述破产制度,从程序概述、案例分析、问题风险及完善建议四大角度出发,剖析我国破产法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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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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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4 年 1 第01 期(总第105 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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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4 年 1 第01 期(总第105 期)2

破产制度修改与管理人实务研究 无锡法院发布2023 年度典型案例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香港破产管理署签署《合作安排》

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正式进驻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南通法院发布2023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关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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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4 年 1 第01 期(总第105 期)3

破产制度修改与管理人实务研究作者:谢冰洁、潘琳, 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破产作为一种自由化市场经济主体特殊代谢的产物,一个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日趋恶化最终面临大量债务走向破产,债务人无能为力的同时债权人更是团团热锅上的蚂蚁,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现代社会任凭企业一破了之远远达不到发展的需求,于是诞生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结束企业经营,快速进行分配;破产重整则是侧重于社会利益,采取多数决或是强裁解决危机企业是否存续问题;破产和解本质上是针对债务延期及减少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且尽可能的实现社会维稳,继而实现三方利益最大化。

我国企业破产实务中,清算工作在实际开展时并没有达到一个完全理想的模式,导致实务工作阻碍大,效率低等情况;破产重整中出现程序运行困难,计划执行受阻,以及对应承担的社会压力较大因素;破产和解实操中发现适用范围小,可行性弱,缺乏实践探索,甚至一度将其推至立而不用的尴尬境地。本文将详细阐述破产制度,从程序概述、案例分析、问题风险及完善建议四大角度出发,剖析我国破产法的功能应用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修改及完善、管理人实务一、破产制度概述

(一)破产清算制度概述

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以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过程,是为了终结各种法律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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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债务人剩余财产、使企业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二)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追求的目标是使处于困境的企业起死回生,通过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对可能或存在破产原因但仍有拯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同时也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重整制度在实务中存在部分争议,一些学者认为, 债务人企业在管理人介入后仍能正常经营,通过表决一系列方案后导致债务人企业不得不执行还款计划,使债务人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计划的一个被迫行为;另一些人认为,适应重整的企业由于财务困难正面临关闭或临时关闭状态,但具有重整可能性的企业可以通过重整程序维持日常经营,最终实现重整企业在一系列管理制度后再生;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企业重整意味着企业的更新换代,虽然公司陷入困境,但通过重整调整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突破企业原有制,以促使公司恢复活力。

(三)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破产和解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导致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法院申请进入的破产程序,在和解过程中,债权债务双方就相关在债务清偿期限、减免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再经过法院认可或者批准生效执行,使企业从破产境地中解脱出来的制度。

根据规定,提出和解申请的主题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不能作为申请破产和解的主体。对于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的时间,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二、破产制度的案例解析

(一)破产清算案例解析

2020 年 11 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某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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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我单位为管理人。该集团由集体企业转制而来,设立历史可追溯到 1987 年。其以直接投资、控股或参股以及委托代持股的形式投资的子公司多达 22 家,且涉及“某爆炸案”等诉讼未决案件,情况复杂,清算难度大,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总金额已达到96 亿余元,是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大破产清算案件。

2021 年 3 月 25 日,倪家巷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江阴法院第一法庭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作了提请核查债权的报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审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议事机制等全部三项议案。会议次序井然,圆满完成了全部内容。(二)破产重整案例解析

2019 年 9 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银行对江阴某钢铁及某经贸公司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是华东地区型钢产品最为完备的型钢生产基地之一,列入国家电网公司输电铁塔用角钢合格供货方名录,曾是江阴市百强企业。近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受担保链及行业波动影响,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还债务。该案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间,新冠疫情爆发。管理人于2020 年1 月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出倡导疫情防范规范化管理,在疫情初步得到控制后,管理人制定周密的复工复产计划,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实现全员复工,3 月完成轧钢近2万吨,是江阴市第一批复工企业。管理人成功募得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采用不同沟通方式,既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又争取多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其中,小部分债权人上门当面沟通,金融类债权人、不良资产公司、小额债权人会议沟通、网络沟通,最终得到大部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理解和支持。2020 年 4 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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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 年 5 月,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重整程序。

在管理人实务中,疫情防控与重整工作推进协调,以信息化手段促成债权会议决议通过重整计划。在法院指导下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表决等工作,充分运用函件、电话、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的沟通方式,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分门别类采用小型会议、网络方式、个别交流等不同沟通方式,确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最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三)破产和解案例解析

由于破产程序的可转换性,除法院直接受理的破产和解案件,对于实务中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改变的企业,在债务人的努力以及管理人的正确引导下,此类破产清算案件也极有可能转化为破产和解案件。2020 年 10 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某制药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为优势互补,我单位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该案管理人选任。2020 年 11 月 20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单位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联合体担任某制药公司管理人。

在完成接管工作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营业情况进行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经过调查,管理人了解到:1.关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货币资金极少,账载应收类款项较多但清收难度极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设置了抵押;2.关于债权,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两亿余元,债权人共计 13 家,债权较为集中,各债权人对债务人并无太大对立情绪;3.关于营业情况,债务人2020 年的经营状态良好,总体处于盈利状态,公司构架及管理方面并不存在太大问题,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尚有在职职工 300 余人,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产品有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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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 3 家,其中两户为银行单位债权人,另一户债权人为个人。

通过对债务人的综合分析,管理人认为债务人有挽救价值及可行性,适宜通过和解程序化解债务危机。管理人立即与债务人及其股东沟通,建议通过和解程序以挽救企业,经管理人解释,债务人表达出强烈的和解意愿。另一方面,管理人积极联系各债权人,充分了解债权人诉请,向其解释破产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居中调和,以促成双方和解,并协助债务人制作和解协议草案。在管理人努力下,取得了大多数和解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出具和解意向书,为后续和解程序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抵押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管理人一一上门与其沟通,试图促成债务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解,经过管理人努力成功取得了房产土地抵押权人的支持,出具了和解意向书。对于较难处理的银行债权人,管理人发现直接和解难度较大,由于有担保债权人不属于和解债权人,且银行已将破产企业债权列入不良资产,管理人建议债务人待银行转让债权后与受让人沟通和解。后经债务人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 日裁定和解。

2021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破产和解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召开。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代表、管理人共20 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各项议案均经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票通过。根据会议上反馈情况,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对管理人前期工作均较为满意。经债务人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 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三、管理人实务研究

针对管理人在实务中的几个要点展开分析:

1.刻制管理人印章及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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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接受法院制定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备案,后开立管理人账户,对所有用章用款进行审批登记归档。

2.接管债务人

接管债务人财产、证照、印章、账簿、文书等一系列资料,如有客观原因无法交出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线索。

针对采取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对其进行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以便管理人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

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管理人应当对尽快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内容制作案件受理日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4.管理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因工作需要可向法院汇报申请批准后,聘请相关工作人员作为留守人员。聘请留守人员时应重新签订聘用合用同时解除原劳动合同。5.管理人对债务人合同的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整理、分类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合同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情形。

6.接收及审查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供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利害关系人查阅。

四、破产制度分析

(一)破产制度优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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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的优点分析

首先,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优先保护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是企业的债权人,尤其是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实务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将转移给管理人,并第一时间通知公告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对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置行为享有撤销权,原则上禁止个别清偿行为,在债权未清偿完毕前不得向原企业股东分配财产,一切决议均由人民法院及全体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破产清算制度目的就是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在各个方面贯穿对债权人的保护。2、破产重整的优点分析

破产重整的申请时间线不同,当提出某企业破产清算或和解申请时,必须以债务人企业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即可提出,此举或可使债务人获得更充分的挽救机会。

破产重整的申请可以由多方主体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人的股东同样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企业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与让步还可采取企业整体出让,向重组方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将债权转为股份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经营,而不限于公司本身,必要时还可采取“弃壳”行为,设立分立公司或与第三方合并等方法。

3、破产和解的优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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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2021 年度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情况,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 12,864 件,累计化解不良债权2,688.7 亿元。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 12,864 件,同比增长 94.17%。其中,新收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 4,494 件,同比增长 71.46%。新收强制清算案件1,212件,同比增长 98.69%。根据 2021 年 5 月 24 日湖南省高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2019 年以来,湖南全省法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1364 件,审结 1055 件;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共计822 件,审结198 件。清理债务 204 亿余元,盘活企业资产 118 亿余元。据此可以看出破产及强制清算类案件正在急剧增加,但根据笔者了解,实务中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案件数量少之又少。和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件的数据不成正比,外界对于破产和解制度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但无法忽视的是破产和解有它独有的法律价值。第一,在程序中可以达成债权债务相妥协相平衡的状态;第二,尽可能的保留债务人的营运价值,讲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予以更多挽救破产企业重建再生的机会;第三,有效避免出现大批量员工失业,连带企业破产,社会秩序混乱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第四,相对于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更简单快捷,很好的降低了时间成本及人员成本。

(二)破产制度风险分析

1、破产清算风险分析

(1)破产清算工作人员资质较低,工作效率低

如果清算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不合理安排人员,懒散管理,随意调动会导致清算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有时会出现胡乱收费挪用公款、贪污等腐败现象,导致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问题,使得破产清算工作不能按原计划进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破产工作者没有经历过清算这一工作,缺乏经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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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应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没有自我意识,责任感较低。(2)清算过程缺乏监督,预算不受控制

目前,清算工作人员在清算期间支出的费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许多问题存在于清算组在清算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中。在开展清算工作时,一些清算小组产生了一些胡乱花钱的现象,有的甚至严重到消耗破产企业仅有的剩余财产,这远远背离了原有的清算目标。产生问题的原因很大部分就在于缺乏对清算费用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使得破产企业在留守期间所进行的财务收支管理体系以及收支标准进行分析时无从下手,所以在清算破产企业的过程中,管理和核算破产资金是相当必要的,清算组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的支付破产费用,不能支付无关的其他费用,清算组必须以坚持节约为原则开展工作,尽量减少开支,同时加强对清算费用的事先预算,过程监控。

(3)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从财务角度出发,清算工作人员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对设置会计科目必须在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目前的规章制度在设置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时存在较多问题,对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差异较大的基本要素没有体现,企业的实际财务核算工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破产清算实际应核算所需内容存在着较大差异,关于传统财务会计科目设置问题,在破产清算实际操作时,存在难题。2、破产重整风险分析

(1)破产重整程序运行困难

与我国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比,破产重整制度相对单薄,缺乏较强的实用性,针对进入重整程序的案件,面临较为困难的运作。另外当重整期间出现再生事件,有可能会出现部分管理人在处理事件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破产再生事件再生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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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2)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受阻

当债务人站在事件中心,对于拯救破产公司来说,大多数重整计划偏向保护债务人,由于实践操作中部分债权人的后悔行为,成为在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的阻力,直接导致计划执行困难,成功率大幅度降低。同样,重整程序牵连利害关系人众多,极有可能出现滥用问题,同时由重整受理产生的解除查封以及诉讼案件中止等一系列蝴蝶效应也是对我国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一大挑战。(3)破产重整承担的社会压力

在重整程序中如遇前文所述“弃壳”或合并现象,企业形式的变更势必出现的职工失业问题,由于现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很可能导致重整中承受过多职工失业的社会压力,如果为保证职工就业问题,将使重整制度背上沉重的包袱,更是无法灵活采用各种手段积极挽救困难企业。3、破产和解风险分析

和解制度能较快帮助企业摆脱破产境地,但也存在风险,债务人一般都是发生较为严重的破产原因导致其延误了重振企业的最佳时期才进入破产程序的,效果可想而知不会达到预期最好的效果。[ 齐明:《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66 页;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41-242 页;张善斌:《法院外破产和解的功能阐释与运用》,载张善斌主编《破产法的“破”与“立”》,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3-26 页。]

(1)破产和解程序不可逆。

当出现和解协议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未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将裁定终止而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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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不可逆地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和解失败债务人将再无重整机会。这样的结果大大降低了和解制度的功能性,不利于发挥和解在预防债务人破产上的积极作用。

(2)担保债权人未得到利益保障。

在和解制度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而还需与上述优先个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对和解协议有一定的保障,这在实践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和障碍。最后即使和解协议生效,后期的执行工作并无明确规定,得不到有效监督,这使得债权人在其中一直处于被动状态。

(3)和解案例较少,无参考比对。

因司法解释中对和解程序陈述较少,在实务中和解案件也不多,管理人团队在履职过程中无参照对象或因专业程度违反相关履职义务,发生过失导致债务人企业财产损失,进而管理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民事索赔风险。(4)社会秩序及人身安全。

同所有破产程序一样,在破产和解中也存在共同的问题:其一,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权人较多时,管理人一旦没有与债权人做好沟通工作,债权人通过群体性游行、群体性抗议、上访、威胁、恐吓等方式来争取债权的实现,管理人需要花大量时间做解释工作,同时还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维持社会秩序及工作秩序。其二,档破产案件中需要安置大量职工时,如在处理职工债权时欠缺合理性或出现“一道砍”的情况,未利用政策充分解决企业职工的遗留问题,没有给到一个综合性的方案,将很难得到职工的认可,后续一些列的社会问题可想而知。[ 常敏、邹海林:《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制定》,《法学研究》1995 年第2 期,第77页;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32、3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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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操作中破产制度虽存在较多缺陷,但依旧具有独特的运用价值,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完善和解制度并发挥拯救企业的作用刻不容缓。五、破产制度完善分析

1、破产清算完善分析

(1)加强管理人专业素养。

清算工作本身就是具有的专业性的,职业属性非常强,所以组建一个具有专业素养的清算团队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需要规范破产清算管理人员的组成,配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起责任感建造职业素质较高的清算团队,定期参加破产研讨会,提升自我职业素质,通过定期培训,提高清算人员思想和行为两方面的意识和素养,一旦有了深刻的认识,才可以保证工作上的严谨和警惕。(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加大监管力度对破产清算工作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对于破产清算时所涉及的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同时社会公众也能起到监督作用,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质量,在法律和公众的共同监督下,促进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3)设立破产项目专有账目。[ 王江楠:《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分析》知识经济第 2016 年第 6 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破产清算内容以及目标都发生了变化,为了满足更多的市场需求,应该适当的调整会计科目的内容,会使得财务会计计算的工作与破产清算所需要的信息更加吻合,让破产清算会计更加真实和准确。2、破产重整完善分析

(1)明确多元主体的重整申请权

先是放宽重组投资人要求重组的时限,在重整过程中主动推进初始破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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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重组投资人的积极性,使困难企业能够在最佳时机进行重组。随后在重整中赋予债权人申诉权,使债权人能够在不同的时间提出请求,为陷入困境的企业的重生提供机会。

(2)逐步引入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制度是指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前, 各方利益人就通过协商谈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一定程序获多数已知债权人同意,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时一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作的承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其仍有约束力,法院经审查后批准该重整计划。目前适用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破产法。通过引入预重整制度,可以解决我国现有破产重整计划启动困难和重整计划执行受阻等问题,对于我国现行的重整制度来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3)建立破产重整专门监督机构

这是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保障,也是执行破产法的最有效的途径。只有制定破产重整监督制度,确定破产重整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程序中对重整进行日常性监督,并根据重整的进展情况,适时召集相关人员会议,听取管理人对企业重整情况的汇报,才能有效地将企业重整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结合,最终达到重整成功的目的。

3、破产重整完善分析

(1)和解制度的实际价值。

和解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清算制度的缺陷,虽然和解制度自身就存在较多问题,但相较于程序复杂成本较高的破产重整程序,和解对于内部问题简单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重获新生的最佳抉择。虽然历年的和解案例较少,但成功案例从中小企业再到上市公司都大有人在,可想而知和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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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制度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它的使用频率而是在合适的时候被需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适当的妥协,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更高的受偿率。

(2)对担保物权予以限制。

由于和解制度不能对担保债权进行调整,故破产和解实际针对的是那些无财保债权人,限制担保物权行使权力能大大增加和解协议的通过率,在实务中,由管理人出面与担保债权人协商,法院从中调解,可以说服其暂缓行使其享有的担保权,或对债务人经营所需必要品予以暂缓,以促进和解协议的通过。(3)合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笔者认为法院及政府介入的关键并不在于程度大小,而是其解决债务问题的结果。积极的介入可以促进企业更好的进行招商引资,寻找到最佳的投资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在债权人数量较多的情况下,签订和解协议时法院及政府的介入能达到更高的号召力,通过给出专业的意见以说服债权人的同意,提高成功率。在必要时推进“府院联动”,管理人从中协调,避免各方过度干预,让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配合积极推动程序,法院也可适当放宽期限,尽最大可能的挽救企业。(4)完善和解协议执行的保障。

首先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分为债委会监督、管理人监督、法院及政府监督,但以上监督由于没有法律支撑存在诸多不足。在法院裁定和解协议后,终止程序,债委会又以何种形态进行监督,债委会成员由债权人组成,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无法达到监督效果;相比较与数额大、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一般的普通小案件法院及政府部门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监督,有失公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当法院认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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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后,管理人履职完毕,因此也无法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进行很好的监督。六、结语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管理人实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在随之增加,只有高度重视问题,才能在面对时找到最合适的方法。破产制度的修订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希望在今后的修订中完成更多细节规范,使其在实务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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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发布2023 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一 引入“调查官+调解员” 促成“和解+授权”——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 为上市套现转让股权 属投机交易应予无效——甲公司与成某、丙控股公司、丙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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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创新“执行+预重整” 助力困境企业重生——江阴某钢管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例四 “调裁审”联动化解纠纷 一揽子履行案结事了——QU某与王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合理界定竞业限制范围 科技型企业在研产品全球保护——周某与某医疗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六 依规治理冒名登记 规范市场管理秩序——陈某与A区审批局、第三人徐某、某机械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案

案例七 冒充专家荐股诈骗 犯罪集团受到严惩——李某、陈某某、崔某某诈骗案

案例八 污染长江生态环境 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某船舶公司、韩某、冷某某、朱某某、唐某、杜某某污染环境案

案例九 居委会未经同意拍摄送达视频 维护公共利益不属侵权——某印刷厂、倪某与某居委会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十 情侣分手暴力纠缠 违反人身保护令被拘——周某与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十一 业主翻越小区感应门摔伤 不文明行为损害责任自负——徐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二 欠债不还玩“消失” 乘机旅游受处罚——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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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香港破产管理署签署《合作安排》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张洁波与香港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麦锦罗在香港签署《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合作安排》明确,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一是建立破产重大事务互相通报机制,深港双方就可能涉及对方的重大破产法律事务进行及时通报。二是建立破产理论与实务交流机制,共同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或者论坛,探讨两地破产理论及实务相关议题。三是建立专业人才交流培养机制,推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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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工作人员互派和交流学习,为对方人员来己方考察和培训创造条件。《合作安排》的签署是两地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常态化交流的起点,为深港两地在破产领域开展事务协作揭开新篇章。

签约仪式后,双方举行了座谈交流会,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张洁波、副署长胡精书与香港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麦锦罗、助理署长傅锦旺、助理署长周丽莲等出席了会议。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官网

原文链接:http://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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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正式进驻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创建的集“普法宣传+面谈调查+申请指导”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公益服务,被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列入 2023 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予以全国推广。截至 2024 年 1 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收到辅导预约2826人次,组织完成辅导 2667 人次,领取辅导回执 1356 人次,分流不符合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的辅导对象 1311 人次(占比 49.2%)。

为进一步优化申请前辅导机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辅导服务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正式启用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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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位于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设置了1 间讲解室、4 间面谈室,并配备了休息区、存包柜、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各项功能布局更加高效便民、服务环境更显温馨。

未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聚焦破产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多形式、多渠道推出便民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舒适的环境、更加便捷的服务。

来源:“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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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法院发布2023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1 月 12 日下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3 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 10 个典型案例,经过逐级申报,从全市法院审结的近15万案件中精选产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破产等类型,涵盖非法集资、生态保护、劳动争议、工伤认定、破产重整等领域,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如“画眉鸟案”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被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1020万网友在线观看;“澳轲莱公司破产重整案”被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并被“学习强国”全文转载;“女员工产假后被调岗降薪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小案大道理”栏目等转载,点击量达 14 余万。

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南通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体现了南通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体现了南通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胜诉权益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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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南通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挖掘、宣传和发布力度,继续讲好南通法院故事,弘扬法治正能量,用身边一个个“小案件”讲清“大道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和谐安定的良好氛围,引领社会道德风尚。2023

南通法院 2023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一)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百姓“钱袋子”——顾某等3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二)非法猎售 1200 余只画眉鸟,最高获刑五年半——贾某某等四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三)“预重整+重整”模式助力航空 MRO 企业再腾飞——华夏飞机工程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府院联动”助力印染企业蝶变重生——澳轲莱公司破产重整案(五)女员工产假后被强制调岗降薪,法院确认公司违法——某置业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六)无视公共安全开“斗气车”酿事故应“责任自负”——飞宇公司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七)恶意攀附知名商标、企业字名,被判百万全额赔偿——大艺公司诉大艺人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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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悔过自新者“无痕”融入社会——章某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案

(九)定作人对承揽人雇佣人员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纺织品公司诉通州区人社局、邢某某、邢某 1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十)通宵执行 377 吨钢材,高效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执行案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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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关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法律分析作者:李涛,北京大成(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前 言

随着法制化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完善,破产企业日渐增多,破产程序中有关破产企业土地、房屋处置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尤其是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需要破产管理人慎重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破产实践工作中依然不断有新的问题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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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处置、划拨土地和地上房屋抵押的效力、债权人能否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执行划拨土地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府依法收回划拨用地应当对地上建筑物等给予适当补偿《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政府对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收回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进行适当补偿,补偿金作为破产财产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最终依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管理人需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求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允许以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改变土地性质进而破产企业自行处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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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据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处置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需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以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形式将划拨用地改变为出让用地,进而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转让,保障购买人的完整合法权益,避免购买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地上无建筑物的单独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具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同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才可以抵押。因此,在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存在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时,依法不能以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

(二)地上有建筑物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效力《批复》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审批手续不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有效,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实现抵押权时,无法就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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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完毕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才有权优先受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债务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分别抵押给不同主体,应当适用“房地一体抵押规则”,以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前,债务人以其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并经依法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成立,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无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但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需要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

参考案例:珠海市阳海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 1124 号(优案评析)

综上所述,管理人在进行破产工作中,需要及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详细了解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信息,在综合考虑债务人名下财产的实际情形下,依法有效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妥善处理破产清算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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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4 年 1 第01 期(总第105 期)31 管理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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