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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根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
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
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
管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74 号)、《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 切实防范收入风
险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66 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
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
行)><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税办
发〔2022〕8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缴费主体]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依法应
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受让人,为土地出让收入的缴费人。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代竞得人申报缴纳竞买
(竞拍、招标)保证金的,比照本规范管理。
第四条[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出让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