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7-1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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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规范(试行)

-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根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74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 切实防范收入风险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66 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税办发〔2022〕8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第三条[缴费主体]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依法应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受让人,为土地出让收入的缴费人。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代竞得人申报缴纳竞买(竞拍、招标)保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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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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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根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

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

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

管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74 号)、《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 切实防范收入风

险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66 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

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

行)><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税办

发〔2022〕8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河南省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缴费主体]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依法应

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受让人,为土地出让收入的缴费人。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代竞得人申报缴纳竞买

(竞拍、招标)保证金的,比照本规范管理。

第四条[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出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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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除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外,其他

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由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按照“便

民、高效”的原则,确定一个税务机构集中办理。

第五条[缴费服务] 税务机关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积极

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标企业涉税费诉求,推行“非接触式”

缴费服务,创新推出服务举措,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六条[收入原则] 税务机关应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出让收

入,不得违规多征、重复征收、提前征收或者违规减征、免征、

缓征,严守不收“过头费”底线。

第二章 费源管理

第七条[费源信息] 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税务机关依据自然资

源部门推送的土地出让合同(包括划拨决定书、协议等,下同)

等费源信息征收。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土

地租金收入、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收入等其他土地出让

收入,税务机关依据自然资源、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推

送的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征收。

第八条[信息传递] 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时,自然资源部门优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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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子税务局推送费源信息,费源信息包括《土地出让金费源信

息采集表》、加盖自然资源部门印章的土地出让合同等。

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推

送费源信息的,可通过线下传递。

第九条[双岗核验] 除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规定

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外,税务机关接到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土地出

让合同等费源信息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开展一致性核验。重点

核验有无合同编号及电子监管号,合同签订日期是否在缴款期限

之前,合同总价款、分期付款金额、缴款期限与合同文本是否一

致等。

土地出让收入采用初核、复核双岗核验机制,初核岗设置在

非税部门综合管理岗,复核岗设置在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未

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费源信息的,由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现场

受理,按照双岗核验流程签字确认后征收费款。核验不一致的,

3 个工作日内退回更正后重新推送;核验一致的,及时通知缴费

人办理申报确认。

初核岗负责对招拍挂、协议出让方式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

入,按规定和标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条[费源变更] 税务机关应与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加强费源信息管理,确保部门间信息一致,不得随意变

更已接收的费源信息。

缴费人已缴费的,不得变更、撤销费源信息。如发生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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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费款的情形,应按照规定办理退费、补缴。

第三章 申报缴费

第十一条[身份信息报告] 缴费人首次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缴

费业务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导其按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确认。

缴费人的缴费事项涉及跨区域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机关应

按规定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通知] 对于招拍挂、协议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在双岗审核结束后,由办税服务厅复核

岗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附件 1),并及

时通知缴费人办理申报确认。

涉及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应于每期到期前 7

个工作日内采用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提醒缴费人及时缴费。

非税收入部门应定期检查缴款通知书开具情况,其中房改

房、经济适用住房等补缴土地价款未开具缴款通知书的,办税服

务厅申报征收岗要及时补开,补开格式参照附件 1。

第十三条[申报金额] 土地出让收入申报金额依据土地出让

合同等明确的土地总价款及分期付款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缴费期限] 土地出让收入申报缴纳期限为土地出

让合同等签订(制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的付款期

限届满之日止。超过缴费期限未足额缴纳费款的,按照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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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确定的标准征收违约金。

第十五条[申报方式] 土地出让收入采用线上申报、线下申

报结合的方式,以电子税务局申报为主,办税服务厅直接上门申

报为辅。

第十六条[申报表单]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

报表》办理申报,通过《特定非税收入项目采集表》辅助申报。

税务机关应辅导缴费人对缴费金额、合同编号等申报信息进行确

认。

第十七条[分期缴纳] 涉及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税务

机关辅导缴费人做好分期缴纳,如实申报。

缴费人在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费款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

的规定申报缴纳利息。

第十八条[代缴申报] 缴费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需抵作土地

出让收入的,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缴费人名义申报时,可以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通过电子

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经保证金收

取单位签章确认后,送交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划缴入库。

第十九条[票据开具]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

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的信息

化方式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时,

应加盖征收专用章。

税务机关通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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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为缴费人备注宗地编号、具体地址、合同编号、项目名称、

土地面积等地块关联信息,满足缴费人用票需求。

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收入时,如由保证金收取单位代为

申报缴纳的,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备注栏注明实际缴费

人;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以缴费人名义申报缴费的,《中央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交款人”栏即为实际缴费人。

缴费人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的,从税务机关获取《税

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后,

税务机关可为其换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二十条[信息反馈] 税务机关应在费款入库后,通过电子

税务局、线下传递等方式,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征缴信息反馈至

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方便为缴费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实施

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应建立征收管理台账,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

月计征、缴款的征缴信息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信息表》

(附件2),并及时传递给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征收项目] 税务机关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三个

征收项目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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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按照地块确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

资金收入等专项资金的,税务机关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征收入库,由财政部门通过调库等方式计提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督促提醒] 缴费人逾期未申报、不缴、少缴土

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于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

缴费人发出督促提醒文书,并取得送达回证。督促提醒文书适用

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督促提醒申报缴费单》(附件 3),

文书送达方式参照税务文书送达方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欠费管理] 经督促提醒,缴费人仍不缴、少缴土

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应于督促提醒后的月度终了 5 个工作日

内,向自然资源部门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信息传

递函》(附件 4),便于其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收入欠费征收情况表》(附件 5),及时传递给自然资源部

门。

第二十四条[注销提醒] 税务机关应在缴费人注销登记前及

时提醒缴费人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然资

源部门。

第二十五条[退库调库]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土地出

让收入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退费申请表(误收误缴)》(附件 6)等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审

核通过后,传递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同意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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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向人民银行推送电子退付信息,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

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复核不同意的,由税务机关告知缴费

人。

因政策调整、费源信息变更等其他情形需要办理退库的,税

务机关告知缴费人向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补缴的土地价款需要办理

退库的,可根据本地相关规定办理。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造成入库信息有误,需要办理

调库的,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按照现有规定办理更正调库。

第二十六条[资料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费源管理、申报、缴

费、退库、督促提醒等工作环节形成的纸质、电子资料参照现行

税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归档。

第五章 协同共治

第二十七条[部门协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土

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情况,与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制

度建设、征收管理、风险防范、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自然资源等

部门做好缴费辅导工作,前移宣传环节,采用门户网站、微信公

众号等多种形式辅导缴费人及时、规范、准确申报缴费。

第二十九条[定期对账] 税务机关非税收入部门与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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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按季开展土地出让收入对账工作,对账口径参考总局规程。

第三十条[收入分析] 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结合土地市场数据及自然资源部门有关统计数据,积极开展税费

种关联分析、税费收入与经济运行的协调性分析等。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应健全内控制度,依托信

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土地出让收入风险防控机制,科学制定风

险指标体系,及时排查未缴、少缴、多缴、提前征收等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授权条款] 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

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

局(非税收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执行时间]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豫税办发

〔2022〕84 号文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信息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督促提醒申报缴费单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信息传递函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欠费征收情况表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退费申请表(误收误缴)

第11页

- 10 -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税非缴通〔 〕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身份证件: )

依据 部门推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

信息,你(单位)的 (非税收入项目名称、分期付款信息),

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元,利息、违约金据实计

算。按照 合同约定,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办理

申报缴费,逾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方式: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通过国家税务

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enan.chinatax.gov.cn/)查

询相关缴费指引。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12页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缴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编号(划拨决定书编号) *宗地编号(产权证号)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合同约定出让价款总额(元) *宗地(房屋)面积(平方米) 房屋类型 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 其他□ *合同(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 年 月 分期缴款期限 第 期

年 月 共 期

*合同缴款期限 年 月 *费款合计(大写)

第13页

11 -

让收入缴款明细表

缴款信息

项目 金额

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元)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元)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元)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元)

补缴的土地价款(元)

划拨土地收入(元)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元)

利率(年): 起息日:

日 违约金比例(日):1‰ 天数(日):

日 *费款合计(小写) 日 已缴费款金额(小写)

第14页

- 12 -

填写说明

1.税务机关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

填写缴款通知书内容(利息、违约金据实填写),通知书一

式两份,一份送缴费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缴费人名称:必须填写。填写全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以组织机构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4.合同编号(划拨决定书编号):必须填写。

5.宗地编号(产权证号):必须填写。

6.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必须填写。依据地块信息填写。

7.合同约定出让价款总额:必须填写。按出让合同内容

填写。

8.宗地(房屋)面积(平方米):必须填写。

9.房屋类型:选填。

10.本次缴纳费款类型:按本次缴纳费款的实际类型填

写。

11.合同(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必须填写。按出让

合同内容填写。

12.分期缴款期限:选填。根据分期信息填写。

13.合同缴款期限:必须填写。按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填

写。

14.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

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15.补缴的土地价款:填写因业务变动需要补缴的出让

价款。

1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

第15页

- 13 -

17.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按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

18.土地出让价款收入:按规定扣除计提项目后的金额。

19.划拨土地收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缴

纳的其他费款。

20.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包括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

权经营等供应方式产生的土地收入。

21.利息:按合同约定核算的利息金额。起息日、利率:

必须填写。

22.违约金:选填。填写合同约定的,缴费人若逾期缴

款,违约金加收金额。

23.费款合计(小写)、费款合计(大写):必须填写。

填写本期应缴纳费款总额。

24.已缴费款合计金额:选填。根据缴费人价款票据和

合同信息填写。

25.开具日期:必须填写。填写开具缴款通知书当日。

第16页

- 1附件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单位: 时间: 序号

征收

项目

征收品目

(下拉选

择)

缴费人类

型(下拉选

择)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身份证

号码)

缴费人

名称

项目

名称

项所在移交单位签章:

移交人: 移交日期: 备注:如有征收欠费的,请在“备注”栏注明。

第17页

14 -

让收入征收信息表

单位:元

在地

注册

地址

联系

电话

自然资源

审批机关

征收

机关

预算

科目

预算

级次

缴费

金额

费款

所属期

备注

接收单位签章:

接收人: 接收日期:

第18页

- 15 -

附件 3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督促提醒单

税非督〔 〕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身份证件: )

根据 合同约定,你(单位) (属期) 的 (项目名

称)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缴费。请及时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未

履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提醒。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19页

- 16 -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土地出让类

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3〕7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地出让类非税收入

征管规程(试行)><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税办发〔2022〕84 号)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缴费人督促提醒申报缴费时(包括历史

欠费)使用,必要时可联合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制发。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组织机构代码或

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2)内容:填写督促提醒申报缴费的基本内容。

4.缴费人逾期未申报、不缴、少缴土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应

当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缴费人发出督促提醒文书,

并取得送达回证。

5.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一份,相关部门一份,

缴费人一份。

第20页

- 17 -

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编号:单位编号+年份+序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时 分

第21页

- 18 -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非税收入文书时使用。回证编号仿照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编号设置。

2.“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3.“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受送

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5.“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

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

直接签收。

6.“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

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

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

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7.“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

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8.“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

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

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9.“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填写送达人姓名。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非税收入文书装入卷宗。

第22页

- 19 -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信息传递函

税非税函〔 〕 号

(接收单位名称):

按照 (填写依据)规定,为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

缴管理,现将(填写内容,如xxx等xx户经督促提醒仍未按规定申报

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名单)函告贵单位,具体明细附后。

附件:(如缴费人或代征人等未申报、不缴、少缴费款的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年 月 日

第23页

- 20 -

使用说明

1.依据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将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21〕19号)等)。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根据工作职责或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将缴

费人或代征人等未申报、不缴、少缴、已缴费款等信息资料传递给相

关管理部门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接收资料的单位名称。

(2)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的具体内容。

(3)传递内容:各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填写。如填写xxx等xx户已

申报缴费的情况;xxx等xx户经督促提醒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缴费

义务人名单; xxx等xx户注销情况;xxx等xx户历史欠费情况等需要传

递的资料。可另附明细。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接收部门一份。

第24页

- 2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盖章) 时间: 序

类型

征收品

目(下

拉选

择)

缴费人

类型(下

拉选择)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身

份证号

码)

项目

所在

一 历史欠费

1

2

小计

二 新增欠费

1

2

小计

合计

移交单位签章:

移交人: 移交日期: 备注:(一)征收项目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征收品目:1.招拍挂和协议土地出让价款;2.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三)缴费人类型:1.单位;2.自然人。

(四)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按出让方填写,例如:××省××市××县(市、区)。

第25页

21 -

收入欠费征收情况表

单位:元

自然资

源审批

机关

税务征

机关

电子

监管

预算

科目

预算

级次

应征

金额

缴纳

金额

欠缴

起始

时间

接收单位签章: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入;4.其它土地收入

第26页

- 2附件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申请人名称 类别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姓名申请退费类型 缴费人误缴 □税务部门误收 业务编号(非必序号 费种 品目 子目 费款所属期起 费合计(小写) -- -- -- 合计(大写) -- -- -- 退费

申请

理由 税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退费。

2.表中所有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3.因政策调整、费源信息变更等其他情形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综〔2021〕19 号4.本表一式五份,申请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各留存一份

第27页

22 -

退费申请表(误收误缴)

□缴费人 □保证金收取单位 □其他

名 联系电话

必填)

费款所属期止 票据号码 应缴金额 实缴金额 申请退费金额

-- --

-- --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经办人:

章) (单位公章)

日 年 月 日

号要求,告知缴费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28页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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