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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明 定 窑 印 花 莲 池 鸳 鸯 图 折 沿 盘
A Ding kiln printed lotus pond and
mandarin ducks dish
Ming Dynasty
D: 14.2cm
RMB: 450,000-600,000
(参阅)
定窑是五大名窑中唯一以白瓷见长窑口,亦是五大名窑中烧
造时间最早、历时最久者,精于刻划,擅长模印。台北故宫
博物院藏定窑白釉模印荷塘鸳鸯纹盘,配有“古稀天子御
玩”刻款紫檀雕花木作,入画《珍陶萃美》,与拍品形制、
工艺、纹饰一致,足见该品类之名贵与珍罕,可资参阅。
拍品胎体轻薄,形制规整,端雅恬静。通体匀施白釉,釉色
温润洁净。盘心模印荷塘鸳鸯纹,莲叶荷花并立,鸳鸯相向
对望,嬉戏于水波花叶间,尽显眷侣缱绻相融相依之情;盘
壁模印卷草纹,间以云纹,舒展翻腾,富于变化。整器模印
清晰流畅,布局疏密有致,为定窑精美佳作。口沿旧镶铜
扣,更添藏鉴之趣。
临宇山人——富田雅孝先生,有着“宋瓷猎人”,“对宋瓷
最专一的男人”之称,一位日本的著名收藏家能取一个这么
中国风的名字,恰恰说明了他对中国古董收藏的热爱。
来源:
1.T.M.C(临宇山人)旧藏,编号145(签);
2.伦敦佳士得,2000年11月15日,编号9。
参阅:
1.台北故宫博物院,北宋-金,定窑白瓷印花鸳鸯纹盘。
2.香港佳士得2016年养德堂珍藏中国古陶瓷专场,金,
定窑印花鸳鸯莲池纹盘,成交价:562,500 H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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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
明 贴 花 黑 釉 斗 笠 盏
A Decorated black glaze tea cup
Ming Dynasty
D: 16cm
RMB: 200,000-300,000
来源:J.J.Lally旧藏(据标签)
两宋时期受斗茶之风影响,茶盏在
南北窑口均大量烧制,所出无以数
计,各具特色,其中吉州窑器物别
具一格,令人称道。吉州窑因瓷器
烧制于古代吉州(今江西吉安)而
得名,始烧于唐,极盛于南宋,至
元末仍有烧造,有1200余年的烧造
历史。在吉州窑众多瓷器中,其中
尤以剪纸贴花和树叶进行装饰者因
极具地方特色而深受瞩目。“剪纸
漏花”是流行于宋代的剪纸艺术,
吉州窑工匠巧妙的将其移植在瓷器
上作为装饰,别富情趣。
此件茶盏撇口,外壁半施黑釉不及
底,近足处罩有棕色铁汁,底露胎
浅圈足呈土黄色,旋胎刀法简练,
可见粗粝胎质,内壁以剪纸漏花手
法饰梅花数点,梅花呈黑色,中间
露出花蕊,其余为黄褐交融的乳浊
釉色,其工艺流程为先在碗壁施一
层含铁量高的底釉,再薄施一层含
铁量低的石灰钙型竹灰釉,然后剔
掉剪纸,之后入窑一次烧成,含铁
量高的花纹部分呈现出黑色,本件
即是如此。
1356
明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莲 托 八 宝 龙 耳 炉
A Copper and Filigree enamelled dragon's
ear furnace
Ming Dynasty
D: 11.5cm
RMB: 180,000-250,000
炉底部装饰锦纹,炉身主体以红、黄、白、绿等各色珐琅料
满饰缠枝莲花纹样,腹部主体莲花丛中托出佛教八宝图案。
八宝又称八吉祥,依次为宝瓶、宝盖、双鱼、莲花、右旋
螺、吉祥结、尊胜幢、法轮,是藏传佛教中八种表示吉庆祥
瑞之物,象征吉祥、幸福、圆满。相传释迦牟尼诞生时,天
上献下种种供品,此八宝即为天人所供,又说其代表释迦牟
尼成佛时身上的八个部位,并各有喻意。清代政权建立以
来,藏传佛教一直受到历朝统治者的重视与信奉,因此佛教
题材纹样就经常出现在各类工艺品上,其中又以八吉祥最为
常见。炉沿鎏金。
本炉造型敦实挺拔,鎏金璀璨,掐丝繁密而不繁乱,珐琅料
用色众多,炫目异常,表现了明代掐丝珐琅工艺多种技法相
结合的发展趋势,为当时同类器物的典型代表,整体状态保
存良好,细微至龙耳等处亦毫发无损,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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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15世 紀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缠 枝 莲 纹 冲 耳 炉
A Copper and Filigree enamel furnace
Fifteenth Century
D: 11.5cm
RMB: 200,000-300,000
此拍品处于保税状态下
备注:伦敦苏富比2019年5月拍卖会,0119
参 阅:《故 宫 珐 琅 图 典》第 3 8 页,故 宫 博 物 院 编,紫 禁 城 出 版
社,2011年。
燕居焚香是宋代至清代文人士大夫的一种生活雅趣,黄庭坚于
《谢王炳之惠石香鼎》中云:“熏炉宜小寝,鼎制琢晴岚。香
润云生础,烟明虹贯岩。”描述香炉成为文房必备之物,助眠
宜赏。香炉是掐丝珐琅的常有器型,冲耳炉形制敦厚古朴,质
沉压手,口沿平稳,平口上两侧置冲天耳,鎏金厚重,束颈鼓
腹,下承三足。整器造型匀称,方正有度,掐丝珐琅工艺精湛,
以缠枝莲纹为饰,主要以天蓝色为地,其内填以绿、红、紫等
各色珐琅,色彩丰富,色泽妍丽斑斓尽显高贵。如此精美者,
非皇家宫廷制器所不能达。底部錾刻“宣德年制”楷书款,其
上局部鎏金。
(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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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明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狮 耳 熏 炉
A Copper and Filigree enamel furnace
Ming Dynasty
D: 11cm
RMB: 300,000-400,000
方炉炉盖作覆斗形制,盖顶置一鎏金兽钮,生动传神,灵
秀祥瑞。方炉直壁深腹,炉身盖顶紧密扣合,其边侧鎏金
錾回纹框架及四个兽足铜质精良,鎏金色泽金中泛红,四
兽首足制作精美,造型舒展,使整器平添生动之感;四壁
以掐丝珐琅装饰,珐琅填就缠枝莲,两边侧铆接鎏金天鸡
耳;所用红、绿、黄等珐琅料色也具明代中早期特征。
据王世襄先生考据的《照金塔式样成造法〔珐〕琅塔一座
销算底册》中曾有配粉红色七斤八两,每斤用金叶五分之
记载,可见此种釉料的名贵,非皇家御用不可亲为。整器
造型涵雅端庄,珐琅釉料丰富浓艳;图案规整细密,尽显
非凡卓越的皇家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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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铜 胎 掐 丝 珐 琅 缠 枝 莲 纹 筒 式 炉
A Copper and Filigree enamel furnace
Yuan Dynasty
D: 13.3cm
RMB: 350,000-500,000
此拍品处于保税状态下
掐丝珐琅俗称「景泰蓝」,于元朝传入中国。最初或许是伴随13世纪蒙古军队西征而来,元
末吴渊颖曾写过一首咏大食珐琅瓶的诗:「西南有大食,国自波斯传,……素瓶一二尺,金
碧璨相鲜,晶莹龙宫献,错落鬼斧镌。」自元朝建立以后,元朝同西亚一直保持着密切的政
治、经济联系,在此背景下,这种华丽的工艺与元朝的能工巧匠之巧思相融合,发展出独具
特色的掐丝珐琅艺术。本拍品即为此时期珐琅艺术的代表作,其釉料及制作工艺具有明显的
时代特征。其造型规整,为筒形腹,三蹄足,口沿及足部鎏金,色泽澄黄莹润,光亮柔和;炉
外壁分两层装饰,口沿下以宝石蓝釉为地,饰缠枝花卉纹一周;腹部以天蓝色釉为地,予人
典雅华贵之感,其上掐丝填以各色珐琅釉:宝石红、栀子白、葡萄紫、绛黄等四色硕大饱满
的缠枝莲花对称分布,花朵绽放似火焰,极为悦目,间以绿彩填饰掌形枝叶,枝蔓伸展自如,
线条奔放有力,以精湛的工艺营造出一种典雅肃穆之美。
如此炉所示,元代掐丝珐琅器的突出特点表现在釉料质地细腻洁净,表面异常光亮,具有水
晶般的透明效果,特别是宝石红、宝石蓝、葡萄紫和草绿等几种颜色的珐琅釉,更显鲜艳醒
目,晶莹剔透。此类釉料在元以后的掐丝珐琅作品中均无再现,因此可推断元代所使用的珐
琅釉料为舶来品,可能是由「大食窑」器的制造者,即阿拉伯工匠所带入,而此时的图案题
材多为缠枝莲花纹,故宫博物院研究员李久芳先生对其作了较明确的阐述:「珐琅之上的缠
枝莲纹,枝叶肥厚,展卷自由流畅,并衬托着小的花苞。这种风格在同期流行的「纳石失」上
更加醒目,近似波斯艺术之特点。」另此类纹饰也常见于同时期的漆器、瓷器和金银器之上,
故此炉为元代掐丝珐琅器之典型样式,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及历史价值,足供今人细细观赏
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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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
明 剔 红 三 友 庭 园 图 方 盘
A Lacquerware Square Plate with Three Friends in a
Garden
Yuan Dynasty
37×37cm
RMB: 1,800,000-2,500,000
此拍品处于保税状态下
出版:乾坤堂,《猎古研珍》·贰,香港,2009年,第18-23页。
参阅:
1.《中国漆器全集5》,剔红松石庭园图方形盘,上海博物馆藏,No.66;
2.《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大系·元明漆器》,2006年第114页,图版83。
此盘中心方框之内外乃是出自不同时代漆匠之手,方框中心是元代制品,与上
海博物馆藏之漆盘之盘心,应出自同一破损重器,后被晚期漆匠悉心改造,使其
焕然一新,方被珍藏至今。
古时雕漆器相当贵重,唯宫廷和达官显贵能够享用,《帝京景物略》卷四引
燕市漆器歌云:“有物沉沉其名漆……剔红及倭漆,卖买时值十万钱。”;
高濂《燕闲清赏笺》中也提到:“穆宗(成化)时新安黄平沙,造剔红比果
园厂,花果人物之妙,刀法圆活清朗……一合三千文价……”,足见不但雕
漆器贵重,雕漆名匠亦足以享誉一方。其中雕漆艺术又首推元朝及明永宣时
期的制品,如此盘即为其中的精品。此件盘心菱口开光,内饰八棵松树,搭
以楼阁山水,古意黯然;菱口及四角,饰以元代最常见山茶、牡丹、石榴及
菊花;方盘内四边以梅、竹作主体,搭配锦地、灵芝山石,使整盒带出“岁
寒三友”之寓意;外边框则是以与盘心截然不同的双螭龙戏珠图案作每一边
主体,并搭以锦地如意云纹,设计之妙,令此盘厚蕴吉祥之余又彰显了王者
之气。
除了设计与装饰精美绝伦外,在长期的研究历程中,发现此盘尚有三重妙处。
此盘与《中国漆器全集5》中上海博物馆藏的“剔红松石庭园图方形盘”可
谓同岀一辙,整体除了六棵及八棵松和楼阁一左一右之分别外,其它部份包
括盆中心的两朵被修改的云纹都一模一样。两盘历经沧桑岁月数百载,依然
能寻得对方之所在,此乃第一重机缘之妙;
Holly's
Lot1361 为空号
第二重则在此盘构成实另藏乾坤,上文中提到的盆边以梅、枝作饰加上中心显眼的松树带出“
岁寒三友”喻意;实质上,此盆中心方框之内外乃是出自不同时代漆匠之手,方框中心是元代
制品,与上海博物馆藏之漆盆之盆心,应出自同一破损重器,后被晚期漆匠悉心改造,使其焕
然一新,方被珍藏至今。此盆的改造者,应是宣成时期漆匠,其雕漆技法是南方嘉兴漆雕手
法,梅花朵朵圆润可爱,竹叶肥厚,层次有序,锦地均浑一致,螭龙生动有神;此匠雕刻技法
虽不及雕盆心那位匠师那般老练,但也算得上技高,且其在设计上刻意与前人配合,以前人所
雕松树作主干,发展出松竹梅三友此寓意清高坚毅的好题材;之外还加插祥云及灵芝、山石于
其中,使整盘图案更为和谐;在调漆方面,此匠用朱恰到好处,使得无论在漆质或漆色方面都
使此盘看起来更加一体化,虽经历数百年,其一致性依然不减。
而这第三重妙处则与此盘即上博的藏品均有关联,即为何此二器中的两朵云都在同一处修改的
问题。两盘整体图案都很完整,不可能两器都在同一位置伤了,此疑问长期未得解决。而最终
在日本藏南宋长方漆箱中找到了答案,即此两盘应为古时长方箱之两则,而两朵云之位置应该
是金属把手环安装之处,多年悬疑终有结果。
此品不但在工艺修饰上极为精美珍稀,其背后的流转故事更使其意义非凡,保留至今实属不
易,诚可典藏。
剔红松石庭园图方形盘,上海博物馆藏,No.66
本拍品 盘心云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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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明 铜 鎏 金 浮 雕 花 卉 纹 碗
「大明永乐年施」六字刻款
A Gilt-bronze cup with floral motif
Ming Dynasty
D: 10.5cm
RMB: 150,000-200,000
明宫廷专设造像机构“佛作”,所作造像及法器、佛经,大量用于封赏西藏宗教人士。西藏地方与中央
王朝之间的往来密切。宫廷中根据藏传佛教的需要,制作了大量的密宗造像赐予西藏;同时,西藏也有
许多精美的造像进贡给明朝政府。《明史》记载:明永乐十二年(1414)大慈法王释迦也失来京面圣,永
乐十四年离去时,成祖便赠以佛像佛经;次年释迦也失又进献马匹,成祖又回赠佛像。藏传佛教的法器
类繁多,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大体可以分为礼敬、称赞、供养、持验、护魔、劝导六大类。每件法器
都有其不同的宗教含义,有的法器兼有数种用途。其大多以金、银、铜铸造为主,兼有木雕、骨雕、象
牙雕、石雕、海贝壳雕以及布、丝织、锦缎等面料制品,质材各异,造型奇特,制作构思巧妙,是西藏
佛教艺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元世祖忽必烈赐给八思巴的法螺,是萨迦寺最为珍贵的文物之一。西
藏的一些著名寺院如萨迦寺和夏鲁寺等寺院内,出现了大量宫廷制造的僧帽壶和供器等法器。
此件佛教供碗精铜鎏金而成,造型别致,一望即知贵气十足。敞口,深弧腹,高圈足,口沿外缘錾刻连
珠纹一周。碗腹如缶,外侧刻以珍珠地为底,其上满布仰莲纹,莲瓣层叠,排列有秩,錾刻深邃,极具
立体感。此种纹饰在同时期的瓷器和唐卡中均有出现,尤其是宫廷唐卡的绘画中莲瓣的形式近乎一致。
莲花和佛教有极大的关系,出淤泥而不染,洁身自处,一茎一花的不凡气质,和佛教主张不受现实世界
秽土的污染、超凡脱俗达到清净无碍之境地的理想不谋而合,莲花从逐渐成为整个佛教的象征。随着佛
教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播,莲花的内涵 与中国传统的理念互相渗透,成为佛教工艺器装饰中普遍采用的
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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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
明 银 鎏 金 龙 纹 盘
A Silver-gilt dragon plate
Ming Dynasty
D: 16.6cm
RMB: 150,000-250,000
来源:J.J Lally旧藏(据签)
参阅:
1.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藏五代越窑龙纹碗
2.浙江省博物馆藏五代吴越国金龙
在中国,金银的开采、冶炼和器物制造技艺经历了漫长而缓
慢的发展历程,到唐代才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准。在国泰民
安、财富聚集、相对自由的大唐帝国,奢靡享乐之风盛行,
金银器物便成了人们的追求。正是此刻,“丝绸之路”兴盛
畅通,中亚、西亚及地中海沿岸国家的金银器物的大量传
入,犹如“万事俱备”之后的“东风”一样,为唐代金银器
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契机。唐代皇室贵族对金银器近乎狂热的
追求,并非仅仅因为昂贵的价值和华美的外观,还在于人们
的思想继承和发展了汉代以来对金银所持有的神秘观念。最
普通、最常见的是,认为使用金银做成的器物对人体健康长
寿有奇特功效。价值崇拜和命运向往的结合,使金银器皿更
为神圣化,其生产制造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考古发
现和收藏的唐代金银器皿的数量,超过以前各代的总和,而
且种类繁多,制作精美。中晚唐时,淮南道逐渐成为中央朝
廷金银器的供应地,一直延续到五代、宋。
此龙赶珠纹盘银质,纹饰鎏金,金银衬托,富丽华贵。敞
口,斜壁,浅腹,圈足。盘内底中心饰一条龙赶珠,龙整体
须发上扬,张嘴怒目,满身饰以龙鳞,龙为三爪,爪尖而有
利,龙身边沿一圈云纹,好似神龙吞云吐雾一般,或为四神
中的东方之神-青龙。对比历朝历代龙纹,与五代的龙纹最
为相似,可参见美国大都会博物馆藏五代越窑龙纹碗,金属
例可参照浙江省博物馆藏五代吴越国金龙。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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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
明 铜 童 子 ( 配 座 )
A Bronze child statue
Ming Dynasty
H: 29cm
RMB: 800,000-1,200,000
参阅:
1.故宫博物院藏宋代白玉童子。
2.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宋代白玉童子。
3.镇江博物馆藏宋代泥塑童戏像。
4.故宫所藏的宋画《瑶台步月图》中托盘上放置“磨喝乐”人偶的场景
童子形象为宋代各类作品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题材,宋代繁荣的商品
经济和发达的手工业,使城市平民阶级得以发展和扩大,促进了各阶
层审美和需求的融合,广泛流行的持莲童子渐渐淡去了佛教色彩,出
现了攀枝、抱球、持盒、耍鼓、戏鹅等百姓喜闻乐见的体现多子多福
的题材。此童子体量硕大,精铜铸成,原表面应有鎏金,头顶梳小
髻,面颊浑厚饱满,细眼小嘴,眉眼清晰,身着开档兜衣,身体饱
满,掌肉厚实,双手戴镯,灵气十足,颇显童子之纯真稚趣,与镇江
博物馆藏宋代泥塑童戏像面容十分相像。
这种孩童形象的童子在宋代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磨喝乐”,也会
被宋人称之为“泥孩儿”。它们并非纯粹的摆设,而是七夕节妇女们
用于“乞巧”贡奉品之一,也有求子的寓意。像记录宋代人文化生活
的《东京梦华录》中就有记述:“七月七夕,潘楼街东宋门外瓦子、
州西梁门外瓦子、北门外、南朱雀门外街及马行街内,皆卖磨喝乐,
乃小塑土偶耳。悉以雕木彩装栏座,或用红纱碧笼,或饰以金珠牙
翠,有一对直数千者,禁中及贵家与士庶为时物追陪。”这段文字表
明,在宋代,一到七夕节的那天,街市上就有许多“磨喝乐”售卖,
就是这类泥塑、瓷塑的小人偶。其中有一些做的非常精致、奢华,会
用木头雕刻围栏、底座,用红纱隔罩,或者是装饰金银珠宝点饰。无
论是富贵之家,还是平民百姓都会备好此物。可见在宋代“磨喝乐”
的流行程度非同一般,如故宫所藏的宋画《瑶台步月图》中,就有一
名手拿托盘,托盘上放置“磨喝乐”人偶的场景。此件童子极有可能
是当时官宦、富贵之家定制的“磨喝乐”供品。
参阅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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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
明 铜狮子戏球 熏 ( 配 座 )
A Copper lion
Ming Dynasty
63×56cm
RMB: 150,000-200,000
款识:嘉靖辛卯仲秋□五年□□□监作
此狮子精铜所制,神情威武,头大脸阔,额顶隆起铸“王”字,双目圆睁,如意形大鼻饱满,
双耳卷翘舒展,宽吻大张,獠牙外露,振鬣长啸。腮部须髯浅刻勾勒,眉、颔下饰以须毛蜷
曲,狮鬃盘旋如螺髻,密布于脑后。头部与脊线呈“S”形,脊部凸棱沿脊线排列至尾部,两
旁阴刻狮毛。尾部上扬似火焰,增其动感。四肢劲健,饰螺旋纹,脚踏绣球,绣球可转动,生
动传神,威猛庄严。在古代,狮被视为辟邪护福的瑞兽。紫禁城内陈设铜蹲狮,藉以显耀宫廷
的豪华,以及帝王的尊贵与威严。因“狮”与“事”、“嗣”谐音,所以历史中常以象征着“事
事如意”,古代的官衙庙堂、豪门巨宅大门前,都摆放一对石狮子用以镇宅护卫,驱邪消灾。
古人又以大狮小狮谐称“太师少师”,祈愿荣登三公高位,官运亨通。
古人对狮的形象作如是描绘:“铜头铁额,钩爪锯牙,弭耳昂鼻,目光如电,声吼如雷。有
髯,牡者毛大如斗,日走五百里,为毛虫之长。”(《本草纲目·集解》),又认为其“怒则
威在齿,喜则威在尾”。本器通过对狮子面部神情的塑造将其“怒”表现得淋漓尽致。与同类
器相比,此狮规格较大,且具盛世气象,雕镂精缛,刻画细腻,文士置之案头,自有“震惊百
里,不丧匕鬯”之气概。 (款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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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
明末清初
「大明宣德年 金 䑓 施 製 」 款 铜 桥 耳 炉 ( 配 盖 座 )
「大明宣德年金台施製」篆书款
A Copper Bridge Ear Furnace
The Middle of The 17th century
D: 9.7cm;W: 1735g
RMB: 300,000-450,000
(底款)
桥耳炉造型别致,是宣德炉中广受喜爱、流行最广者。据《宣德鼎彝谱》
载,桥耳炉是赐以国子监祭酒。《国朝会典》称“国子祭酒掌国学,举人贡
士,以及勋臣胄子教训之事,奉监规而损益焉……为朝廷教育人才重秩
焉。”并称汉明帝时,命博士祭酒讲经史,士人环向桥门而听,其人数以万
计。故以桥耳款式代表“环桥听讲”。
本炉器型为桥耳炉,体形矮扁,口沿凸出圆润,其上对饰矮短双桥耳。相较
常见桥耳炉炉口平滑、炉耳凸显,本器口沿与耳部设计尤显特殊,甚为罕
见。腰部收束,扁圆鼓腹,平底,下承三乳足鼎立。内膛平整,烧结老道。
底款六字“大明宣德年金台施制”,边框规正,字体端正大方,颇有碑体金
石之气。
施念峰,明朝万历至天启年间制炉名家,“北铸”代表。《宣炉小志》记
载:“炉厚且重者,如施家北铸。”落款方式多样,有“施家古制”、“燕
邸施制”、“大明宣德年金台施制”等等。此类带作者、铸地的款识,是明
末清初颇有特色的炉款。相似者有“燕台施氏”款,可见于王世襄先生《自
珍集》中,为铸炉世家之款号。此炉的“金台施制”款,应是与之相类的款
识,颇有收藏研究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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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
明 「 崇 祯 辛 巳 年 製 」 款 铜 钵 式 炉
「崇祯辛巳年製」楷书刻款
A Copper bowl furnace
Ming Dynasty
D: 11cm W: 1036g
RMB: 300,000-500,000
该炉体形小巧,口沿内敛,此钵浅圆口,口沿起线,鼓腹,下内收,平
底。体型适中,造型简单独特,素面无纹饰,古朴庄重,沉稳典雅,颇
具韵味,底落“崇祯辛巳年制”款,崇祯辛巳年指的是明朝末年熹宗朱
由校的第十四年,即公元1641年。此炉钵式炉,器型见载于明代吕震
等撰成的《宣德彝器图谱》中之“大钵盂炉”。钵系佛门法器,释迦牟
尼手托钵盂,广种福田。钵原为僧侣化缘之器用,明清时期逐渐演变成
文房用炉的式样之一,取其沉静之禅意和光素之外形,颇受文人喜爱。
明末崇祯时期,李自成的农民起义为内忧、北方皇太极又不断骚扰入侵
为其外患;明廷苦于两线作战,每年的军费“三饷”开支高达两千万两
以上,国家财政早已入不敷出,缺饷的情况普遍,由此也常导致明军内
部骚乱哗变。王朝的基业即将分崩离析,中国的文人把明朝的败亡看成
是一种自身的失败,大部分的文人被强烈的负罪感和自责感折磨着,这
种情绪使他们通常选择隐退避世,心灵上的疾苦,使相当一部分文人大
量参与到文化艺术的创作中去,寄情于物的转变为后世文人甚至士大夫
阶层大量参与物化的设计改良开启了先河铜作为当时的主要货币体制及
战略战备物资,自然是严重匮乏;寻常人等根本无力铸炉,有等级的文
人士大夫铸炉也不得不有所顾虑及改变;从而开启了崇祯各类炉型的整
体重新改良及设计,鲜明的时代特征得以完美的呈现,除“大明宣德年
制”常规纪年款外,有明确纪年款的铜炉并不多见,像此件带有崇祯纪
年的铜炉,无疑是研究明晚器铜炉艺术的重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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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
明 铜 金 漆 彩 绘 魁 星 点 斗
A Painted copper and gold lacquer with Kuixing Duo
Ming Dynasty
H: 39cm
RMB: 220,000-300,000
魁星为古代天文二十八星宿之一“奎星”的俗称。汉代便有“奎主文章”“魁星主文事”的信
仰。道教尊其为统天庭,司文运,主科举,主宰文运功名,财运亨通的守护神。古时候读书人
崇敬魁星,仅次於孔子。此件明初铜雕一反世俗赤髮蓝面鬼之造型,而为英武俊面。魁星通体
鎏金,头顶火发,一手擎朱笔,一手握金锭,赤足後踢方斗,铠甲紧身,缯带飞扬,目光炯
炯,神情专注,好一付神人合一,文曲星下凡形象。髮扬蹈厲,正是行使神道巫术礼仪“鹿鸣
宴——魁星舞”的图腾显灵姿。右脚踩踏一鳌鱼,鳌鱼似欲从水中腾空跃起,惟妙惟肖,形态
生动活泼;下承须弥座,样式仿明式家具而成,典雅大方。整像为明代中原地区民魁星标准样
式,其以铜为材,用料奢华,造型准确生动,为明晚期难得一见的大尺寸魁星点斗造像精品。
魁星又名“璇玑”,是北斗中的前4颗星,即北斗一、北斗二、北斗三、北斗四的总称。因4
星的排列为斗字形,故称“斗魁”,魁也专指北斗第一星(天枢)。同时,魁星也是古代神话
中的神仙“奎星”的俗称,“奎星”原是中国古代天文学中的二十八星宿之一,称为“奎宿”
,后被称为主宰科举考试的神鬼,他手持一支笔,点到谁的头上,谁就成为科举状元,所以梦
见魁星,那是科举考场上学子们的大喜事。把魁星塑造成一手拿笔,一脚踢“斗”的形象,寄
寓着人们通过科举成名,出人头地的企盼。“魁星点斗”图因这一祥瑞寓意而广为流传。
Holly's
1369
明早期 铜 漆 金 自 在 观 音
A Lacquered copper and gold Guanyin
Early Ming dynasty
H: 39cm
RMB: 250,000-350,000
自在观音,又称“观自在”、“观世自在”、“光世音”。梵语是“阿缚卢多伊伐罗”,意为
观照世间众生痛苦中称念观音名号的悲苦之声。在佛教诸大菩萨中,观音菩萨更是以慈悲着
称,他的慈悲心愿最伟大、突出,故也是世间崇奉的常见造像题材。此尊自在观音呈游戏坐,
左手支地,右手自然搭于右膝,宽肩束腰,体态匀称,造型优美,手脚刻划写实。面相丰满圆
润,眉目细长,双目微合,神态安详。高发髻,头戴五叶宝冠,每一叶正中端坐阿弥陀佛化
佛,是观音菩萨身份的重要标识。双手持莲枝,在臂胁两侧攀附而上,莲花上分别托鹦鹉与宝
瓶。身着天衣帛带,飘逸缠绕于双肩,采用了汉地造像的写实性表现手法。尤其是小腿部的椭
圆形裙褶,具有鲜明的明代汉地造像风格特征。佩戴精致华美的璎珞与钏环,上身袒露,束发
披肩,耳垂圆珰,双辫垂肩,胸前饰有多个“U”形连珠式璎珞,腰系束带,下身着长裙。衣
缘錾刻有花纹带,生动自如,采用了汉地造像的写实性表现手法。尤其是腰间束带具有鲜明的
明代汉地造像风格特征。整体衣纹生动写实,飘逸流畅,表现出高超的工艺水平,颇具明永宣
宫廷造像之遗风。原为通体漆金,虽有所脱落,但不失其精美,为明中早期中原造像之佳作。
Holly's
1370
明 铜 鎏 金 自 在 观 音 ( 配 座 )
A Gilt-bronze Guanyin
Ming Dynasty
H: 37cm
RMB: 300,000-400,000
自在观音,又称“观自在”、“观世自在”、“光世音”。
梵语是“阿缚卢多伊伐罗”,意为观照世间众生痛苦中称念
观音名号的悲苦之声。在佛教诸大菩萨中,观音菩萨更是以
慈悲着称,他的慈悲心愿最伟大、突出,故也是世间崇奉的
常见造像题材。观音体态丰腴、神态优雅、比例匀称,舒展
自在的坐姿与佛性自如的内涵结合,创作上的和谐得到了精
准的把握,既充分表现了观音菩萨慈悲睿智的宗教内涵,又
彰显出雍容华贵的艺术气派。观音趺坐法坛,敛目入定状,
长发披肩,胸结缨络,袈裟柔软贴于身,裳摆轻扬,右臂弯
垂,手枕于膝,指呈兰花状,左手略微用力地撑着法座边
缘,额顶有一佛端坐莲花,乃其化身。造像体量巨硕,几无
伤划,雕塑之细腻,佛相庄严静穆,慈慧内蕴。
Holly's
Holly's
1371
明早期 铜 鎏 金 观 音 佛 头
A Gilt-bronze head of Guanyin
Early Ming dynasty
H: 30.5cm
RMB: 800,000-1,200,000
备注:山中商会旧藏
著录:《纽约山中商会存货清算 — — 东方艺术部分二》,1944年6月,P39,lot383
此铜鎏金观音菩萨头像,面相端雅,风格造型独特,据录,为山中商会旧藏。日本山中商会是二十世纪上半叶国际最大
的中国古董销售商之一。1941年珍珠港事件爆发后,美国旋即对日宣战,山中商会纽约、波士顿及芝加哥三分店的全
部库存,则悉数作为敌产为美国政府没收并于1944年公开拍卖。这是美国政府结束日本山中商会在美财产之最后一系
列拍卖,为山中定次郎自1897年自美创立山中商会首拍后的结束曲。而此件宋代铜鎏金观音头像便是这场拍卖中的重
要一件。
观音造像在唐宋之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唐代男身女相到宋代彻底女性化,从高高在上的神祇转为世俗鲜活的妇人,
个中是社会民众心理、审美的更替。宋以前的观音造像多庄严肃穆,神色内敛,不苟言笑;而北宋石雕观音已表现出面
容娇妍,嘴角微扬,自然生动。这尊观音头像风格则恰好处于二者之间,亲和而不失威严,真实而不乏神圣,呈现出两
种风格过度的特征。有如此巨大佛头,可以想象当年完整佛身应是何等壮观,着实让人感叹古人铸造技艺之高超,敬佛
崇圣之心诚。
山中商会创办于1910年,曾经是横跨欧美亚叱咤风云的古董大鳄,是20世纪初外国人开设于中国境内的最大古董商,
其灵魂人物是日本古玩业巨子山中定次郎,山中定次郎出生在大阪古董商家庭中,原名安达定次郎,幼年随父亲出入于
古董商铺,耳濡目染,逐渐对于古董的买卖交易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大阪,当时古董行业赫赫有名的是山中吉兵卫的
商号,13岁那年,安达定次郎得到了作为学徒的机会进入这家商店,正是这关键的一步,决定了他日后事业的发展。
山中定次郎在生意场上是一位大刀阔斧的人。1894年在纽约开设古董店,之后在波士顿、芝加哥陆续开设分
店。1900年在伦敦开设分店,1905年在巴黎开设代理店。快速在海外建立了销售网络,培养了东方艺术品在欧美等
地的销售市场。
随着海外市场对中国艺术品需求的扩大,山中定次郎把目光转向北京,开始在北京建立山中商会支店,应该说从这时
起,山中商会才真正迈入其发迹的辉煌历史。山中定次郎于1917年购入肃亲王家的一处300平米的四合院作为山中商
会在北京支店,支店长是高田又四郎,包括日本店员4人,中国雇员15人,通过当时北京的琉璃厂,各地古玩商以及落
魄的王公贵族收集流落出宫的皇家珍品。山中商会在北京经营期间,最有名的事件有两桩:其一,大笔收购恭亲王府的
收藏并悉数运往海外销售和拍卖:1912年恭亲王溥伟决定将恭亲王府的收藏全部出售。得到消息的山中定次郎在友人
山中六三郎、冈田友次的陪伴下,来到恭亲王府观看恭王府珍藏的珍宝。山中定次郎在1912年初冬的日记中,记述了
这次恭亲王府“挖货”之行:宽敞的庭院内,有着一排排装满宝物的仓库,其中又分为如意库,书画库、青铜器库,大
概有几十间。每间屋子里的物品上,都落满了厚厚一层灰。在库里你还能看到无数的翡翠珠宝手饰,多的就像是米店里
的大米。山中定次郎还得意洋洋地说,“任何古玩商的一生,都不会有这样的机会!”山中定次郎购得的恭亲王府的收
藏后,文物被迅速运回日本分类整理,并被分为三批,一批精品运往美国拍卖,一批运往英国,一批留在山中商会设在
日本和美国的古董店中零售,一些精品则由山中商会自己收藏。国内得到的一本1913年纽约拍卖图录,为英文印刷,
扉页上有小恭亲王溥伟的朝服照片,里面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当年在纽约拍卖的恭王府藏品,有玉器、青铜器、陶瓷、木
器、珐琅、石雕、织绣等7大类500余件。其二就是买通山西天龙山看守石窟的僧人盗劫、破坏山西天龙山石窟佛像。
山中定次郎日记详细记载了其中一次的盗运,40多个佛头被砍下来,装成箱,运到北京,然后由北京运到日本。
山中商会先后在中国活动“淘宝”历时30多年,据调查,这段时间也是中国文物最精华部分流失海外的最重要时期,
除了业内人所共知的卢芹斋的推波助澜之外,山中商会毫无疑问首当其冲。1941年日本偷袭珍珠港,把日本推向深
渊,山中商会也厄运临头。美国旋即对日宣战,同时查封日本在美国的相关资产,山中商会纽约、波士顿及芝加哥三分
店的全部库存,被悉数作为敌国产业为美国政府没收并于1943年开始公开拍卖,此件佛头就在美国对中山商会纽约商
店查封后,对其旧藏的公开拍卖的图录之中。
在山中商会的盛衰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近代那段历史:国家动荡,国宝遗失。三十年河东变河西,由于近些年中
国经济大发展所造就出的一批颇有实力的大陆中国藏家,纷纷走出海外寻宝,努力将散失出去的大量中国艺术品重新请
回祖国怀抱。我们也祈求,历经百年沧桑有幸重归故国,希望国人能够更加珍惜自己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使我们血脉
相连,绵延永远。
(出版)
Holly's
Holly's
1372
明早期 铜 观 音 菩 萨 坐 像
A Bronze Guanyin
Early Ming dynasty
H: 12cm(不带座)
RMB: 1,600,000-2,500,000
参阅:1.卢芹斋旧藏宋代水月观音
2.大足石刻北山水月观音造像
3.2023年巴黎邦瀚斯金代水月观音,成交价近2000万人民币
4.上海博物馆东馆藏圆应塔出土北宋自在观音像
出版:虔生出净世~中国古代汉传佛教造像精粹.P63 文物出版社出版
展览:虔生出净世~中国古代汉传佛教造像展 浙江省博物馆 2017年4-6月
菩萨,意指“觉有情、道众生”,即帮助众生觉悟之意。它是仅次于佛的第二类佛教尊神,是修持大乘六度,上求佛道、下化
众生的宗教实践者,其职责是辅佐、帮助佛解救众生。汉传佛教中,起初称文殊、普贤和观世音为“三大士”,后加地藏菩萨
组成四大菩萨,而观世音菩萨最深入人心,千百年来深受中国民众的信奉和青睐。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中慈悲和智慧的象征,无
论在大乘佛教还是在民间信仰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观世音,又译光世音、观自在。唐代为避太宗李世民名讳,略称为
观音。据《妙法莲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称,观世音菩萨神通广大、利益众生,能现三十三化身,救十二种大难,遇难众
生只要念诵其名号,菩萨即时观其音声,前往拯救解脱。因其解救众生于危难中,而成为大乘佛教慈悲救世精神的象征,被誉
为“大慈大悲救苦救难观世音菩萨”。
观音菩萨传入汉地大约是在魏晋时期。观音以慈悲见长,这与我国提倡仁义道德的儒家文化相吻合,又因观世音能够解救众生
于苦难中,恰好迎合了广大佛教信徒欲通过神灵信仰摆脱现实苦难的宗教心理,因而在汉地得到迅速传播。东晋南北朝时期开
始,观音信仰已流行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到了盛唐时期,依照善男信女的信仰心理需要,观音开始转化为女相:体态丰润、容
貌端庄、身披天衣、项佩璎珞的高雅娴静的女性形象。之后在宋代开始萌芽的、宣传女性观音身世的妙善公主的传说,经元代
的加工完善而定型,并迅速普及,女性观音信仰成为汉传佛教观音信仰的主流,与此同时,“三十三观音”等造像作品纷纷出
现,如鱼篮观音、水月观音、持经观音、千手千眼观音、送子观音等。长期的世俗演变之后,观音菩萨的形象虽然经历了很多
变化,但她大慈大悲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被信众们认为是爱的化身、美的化身、慈悲的化身。在汉地,人们对观音菩萨的信
仰远远胜过佛陀,观音的主道场普陀山也成为了朝拜的中心,直到今天,各地的观音信仰仍是最为普及的。
(参阅)
(出版)
(款)
Holly's
本场拍卖中的这尊观音像具有鲜明的宋代造像风
格,观音以青铜铸造,皮壳青郁,局部残留漆金痕
迹。整尊造像朴素中透着一种娴静之美,这种神韵
将造像与宋人世俗观中神的美好形象拉得更为贴
近,这也是后世造像中难以模仿的。宋代的佛教造
像在艺术风格上表现出世俗化倾向,开创了写实艺
术鼎盛的时代。观音头梳高髻,余发披肩,头髻正
面坐一小化佛,为阿弥陀佛,这是观音菩萨的重要
标识。菩萨面相丰颐,下巴圆润,为宋代造像的典
型特征,眉眼细长,鼻梁挺直,小口,唇角微翘,
神态安祥。观音菩萨身材纤柔,呈游戏姿坐于山石
台座之上,这是唐末以来表现水月观音憩于普陀山
的优美姿态,菩萨俯视众生得大自在之妙。菩萨上
身袒露,胸前饰项链,左肩斜披圣带,腰部刻划纤
细,下身着长裙,衣纹流畅自然垂落。曲左腿,盘
于右腿上,右腿自然垂于台座之下,双手抱膝。菩
萨身姿优美,曲线纤细,神情安祥慈悲,是典型的
汉传佛教造像,当为宋代造像中的精品。
此像以青铜合金分体铸造,局部残留漆金痕迹。整
体造型端庄和谐,形神皆备,充分反映出宋代的审
美意趣与工艺水准,将观音菩萨普度众生、慈悲为
怀的美好形象表现得淋漓尽致。此尊自在观音样
式,具有唐以来所独特的汉式风情。脸庞圆润,表
情温和,身姿曲线优美,坐具简雅而特殊,上下交
错呈现,十分美观。最为特别的一点是其底部带有
一四字篆书款识“大同丁巳”,“铜”作为铸造流
通货币及冶炼兵器的主要材料,此件造像仍能成
器,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可堪珍贵。
相似的宋代水月观音可以参照安岳毗卢洞第19号
水月观音石刻、大足北山113号水月观音石刻。参
考一宋代水月观音像,Grenville L. Winthrop (1864-
1943年) 旧藏,现为位于麻萨诸塞州建桥的福格艺术
博物馆所藏,录Hugo Munsterberg,《Chinese
Buddhist Bronzes》,东京,1967年,图版68 (图
一)。Munsterberg在文中提到:「宋代水月观音造
像中,非属Winthrop旧藏这件质量最精、雕工最上
乘,是为此类造像的经典代表。」Munsterberg
又在同上出版,页70提及:「宋代雕像风格较优
雅,衣摆线条流畅,姿态柔和,具有此时期独特的
精致特质。」Winthrop旧藏这件与本拍品铸造工
艺非常接近,有可能为同一工坊所造。另见一尊金
代木雕彩塑水月观音像,属耶鲁大学美术馆藏,馆
藏编号1956.39.1,据铭文推断为1168年作。亦
见一宋代铜水月观音像,尺寸较小,带背光,售于
纽约苏富比2017年3月15日,编号542。
1373
明早期 铜 鎏 金 观 音
A Gilt-bronze Guanyin
Early Ming dynasty
H: 14cm
RMB: 450,000-600,000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辽代观音像
观音铜铸鎏金,金光朗润灿烂。尊像面相长圆,慈眉善目,双眉舒展,目光微垂,鼻梁尖挺,
唇角含笑,充分展现观音典雅文静、静美柔曼之态。发梳高髻,头戴高冠。大耳垂肩,耳缀花
珰。身着汉式双领垂肩袈裟,衣缘呈弧形垂至腹前,腰系结带。颈配华丽璎珞,右手上举施说
法印,左手平举于腹前,结全跏趺端坐于仰莲座。莲座如大莲蓬,瓣叶饱满规整,瓣尖挺拔微
卷,富有生气。尊像坐于其上,代表清净的法身,庄严的报身。
辽代,是东亚历史中少数非汉族掌政且举国奉佛的王朝。辽代君王更将观音菩 萨尊为契丹家
神,纳入木业山祖庙,高官贵族也常以「观音奴」、「弥勒奴」等 称号为子女命名,如《辽
史》:「道宗宣懿皇后萧氏,小字观音,钦哀皇后弟枢 密使惠之女。」辽代的佛教造像艺术,
造像身躯硕大健美,肩背宽厚,体态婀娜,有「前继唐风,后启金式」的美誉,既继承唐代雍
容大方、气度宽厚的气质,再融入契丹 文化特点和草原民族的磅礡气势。
整尊造像比例匀称,造型端庄,为辽代菩萨的典型样式,反映出鲜明的时代风貌,极具代表
性。辽代佛造像传世稀少,艺术价值高被国内外公私立博物馆和藏家所喜爱,辽代造像近几年
在拍卖市场上掀起一波不小的浪潮,尤其是巴黎佳士得2016年12月拍卖中的一尊辽代铜鎏金
大日如来坐像,高22厘米,最终以1375万欧元的天价成交,引起收藏界的轰动。类似的辽代
菩萨坐像,可以参见荷兰阿姆斯特丹国立博物馆、北京故宫博物院处藏品,其工艺特征有明显
的一致性。辽代的金铜佛像传世甚稀,如此小巧玲珑的辽代铜鎏金观音像颇为珍贵。
(两面)
Holly's
Lot1374、1375 为空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 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
续 , 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
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
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
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
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
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
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
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
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
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
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本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
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
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
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
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
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
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
述、说明、意见 , 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 ,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
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 , 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
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 , 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 , 应被视为该竞买人
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 对该
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
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 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 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
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
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
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等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
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
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
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
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
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
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
容说明及 / 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品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
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
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
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
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拍卖品保
管费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 , 则本公
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 ,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
生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运等费用)后 , 若有余款 , 由本公司支付
拍卖规则
给委托人。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
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
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
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
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宣传
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
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
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
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
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
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
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
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
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 , 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 ( 含成交日 ) 终止
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
交 , 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
担 , 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
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
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
位变化 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 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
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
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
似附 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
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后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
违 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
的 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
金 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
条 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
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在买受人仅支付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况下,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先行收取佣金及
各项费用,若有余款,则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
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
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
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
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拍卖
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
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
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付清各项费用后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
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及前次拍卖各项
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是自然人,则拍卖所得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机构则
由 委托人自行向政府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
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
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
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
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
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超过上述期限 , 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
件出售该拍卖品 , 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
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 , 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
之 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
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
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
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
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 有无
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 /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
像 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
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
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 绍及
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
理 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
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
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可 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
应 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
托 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
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
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
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
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
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
其 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
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书 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
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
失 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
出席竞投。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
投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
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
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
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
成 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
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
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
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
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
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
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
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
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
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
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
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
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