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并持业主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与装修单位应缴纳装修履约金,装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装修履约金。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非业主的使用人对物业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其所属房屋。如物业服务人员发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聘用的装修单位及其工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或相关单元,或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请出小区和相关单元。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人员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以检查并确定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得到遵守。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赔完全由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负责和承扣。物业公司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或搭设凉亭、楼阁;
2.禁止在房屋屋顶安装空调、热水器外机等;
3.禁止改变外墙、外门窗阳台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4.禁止安装超出外墙立面的各类防盗门、窗、栅等;
5.禁止擅自封闭阳台,应按统一规格、颜色进行封闭;
6.禁止将原设计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7.禁止不按预留机位或物业公司统一要求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必须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8.禁止变动建筑主体或拆除、改动梁、柱混凝土承重构件,拆除及破坏剪力墙、承重墙等;9.禁止拆改公共烟道、公共排水管道、卫生间排气管道等公共管道;10.禁止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11.禁止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12.禁止封闭侵占房屋公共部位(如门前通道、屋面、楼梯间、地下室、停车库等);13.禁止其他损坏、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公共管道,降低使用效果;14.禁止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1)周一至周五:早上8:30-晚上18:00。(2)中午12:00-14: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作息的装修行为。(3)双休日、节假日禁止施工,高考、中考或者其他特殊期间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厦门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获得相关的合法手续,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墙面、平台、地下室、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得挪作他用;
3.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4.践踏、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物等;
5.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标噪音的;
6.高空抛物;
7.在物业公共部位和相关场所乱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的;
8.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私设摊点;
9.在非指定位置倾倒垃圾、杂物等;
L0.危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违背公序
良俗的行为;
11.损坏小区整体风格及整体环境的其他行为;
12.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不得鸣喇叭。大型车辆在小区停放过夜,需遵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厦门市饲养宠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商铺经营必须取得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才能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扰乱、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方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增加物业损坏程度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中心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但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相,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厦门市相关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授予物业服务中心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物业服务过程中须使用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以规劝、引导、发出书面通知、公示、要求复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本规约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服务工作;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当中,无条件的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巡视、检查。禁止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设备、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对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进行强制制止。
第三十四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服务中心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公示、温馨提示等。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或亏损)。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筹集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授权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四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犬只或其他宠物的,须严格遵守《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不得给他人和公共环境带来影响。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公示相关业主姓名、违规事项,也可自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公示相关业主姓名、违规事项,必要时可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业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7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协助物业继受人到物业服务中心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协助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物业公司):
乙方(装修客户):
丙方(装修企业):(注:各区域项目可根据装修办理时装修企业到位的情况选择删除丙方及
以下相关内容)
为了配合甲方对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丙方未参与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应在聘请装修企业时告知本协议内容),达成如下条款,以此遵照执行:
一、装修房屋
乙、丙双方向甲方申请对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产进行装修。
二、施工期限及施工时间
施工期限预计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施工时间段为工作日:8:30—12:00,14:30-20:00;双休日、节假日为:9:00-12:00,14:30一20:00(注:各区域按当地政府规定修订)。当小区首家客户入住后,禁止在节假日及国家临时通知的禁止噪音施工的时间内进行噪音施工。
三、装修申请登记
(一)申请装修前提:乙方须办理完该房产的入伙手续。(二)装修申报:装修施工前,乙、丙方应提前向甲方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1.装修工程的内容及范围:具体装修内容需填写《装修审批表》。
2.装修方案需提供以下资料包括:
(1)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2)地面设计资料;
(3)厨房、浴室、卫生间、洗衣房等的给、排水及防水系统设计。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留底),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
4.装修人员信息:
(1)装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及1寸彩照2张;
(2)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各2张;
(3)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装修期间有关/出入证办理费用缴交与返还
乙、丙方需分别缴纳装修保证金,用以保证施工期间不损坏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乙、丙方必须按照已批核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并符合本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各项费用如下:
(一)乙方缴纳装修保证金: 元/户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平方米
(三)乙/丙方缴纳装修保证金: 元/户
(四)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元/证、押金 元/证
装修完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没有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将《装修施工许可证》收回,并将装修保证金应在验收后如数退还。为保证协议的切实履行,乙/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施工人员进场前,向甲方缴纳出入证保证金_元/张以及工本费___元/张。待装修工程竣工,经甲方现场检查验收,确认乙、丙方无违约后并退还出入证,按退还的出入证张数无息返还出入证保证金,如有丢失押金不予退还。
五、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装修工程开工前,乙、丙方应向甲方申报进场施工人员的人数、工种,提供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彩照各两张,由甲方为其办理施工出入证。装修期间,所有施工人员均应佩戴施工出入证方可进出小区。
(二)乙、丙方应加强对所属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三)装修期间,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场所喧哗嬉闹,不得擅自进入非申请装修场所。
六、装修施工管理和要求
(一)为确保物业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乙、丙方均须遵守以下规定:
1.装修时需将《装修施工许可证》帖示装修物业的门外,以便核查,装修结束后甲方需收回存档。2.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屋面防水隔热层、上下水管道、电器线路等,如确有装修要求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工程师审 定签字后方可施工。3.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乙、丙方不得让施工人员以任何形式安装防盗网、雨蓬或其它伸出物。如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必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防盗网必须平面安装在窗户內侧,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4.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装饰。
5.不得将住宅改为办公、车库改为仓储。
6.不准凿除楼面、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墙面,装修时要防止破坏防水层结构。
7.装修工过程中禁止将下水管的检修口位置封包,以免因装修垃圾造成堵塞无法第一时间进行疏通,造成反水浸泡损失。
8.室内各区域活荷载均有限制,在装修施工中堆放材料及铺设装修装饰材料均不得超过此标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丙方承担。
9.装修公司在本小区进行宣传推介活动,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按指定时间、位置进行,严禁在其它区域张贴和散发宣传品及广告。严禁在装修户玻璃窗和门上张贴装修队广告,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至清理出场。
10.装修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在隐蔽处留有足够维修检查空间的活口,以便维护,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拆除隐蔽部分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丙方自行承担。
11.电梯吊箱荷载量均有限,在运输沙石瓦砾、水泥、混凝土、瓷砖等工程装修材料时均不得超过此标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丙方承担。
| 序号 | 项目 | 使用活荷载标准值 | 备注(相当于) |
| 1 | 住宅 | 2.0KN/M2 | 200KG/m² |
| 2 | 电梯 | 电梯标识承载量的60% |
(二)天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天然气开通需小区住户入住率达到 8 0 % 以上。
2.电线、网线要远离燃气管道35厘米以上,并且不能在天然气管道上缠绕异物。
3.严禁私自拆、装、移、改天然气管道及天然气表,如需改动或挪移,请提前联系天然气公司相关部门。
4.严禁客户在装修中封闭天然气阀门、表具,需保持室内通风情况良好。
5.严禁在厨房和安装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居住。
6.严禁把安装天然气设置的厨房改作他用,且厨房内不得有土炉、蜂窝煤炉、汽油炉等第二火源,且通风情况良好。
7.灶具与燃气管线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户内电源开关离燃气设施不得少于25cm。
8.客户或者物业使用人须使用合格的天然气灶具。
9.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10.连接灶具的软管使用长度不能过2米,需2年更换一次,建议使用长效的不锈钢流纹管(波纹管具有防脱落、防老化、耐腐蚀、防虫咬、柔软性好、使用寿命长,国标为8年等优点)。
L1.在未取得天然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居民生活用气用于经营性质的活动。
12.小区内不得在燃气设施、设备附近10米内,从事易燃易爆的作业活动。
(三)安全防范措施
1.确保用水、用电安全,乙、丙方的用电负荷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负荷,不得违章乱接电源;用水按指定的接口接水计量使用,严禁使用消防水否则视为违约。
2.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因装修需要确需动用明火的,应按规定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并提前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同意后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不得侵占公共空间,确保消防疏散通道、楼梯走道通畅。
4.零散的装修材料实行袋装运输,且须在当天内清运完毕,不得占用公用通道。
5.搬运材料时,须做好公共部分的防护工作,谨防墙面、地面或门窗因搬运而造成的破损,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丙方负责。
6.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品(木料、油漆等)应注意数量及远离火源,并自备灭火器材。
7.严禁擅自破坏、停用和遮挡户内温感、烟感、喷淋等相关消防设备设施。
(四)管控施工周期,减少环境污染
1.交房之日起二年内,乙、丙方在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物,使用袋装堆放至甲方指定的区域,由甲方委托专业公司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场所(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由甲方按物价局审批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后支付清运公司);
2.交房之日起满二年后,乙、丙方在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物,由乙、丙方在3日内自行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场所(乙、丙方也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费用自理),甲方不再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已向甲方交纳过装修废弃物清运费的,甲方退还给乙方所交费用。
3.如乙、丙方未按规定清运,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场所,费用从房屋装修保证金扣除。
4.确定责任,请客户在装修施工前对厨房和卫生间的原有防水层进行闭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甲方向开发商报修,未在装修施工前进行防水层闭水试验出现的问题由乙方与丙方承担。装修过程中若对防水层有损坏的,必须对防水层重拆补做,并做闭水试验,以避免投入使用后产生渗水,给邻里和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七、水电管理
(一)严格执行水电工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二)装修用水需按指定的接口接水计量使用,严禁使用消防水,否则视为违约;未进行防水处理的地/墙面,禁止用水以防渗漏;(三)装修用电应在审批的用电负荷内用电(如需增容请书面申请),以免超负荷造成停电,离场时须切断电源。
八、现场管理
(一)二次装修期间甲方人员有权到现场监督检查施工情况,若发现违章者,给予劝告、
纠正,不听劝阻者,甲方可勒令其停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强制停工,并视情节报告相关执法部
门;(二)装修人员应自觉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违者将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劝阻、驱离
等措施。(三)装修单位应保证小区公共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或修复,并承担因此
带来的其他损失;(四)装修人员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进行施工或堆放材料;(五)装修单位或客户的装修工具、材料应自行保管,甲方不负有保管义务;
(六)甲方人员有权调解各客户由于施工产生的纠纷,负责执行公共设施及其他损坏的索赔,监督客户的二次装修;
(七)因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或损坏他人物品,概由客户或住宅使用人先行负责修复、赔偿,再由客户追究有关施工人员责任。
(八)装修时严禁乱扔乱堆,装修废弃物、装修垃圾应用编织袋装好;装修中的残余的胶水、油漆等液态污物不得倒入排水管道,应用容器装盛,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区域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理运出。
九、监督与管理
甲方享有依约对乙方、丙方的装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对乙、丙方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并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若乙、丙拒绝整改,甲方可报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对乙、丙方因装修施工活动与相邻客户产生的纠纷,甲方可以进行调解。
十、违约责任
(一)乙、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拒绝其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或勒令退出小区:1.未进行装修施工申报登记或未依约缴纳保证金及管理费的。2.人员无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在装修场所喧哗嬉闹或擅自进入非装修场所的,经甲方劝告仍不改正的。3.施工期限和装修时间规定,超过施工期限施工、在非装修时段内施工的。(二)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没收全部装修保证金或出入证保证金并追究乙、丙方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1.从事本协议第六点所述禁正行为中的活动
2.丙方在施工中,违反本协议所述第六条中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经甲方通知整改拒不改正的。3.堆放装修废弃物,违规实施有严重环境污染及噪音的装修活动,经甲方通知仍不改正的。4.乙、丙方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及对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乙、丙方拒不修复的,甲方可代为修复,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从装修保证金或出入证保证金中据实扣除,仍不足的则由乙、丙全部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一、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通知丙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拆开验收,其产生的费用由乙、丙方承担。(二)装修工程完工后,乙、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首次检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交回。(三)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四)装修验收合格后复查无质量问题,过第一个供暖季后15天乙方可持装修押金收款收据到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办理退还装修押金手续。
十二、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装修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自甲、乙、 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章):
年月日
丙方 (签章):
年月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做好住宅防火工作,确保业主(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主(住户)为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室的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全体使用人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服务中心公布的旨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
二、坚决执行湿地公园TOD物业服务中心及消防部门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器材。
三、防火责任人应该经常教育房屋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
四、房屋使用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业主和使用人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熟悉消防疏散示意图和消防通道。
五、定期对本房屋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六、房屋使用人员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七、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业主(住户)未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报备审核批准不得私自拆卸、调试、关闭、封闭消防阀门,因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拆卸、调试、关闭消防阀门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业主(住户)承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业主(住户)须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部门对消防管道、阀门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演习、演练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一旦业主(住户)家里出现火灾,(如家中没有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根据小区消防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允许救火人员破门、窗或采取其他措施进入室内组织灭火、(医教火希来的损失山业主(住户)自行承担)。
十二、业主(住户)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和酒防廊门翻讽的房园消防安全检查。
十三、业主(住户)应自觉做好房屋安全防火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禁止在阳台堆放可燃物;(二)室内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三)电源线必须窗套保护,不可拉自乱搭、乱扔电线;(四)不能擅自改装燃气管道,不能把燃气罐埋入墙内。禁止用木柜封住等;(五)电焊气焊等动火必须报有关部门申批;(六)防范装修期间意外的发生业主或装修企业。装修期间需配备合格足压4公斤干粉灭火器2个。
(七)烹饪时,厨房内应随时有人照顾。避免汤水益出熄灭炉火,导致燃气泄漏;更不允
许不关闭炉火外出;(八)住在楼上的业主(住户)、严将将烟头和点过烟的火柴梗随手从窗口、阳台扔出,以
防掉到楼下他人的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九)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十)点燃的蚊香或香炉不要靠近蚊帐、窗帘、床褥等可燃物,应放在不易发生危险的地
方、切忌把点燃的蚊香放在纸箱、木桌等可燃物上,人离开房屋时应将蚊香、香炉熄灭;(十一)禁止在公共楼道内点香火;(十二)不得在家里储存和使用燃气罐及易燃、易爆、剧毒和其他违禁物品:(十三)爱护小区的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发现有人毁坏消防设施或占用消防通
道,应及时制止和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十四)装修时不能屏蔽或破坏户内的烟感、温感器,二次装修验收时如发现有故障的,
业主应自行整改直至室内烟感、温感能正常使用;(十五)日常使用中,如发现业主户内烟感、温感报警,物业服务中心将以可视对讲的方
式告知业主,并询问是否需要物业服务中心协助,若是误报,物业服务中心将安排相关人员
入户进行维修,业主应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十六)业主户内的烟感、温感每年将进行定期维保,物业服务中心将事先联系入户维
保的时间,届时业主提供相应的便利,确保维保工作顺利开展。十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物业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宣传要认真阅读和建议物业服
务中心加强有关方面的宣传,主动参与人身、财产保险,以减少损失。十五、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如发现有违上述条款造成火灾或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等情况,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消防主管部门,由消防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和处罚;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更换业主时为止,业主中间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十六、本责任书由乙方留存全文,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签名: 湿地公园TOD物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确认函
本人为 号院 号楼 单元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恒泰服务TOD生活无忧手册》(以下称“生活无忧手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贴心服务、安全指南、社区公约、住户手册。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生活无忧手册。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生活无忧手册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生活无忧手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物业尊享手册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中心,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中心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 (签字):
年月日
| 房屋移交单 | ||||||
| 项目名称:湿地公园TOD项目 | ||||||
| 号院 | 号楼 | 单元 | 户 移交日期 | 业主姓名 | ||
| 移交清单 | 1、入户钥匙: 把; 2、门禁卡: 个/张; 3、商品房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 本; 4、小度音响: 台; 5、恒泰服务TOD生活无忧手册: 本; 6、电器使用说明书: 份; 7、其他: | |||||
| 移交单位: | ||||||
| 业主签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