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钱生款竹刻诗文臂搁
H:18.7cm RMB:无底价
铭文: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丙申仲夏 钱生刻
清早期 王鉴竹刻山水图臂搁
L:25cm RMB:无底价
"款识:王鉴刻王
臂搁取竹一节,浅浮雕仿清初四王山水画,近景、中景、远景清晰可见。
王鉴,字镜千,嘉定人,王之羽侄。王之羽活跃于康熙至乾隆初年之间,故王鉴当活跃于乾隆年间,戊辰则是乾隆十四年,公元1748年。王之羽与吴之璠两家「仅隔一垣」,王之羽薄地阳文之法得自吴之璠,又传予兄子王鉴,故本件所雕薄地阳文山水人物,亦可窥吴氏遗风。"
清木胎大漆嵌宝墨床
L:11.5cm RMB:无底价
墨床呈几形,几面长方,两侧内卷。通体松黑漆,上嵌彩钿及金片·几面中部有方形开光·两侧立面满铺六边形锦地纹,前后边线亦有工·这件墨床随着光线的照射角度不同会反射出不同的光彩,在黑漆的衬托下,更显得珠光宝气,富丽堂皇。
234
清早期 紫檀雕福寿双全灵芝洗
L:17cm
RMB:无底价
此水洗依材取形,色紫,洗池外巧琢灵芝,树枝苍遒古劲,风韵别具,枝叶扶疏柔媚,蝙蝠似于灵芝上俯伏休憩,寓意福寿连绵,可谓别具匠心。蝙蝠的形象生动自然,极富立体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壁面光润,包浆融泽,造型婉约而无柔媚之态,盖材质内敛沉稳之性所致·整器糅合浮雕、镂雕等各种技艺,做工精湛,卓而不群,置于文房案头,则愈显典雅高贵灵芝作为祥瑞的象征。
清中期 竹根雕如意
L:34cm
RMB:无底价
238
清木胎大漆嵌宝松竹梅多宝阁
3 6 { x } 7 { x } 2 0 . 5 {cm } RMB:无底价
239
清黄花梨刻金玉满堂钱币
D:11.8cm RMB:无底价
240
民国 乐陶居魏孟民制绿泥堆塑南瓜壶
L:17cm H:11.7cm RMB:无底价
241
清早期竹雕笔筒H:15cmRMB:50,000-80,000
此笔筒直筒式,下承三足。采用“薄地阳文”技法雕成,外壁雕三株苍松,上端三分之二处为松枝掩映。缓坡、溪水以不同层次的竹表刻划,体现不同景深。松下老者休憩而坐。笔筒布局妥帖,用物象边缘的厚薄、起伏来塑造体积。刀法娴熟,人物刻划细腻,形态毕肖,于鬃发之隙,见微妙起伏,这是“薄地阳文”浅浮雕工艺的佳妙之处。
242
清中期 竹雕笔筒H:12cmRMB:30,000-50,000
此笔筒平口,底下竹节形成自然圈足,足底留三矮脚,近景减地泫雕一渔舟泊松荫下,一老翁手执钓竿,坐船头,远景孤桥立于,河中流水微波荡漾。刻划细致入微,包浆深红色,留青处亮潭油涧。
清竹雕松下对弈图笔筒
H:18cn D:14cm RMB:无底价
244
清竹雕伯乐相马图笔筒
H:17cm D:14.5cm
RMB:无底价
245
明黄花梨束腰笔筒
H:13.8cm D:12cmRMB:无底价
246
清松下高士木笔筒 H:16cm D:10.3cm RMB:无底价
247
清早期 张照款黄花梨刻腊梅图束腰笔筒
H:14cm D:12cm RMB:20,000-30,000
笔筒造型古朴,雕凿自然,浑然自成,圆口圆身,色泽温润,包浆厚重·筒身刻有诗文,诗文为《画偈》中的“空山无人,水流花开”落款为“张照”。笔筒是中国古代除笔、墨、纸、砚以外最重要的文房用具,三国时期以出现因其使用方便,很快就风靡天下,至今仍盛而不衰·除诗文外,该器还雕有梅花,梅花数朵,三五成枝,独自开放·梅花是国人素来喜爱之花,松、竹、梅向有“罗寒三友”之称,该器吟咏主题即为梅花,秉性高洁,凌寒盛开,历代诗人均有名篇存世。
张照(1691年-1745年),初名默,字得天,又字长卿,号泾南,又号天瓶居士,江苏娄县(今上海松江)人,清大臣、诗人、画家。
248
清早期 邓石如款紫檀暗刻诗文笔筒
H:16cm D:13.5cm RMB:20,000-30,000
笔筒以精良紫檀制成,纹理致密美观·口沿圆润,直筒壁,其上阴刻邓石如所书《经鉏堂杂志》隶书题刻,刀工沉稳,行文洋洋洒洒,准确呈现出各家不同字体风貌。
邓石如所书《经鉏堂杂志》内容:读义理书、学法贴字、澄心静坐、益友清谈、小酌半醺、浇花种竹、听琴玩鹤、焚香煮茶、泛舟观山、寓意棋弈。虽有他乐,吾不易矣。经鉏堂杂志。落款为完白山人,邓石如。
邓石如(1743-1805),清代书法金石学家和文坛泰斗、经学宿儒,邓派的创始人,安徽怀宁人,原名琰,因避嘉庆讳,以字行,号顽伯、完白山人、笈游道人、古浣子。
琴统談静工 #飘葵水空帕养 ##種益字理 滚州半发澈言 尽聽工清心器 民国 黄永玉款黄杨木刻松下高士图笔筒
H:13.7cm RMB:无底价
清紫檀一木整挖束腰笔筒
H:17.5cmD:16.5cm RMB:无底价
明黄花梨素面笔筒
H:14.5cm RMB:无底价
252
清早期 紫檀仿树瘤大笔筒
H:21cmL:33cm RMB:50,000-80,000
此件笔筒以紫檀整料旋制,平口,厚壁,身重,色黑,体表镂雕众多仿生形树瘤,高低参差,大小不均,形状突兀,颇具天然意趣。平底·整器雕刻工艺精湛,树瘤装饰使其造型风格凝重古朴。尤其造型巨硕雄壮,为目前所见同类笔筒最大者,十分罕见,且通体牛毛纹纤柔美观,令人遐想,尤其通体包浆润泽,呈相温和含蓄,品相完美,当为清初文人雅士文房陈设之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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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木漆金花卉纹盖盒
D:15.5cmRMB:无底价
盒形平顶平底,子母口扣合。盒内聚朱漆,漆色斑驳;外壁以金漆为地,红彩描绘纹饰轮廓,顶面开光内饰云纹,口沿上下各饰卷云纹一周,或为北方民族实用器具。
参阅:鄂尔多斯博物馆藏清代描金木盒
清乾隆 贴竹簧群仙祝寿盖盒
H:27cm
RMB:无底价
此盒呈寿字形,形制特别,寓意吉祥,包浆温润。盒外饰以繁华丽的剔红加彩工艺·盖面以一周卷草纹围出桃形开光,中心以精细工法雕琢而成,表现亭台楼阁、宫阙仙台以及大量位列仙班的神祇人物,辅以仙山神树、卷云仙气,整体组合成一幅壮观的“群仙祝寿”图,纹饰繁复精细,庄重典雅,造型优美大方。
清早期 紫檀盖盒
D:7.8cm
RMB:无底价
清早期 楠木带暗屉多宝盖盒
2 8 { x } 1 6 . 7 { x } 8 . 5 { {cm } } (号
RMB:30,000-50,000
257
清红木诗文镇尺一对
_ { { L } : 3 5 . 5 {cm } x 2 } RMB:无底价
68
258
清中期 红木雕莲花烛台一对
H:27cm×2 RMB:无底价 款识:玉堂清玩
此对烛台座底层浮雕云纹,四足兜转,圆婉而有力,上起平台两层,再上起圆台,又雕云纹四组。这四层系用红木黑漆厚板整挖而成。圆台上莲梗两旋而上,上承莲叶、莲花。莲叶及第一层莲瓣,亦为厚板整挖。第二层莲瓣,三瓣相连,一木雕制,最上层莲瓣乃分瓣斗成。设计用料,堪称双绝,圆熟浑成,是无上精品。
8
261 清毛笔一组两只 L:23cm L:29cm RMB:无底价
明黄花梨官皮箱
31×25×33cm RMB:100,000-200,000
官皮箱为北京匠师的俗称,是一种体量较少制作较精美的小型度具,多用于放置官印和文鉴首饰等重要物品或数据,箱有蠡顶和平顶之分,蠡顶较之平顶更为美观,做工也更复杂,所以存世量也相对更为稀少。
此官皮箱由箱体、箱盖和箱座组成,箱体前有两扇门,内设四个小抽屉和一个平屉,可藏梳篦、胭脂、首饰等用品。箱盖和箱体有扣合,门前有面叶拍子,两侧安提手,上有空盖的木制箱具。箱盖四角有白铜铜活加固,箱顶四角饰有白铜如意云头,门板与箱盖背后都有长方型白铜合叶,圆型面叶,云头形拍子开口容纳扭头,门上也有长方面叶带拉手,箱身左右两侧有弧形提环。此官皮箱设计精巧雅致,用料不拼不凑,是文人雅士书房的常备之物。
263
清早期 新罗山人款诗文黄花梨砚屏
H:26.5cm RMB:无底价
"铭文:石含真趣溪光冷,云慕淡然秋气清新罗山人
华嵒,号新罗山人,“扬州八怪”之一,是一位风格鲜明的杰出画家。华嵒于雍正二年之后数度寓居扬州,其间与商人员果堂相交尤深,每至,即宿于渊雅堂。此后三十年,笔根不辍、佳作连连。"
S
福 含真题滨光冷
澹秋氣清
265
清木漆金麒麟纹果盘
D:28.5cm RMB:无底价
参阅:苏州博物院藏明正德青花麒麟望月纹盘
清木漆金云龙纹果盘
D:34cm RMB:无底价
参阅: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清康熙青花鱼化龙纹折沿洗
清中期 羊皮骆驼木摆件
H:33cm
RMB:无底价
清雕漆龙纹经筒
H:46cm RMB:无底价
清玛瑙勺
L:11cm RMB:无底价
玛瑙勺温和润泽,色泽亮丽,纯净而清冽,线条优美文雅。前端作圆筒状,掏堂均匀·柄部立体圆雕人物形象·老者双目圆瞪,刀工有力,炯炯有神,栩栩如生。此件玛瑙匙琢磨精工,线条流畅,轮廓优美,将艺术融于生活,以艺术反映生活,体现了古代製玉技术的进步,也反映了古代人们的审美追求,是不可多得的精美艺术品。
清粉料水呈
D:5cm RMB:无底价
明料胎莲花纹碗
D:14.5cm RMB:80,000-150,000
琉璃莲花碗,敞口,弧腹,腹渐收至圈足。外壁凸起数层莲花瓣。以莲花或莲瓣作为器物之纹饰及造型,随佛教之传入而盛行,取其出泥不染之习性,寓意廉洁。该器状似未盛开莲花,线条温柔婉约,高雅清丽。
清水晶角端熏炉
H:26cm RMB:30,000-50,000
角端与麒麟相似,头上一角,据说能够日行一万八千里,通四方语言,而且只陪伴明君,专为英明帝王传书护驾。此件熏炉以水晶为材,立体圆雕用端,侧首凝视,双目炯炯有神,身形健硕,形象生动,神态逼真,动感十足·整器体型硕大,入手厚重,造型精美,风格写实,晶莹剔透,刀法精细,线条遒劲。
民国 铜墨盒
L:5.7cm RMB:无底价
清铜仿生山子
H:13cm RMB:无底价
清铜山子笔架
L:10cm RMB:无底价
清银镀金双耳杯(模印)
L:14cm RMB:无底价
参阅:大英博物馆藏古波斯银镀金狮鹫兽来通杯
清铜瑞鸟杯
L:8.5cm RMB:无底价
280
清铜错银酒杯
H:11cm RMB:无底价
281
元铁戩金龙纹碗
H:18.5cm RMB:80,000-120,000
铁戩金是藏民用在腰带或者马鞍上的装饰物品·在以前藏地没有很好的工艺来锻造金属得到自己想要的材料·所以在制作铁戩金的时候都是在一块打的铁片上剪下来的·在叠加数层,为了提高点档次,中间的夹层可能会是金,银等物·夹好以后再把边缘融合在一起·最后在表面烙上纹理·此碗圆口深腹,圈足,造型端正,胎体为铁质,入手沉重,器表已经产生棕黑色的包浆,内壁素面,外壁以错金银技法描绘人物故事图案,下腹部绘以莲瓣纹,近足处以三角锦地纹为装饰,画中人物姿态各异,形象生动,鎏金痕迹明显,是一件非常成功的错金银作品。
清银鎏金刻人物纹碗
D:12.5cm
RMB:无底价
清银模印供盘 D:25cm RMB:无底价
清铜鎏金水波莲纹香盘
L:9cm RMB:无底价
285
清银卷草纹执壶
H:22.5cm RMB:无底价
壶银质,直口,束颈,圆扇,鼓腹,高圈足,长流,有,部与壶身为焊接而成,壶盖风格统一,颈部及足部刻一圈草叶纹,腹部雕饰缠枝花卉纹,枝脉自然生趣。
清锡朝冠耳香薰炉
H:34cm RMB:无底价
锡能驻香,所以古人多用锡器承装茶叶或制作香炉,纯锡质软,且不耐寒,为制成器物通常用料考究,还加入一定比例的铅和铜。炉取焚香炉式样,具有鲜明的宗教气息。
清中期 铜四方饕餐纹香炉
H:27.5cm RMB:无底价
此炉形制仿三代青铜器造型,自明晚期始即颇为流行,实为明清文人慕古风潮之例证,至清乾隆时,因乾隆帝自幼接受汉地文人教育,宫中铸造此类仿古铜器亦十分繁盛,此件铜四方出戟兽面纹香炉即为清中期仿古铜器的一例典型。
此炉入手仍颇沉坠,方鼎折沿,深腹,上出朝冠耳,下承四外撇兽面纹足。颈部微收浮雕一周连云纹,其腹部四棱皆出扉棱,四面则刻饕餮纹,兼以方回纹为地,以突出饕餮图案。炉器型端正,线条庄重有力,纹饰传承有序但又有所创新,体现了清代铜器摹古仿古的风尚。
明代 铜阿拉伯文香炉
D:12.7cm H:7cmRMB:100,000-200,000款识:大明宣德年制
此阿文炉采用青铜礼器隔式炉型制,造形端庄,侈口鼓腹,形制稳重古雅,色泽温润古朴。铜色黄愈金赤,皮壳呈枣皮红,精良细腻。圆腹炉身三面如意形开光,窗内饰鱼子地撇锦纹刻阿拉伯颂词,其间阳刻有“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穆德是真主的使者”等可兰经文句,此句为阿文圣训哲言,穆斯林信众在礼拜时均需背诵,字体飘逸洒脱,刀法细腻,古拙雅韵。可参阅《金玉青烟:杨炳祯先生珍藏明清铜炉》,第133页,图35,同为大明宣德年制款阿文炉,炉皮壳内外打磨光滑,泛红的茶色沉实润莹,古拙雅韵。炉身厚重,三足鼎立,亦称阿文三足鼎,底刻“大明宣德年制”六字三行楷书款,稚正章矩,沉稳端正。此炉造型典雅端庄,拙朴厚重,包浆温润,宝气内蕴·刻刀法精湛,古拙雅韵,为阿文炉装饰典型做法。
伊斯兰文化由唐宋至明清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据《明实录》统计,从洪武至成化的百年间,西方来华穆斯林近七十批,其中宣德六年的一次来归就达三百余人。明代形成继元代之后穆斯林入附中原的新高峰。阿文铜炉始于明正德年间,由于正德皇帝对伊斯兰文化的推崇,宫廷工匠开始铸造带有阿文装饰的器物。明朝对伊斯兰教采取包容政策,部分伊斯兰信徒由此得以与明朝政府建立政治联系。所铸阿文铜炉,部分作为御用和赏赐,或是赠给清真寺作为陈设器,世代传承,此铜炉即为一例。
参阅:《金玉青烟:杨炳祯先生珍藏明清铜炉》,第133页,图35
清铜香炉
D:11.8cm RMB:无底价
清景泰蓝海棠式双耳炉
D:16cm H:10cm RMB:无底价
此炉壁表倭角,板沿、腹壁及圈足同出四瓣,板沿正侧鎏金饰方回纹,腹部倭角左右作深蓝底条状弦纹装饰,口沿、局部、器足、器底各留一周金线为界。炉身两侧置镂空衔活环耳,腹部斜收,器底圈足,以鎏金为饰·腹身以天蓝色珐琅釉料为地,以单线掐丝珐琅工艺装饰,局部及底足各绘饰一周莲瓣纹,腹部主体纹饰为缠枝海棠花卉,并施以红、蓝、黄、白、绿等珐琅釉填绘,其间以碧绿枝叶相互串连,枝叶造型翻卷缠绕,花筋叶脉转折流畅,近足处饰黄釉莲瓣纹一周,整器所施珐琅釉色纯正,掐丝精致,画面布局具有较好的整体感和层次感,赏心悦目,尽显高超的制作工艺。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掐丝珐琅海棠式盆
293
清晚期 铜胎掐丝珐琅盖盒
D:9.7cm
RMB:无底价
清铜胎掐丝珐琅富贵如意图纹冰鉴
77×76×48.3cmRMB:100,000-200,000款识:大清乾隆年制
这件清宫掐丝珐琅带座“冰鉴”分箱体和箱座两部分。箱体高48.5厘米,冰箱口大底小呈斗状,上下口均为正方形,上口有箱盖。器周身背为蓝色掐丝珐琅为地,上饰红、黄两色,中间有两道铜鎏金花卉纹铜箍,盖面有二钱纹孔,饰花卉纹,通过盖面两钱纹孔,散发冰气,也可以达到降低室温目的·两处四提环,内胆为木胎。原配底座,座侧面正中饰兽面纹以蓝色掐丝珐琅为地,饰缠枝莲纹,填以黄、蓝等色。器底一角有一圆孔,为冰化汇水之道,做工精细,庄重典雅,具有浓郁的宫廷气息。
夏季来临,冰箱内置冰块,冰块中可以放置水果、饮料和小吃。通过盖面的两钱纹孔,散发冷气,也可以达到降低室温的目的。冰箱两边有四个提环。“冰箱”做工精细,庄重典雅。掐丝珐琅“冰箱”既是清朝宫廷的日常用品,又因为其稀有性而显得格外尊贵。
1985年,故宫博物院曾经受过民间捐赠的一对掐丝珐琅“冰箱”,并奉为国宝。与此次上拍的这件掐丝珐琅“冰箱”花纹相同的另外一只,现藏于故宫博物院。
参阅:1.Sotheby'sNew York.18thMarch2014.lot366 2.TheCompleteCollctionofTreasures of thePlace Museum,Metal-bodied Enamel Ware,HongKong,2002,pl.129.
物壳范精火
清乾隆铜鎏金嵌珐琅宝石绶带鸟摆件
H:12cmL:20cm RMB:400,000-600,000
此件拍品通体鎏金,鸟目圆睁环耳,尖喙微下勾,头顶出凤冠。昂首挺胸,双翅收拢贴于身侧。两腿弯折前伸,站立于怪石之上,扇尾卿垂。前胸阴刻“乾隆年制”四字楷书款,款字书写工整流畅,通体鎏金,金水浓厚匀称,应为清宫内务府官做之物。鸟体内后部中空,尾部下方有一钱型孔洞,背部羽翅珐琅彩装饰,彰显雍容华贵之感。鸟爪下所踩怪石上遍布灵芝,灵芝头部以各色宝石镶嵌而成,置于手中手感沉重。此摆件造型生动逼真,将禽鸟静态的神情,表现得惟妙惟肖。在制作方面比例适中,工艺精湛,质地精良,保存状况良好,值得收藏。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瓷编号故00117084,故00118956
清铜瑞鸟
H:25cm RMB:无底价
清铁剑金刀
L:31.5cm RMB:无底价
300
清铜刻花小瓶
H:11cm RMB:无底价
301
明铜六方双龙耳瓶一对
H:20cm×2 RMB:无底价
此对六方双龙耳瓶精铜铸造,器型稳健大气,质密而重,瓶呈六方形,腹部充盈而下敛,口、足外撇,侧设双兽耳。颈部上下分饰蟠龙纹、如意纹,腹部六面刻蟠龙纹间以云雷纹、如意纹,胫部刻竖体螭龙纹·整器纹饰繁密,包浆温润,古朴庄重。
清铜鎏金灵兽献瑞镇纸摆件
L:7cm H:6cm RMB:无底价
清铜杂宝蕉叶纹花觚
H:17.5cm RMB:无底价
304
清铜鹤纹双龙耳瓶
H:24cm RMB:无底价
清中期 铜捣药杵一套
H:22.5cm D:12cm
RMB:无底价
清铁藏药具
L:36cm RMB:无底价
清铜钣一对 D:20cm x 2 (号 RMB:无底价
C G
清铜阿悶佛坐像
H:10cm RMB:无底价
本尊阿閟佛受到密宗造像影响,佛肉髻平缓,呈水波式束发,与云南省博物馆所藏两尊大理国时期佛造像佛头造像一致,面部表情惟妙惟肖,两眼微合,笑容微露,神态轻松自然,给人以慈眉善目之感。身着通扃垂领式大衣,左手结禅定印,右手下垂膝前,掌心向內结降魔印。南诏及大理,旧治云南,于唐宋之时颇为独立·其政权由白蛮首领统治,推崇以佛之国。南诏与大理广纳外来文化,除与当时中原往来密切外,同时接受东南亚及喜马拉雅文化影响。云南地区佛教造像别具一格,与同时期的唐、宋佛像风格大异。自八世纪起,随施浪诏归附吐蕃,云南与吐蕃的关系则变得更为紧密·密宗及其造像风格对云南的影响可见于本尊的造型,该像整体造型属中原样式,而细如丝缕的水波样式衣纹则颇具斯瓦特风格,虽手印不同但身形、衣袍褶纹,可参阅云南省博物馆藏大理崇圣寺出土阿閟佛金坐像,两者风格和细节颇为相似。
参阅:云南省博物馆藏大理崇圣寺出土阿闕佛金坐像
309
清乾隆铜鎏金大红司命主像
H:17cm RMB:无底价
此尊大红司命主像,头戴五骷髅冠,每个骷髅头顶都有一片卵型冠叶,头顶象征忿怒的红发,发丝火焰般向上飞舞。三目外凸圆睁,须眉亦如火燃,阔口獠牙,似在咆哮·身穿贴身盔甲,脚蹬高靴,颈挂程式化的骷髅长链垂至双腿间·双肩披长帛带,帛带呈倒U字形自然飘落,于主尊脚边翻卷,衬托出尊像的动感和忿怒的特质·左手原应是握持敌人的心脏递向嘴边,右手高举一把以蝎子为柄的宝剑,据说蝎子原是莲花生降伏西藏本土的比哈尔神而化现的,是莲花生的降魔法器,后来也出现在其他神像的法器上。双腿以右曲左展姿站立,左脚踩趴付在地的俘虏,右脚踩仰面挣扎着的战马马腹,其下是单层的覆莲座·整体造型一如仪轨所载,圆满具足,充分准确地表现了大红司命主的宗教内涵和功用,造型舒展,形象威猛,做工讲究,尤其是其英勇的站姿、翻飞的帛带和咆哮的表情皆以更夸张的手法表现,极富动感,表现了极高的造型能力和雕塑艺术水平,是清代内地护法神灵造像的上乘佳作,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路山水米兰国际商业街7号楼06商业A02号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六)“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四)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母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五条竞买号牌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 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 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 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 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无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联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
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三)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
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
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五)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要求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付清前述欠付款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充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二)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
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2024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
委托竞投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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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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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手机 邮箱
本人知悉并接受:
T 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本图录中及拍卖前宣布增加的带有 ^ { * } * ^ { * } 标记之拍卖标的禁止出境。允许出境的拍卖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出境鉴定手续时,目前需按拍卖标的低估价的1.5%向有关部门缴纳出境鉴定费。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本人应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我本人传达),均视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阁下委托他人支付保证金或购买价款,须提供付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代付款确认书》(详情请登陆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官网www.zgtauction.com查看“买家指南”)。: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托竞投授权书。
兹申请并委托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下简称“拍卖人”)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本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图录上的拍卖人《拍卖规则》及《竞买登记须知》,并同意遵守前述规定的一切条款·本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于相关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拍卖人《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 0 本人不追究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三、本人须于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拍卖人出具体委托竞投授权书,并根据拍卖人公布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拍卖人未收到本人支付的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拍卖人未予审核确认的,则拍卖人有权主张本委托无效。
四、拍卖人根据竞价阶梯代为竞投,落槌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五、若竞投成功,本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由本人自行承担)·详情请咨询中古陶(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 图录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出价(人民币) |
\ast 若您为首次参与本公司拍卖竞投,请随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本人签字^ * 此表可复印使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