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第十版

发布时间:2020-3-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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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第十版

实施细则篇 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免征 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免 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社 保经办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业务时,按免征规定核减工程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 议的,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 (1)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 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办理或延期办 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部门提 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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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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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免征 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免 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社 保经办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业务时,按免征规定核减工程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 议的,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 (1)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 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办理或延期办 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部门提 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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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 社会保险业务。 (一)延期办理期限 单位及个人应自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 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 (二)延期办理规定 1、单位及个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定 征缴类业务,免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 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2、单位及个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 定征缴类业务,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 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计发。各项社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社会保险费“非接触式”缴纳或延期缴 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税务部门提 供的“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业务,按时足额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缴费的, 也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的缴费手续。 (一)延期缴纳期限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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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单位及个人应自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 补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缴纳规定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 按时足额缴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单位及个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对出现严重困难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一)缓缴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缴: 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 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 以上的; 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缓缴期限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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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三)缓缴办理规定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生育) 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即:缓缴截止时间不得突破 2020 年 12 月。 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缓缴前,原则上需补齐延 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补齐有困难的,将延期缴纳时限计算在 缓缴期限内。 3、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 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时免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及补缴非缓缴期间社会保险 欠费的,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 险费期间,可根据实际,随时提前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 4、对于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参保单位申 请办理职工减员、转移接续等公共业务时,应采取“减一补一”的 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原 则上,缓缴期间不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欠费注销业务,如确需办 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核实注销期间未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四)缓缴办理流程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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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1、参保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承诺后,申请 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内附承诺书)(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缓缴申请表》); (2)大型企业及属于上述缓缴情形 3 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注: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下同) 2、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缓缴申请表》审核栏加盖业务章。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大型企业及属于上述 缓缴情形 3 的,还需将相关资料报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市医保行 政部门批准,必要时还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缓缴申请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按规 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 2,以下简称 《还款协议书》)。 4、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 及时向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报送缓缴单位名 单,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参保 单位缓缴期间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5、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 5 日前,汇总本区上月批准缓缴单 位名单,填报《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详见附件 3,以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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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下简称《缓缴明细表》),报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电子邮件分 别报市社保中心、市失业办、市工伤中心、市医保中心备案。(注: 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还应向本区养老、失业、工伤、医疗 (生育)保险管理部门报备) 五、实施社保费免征延办缓缴后的社保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办理养老保险待 遇资格确认及审核手续,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规定时限内补办 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核及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在疫情结束后未按 规定时限补办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核后不予补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期间,暂停办理增减异动、转移接续等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对于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企业申请 办理在职转退休、出国定居及死亡等业务时,应采取“退一补一、 减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 险欠费。 (二)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经批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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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如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减一补 一”的办法,先补缴该职工失业保险欠费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手续。 (三)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延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异动、缴费等业 务和经批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工 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如需办理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的,按照“办一补一”的办法,需补缴该职工的工伤保险欠费 后办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应补缴该单位工伤保险欠费 后,再由承继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四)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延期缴纳及经批准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相应延 期缴纳及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 险个人帐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需职工医保住院和 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的,由单位向所属区 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 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补办, 以及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医疗(生育)保险欠费的,一次性补 划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在新冠肺炎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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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疫情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限补办,或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医疗(生 育)保险费欠费的,不予补划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向单 位追回延期缴纳及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的基金支出,参 保职工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2.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 3.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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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实施细则篇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单位名称(章): 单位编号: 所属辖区: 单位规模:中小微/大型 申请缓缴险种 缓缴开始时间 缓缴终止时间 备注 □ 基本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医疗(生育) □ 保险 承诺书 我单位属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申请办理缓缴业务,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1、我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缓缴,情况真实。 □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 □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以 上的;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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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2、我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业务,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 有效、准确无误。 3、我单位已知晓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并已将相关事 宜告知单位全体职工。 4、如发生与上述承诺不符问题,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 部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 市人社行政部门 市医保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批准意见 批准意见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1、此表仅适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 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此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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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实施细则篇 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 甲方(还款单位): 乙方(社保经办机构): 一、甲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特向乙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 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 □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 以上的;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缓缴期限为年月至年月,缓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三、缓缴期满后,甲方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 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因甲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社会 保险欠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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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附件 3: 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填报时间: 分管领导(审签): 单 单 单 缓缴险种 缓缴 缓缴 开始 终止 序 辖 位 位 位 养 失 工 医疗 时间 时间 备 注 号 区 编 名 规 老 业 伤 (生 号称模 育) 中 小 微 √ √ √ √ YYYYMM YYYYMM / 大 型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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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标准 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申报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对象 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申报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 时间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 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申报 (2)减免税申请报告。 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 办理 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核准 程序 后,根据核准确认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并对资料进行归档。 责任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 各区税务局 部门 (单位)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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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江岸区税务局 王凤华 027-51252047 13396089647 江汉区税务局 王丽莎 027-85730025 18627726636 硚口区税务局 任代斌 027-83655136 13886126307 汉阳区税务局 田克芳 027-84269646 13006115311 武昌区税务局 肖世红 027-88732328 18971527090 青山区税务局 董 晓 027-86860113 18995538512 联系 洪山区税务局 杨争明 027-87392962 13317125151 单位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周翔 027-67880243 13908642233 联系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 罗 强 人 027-84218769 13995567617 东西湖区税务局 陈兴无 027-83215045 13971216684 联系 江夏区税务局 韦志慧 027-87018970 18627788479 方式 蔡甸区税务局 杨少军 027-69814285 13971513678 黄陂区税务局 黄 伟 027-61006570 13659892588 新洲区税务局 曹厚权 027-89355914 13971015725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 陈喻娉 027-87690943 15827257766 武汉化学工业区税务局 晏 斌 027-86411729 15337111893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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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免征企业计量检定、校准费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免征企业计量检定、校准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 支持标准 〔2020〕11 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鄂市监综 1 号文 申报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 申报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 申报材料 无 1、网上或电话报检。 办理程序 2、市计量所安排时间检测。 3、市计量所通过快递或客户自取方式,免费发送计 量检定、校准证书报告。 武汉市市场 办理处室 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 责任部门 (研究)所 监督管理局 (单位) 联系人 黄颀 联系方式 84819107、18186159662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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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市水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新城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长江现代水 务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 号) 关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 政策,结合我市疫情,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按照《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 执行。 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与 2019 年同期相比损失达 30%(含) 以上。 二、时限要求 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 号) 中关于免征参保单位保险缴费和下调工业用水价格等优惠政策的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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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时限,依据我市实际,确定污水处理费停征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若有时间变动,以市防疫指挥部或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参照财库〔2011〕181 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 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申报企业须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营业收入损失符 合停征条件的佐证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企业向所在区污水处理费代征 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审查材料完备性,并对符合条件的中 小企业办理停征手续。优惠期间未征收缴纳的部分予以停征,已 经征收费用的冲抵后期应缴污水处理费。 3.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定期整理申报企业名单及停征金额等 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财政部门备案。 四、相关要求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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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一)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依据本《通知》制定详细的 办理细则,并及时将办理细则对社会公布。 (二)各中小企业要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性负责。虚 报材料者,一经查实,将取消优惠资格,并参照《污水处理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第 34 条规定,由执法 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新城区停征实施细则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后 发布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样表) 武汉市水务局 2020 年 3 月 17 日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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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 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 2020 年___月至___月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2019 年同期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损失达 ______%,符合停征污水处理费申报条件。(佐证材料附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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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支持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标准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象 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时间 申报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4.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办理 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选择 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表格、上传附 件资料,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 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 的税额预缴税款,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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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责任 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 各区税务局 部门 (单位) 江岸区税务局 李力群 027-82819925 13007127326 江汉区税务局 冯 立 027-85418283 15827222088 硚口区税务局 施向红 027-83655125 13971468798 汉阳区税务局 马 俊 027-84269612 13971654122 武昌区税务局 晏世奇 027-88732595 18971527298 联系 青山区税务局 叶 敏 027-86865961 18062012138 单位 洪山区税务局 方志勇 027-87686731 13971669528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叶 茂 027-65527175 18607112055 联系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 贾海兵 人 027-84267650 15827333166 东西湖区税务局 胡 裴 027-83380182 18607136633 联系 江夏区税务局 詹凌君 027-81810417 13407142656 方式 蔡甸区税务局 方剑雄 027-69812816 13971642332 黄陂区税务局 张 砺 027-61000563 13100668300 新洲区税务局 肖利斌 027-86914803 1309886077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 朱庆伟 027-87819833 13971028188 武汉化学工业区税务局 孙 凯 027-88615153 13476274188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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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实施细则 项目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名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 支持 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 标准 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 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报 纳税人 对象 申报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时间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报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办理 5.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程序 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选择 “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表格、 上传附件资料,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 资料,由主管税务局代办转报湖北省税务局。税务机关自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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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责任 办理处室 各区税务局(代办转报) 部门 省税务局 (单位) 江岸区税务局 李力群 027-82819925 13007127326 江汉区税务局 冯 立 027-85418283 15827222088 硚口区税务局 施向红 027-83655125 13971468798 汉阳区税务局 马 俊 027-84269612 13971654122 武昌区税务局 晏世奇 027-88732595 18971527298 联系 青山区税务局 叶 敏 027-86865961 18062012138 单位 洪山区税务局 方志勇 027-87686731 13971669528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叶 茂 027-65527175 18607112055 联系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 贾海兵 人 027-84267650 15827333166 东西湖区税务局 胡 裴 027-83380182 18607136633 联系 江夏区税务局 詹凌君 027-81810417 13407142656 方式 蔡甸区税务局 方剑雄 027-69812816 13971642332 黄陂区税务局 张 砺 027-61000563 13100668300 新洲区税务局 肖利斌 027-86914803 1309886077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 朱庆伟 027-87819833 13971028188 武汉化学工业区税务局 孙 凯 027-88615153 13476274188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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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减免中小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租金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减免中小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 支持 1、免收 2020 年 2 月至 4 月共 3 个月租金 标准 2、减半收取 2020 年 5 月至 10 月共 6 个月租金 政策 持续经营的中小企业 对象 申报 2020 年 10 月前 时间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申报 1、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申请; 材料 2、申请减免租金的房屋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 3、承租中小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将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申请等相关 材料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房屋租金减免材料进行审 核下达批复; 3、行政事业单位将主管部门批复及签订的减免协议通过 资产管理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 4、涉及减免租金已缴入国库的,可冲抵以后月份租金或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退付。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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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武汉市财政局 办理处室 实施细则篇 部门 王少娟 (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处 85733120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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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重点防疫企业 支持 贷款银行合理核定授信额度,放贷规模不得超过企业防 标准 疫的生产经营所需,且为支持疫情防控做出的贡献与其 所获得的优惠贷款资金规模相匹配。 人民银行通过向特定银行发放低成本的专项再贷款,支 持特定银行向以下两类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支持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重点 企业 企业。 2.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地方性重点企业。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重点防疫企业的筛选和申报 工作,武汉市由各区发改局和经信局负责,由市发改委 和经信局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 企业 厅。 筛选 1.市发改委要求各区按照应报尽报原则,组织区内符合 及申报 “支持范围”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填报《XX 区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各区收到企业 申请后,组织本单位负责工业、高技术、农业、商贸流 通、粮食仓储等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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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成本区上报汇总表,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收到各区 上报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 后,分“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汇总上报省发展改 革委。 2.市经信局组织各区按照《省经信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 核实,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领 域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企业或贷款纳入需求,并 认真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表》,市经信局 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信厅。 1.中央企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 确定支 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持企业 2.湖北省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省的疫 名单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 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 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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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 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申请纳入名单。 1.经办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 发放优惠贷款。 银行发 2.企业书面承诺(不限于以下内容)本次贷款资金全部 放贷款 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 运输和销售,如果挪用或不规范使用将不享受优惠利率 和贴息政策。 1.全国性重点企业经办银行(9 家):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经办 在汉分支机构。 银行 2.地方性重点企业经办银行(9 家):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或在行分 支机构。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 支持 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 范围 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 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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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贷款 业。 时间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 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保障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措施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 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可申领再贷款资金的贷款范围为自 2020 年 1 月 25 日起 向名单内重点企业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该专项再贷 款为支持防控疫情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 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1.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迅速成立专项再贷款领导 小组和工作专班。营管部党委书记、主任任领导小组组 长,分管副主任、相关银行机构分管副行长任副组长, 下设办公室。专班内设综合组、若干对接组、督办组, 由货币信贷统计处牵头负责,各支行积极配合协调推 进。 2.设定政策知晓率、银行对接率、应贷尽贷率和责任落 实率“四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分阶段制定工作任务 并合理分工,制定工作流程图,明确每家企业具体责任 人,挂图督办工作进度,定期考核工作绩效。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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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3.建立企业对接回访制度,畅通央行、银行和企业三方 联络渠道,根据重点企业名单逐户进行电话询问,核实 信贷需求和贷款发放情况,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跟踪融 资进展,及时掌握企业在银行贷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 企业防疫资金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4.建立对银行督办制度,制定专项再贷款电子台账,监 督专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将企业对接情况及时反馈 给银行,督促各行按照政策要求应贷尽贷、应贷快贷、 合格放贷,并将专项再贷款发放工作与各行银行信贷工 作考核挂钩,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办理处室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 部门 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单位) 分行营业管理部 货币信贷统计处 联系人 张炎涛 联系方式 15377006971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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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财政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财政贴息政策 疫情防控期内,对列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的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 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 未能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 支持标准 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 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 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 订日上月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 予贴息。 申报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工信部门 申报对象 审核提交符合规定企业名录,交市财政备案。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的时间,并按照上级财政 申报时间 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 由金融机构申报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经 申报材料 信部门提供的名单证明、增量贷款用途依据、贷款贴 息资金申请表等。 贴息申报以区为单位,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区财政部门 办理程序 申报,区级财政部门结合企业名录进行审核并汇总, 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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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各区可从预拨的普惠金融资 金中及时拨付。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办理处室 金融处 联系方式 85730967 联系人 周凡路 15927017122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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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汉融通) 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汉融通) 支持 1、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提供快速融资通道服 标准 务。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延 期还款申请。 3、其他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 申报 经营注册地在武汉的企业 对象 申报 “抗击疫情服务专区”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 时间 申报 在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上完成线上企业认证、法 材料 人授权,即可提出申请。融资对接过程中,按照银行办理 贷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 1、登录 https://hrt.wuhan.gov.cn/,完成用户注册和企业认 程序 证; 2、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通过【快速融资通道】 选择意向银行提出申请;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企业,通过【延期还款申 请】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 4、其他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我要融资】选择意向 产品提出申请。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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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责任 武汉市地方 办理处室 金融一处 部门 金融工作局 (单位) 联系 汉融通客服 联系方式 82826118 人 82827975 82826627 (8:30-17:30 开放)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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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武汉市 2019 年度稳岗返还政策解答 一、2019 年度稳岗返还主要政策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2、《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 号); 3、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操作指导意见》。 二、稳岗返还标准 1、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欠 费企业除外),按其 2019 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予以返还; 2、对参保职工 500 人以上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 5.5%的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或欠费企业除外),按其 2019 年度单位和职工缴 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70%予以返还; 3、2019 年确定的受贸易摩擦影响的外贸企业,按其 2019 年 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60%予以返还;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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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4、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5、对已返还 50%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中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 5.5%以及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相关标准补足失业保险费 返还额。 三、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流程 1、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 业除外),无需申报,直接由人社部门报地方政府批准,失业保 险费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2、参保职工 500 人以上企业、2019 年度确定的受贸易摩擦 影响的外贸企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要企业申报,经过人社、 发改、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向社会公示, 报政府批准后,返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3、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企业申报 70%比例稳岗返还、 500 人以上企业申报、外贸企业申报以及困难企业申报工作,待 操作实施办法明确后,将及时通知企业申报。 四、稳岗返还申报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申报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企业登 录稳岗返还网上申报系统并结合邮寄资料方式进行。 五、欠费企业如何获得稳岗返还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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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暂不发放稳岗返还,待疫情结束,及 时足额补缴欠费后,再予以返还。 六、没有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如何解决 符合 2019 年度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企业稳岗返还条件, 但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缺失或账户信息异常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七、稳岗返还工作进度安排 1、2020 年 2 月底前,武汉市本级完成 500 人(含)以下企 业的 50%返还的审核,并且将参保缴费正常且银行账户信息完整 准确企业的返还资金发放到账。 2、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 5.5%企 业、500 人以上企业、受贸易摩擦影响的外贸企业、困难企业的 稳岗返还申报,待上级明确操作意见后,将及时组织实施。 八、了解稳岗返还政策及企业返还信息的途径 1、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 询(2020 年 3 月 10 后) 2、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 3、投诉咨询中心:12333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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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电话:85745297 邮箱 340282565@qq.com 地址:江汉区新 华路伟业大厦 8 楼 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82260106 邮箱 1079615956@qq.com 地址:江岸区 建设大道 1131 号 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85617905 邮箱 1610601942@qq.com 地址:江汉区 发展大道玉宇里 1 号 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83883525 邮箱 1875209242@qq.com 地址:硚口区 沿河大道 466 号 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84706003 邮箱 1344058171@qq.com 地址:汉阳区 四新北路 125 号 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51866251 邮箱 242260170@qq.com 地址:武昌区小 东门紫沙路 25 号 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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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电话:86867727 邮箱 1902463458@qq.com 地址:青山区 红卫路街建设四路 21 号 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87223103 邮箱 3439139912@qq.com 地址:洪山区 书城路 18 号 市人社局东湖分局失业保险科: 电话:67880136 邮箱 475426599@qq.com 地址:高新大道 777 号 经开社会保险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电话:84739283 邮箱 3254394839@qq.com 地址:开拓南 路 29 号联发大厦 江夏区失业办: 电话:87958100 邮箱 3299423656@qq.com 地址:江夏区 纸坊街北华街 42 号 东西湖区失业办: 电话:83215402 邮箱 2804486781@qq.com 地址:东西湖 两管一中心 新洲区失业办: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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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电话:89357004 邮箱 767969861@qq.com 地址:新洲区邾 城街古城大道 156 号 黄陂区失业办: 电话:61007016 邮箱 20694103@qq.com 地址:黄陂区前 川钓台道社会保障大楼 蔡甸区失业办: 电话:84993178 邮箱 162297686@qq.com 地址:蔡甸区树 藩大街 445 号 307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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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政策实施细则 名称 武汉战“疫”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 办理法律服务员事项。依托“武汉掌上 12348 微信公众号”, 建设“武汉公共法律服务战‘疫’平台”(以下简称“战‘疫’平 台”),通过“战‘疫’平台”推出系列涉疫法律、政策问答, 支持 回应中小企业关切;组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 内容 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仲裁员通过“战‘疫’平台”在 线 24 小时及时回复解答企业、企业员工、市民咨询的涉 疫法律、政策问题,在线办理或预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不可抗力事实公证证明办 理便捷通道,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的企 业,办理不可抗力公证书。 支持 中小企业及企业职工 对象 申报 颁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时间 1.线上法律咨询、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只需提供居民 申报 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后,即可在手机上直接进 材料 行点击查看,该栏目无门槛限制。2.公证在线申请:法人 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 576

第592页

实施细则篇 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申请公证事项有 关的合同及其他材料。 途径 1:微信中搜索“武汉掌上 12348”公众号→关注“武汉 掌上 12348”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底部“战疫法 律服务”进入平台页面。途径 2:微信中搜索“武汉司法”公 众号→关注“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右 办理 下方“战‘疫’平台”进入平台页面。法律服务通道:线上法 流程 律咨询,进行注册后(填写身份证号、提供详细的住址、 手机进行验证),即可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疫情防 控法律知识问答,直接点击查看,包涵疫情防控常见法律 问题,滚动显示最新咨询情况。公证在线申请,按照栏目 具体指引,自主选择公证处进行联系,或添加公证处平台 二维码,进行该事项的网上办理。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 责任 务管理处 办理处室 服务管理处 部门 市司法局律师 (单位)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工作处 市属各公证处 联系 胡俊 联系方式 13907160045 人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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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篇 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服务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 名称 企业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地方 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1.免费办理 支持 2.在线咨询并线上提交申办材料 标准 3.出具证明后给企业提供扫描件。若确需原件,通过 EMS 寄送 申报 有办理业务需求的各类企业(内、外资或独资) 对象 申报 从疫情发生之日起 时间 企业需提交材料: 1.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 申报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材料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 关单等。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578

第594页

实施细则篇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 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可登录贸促会 商事认证线上认证平台 http://www.rzccpit.com/在线咨询, 由我会帮助企业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 抗力事实性证明,实现不见面办公。 办理 企业经办人可用手机号登录注册——所在地选“湖北,武 程序 汉”(就可以选择武汉市贸促会提交申请)----选择“立等” 在线可上传 1 个 2M 以下的文件——佐证材料发市贸促会 商事证明工作 QQ 邮箱(1654089795@qq.com)。同期如 有其他商事证明业务或代办领事认证业务可联系 QQ 群: 469910129 咨询办理。 地址:江汉区台北路 217 号海迪商务中心 7 楼贸促会办证 大厅 3 号商事证明窗口 责任 武汉市商务局 办理处室 中国贸促会武汉调解 部门 武汉市贸促会 (单位) 中心 联系 徐茜 联系方式 85767949 人 13986299808 579

第595页

实施细则篇 武汉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经办工作实施细则 580

第596页

实施细则篇 581

第597页

实施细则篇 582

第598页

实施细则篇 583

第599页

实施细则篇 584

第600页

实施细则篇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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